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七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七十一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七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七十一卷目录

     酒部汇考三

      宋二高宗建炎二则 绍兴十六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七则 淳熙六则 光宗

      绍熙一则 宁宗嘉泰一则 开禧一则 嘉定二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一则 嘉熙

      一则 淳祐一则 景定二则 度宗咸淳二则

      金太宗天会二则 海陵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九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二则 泰

      和二则 宣宗贞祐一则 哀宗天兴一则

      元总一则 太宗二则 宪宗一则 世祖至元十九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十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三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致和

      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二则 至正七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皇清康熙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七十一卷

    酒部汇考三

    宋二

    高宗建炎三年成都大变酒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渡江后屈于养 兵,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 分隶于经总制司,惟恐军资有所未裕。建炎三年,总 领四川财赋赵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 实供给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 米入官自酿,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下 其”法于四路,岁递增至六百九十馀万缗,凡官槽四 百所,私店不预焉。于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按 《赵开传》:张浚以知枢密院宣抚川蜀,素知开善理财, 既承制,以开兼宣抚处置使司随军转运使,专一总 领四川财赋。开见浚曰:“蜀之民力尽矣,锱铢不可加, 独榷货稍存赢馀,而贪猾认为己有,互相隐匿。惟不 恤怨詈,断而敢行,庶可救一时之急。”浚锐意兴复,委 任不疑,于是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使卖供给 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槽,设官主之,麹与酿具,官 悉自买,听酿户各以米赴官场自酿,凡一石米输三 十,并头子杂用等二十二。其酿之多寡,惟钱是视,不 限数也。明年,遂遍四路行其法。

    建炎四年,诏“增酒价。”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以米麹价 高,诏上等升增二十文,下等升增十八文,俟米麹价 平,依旧”

    绍兴元年郡县始自增酒价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十二月辛巳,增诸路酒 钱以备军费。按《食货志》:“元年,两浙酒坊于买扑上 添净利钱五分,季输送户部,又增诸酒钱,上升二十 文,下十文,其诸州军卖酒亏折,随宜增价一分,州用 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司。先是,酒有定价,每增须上 请,是后郡县始自增而价不一矣。”

    绍兴五年。令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隶制总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六年,定酒价额,以增羡给郡县用。罢监酒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冬十月辛丑,罢四川监酒官 百馀员。按《食货志》:“六年,令诸州酒以绍兴二年以 后三年中一年中数立额,其增羡给郡县用。罢四川 州军县镇酒官百七员,其酒息微处并罢之。”

    绍兴七年,行在置“赡军酒库”,四川立“清酒务。”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以户部尚 书章谊等言,行在置赡军酒库,四川制置使胡世将 即成都、潼川、资普、广安立清酒务,许民买扑,岁为钱 四万八千馀缗。自赵开行隔槽法,增至十四万六千 馀缗。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后累增至五十四 万八千馀缗。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 然”隔槽之法始行。听就务分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 而收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 之家认输。不复核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绍兴十年。罢措置赡军酒库所官吏悉归户部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年罢措置赡 军酒库所。官吏悉归户部。以左曹郎中兼领。以点检 “赡军酒库”为名,与本路漕臣共其事。

    绍兴十三年,诏“诸州军酒不得于别州县村镇添置 开沽。”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三年诏:“淮 东总所酒止于元置州军,淮西总所止于建康,扬州 止于本州,不得于别州县村镇添置。其有添置及诸 军开沽,并与停闭。”

    绍兴十四年六月甲申,蠲江、浙州县酒税、坊场积年 逋负。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绍兴十五年,弛夔路酒禁。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五年,弛夔路 酒禁,以南北十一库并充赡军激赏酒库,隶左右司。” 按《文献通考》:“十五年,罢夔路酒禁。夔旧无酒禁,为场 店一百四十馀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馀所,约增额钱 四万二千九百馀贯。然土荒人少,不以为便。至是,宣 抚司与转运司对数补填,遂弛其禁。”

    绍兴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务监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七年省四川 清酒务监官,成都府二员,兴元遂宁府汉绵卭蜀彭 简、果州富顺监并汉州绵州县各一员。”

    绍兴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监官赏格依旧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一年“诏诸 军买扑酒坊监官赏格。依旧。四万三万贯已上场务 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 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已上场务增 及一倍,减三季磨勘;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三年 磨勘。七千贯已上场务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 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一年半磨勘;四倍,减二年磨勘。 七千贯已下场务增及一万贯,减一年磨勘;二万贯, 减二年磨勘;三万贯,减三年磨勘;四万贯,减四年磨 勘。”

    绍兴二十五年。减盐酒钱。罢诸路漕司寄造酒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减四川绢 估税斛盐酒等钱。岁百六十馀万缗按《食货志》。二 十五年。罢诸路漕司寄造酒。

    按:《文献通考》:二十五年,罢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 史汤鹏举言,“诸州县寄造不支本钱,专用耗米,始于 李椿年,甚于曹泳故也。”

    绍兴二十七年,罢酒坊监官,仍复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七年“以隔 槽酒扰民,许买扑以便民,罢官监。后复制之。”

    绍兴二十九年六月戊午,罢“成都府路隔槽酒务监 官七十一员,令民承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年,罢“甲库酒局”,分隶“诸州军酒库。”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春正月丁酉,罢甲库酒局 按《食货志》:三十年以点检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 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 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造别 置店酤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诏罢诸州别置酒库, 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桩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 帅“司激赏酒库,凡未分隶经、总制钱处,并立额分隶 补趁亏额。”

    绍兴三十一年,殿帅赵密、同安郡王杨存中皆以“酒 坊”上户部。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十一年,殿帅 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同安郡王杨存 中罢。殿帅复以私扑酒坊九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 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输送行在,三分给漕计。盖 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 以佐经费焉。按《赵密传》:“密领殿前都指挥使,献本 军酒坊六十六所助军用”,诏奖之。

    绍兴三十二年五月孝宗即位。十一月辛亥,免杨“存 中所献酒坊逋负钱四十万缗。”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二年晁公武乞禁犯糯米之罚又臣僚请烟瘴地所造酒经官税毕然后出卖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隆兴二年,右 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麹有禁法也。未闻有犯糯米 之罚者,乞行禁止。”又臣僚言“赣州并福建广南等处 以烟瘴之地许民间自造酒服药。小民无力酝造,榷 酤之利尽归豪户。乞将所造酒经官税毕然后出卖, 其税钱桩发行在。”从之。

    乾道二年诏临安安抚司酒库悉归赡军令户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数立额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二年冬十月己卯,“蠲诸路酒 坊逋赋。”按《食货志》:“乾道元年,以浙东西犒赏库六 十四隶三衙,输课于左藏南库,馀钱充随年赡军及 造军器。二年,诏临安府安抚司酒库悉归赡军,并赡 军诸库及临安府安抚司酒务,令户部取三年所收 一年中数立额,日售钱万缗,岁收本钱一百四十万, 息”钱一百六十万,麹钱二万,羡馀献以《内藏》者又二 十万,其后增为五十万。

    乾道三年。诏以官库酒息。仍赡枢密院归正人员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冬十月癸卯。诏归正借补官 资人。充枢密院效士。于指定州军。以官库酒息赡之 者。毋罢其给。

    乾道四年,立《场务官赏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乾道五年。三衙以酒库还之户部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乾道元年。以 浙东西六十四所拨付三衙。分认课额。岁付左藏南 库。输馀钱充赡军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库还之户 部。

    乾道七年,并诸路酒库,以三年所收最高者立额,改 库名铸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以淮西总 领周开言,总所库四,安抚司库五,都统司库十八,马 军司库一,增置行宫库一,共为库二十九,以三年最 高年为额。其行宫新库息钱,除分认诸处钱及糜费, 以净息三分为率,一分输御前酒库。以“提领建康府 户部赡军酒库”为名,遂铸印,及改库名。

    乾道八年,申严“酒坊抑买”之禁。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知常德府 刘邦瀚言,“江北之民困于酒坊,至贫之家不捐万钱 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申严抑 买之禁。

    按《文献通考》:八年详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刘邦瀚 言:“湖北之民困于酒坊,至贫之家不捐万钱则不能 举一吉凶之礼。乞将课额令民随产业均纳,其酝造 酤卖听民便。然以酒课均分民间,即是两税之外别 生一税,他日渔利之臣,仍旧酤榷,而此税不除,反为 民害。”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买。

    乾道 年,诏定“诸酒库务官赏劝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乾道间,诏诸 酒库除本任旬发窠名钱外,能补纳前官拖欠者,各 有赏劝。又诏十万贯以上场务酒官,任满与减四年 磨勘,馀等第推赏有差。

    淳熙三年诏减四川酒课额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三年六月乙酉,减四川酒课 四十七万馀缗按《食货志》:“三年,诏四川酒课折估 困弊,可减额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馀缗,令礼部给 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明年于四川 合给湖广总所钱补之。”

    淳熙七年。诏民间买扑酒坊。既满。委官体究蠲放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从右正 言葛邲之请。诏民间买扑酒坊。一界既满。无人承买。 虽欲还官。而官司不受。无以偿还。虚受刑责。仰诸路 提刑司委官体究蠲放。

    淳熙八年。芮辉以辛弃疾变榷酒非便。请依旧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兵部侍 郎芮辉言。“潭州自绍兴初剧盗马友行税酒法。一方 便之。于官无费。岁得钱十四五万缗。昨守臣辛弃疾 变榷酒。人多移徙。乞依旧法。”

    淳熙九年,蠲减酒课。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六月甲寅,蠲犒赏库酒课二 十二万馀缗。九月辛卯,以旱减恭、合、渠、昌州今年酒 课。”

    淳熙十一年,蠲减酒课。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秋七月癸卯,蠲减浙东败 阙坊场酒课。九月甲寅,再减四川酒课六十八万馀 缗。”

    淳熙十六年,光宗受禅,存留四川经、总制钱代输酒 额,以两浙犒赏酒库隶诸州。

    按《宋史光宗本纪》:“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内禅礼。 夏四月丁卯,四川应起经、总制钱存留三年,代输盐 酒重额。乙亥,以两浙犒赏酒课隶诸州,岁入六十五 万。寻减三十万。”

    光宗绍熙三年蠲四川酒额复以两浙犒赏酒库隶户部

    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三年春正月庚戌,岁蠲四川 盐酒重额钱九十万缗。二月甲戌朔,复以两浙犒赏 酒库隶户部。”

    宁宗嘉泰四年二月壬子蠲临安府逋负酒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嘉泰四年,蠲临安府逋负酒钱六万 缗。”

    开禧元年蠲逋负酒税以榷酒官吏冗费令诸司官属兼管明年仍复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开禧元年春正月丙午,蠲临安府 逋负酒税。按《食货志》:元年,知临安府兼点检赡军 激赏库赵善防,转运判官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詹徽 之言,官吏冗费,请诸司官属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 课额失陷,依旧辟置。初,赵开之立隔酿法也,盖以纾 一时之急,其后行之诸郡,国家赡兵,郡县经费率取 给于此,故虽罢行增减,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废 云。

    嘉定四年禁浙闽科折真德秀请复潭州酒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四年夏四月甲申,禁两浙、福 建州县科折盐酒。”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申禁两浙、福建州县科折盐酒知潭州真德秀《奏复潭州酒税状》曰:“榷酒一事,重为 潭人之害,积弊已极,不容不更,旧法具存,不容不复。 窃惟酒之有榷,其来尚矣,然可行于江浙诸路,而不 可行于广南、福建者,盖瘴乡炎峤,疾疠易乘,非酒不 可以御岚雾,而民贫俗犷,其势不能使之必沽于官”, 故特弛其禁,以从民俗之所便。若荆湖以南,虽非闽、 广之比,然其密邻桂、筦,旁接连、贺,风土气候,往往相 似。故今全、永、郴、道等州,或听民自酿而输税于官,或 于夏秋正赋并输酒息,未有专行禁榷如江、浙诸路 者也。独潭州在城,或税或榷,前后屡变。考诸《故牍》,税 酒之法,实起于绍兴元年。是时兵革未息,城市萧条, 幕府适有练达之人建议于州,“募酝户造酒城外,而 募泊户卖之,城中人城之。时数罂以税官,无尺薪斗 米之费,而坐获利入,民无逮捕抑配之扰,而得饮醇 美。”其后名公巨卿相继典州,皆因而不改。旁郡如衡, 依仿其法,亦迄今遵行。至乾道二年,刘珙讨平郴寇, 增置亲兵,又乞屯军郴、桂。一时调度百出,亦不敢轻 变税法,但增置糯米场,添剑南、北楚、三湘量从官卖, 稍分酝户之利而已。及辛弃疾之来,刱置飞虎一军, 欲自行赡养,多方理财,取办酒课,乃始献议于朝,悉 从官卖。明年,权给事中芮辉奏言:“潭州自行税酒法, 人甚安之,官不费一钱而日有所入。今变税为榷,皆 谓不便,人多移徙,墟市一空。始行之初,所得虽多,今 止及半,而米麹之本、官吏之给,尽在其中。夫以小利 易大,不便犹不可,况初无可得之利?且彼方新经陈 峒猖獗之后,又可遽扰之乎?”孝宗皇帝亟从其说,降 旨住罢,令本州照久例施行。及开禧二年,赵善恭又 欲尽笼其息,不待奏闻,遽行。官榷酝户失业,犯法者 多,甫及数年,其弊遂极。曹彦约到任时,官卖之额,日 朘月减,幕府相视,束手无策。彦约之议,大概以为若 行榷酒,则利在官吏而百姓蒙其害;一为税酒,则利 在百姓而官吏有所不便。此议一起,每指以为难行, 皆官吏自为之计,非为公家计、为百姓计者也。以嘉 定三年官卖本息计之,虽“名收二十万八千五百八 十七贯有奇,而米麹柴水本钱与官吏食钱,却计一 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二贯,除本收息,仅有八万六 千二百五贯,是一日所得,止二百五十馀贯。若官卖 一分,税酒二分,则日税之额不过一百六十馀贯,当 不难办。”于是复行淳熙八年已降之旨,参用淳熙十 年官私俱《酝之议》,许城外百姓自行造酒,搬运入城, 上秤收税,每酒一斤,税钱七文,不税而入,谓之“私酒。” 既而安丙来自西蜀,视事之初,即议改榷,且限三日 打并,投醪江流,见者抚膺,椎罂破缶,在在嗟怨。括马 供磨,骚及编氓,伐木为薪,至空岳麓而不之恤也。娼 优当垆,嘈杂郡斋;糟糠豢豕,充斥后圃。凡酒家“一孔 之利,钩抉靡遗。酒贵米贱,既相辽绝,重法以禁,亦不 为止。搜逻之卒,旁午逵道。连坐之人,填溢犴圄。富者 至家籍没,贫者令众监偿,异服荷校,累累于市。中下 之家,阅月逾时,不知酒味。小有仇嫌,动相诬讦,人人 重足屏迹。糯米收籴,责之州县。虽穷荒之邑,艰歉之 岁,坐数抛下,无得免者。监勒牙侩,科索舟船,所至骚 然,人不堪命,其害不止一州,且及一路。”由是观之,税 之与榷,孰便孰否,其大略可睹矣。自曹彦约复行税 法,卫、泾继之,每岁所入净息,率不下八万馀贯,视昔 之榷,无大相过,是“不科籴,不抑配,不搜捕,薪水之费, 官吏之给,皆十去其七,而确然一定之息,踵门自至, 顾何所惮而不为哉!本司每岁诸军供给赏犒之费, 诚为不赀,若以一岁所入,截长补短,痛加节约,亦可 仅自给。外此而求多焉,必曰不榷不可。然盈虚相较, 其实无几,徒为国家敛怨一道。况淳熙八年指挥,初 无所改。谨议日下措置,复行税酒旧法,所虑人微望 轻,不足镇压异议既行之后,他时或有变更,则为酝” 户者重罹荡析之祸,是臣实误之也。望圣慈仰体孝 宗皇帝嘉惠湘民之至意,特降睿旨,从臣所请。臣当 琢石镌刻,立之通衢,以为本州一定不易之制。俾潭 之百姓,歌咏圣恩,永永无极。臣不胜大愿。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戊辰,诏“复潭州《税酒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宝庆二年以久雨诏免榷酒所赃赏等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三月癸酉,以久雨,诏大理寺、 三衙、两浙运司、临安府诸属县榷酒所,凡赃赏等钱, 罪已决者,一切勿征,毋锢留妻子。自是霖潦寒暑皆 免。”

    绍定二年冬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民酒酤诸杂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诏四川诸州县酒榷额自明年始更减免三年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三年以李弥高等侵取酒息夺官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淳祐三年以严州太守李弥高、赵汶侵取酒息。夺官二秩。

    景定三年冬十月乙卯诏蠲四川制总州县酒榷额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景定五年。六月乙丑。命董宋臣兼主管御前酒库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元年减免四川州县酒课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减四川州 县盐酒课,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征三年, 咸淳四年再免四川州县酒课。”

    按,《宋史度宗本纪》,“四年冬十月己亥,已减四川州县 盐酒课。诏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征三年。”

    太宗天会三年始命榷酤以周岁为满

    按《金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金榷酤因辽宋 旧制,天会三年始命榷官以周岁为满。”

    天会十三年正月庚午,熙宗即位。甲戌,诏“中外公私 禁酒。”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饮 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世宗大定二年梁肃请禁天下酒曲不报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梁肃传》:大定二年,肃为 中都转运副使,改大兴少尹。肃上疏言:“方今用度不 足,非但边丘耗费而已,吏部以常调除漕司僚佐,皆 年老资高者为之,类不称职。臣谓凡军功、进士诸科 门荫人,知钱谷利害、能使国用饶足而不伤民者,许 上书自言,就择其可用授以职事。每五年委吏部通 校有无水旱屯兵,视其增耗而黜陟之。自汉武帝用 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 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 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大定三年,诏“严禁私酿。”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宗室私 酿者从转运司鞫治。省奏:“中都酒户多逃,以故课额 愈亏。”上曰:“此官不严禁私酿所致也。”命设军百人,隶 兵马司,同酒使副合干人巡察,虽权要家,亦许搜索 奴婢,犯禁,杖其主百。且令大兴少尹招复酒户。 大定八年,更定酒使司通注职官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更定酒使 司课及五万贯以上,盐场不及五万贯者,依旧例通 注文武官,馀并右职,有才能累差不亏者为之。” 大定九年,以大兴县官使民输酒税,夺职。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九年,大兴县官 以广阳镇务亏课,而惧夺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输 其税。大理寺以财非入己,请以赎论。上曰:“虽非私赃, 而贫民亦被其害。若止从赎,何以惩后。”特命解职。 大定十八年三月乙巳,命戍边女直人遇祭祀婚嫁 节辰,许自造酒。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年正月壬戌,命岁以钱五千贯造随朝百 官节酒,视品秩给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诏“酒曲如中都麹院取课。”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六年省奏 盐铁酒曲自定课后,增各有差。”上曰:“朕顷在上京,酒 味不嘉,朕欲如中都麹院取课,庶使民得美酒。朕日 膳亦减省。尝有一公主至,而无馀膳可与。朕欲日用 五十羊何难哉。虑费用皆出于民。不忍为也。监临官 惟知利己,不知利何从来。若恢办,增羡者酬,迁亏者 惩。殿。仍更定并增、并亏之课,无失元额。如横班祗亏 者,与馀差一例降罚,庶有激劝。且如功酬合办二万 贯,而止得万七八千,难迭两酬者,必止纳万贯,而辄 以馀钱入己。今后可令见差使内不迭酬馀钱,与后 差使内所增钱通算为酬,庶钱可入官及监官食直。 若不先与,何以责廉?今后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 又奏“罢杓栏人。”

    大定二十七年,诏“酒曲税课令百姓承办。”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七年,议以 天下院务依中都例,改收麹课而听民酤。户部遣官 询问辽东来远军、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 使司,白登县迭剌部族、天城县七处,除税课外,愿自 承课卖酒。上曰:“自昔监官多私官钱,若令百姓承办, 庶革此弊,其试行之。”

    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章宗即位。十二月戊戌, 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更定酒曲新课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明昌元年正月, 更定新课,令即日收办。”

    ====承安元年以酒赐民纵饮定中都麹使司钱额====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七月庚辰,敕有司以酒 万尊置通衢,赐民纵饮。按《食货志》:“中都麹使司,大 定间,岁获银三十六万一千五百贯。承安元年,岁获 四十万五千一百三十三贯。西京酒使司,大定间,岁 获钱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五百八十八文。承安 元年,岁获钱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七月,定中都 麹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为界,通比均 取一年”之数为额。

    承安五年,省奏“将元收酒税务杓栏钱,代给随朝差 役,添支钱粟。”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四月省奏, “旧随处酒税务所设杓栏人,以射粮军历过随朝差 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罢去,其随朝应役军人各给 添支钱粟酬其劳。今拟将元收杓栏钱以代添支,令 各院务验所收之数,百分中取三,随课代输,更不入 比,岁约得钱三十馀万,以佐国用。”

    泰和四年省奏均在都麹使司各年课额又取酒务额作糟酵钱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泰和四年九月, 省奏,“在都麹使司自定课以来,八年并增。宜依旧法, 以八年通该课程,均其一年之数,仍取新增诸物一 分税钱并入,通为课额。以后之课,每五年一定其制。” 又令随处酒务元额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钱。

    泰和六年立制:“院务卖酒数,违犯者罪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制“院务卖 酒数各有差。若数外卖及将带过数者罪之。”

    宣宗贞祐三年田迥秀言酒税多设使司虚费月廪宜依大定之制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祐三年十二 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税岁及十万贯者,始设 使司,其后二万贯亦设。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馀员,虚 费月廪,宜依大定之制。”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辛酉禁公私酿酒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元制,“天下每岁总入酒课之数。”

    按《元史食货志》:“天下每岁总入之数,酒课,腹里,五万 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一钱。”

    辽阳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锭一十一两二钱。

    河南行省,七万五千七十七锭一十一两五钱。 陕西行省,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四钱。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行省,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九钱。

    云南行省,𧴩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 三钱。”

    江西行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一十六两八钱。 湖广行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八钱。

    太宗三年始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之有酒醋课, 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额,为国赋之一焉,利之所入 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 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 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

    六年,颁《酒曲货条禁》。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甲午年。颁酒曲 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

    宪宗 年平滦路达鲁花赤阿台请蠲酒税课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按《阿里乞失铁木儿传》:“宪 宗命阿台为平滦路达鲁花赤,始至,请蠲银、盐酒等 税课八之一,细民不征。”

    世祖至元元年以四川酒课充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以四川茶 盐商酒竹课充军粮。”

    至元四年,申严诸路酒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八月“辛酉,申严平滦路私盐 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 商税酒醋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丙寅,山东饥,敕“益都、济南酒税以十 之二收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三年,享于太庙,益蒲萄酒。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三年九月己亥,享于太庙,常馔 外益野豕鹿、羊、蒲萄酒。”

    至元十四年,始严酒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三月庚寅朔,以冬无雨雪, 春泽未继,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耶律铸、 姚枢、王磐、窦默等。对曰:‘足食之道,唯节浮费。靡谷之 多无逾醪醴麹糵。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 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五月癸巳,申严大都 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至元十五年,弛酒禁,享于太庙,益蒲萄酒。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春正月壬寅,弛女直水达 达酒禁。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岚瘴,弛酒禁。夏四月 甲子,以时雨霑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 酝酿,量给之。冬十月己未,享于太庙,常设牢醴,外益 以羊、鹿、豕、蒲萄酒。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至元十六年,以酒税并入盐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六年“以大都、 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

    至元十七年,割建康民种稻输酿米。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秋七月丁卯,割建康民二 万户种稻,岁输酿米三万石,官为运至京师。”

    至元十八年五月,“禁甘肃瓜沙等州为酒。”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庚戌。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严禁酒,旋开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严酒禁,有 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官,犯人配役。九月辛未,以岁登, 开诸路酒禁。”

    至元二十一年,禁罢富豪酿酒,官自酤卖。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十二月“癸亥,卢世荣言, 京师富豪户酿酒价高而味薄,以致课不时输,宜一 切禁罢,官自酤卖,向之岁课,一月可办。从之。”

    至元二十二年,禁私造酒,旋复听民自造。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诏禁私酒。 二月壬戌。申禁私造酒曲。九月戊辰。罢榷酤。初民间 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 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 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按《食货志》。二十 二年二月,命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三 月用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 酤之制,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卖,每石止输钞五 两。按《卢世荣传》,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香殿, 世荣奏:“臣言天下岁课钞九十三万二千六百锭之 外,臣更经画,不取于民,裁抑权势所侵,可增三百万 锭。”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议,臣请与台院“面议上前 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荣奏:“古有榷酤 之法,今宜立四品提举司,以领天下之课,岁可得钞 千四百四十锭。自王文统诛后,钞法虚弊。为今之计, 莫若依汉、唐故事,括铜铸至元钱及制绫券,与钞参 行。”因以所织绫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当速行之。” 二月,又奏:“大都酒课,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众,比京 师当居三分之二,酒课亦当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 但总计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盗隐如此, 安可不禁?臣等已责各官增旧课二十倍,后有不如 数者,重其罪。”皆从之。

    至元二十三年八月辛酉,甘州饥,禁酒。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禁酒,免武冈、宝庆酒税,复弛宁夏酒 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二月“丙寅,榷酒醋税。己 卯,禁辽阳酒。夏四月庚申,以武冈、宝庆二路荐经寇 乱,免今年酒税课。六月辛酉,禁上都、桓州、应昌、隆兴 酒。秋七月丙戌,弛宁夏酒禁。”

    至元二十七年,禁酿酒,免大都等路酒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秋七月丙午,禁平地忙 安仓酿酒,犯者死。八月庚辰,免大都、平滦、河间、保定 四路流民租赋及酒醋课。十一月甲寅,禁上都酿酒, 己未,禁山后酿酒。”

    至元二十八年,严太原及山后酒禁,建“蒲萄酒室”以 酒课仍隶各府县。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三月“己亥,太原饥,严酒 禁。五月辛亥,宫城中建蒲萄酒室。九月壬子,酒醋课 不兼隶茶盐运司,仍隶各府县。”冬十月丁亥,严山后 酒禁按《食货志》: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课不隶 茶运司,福建酒醋之课不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 办之。”

    至元二十九年,以酒税课归有司,弛诸路酒禁,减杭 州酒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兴言,“福建盐课既设运司。又设四盐使司。今 若设提举司专领盐课。其酒税课悉归有司为便。”诏 从之。夏四月己卯。弛甘肃酒禁,榷其酤。辛巳,弛太原 酒禁,仍榷酤。八月戊午。弛平滦州酒禁。冬十月癸巳。 弛上都酒禁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丞相完泽等言, “杭州省酒课岁办二十七万馀锭,湖广、龙兴岁办止 九万锭,轻重不均。”于是减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广、 龙兴、南京三省分办。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禁酿酒及内外诸司营宴 饮费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六月壬辰。以甘肃等处米价踊贵。诏禁酿酒。”秋七月 壬子。禁内外诸司。减官吏俸。为宴饮费。

    成宗元贞元年闰四月己未弛甘州酒禁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元年秋七月丁亥免上都酒课三年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二年五月辛卯,罢荨麻林酒税羡馀。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三年,免鄂、岳等州酒课,禁和林酿酒。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年五月,鄂、岳、汉阳、兴国、常、澧、潭、 衡、辰、沅、宝庆、常宁、桂阳、茶陵旱,免其酒课。十一月庚 辰,禁和林酿酒。”

    大德五年,免酒课,禁酿酒。其储酒以养老,而无酿具 者勿问。

    按《元史成宗本纪》,五年夏四月癸巳,禁和林酿酒,其 诸王驸马许自酿饮,不得沽卖。九月丙辰,江陵、常德、 澧州皆旱,并免其门摊酒醋课。冬十月丙戌,以岁饥 禁酿酒。十一月己亥,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 酒之人,有预市而储之者,其无酿具者勿问。”

    大德六年,禁诸路军民酿酒。

    按《元史成宗本纪》:“六年春正月丙午,陕西旱,禁民酿 酒。十一月庚戌,禁和林军酿酒。十二月辛酉,御史台 臣复请禁诸路酿酒。帝嘉纳之。”

    大德七年,禁诸郡酿酒,以京师酒税课归户部。开太 原、平阳酒禁,弛浙西及京师酒课。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己酉,以岁不登,禁河 北、甘肃、陕西等郡酿酒。二月壬午,并大都盐运司入 河间运司,其所掌京师酒税课,令户部领之。五月己 丑,开上都、大都酒禁,其所隶两都州县及山后、河东、 山西、河南尝告饥者,仍悉禁之。闰五月癸未,诏上都 路应昌府,亦乞列思和林等处,依内郡禁酒。六月乙” 巳,浙西淫雨,民饥,免今年各户酒、醋课。冬十月戊子, 弛太原、平阳酒禁。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 酿酒。

    大德八年,开“《和林酒禁》,设大都槽房。”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六月癸未。开和林酒禁。立酒 课提举司按《食货志》。“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 房一百所。”

    大德九年,禁晋宁等路酿酒,并省大都槽房。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秋七月乙巳朔,禁晋宁、冀宁、 大同酿酒。”按《食货志》:“大都槽房,九年并为三十所, 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

    大德十年,弛大同路酒禁,复增大都槽房。

    按《元史成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丁卯。弛大同路酒禁。 按《食货志》。“大都槽房。十年复增三所。”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免诸路酒课,禁酿酒。

    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 都。秋七月癸酉,江浙水,民饥,诏酒醋门摊课程悉免 一年。九月丙子,中书省臣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 麦二十八万石,禁之便,河南益都诸郡亦宜禁之。”制 可。十一月乙亥,建康路属州县饥,诏免今年酒醋课。 十二月庚戌,山东、河南、江浙饥,禁民酿酒。

    武宗至大元年弛酒禁罢榷酤免酒课立酒课提举司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九月乙亥,弛诸路酒禁。 冬十月丁酉,罢大都榷酤。闰十一月丁未,以杭州、绍 兴、建康等路岁比饥馑,今年酒课免十分之三。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弛诸酒禁,立酒课提举司。 至大二年弛酒禁,既以御史台臣言,不宜遽弛,诏与 省臣议之。”

    按《元史武宗本纪》:“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冬十 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戊寅,御史台臣言,岁 凶乏食,不宜遽弛酒禁。”有旨:“其与省臣议之。”

    至大三年,赐酒人钞,复增槽房。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癸未,赐宣徽院使拙 忽难所隶酒人钞万五百八十八锭。”按《食货志》:“大 都槽房,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 若夫累朝以课程拨赐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 云。

    仁宗皇庆二年冀宁晋宁等路饥禁酿酒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二月庚辰,冀宁路饥,禁 酿酒。庚子,以晋宁、大同、大宁、四川、巩昌、甘肃饥,禁酒。 夏四月乙酉,真定、保定、河间、大宁路饥贫,禁酿酒。五 月辛丑,顺德、冀宁路饥,辰州水,禁酿酒。”

    延祐元年除四川酒禁又以诸路岁荒禁酿酒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春正月丙申,除四川酒 禁,兴元、凤翔、泾州、邠州岁荒,禁酒。十二月壬午,汴梁、 南阳、归德、汝宁、淮安水,敕禁酿酒。”

    延祐五年,禁诸路酒。

    按《元史仁宗本纪》:“五年三月癸未,和宁净州路禁酒冬十月辛卯,禁大同冀宁晋宁等路酿酒。十一月辛 酉,开成、庄浪等处禁酒。”

    延祐六年,禁甘肃济宁诸路酒。

    按《元史仁宗本纪》:六年三月“壬午,禁甘肃行省所属 郡县酿酒。六月丁丑,以济宁等路水,遣官阅视其民 乏食者赈之,仍禁酒。”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严“和林酒禁,弛陕西酒禁,复赐 酒人钞。”

    按《元史英宗本纪》:“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己 未,申严和林酒禁。五月辛卯,弛陕西酒禁。秋七月癸 卯,赐酒人钞十五万贯。”

    英宗至治元年诸路饥禁酒以营田提举司征酒税扰民命有司兼榷之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元年春正月癸巳,奉元路饥, 禁酒中。”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以营田提举司征酒税扰民。命 有司兼榷之。真定、保定、大名、顺德等路民饥,禁酿酒。 至治二年,诸路饥,禁酿酒。其河南、陕西等处弛禁 按《元史英宗本纪》,二年二月“壬子,河间路饥,禁酿酒。 三月癸酉,河南、两淮诸郡饥,禁酿酒。夏四月丙辰,恩 州饥,禁酿酒。五月己巳,彰德府饥,禁酿酒。十二月癸 未”,弛河南、陕西等处酒禁。

    至治三年五月乙巳,岭北米贵,禁酿酒。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禁诸路酿酒其瑞州路弛禁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闰月“己卯,河间、真定、 保定、瑞州四路饥,禁酿酒。夏四月辛丑,禁山东诸路 酒。九月戊申朔,禁大都、顺德、卫辉等十郡酿酒。十二 月丁酉,弛瑞州路酒禁。壬寅,大宁路、凤翔府饥,禁酿 酒。”

    泰定三年,禁汴梁、泾州路酿酒,弛大都、上都等处酒 禁。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三年二月乙丑,禁汴梁路酿酒。 五月乙巳,泾州饥,禁酿酒。九月丁巳,弛大都、上都、兴 和酒禁。十一月庚子,弛宁夏路酒禁。辛酉,弛成都酒 禁。”

    泰定四年,禁晋宁路酿酒。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帝四年十一月庚午,禁晋 宁路酿酒。”

    致和元年二月癸卯弛汴梁路酒禁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元年禁诸路酿酒唯上都开禁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十一月庚午,汴梁、河南 等路及南阳府频岁蝗旱,禁其境内酿酒。十二月戊 午,诏被兵郡县免杂役,禁酿酒。”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开上都酒禁。”

    天历二年,禁诸路酿酒,复开诸路酒禁。又以中书省 臣言,令在京酒课悉仍旧输官。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三月甲戌,开辽阳酒禁。冬十 月丙戌,禁奉元永平酿酒。十二月丁未,中书省臣言: “在京酒坊五十四所,岁输课十馀万锭,比者间以赐 诸王公主及诸官寺,诸王公主自有封邑,岁赐官寺 亦各有常产,其酒课悉令仍旧,输官为宜。”从之。开河 南冀宁路、四川重庆路酒禁。

    顺帝元统二年夏四月东平路水设酒禁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三年五月乙巳以兴州松州民饥禁上都兴和造酒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五年。秋七月丙子。开上都兴和等处酒禁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别儿怯不花请减酒课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别儿怯不花传》:“至正二 年,拜江浙行省左丞相,请日减酒课,为钱千二百五 十缗。”

    至正四年十一月戊申,河南民饥,禁酒。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五月壬午,陕西饥,禁酒。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八年五月丁巳,四川旱,饥,禁酒。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四年九月,禁河南、淮南酒。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五年闰月,上都路饥,诏严酒禁。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六年三月辛巳,复立酒课提举司。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太祖洪武二十七年令民设酒肆

    按《大政纪》:“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新建京都酒楼成。先 是,上以海内太平,思欲与民偕乐,乃命工部作十楼于江东诸门之外,令民设酒肆其间,以接四方宾旅。 其楼有鹤鸣、醉仙”、“讴歌、鼓腹、来宾重译等名。既而又 增作五楼,至是皆成。诏赐文武百官钞,命宴于醉仙 楼。”

    成祖永乐二年敕令甘肃诸屯多酿酒置毒以待虏寇

    按《大政纪》:“永乐二年七月辛酉,敕甘肃总兵左都督 宋晟,令诸屯多酿酒,探知虏寇将至,置毒酒中及河 井,退以避之。”

    宣宗宣德三年作酒谕示百官

    按:《大致纪》,宣德三年五月,上出酒谕示百官,时郎官 御史以酣酒相继败,故作《酒谕》。

    皇清

    康熙三十年

    十月二十六日

    上谕内阁:“闻畿辅谷价翔贵,遣户部笔帖式一员往。”

    谕直隶巡抚:“令其于所属地方以蒸酒糜米谷者,其加意严禁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