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29(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30(2005)号决议
2005年10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528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31(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规定禁止向索马里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下称“军火禁运”)的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号决议、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号决议、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号决议和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号决议,
    重申索马里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的重要性,
    重申所有索马里领导人亟需采取具体步骤开始政治对话,
    重申大力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发挥领导作用,致力促进包容性对话,尤其是通过他提出的路线图促进过渡联邦机构领导人之间的对话,
    强调过渡联邦机构需要继续致力在索马里全国实行有效的施政,
    赞扬非洲联盟和政府间发展管理局为支持过渡联邦机构而作出的努力,并欢迎非洲联盟继续支持索马里实现民族和解,
    注意到2005年8月22日监测组依照第1587(2005)号决议第3(i)段提交的报告(S/2005/625,附件)及其中的意见和建议,
    谴责流入或流经索马里的武器和弹药数量显著增加,违反了军火禁运,对索马里和平进程造成严重的威胁,
    再度坚持所有会员国,尤其是该区域的会员国,应避免采取任何违反军火禁运的行动,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追究违禁者的责任,
    重申并强调必须坚持不懈,警惕地调查违反军火禁运的行为,加强对索马里境内军火禁运的监测,因为严格强制执行军火禁运将改善索马里总体安全形势,
    认定索马里局势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强调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全面遵守第733(1992)号决议所定措施;
    2. 表示打算根据2005年8月22日监测组的报告(S/2005/625,附件),考虑采取具体行动,以改进第733(1992)号决议所定措施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3. 决定请秘书长同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协商,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重新设立第1558(2004)号决议第3段所指的监测组,为期六个月,任务如下:
    (a) 继续完成第1587(2005)号决议第3(a)至(c)段列举的任务;
    (b) 与相关国际机构协调,继续调查创造用于违反军火禁运的收入的所有活动,包括在财政、海事和其他部门的活动;
    (c) 继续调查用于违反军火禁运的任何运输工具、路线、海港、空港及其他设施;
    (d) 继续改进和增订索马里境内境外违反会员国遵照第733(1992)号决议所执行措施的个人和实体及其积极支持者的名单草稿,以便安理会今后可能采取措施,并在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向其提交这些资料;
    (e) 根据其调查结果、2002年7月22日第1425(2002)号决议和2003年4月8日第1474(2003)号决议任命的专家团以前的报告(S/2003/223和S/2003/1035)及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号决议、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号决议和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号决议任命的监测组以前的报告(S/2004/604和S/2005/153),继续提出建议;
    (f) 同委员会密切合作,提出关于采取补充措施改进军火禁运总体遵守情况的具体建议;
    (g) 协助查明可在哪些领域加强该区域各国的能力,以利于执行军火禁运;
    (h) 在成立之后90天内,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中期简报;
    (i) 至迟在监测组任务结束之前15天,通过委员会提交涵盖以上所有任务的最后报告,供安全理事会审议;
    4. 还请秘书长作出必要的财政安排,支持监测组的工作;
    5. 重申第1519(2003)号决议第4、5、7、8和10段;
    6. 委员会根据其任务规定并同监测组和其他相关联合国实体协商,针对持续发生的违禁行为,考虑并向安理会建议如何改进军火禁运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7. 还请委员会酌情考虑派委员会主席和他可能指定并经委员会认可的人员前往索马里和(或)该区域,展示安全理事会要充分执行军火禁运的决心;
    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280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