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56(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57(2003)号决议
2003年1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469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58(200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2000年2月24日第1291(2000)号、2000年6月16日第1304(2000)号、2000年10月13日第1323(2000)号、2000年12月14日第1332(2000)号、2001年2月22日第1341(2001)号、2001年6月15日第1355(2001)号、2001年11月9日第1376(2001)号、2002年6月14日第1417(2002)号和2002年12月4日第1445(2002)号决议,以及2000年1月26日(S/PRST/2000/2)、2000年6月2日(S/PRST/2000/20)、2000年9月7日(S/PRST/2000/28)、2001年5月3日(S/PRST/2001/13)和2001年12月19日(S/PRST/2001/39)的主席声明,
    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和该区域所有其他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又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
    回顾秘书长2001年4月12日(S/2001/357)、2001年11月13日(S/2001/1072)和2002年5月22日(S/2002/565)的信,
    重申承诺采取适当行动,帮助制止掠夺刚果民主共和国资源的行为,以支持和平进程,
    确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大湖区的国际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
    1. 注意到秘书长在2002年10月15日的信(S/2002/1146)中转递的非法开采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和其他形式财富问题专家小组(下称“小组”)的报告;
    2. 强烈谴责非法开采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的行动;
    3. 关切地注意到掠夺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和其他形式财富的行为继续不断,是助长该区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这方面要求所有有关国家立即采取步骤,终止促使冲突持续不已、阻碍刚果民主共和国经济发展和加深其人民苦难的这些非法活动;
    4. 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自然资源应在公平的商业基础上透明、合法地开采,使该国及其人民受惠;
    5. 强调所有外国部队从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全部撤出以及在该国早日成立一个包容各方的过渡政府,这将确保中央政府恢复控制,可行的行政部门有权力保护和管制开采活动,这些都是制止掠夺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的重要步骤;
    6. 又强调可能在适当时机召开一次大湖区和平、安全、民主与发展问题国际会议,这将有助于该区域各国促进健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使该区域所有国家受惠;
    7. 注意到自然资源和开采部门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前途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各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协助该区域各国政府努力创造合适的国家结构和体制,控制资源的开采,并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界密切合作,建立刚果的体制能力,确保以透明、合法的方式管制及经营这些部门,以便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财富能够造福刚果人民;
    8. 强调必须对小组关于非法开采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与冲突持续之间关系的独立调查结果采取后续行动,强调必须施加必要的压力制止这种开采,注意到小组迄今为止的各份报告在这方面对和平进程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因此请秘书长给予小组新的任务,为期六个月,在期限届满时小组应当向安理会提交一份报告;
    9. 强调小组新的任务应包括:
    - 进一步审查相关数据和分析小组以往收集的资料及任何新资料,具体包括小组前几份报告点名的个人和实体提供的材料,以期核实、加强和必要时更新小组的调查结果和(或)证明小组前几份报告点名的各方无辜,从而相应调整这些报告所附名单;
    - 关于各国政府按小组以往的建议采取行动的资料,包括关于该区域的能力建设和改革如何影响开采活动的资料;
    - 评估各份报告点名的所有各方就下文第12和第15段采取的行动;
    - 建议刚果民主共和国过渡政府和该区域其他国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制订与加强政策、法律框架和行政能力,以确保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资源在公平的商业基础上合法开采,使刚果人民受惠;
    10. 小组主席在小组恢复工作三个月后就停止掠夺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方面所获任何进展向安理会作简报;
    11. 为了透明起见,邀请被小组上一份报告点名的个人、公司和国家在适当考虑到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至迟于2003年3月31日将其反应意见送交秘书处,并请秘书长应2002年10月15日的报告点名的个人、公司和国家的要求作出安排,至迟于2003年4月15日将这些反应意见印发,作为该报告的附件;
    12. 强调小组、个人、公司和国家之间对话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请小组应请求向被点名的个人、公司和国家提供表明他们与非法开采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有关连的一切资料和文件,并请小组建立程序,应请求向会员国提供小组以往收集的资料,以帮助它们采取必要的调查行动,但需不违反小组维护资料来源安全的义务并按照联合国惯例与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协商;
    13. 强调被报告点名的个人、公司和国家有义务对小组提供给他们的材料保密,以确保维护小组资料来源的安全;
    14. 小组按照联合国惯例将最后报告附件3所列涉嫌违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多国企业准则的工商企业的资料提供给经合组织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委员会和这些企业注册国的经合组织准则国家接触点;
    15.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进行自己的调查,包括适当时通过司法手段的调查,以期令人信服地澄清小组的调查结果,考虑到小组并非司法机构,不具备进行调查所需资源使调查结果能被视为确定事实;
    16. 在这方面满意地注意到刚果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长决定开始一项司法程序,赞扬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决定在获得进一步澄清之前将报告中点名的官员暂时停职,并请小组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充分合作,向该办公室提供进行调查所需的资料,但需不违反小组维护资料来源安全的义务并按照联合国惯例与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协商;
    17. 又满意地注意到其他国家采取的行动,包括乌干达政府决定设立一个司法调查委员会,敦促所有有关国家,特别是津巴布韦和卢旺达政府同小组充分合作,通过适当司法程序进一步调查各项指控,并强调小组与所有调查机关协作的重要性;
    18. 鼓励所有有关组织酌情考虑小组的报告所载各项相关建议,并特别鼓励各专门行业组织监测来自冲突地区、特别是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的商品的贸易情况,并且收集这方面的数据,以期帮助制止掠夺这些地区的自然资源;
    19. 鼓励执行在刚果人对话框架内作出的各项决定,尤其是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审查刚果民主共和国各项经济及财务协定是否有效的建议;
    20. 表示完全支持小组,并重申所有各方和有关各国必须与小组充分合作,同时确保各位专家的必要安全;
    2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691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