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21号法律
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

2021年7月26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5/1999号法律
《第12/202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7月19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1年7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5/1999号法律

第1/2019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5/1999号法律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倡导

一、〔……〕

二、〔……〕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倡导居民、公共及私人实体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居民在庄重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第五条
展示、使用及奏唱

一、〔……〕

二、〔……〕

三、〔……〕

四、在外事活动中升挂或使用国旗、国徽或国徽图案,须按照外交部的规定。

五、国旗及其旗杆的尺度比例须适当,且国旗、旗杆及国徽的尺度须与使用的目的、所在场所、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相适应,不得以有损国旗或国徽尊严的方式升挂或使用。

六、国旗下半旗、特定人士逝世时其遗体、灵柩或骨灰盒获准覆盖国旗、国旗的优先地位及国旗的升降事宜,载于本法律附件二内。

七、网络使用的国旗及国徽图案标准版,根据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旗及国徽图案标准版,由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第六条
禁止将国旗、国徽及国歌用作某些商业或其他不适当用途

一、〔……〕

(一)商标、注册设计及新型或商业广告;

(二)私人丧事活动,但属本法律附件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

二、〔……〕

(一)商标、注册设计及新型或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

(四)〔……〕

三、〔……〕

第七条
不当使用的国旗或国徽

一、〔原有条文〕

二、不得倒挂、倒插或随意丢弃国旗。

第十条
国旗、国徽和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将国旗、国徽和国歌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旗、国徽和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和使用规范、升旗仪式礼仪和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宣传国旗、国徽和国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展国旗、国徽和国歌的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公共及私人实体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以及普及国歌奏唱的礼仪知识。

第十四条
监察

一、〔……〕

二、〔……〕

三、海关、治安警察局或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如发现本法律规定的任何行政违法行为,应缮立实况笔录。

第十六条
扣押

一、海关及治安警察局有权扣押涉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展示或使用的国旗及国徽。

二、〔原第一款〕

第十七条
附加处罚

因违反第七条第一款或第十二条规定而被扣押的国旗及国徽,以及制造该等旗或徽所用的其他材料,可宣告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且可命令将之销毁。”


第二条 修改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

一、第5/1999号法律附件一(三)项修改如下:

“(三)国旗的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如不同于通用尺度,须按照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甲、〔……〕

乙、〔……〕

丙、〔……〕

丁、〔……〕

戊、〔……〕”


二、第5/1999号法律附件二修改如下:

附件二
国旗下半旗、特定人士逝世时其遗体、灵柩或骨灰盒获准覆盖国旗、国旗的优先地位及国旗的升降

一、〔……〕

(一)〔……〕

(二)下列情况,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后,须下半旗志哀:

(1)举行国家公祭仪式;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等造成特别重大伤亡。

二、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骨灰盒可覆盖国旗,但国旗不得触及地面,并须在相关仪式结束后收回保存:

(一)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明的烈士;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明的其他人士。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三、第5/1999号法律附件三第六款修改如下:

“六、供展示或使用的国徽的直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如不同于通用尺度,须按照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甲、〔……〕

乙、〔……〕

丙、〔……〕”


第三条 修改中文及葡文文本

一、第5/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的中文文本中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二、第5/1999号法律附件一(三)项戊分项的葡文文本修改为“(5) 96 cm de comprimento por 64 cm de altura.”。

第四条 废止

废止第5/1999号法律第十二条第四款。

第五条 重新公布

一、经引入本法律通过的修改后,在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布第5/1999号法律的全文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二、在按上款规定重新公布的文本中,根据第45/2020号行政法规《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三十条的规定,更新有关术语。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