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最低工资规定。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最低工资法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日本法,可参见ja:最低賃金法、w:ja:最低賃金法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大韩民国法律,可参见ko:대한민국 최저임금법、翻译:最低赁金法 (大韩民国)
第5/2020号法律
雇员的最低工资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020年4月27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收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5/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4月21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20年4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旨在为雇员订定最低工资的法律制度,以确保雇员获得最基本的工资保障,防止工资过低。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以及该法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特别法例规范的劳动关系,但不适用于下列的劳动关系:

    (一)与家务工作雇员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与持有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残疾评估登记证的人士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最低工资的组成

    最低工资属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报酬,但不包括:

    (一)超时工作报酬;

    (二)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

    (三)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

    第四条 最低工资金额

    一、最低工资金额为:

    (一)按月计算报酬,每月澳门元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二)按周计算报酬,每周澳门元一千五百三十六元;

    (三)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澳门元二百五十六元;

    (四)按小时计算报酬,每小时澳门元三十二元;

    (五)按实际生产结果计算报酬,以当月的基本报酬除以当月实际工作的时数,平均每小时澳门元三十二元,但不影响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二、按实际生产结果结合按月、周、日或小时任一方式计算报酬,最低工资金额分别对应上款(一)至(四)项所订定的金额,但不影响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三、第一款(三)项所指金额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八小时上限计算,对超出正常工作上限的时数,有关报酬以每小时不少于澳门元三十二元计算。

    四、在下列情况下,雇员当月报酬未达最低工资金额,亦视为符合第一款(五)项或第二款的规定:

    (一)属按实际生产结果计算报酬的雇员,当月及前两个月的基本报酬总和,除以该期间实际提供工作的时数,平均每小时报酬不低于第一款(五)项所订的最低工资金额;

    (二)属按第二款规定计算报酬的雇员,当月及前两个月的报酬平均值,分别不低于对应第一款(一)至(四)项所订的最低工资金额。

    第五条 强制性

    一、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报酬须符合上条规定的最低工资金额。

    二、如雇主支付的报酬不符合上条规定的最低工资金额,须向雇员支付计算报酬当月的报酬金额与法定的最低工资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如合同中订定的报酬金额低于本法律规定者,有关合同条款视为不存在,并以本法律的规定取代。

    第六条 超时工作报酬

    一、雇员提供超时工作有权收取按第7/2008号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计算的超时工作报酬,且用以计算超时工作报酬的每小时正常报酬,不得少于其所适用的最低工资金额按第7/2008号法律第六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平均每小时基本报酬金额。

    二、如雇主向雇员支付的超时工作报酬不符合上款的规定,雇主须向雇员支付超时工作报酬的差额。

    第七条 处罚制度

    一、雇主不按第四条的规定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则对雇主适用第7/2008号法律中有关否定获报酬的权利的处罚制度。

    二、雇主不遵守上条第一款规定的计算规则,则对雇主适用第7/2008号法律中有关不遵守超时工作报酬计算规则的处罚制度。

    第八条 监察

    监察对本法律的遵守属劳工事务局的职权。

    第九条 检讨

    最低工资金额须于本法律生效后满两年进行首次检讨,其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检讨,并可按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有关金额。

    第十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已订立且于该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但就之前的事实效力或状况已完结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废止

    废止:

    (一)第7/2015号法律《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

    (二)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号法令

    第十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