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水利规划试验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4日(现行条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25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25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6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3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6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28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91)院台经字第 0910009797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水利署设水利规划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调查、系统分析与水资源开发计划之调查、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河川综合治理计划之测量、调查、规划、研究与海岸变迁及海岸水文气象调查事项。
      三、灌溉排水、灌溉试验与区域排水工程测量调查、规划及研究事项。
      四、水工与数学模型试验及研究事项。
      五、地质钻探、调查、岩石土壤力学、工程材料试验及地下水研究事项。
      六、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所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所长、副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所务。

    第六条 (编制)

      本所置研究员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课长五人,由研究员或正工程司兼任;秘书二人,副研究员九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正工程司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副工程司二十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研究员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工程员三十六人,课员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系)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附属单位之设置)

      本所得依业务需要,设规划队、试验站,并各置队长或主任,由研究员或正工程司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均由本所调兼之。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