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63(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64(2006)号决议
2006年3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540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65(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以往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2005年4月7日第1595(2005)号决议,2005年10月31日第1636(2005)号决议和2005年12月15日第1644(2005)号决议,
    再次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黎巴嫩政府唯一、专属管辖权之下的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政治独立,
    铭记黎巴嫩人民要求查出所有应对致使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人遇害的恐怖爆炸负责的人,并将其绳之以法,
    回顾2005年12月13日黎巴嫩总理给秘书长的信(S/2005/783),信中特别要求设立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审判所有经查明对这起恐怖罪行负责的人,并回顾安理会在其第1644(2005)号决议中要求秘书长帮助黎巴嫩政府确定这方面所需国际援助的性质和范围,
    审查了2006年3月21日秘书长根据第1644(2005)号决议第6段提交的报告(S/2006/176),并欣见秘书处和黎巴嫩当局就可能建立一个法庭和法庭的主要特点等重大问题达成共识,
    愿意继续协助黎巴嫩查找真相,追究这次恐怖主义攻击事件的所有参与者的责任,
    1.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并请秘书长,在考虑到他报告中的各项建议和安理会成员提出的意见情况下,与黎巴嫩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建立一个基于刑事审判最高国际标准的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
    2. 认识到通过法庭的法律依据和框架不会妨碍逐步分期组建法庭的各个部门,也不会预先确定法庭何时开始工作,因为这将取决于调查工作的进展;
    3. 秘书长在他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安理会通报谈判最新进展情况并及时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本决议执行情况,特别是同黎巴嫩政府谈判达成的协定草案,包括建立适当筹资机制以确保法庭持续有效开展工作的各种方案,供安理会审议;
    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401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