联合国安理会第2616(202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7(2021)号决议
S/RES/2617(2021)
2021年12月30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8(2022)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21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特别是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有关的第1535(2004)号、第1787(2007)号、第1805(2008)号、第1963(2010)号、第2129(2013)号和第2395(2017)号决议,重申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在确保第1373(2001)号决议得以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并重申安理会第1267(1999)、1325(2000)、1368(2001)、1566(2004)、1624(2005)、1894(2009)、2106(2013)、2122(2013)、2133(2014)、2150(2014)、2170(2014)、2178(2014)、2185(2014)、2195(2015)、2199(2015)、2220(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09(2016)、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8(2017)、2370(2017)、2379(2017)、2388(2017)、2396(2017)、2462(2019)和2482(2019)号决议及相关各项主席声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由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并继续决心进一步推动加强全球为消除这一祸害所作整体努力的成效,

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要消除这一威胁,则需在尊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集体做出努力,

认识到仅凭军事力量、执法措施和情报行动无法打败恐怖主义,着重指出有必要如《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A/RES/60/288)的第一和第四支柱所述,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各种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有必要加强努力,成功预防及和平解决旷日持久的冲突,有必要促进法治、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善治、宽容和包容,以便为那些易被恐怖主义分子招募者和易受激进化影响而走向暴力者提供另一条可行的出路,

认识到旨在打败恐怖主义的全面方针需要有国家、区域、次区域和多边行动,重申必须通过整体办法解决有利于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蔓延的根本条件,

重申,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及实行法治是反恐的必要组成部分,认识到有效的反恐措施与保护人权这两个目标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强调指出有必要促进和保护受恐怖主义之害者的权利,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反恐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根据国际法,特别是根据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法承担的所有义务,特别指出,有效的反恐措施与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都是成功的反恐努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指出尊重法治对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最强烈地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和一切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基于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其他形式不容忍或出于宗教或信仰名义的恐怖主义行为,重申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群体相联系,

强调指出,会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和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重申安理会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再次促请所有国家尽快成为各项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并充分履行所加入文书规定的义务,

特别指出联合国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斗争中的核心作用,欢迎2021年7月2日对《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全球反恐战略》)进行的第七次审查(A/RES/75/291号文件),这次审查申明了综合和均衡执行该战略所有四个支柱的重要性,表示支持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反恐办)根据大会2017年6月15日第71/291号决议开展活动,支持反恐办在促进均衡执行《全球反恐战略》方面的核心作用,

特别指出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之间必须大力协调与合作,无论是当它们在各自任务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还是当它们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确保联合国与会员国有效互动协作,以期更好地均衡执行《全球反恐战略》以及其他反恐决议,并确保联合国与其他相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全球反恐论坛和相关民间社会、学术界、智库和私营部门等关键合作伙伴有效互动协作,这些合作伙伴的努力对于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至关重要,指出酌情与以妇女、青年和地方为重点的实体互动协作的重要性,

表示严重关切已加入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基地组织、努斯拉阵线以及达伊沙或基地组织的其他基层组织、附属团体、小分化团体或衍生团体等实体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可能正寻求返回原籍国或国籍国或迁往第三国,回顾所有国家应根据相关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采取具体行动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特别指出亟需充分和立即执行第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包括其中关于制定全面和量身定制的起诉、改造和重返社会战略的规定,并强调指出必须协助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相关联的妇女和儿童,他们可能是恐怖主义受害者,

欢迎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各级在防止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动态和举措,包括反恐委员会2015年《马德里指导原则》及其2018年增编,包括保护儿童的特别保障措施和法律保护,

还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团体的流动,特别是为此实行有效的边境管制,并在这方面敦促会员国迅速交换情报,改进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进出本国领土,防止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武器及资助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着重指出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庇护所仍是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所有会员国都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全力合作打击恐怖主义,以便查出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策划、筹备或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者,使其无法得到庇护,并将其绳之以法、引渡或起诉,

认识到有必要更好地依循国际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分享军方收集或收到的信息和材料,也称为战场证据,以确保对犯下罪行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进行调查并酌情起诉,强调按照相关国内法律框架规定收集和保存证据,这对起诉、审判和判处恐怖主义罪行至关重要,还强调“战场证据”作为起诉恐怖主义罪行和裁定适当惩罚的基本工具,如获取和使用得当,作为追究恐怖主义分子所犯罪行责任的工作的一部分,具有价值,进一步强调有必要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关于收集、保存和使用“战场证据”的适用程序的教育和培训,注意到明确的法律权力、条例和惯例对于依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并在充分尊重对被告的公平审判保障前提下收集、分享和在国内法院使用此类证据的重要性,还注意到反恐执行局关于协助国家刑事法院使用和采纳由军方收集、处理、保存和分享的信息作为起诉恐怖主义罪行之证据的准则,

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分子越来越多地在全球滥用无人机系统攻击和侵入设限的商业和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承认随着无人机系统应用的扩大,有必要在促进创新与防止滥用无人机系统之间取得平衡,注意到在此方面的国际努力,随着这项技术日益易得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得到广泛使用,这些努力有助于提高对恐怖主义分子使用无人机系统的认识和防范,包括反恐执行局-反恐办-国际刑警组织的出版物《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免受恐怖主义袭击:良好做法简编》、全球反恐论坛及其《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子使用无人机系统的良好做法柏林备忘录》,

强调指出,发展和维持公平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并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尊重和致力于人权及基本自由,必须成为任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成功战略的核心,注意到会员国观点的重要性,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与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协调并在会员国请求下发挥的重要作用和能力建设方面的领导力以及具有的专门知识,鼓励反恐执行局与这些实体密切合作,

表示关切恐怖主义团体正在想方设法破坏或规避航空安保措施,申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作为负责制定国际航空安全标准、监测各国执行标准情况和协助各国遵守这些标准的联合国组织的作用,欢迎国际民航组织核准《全球航空安保计划》,作为逐渐增进航空安保的全球框架,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国际民航组织密切合作,

认识到会员国在管理监禁中的涉嫌恐怖主义分子和被定罪的恐怖主义分子方面面临挑战,鼓励会员国就妥善管理的监管环境开展合作和交流最佳做法,人权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中得到尊重,并努力对被定罪的恐怖主义分子进行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这方面的工作,

表示关切在某些情况下恐怖主义与非法贩运毒品、军火和人员以及洗钱和贩运文化财产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联,强调有必要加强协调地方、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根据国际法以及通过刑事司法和执法系统,并在充分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情况下,应对这一严重挑战,

强调指出需有效打击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利用宣传煽动和招募他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各种途径,在此方面还回顾第2354(2017)号决议以及载有建议采取的准则及良好做法的“反击恐怖主义宣传的综合性国际框架”(S/2017/375),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把本国国民或在本国境内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目的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又重申会员国有义务立即冻结那些实施或试图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还重申会员国有义务禁止本国国民或在本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相关服务,供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主义分子用于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代表这些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的招募、培训或旅行活动,即便这些活动与某一具体恐怖主义行为无关,

认识到金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可能提供重大的经济机会,但也可能被滥用,包括被用于资助恐怖主义,

肯定联合国实体及其他多边机构和论坛在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方面的重要工作,重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制定全球准绳以防止和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扩散行为这一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形式区域机构全球网络的重要作用,鼓励反恐执行局深化与这些实体的合作,

回顾安理会决定,各国应切断对恐怖主义分子的小武器和轻武器等各类武器的供应,而且要求各国设法加紧和加速交换有关军火贩运活动的业务信息,加强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工作协调,并为此敦促各国充分执行第2370(2017)号决议所载措施,

认识到会员国有必要利用基于风险的方法防止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被恐怖主义分子滥用或被滥用于帮助恐怖主义分子,促请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通过减轻风险措施酌情防止和抵制恐怖主义分子滥用这些组织的地位,同时回顾指出充分尊重民间社会中的个人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利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重要性,再次注意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相关建议和指导文件,重申各国应依据国际法查明那些被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组织利用或在知情情况下支持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并对这些组织采取有效和适度的行动,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

谴责恐怖主义团体破坏文化遗产,无论此类破坏行动是无意之举还是故意为之,再次强调,恐怖主义团体非法破坏文化遗产及抢掠和走私文化财产,以及为此企图否认历史渊源和文化多样性,这些行为可能助长和加剧冲突,阻碍冲突后民族和解,因此有损于受影响国家的安全、稳定、治理及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

注意到全球反恐论坛为支持《全球反恐战略》的均衡实施而开展的工作,特别是公布了一些框架文件和良好做法,包括在防止和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边境安保、建立监测名单、海事保安、保护软目标、从激进走向暴力的个人或受到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指令的个人、受害者、刑事司法和法治、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随行的相关联家庭成员的回返和迁居、本土恐怖主义分子、非洲的能力建设、起诉、改造和重返社会以及绑架勒索赎金等领域的工作,对相关的联合国反恐实体在这些领域的工作起到补充作用,鼓励反恐执行局继续与全球反恐论坛互动,促进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反恐决议的全面实施,

认识到民间社会,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以及基层组织、私营部门、学术界、智库、媒体、青年、妇女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领袖,在提高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识及更有效地应对这些威胁方面的重要性,

强调会员国有必要酌情与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采取行动,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情况下,防止和打击将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用于恐怖主义目的,例如招募和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以及资助、策划和筹备恐怖主义活动,鼓励反恐执行局深化与相关私营部门实体的互动与合作,

注意到克赖斯特彻奇行动呼吁以及大阪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关于防止利用互联网从事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活动的声明,

强调指出会员国有必要合作采取行动,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而且会员国有必要继续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开展自愿合作,制定和采取更有效办法以制止将互联网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包括为此编写反恐宣传材料和采用技术解决方案,同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表示注意到行业主导的全球互联网反恐论坛,呼吁该反恐论坛继续扩大与各国政府和全球技术公司的互动,认识到联合国提出的“技术反恐”倡议努力推动与包括较小规模技术公司在内的技术行业、民间社会、学术界和政府代表之间的协作,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同时,破坏恐怖主义分子利用互联网推进恐怖主义目的的能力,

敦促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根据国际法采取措施,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蔓延的条件,并强调,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包括防止从激进走向暴力、招募和动员个人加入恐怖主义团体,这是按照《全球反恐战略》规定、以均衡方式消除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的一项基本要素,

重申有必要在针对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而开展的所有工作中更加关注妇女和青年,并指出必须使妇女和青年参与制定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和可能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战略,强调需继续努力确保妇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各项方针和战略,

特别指出全政府办法的重要性,认识到民间社会组织可在卫生、社会福利和教育等部门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相关联家庭成员接受改造和重返社会,因为民间社会组织可能了解地方社区相关情况,有机会与地方社区接触和互动协作,从而能够应对招募和从激进走向暴力等问题的挑战,鼓励会员国在制定改造和重返社会战略时积极主动与民间社会组织互动协作,

注意到反恐执行局在联合国内部发挥的关键作用及其在评估反恐问题、支持制定和促进基于扎实信息的反恐对策方面的专业能力,敦促反恐办和所有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在执行各自方案和任务时考虑到反恐执行局的建议和分析,

欢迎反恐执行局、国际民航组织、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所有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及国际刑警组织在反恐工作方面持续合作,尤其是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大力鼓励它们进一步与反恐办互动协作,以确保联合国系统反恐工作的整体协调和一致,

表示注意到反恐执行局更新的《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的技术指南》,

1. 着重指出反恐委员会的总目标是确保第1373号决议得以充分执行,回顾反恐执行局在支持反恐委员会完成任务方面发挥的核心作用;

2. 决定,反恐执行局将在直至2025年12月31日终了期间继续作为接受反恐委员会政策指导的一项特别政治任务运作,还决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展一次中期审查;

3. 注意到即将发布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为安全理事会全面审议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2017-2021年工作而提交安理会的报告”;

4. 特别指出,反恐执行局的核心职能是对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立的专家评估,基于这些评估的分析和建议是协助会员国查明和消除执行和能力方面差距的宝贵资源,促请反恐办、所有其他相关的联合国基金和方案、会员国、捐助方和受援方在筹划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工作,包括在推动均衡落实《全球反恐战略》所有四个支柱时利用这些专家评估;

5. 欢迎反恐执行局与联合国全球反恐协调契约实体、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和相关区域组织开展合作,敦促反恐执行局继续确保邀请这些机构的代表参与评估工作,以便这些机构继续促进为建设会员国在最紧迫领域的能力而拟定优先建议的工作;

6. 鼓励反恐执行局酌情评估会员国为应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包括应对基于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其他形式不容忍或出于宗教或信仰名义的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而作出的努力,并分享相关意见;

7. 促请反恐执行局评估会员国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各项规定的情况,这些决议要求加大力度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不断变化的威胁、打击恐怖主义分子旅行活动,包括收集、使用和分享预报旅客资料、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和生物特征数据,建立已知或涉嫌恐怖主义分子监测名单,并在2022年12月之前提交关于这些规定在全球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此方面表示注意到良好做法和建议,包括《关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马德里指导原则》及其增编;

8. 鼓励反恐执行局酌情审议相关会员国在有效利用军方收集的证据(也称为“战场证据”)方面的政策和能力差距及需要,以便利联合国全球反恐协调契约实体,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酌情为会员国刑事司法部门提供培训和援助,帮助会员国依循国际法制定和执行全面战略,以便妥善收集、保存、分享和使用“战场证据”;

9. 鼓励反恐执行局酌情评估会员国在以下方面的努力:确保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将恐怖主义违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起诉,考虑促进国家量刑政策、做法或指导方针,从而在处置罪犯时按照国家立法使刑罚严重程度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同时按照国际法人道地对待因恐怖主义违法行为而被起诉或定罪者、尊重其人权,并考虑采取措施减少累犯,包括酌情并根据适用国内法使囚犯获得改造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10. 确认,反恐执行局的国别访问、全面评估及相关后续活动对会员国、反恐委员会、反恐办、其他联合国全球反恐协调契约实体、其他联合国实体及相关伙伴组织有着互利作用,因为它们启动了国家行为体与整个联合国系统和相关伙伴组织反恐专家之间的持续对话;

11. 反恐执行局在本决议通过后六个月内并与反恐委员会磋商,就反恐执行局国别访问以及对会员国反恐政策和做法的评估和建议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影响,审查反恐执行局任务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包括提高透明度、效率和包容性的可选办法,以及从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并提交反恐委员会审议;

12. 指示反恐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支持下,每年确定反恐执行局为开展评估而应请会员国同意执行局访问的会员国名单,特别指出应采取基于风险的办法编制名单,顾及现有差距、新出现的问题、趋势、事件和分析,同时还考虑到会员国此前的请求、此前表示过的同意以及从未访问过若干会员国这一事实,还特别指出,反恐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支持下,可在名单通过后根据需要,就修改名单构成作出决定,同时强调访问规划需透明,包括为此在国别访问前提供访问行程,后续报告编制工作也需透明;

13. 指示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协调并在后者支持下,根据《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通过执行局访问、评估和分析新出现问题、趋势和动态的工作,支持会员国和联合国实体根据国际法采取措施,消除滋生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条件;

14. 指示反恐执行局至迟于2023年3月30日向反恐委员会报告继续加强评估进程的途径,包括为此考虑将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后续访问作为反恐执行局全面评估的补充,酌情并考虑到反恐执行局的全球任务,采用基于风险的办法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威胁,尽可能缩短起草和审查报告的时限,同时牢记会员国能力的差异,更加公平一致地适用评估工具,在会员国要求下与民间社会、学术界、智库和私营部门的专家互动,包括在访问会员国和对其进行评估之前、期间和之后,以此补充与会员国行为体的主要互动,使这些行为体能重点指出有成效的反恐努力,从而使评估更有助益、更便于落实并且更针对具体受众;

15. 欢迎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密切合作制定和执行旨在支持会员国努力执行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的全联合国举措,指示反恐执行局继续支持这些活动,敦促反恐办和所有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在执行各自方案和任务时考虑到反恐委员会的建议和分析;

16. 反恐委员会主席邀请接受评估的会员国的高级官员出席反恐委员会相关会议,还请主席邀请接受评估的会员国在落实反恐执行局建议方面与反恐执行局和反恐办协调,请反恐执行局在向反恐委员会提交初次评估报告后12个月之内报告为落实评估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同时牢记能力差异和可用资源以及在落实一些建议时需要的技术援助,指示反恐执行局酌情向反恐委员会提出是否需开展更多后续活动的建议,以推进落实评估建议,包括酌情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

17. 指示反恐执行局定期或在反恐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及时以口头和(或)书面通报方式向委员会报告反恐执行局的工作,内容包括反恐执行局对会员国的访问、与相关联合国机构协调的情况、与相关非联合国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开展评估的情况、代表反恐委员会出席各种国际和区域会议的情况以及其他活动,包括规划阶段的情况,并对各项活动进行年度审查和预测,以推动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决议的执行,在此方面,请反恐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支持下,继续为所有会员国定期举行会议,包括区域或专题重点会议,特别指出反恐执行局的工作对反恐委员会的重要性;

18. 反恐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至少每年一次向安理会报告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的总体工作状况,在此方面可酌情结合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的报告,同时考虑到反恐委员会在加强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协调、协助获得会员国对国别访问和报告的同意和认可以及使建议得到更好的落实等方面的努力,考虑到其评估和分析工作如何推动会员国改进反恐工作,表示打算至少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反恐委员会工作的非正式磋商;

19. 指示反恐执行局将国家评估、建议、调查和分析产品提供给整个联合国系统,尤其是反恐办和与反恐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以使联合国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能更好地弥补反恐执行局查明的执行和能力方面的差距,支持均衡地执行《全球反恐战略》,但是接受评估的会员国要求将特定资料保密的情况除外,还指示反恐执行局酌情并在与反恐委员会磋商后与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全球反恐论坛、学术界、智库、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相关反恐伙伴更好地分享反恐执行局的调查结果,包括为此改善网络接入、外联、讲习班和公开通报会,并利用反恐执行局的全球资源网络,同时指出该网络地域多样性的重要性;

20. 重申反恐执行局在联合国内部有着如下必不可少的作用:查明和评估与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2396(2017)、2462(2019)和2482(2019)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决议的执行有关的问题、趋势和动态,与反恐办合作支持均衡实施《全球反恐战略》,并就会员国执行这些决议的实际办法向反恐委员会提出建议,又重申必须与相关伙伴在这一领域开展合作,包括通过全球资源网络开展合作;

21. 确认反恐执行局与会员国、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学术界、智库、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有关专家和从业人员的关系,表示注意到这些专家和从业人员能在通报会、讲习班、全球资源网络和公开会议上支持反恐委员会努力推进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反恐决议的执行,并能促进对新出现的威胁、趋势和动态作出分析;

22. 鼓励会员国考虑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制定全面综合的国家反恐战略和有效的执行机制,其中关注有利于恐怖主义的条件,还鼓励反恐执行局与会员国、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其他相关伙伴合作,应要求就制定全面综合的国家和区域反恐战略及其执行机制进行评估并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与反恐办和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密切合作,以期确保作出协调一致和相辅相成的努力,在进一步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时避免任何重复工作,并支持均衡实施《全球反恐战略》;

23. 欢迎反恐委员会根据第2395(2017)号决议通过了最新的第1373(2001)和1624(2005)号决议全球执行情况调查报告,表示注意到在执行上述决议方面查明的不足之处,又欢迎反恐执行局采用详细执行情况调查电子版和经订正的执行情况评估概要,促请反恐执行局向会员国、捐助方、受援方、反恐办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提供这些工具所生成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用于设计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

24. 强调指出,反恐执行局和反恐办的主管应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领域以及如何将反恐执行局的建议和分析纳入反恐办的工作,特别是在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时纳入这些建议和分析指示反恐办和反恐执行局在2022年3月30日前联合起草报告,列出两个机构为确保将反恐执行局的建议和分析纳入反恐办工作而应采取的实际步骤,供反恐委员会和大会在审查《全球反恐战略》时审议;

25. 鼓励反恐委员会主席邀请反恐办最高层每年两次向反恐委员会通报反恐办的工作,特别是通报将反恐执行局建议和分析纳入反恐办方案和任务执行工作方面的进展情况,还鼓励反恐委员会主席在反恐执行局协助下,与反恐办召开关于与反恐执行局协调工作的后续会议,并邀请反恐办定期参加关于相关问题的会议;

26. 鼓励反恐执行局也为反恐办的工作提供支持,为此向反恐办领导层提供咨询,协助编制将与秘书长和联合国其他高级领导分享的反恐信息,并酌情支持和协同反恐办领导筹备、参加和主办讲习班和会议;

27. 提醒会员国注意,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及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有效措施与尊重人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并对取得成功至关重要,指出尊重法治对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欢迎相关民间社会、学术界、智库和私营部门,特别是以妇女、青年和地方为重点的行为体在这方面的作用,鼓励反恐执行局进一步开展活动,确保与执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决议有关的所有人权和法治问题作为反恐执行局国别访问、评估和分析新出现的问题、趋势和动态及促进技术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解决;

28.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不主动或被动向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为此而制止恐怖主义团体招募成员,切断恐怖主义分子的武器供应,鼓励反恐执行局继续在其全部活动中充分考虑到此项义务,强调指出必须充分有效执行相关决议,妥善处理与未能充分有效执行有关的问题;

29. 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密切合作,继续在与会员国的对话中密切注意第1624(2005)号决议,并按照第1624(2005)号决议和《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要求,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与会员国协作制定战略,其中包括打击出于暴力极端主义和不容忍动机煽动恐怖主义行为,协助为该决议的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援助;

30. 表示大力声援受恐怖主义之害者及其家人,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密切合作,考虑到受害者及其网络、包括其声音所具有的公信力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可发挥的重要作用;

31. 确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方面的专门能力,特别是在查明从战略上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不足之处并就此与会员国进行合作方面的专门能力,欢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达伊沙、基地组织及附属者资助问题的报告(2021年)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在开展的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工作,促请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进一步开展工作,查明如何更好地在全球范围执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强烈敦促所有会员国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打击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的订正四十项建议中所体现的综合国际标准,鼓励反恐执行局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密切合作,推动有效落实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关于对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进行定向金融制裁并使会员国更好地利用这一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关键工具的建议6;

32. 鼓励反恐执行局使各方更多认识到会员国必须在调查、起诉、扣押和没收以及在返还、归还或发还被贩运、被非法进出口、被盗、被抢掠、被非法挖掘或非法买卖的文化财产等方面,通过适当渠道并根据相关法律框架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和相关的区域、次区域和双边协定,开展合作;

33. 表示关切恐怖主义分子使用无人机系统,鼓励反恐执行局帮助各方更多认识到恐怖主义分子使用无人机系统发动袭击或贩毒或贩运军火所构成的威胁,更多认识到会员国有必要应对这些威胁;

34. 确认反恐执行局开展工作,打击把互联网、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及其他新技术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行为,同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考虑到会员国遵守国际法规定的适用义务的情况,表示注意到有必要保持全球连通和自由安全的信息流通,以促进经济发展、交流、参与和获得信息,强调指出在此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合作的重要性;

35. 欢迎反恐执行局与1267委员会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之间开展协作,重申有必要加强反恐委员会、反恐执行局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反恐机构,包括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5(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及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之间及其各自专家组之间的不断合作,包括更好地分享信息、协调国别访问、协调促进和监测技术援助以及其他合作措施,以协助会员国努力遵守相关决议规定的义务;

36. 再次呼吁反恐执行局将性别平等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纳入各项活动,包括纳入国别评估和报告、对会员国的建议、促进对会员国的技术援助以及对安理会的情况通报,请反恐执行局与妇女和妇女组织协商,以便在工作中考虑到她们的意见,敦促反恐执行局与妇女署和其他相关的联合国全球反恐协调契约实体合作,就妇女由激进走向恐怖主义的驱动因素以及反恐战略对妇女和女孩以及对妇女人权和妇女组织的影响等问题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研究,并收集相关数据;

37. 鼓励反恐执行局酌情将恐怖主义对儿童和儿童权利的影响问题纳入工作,特别是与回返和迁居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家属有关的问题;

38. 鼓励国际民航组织和反恐执行局继续开展更密切的合作,特别是合作查明在反恐和航空安全方面存在的差距和脆弱性,加强各机构的工作和所使用的工具,并就反恐执行局进行评估和制定建议密切协调,注意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和附件17载有关于发现和防止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恐怖主义威胁的标准与推荐做法,包括货物筛检,欢迎国际民航组织订立关于其成员国收集、分析和使用预报旅客资料和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标准和推荐做法,重申会员国有义务为了推进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推荐做法而发展收集、处理和分析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能力,并确保由相关国家主管当局使用和分享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同时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便防止、侦查和调查恐怖主义分子的罪行及相关旅行;

39. 鼓励反恐执行局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反恐办等相关伙伴合作,并与反恐委员会磋商,以避免工作重复,支持努力加强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其中包括查明可以在哪些适当领域应会员国要求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如培训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参与国际合作的相关官员,特别是根据反恐执行局的评估和分析提供关于能力差距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包括就指定中央主管当局或指定参与法律互助和引渡活动的其他相关刑事司法当局提供建议,并确保这些机关获得适足资源、经过充分培训并具有足够的法律权威,尤其是在处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方面;

40. 鼓励反恐执行局依照联合国安理会第2341(2017)号决议支持会员国制定或进一步改进旨在减少关键基础设施和软目标遭受恐怖主义袭击风险的战略,包括为此而评估和帮助更好地认识相关风险,采取针对此类袭击的有效对策和建设抗御力等防备措施,促进各级政府之间以及酌情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互操作性,并与反恐办合作树立和推广采用良好做法,回顾全球反恐论坛通过了《关于在反恐背景下保护软目标的安塔利亚备忘录》,鼓励反恐执行局考虑到该备忘录,包括在协助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时加以考虑;

4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