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南总宪吴尧山[1]言法律章奏
作者:张居正 
本作品收录于《明张文忠公全集/书牍08

南台试职奉教,即属铨部覆允。但御史以原官试职理刑,盖使之习于事以待用也。近来居是官者,不知本职所在,舍其当务而漫求他事以塞责,居数月而考选实授,祗具文耳。一旦奉使观风,乃不知法律为何物,而反以吏为师,祖宗命官责任之意,几于沦失矣。

近奉明旨修复故事,而御史大夫陈公即以实举行,甚称上旨。试之日,坐于堂上,面加校阅,旧日易卷、代书之弊悉行厘革。仆取其试卷观之,一一亲批,其所殿最,咸以招拟为准,不论章奏之通否。盖章奏议论人人能之,若招拟刑名,则非平素究心于此者,不可以虚言饰也。贤哉大夫,可谓霜空之矫翰矣。

南北台谏原无轻重,今既新奉明例,似宜一体举行。且以公之高明峻整,视陈大夫又奚让焉。


  1. 吴百朋(1519年—1578年),字维锡,号尧山,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刑部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