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的说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3月1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民政部关于重庆市的简称和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二期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