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4日(现行条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25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25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63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3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6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28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91)院台经字第 0910009797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水利署设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简称各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文与规划基本资料之测验、调查、统计分析及管理事项。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与海岸防护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三、河川、排水与海岸防护设施之检查、维护管理及灾害防救事项。
      四、河川、海堤区域之勘测、拟订及管理事项。
      五、河川、排水与海堤工程之兴办、设计、用地取得、工务行政及监工事项。
      六、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各局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各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各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局务。

    第六条 (编制)

      各局置秘书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工程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课员三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或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各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各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各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系)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各局办事细则,由各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