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中华文库
← | 王志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王志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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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刑更647号
罪犯王志才,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鲁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8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淄博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志才在无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18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执行无期徒刑刑罚五年以上,兑现表扬奖励18次。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王志才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志才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王志才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志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43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荣
审判员 程 林
审判员 李召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