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020号法律
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第25/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0年12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2001号法律

    第1/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1/2001号法律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职责及权限

    一、警察总局的职责为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但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及上条第三款所指警务机构的专属职权。

    二、警察总局亦负责在民防体系协调方面统筹规划和提供技术支援,以及向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第九条所指的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三、为履行以上两款所指的职责,警察总局有下列权限:

    (一)[原第二款(一)项]

    (二)[原第二款(二)项]

    (三)[原第二款(三)项]

    (四)以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处理及发布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情报及资料;

    (五)[原第二款(五)项]

    四、[原第三款]

    第三条
    警察总局局长

    一、[……]

    二、[……]

    三、[……]

    四、警察总局局长辅助联合行动指挥官行使其职务,并可在法定情况下行使联合行动指挥官的职能。

    五、[……]”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