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25(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2004)号决议
2004年1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490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27(2004)号决议

    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号、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号和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号决议,
    着重指出所有会员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包括关于曾经参与资助、计划、协助和筹备或犯下恐怖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行为的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任何成员,以及与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有关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规定,并有义务促进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注意到在实施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规定的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到第1452(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的规定,
    再次谴责“基地”组织网络和其他相关恐怖集团不断犯下多起旨在造成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死亡、财产毁损和大大破坏稳定的恐怖主义罪行,
    再次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行为,
    向所有国家、国际机构和区域组织强调必须确保拨出资源,包括通过国际协作,以对付“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以及与它们有关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按本决议以下各段所述,改进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针对乌萨马·本·拉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以及按照第1267(1999)号1333(2000)号决议拟定的清单(“委员会清单”)所列与它们有关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所规定措施的执行,即:
    (a) 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由代表它们或按它们的指示行事的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这种人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b) 阻止这些个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本段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进程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c) 阻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的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直接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回顾所有国家均应针对清单所列的个人和实体,执行上述措施;
    2. 决定加强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除了监督各国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外,还包括发挥中心作用,评估有关切实执行各项措施的资料以供安理会审查,以及提出改进这些措施的建议;
    3. 决定18个月后进一步改进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如有必要还可提前;
    4. 呼吁各国果断有力地切断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向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或)塔利班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流动,酌情考虑到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包括为防止滥用非营利组织和非正式/替代汇款系统而制定的准则和标准;
    5. 促请所有国家,并鼓励适当的区域组织,对超过适用的限额的越界货币流动制定内部汇报的要求和程序;
    6. 决定,为协助委员会完成任务,成立一个分析性支助和制裁监测小组(下称“监测小组”),设在纽约,为期18个月,在委员会的指示下承担本决议附件所述的职责;
    7.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同委员会密切协商,依照联合国的规则和程序任命监测小组的至多八名成员,包括一名协调员,他们应在与“基地”组织和(或)塔利班的活动有关的以下各领域具有一项或多项专门知识,包括:反恐怖主义和有关立法;恐怖主义筹资和国际金融交易,包括银行业专门技术知识;替代汇款系统、慈善事业和使用运送人;边界执法,包括口岸安全;军火禁运和出口管制;以及毒品贩运;
    8. 还请监测小组向委员会以书面提交三份独立的综合报告,第一份在2004年7月31日前、第二份在2004年12月15日前、第三份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交,说明各国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包括关于改进这些措施的执行和可能的新措施的具体建议;
    9. 鉴于本决议加重了委员会的工作量,秘书长以经济合算的方式提供委员会所需的支助;
    10. 委员会在适当时考虑由委员会主席和(或)成员访问选定国家,促进全面切实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以期鼓励各国充分执行本决议以及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第1455(2003)号决议;
    11. 还请委员会作为后续措施,就切实执行制裁措施同各国进行口头和(或)书面交流,并给各国机会应委员会的邀请派代表同委员会会晤,以便就有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12. 委员会通过其主席至少每120天就委员会和监测小组的总体工作情况做一次详细口头汇报,包括概述各国在提交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所述报告方面的进展,以及就进一步要求资料和协助与各国进行的任何后续交流
    13. 还请委员会根据对各国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的不断监测,在本决议通过后17个月内编制并随后向安理会分发一份关于措施执行情况的书面分析性评估,包括各国在执行这些措施方面取得的成功和遇到的挑战,以期建议进一步的措施,供安理会审议;
    14. 所有国家,并鼓励区域组织、联合国相关机构、适当的其他组织和有关各方同委员会和监测小组充分合作,包括尽可能提供委员会按照本决议以及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第1452(2002)号第1455(2003)号决议可能索取的资料;
    15. 重申委员会同第137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必须密切协调和交流具体资料;
    16. 向所有国家重申必须向委员会提出“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成员,以及与它们或与乌萨马·本·拉丹有关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名称,以供列入委员会清单,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17. 吁请所有国家在提交供列入委员会清单的新名称时,按照委员会的准则,尽最大可能提供表明该(这些)个人和(或)实体与乌萨马·本·拉丹或与“基地”组织和(或)塔利班成员有关系的识别资料和背景资料;
    18. 大力鼓励所有国家尽可能向委员会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通知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及委员会准则和第1452(2002)号决议;
    19. 秘书处至少每三个月向会员国发送委员会的清单,以便利各国执行第1390(2002)号决议第2(b)段规定的关于入境和旅行的措施,还请在委员会清单每次修订后由秘书处自动转递所有国家及区域和分区域组织,以便尽可能把清单上所列名称纳入其电子数据库以及有关的边界执法和出入境追踪系统;
    20. 重申各国亟需履行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义务,确保其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允许立即执行那些针对本国国民和在本国境内存在或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措施,以及针对本国管辖权所及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措施,把通过此种措施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并请各国向委员会报告所有相关调查和执行行动的结果,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21. 委员会酌情要求各国提交情况报告,说明对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特别是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被冻结资产的合计总额;
    22. 尚未提交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要求的增补报告的所有国家在2004年3月31日前向委员会提交该报告,尽可能按照委员会以前提供的指导文件编写;并请尚未提交这些报告的所有国家在2004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向委员会解释未提交报告的原因;
    23. 委员会向安理会分发一份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提交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所要求报告的国家名单,包括对各国说明的未提交报告的理由作出分析总结;
    24. 促请所有国家,并鼓励有关的国际、区域和分区域组织,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协商,更直接地参与能力建设活动,在委员会确定的领域提供技术援助;
    2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908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

    根据本决议第6段,分析性支助和制裁监测小组在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指示下运作,其职责如下:

    - 核对、评估、监测及报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酌情进行个案研究;以及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深入探讨任何其他有关问题;
    - 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供委员会按需要核准和审查,其中监测小组应详细说明为履行其职责所设想的活动,包括拟议的旅行;
    - 分析根据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提交的报告以及随后各国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答复;
    - 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专家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以确定共同的工作领域并协助促进两个委员会之间的具体协调;
    - 根据其经委员会核准的工作方案,在前往选定的国家之前事先同各国协商;
    - 与各国协商,包括通过在纽约及各国首都同各国代表经常对话,同时考虑到各国的意见,尤其是关于本决议第8段所述的监测小组报告可能提及的任何问题的意见;
    - 定期或在委员会要求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通过口头和(或)书面简报说明监测小组的工作,包括访问各国的情况和小组的活动;
    - 协助委员会编写提交安理会的口头和书面评估,特别是本决议第12和第13段所述的分析性总结;
    - 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