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满共同宣言
又名:满华日共同宣言
日满华共同宣言

民国29年
昭和15年
康德7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中日满共同宣言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
    满洲帝国政府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质,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俾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为此宣言如左:

    一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

    二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讲求各项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国间以互惠为基调之一般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得收实效。

    三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根据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缔结协定。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印)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 (印)
    满洲帝国参议 臧式毅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