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中华文库
王志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9日 |
王志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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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刑执字第8号
罪犯王志才,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将王志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淄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淄博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志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王志才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睿
审 判 员 倪克平
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宗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