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15(202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6(2021)号决议
S/RES/2616(2021)
2021年12月22日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942次会议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7(202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21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

严重关切世界许多地区的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积累和滥用行为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造成重大伤亡,助长不稳定和不安全,并继续破坏安全理事会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首要责任的成效,

关切非法贩运和转用各类军火及相关物资破坏法治和人权,有可能破坏国际人道法得以遵循,可能妨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并产生广泛、不利的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后果,

认识到,军火禁运除其他外,旨在防止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在内的军火及相关物资非法流入被安全理事会认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冲突局势,因而有助于遵循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安全,防止危及平民,包括防止对妇女产生特别巨大的影响,诸如加剧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防止对儿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影响,并有助于维持和平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回顾安理会的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还认识到安全理事会授权实施的每项军火禁运都是针对具体情况,须由安理会定期审查,

强调,本决议关于处理违反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军火禁运而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积累和转用军火及相关物资问题的规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加以解释,

肯定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军火禁运对于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积累和滥用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指出各个专家组和维持和平特派团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以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实体有必要改善关于可能违反军火禁运行为的信息的交流,

谴责各类军火及相关物资有违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军火禁运而非法流动,包括导致向恐怖主义分子和犯罪分子等非国家行为体提供此类军火及相关物资以及这些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相互提供,并导致破坏会员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对和平与稳定的严重威胁,促请会员国防止和破除此类武器采购网络,

强调指出会员国必须及时提供和交流关于可能违反军火禁运情形的最新信息,以便查明和打击非法贩运来源和供应链,

认识到必须建设会员国的能力,以便他们能收集关于使用假证件逃避检查和协助违反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制裁的那些网络的各方面信息,包括关于涉嫌贩运者和贩运路线、涉嫌非法金融交易以及各类军火及相关物资的中介活动或转用的信息,

欢迎会员国之间开展合作,包括开展联合边境活动,着力防止违反安理会授权实施的禁运的军火贩运,

赞赏地肯定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作出的努力,包括通过区域举措、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支持会员国有效执行安全理事会实施的军火禁运,支持开展能力建设,以防止和应对违反安理会授权实施的禁运的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不利于稳定的积累和非法转用,

重申,位于安理会授权予以实施军火禁运的会员国或区域内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拥有安理会授权的其他相关实体可经安理会授权,在以下领域为东道国政府提供适当的专门知识和能力建设协助:收缴武器,实施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加强实体安保和储存管理,建立记录和追查能力,建立国家进出口管制系统,加强边境安全,并加强司法机构和执法能力,

敦促全面有效地执行《从各个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确认该纲领对就此问题作出的国际努力的重要贡献,

指出,会员国,特别是处于冲突和冲突后局势的国家,对军火、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进行标识、追查和记录,可有助于发现违反适用的军火禁运的行为,查明储存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为此进一步敦促充分有效地执行《使各国能够及时可靠地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国际文书》(《国际追查文书》),

强调指出必须协助安理会授权予以实施军火禁运的会员国监测和管控军火储存,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以便防止恐怖主义分子、犯罪分子和其他未经授权的接受者等非国家行为体抢劫或获取国家储存的军火,

肯定安全理事会各个制裁委员会的指导,包括通过不具约束力的准则作出的指导,对会员国遵守作出制裁规定的相关决议中的规定和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所具有的价值,

强调指出,会员国为遵守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军火禁运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打击非法贩运和转用军火及相关物资以及打击非法融资的措施,必须遵守会员国根据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还强调指出,会员国必须根据国内法律并通过国内当局充分处理这一事项,

敦促会员国在打击违反安理会授权实施的禁运而非法贩运和转用各类军火及相关物资的方案决策和执行进程中,把考虑到非法贩运武器流动对妇女和儿童所造成的尤其严重影响的视角纳入主流,认识到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所有这些努力的重要性,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21年9月30日提交安理会的题为“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报告(S/2021/839)中所载建议,

1. 决定在延长位于安全理事会授权实施军火禁运的地方的相关和平行动的任务期时根据个案情况,酌情考虑和平行动在各自行动区是否以及如何能支持相关国家当局打击违反军火禁运而非法转让和转用军火行为;

2. 又鼓励各个和平行动和相关联合国实体酌情并根据各自任务规定,应东道国国家主管当局请求,协助加强东道国主管当局收集数据的能力和培训,以打击非法转让各类军火及相关物资的行为;

3. 强调安理会在评估是否可能解除军火禁运时,将妥善考虑到安理会授权予以实施禁运的国家有效控制其现有军火和弹药储存和今后进口的能力,以期防止此类武器转入非法市场;

4. 强调指出,视每项军火禁运的特定豁免规定,根据豁免并作为对安全或解除武装工作的援助而供应、出售或转让的各类军火及相关物资不得转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指定最终用户或相关禁运明确允许的其他用户以外的各方使用,不得用于相关禁运具体或明确允许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

5. 鼓励安理会授权予以实施禁运的国家作为一项最佳做法建立基线军火库存制度,在联合国军火禁运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同时实行的情形中建立军火标识和登记制度;

6. 鼓励会员国确保按照所加入的国际和区域文书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标识和保存记录措施,以追查小武器和轻武器等军火,并考虑如何酌情并应请求为安理会授权予以实施禁运的国家的邻国提供最佳协助,以防止和发现违反禁运的非法贩运和转用行为;

7. 鼓励酌情在陆地、空中和海上开展区域合作,以发现和防止违反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军火禁运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应的制裁委员会报告违反行为;

8. 会员国,特别是安理会授权予以实施军火禁运的会员国,与相应的专家小组充分合作,还强调指出,必须随时并尽可能允许这些专家小组对违反相关禁运而非法转让的缴获军事装备进行检查或为专家小组提供样品;

9. 申明安理会决心酌情并根据适用的制裁制度指认参与安理会授权实施的禁运所禁活动的个人;

10. 鼓励会员国对向安理会授权予以实施禁运的国家出口可在市场上获得且可能被经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或武装团体违反有关禁运而使用的武器系统零部件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11. 鼓励有能力的会员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为国家海关、边境管制和其他此类相关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以便对安理会授权实施的禁运进行检查;

12. 确认会员国与私营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互动协作并分享关于作出军火禁运规定的决议所载规定和义务的执行和履行情况信息是有裨益之举;

13. 秘书长在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国别报告中酌情考虑提出关于以下方面的建议:位于安全理事会授权实施军火禁运的地方的相关和平行动和相关联合国实体根据各自任务规定可执行哪些任务以协助相关国家当局,特别是在监测上述禁运、查明非法军火来源、追查扣押、发现和交出的军火等方面,以及为支持相关制裁委员会专家小组而可执行的任务;

14. 秘书长在根据第2220(2015)号决议提交的两年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信息,说明违反安理会授权实施的军火禁运而非法贩运和转用问题的总体趋势,并就此问题提出进一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