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35(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36(2005)号决议
2005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529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37(2005)号决议

    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尤其是2005年4月7日第1595(2005)号、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和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号决议,
    再次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黎巴嫩政府唯一、专属管辖权之下的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政治独立,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
    认真审查了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关于2005年2月14日黎巴嫩贝鲁特恐怖爆炸事件的调查报告(S/2005/662),在这起事件中,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另外22人遇害,数十人受伤,
    赞扬委员会在困难条件下,协助黎巴嫩当局对这一恐怖行为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出色地、专业地开展了工作,并注意到委员会认为调查尚未完成的结论,
    赞扬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国家,
    又赞扬黎巴嫩当局根据第1595(2005)号决议第3段,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给予充分合作,
    回顾依照安理会的相关决议,所有会员国在有关恐怖行为的刑事调查和刑事诉讼中,均须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尤其回顾安理会在其第1595(2005)号决议中,要求所有国家和所有各方与委员会充分合作,
    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虽然调查已取得重大进展并产生重要结果,但至为重要的是,必须在黎巴嫩境内境外继续追查,以便彻底查清这一恐怖行为的所有方面,尤其是查出所有应对策划、资助、组织和实施这一行为负责的人,并追究其责任,
    铭记黎巴嫩人民要求查出所有应对致使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另外22人遇害的恐怖爆炸负责的人,并追究其责任,
    为此确认收悉2005年10月13日黎巴嫩总理给秘书长的信(S/2005/651),信中要求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期限,使委员会能继续协助黎巴嫩主管当局对这一恐怖罪行的各个层面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调查,
    又确认委员会同时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认为需要继续提供国际协助,以帮助黎巴嫩当局彻底查明这一恐怖行为的真相,国际社会必须作出持续努力,协同黎巴嫩当局建立一个安全和司法领域的援助与合作平台,
    愿意继续协助黎巴嫩寻求真相,追究应对这一恐怖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
    呼吁所有国家在黎巴嫩当局和委员会在调查中有所需要并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协助,尤其是向其提供它们可能掌握的有关这起恐怖袭击的所有相关信息,
    重申安理会对黎巴嫩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坚定承诺,强调黎巴嫩的未来应由黎巴嫩人在没有威吓和外国干预的情况下,以和平方式自行决定,并为此警告,不会容忍任何破坏黎巴嫩稳定的企图,
    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鉴于叙利亚和黎巴嫩两国情报部门联手渗透黎巴嫩各机构和黎巴嫩社会,难以想象如此复杂的暗杀阴谋能够在他们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而且存在合理根据,有理由相信不经叙利亚高级安全官员批准,暗杀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的决定是不可能作出的,
    铭记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虽然叙利亚政府在最初犹豫不决后与委员会进行了有限度的合作,但几名叙利亚官员却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证词,企图误导调查工作,
    深信让不论何处的任何人出于任何理由,包括因为自身妨碍调查或不给予诚意合作,而逃避应对恐怖行为承担的责任,在原则上是不能接受的,
    认定这一恐怖行为及其产生的影响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强调该区域实现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并强调需要寻求和平解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欢迎委员会的报告;
    2. 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有相符的证据表明,黎巴嫩和叙利亚两国官员都卷入了这一恐怖行为,难以想象如此复杂的暗杀行动能够在他们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
    3. 决定,作为协助调查这一罪行的步骤,并在不妨碍最终对任何个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司法判决的前提下;
    (a) 所有被委员会或黎巴嫩政府指认为涉嫌参与策划、资助、组织或实施这一恐怖行为的人,在向下文(b)分段所设委员会通报此种指认并经该委员会同意后,应受以下措施管制:
    - 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这些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绝不意味一国有义务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如在本国境内发现这些人时,所有国家应根据适用的法律,确保委员会如提出要求即可与这些人约谈;
    - 所有国家应:冻结在其境内、由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或由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或由代表这些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实体所持有的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或为这些人或实体的利益提供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根据适用的法律,与有关这些人、实体或代表其行事者的资产或金融交易的任何国际调查充分合作,包括交流金融情报;
    (b) 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履行本决议附件所述的任务;
    (c) 一旦委员会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说明有关这次恐怖袭击的所有调查和司法程序已经完成,委员会和根据(a)分段依然生效的措施即将终止,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4. 认定任何国家卷入这一恐怖行为,即严重违背了尤其根据第1373(2001)号第1566(2004)号决议所承担的致力防止和不支持恐怖主义的义务,也严重违背了它所承担的尊重黎巴嫩主权和政治独立的义务;
    5. 又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叙利亚当局向委员会提供的合作有名无实,几名叙利亚官员提供虚假或不实的信息,企图误导调查工作,并认定叙利亚继续对调查不予合作,即严重违背了其根据相关决议,包括第1373(2001)号第1566(2004)号第1595(2005)号决议所承担的义务;
    6. 注意到叙利亚最近表示它现在打算与委员会合作,并要求叙利亚政府全面履行它目前作出的承诺;

    7. 确认委员会应黎巴嫩政府在2005年10月13日给秘书长的信中提出的请求,并根据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仍须继续向黎巴嫩提供协助,以便彻底查清这一令人发指的罪行的所有方面,确保能够查出所有参与策划、资助、组织和实施这一恐怖行为的人及其同伙,并将其绳之以法,
    8. 为此欣见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595(2005)号决议的授权,决定将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延至2005年12月15日,并决定如果委员会提出建议,且黎巴嫩政府提出请求,将再延长其任务期限;
    9. 赞扬黎巴嫩政府在调查方面已经作出的勇敢决定,包括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的决定,尤其是逮捕和起诉涉嫌卷入这一恐怖行为的前黎巴嫩安全官员,并鼓励黎巴嫩政府下同样的决心,继续作出努力,彻底查明这一罪行的真相;

    10. 认可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叙利亚当局有责任澄清很大一部分未决问题;
    11. 为此决定
    (a) 叙利亚必须拘留委员会认为涉嫌参与策划、资助、组织或实施这一恐怖行为的叙利亚官员或个人,让他们全面接受委员会的调查;
    (b) 委员会对于叙利亚也具有第1595(2005)号第3段所述的相同权利和权力,叙利亚必须据此无条件地与委员会充分合作;
    (c) 委员会应有权决定在何处并以何种方式约谈其认为与调查相关的叙利亚官员和个人;
    12. 坚持叙利亚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黎巴嫩内政,不要企图破坏黎巴嫩的稳定,并严格尊重该国的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政治独立;

    13. 委员会至迟于2005年12月15日向安理会报告调查的进展,包括叙利亚政府向委员会提供合作的情况,委员会如认为这种合作不符合本决议的要求,可在该日期之前任何时候提出报告,以便安理会视需要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14. 表示随时准备考虑黎巴嫩政府提出的任何其他援助请求,确保追究所有应对这一罪行负责的人的责任;
    1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297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

    本决议第3段所设委员会将履行以下职能:

    1. 对独立调查委员会或黎巴嫩政府指认的、应受本决议第3(a)段所述措施管制的个人进行登记,条件是在收到此种指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委员会成员表示反对,如果有委员会成员反对,委员会应在十五天内举行会议,以确定第3(a)段的措施是否适用。
    2. 逐案核准对第3(a)段所定措施的例外:
    (一) 关于旅行限制,委员会认定此类旅行具有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正当理由,包括履行宗教义务在内,或委员会断定给予豁免将在其他方面推进本决议的目的;
    (二) 关于冻结资金和其他经济资源,委员会认定此种例外属于基本开支所必需的,包括为了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以及水电费,或完全为了支付合理的专业服务酬金和偿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为了交纳因日常保持或维持被冻结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所收取的酬金或服务费。
    3. 在接到独立调查委员会或黎巴嫩政府的通知,说明某人不再涉嫌卷入这一恐怖行为后,通过登记将该人排除在第3(a)段所述措施的适用范围外,条件是在收到此种指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委员会成员表示反对,如果有委员会成员反对,委员会应在十五天内举行会议,以确定是否将该人排除在第3(a)段所述措施的适用范围外。
    4. 向所有会员国通报哪些人应受第3(a)段所述措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