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71(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72(1999)号决议
1999年10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405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73(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1975年12月22日第384(1975)号、1976年4月22日第389(1976)号、1999年5月7日第1236(1999)号、1999年6月11日第1246(1999)号、1999年8月27日第1262(1999)号和1999年9月15日第1264(1999)号决议,
    又回顾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与葡萄牙关于东帝汶问题的协定和同日联合国与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政府关于经由直接投票进行东帝汶全民协商的方式和安全安排的各项协定(S/1999/513,附件一至三),
    重申欢迎1999年8月30日东帝汶人民成功地进行了全民协商,并注意到协商的结果表明东帝汶人民明确希望在联合国的权力下开始迈向独立的过渡进程,认为该结果准确地反映了东帝汶人民的意见,
    欢迎1999年10月19日印度尼西亚人民协商会议关于东帝汶的决定,
    强调东帝汶人民达成和解的重要性,
    赞扬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东帝汶特派团)在执行任务时表现出令人钦佩的勇气和决心,
    欢迎根据第1264(1999)号决议向东帝汶部署多国部队,并确认印度尼西亚政府与多国部队在这方面继续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书长1999年10月4日的报告(S/1999/1024),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报告中述及1999年9月28日举行的三边会议取得了成功结果,
    深切关注东帝汶境内的暴力行为,和东帝汶平民,包括大批妇女和儿童,大规模流离失所和迁移,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状况,
    重申所有各方必须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权利受到保护,能够安全地自愿返回家园,
    重申尊重印度尼西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注意到确保东帝汶边界安全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并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当局表示打算与依照第1264(1999)号决议部署的多国部队和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合作,
    对于据报在东帝汶境内犯下有系统、广泛和公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行为表示关切强调犯下此种违法行为者须承担个人责任,并吁请所有各方合作调查这些报道,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的相关原则,
    断定东帝汶当前局势对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按照秘书长的报告设立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东帝汶过渡当局),赋予管理东帝汶的全盘责任,授权它行使一切立法和行政权力,包括司法行政;
    2. 又决定东帝汶过渡当局的任务应包括下列各点:
    (a) 在东帝汶全境提供安全并维持法治;
    (b) 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
    (c) 协助发展公务员制度和社会服务;
    (d) 确保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复原和发展援助;
    (e) 支持自治能力的建设;
    (f) 协助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3. 还决定按秘书长报告第四部分所列方针确定东帝汶过渡当局的目标和结构,特别是其主要部门将包括:
    (a) 治理和公共行政部门,其中包括一支国际警察部队,至多1 640名警官;
    (b) 人道主义援助和紧急复原部门;
    (c) 军事部门,至多8 950名官兵和至多200名军事观察员;
    4. 授权东帝汶过渡当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其任务;
    5. 确认东帝汶过渡当局根据其任务规定制订并履行其职能时,将需要借助各会员国、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的专门知识和能力;
    6. 欢迎秘书长打算任命一位特别代表,担任过渡行政长官,负责联合国在东帝汶所有方面的工作,具有颁布新的法律规章和修订、暂停或废止现行法律规章的权力;
    7. 强调印度尼西亚、葡萄牙和东帝汶过渡当局合作执行本决议的重要性;
    8. 强调为了有效完成其任务,东帝汶过渡当局需要与东帝汶人民协商和密切合作,以期建立当地的民主机构,包括一个独立的东帝汶人权机构,并把过渡当局的行政和公共事务职能移交给这些机构;
    9. 东帝汶过渡当局和根据第1264(1999)号决议部署的多国部队互相密切合作,以期在秘书长根据当地情况与多国部队领导协商后,按照秘书长的通知,尽快由东帝汶过渡当局的军事部门取代多国部队;
    10. 重申迫切需要协调一致的人道主义援助和重建援助,并呼吁所有各方与人道主义和人权组织合作,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保护平民、特别是儿童,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回返,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1. 欢迎印度尼西亚当局承诺允许在西帝汶和印度尼西亚其他地方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行选择是返回东帝汶,留在所在地还是迁往印度尼西亚其他地区定居,并强调必须允许人道主义组织在开展工作时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进出;
    12. 强调印度尼西亚当局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西帝汶和印度尼西亚其他地方的难民安全返回东帝汶,难民的安全,难民营和定居点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特别是在这些营地内制止民兵的暴力和恐吓活动;
    13. 欢迎秘书长打算设立一个信托基金,除其他外,供用于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包括建造基本机构,公共事务和公用事业的运行和当地公务员的薪金;
    14. 鼓励会员国和国际机构及组织,根据秘书长的要求,为东帝汶过渡当局提供人力、设备和其他资源,包括用于建设基本机构和能力的资源,并强调需要尽可能密切协调这些努力;
    15. 强调对东帝汶过渡当局的人员进行以下方面的适当培训十分重要: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包括有关儿童和性别问题的条款,谈判和沟通的技能、文化意识和军民协调;
    16. 谴责东帝汶境内的一切暴力和支持暴力的行为,呼吁立即停止这些行为,并要求将应对这种暴力负责者绳之以法;
    17. 决定东帝汶过渡当局的初次任务期限至2001年1月31日为止;
    18. 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详细报告本决议的执行进展,特别包括东帝汶过渡当局的部署情况以及今后东帝汶局势如有好转可否削减其军事部门,并在本决议通过后三个月内和以后每六个月,提交一份报告;
    1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057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