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37(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38(2001)号决议
2001年1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426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39(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前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1999年10月25日第1272(1999)号和2000年9月8日第1319(2000)号决议,以及有关的主席声明,特别是2000年8月3日(S/PRST/2000/26)和2000年12月6日(S/PRST/2000/39)的主席声明,
    审议了秘书长2001年1月16日的报告(S/2001/42),
    称赞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东帝汶过渡当局)的工作和秘书长特别代表的领导,
    表示支持东帝汶过渡当局为加强东帝汶人民参与和直接参加其领土的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步骤,并促请进一步采取措施,将权力授予东帝汶人民,作为向独立过渡的一个基本部分,
    鼓励按照秘书长的报告第4和50段的规定,努力争取在2001年底之前实现东帝汶独立的目标,并确认东帝汶过渡当局有责任与东帝汶人民协作,确保自由公平的选举,
    重申赞同安全理事会访问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的代表团2000年11月21日的报告(S/2000/1105)内的建议,特别是代表团认为东帝汶独立后仍需国际社会作出强有力的承诺,
    强调关切仍有大批东帝汶难民滞留在东努沙登加拉省(西帝汶)的难民营中,关切那里安全状况,尤其是民兵活动以及对难民的影响,并强调必须找到这一问题的全面解决办法,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内的有关原则,并鉴于所面临的危险,强调必须进一步采取步骤,确保在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的国际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欢迎并鼓励联合国在所有维持和平行动中作出努力,使国际人员注意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
    强调需要国际社会继续向东帝汶提供财政支助,并促请所有向东帝汶信托基金认捐的各方尽快捐款,
    1. 欢迎秘书长2001年1月16日的报告;
    2. 决定将东帝汶过渡当局目前的任务期限延长到2002年1月31日,同时考虑到可能需要根据独立时间表进行调整;
    3. 秘书长特别代表继续采取步骤,按照秘书长的报告所述,逐步将东帝汶过渡内阁的权力进一步授予东帝汶人民,直到将权力完全移交给独立的东帝汶国政府;
    4. 鼓励东帝汶过渡当局考虑到需要支助自治能力建设,继续全力支助向独立过渡的工作,包括通过向东帝汶人民提供发展与培训;
    5. 吁请各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以及向东帝汶承付资源的双边捐助者履行承诺,加速付款,特别是在建设和平和发展援助领域付款,并在这方面重申,仍然需要有效协调给东帝汶的发展援助;
    6. 促请国际社会为创建东帝汶国防军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并鼓励和欢迎东帝汶过渡当局在这项工作中发挥协调作用;
    7. 强调东帝汶过渡当局应根据安理会第1272(1999)号决议对东帝汶受到的民兵威胁作出强有力的反应;
    8. 强调必须根据安全理事会代表团的报告内的建议,采取措施解决东帝汶司法行政的缺陷,以期特别是将应对1999年的严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并采取紧急行动加速培训东帝汶警察部门,吸引足够的资源来发展这一警察部门和司法系统;
    9. 承认印度尼西亚政府迄今作出的努力,同时鼓励它继续与东帝汶过渡当局和有关国际机构合作,按照安理会第1319(2000)号决议和2001年12月6日的主席声明内的有关建议采取步骤;
    10. 秘书长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东帝汶过渡当局任务的执行情况,其中应特别包括对当地局势的军事和政治评估及其对东帝汶过渡当局的规模、结构和部署的影响,并表示打算根据这份报告,考虑到部队派遣国的意见,迅速采取适当步骤;
    11. 强调东帝汶独立后需要有大规模的国际存在,并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六个月内向安理会提出这方面的详细建议,拟订建议时应与东帝汶人民密切协商并与其他有关国际和双边行动者,特别是各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协调;
    1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268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