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19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20号
S/PRST/2011/20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21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主席声明
2011年10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6642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1年10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664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致力全面和有效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第1889(2009)号和第1960(2010)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的所有相关声明。

      “安全理事会敦促所有各方充分履行它们根据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1999年《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大力鼓励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

      “安全理事会回顾《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A/S-23/10/Rev.1)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宣言》(E/2010/27-E/CN.6/2010/11)。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2011年9月29日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报告(S/2011/598),并注意到报告就落实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承诺的进展、包括就妇女在预防和解决武装冲突以及建设和平的决策论坛、机构和机制中拥有代表和参与,提出的分析和建议。

      “安全理事会欢迎会员国、区域组织和秘书长为执行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作出承诺和努力。但是,安全理事会仍感关切的是,一直存在严重妨碍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差距和挑战,包括预防冲突和解决冲突的正式机构中的妇女,特别是参加预防性外交和调解工作的妇女,人数仍然不多。

      “安全理事会强调以下事项的重要性:在执行1325(2000)号决议过程中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全面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妇女更多地参与预防冲突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和平;在联合国外地特派团中推动性别平等。

      “安全理事会欢迎妇女署在执行有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决议过程中的贡献和作用。安理会表示打算欢迎副秘书长/妇女署执行主任通报情况。安理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妇女署成立以来,联合国系统内有关妇女和女孩的政策和方案拟订的协调性和连贯性得到加强。在这方面,安理会着重指出,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协助就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开展工作的任务十分重要。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烈谴责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的所有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并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完全停止这些行为。安全理事会还敦促会员国将应对此类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安全理事会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特别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开展工作,进一步打击了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侵害妇女和女孩的罪行未受惩罚的现象。安理会重申打算进一步努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适当方式追究侵害妇女和女孩重大罪行的责任,并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各国的赔偿受害人方案、体制改革和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

      “安全理事会欢迎会员国在国家一级为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做出努力,包括已拟订或修订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的国家增多。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会员国继续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包括拟定国家行动计划或其他国家一级的战略。

      “安全理事会回顾,关于预防性外交的主席声明(S/PRST/2011/18)除其他外,确认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再次呼吁妇女在预防性外交努力中进一步平等参加、拥有代表和全面参与。安全理事会回顾关于加强调解在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中的作用的大会第65/283号决议,并回顾该决议鼓励推动妇女在各级平等、全面和有效地参加所有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论坛,特别是在决策级别。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外地特派团、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作出努力,酌情向处理武装冲突问题或冲突后问题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妇女组织提供支持,加强它们的能力。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妇女必须参与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努力,包括参加和平协议的谈判和执行工作,以及参与支持解决冲突的国际对话、联络小组、互动会议和捐助方会议。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重申有必要酌情支持当地妇女的和平举措、解决冲突工作和让妇女参加和平协议执行机制的举措,包括通过联合国外地特派团在当地的派驻机构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确认,妇女可对预防冲突和调解工作作出重大贡献,鼓励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采取措施,增加参加调解工作的妇女人数以及在区域和国际组织中担任代表的妇女人数。安全理事会为此强调,必须创造有利条件,使妇女能够参与和平进程的各个阶段,消除社会上对妇女全面平等参加解决冲突和调解工作的消极态度。

      “安全理事会继续鼓励会员国派更多的女军人和女警员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重申为所有军事和警务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便他们履行其职责。

      “安全理事会鼓励谈判各方和调解小组在谈判和执行和平协议时,采纳性别平等观点,推动妇女在建设和平论坛中有更多的代表。为此,安理会请秘书长和联合国有关实体酌情提供协助,让妇女团体能够定期与参与冲突调解和建设和平进程的相关人员进行磋商。安全理事会又请秘书长确保定期向秘书长调解人和调解人手下的人通报情况,介绍与和平协议条款有关的性别平等问题以及阻碍妇女充分平等参政的具体障碍。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需要在自身的工作中更加系统地关注和履行有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承诺,表示愿意确保在安理会工作中,包括在有关预防性外交的工作中,推进旨在加强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和平中的参与的措施。安理会欢迎预防和解决非洲冲突特设工作组打算在工作中采纳性别平等观点。

      “安全理事会重申打算在2015年进行一次高级别审查,以评估全球、区域和国家一级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进展,重新作出承诺,消除在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过程中出现的障碍和制约因素。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下一份关于第1325(2000)号决议的年度报告中除其他外,全面概述执行本项主席声明,特别是关于妇女参与调解工作和预防性外交的具体行动、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