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华日共同宣言 中华文库
满华日共同宣言 又名:中日满共同宣言 日满华共同宣言 康德7年 民国29年 昭和15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
满华日共同宣言
满洲帝国政府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质,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俾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为此宣言如左:
一 满洲国、中华民国及日本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
二 满洲国、中华民国及日本国,讲求各项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国间以互惠为基调之一般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得收实效。
三 满洲国、中华民国及日本国,根据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缔结协定。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满洲帝国参议 | 臧式毅 | (印) |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 汪兆铭 | (印) |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 阿部信行 | (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