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浙江吴巡抚
作者:张居正 
本作品收录于《明张文忠公全集/书牍12

公起郡守,用治行异等,二三年即拜中丞,列于九卿,开府两浙,此主上之殊恩也。夫有勋庸以报知遇,即纳履而去,忠义之士固如是乎?

古人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朝廷举数千里膏沃之地畀之于公,言必行,计必用,何事不可为?何功不可就?而必欲去之以为洁,岂朝廷有负于公耶?

或曰:公昔以举刺劳方伯[1]事致郤,今见劳亦大用,内不自安,故去者。此又非大人之宏度也。廉、蔺、寇、贾[2],亦居将相,势不相容,犹先公后仇,以济国事。昔公与劳徒争礼让微节,非有宿怨深雠不可解之衅也。今公处浙,劳处闽,壤地悬隔,画疆而治,又非有同居并位不相容之势也。萍浮江湖,一撞而去,即随风分泊矣,何嫌何疑而必欲相避耶?

明主在上,方翕受敷施,循名核实,以兴太平之治。愿勉旃,毋自损以孤舆望。公之简用,仆所荐也。窃恐执事者不究于忠义之节,而湛于世俗之见,以捍当时之文罔,则仆亦将有连坐之累焉。书陈,惟执事图之。



  1. 方伯:指布政使。
  2. 廉、蔺、寇、贾:指廉颇、蔺相如、寇恂、贾复,皆为历史上有名的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