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礼者,经天地,理人伦。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礼运》云:“夫礼必本于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礼也。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故昭二十六年《左传》称晏子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但于时质略,物生则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鸿雁飞有行列,岂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后,即应有君臣治国。但年代绵远,无文以言。案《易纬·通卦验》云“天皇之先,与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辅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辅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机矩”,注云:“遂皇,谓遂人,在伏牺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机运转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礼起于遂皇也。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礼纬·斗威仪》云“宫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征主子,羽主夫,少宫主妇,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为七政。七政之立,是礼迹所兴也。郑康成《六艺论》云:“《易》者,阴阳之象,天地之所变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于遂皇,则七政是也。《六艺论》又云:“遂皇之后,历六纪九十一代,至伏牺,始作十二言之教。”然则伏牺之时,《易》道既彰,则礼事弥著。案谯周《古史考》云:“有圣人以火德王,造作钻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悦,号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牺,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作琴瑟以为乐。”又《帝王世纪》云:“燧人氏没,包羲氏代之。”以此言之,则嫁娶嘉礼始于伏牺也。但《古史考》遂皇至于伏牺唯经三姓,《六艺论》云“历六纪九十一代”,其文不同,未知孰是。或于三姓而为九十一代也。案《广雅》云,一纪二十七万六千年。方叔玑注《六艺论》云:“六纪者,九头纪、五龙纪、摄提纪、合洛纪、连通纪、序命纪,凡六纪也。九十一代者,九头一、五龙五、摄提七十二、合洛三、连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牺之前及伏牺之后,年代参差,所说不一,纬候纷纭,各相乖背,且复烦而无用,今并略之,唯据《六艺论》之文及《帝王世纪》以为说也。案《易·系辞》云:“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案《帝王世纪》云:伏牺之后,女娲氏亦风姓也。女娲氏没,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卢氏、浑沌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无怀氏,凡十五代,皆袭伏牺之号。然郑玄以大庭氏是神农之别号。案《封禅书》无怀氏在伏牺之前,今在伏牺之后,则《世纪》之文未可信用。《世纪》又云:“神农始教天下种谷,故人号曰神农。”案《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燔黍捭豚,蒉桴而土鼓。”又《明堂位》云:“土鼓、苇龠,伊耆氏之乐。”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为蜡。”蜡即田祭,与种谷相协,土鼓、苇龠又与蒉桴、土鼓相当。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农也。”既云始诸饮食、致敬鬼神,则祭祀吉礼起于神农也。又《史记》云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则有军礼也。《易·系辞》“黄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诸中野”,则有凶礼也。又《论语撰考》云:“轩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当有朝聘,是宾礼也。若然,自伏牺以后至黄帝,吉、凶、宾、军、嘉五礼始具。皇氏云:“礼有三起,礼理起于大一,礼事起于遂皇,礼名起于黄帝。”其“礼理起于大一”,其义通也;其“礼事起于遂皇,礼名起于黄帝”,其义乖也。且遂皇在伏牺之前,《礼运》“燔黍捭豚”在伏牺之后,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时?其唐尧则《舜典》云“修五礼”,郑康成以为公、侯、伯、子、男之礼。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礼”。五礼其文亦见经也。案《舜典》云“类于上帝”,则吉礼也;“百姓如丧考妣”,则凶礼也;“群后四朝”,则宾礼也;“舜征有苗”,则军礼也;“嫔于虞”,则嘉礼也:是舜时五礼具备。直云“典朕三礼”者,据事天地与人为三礼。其实事天地唯吉礼也,其馀四礼并人事兼之也。案《论语》云“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则《礼记》揔陈虞、夏、商、周,则是虞、夏、商、周各有当代之礼,则夏、商亦有五礼。郑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礼,至周分为五礼,不言夏、商者,但书篇散亡,夏、商之礼绝灭,无文以言,故据周礼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没后,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摄政,六年致大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礼也。故《洛诰》云:“考朕昭子刑,乃单文祖德。”又《礼记·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于天下。”但所制之礼则《周官》《仪礼》也。郑作序云:“礼者,体也,履也。统之于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郑知然者,《礼器》云:“礼者,体也。”《祭义》云:“礼者,履此者也。”《礼记》既有此释,故郑依而用之。礼虽合训体、履,则《周官》为体,《仪礼》为履。故郑序又云:“然则三百、三千虽混同为礼,至于并立俱陈,则曰此经礼也,此曲礼也;或云此经文也,此威仪也。”是《周礼》《仪礼》有体、履之别也。所以《周礼》为体者,《周礼》是立治之本,统之心体,以齐正于物,故为体。贺玚云:“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其《仪礼》但明体之所行、践履之事。物虽万体,皆同一履,履无两义也。于周之礼,其文大备,故《论语》云“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也。然周既礼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者,忠信之薄,道德之华,争愚之始”?故先师准纬候之文,以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三王行仁,五霸行义。若“失义而后礼”,岂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后?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质素之事,无为静默之教,故云此也。礼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圣人之王天下,道德、仁义及礼并蕴于心,但量时设教。道德、仁义及礼须用则行,岂可三皇五帝之时全无仁义、礼也?殷、周之时全无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据之以难经也。既《周礼》为体,其《周礼》见于经籍,其名异者见有七处。案《孝经说》云“礼经三百”,一也;《礼器》云“经礼三百”,二也;《中庸》云“礼仪三百”,三也;《春秋说》云“礼经三百”,四也;《礼说》云“有正经三百”,五也;《周官》外题谓为“周礼”,六也;《汉书·艺文志》云“《周官经》六篇”,七也。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举其大数而云“三百”也。其《仪礼》之别亦有七处,而有五名。一则《孝经说》《春秋》及《中庸》并云“威仪三千”,二则《礼器》云“曲礼三千”,三则《礼说》云“动仪三千”,四则谓为“仪礼”,五则《汉书·艺文志》谓《仪礼》为“古礼经”。凡此七处五名,称谓并承“三百”之下,故知即《仪礼》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礼之别,其事委曲,条数繁广,故有三千也。非谓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别有三千条耳,故一篇一卷则有数条之事。今行于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汉书·艺文志》云“汉初,高堂生传《礼》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时,河间献王得古礼五十六篇,献王献之。又《六艺论》云“后得孔子壁中古文礼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同,而字多异”,其十七篇外则逸礼是也。《周礼》为本,则圣人体之;《仪礼》为末,贤人履之。故郑序云“体之谓圣,履之为贤”是也。既《周礼》为本,则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礼,以吉礼为上。《仪礼》为末,故轻者在前,故《仪礼》先冠、昏,后丧、祭。故郑《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礼》,《六艺论》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汉书》说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其阙。《汉书》云得五篇,《六艺论》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礼记》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礼残缺,无复能明。故范武子不识殽烝,赵鞅及鲁君谓仪为礼。至孔子没后,七十二子之徒共撰所闻,以为此记。或录旧礼之义,或录变礼所由,或兼记体履,或杂序得失,故编而录之,以为记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缁衣》公孙尼子所撰。郑康成云:“《月令》,吕不韦所脩。”卢植云:“《王制》谓汉文时博士所录。”其馀众篇,皆如此例,但未能尽知所记之人也。其《周礼》《仪礼》,是《礼记》之书,自汉以后,各有传授。郑君《六艺论》云:“案《汉书·艺文志》《儒林传》云,传礼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传弟子戴德、戴圣名在也。又案《儒林传》云:‘汉兴,高堂生传《礼》十七篇,而鲁徐生善为容。孝文时,徐生以容为礼官大夫。瑕丘萧奋以《礼》至淮阳太守。孟卿,东海人,事萧奋,以授戴德、戴圣。’”《六艺论》云“五传弟子”者,熊氏云:“则高堂生、萧奋、孟卿、后仓及戴德、戴圣,为五也。”此所传皆《仪礼》也。《六艺论》云:“今《礼》行于世者,戴德、戴圣之学也。”又云“戴德传《记》八十五篇”,则《大戴礼》是也;“戴圣传《礼》四十九篇”,则此《礼记》是也。《儒林传》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桥仁字季卿、杨荣字子孙。仁为大鸿胪,家世传业。”其《周官》者,始皇深恶之,至孝武帝时始开献书之路,既出于山岩屋壁,复入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时,通人刘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为众儒排弃,歆独识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缑氏杜子春,永平时初能通其读,郑众、贾逵往授业焉。其后马融、郑玄之等,各有传授,不复繁言也。

曲礼上第一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曲礼》者,以其篇记五礼之事:祭祀之说,吉礼也;丧、荒、去国之说,凶礼也;致贡、朝会之说,宾礼也;兵车、旌鸿之说,军礼也;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嘉礼也。此于《别录》属‘制度’。”案郑此说,则此《曲礼》篇中有含五礼之义。是以经云“祷祠祭祀”之说,当吉礼也;“送丧不由径”,“岁凶,年谷不登”,又云“大夫、士去国”,如此之类,是丧、荒、去国之说,当凶礼也;“五官致贡曰享”,“天子当宁而立曰朝”,“相见于郤地曰会”,如此之类,是致贡、朝会之说,当宾礼也;“兵车不式”,“前有水则载青旌”,如此之类,是兵车、旌鸿之说,当军礼也;“侍坐于长者”,“故君子式黄髪”,“妇人之贽,椇、榛、枣、栗”,“纳女于天子”,如此之类,是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当嘉礼也。必知“执贽”当妇人之贽者,以其《士相见》,郑《目录》以士执贽为宾礼故也。此篇既含五礼,故其篇名为《曲礼》。《曲礼》之与《仪礼》,其事是一。以其屈曲行事,则曰《曲礼》;见于威仪,则曰《仪礼》。但“曲”之与“仪”相对,《周礼》统心为号。若揔而言之,则《周礼》亦有“曲”名,故《艺文志》云:“帝王为政,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故曰‘经礼三百,威仪三千’。”是二礼互而相通,皆有“曲”称也。云“上”者,对“下”生名。本以语多,简策重大,分为上下,更无义也。 “第一”者,《小尔雅》云:“第,次也。”吕靖云:“一者,数之始。”“礼记”者,一部之大名;“曲礼”者,当篇之小目。既题《曲礼》于上,故著《礼记》于下,以配注耳。 “郑氏”者,姓郑,名玄,字康成,北海高密县人,前汉仆射郑崇八世之孙也。后汉征为大司农,年七十四乃卒。然郑亦附卢、马之本而为之注。“注”者,即解书之名。但释义之人多称为“传”,“传”谓传述为义,或亲承圣旨,或师儒相传,故云“传”。今谓之“注”者,谦也,不敢传授,直注己意而已。若然,则“传”之与“注”,各出己情。皇氏以为自汉以前为“传”,自汉以后为“注”。然王肃在郑之后,何以亦谓之“传”?其义非也。

《曲礼》曰:毋不敬,礼主于敬。俨若思,俨,矜庄貌。人之坐思,貌必俨然。安定辞。审言语也。《易》曰:“言语者,君子之枢机。”安民哉!此上三句可以安民,说《曲礼》者美之云耳。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立治之本,先当肃心、谨身、慎口之事。 “曲礼曰”者,案下文“安民哉”,是为君上所行,故记人引《仪礼》正经“毋不敬”以下三句而为实验也。 “毋不敬”者,人君行礼,无有不敬,行五礼皆须敬也。 “俨若思”者,俨,矜庄貌也;若,如也;思,计虑也。夫人计虑,状必端悫,今明人君矜庄之貌如人之思也。 “安定辞”者,安定,审也;辞,言语也。人君出言,必当虑之于心,然后宣之于口,是详审于言语也。 “安民哉”者,但人君发举不离口与身、心,既心能肃敬,身乃矜庄,口复审慎,三者依于德义,则政教可以安民也。云“哉”者,记人美此三句者也。 注“礼主于敬”。 正义曰:《孝经》云“礼者,敬而已矣”是也。又案郑《目录》云,曲礼之中,体含五礼。今云“《曲礼》曰毋不敬”,则五礼皆须敬,故郑云“礼主于敬”。然五礼皆以拜为敬礼,则“祭极敬”,主人拜尸之类,是吉礼须敬也;“拜而后稽颡”之类,是凶礼须敬也;“主人拜迎宾’之类,是宾礼须敬也;“军中之拜肃拜”之类,是军礼须敬也;冠、昏、饮酒皆有宾主拜答之类,是嘉礼须敬也。“兵车不式”,“乘玉路不式”,郑云“大事不崇曲敬”者,谓敬天神及军之大事,故不崇曲小之敬。熊氏以为唯此不敬者,恐义不然也。既云“《曲礼》曰”,是引《仪礼》正经,若引“《春秋》曰”“《诗》曰”之类。所引者,若《冠礼》戒辞云“寿考惟祺,介尔景福”之等,今不见者,或在三千散亡之中也。 注“俨矜”至“俨然”。 正义曰:经唯云“俨若思”,不云“坐”,郑必知“坐思”者,案《大学》云:“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即思,故知思必当坐也。 注“审言”至“枢机”。 正义曰:《论语》云:“驷不及舌。”故审言语也。“《易》曰”者,《易·系辞》之文也。故彼云:“君子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况其迩者乎?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况其迩者乎?言行者,君子之枢机。”郑注:“枢谓户枢,机谓弩牙。户枢之发,或明或暗;弩牙之发,或中或否。以喻君子之言,或荣或辱。”引之者,证审言语之事。彼为“言行”,郑云“言语”者,既证经辞,无取于“行”,故变文为语也。

敖不可长,欲不可从,志不可满,乐不可极。四者慢游之道,桀、纣所以自祸。 【疏】正义曰:此一节承上人君敬慎之道,此亦据人君恭谨节俭之事,故郑引桀、纣以证之。 “敖不可长”者,敖者,矜慢在心之名;长者,行敖著迹之称。夫矜我慢物,中人不免。若有心而无迹,则于物无伤;若迹著而行用,则侵虐为甚。倾国亡家,必由于此。故戒不可长。 “欲不可从”者,心所贪爱为欲,则“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也。人皆有欲,但不得从之也。 “志不可满”者,六情遍睹,在心未见为志。凡人各有志意,但不得自满。故《六韬》云:“器满则倾,志满则覆。” “乐不可极”者,乐者,天子宫县以下皆得有乐,但主欢心,人情所不能已,当自抑止,不可极为。故《乐记》云:“乐盈而反,以反为文。” 注“四者”至“自祸”。 正义曰:案《尚书》《史记》说纣恶甚多,不可具载。皇氏云:“斮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是长敖也;糟丘酒池之等,是从欲也;玉杯象箸之等,是志满也;靡靡之乐,是乐极也。”桀之为恶,唯有民队涂炭、淫于妺嬉之事,虽史传不言四事,亦应俱有四者之恶。故纣焚宣室,桀放南巢,但“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桀、纣皆自身为恶,以致灭亡,故云“自祸”也。

贤者狎而敬之,狎,习也,近也,谓附而近之,习其所行也。《月令》曰:“虽有贵戚近习。”畏而爱之。心服曰畏。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谓凡与人交,不可以己心之爱憎诬人之善恶。积而能散,谓己有蓄积,见贫穷者则当能散以赒救之,若宋乐氏。安安而能迁,谓己今安此之安,图后有害,则当能迁。晋舅犯与姜氏醉重耳而行,近之。临财毋苟得,为伤廉也。临难毋苟免,为伤义也。很毋求胜,分毋求多。为伤平也。很,阋也,谓争讼也。《诗》云:“兄弟阋于墙。”疑事毋质,质,成也。彼己俱疑,而己成言之。终不然,则伤知。直而勿有。直,正也。己若不疑,则当称师友而正之,谦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揔明爱敬、安危、忠信之事,各随文解之。 “贤者狎而敬之”者,贤是有德成之称。狎,谓近也,习也。贤者身有道艺,朋类见贤思齐焉,必须附而近之,习其德艺。侪伦易相亵慢,戒令相敬也。 注“狎习”至“近习”。 正义曰:引《月令》者,案《月令》仲冬之月,禁戒妇功,不得奢慢。“贵戚”,谓王之姑姊妹;“近习”,谓王之所亲幸嫔御之属。言“近习”者,王附而近之,习其色。引之者,证贤者附而近之,习其道艺,连引“贵戚”,于义无所当也。 “畏而爱之”。 正义曰:贤者有其德行,人皆心服畏之。既有所畏,必当爱其德义,不可踈之。 注“心服”至“所畏”。 正义曰:引“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者,《孟子》云:“或问曾西曰:‘吾子与子路孰贤?’曾西蹴然曰:‘吾先子之所畏也。’”先子,谓祖曾参,不在四科,而子路入四科,故曾参心服子路。引之者,证经“畏”是心服之义。 “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 正义曰:爱谓己所亲幸,憎谓己所嫌恨。人多爱而不知其恶,憎而不知其善,故记人戒之云:凡人虽爱,必当知其心怀恶行。崔氏云:若石碏知子厚是也。心虽憎疾,亦当知其善能,若祁奚知其解狐是也。若然,乃可审知人之贤愚。 “积而能散”。 正义曰:凡人贪啬,皆好积而不好散。今谓己有蓄积,能赈乏赒无,则是仁惠也。 注“谓己”至“乐氏”。 正义曰:引“宋乐氏”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郑国饥,子皮贷民粟,户一钟。”“乐氏”者,宋司城官,姓乐,名喜,字子罕。宋亦饥,乐喜请于平公云:“邻于善,民之望。”请贷民粟,并使诸大夫亦贷之。今不引郑罕氏而引宋乐氏者,郑罕氏施而敛之,宋乐氏施而不敛,故晋叔向闻之,曰:“郑之罕,宋之乐,施而不德,乐氏加焉。”熊氏云:“礼,‘家施不及国,大夫不收公利’。二家,彼非也。今郑为能散者,直取一边能散之义,是同不据家施非礼之事。”郑不言“是”而言“若”者,但礼与诸经事实是一,惟文字不同,郑则言“是”。若《檀弓》云“诸侯伐秦,曹桓公卒于会”,郑注引《春秋传》云:“‘曹伯庐卒于师’是也。”以其一事,故云“是也”。此礼本不为乐氏而作,但事类相似,引以为证,故云“若”也。 “安安而能迁”。 正义曰:上“安”据心,下“安”据处。凡人多居危如安,故记人戒之云:谓己心安于此所处之安,当图谋于后有害以否。若后当有害,必须早迁,则离害也。 注“谓己”至“近之”。 正义曰:“晋舅犯”者,案《左传·僖二十三年》,晋重耳自翟之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重耳心安于齐,不归晋。从者,重耳之舅,字子犯,谋于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公子曰:“无之。”姜氏曰:“行也!怀与安,实败名。”公子不可。姜氏与子犯谋,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至秦,秦伯纳之,卒为霸主。是“安安而能迁”之事。郑不云“是”,又不云“若”,而言“近之”者,“安安能迁”亦不为重耳而作,不得云“是”,迁又非重耳之意,不得云“若”,故云“近之”也。 “临财毋苟得”。 正义曰:财利,人之所贪,非义而取,谓之“苟得”。故记人戒之:今有财利,元非两人之物,两人俱临而求之,若苟得入己,则伤廉隅,故郑云“为伤廉”也。 “临难毋苟免”。 正义曰:难,谓有寇仇谋害君父,为人臣子当致身授命以救之。故记人戒之云:若君父有难,臣子若苟且免身而不斗,则陷君父于危亡,故云“毋苟免”。“见义不为,无勇也”,故郑云“为伤义”也。 “很毋求胜,分毋求多”。 正义曰:很,谓小小阋很。凡人所争,皆欲求胜。故记人戒之云:而有小小阋很,当引过归己,不可求胜。 “分毋求多”者,此元是众人之物,当共分之,人皆贪欲,望多入己。故记人戒之云:所分之物,毋得求多也。 注“为伤”至“于墙”。 正义曰:所引《诗》者,是《小雅·常棣》,闵管蔡失道之诗也。彼云:“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引之者,证经“很”亦是小小阋很之事,若大很则当报之,故《论语》孔子云“以直报怨”是也。 “疑事毋质”。 正义曰:人多专固,未知而为已知,故戒之云:彼己俱疑,而来问己。质,成也。若己亦疑,则无得成言之;若成言疑事,后为贤人所讥,则伤己智也。故孔子戒子路云:“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直而勿有”。 正义曰:此谓彼疑己不疑者,仍须谦退。直,正也。彼有疑事而来问己,己若不疑而答之,则当称师友所说以正之,勿为己有此义也。

若夫,言若欲为丈夫也。《春秋传》曰:“是谓我非夫。”坐如尸,视貌正。立如齐,磬且听也。齐,谓祭祀时。礼从宜,事不可常也。晋士丐帅师侵齐,闻齐侯卒,乃还,《春秋》善之。使从俗。亦事不可常也。牲币之属,则当从俗所出。《礼器》曰:“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鬼神不飨。”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为丈夫之法,当“坐如尸”以下四行并备,乃可立身,各依文解之。 “若夫”者,凡人若为丈夫之法,必当如下所陈,故目丈夫于上,下乃论其行以结之。 注“言若”至“非夫”。 正义曰:案《左传·宣十二年》邲之战,楚侵郑,晋救之。及河,闻郑既及楚平,中军将荀林父欲还,不济。上军将士会曰:“善。”中军佐先縠曰:“不可。成师以出,闻敌强而退,非夫也。”又哀十一年,齐伐鲁,鲁武叔初不欲战,为冉求所非。武叔曰:“是谓我不成丈夫也。”退而蒐乘。二传之言,当是先縠之辞也。彼无“是谓我”,郑君足之也。 “坐如尸”。 尸居神位,坐必矜庄。言人虽不为尸,若所在坐法,必当如尸之坐。故郑云“视貌正”也。 “立如齐”。 人之倚立多慢不恭,故戒之云:倚立之时,虽不齐,亦当如祭前之齐,必须磬折屈身。 注“磬且听也。齐,谓祭祀时”。 正义曰:“磬且听”,案《士虞礼》云:“无尸者,主人哭,出复位,祝阖牖户,如食间。”是祭时主人有听法。云“磬”者,谓屈身如磬之折杀。案《考工记》云“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郑云:“必先度一矩为句,一矩为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触其弦,则磬之倨句也。”是磬之折杀,其形必曲,人之倚立亦当然也。又云“齐,谓祭祀时”者,凡齐,皆在祭前自整齐之名,并于适寝之中,坐而无立。今云“立如齐”者,齐有立者。但祭前有齐,所以自整齐也,则祭日神前亦当齐,则斋者,先后通称。此言“立如斋”,非祭前坐斋,故郑云“斋,谓祭祀时”也。若然,此“立”谓侍尊者之时。故《玉藻》云“凡侍于君,绅垂,足如履齐,视下听上”是也。 “礼从宜”。 皇氏云:“上二事,丈夫为俨恪之仪。此下二事,丈夫为君出使之法。”义或然也。“礼从宜”者,谓人臣奉命出使、征伐之礼,虽奉命出征,梱外之事,将军裁之,知可而进,知难而退,前事不可准定,贵从当时之宜也。 注“事不”至“善之”。 正义曰:案《春秋·襄十九年》:“齐侯环卒。晋士丐帅师侵齐,至谷,闻齐侯卒,乃还。”《公羊》云:“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此受命于君而伐齐,则何大其不伐丧也?大夫以君命出使,进退在大夫也。” “使从俗”。 使,谓臣为君出聘之法,皆出土俗牲币以为享礼,土俗若无,不可境外求物,故云“使从俗”也。皇氏云:“上‘礼从宜’与此‘使从俗’互而相通,皆是以礼而使。”义或然也。 注“亦事”至“不飨”。 正义曰:“牲币之属当从俗所出”者,谓若《郊特牲》及《聘礼》,朝聘皆有皮、马、龟、金、竹箭、璧帛之等,有则致之,无则已,故云“不可常”也。“《礼器》曰‘天不生’”者,谓天不以四时而生,若李梅冬实;“地不养”者,谓居山以鱼鳖,居泽以鹿豕;“君子不以为礼”者,谓天不生、地不养之等,君子不将为飨礼;“鬼神不飨”者,言君子不以为礼者,祇由鬼神不歆飨此非常之物,明鬼神依人也。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不妄说人,为近佞媚也。君子说之不以其道,则不说也。不辞费。为伤信。君子先行其言而后从之。礼不逾节,不侵侮,不好狎。为伤敬也。人则习近为好狎。行脩言道,礼之质也。言道,言合于道。质犹本也。礼为之文饰耳。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谓君人者。取于人,谓高尚其道;取人,谓制服其身。礼闻来学,不闻往教。尊道艺。 【疏】正义曰:此一节揔明治身立行、交接得否皆由于礼,故以礼为目,各随文解之。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者,五服之内,大功已上服粗者为亲,小功已下服精者为疏。故《周礼》“小史掌定系世,辨昭穆”也。 “决嫌疑”者,若妾为女君期,女君为妾若报之则太重,降之则有舅姑为妇之嫌,故全不服,是决嫌。疑者,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是决疑也。 “别同异”者,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 “明是非也”者,得礼为是,失礼为非。若主人未小敛,子游裼裘而吊,得礼,是也;曾子袭裘而吊,失礼,非也。但嫌疑、同异、是非之属在礼甚众,各举一事为证,而皇氏具引,今亦略之。 “礼不妄说人”者,礼动不虚,若说人之德则爵之,问人之寒则衣之。若无爵无衣,则为妄说,近于佞媚也。 注“君子”至“说也”。 正义曰:此《论语》文。孔子曰:“君子说之不以其道,则不说也。”不以其道说之,是妄说,故君子不说也。引证经“礼不妄说人”之事。 “不辞费”。 正义曰:凡为人之道,当言行相副,今直有言而无行,为辞费。 “礼不”至“好狎”。 礼者,所以辨尊卑、别等级,使上不逼下,下不僭上,故云礼不逾越节度也。“不侵侮”者,礼主于敬,自卑而尊人,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于人也。 “不好狎”者。 贤者当狎而敬之,若直近而习之,不加于敬,则是好狎,故郑云“习近为好狎”也。 “行脩”至“质也”。 凡为礼之法,皆以忠信仁义为本,礼以为文饰。行脩者,忠信之行脩;言道者,言合于仁义之道。质,本也。则可与礼为本也。 “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 熊氏以为此谓人君在上招贤之礼,当用贤人德行,不得虚致其身。“礼闻取于人”者,谓礼之所闻,既招致有贤之人,当于身上取于德行,用为政教。不闻直取贤人授之以位,制服而已。故郑云“谓君人者”。皇氏以为人君取师受学之法,“取于人”谓自到师门取其道艺。 “礼闻来学,不闻往教”。 “礼闻来学”者,凡学之法,当就其师处,北面伏膺。“不闻往教”者,不可以屈师亲来就己。故郑云“尊道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