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07年被第3/2007号法律废止。
第16/93/M号法令
四月二十八日

1993年4月28日
有效期:1993年6月1日—2007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道路法典
《第16/93/M号法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3年4月2日核准,并于1993年4月28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鉴于有需要重新考虑新《道路法典》内若干问题之解决办法,因此将四月二十日第29/91/M号法令所核准之上述法规之生效日期再次押后。

    对应适当修改之条文经谨慎研究,并听取了不同交通范筹之从业员及代表实体之意见后,认为适宜核准上述法典之新文本。

    基于此:

    经听取交通高等委员会意见;

    并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道路法典》之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之《道路法典》,其为本法令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性规定)

    一、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及一切与本法规抵触之法例,不再在澳门生效。

    二、废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号法令,及附于其内之《道路法典》。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