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庐凤按院陈公用宾 中华文库
| 答庐凤按院陈公用宾[1] 作者:张居正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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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火事,已从宽宥。官银被盗,诬指厂官侵匿,坐令赔偿。若非真盗擒获,则覆盆之下,岂无遗照乎?宋伯华之罪,不可宥也。
近闻江淮多盗,有司隐情,积习牢不可破。如运官李焜被劫事,人皆以为实,而诬以侵欺,寘之重典,规脱己罪,陷人于死,忍亦甚矣。抚按以精核吏治、摘发隐伏为职,朝廷明见万里,傥于他处发之,则当事者无所逭咎矣。辱在知己,辄尔直陈,统惟鉴亮。
注
- ↑ 陈用宾(1543年—1617年),字道亨,号毓台,明朝政治人物,官至云南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