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十九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二十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十九卷目录

     杂税部汇考三

      宋二仁宗天圣七则 康定一则 庆历三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

      宁十则 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六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大观四则 政和五

      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七则 钦宗靖康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十九卷

    杂税部汇考三

    宋二

    仁宗天圣元年秋七月壬申除戎泸州虚估税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 年,有司请算缗钱及请岁会入中金钱,皆不 许。诏定场务税课岁额。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至道中,岁入税 课钱四百万贯。天禧末,增八百四万贯。天圣以来,国 用寖广,有请算缗钱以助经费者。仁宗曰:“货泉之利, 欲流天下,通有无,何可算也。”一日,内出蜀罗一端,为 印朱所渍者数重。因诏天下税务,毋辄污坏商人物 帛。又按志:天圣中,知雄州张昭远请岁会入中金 钱。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无,非以计利。”不许。终 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绝。

    按《文献通考》:“天圣中,诏有司裁定税课,或不登而州 县责衙前备偿者,立命罢之。” 又按《通考》,“仁宗时,诏 场务税课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员监临。又诏取一岁 中数为额,后虽羡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户,苛留商 贾,求羡馀以希赏。”

    天圣四年二月庚午,置“西界和市场。”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西夏榷场,天圣 中,陕西榷场二,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许之。及元昊 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后又禁 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

    天圣六年,罢诸州谷税,诏“弛两蜀榷矾之禁。”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六月丙寅,罢戎泸诸州谷税 钱。”按《食货志》:“至道中,白矾岁课九十七万六千斤, 绿矾四十万五千馀斤,鬻钱一十七万馀贯。真宗末, 白矾增二十万一千馀斤,绿矾增二万三千馀斤,鬻 钱增六万九千馀贯。天圣以来,晋、慈二州矾,募民鬻 之,季鬻矾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 分输一入官,馀则官市之。”无为军亦置务鬻矾,后听 民自鬻,官置场售之。私售矾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诏 弛两蜀榷矾之禁。

    天圣七年,减罢福建商税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福建运 司奏,“福州商税有当增收钱者八,当减钱者五,当不 收钱者十,当创收钱者十二。有旨创收、增收并不行, 馀依奏。”

    天圣八年,免被灾者牛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三月乙亥,诏河北被水州县, 毋税牛。”

    天圣九年,弛两川矾禁。

    按《宋史仁宗本纪》:“九年十一月丁亥,弛两川矾禁。”按食

    《货志》,六年既弛两蜀榷矾之禁,而本纪又载于“九年” ,疑一事,而志中年月有误。

    康定元年诏蠲州县所算名物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康定元年。西边 兵费不给。州县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 既而下诏敕励。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属。岁俭则免算 耕牛水乡又或弛蒲鱼果蓏之税。民流而渡河者亦 为之免算。应算而匿不自言者。虽听人捕告。抵罪如 旧法。然须物皆见在乃听。以防诬罔。至于岁课赢缩。 屡诏有司裁定,前后以诏蠲放者,不可胜数。

    庆历三年诏条征榷利害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三年六月“甲辰,诏诸路漕臣 令所部官吏条茶盐、矾及坑冶利害以闻。”

    庆历四年十二月辛亥,置保安、镇戎军榷场。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元昊请臣,数遣 使求复互市。庆历六年,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 继言驱马羊至,无放牧之地,为徙保安军榷场于顺 宁砦,既而蕃商卒无至者。”按本纪玉海俱作四年置保安镇戎军榷场而志作

    “六年” 疑年月有误,故附于此。

    庆历五年,会诸税课入之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张方平曰:“庆历五 年,诸路盐酒商税岁课比景德《会计录》增三四倍以 上。” 又按《玉海》,“景德中,盐课收三百五十五万缗,庆 历五年七百十五万缗。景德中,商税收四百五十万 缗,庆历五年收一千九百七十五万。景德中,酒课收 四百二十八万缗,庆历五年收一千七百一十万。”

    嘉祐 年复禁西人互市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嘉祐初,西人侵耕屈野河地,知并州庞籍谓:非绝其互市,则内侵不 已。且闻出兀臧讹庞之谋,若互市不通,其国必归罪 讹庞,年岁间然后可与计议。”从之。初第禁陕西四路 私与西人贸易,未几乃悉绝之。

    嘉祐六年,矾税罢入刍粟,复入缗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时河东矾积益 多,复听入金帛刍粟。刍粟虚估高,商人利于入中。麟 州粟斗实直钱百,虚估增至三百六十。矾之出,官为 钱二万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计粟实直钱才六千, 而矾一驮已费本钱六千。县官徒有榷矾之名,其实 无利。嘉祐六年罢入刍粟,复令入缗钱。矾以百四斤 为”一驮,入钱京师榷货务者,为钱十万七千,入钱麟、 府州者又减三千,自是商贾不得专其利矣。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复许西人互市

    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春正月丁巳,即皇帝位。 八月戊午,复西夏和市按《食货志》:“四年,河东经略 司言,西界乞通和市。自夏人攻庆州大顺城,诏罢岁 赐,严禁边民无得私相贸易。至是上章谢罪,乃复许 之。”

    神宗熙宁元年诏民输官物石炭自怀流民复业者俱勿税命河东转运司经画矾盐遗利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皇祐中,晋、慈入 矾二百二十七万三千八百斤,以易刍粟之类,为缗 钱十三万六千六百。无为军矾售缗钱三万三千一 百。治平中,晋、慈矾损一百九万六千五百四斤,无为 军矾售钱岁有常课,发运使领之,视皇祐数无增损。 隰州矾至是入三十九万六千斤,亦以易缗钱助河 东”岁籴。熙宁元年,命河东转运司经画矾盐遗利。李 师中言:“官积矾三百斤,走卤消耗,恐后为弃物。”诏令 商人入中粮草,即以偿之。

    按:《文献通考》:“熙宁元年,诏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赋赍 货至边贸易以转官者,毋税石炭,自怀至京不征。流 民复业者,所过免算。”

    熙宁二年,蠲竹木税,禁边民勿与西夏通市。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壬午,“蠲竹木税。”按 《食货志》:“二年令泾原熟户及河东、陕西边民勿与西 夏通市。”

    熙宁三年,置市易司于古渭砦,禁私矾越界。始令场 务课利听本州比较。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王韶置市 易司于秦凤路古渭砦。又按《志》,三年罢潞州交子 务,以防中纳粮草,算请矾盐故也。知庆州王广渊言, “河东矾为利源之最,请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别立矾 法,专置提举官。”诏遣光禄丞杨蟠会议以闻。蟠言:“坊 州产矾,官虽置场,而商多私售。请置镬户,定其数,许 于陕西北界黄河,东限潼关,南及京西均、房、襄、邓、金 州、光化军,令镬户递相保察,或私卖越界,禁如私白 矾法。”仍增官获私矾辄以夹杂减斤重之法。从之。 按《文献通考》:三年九月中书札子详定编敕所参详, 自来场务课利增亏,并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额, 始牒转运司,令本处趁办,往复经动年岁,虚“有留滞。 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额比较。”有旨从之,而本州 比较自此始。

    熙宁四年,复与夏人通市,定承买酒坊场输税之额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因回使议立和 市,而私贩不能止,遂申诏诸路禁绝。既而河东转运 司请罢吴堡,于宁星和市如旧。而麟州复奏夏人之 请,乃令鬻铜锡以市马,而纤缟与急须之物皆禁西 北岁入马,事具《兵志》。楚蜀南粤之地与蛮獠溪峒相 接“者,以及西州沿边羌戎,皆听与民通市。”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三司:“凡民承买酒曲坊场,率千 钱输税五十,储之以禄吏。”

    熙宁五年,以在京商税院隶提举市易务。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熙宁以来,河北、 河东、陕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赋赍货至边贸易以输 官者勿税,河北流民复业者,所过免算。后以岁稔虑 逸,税课复旧。五年,以在京商税院隶提举市易务。 熙宁六年,置市易于兰庆渭延等州。”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增置市易 于兰州。自后于熙河兰湟庆渭延等州各置折博务。 湖北路及沅锦黔江口,蜀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场。 熙宁七年,令舶船遇风至诸州,即送所隶近地舶司 榷赋,减国门税。”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诏发运使 薛向曰:“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比言者请置司泉州, 其刱法讲求之。”七年,令舶船遇风至诸州界,亟报所 隶,送近地舶司榷赋分买泉福濒海舟船,未经赋买 者,仍赴司勘验。时广州市舶亏岁课二十万缗,或以 为市易司扰之,故海商不至。令提举司究诘以闻。既 而市易务吕邈入舶司阑取蕃商物,诏提举司劾之。

    又按《志》,“七年,减国门之税数十种,钱不满三十者。”

    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门皆责以课息,近令随闲要分

    等以检捕获失之数为赏罚。既而以岁旱,复有是命。 熙宁八年,诏市利钱凡纳正税三百文以下者,并勿 收。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手诏问 中书:“贾贩之物法不税者,其市利钱当输否。”时有司 创税贾物之入京者。谓之市利钱以禄吏。帝疑焉,故 问之。 郑侠《奏议跋后》云:“建言者以诸门及本务税 钱额亏折,皆是官员饶税过多。而吏人受财,公共偷 瞒不知,乃为市易拘拦商旅入务官买。以致商旅不 行。税乃大亏也。”遂立条约,专拦皆有食钱,官员不得 饶税,专拦取钱。依《仓法》,官员妄饶税,并停替。仍会问 诸处:每商旅纳官税一百文,即专拦所得市利钱几 何。诸处申约:官税一百,专拦等合得事例钱十文。官 中遂以为定例,每纳税钱一百文,别取客人事例钱 六文,以给专拦等食钱。已而市易司作弊,于申收事 例钱项即声说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为所 收事例钱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谓所收之 税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钱十文。只如苎麻一斤收钱 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钱五文,却问客人别要事例钱 一十文。本门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并不施行,致客 人为事例钱故,屡与专拦相拖拽,云:我官钱十文纳 了,你却问我要甚事例钱?必须取条贯分明详谕,方 肯纳钱而去。不三五日间,适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状, 准三月二十七日圣旨,市利钱三百文以下税钱者, 皆无市利钱矣。看详有司当立法时,取专拦所得事 例钱,以供专拦逐月食钱。不曰事例钱,而以市利名 之者,盖取《孟子》所谓“有贱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 意以为名,是贱之也。又从而多取之以益官,岂不谬 哉?宜圣上闻之,自三百以下税钱并不收市利也。 熙宁九年,议罢杭、明州市舶,隶广州,立与化外人私 贸易罪赏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九年,集贤殿修 撰程师孟请罢杭、明州市舶,诸舶皆隶广州一司,令 师孟与三司详议之。是年,杭明广三司市舶收钱粮、 银、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 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 个、颗、脐、只粒。又按《志》,九年立与化外人私贸易罪 赏法。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其货物专掌于三司 之催辖司,而度支、赏给案判官置簿督计之。至是,以 私贩者众,故有是命。未几,又禁私市硫黄、焰及以 卢甘石入他界者,河东亦如之。

    熙宁十年,通计以前天下州军商税额。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年以前,天 下诸州商税岁额四十万贯以上,东京、成都二十一 务,兴元三务。

    二十万贯以上:蜀九务,彭八务,永康五务,梓二务,遂 二务。

    十万贯以上开封二十三务,寿八务,杭十二务,眉二 务,绵二务,汉二务,嘉八务,邛十九务,简四务,果一务, 戎三务,泸六务,合一务,怀安三务,利三务,阆一务,剑 七务,三泉县二务,夔二务。

    五万贯以上:西京二十六务,北京十四务,徐七务,郓 十二务,初三务,颍十一务,沧二十二务,博十四务,棣 十一务,秦六务,德十三务,京兆十二务,楚八务,真五 务,庐六务,成五务,杨七务,蕲八务,无为八务,资一务, 高邮八务,苏五务,普一务,昌三十八务,洋八务,兴二 务,大宁监一务,达一务,施五务,涪六务。

    五万贯以下,南京九务,青十务,齐十一务,沂五务,兖 九务,淮阳二务,济六务,单五务,濮八务,襄八务,邓七 务,许十务,蔡十六务,陈六务,滑一务,澶十务,瀛七务, 滨六务,思六务,凤四务,永静军九务,真定十五务,河 中十一务,陕六务,并九务,延十六务,凤翔十五务,亳 十一务,舒十九务,宿九务,光七务,黄九务,湖十务,婺 八务,秀七务,信八务,洪十一务,吉七务,潭七务,荣一 务,雅十一务,广安三务,富顺监一务,巴五务,蓬一务, 云安二务,福十二务,黔七务,忠二务,万六务,渝三务, 三万贯以下密六务,登四务,莱四务,潍三务,曹四务, 淄十一务,郢二务,唐五务,孟七务,汝七务,郑九务,冀 七务,雄一务,相七务,邢七务,定十七务,怀八务,卫八 务,洺九务,深五务,磁十一务,赵六务,保一务,永宁一 务,华八务,通利三务,同十一务,耀九务,邠四务,解五 务,庆十一务,商四务,宁六务,环六务,泽五务,陇八务, 渭十八务,阶二务,德顺一务,干八务,通远一务,潞六 务,晋六务,绛六务,汾五务,海四务,泰七务,泗七务,滁 四务,和六务,濠四务,涟水二务,越九务,润六务,明三 务,常五务,湿六务,台八务,处七务,衢八务,睦六务,江 宁五务,宣九务,歙六务,江六务,池十三务,饶六务,太 平八务,南康七务,虔六务,广德二务,袁九务,兴国二 务,临江五务,衡一务,江陵十四务,鄂八务,安五务,岳 十一务,黎一务,汉阳三务,荆门二务,文六务,龙二务集七务,璧一务,南剑十三务,开一务,建七务,泉九务, 汀八务,漳十务,广十四务,昌化三务,潮五务。

    “一万贯。”以下随三务,金十七务,均三务,信阳二务,莫 三务,霸三务,乾宁一务,信安一务,鄜五务,虢四务,坊 四务,岷三务,原六务,仪四务,府二务,代十九务,隰九 务,忻一务,石六务,辽五务,威胜五务,平定四务,南安 三务,建昌二务,通二务,桂阳二务,鼎四务,澧四务,陵 井监四务,峡五务,梁山一务,邵武三务,康十六务,南 雄六务,《英》八务。

    五千贯以下:广济一务,房一务,保安一务,安肃一务, 丹四务,广信一务,顺安二务,保安三十务,镇戎六务, 熙一务,庆成二务,鄜一务,宪一务,岚一务,慈二务,宁 化一务,火山一务,岢岚一务,保德一务,抚二务,大通 监二务,江宁三务,筠三务,永三务,柳一务,邵三务,全 二务,归一务,辰一务,沅四务,复二务,茂一务,南平三 务,兴化八务,循四务,韶三务,连四务,贺二十一务,封 三务,端一务,新一务,南恩一务,惠四务,梅二务,春九 务,桂十四务,容五务,邕一务,象七务,融一务,昭十二 务,梧一务,藤一务,龚一务,浔三务,贵十务,柳九务,宜 五务,宾四务,横三务,化五务,高六务,雷二务,白一务, 钦一务,郁林一务,万安一务,朱崖一务,廉五务,琼一 务,蒙一务,窦二务,南仪一务。

    元丰元年定各县鬻矾之法蠲滨棣沧州细微杂税禁北界卖书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丰元年,定畿 内及京东西五路,许卖晋隰矾;陕西自潼关以西,黄 河以南,达于京西均、房、襄邓、金州,则售坊州矾。矾之 出于西山、保、霸州者,售于成都、梓州路;出无为军者, 馀路售之。私鬻与越界者,如私矾法。”自熙宁初,矾法 始变,岁课所入,元年为钱三万六千四百缗有奇,并 增者。五年乃取熙宁六年中数,定以十八万三千一 百缗有奇为新额。至元丰六年,课增至三十三万七 千九百缗。而无为军矾岁课一百五十万斤,用本钱 万八千缗。自治平至元丰,数无增损。又按《志》,元年, 滨棣沧州竹木鱼果炭箔税不及百钱者蠲之。又 按《志》,元年复申卖书北界告捕之法。

    元丰二年,令“贾人入高丽者,给引发船,无引者如盗 贩法。置堆垛场于泗州,官运商货,征其船算以官监 务增收钱,留助募役。”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丙子,诏立高丽交易 法。按《食货志》:“二年,贾人入高丽货及五千缗者,明 州籍其名,岁责保给引发船,无引者如盗贩法。”先是 禁人私贩,然不能绝。至是复通中国。故明立是法。 又按《志》:二年,熙河路制置边防财用李宪擅榷本路 商货,令漕臣蒋之奇劾其罪。导洛通汴司请置堆垛 场于“泗州,贾物至者先入官场,官以船运至京,稍输 船算。”

    按《文献通考》:二年,三司言:人户买扑官监及非新酬 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 “官监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 募役,兼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若失此钱,恐不 能继。”争辩久之,乃从司农之请。

    元丰三年,禁私载商货入汴。除《海南收税格纳法》。定 《市舶条约》。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近京以 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场,非导洛司船而载商税入 汴者许纠告。虽自请税,犹如私载法。惟日用物非贩 易若发箔、柴草、竹木之类勿禁。琼管奏:“海南收税较 船之丈尺谓之格纳。其法分三等,有所较无几,而输 钱多寡十倍。贾物自泉、福、两浙、湖广至者,皆金银物 帛,直或至万馀缗。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 类,直才百一,而概收以丈尺。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 遂乏牛米。请自今用物贵贱多寡,计税官给文凭,听 鬻于部内,否则许纠告,以船货给赏。”诏如所奏。又 按《志》,三年,中书言:广州市舶已修定条约,宜选官推 行。诏广东以转运使孙回,广西以陈倩,两浙以副使 周直孺,福建以判官王子京,罢广东帅臣兼领。 元丰五年,免广西“濒海商人至广州请引”,范锷请“置 密州市舶司、板桥镇抽解务。”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广西漕臣 吴潜言,“雷化州与琼岛对境,而发船请引于广州舶 司,约五千里。乞令广西濒海郡县,土著商人载米、谷、 牛酒、黄鱼及非舶司赋取之物,免至广州请引。”诏孙 回详度行之。知密州范锷言:“板桥濒海,东则二广、福 建、淮浙,西则京东、河北、河东三路,商贾所聚,海舶之 利,颛于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桥镇置抽 解务。”

    元丰六年。诏蠲商人所逋倍税。其正税限年完纳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京东漕臣 吴居厚言。“商人负正税七万六千馀缗。倍税十五万 二千馀缗。”诏蠲其倍税。纳正税。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又按志。六年。诏都转运使吴居厚 条析以闻。

    元丰七年,禁鬻天下祠庙。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府界诸 路坊场钱岁收六百九十八万六千缗,谷帛九十七 万六千六百石匹有奇。新法既鬻坊场河渡司农又 并祠庙鬻之。募人承买。收取净利。官既得钱。听民为 贾区庙中判应天府张方平言管下五十馀祠。百姓 尽已承买。阏伯主祀大火。火为国家。盛德所承。微子 开国于宋,亦本朝受命建号所因。又有双庙,乃唐张 巡、许远。今既许承买,小人以利为事,必于其间营为 招聚,纷杂冗亵,岁收甚微,实损大体。欲乞不卖此三 庙,以称国家严恭之意。”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国,无 甚于斯。”于是天下祠庙皆得不鬻。明年二月,中丞邓 润甫言:“兴利之臣议前代帝王陵寝,皆合请射耕垦, 而司农可之。缘此唐之诸陵,悉见芟刈,闻昭陵以剪 伐无遗,乞下所属,依旧禁止。”诏从之。

    元丰 年,令民间交易,官为给据收息。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元丰时,令民 有交易则官为之据,因收其息。”

    哲宗元祐元年禁夏人互市令卖矾毋抑扰民间定在京商税新额会杭明广三州市舶出纳数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二月庚午,禁边民与夏 人为市。按《食货志》:元年,户部言,“商旅贩矾,旧听其 便。迺者发运司请用河东例,令染肆铺户连保豫买, 颇致抑扰。”诏如旧制。又按志:元年,户部请令在京 商税院酌取元丰八年钱五十五万二千二百六十 一缗有奇,以为新额,自明年始。

    按:《文献通考》:元年杭明广三州市舶,是年收钱粮银、 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 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 颗、脐只粒。 又按《通考》:元年,侍御史刘挚言:“坊场旧 法,买户相承,皆有定额,毋得增价。新法乃使实封入 状,唯利价高,有旧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后类多 败阙。请罢实封之法,令诸路转运、提举司会新旧之 数,酌取其中,立为永额,召人承买。其后详定《役法》所 度之事,请下之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为额; 增亏不常,以酌中为额。或前次所负及五分,县以闻 州,州与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满承买、抵当之制, 馀皆如旧法。”从之。

    元祐二年,置泉州市舶司。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提举市舶司,掌 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元祐初, 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按《食货志》:三年置密州板 桥市舶司,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于泉州。贾人由 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货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 召保,毋得参带兵器。或可造兵器及违禁之物。官给 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莱州境 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元祐三年。置密州板桥市舶司。更定在京商税课额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范锷等复 言“广南福建淮浙贾人航海贩物至京东河北河东 等路。运载钱帛丝绵贸易。而象犀乳香珍异之物。虽 尝禁榷。未免欺隐。若板桥市舶法行。则海外诸物积 于府库者必倍于杭明二州。使商舶通行无冒禁罹 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风水之虞。乃置密州板 桥市舶司。又按《志》,三年在京商税又以天圣岁课 为额。盖户部用五年并增之法,立额既重,岁课不登, 故言者论而更之。

    元祐五年,诏“损减场务钱数。”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五年户部郎 中高镈言,“场务败阙者请止损净息,其省额如故。”从 之。又诏无人承买者许自陈,损其钱数,明谕以召人, 愿增价者听,若不售则更减之。减及八分而不售者, 提刑司审核权停闭。

    元祐七年,罢诸路承买土产税场。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罢诸路承 买土产税场。初罢江南路承买,而河东转运司以为 较,元祐六年官盐额增三万馀缗,遂行之诸路。 元祐八年,权蠲商人粜卖力胜之税。”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权蠲商人 载米入京,粜卖力胜之税。先是,熙宁六年,苏、湖岁稔, 谷价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胜税不至。尝命权蠲 惠止一方,未为定法。及汴泗垛场法行,谷船毋得增 置,而力胜之税益三之一。至是,苏轼言:“法不税五谷, 请削去力胜钱之条,而行天圣免税之制。”既而尚书 省亦言在京谷贵,欲平其直,复权蠲之。后徽宗宣和 中,以州县灾伤并赡给都下,亦一再免,旋复如旧。惟 两浙并东北盐,以盐事司之请,遂不复征。

    按《文献通考》:八年,商人载米入京粜者力胜税权蠲。 兵部尚书苏轼上言:“臣闻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谷,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 贱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辏,以压太贵之直,自先王 以来未之有改也。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 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废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 古所无之弊法,百世之下,书之《青史》曰:“收五谷,力胜 税钱,自皇宋某年始也。”臣窃为圣世病之。臣顷在黄 州,亲见累岁谷熟,农夫连车载米入市,不了盐酪之 费;所蓄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又在浙西,累岁亲 见水灾,中民之家有钱无谷,被服珠金,饿死于市。此 皆官收五谷,力胜税钱,致商贾不行“之咎也。”臣闻以 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今陛下每遇 灾伤,捐金帛,散仓廪,自元祐以来,盖所费数千万石, 而饿殍流亡,不为少衰。只如去年浙中水灾,陛下使 江西北雇船运米,以救苏、湖之民,盖百馀万石,又计 籴本水脚,官费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业破产, 无所告诉。与其官司“费耗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 所立五谷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 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虽目下 稍失课利,而灾伤之地不必尽烦陛下出捐钱谷如 近岁之多也。今《元祐编敕》虽云灾伤地分虽有例亦 免,而谷所从来,必自丰熟,地分所过不免收税,则商 贾亦“自不行。议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灾伤则邻路免 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虽以今之法小为疏通,而 隔一州一路之外,丰凶不能相救,未为良法。须是尽 削近岁弊法,专用《天圣附令》指挥,乃为通济。”臣窃谓 若行臣言,税钱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谷无税, 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见钱、回货自皆 有税,所得未必减于力胜。而灾伤之地,有无相通,易 为赈救,官司省费,其利不可胜计。今肆赦甚近,若得 于赦书带下,光益圣德,收结民心,实无穷之利。取《进 止》。

    元符元年令户部取天下税务五年所收酌多寡为中制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自哲宗即位,罢 导洛物货场。“绍圣四年,蓝从熙提举京城所。欲复其 事。令泗州及京师洛口各置垛场,并请复面市、牛羊 圈。”诏下尚书省,久之遂寝。至是提举汴河堤岸王宪 复言之。且请假温、明州运船给用。命太府少卿郑仅 同详度。明年竟诏勿行。五年,令户部取天下税务五 年“所收之数,酌多寡为中制,颁诸路揭版示之,率十 年一易,其增名额及多税者,并论以违制。”按本纪绍圣止有四

    年,但载元符元年六月《改元志》称“绍圣五年” ,仍旧年号也。

    徽宗崇宁元年秋七月甲午诏杭州明州置市舶司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崇宁元年复置

    杭、明市舶司官吏如旧额。

    崇宁三年,诏“蕃商欲往他郡者,从舶司给券,官司印 卖契书收息。”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令蕃商欲 往他郡者,从舶司给券,毋杂禁物奸人。初,广南舶司 言海外蕃商至广州贸易,听其往还居止,而大食诸 国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东贩易。故有是诏。

    按《文献通考》,“三年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 旁等契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 外,量收息钱,助赡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又按 《通考》,“徽宗自崇宁来,言利之臣,殆析秋毫,其最甚若 沿汴州县创增锁栅,以牟税利。官卖石灰,增卖二十 馀场,而天下市易务炭皆官自卖,名品琐碎,则有四 脚铺床”、“榨磨”等钱、“水磨钱”、“侵街房廊钱”、“庙图钱”、“淘沙 金钱”,不得而尽记也。

    大观元年定河北河东矾额罢官卖从商贩宽典卖牛畜舟车倍税之期复置市舶司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符三年,崇仪 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矾非便。若即河北产矾地置场 官买,增价出之,罢运晋矾,则官获净利,无运载之劳, 民资地产,省犯法之弊。”诏下户部。初,熙、丰间东南九 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之。元祐初通商,绍圣复熙丰 之制。大观元年,定河北、河东矾额各二十四万缗,淮 南九万缗,罢官卖,从商贩。而河东、河北、淮南各置提 举官。又按《志》,“元年,凡典买牛畜舟车之类,未印契 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税。”按《职官志》:元年,复置浙广 福建三路市舶官。按泉州市舶司置于哲宗元祐二年密州市舶司置千元祐三年杭

    明州市舶司置于徽宗崇宁元年,不闻废罢。而《职官志》乃云“大观元年复置” ,与《食货志》不符。姑并存之,以待考定。

    大观二年,诏蠲诸门杂税。御史中丞石公弼请以市 舶司归转运司,罢卖钞旁息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二年。御史中丞 石公弼。请以诸路提举市舶归之转运司。不报按 《食货志》。“二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屦、谷菽、鸡鱼、蔬果、 柴炭、瓷瓦器之类。并蠲其税。岁终计所蠲数。令大观 库给偿。”

    按,《文献通考》:“二年,以出卖钞旁息钱事涉苛细,罢之大观三年,诏户部申坊场钱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臣僚言 “比岁诸郡求以坊场增给公帑。不啻二十馀万缗。且 虑朝廷封桩。寖为厨传之费。请考元丰旧制。详议行 之。”诏令户部以所用封桩及坊场钱数申尚书省。

    按:“坊场” 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务” 者入“榷酤门” ;明言“货税” 者入《征商门》;而泛言“坊场” 者则以附杂征榷之后。

    大观 年,令“天下并输免夫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祐中。吕大防 等主回河之议。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钱。大观中修滑 州鱼池埽。始尽令输钱。帝谓事易集而民不烦。乃诏 凡河堤合调春夫。尽输免夫之直。定为永法。及是王 黼建议。乃下诏曰:“大兵之后。非假诸路民力。其克有 济。谕民。国事所当竭力天下并输免夫钱。夫二十千。 淮”浙、江、湖、岭、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馀万缗。河 北群盗因是大起。

    政和元年复官鬻矾罢商贩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政和初,复官鬻, 罢商贩如旧制。淮南矾事司罢归发运司,上供矾钱 责以三万三千一百缗为额。”

    政和三年,诏“官吏及使臣等毋得市蕃商禁物,减矾 课额。”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凡海舶欲至福 建、两浙贩易者,广南舶司给防船兵仗,如诣诸国法。 广南舶司鬻所市物货,取息毋过二分。”政和三年,诏 “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并舶司使臣等,毋得 市蕃商香药禁物。”又按《志》:“三年,有司奏减河北、河 东并淮南矾额,计十六万缗。”

    政和四年,矾额复循《大观》之制。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政和五年。河北河东绿矾。听客贩于东南九路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河北河东 绿矾。听客贩于东南九路。民间见用者。依通商地籍 之。听买新引带卖。大率循仿盐法。

    政和 年。始增收税钱。复钞旁息钱。议创经制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政和间漕臣 刘既济申明于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收 税钱窠名自此起。 又按《通考》。“出卖钞旁息钱,政和 中应奉事起乃复行。”

    按《玉海》:“政和间,陈亨伯为陕西转运使,始议创经制 钱,大率添酒价,增税额,官卖契纸,公家出纳,每千收 二十三。其后行之东南,又行之京东西、河北,岁入数 百万缗。”

    重和元年诏禁榷货增羡钦廉州创驿令交人博买臣僚言民间遗嘱等俱令输钱给凭又请税便道经由之物

    按《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诏禁榷货,添 酒价,取醋息。按《食货志》: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顺久, 毋令阻其贸易。初,广西帅曾布请即钦、廉州各创驿, 令交人就驿博买。至是,即用瑛兼广西转运副使,同 王蕃计划焉。

    按《文献通考》: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 书,令输钱给印文凭。其丝绵缣帛即其乡聚市鬻者, 亦令先历近地场务请税,寻皆罢之。八月,臣僚又言, 税物由便道者,请令批引致务参验并税之。诏户部 下诸路漕司计划以行。

    宣和元年秀州请复置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宣和元年,秀州 开修青龙江浦,舶船辐辏,请复置监官。先是,政和中 置务设官于华亭县,后江浦湮塞,蕃舶鲜至,止令县 官兼掌,至是复设官专领焉。”

    宣和二年,诏“宫观、寺院、臣僚之家商贩,仍令关津搜 阅输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宫观寺院 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岁 终以次数报转运司取旨。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 之物免税,至建中靖国初,马牛驼驴骡已不入服用 之例,而比年臣僚营私谋利者众,宫观寺院多有专 降免税之旨,皆以船艘贾贩,故有是诏。

    宣和三年,诏“罢税例外,新增一分之税,蚕织、农具、耕 牛皆蠲税一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漕臣刘既济起 应奉物,两浙、进南等路税例外增一分以供费。三年 诏罢之,凡以蚕织、农具、耕牛至两浙、江东者,给文凭, 蠲税一年。”

    宣和四年,令舶司鬻蕃国进奉物以增税钱,归应奉 司。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蕃国进奉 物。如元丰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发至京师。违者 论罪。又按志,四年,令诸路近岁所增税钱悉归应奉司。

    宣和五年,委诸州通判拘收钞旁定帖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 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外,馀路并逐州。 委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

    宣和七年,以岁歉权免诸税。提举常平杨连奏“蠲牛 税二年。”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以岁歉之 后,用物少而民艰食,在京及畿内油炭、面、布絮税,并 力胜钱并权免。提举京东常平杨连奏:“本路牛价贵, 田多荒莱,请令贩牛至本路者,仍给文凭蠲税,俟二 年足如旧。”从之。

    宣和 年,罢矾税比较增亏法,又议民输免夫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宣和间,矾税举 比较增亏赏罚,未几,以扰民罢。又按《志》:自夏人叛 命,诸路皆谋进筑,陕以西保甲皆运粮。后童贯又自 将兵筑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穷讨深入,凡六七年。宣 和末,馈饷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时边臣争务开 边,夔峡岭南不毛之地,草创郡邑,调取于民,费出于 县官,不可胜计。最后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仓廪皆 竭,兵士饥忿,有掷瓦石击守贰,刃将官者。燕山郭药 师所得,常胜一军,计口给钱廪,月费米三十万石,钱 一百万缗,河北之民力不能给,于是免夫之议兴。初, 黄河岁调夫修筑埽岸,其不即役者输免夫钱。熙、丰 间,淮南科黄河夫,夫钱十千,富户有及六十夫者,刘 谊盖尝论之。

    钦宗靖康元年诏诸路提刑准旧法釐定税额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靖康元年,诏都 城物价未平,凡税物权更蠲税一年。臣僚上言,“祖宗 旧制并政和新令场务立额之法,并以五年增亏数 较之,并增者取中数,并亏者取最高数,以为新额,故 课息易给而商旅可通。近诸路转运司不循其法,有 益无损,致物价腾踊,官课愈负。请令诸路提刑下诸 郡准旧法厘正立额。”诏依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