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20年被第5/2020号法律废止。
第7/2015号法律
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

2015年7月13日
《第7/201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5年7月3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7月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5年7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旨在为物业管理业务中从事清洁及保安工作的雇员订定最低工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下列的劳动关系:

    (一)为向他人提供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产的清洁及保安服务,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与相关雇员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为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共同部分进行清洁及保安工作,该房地产的所有人与相关雇员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不论雇员的职称为何,从事下列任一类型的工作,均视为从事清洁或保安工作:

    (一)使用清洁设备、工具或清洁剂进行打扫、清洗或同类工作;

    (二)看管、保护动产及不动产;

    (三)看守并管制个人在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产进出、逗留及通行。

    第三条 最低工资金额及组成

    一、雇主须向雇员支付的最低工资金额为:

    (一)按小时计算报酬的雇员,每小时澳门币三十二元;*

    (二)按日计算报酬的雇员,每日澳门币二百五十六元;*

    (三)按月计算报酬的雇员,每月澳门币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二、上款(二)项所指金额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八小时上限计算;如正常工作时间超出此限,须以每小时澳门币三十二元计算有关报酬。*

    三、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最低工资属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五十九条所定的基本报酬,但不包括超时工作报酬,亦不包括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且基本工资金额不得少于基本报酬金额的六分之五。

    四、如合同中订定的报酬金额不符合本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条款视为不存在,并须按本法律的规定支付有关报酬。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1/2019号法律

    第四条 处罚制度

    雇主违反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不履行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的义务,则对雇主适用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中关于否定获报酬的权利的处罚制度。

    第五条 监察

    监察对本法律的遵守情况属劳工事务局的职权。

    第六条 检讨

    最低工资金额须每年检讨,首次检讨于本法律生效满一年进行,并可按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有关金额。

    第七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已订立且于该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但就之前的事实效力或状况已完结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