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7号法律
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及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

2017年4月24日
《第4/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7年4月1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7年4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2001号法律

    第1/2001号法律第二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职责

    一、〔……〕

    二、〔……〕

    三、〔……〕

    四、警察总局亦负责筹划、协调和监控民防体系的工作,以及向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第二条 增加条文

    在第1/2001号法律内增加第九-A条,内容如下:

    第九-A条
    人员安排

    以征用、派驻或临时提供服务方式在警察总局工作的人员,不受公职一般制度及所属人员章程制度所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三条 修改第9/2002号法律

    第9/2002号法律第十条修改如下:

    第十条
    组成

    一、〔……〕

    二、〔……〕

    三、〔……〕

    四、〔……〕

    五、安全委员会秘书由警察总局局长指派的助理担任。

    六、警察总局负责向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第四条 撤销保安协调办公室

    一、撤销保安协调办公室。

    二、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保安协调办公室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警察总局的提述。

    第五条 废止

    废止第9/2002号法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