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8年第17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8年第18号
S/PRST/1998/18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8年第19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1998年主席声明
1998年6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3897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8年6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389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儿童和武装冲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表示严重关切武装冲突对儿童的有害影响。

      “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中将儿童作为目标,包括对其进行侮辱、暴行、性虐待、绑架、强行驱赶、以及违犯国际法招募儿童用于敌对行动,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停止这种活动。

      “安全理事会要求所有有关各方严格遵守其国际法义务,特别是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1977年各项《附加议定书》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安理会强调,所有国家均有义务起诉应对严重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秘书长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任务的重要性,支持他的活动,并欢迎他酌情与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计划署、基金会和机构合作。

      “安全理事会表示,打算认真注意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处境,并为此目的酌情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系统各有关计划署、基金会和机构保持接触。

      “安全理事会在处理武装冲突局势时,表示愿意酌情考虑如何有效协助向遭难的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切实提供和保护人道主义援助;除其它地点外,在学校、游戏场、医院等通常有众多儿童的建筑物或场所成为具体的交战目标时考虑作出适当反应;支持努力取得停止违反国际法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的承诺;特别重视儿童兵的解除武装和遣散以及因武装冲突而致残或受到其他创伤的儿童融入社会的工作;支持或促进着重于儿童的排雷和防雷方案以及以儿童为中心的身体和社会康复方案。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必须对参与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缔造和平活动的人员进行儿童需要、利益和权利及其待遇和保护方面的特别培训。

      “安全理事会还认识到,每当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时,应考虑到儿童的需要,注意这种措施对平民的影响,以便考虑作出适当的人道主义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