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6号法律
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

2016年2月22日
《第1/201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6年2月2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16年2月28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6年2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第8/2013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所载的第二类疾病清单,由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者替代。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二类 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2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编码 疾病
    A01-A02 伤寒、副伤寒及其他沙门氏菌感染
    A03 志贺菌病(包括细菌性痢疾)
    A04.3 由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A06 阿米巴病
    A08.0 轮状病毒性肠炎
    A08.1 由诺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肠炎
    A15-A19 结核病
    A22 炭疽
    A30 麻风
    A36 白喉
    A37 百日咳
    A38 猩红热
    A39 脑膜炎球菌感染(有或无脑膜炎)
    A50-A64 性传播感染
    A80 急性脊髓灰质炎
    A81 克雅二氏病(亚急性海绵状脑病)
    A82 狂犬病
    A90-A91 登革热
    A92.8 寨卡病毒病
    B01 水痘
    B05 麻疹
    B06, P35.0 德国麻疹[风疹],包括先天性德国麻疹
    B08.4-B08.5 肠病毒感染
    B15-B19 病毒性肝炎
    B20-B24, Z2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B26 流行性腮腺炎
    B30.3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
    B50-B54 疟疾
    J10-J11 流行性感冒

    *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改文本。

    2.这类传染病通过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播,或通过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对这类传染病的患者及接触者,可能需要暂时隔离及/或避免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