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一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一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三

      后汉高祖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四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三则 雍熙三则 端

      拱二则 淳化二则 至道二则 真宗咸平四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一

      则 乾兴一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五则 明道二则 景祐二则 康定一则 庆历

      五则

    食货典第二百一卷

    盐法部汇考三

    后汉

    高祖   年峻立盐铁之禁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汉高祖入 汴之年,属戎虏猾夏之后,国用尤窘,故盐铁之禁甚 峻。明年,李守贞叛于河中,传檄于邻藩,以疏汉之不 道云:咸鹾不通,从铢两者遭刑;农器不行,务耕耘者 束手。”则汉之立法可知矣。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诏改盐法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元年 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碱盐者,犯 一斤已上处死。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 至是始革之。”

    广顺二年,敕禁私盐,令庆州青白盐抽税。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九月 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麹法如后:一、诸色犯盐麹,所 犯一斤已下至一两,决臂杖十七,配役一年;五斤已 下,一斤已上,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五斤已上,并决 重”杖一顿处死。应所犯盐麹,关津门司、厢巡、村保,如 有透漏,并行勘断。一,刮碱煎链私盐,所犯一斤已下, 决脊杖三十,配役三年;一斤已上,并决重杖,一顿处 死。所犯私盐,若捉到碱土、碱水,祇煎成盐,称盘定罪。 逐处凡有碱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繇,常须巡简 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他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系省钱充。至 死刑者,赏钱五十贯文;不及死刑者,三“十贯文。一、颗 盐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 犯盐例科断。”一、乡村人户所谓蚕盐,祇得将归裛茧 供盐,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如违,并同诸色 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 县镇,委三司明行指挥。一、凡卖盐麹,须并于官场官 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 麹例》科断。一,诸官场务,如有羡馀出利盐麹,并许尽 底报官。如衷私货卖者,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麹》例 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 并同罪科断。一、所犯盐麹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 卑幼奴婢同犯,抵罪家长主首。如家长主首不知情, 抵罪造“意者”,其馀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 断遣。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 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 盐归家供食。仍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 文帐,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简 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 前分擘开坐,勿令一处请给供使。”敕令:“应诸道今后 若捉获犯私盐麹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即断遣 讫奏。若稍设疑误抵,须申奏取裁。”十月戊申,解州刺 史、兼两池榷盐使张崇训言:“两盐池周围极远,以棘 为篱,别无城壁。其巡警牙官,数百步一人,向未立法, 犹有犯禁。近奉九月十日《条流虽不该,制置盐场务 司亦已晓谕,今来未审依旧法用新条。诏依新敕。先 是,汉法,犯盐一斤一两死之。太祖以其用法太峻,兼 不足以惩奸,乃改法加至五斤处死。主者但欲严酷 以集事,不顾治道之可否,故张崇训有是奏。

    按:《文献通考》:二年敕令庆州榷盐务今后每青盐一 石依旧抽税钱八百八十五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 税钱五百八十五陌盐五升,此外不得别有邀求。又 敕诸色犯盐麹五斤以上,并重杖处死以下科断有 差。刮碱煎链私盐,所犯一斤以上断死以下科断有 差。人户所请蚕盐,祇得将归裛茧供食,不得传易货 “卖,违者照私盐科断。”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 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 数目,攒定文帐,部领人户请给,勒本处官吏及所在 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 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 广顺三年,诏“定青白盐池税利,并乡村合请蚕盐,州 城县镇严切简较,不得放入城门。”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三月 诏曰:“青白池务,素有定规,祇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 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五百、 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改法 已来,不便商贩,蕃人入界,本州务及诸巡镇倍加安 抚,不得侵欺。如蕃人将羊马货价,须平和交易,不得 纵任牙人,通同脱略,故为抑陵。访闻边上镇铺于蕃 汉户人市易,粜馀衷私抽税,今后一切止绝,如违,必 加深罪,各令知悉。”青白盐池在盐州北,唐朝元管四 池,曰乌池、白池、瓦窑池、细项池,今出税置吏,唯乌、白 二池而已。宁、庆诸州,民有自池务买盐经过处,皆定 税利。十二月,三司使奏:“诸道州府,逐年俵散户人颗 盐,除俵乡村外,有州城县镇郭下,旧请屋税蚕盐处, 自前元不敢入城门,以广顺二年敕,却许放入。缘州 城县镇郭下,各有粜场,切虑放入税盐,紊乱条法,难 为简较。其州城府县镇郭下,所俵年约六千馀石,征 钱万五千八百贯,起来年欲住俵,其元征钱,未审征 否。”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 俵,其盐钱亦不征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州城 县镇,严切简较,不得放入城门。”

    世宗显德元年诏食末盐州郡令食颗盐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显德元年 十二月,帝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者,多 于食颗盐界分。盖卑湿之地,易为刮碱煎造,岂唯违 我榷法,兼又以我好盐。况末盐煎链般运,费用倍于 颗盐,今宜分割十馀州,令食颗盐,不唯沿流辇运省 力,兼且少人犯禁,时论便之。”自是曹宋已西十馀州 皆食颗盐焉。

    显德二年,改立盐法。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八月 二十四日宣节头文:“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阳 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灶,及 应是碱池,并须四面修置墙壍。如是地里均远,难为 修置,墙壍即是壕篱为规隔。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盐、 夹尝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 色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并当勘断。所有捉事 告事人,赏钱一两已上至一斤,赏钱二十贯文;一斤 已上至一十斤,赏钱三十贯文;一十斤已上,赏钱五 十贯文。《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碱池,并须立标标 出,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盐节级、村保、地主、邻 人同共巡简。若诸色人偷刮碱地,便仰收捉及诸色 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事告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 十疋;获二人,赏绢二十疋;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 绢五十疋。刮碱煎盐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 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碱处地分,并刮碱人住 处,巡简节级所繇村保等,各决脊杖十八,令众一月 放依旧勾当。刮碱处地主不切简较,决脊杖十七,令 众一月放一课。盐池分界内,有刮碱煎链盐货,所犯 并依前项。”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 侵犯,及将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司依下项条 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 官。所经“历地分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 臀杖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贯文;一斤 已上至十斤,决脊杖十五,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 钱七贯文;二十斤已上,不计多少,决脊杖十七,配发 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一十贯文。一、诸州府 人户所请蚕盐,不得于乡村里私货卖,及信团头脚 户盐司请盐,节级所繇等克折粜卖。如有犯者,依诸 色犯盐例科断。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 家界内有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其犯盐 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

    显德三年,诏“漳河已北仍旧官场粜盐。”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敕:“漳 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 内,仍旧禁法,其乡村并不许盐货通商,逐处有咸卤 之地,一任人户煎链兴贩则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 商界。”

    显德五年,诏“岁支盐三十万斛,以给江南。”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五年,既取 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 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久 居,当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三十万斛,以给江南,士 卒稍稍归之。

    ===辽===

    太祖   年命取古汉城盐给军

    按《辽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盐䇲之法,则自 太祖以所得汉民数多,即八部中分古汉城别为一 部治之。城在炭山南,有盐池之利,即后魏滑盐县也, 八部皆取食之。及征幽蓟还,次于鹤刺泺,命取盐给 军,自后泺中盐益多,上下足用。”

    太宗会同 年置榷盐院于香河县

    按《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同初,太宗有 大造于晋,晋献十六州地,而瀛莫在焉,始得河间煮 海之利,置榷盐院于香河县。于是燕云迤北,暂食沧 盐。一时产盐之地,如渤海镇城、海阳、丰州阳洛城、广 济湖等处,五京计司各以其地领之。其煎取之制,岁 出之额,不可得而详矣。”

    圣宗统和四年南京留守奏增盐铁钱折绢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四年,南京留守奏,“百姓岁输 三司盐铁钱折绢不如直。诏增之。”

    宋一

    太祖建隆二年班易盐货给两池盐定官盐阑入之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私链货 易盐。五月丁丑,以安邑、解两池盐给徐、宿、郓、济。 按 《食货志》,盐之类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颗盐,《周官》所谓 盐盐也。鬻海鬻并鬻碱而成者曰末盐,《周官》所谓“散 盐也。”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 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尢重私贩之禁。引池 为盐,曰解州。解县、安邑两池,垦地为畦,引池水沃之, 谓之种盐,水耗则盐成。籍民户为畦夫,官廪给之,复 其家。募巡逻之兵百人,目为“护宝都。”岁二月一日垦 畦,四月始种,八月乃止。安邑池每岁岁种盐千席,解 池减二十席,以给本州及三京,京东之济、兖、曹濮单 郓州、广济军,京西之滑、郑、陈、颍、汝、许、孟州,陕西之河 中府、陕虢州、庆成军,河东之晋、绛、慈、隰州,淮南之宿、 亳州,河北之怀州及澶州诸县之在河南者。凡禁榷 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则蔡、 襄、邓、随、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阳军;陕西则京兆、凤 翔府、同、华、耀、干、商、泾、源、邠、宁、仪、渭、鄜、坊、丹、延、环、庆、秦、 陇、凤、阶、成州、保安镇戎军及澶州诸县之在河北者, 颗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 三十四钱,有三等。先是,五代时盐法太峻,建隆二年, 始定官盐阑入法,禁地贸易至十斤、鬻碱盐至三斤 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 请;三年,增阑入至三十斤、鬻盐至十五斤,坐死;蚕盐 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按《文献通考》:宋朝之制,颗盐出解州安邑、解县两池, 以户民为畦夫,悉蠲其他役,每岁自二月一日垦畦, 四月始种,八月乃罢官廪给之。安邑池每户岁种盐 千席,解池减二十席,募兵百人,目为“护宝都”,以巡逻 之,以给本州及三京,京东之济兖曹濮单郓州、广济 军,京西之滑、郑陈颍汝许孟州,陕西之河中府、陕虢 州、庆成军,河东之晋、绛、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 之怀州及澶州诸县之在河南者。“末盐煮海,则楚州 盐城监岁煮四十一万七千馀石,通州丰利监四十 八万九千馀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 万六千馀石,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 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 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 安复、潭、鼎、鄂、岳、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洛要 三场,岁煮四十七万七千馀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 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之光、 寿、濠、泗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密州涛洛 场,岁煮三万二千馀石,以给本州及沂、潍州,杭州场 岁煮七万七千馀石,明州昌国东西监三十万一千 馀石,秀州场二十万八千馀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 缨、永嘉二场七万四千馀石,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 馀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福州长青场岁煮五 百一万五千馀斤,以给福建路。广州东莞、静安等十 三场,岁煮二万四千馀石,以给本州及封、康、英、韶、端、 潮、连、贺、恩、新、惠、梅、循、南雄州。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 南安军,廉州白石、石康二场,岁煮一百五十万斤,以 给本州及容、白、钦、化、蒙、龚、藤、象、宜、柳、邕、浔、贵、滨、梧、横、 南仪、郁林州,又高、窦、春、雷、融、琼、崖、儋、万安州各煮以 给本州,无定额。大率煮海有亭,户盐丁鬻”于官,或折 租税,亦有役军士定课煮者。又有滨州场,岁煮二万 一千馀石,以给本州及棣、祁州杂支并京东之青、淄、 齐州煮井者。益州路则陵井监及二十八井,岁煮一 百十四万五千馀斤;绵州二十四万馀斤;邛州九井, 二百五十万斤;眉州一井,一万馀斤;简州十九井,二 十七万斤;嘉州十五井,五万九千馀斤。雅州,一井,一 千六百馀斤。汉州,一井,五百馀斤。《梓州路》,则梓州一 百四十八井,三百六十六万馀斤。资州九十四井,六 十四万二千馀斤。遂州三十五井,四十一万六千馀斤。果州四十三井,十四万六千馀斤。普州三十八井, 二十二万九千馀斤。昌州,八井,四万馀斤。泸州淯井 监及五井,七十八万三千馀斤。富顺监十四井,一百 一十七万三千馀斤。利州路则阆州,一百二十九井, 六十一万馀斤。夔州路则夔州、永安监,十一万七千 馀斤。忠州五井,五十一万三千馀斤。达州三井,十九 万馀斤。万州五井,二十万九千馀斤。黔州四井,二十 九万七千斤。开州一井,二十万四千斤。云安军“云安 监及一井八十一万四千馀斤,大宁监一井一百九 十五万馀斤,以各给本路。监则官掌井,则土民斡鬻, 如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煮卤者。”并 州永利监岁煮十二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及忻、代、 石、岚、宪、辽、泽、潞、麟、府州,威胜、岢岚、火山、平定、宁化、保 德军,许商人贩卖,如川峡之制。凡颗末盐皆以五斤 为斗。颗盐卖价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钱,有三等; 末盐卖价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钱,有二十一等。五代 时,盐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盐阑入禁法,贸易至 十斤,煮碱至三斤,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 十斤以上,徒三年;增阑入三十斤,煮碱至十斤,坐死; 蚕盐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建隆三年,增定“阑入”之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增阑入至 三十斤,鬻盐至十五斤坐死。蚕盐入城市百斤以上 者奏裁。”

    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禁峡州盐井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二年,弛“江北监盐亭户缘江樵采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李煜世家》,“乾德二年,诏 江北许诸州民及诸监盐亭户缘江采捕,过江贸易。 先是,江北置榷场,禁商人渡江及百姓缘江樵采。是 岁以江南荐饥,特弛其禁。”

    开宝三年夏四月己亥罢河北诸州盐禁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四年夏四月己巳,诏“禁岭南商税盐麹如荆湖 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七年,以峡官自鬻盐,诏“斤减十钱,又减成都盐 钱,校诸州盐课。”

    按《宋史太祖本纪》,七年秋七月丙辰,诏减成都府盐 钱。 按《食货志》:“鬻井为盐曰益、梓夔利,凡四路。益州 路一监,九十八井,岁鬻八万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 州路二监,三百八十五井,十四万一千七百八十石。 夔州路三监,二十井,八万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 一百二十九井,一万二千二百石。各以给本路。大为 监,小为井。监则官掌,井则土民干鬻,如其数输课,听 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承旧利,官自鬻盐。”开宝 七年,诏斤减十钱,令干鬻者有羡利,但输十之九。 按《文献通考》:“七年,诏三司校诸州盐麹市征课而殿 最之。令诸州知州、通判官、兵马都监、县令所掌盐麹 及市征地课等,并亲临之,月具籍供三司”,秩满,较其 殿最,欺隐者置于法,募告者赏钱三十万。

    开宝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诏“茶盐榷酤 用开宝八年额。”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太平兴国元年。”即开宝九年诏:“先是,募民掌 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 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 后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禁江南通商盐定阑入黥面之刑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己酉,令江南 诸州盐先通商处,悉禁之。 按《食货志》:阑入坐死,自 乾德四年后,每诏优宽。太平兴国二年,乃诏阑入至 二百斤以上鬻碱,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 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送阙下。

    太平兴国三年,增川峡官粜盐价,悉蠲未偿之课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右拾遗郭 泌上言:“剑南诸州官粜盐,斤为钱七十。盐井浚深,鬻 盐极苦,樵薪益贵,辇之甚难。加之风水之虞,或至漂 丧。豪民黠吏相与为奸,贱市于官,贵粜于民,至有斤 获钱数百,官亏岁额。民食贵盐望稍增旧价为百五 十文”,则豪猾无以规利,民有以给食。从之。有司言:“昌 州岁收虚额盐万八千五百馀斤,乃开宝中知州李 佩掊敛以希课最废。诸并薪钱岁额外课部民鬻盐, 民不习其事,甚以为苦,至破产不能偿其数,多流入 他部,而积年之征不可免。”诏悉除之,其旧额二万七 千六十斤如故。

    太平兴国八年三月甲申,除福建诸州盐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元年五月庚戌朔除江南盐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考证
    “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复禁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四年,诏:“私市契丹盐者,一斤以上论罪有差。”又 令商人输粟塞下,增其直,江淮给颗末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代州宝兴军之 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雍熙四年,诏犯者自 一斤论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阙下” 按《文献通考》:四年,禁代州宝兴军等处民私市北虏 骨堆渡及桃山盐,犯之论罪有差。雍熙后以用兵乏 馈饷,令商人输刍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荆湖给以 颗末盐。

    端拱元年西川许商贩阶文州青白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端拱元年七月, 西川食盐不足,许商贩阶、文州青白盐、峡络井盐、永 康军崖盐,勿收算。川峡诸州自李顺收后,增屯兵,乃 募人入粟,以盐偿之。”

    端拱二年,令商人输粟京师,给江、淮茶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二年,置折中 仓,听商人输粟京师,优其直,给江淮茶盐。”

    淳化四年罢盐铁度支使置茶盐制置使及发运使禁盐池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四年五月“戊申,罢盐铁户部 度支等使。七月戊戌,复沿江务,置诸路茶盐制置使。”

    按《李继迁传》:“四年,转运副使郑文宝议禁盐池,用”

    困继迁。数月,边人四十二族万馀骑寇环州,屠小康 堡。太祖乃遣钱若水弛其禁,因抚慰之。 按《郑文宝 传》,文宝为陕西转运副使。先是,诸羌部落树艺殊少, 但用池盐与边民交易谷麦。会馈挽趋灵州,为继迁 所抄。文宝建议,以为“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 白盐为命尔,请禁之,许商人贩安邑、解县两池盐于 陕西,以济民食,官获其利而戎益困,继迁可不战而 屈。”乃诏自陕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 其罪。行之数月,犯者益众。戎人乏食,相率寇边,屠小 康堡,内属万馀帐亦叛。商人贩两池盐,少利,多取他 迳出唐、邓、襄、汝间邀善价,吏不能禁。关、陇民无盐以 食,境上骚扰。上知其事,遣知制诰钱若水驰传视之, 悉除其禁,召诸族抚谕之,乃定。既而文宝复请禁盐, 边民冒法抵罪者甚众。太常博士席羲叟决狱陕西, 廉知其事,以语中丞李昌龄,昌龄以闻。文宝又奏减 解州盐价,未满岁,亏课二十万贯,复为三司所发。乃 命盐铁副使宋太初为都转运使,代文宝还,下御史 台鞫问,具伏,下诏切责,贬蓝山令。

    按《墨庄漫录》:“发运使淳化四年始建官焉。六路转输 于京师者,至六百二十万石;通、泰、楚、海四州煮海之 盐以供六路者,三百二十馀万石。”

    淳化五年,改“犯阑入黥面者,配牢城。”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阑入“黥面。”至淳 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止配本州牢城。”

    至道二年两池得盐三十七万席有奇禁淮南通行盐税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二年十一月甲午,禁淮南通 行盐税。 按《食货志》:“二年,两池得盐三十七万三千 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年,鬻钱七十 二万八千馀贯。”

    至道三年三月,真宗即位。夏四月丁未,罢盐铁、度支、 户部副使。八月丙申,罢盐井役。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 年以度支使梁鼎言陕西官自鬻盐复以公私不便罢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咸平中,度支使 梁鼎言“陕西沿边解盐,请勿通商,官自鬻之。”诏以鼎 为陕西制置使。又以内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陕西 青白盐事。承睿言:“鄜、延、环、庆、仪、渭等州洎禁青盐之 后,今商人入刍粟运解盐于边货鬻,其直与青盐不 至相悬。是以民食贱盐,须至畏法,而蕃部青盐难售。 今闻运解盐于边,欲与内地同价,边民必冒法图利, 却入蕃界私贩青盐,是助寇资而结民怨矣。”继又有 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请候至边部斡运,及乘传至解 池,即禁止商贩,旋运盐赴边,公私大有烦费,而边民 顿无入市,物论纷扰。于是命判盐铁勾院林特、知永 兴军张咏详议,以为公私非便,请复旧“商贩。”诏切责 鼎,罢度支使。 按《梁鼎传》:鼎为右谏议大夫、度支使, 时西鄙未宁,建议陕西禁解池盐,所在官鬻,诏从之, 以鼎为制置使,杨覃为转运使,张贺副之。又以内殿 崇班杜承睿同制置盐事。议者多言边民旧食青盐, 其价甚贱,洎禁青盐以困贼,令商贾入粟,运解盐于 缘边,价直与蕃盐不相远,“故蕃部赍盐至者,不能货 鬻。今若禁解池盐与内地同价,则民必冒禁;复市青 盐,乃资盗粮也。”时刘综为陕西转运使,鼎奏罢之。综 归朝,亦密陈其非便。鼎既行,即移文禁止盐商,所在 约束乖当,延州刘廷伟、庆州郑惟吉皆不从规画。又鼎奏运咸阳仓粟以实边,粟已陈腐,鼎即与民,俟秋 收易新粟。朝廷闻而止之,上封章密陈其烦扰者甚 众,鼎始谋多沮,遂令林特乘传与永兴张咏会鼎等 同议可否,于是依旧通盐商。鼎坐首议改作非是,诏 罢度支使,守本官。 按《李仕衡传》,仕衡监虔州税,召 还,判三司盐铁勾院。度支使梁鼎言:商人入粟于边, 率高其直而售以解亶,商利益博,国用日耗。请调“丁 夫转粟而辇盐诸州,官自鬻之,岁可得缗钱三十万。” 仕衡曰:“安边无大于息民,今不得已而调敛之,又增 以转粟挽盐之役,欲其不困,何可得哉?”不听,遂行鼎 议,而关中大扰。乃罢鼎度支使,以仕衡为荆湖北路 转运使。 按《刘综传》,综为陕西转运副使,转太常博 士,时梁鼎议禁解盐官自货鬻,乃命综与杜承睿制 置青白盐事。综条上利害,力言非便,卒罢其事。 按 《林特传》,特判三司户部勾院,梁鼎制置陕西青白盐, 前后上议异同,真宗选特与知永兴军张咏同商利 害,所奏合旨。

    咸平四年陈恕等议江湖通商卖盐非宜。诏从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凡盐之入,置仓 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盐。又置转般 仓二,一于真州,以受通、泰、楚五仓盐,一于涟水军,以 受海州涟水盐。江南、荆湖岁漕米至淮南,受盐以归。 东南盐利,视天下为最厚。盐之入官,淮南、福建、两浙 之温、台、明斤为钱四,杭、秀为钱六,广南为钱五。其出 视去盐道里远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咸平 四年,秘书承、直史馆孙冕请“令江南、荆湖通商卖盐, 缘边折中粮草,在京入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为 利实多。设虑淮南因江南、荆湖通商,或至年额稍亏, 则国家折中粮草,足赡边兵,中纳金银,实之官库,且 免和顾车乘差扰,民户冒寒涉远。借如荆湖运钱万 贯,淮南运米千石,以地里脚力送至穷边,则官费民 劳,何啻数倍。”诏吏部侍郎陈恕等议。“恕等为江湖官 卖盐,盖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卖 官盐,立乏一年课额。”冕议遂寝。

    按《文献通考》:四年十月,秘书承直史馆孙冕上言曰: “茶盐之制,利害相须,若或江南、荆湖通商卖盐,缘边 折中粮草,在京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为利实多。 今若便放行,即南中州军且令官卖,商人既已入中, 候其换易交引,往至亭场,川路修遐,风波阻滞,计须 二年以上方到江潭。未即间官卖盐课,已倍获利入, 纵其坌集,稍侵官卖之额。然以增补亏,于官无损,缘 边入中,又委输愈多。况三路官卖旧额止百三十万 贯,臣计在北所入已多,在南所亏至少,旧额钱数,必 甚增盈。其淮南禁盐,有长江之限,但严切警巡,明立 赏罚,则官卖盐课,必不亏悬。设使淮南因江南、荆湖 通商之后,官吏怠慢,或至年额稍亏,则国家以折中 粮草赡得边兵,以中纳金银实之官库,且免和雇车 乘差扰。户民冒涉凛寒,经历遐远,借加荆湖运钱万 贯,淮南运米千石,地里脚力送至穷边,则官费民劳, 何啻数倍!”诏吏部侍郎陈恕等议其事。恕等上议曰: “江、湖之地,素来官自卖盐,禁绝私商,良亦有以。盖由 近煮海之地,息犯禁之人,官得缗钱,颇资经费。且江 湖之壤,租赋之中,谷帛虽多,钱刀盖寡。每岁买茶入 榷,市铜铸钱,准粮斛以益运输,平金银以充贡入。乃 至京师便易,南土支还,赡用之名,实藉盐钱饮助,居 常度费,犹或阙供。今若悉许通商,则必顿无储,拟未 有别钱备用,盐法讵可更张?且变制改图,事非细故, 若匪”官盐住卖,则又私商不行,即令住卖,官盐立乏 一年课额。况行商算画,必务十全,岂有江湖官犹卖 盐,边塞私肯入粟?假令敢入私物,获请官盐,首初运 到江湖,必须官私竞贸。既而官价高大,私价低平。多 粜商盐,则官盐不售;并依官价,则私价太高。公私两 途,矛盾不已,则官利失而私商困矣。况不“即住卖,而 望商人入中槁粟者,未之有也。既入中槁粟,而望课 利不亏者,亦未之有也。向者淮南通商,亦于边上折 中,一岁之内,入数甚微,粮则不及万锺,草则都无一 束。近者陕西盐法,亦令纳秸资边,一年之间,数亦无 几,全无实验,但有虚名。江湖若放通商,淮南亦须撤 禁。”三处既私商杂扰,两浙“必官盐流离,透漏浸淫,禁 不可止。乍变易则江湖为首,终紊乱则淮浙相兼。大 失公储,莫救边备,施于今日恐未叶宜。”从之。

    按《渑水燕谈录》:“咸平中,孙冕乞于江淮、荆湖通商卖 盐,许商人于边上入粮草或京中纳钱帛,一年之内, 国家预得江淮、荆湖三路卖盐课额,而又公私之利 有十倍焉。”为陈恕等沮之,遂寝。

    咸平五年夏四月癸巳,复雄州榷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咸平六年六月丁亥,复盐铁、度支、户部副使。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二年川峡诸州许以盐易丝帛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德二年,榷三司使丁谓言“川峡粮储充足。请以盐易丝帛。”诏诸州 军食及二年近溪洞州三年者从其请。

    大中祥符元年诏泸州灶户正至寒食准假三日所收日额准除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中祥符元年 诏泸州南井灶户。遇正至寒食。各给假三日,所收日 额仍与除放。”

    大中祥符三年,解盐自生,减泸州淯井盐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八月庚申,解州池盐不种自 生 按《五行志》:“三年八月,解州盐池,紫泉场也,次二 年里许,不种自生,其味特嘉。命屯田员外郎何敏中 往祭池庙。八月,东池水自成盐,仅半池,洁白成块,晶 莹异常。祀汾阴,经度制置使陈尧叟继献,凡四千七 百斤,分赐近臣及诸列校。” 按《食货志》:“三年,减泸州 淯井”监课盐三之一。

    大中祥符五年夏四月壬子,除通、泰、楚“州盐亭户积 负丁额盐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陕西转运使张象中请立《盐利条约》, 不许。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陕西转运 使张象中言:“两池所贮盐,计直二千一百七十六万 一千八十贯,虑尚有遗利,望行条约。”真宗曰:“地利之 阜,此亦至矣,过求增羡,虑有时而阙。”不许。

    天禧元年免潮州逋盐募人入缗钱粟帛易盐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三月“庚申,免潮州逋盐 三千七十万有奇。” 按《食货志》:“天禧初,始募人入缗 钱粟帛,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

    乾兴元年淮南盐罢易粟帛第令入钱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兴元年,入钱 货京师,总为缗钱一百十四万。会通、泰鬻盐岁损,所 在贮积无几。因罢入粟帛,第令入钱,久之积盐复多。”

    仁宗   年减成都诸路盐课募人入钱货及米于诸路取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仁宗时,成都梓 夔三路六监与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岁课减 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岁课 减十一万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岁课减四百 九十二石三斗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岁课减三千 一百八十四石。各以给一路,夔州则并给诸蛮,计所 入”盐直,岁输缗钱五分,银䌷绢五分。又募人入钱货 诸州即产盐厚处取盐,而施、黔并边诸州,并募人入 米。

    天圣 年定诸路盐经界禁私贩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圣以来,两池 畦户总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为之,户岁出 夫二人,人给米日二升,岁给户钱四万。为盐岁百五 十二万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计为六 十五万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 皆官役。乡户衙前及民夫谓之帖头。”水陆漕运而通 商州军,并边秦、延、环、庆、渭、原、保安、镇戎、德顺,又募人 入中刍粟,以盐偿之。凡通商州军,在京西者为“南盐”, 在陕西者为“西盐”,若禁盐地则为“东盐”,各有经界,以 防侵越。

    天圣三年八月戊午,以忠州盐井岁增,课为民害,诏 除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四年闰五月辛亥。复陕西永丰渠以通解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河渠志》:天圣四年闰五 月,陕西转运使王博文等言,“准敕相度开治解州安 邑县至白家场永丰渠,行舟运盐,经久不至劳民。”按 此渠自后魏正始二年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 入黄河以运盐。故号永丰渠。周齐之间,渠遂废绝。隋 大业中,都水监姚暹决堰浚渠,自陕郊西入解县,民 赖其利。及唐末五代乱离,迄今湮没,水甚浅涸,舟楫 不行。诏三司相度以闻。

    天圣七年,淮南盐始罢给两浙路。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其在淮南曰楚 州盐城监,岁鬻四十一万七千馀石;通州丰利监,四 十八万九千馀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 五万六千馀石。各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 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 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 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 洛要三场,岁鬻四十七万七千馀石,涟水军海口场 十一万五千馀石,各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 之光、泗、濠、寿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天圣 中,通、楚州场各七,泰州场八,海州场二,涟“水军场一, 岁鬻视旧减六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馀石,以给本 路及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旧并给两浙路,天圣 七年始罢天圣八年,诏“定盐法及淤溉陈留等八县碱池,罢三 京、二十八州军盐禁,听商人受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八月丙戌。诏详定盐法。冬十 月丙申,弛三京、河中府、颍、许汝、郑、郓济、卫、晋、绛、虢、亳、 宿等二十八州军盐禁 按《食货志》:天圣初,计置司 议茶盐利害,因言“两池旧募商人售南盐者,入钱京 师榷货务。乾兴元年岁入才二十三万缗,视天禧三 年数损十四万。请一切罢之。专令入中并边刍粟及 为”之增约束,申防禁,以绝私贩之弊。久之,复诏入钱 京师,从商人所便。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辇盐,百姓 困于转输。天圣八年,上书者言:“县官禁盐,得利微而 为害博。两池积盐为阜,其上生木合抱,数莫可较,宜 听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宽民力。”诏翰林学士盛度、御 史中丞王随议,更其制度,因画通商五利上之曰:“方 禁商时,伐木造船辇运,兵民不胜疲劳,今去其弊,一 利也;陆运既差帖头,又役车户,贫人惧役,连岁逋逃, 今悉罢之,二利也;船运有沉溺之患,纲吏侵盗,杂以 泥沙硝石,其味苦恶,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盐,三利 也;钱币,国之货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镪不出,民用 益蹙。今岁得商人出缗钱六十馀万助经费,四利也; 岁减盐官、兵卒、畦夫佣作之给,五利也。”十月,诏罢三 京、二十八州军榷法,听商人入钱若金银,京师榷货 务受盐两池,行之一年,视天圣七年增缗钱十五万。

    按《河渠志》:“八年九月癸未,提举出卖解盐张景温。”

    言“陈留等八县碱池,可引黄、汴河水淤溉。”诏次年差 夫。

    明道元年废杭秀二州盐场及河中府碱场禁民鬻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元年五月壬子,废杭秀二州 盐场。” 按《食货志》:“河北、陕西亦有鬻碱为盐者,然其 利薄。明道初,尝诏废河中府庆成军碱场,禁民鬻盐, 以侵池盐之利。”

    明道二年,淮南盐听商人仍入钱粟京师。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参知政事 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 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 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 而莫能止。比岁运河浅涸,漕挽不行,远州村民顿乏 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 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 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愿权听通商 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 钱及粟帛,计直予盐。盐一石约售钱二千,则一千五 百万石可得缗钱三千万以资国运,一利也;江湖远 近皆食白盐,二利也;岁罢漕运糜费,风水,覆溺舟人, 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时漕盐,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 商人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时范仲淹安抚江 淮,亦以疏通盐利为言。即诏知制诰丁度等与三司 使、江淮制置使同议,皆谓听通商,恐私贩肆行,侵蠹 县官,请敕制置使益漕船运至诸路,使皆有二三年 之蓄,复天禧元年制,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 南、荆湖州军易盐,在通、楚、泰、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 者,毋得出城,馀州听诣县镇,毋至乡村。其入钱京师 者,增盐予之。并敕转运司经画本钱,以偿亭户。”诏皆 施行。

    景祐元年三月癸未诏解州畦户逋盐蠲其半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二年。淮南诸路罢博易。仍入钱京师如故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诸路博易 无利。遂罢。而入钱京师如故。

    康定元年弛京师榷法通淮南盐给京东诏商人愿受东南盐者入刍粟其川峡以银易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岁课减耗,命翰 林学士宋庠等以天圣九年至宝元二年新法较之, 视乾兴至天圣八年旧法,岁课损二百三十六万缗。 康定元年,诏京师、南京及京东州军、淮南宿、亳州皆 禁如旧。未几,复弛京师榷法,并诏三司议通淮南盐 给京东等八州。于是兖、郓、宿、亳皆食淮南盐矣。” 又 按《志》: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南盐者 加数与之。会河北谷贱,三司因请内地诸州行三税 法,亦以盐代京师所给缗钱,籴二十万石止。 又按 《志》:元年,淮南提点刑狱郭维言:“川峡素不产银,而募 人以银易盐。又盐酒场,主者亦以银折岁课。故贩者 趋京师及陕西市银以归,而官得银,复辇至京师,公 私劳费。请听入银京师榷货务或陕西并边州军,给 券受盐于川峡,或以折盐酒。岁课愿入钱二千当银 一两。”诏行之。既而入银陕西者少,议盐百斤,加二十 斤予之,并募入中凤翔、永兴。会西方用兵,军食不足, 又诏入刍粟并边,俟有备而止。刍粟虚,估高,盐直贱, 商贾利之。西方既无事,犹入中如故,夔州转运使蒋

    贲以为“入中十馀年虚费,夔盐计直二十馀万缗,今
    考证
    陕西用池盐之利,军储有备,请如初。”诏许之。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 南盐者,加数予之。而河北复出三税法,亦以盐代京 师所给缗钱。然东西盐利特厚,商旅不愿受金帛,皆 愿得盐。江湖漕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 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无赖之 徒,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 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 而建之汀州与虔接。虔盐既不善,汀故不产盐,多盗 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 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梅、循、惠、广七州之地, 所至污人妇女,掠人谷帛,与巡捕吏斗格,至杀伤吏 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 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粜盐岁才及百万斤,朝廷以 为患。职方员外郎黄炳请增近岁所增官估,斤为钱 四十。以虔州十县五等户夏秋税率百钱令籴盐二 斤,随夏税钱入偿官。从之。

    庆历 年以判户部勾院王琪言增荆湖盐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庆历初,判户部 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尝以荆湖盐估高,诏斤减三钱 或二钱,自后利入寖损,请复旧估,可岁增缗钱四万。” 许之。

    庆历元年,以淄、潍、青、齐等州岁凶,弛盐禁,听人贸易, 官收其算。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鬻海为盐,曰京 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凡六路。其鬻盐之地曰 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灶户,户有盐丁,岁课入官,受 钱或折租赋,皆无常数,两浙又役军士定课鬻焉。诸 路盐场废置,皆视其利之厚薄,价之赢缩,亦未尝有 一定之制。末盐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钱,有二十 一”等。至道三年,鬻钱总一百六十三万三千馀贯。其 在京东曰密州涛洛场,一岁鬻三万二千馀石,以给 本州及沂、潍州,惟登、莱州则通商。后增登州四场。旧 南京及曹、濮、济、兖、单、郓、广济七州军食池盐,馀皆食 二州盐,官自鬻之。庆历元年冬,以淄、潍、青、齐、沂、密、徐、 淮、扬八州军仍岁凶菑,乃诏弛禁,听人贸易,官收其 算,而罢“密登岁课,第令户输租钱。”其后兖、郓皆以壤 地相接,罢食池盐,得通海盐,收算如淄、潍等州。自是 诸州之官不贮盐,而百姓蚕盐,岁皆罢给,然输钱如 故。

    庆历二年,复京师榷法,又诏“入中陕东、河东者,偿以 钱帛及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巳,复京师榷盐法。”

    按《食货志》:“自元昊反,聚兵西鄙,并边入中刍粟者。”

    “寡,县官急于兵食,调发不足,因听入中刍粟,予券趋 京师榷货务,受钱若金银;入中他货,予券偿以池盐。” 繇是羽毛、筋角、胶漆、铁炭、瓦木之类,一切以盐易之。 猾商贪吏,表里为奸,至入椽木二,估钱千,给盐一大 席,为盐二百二十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盐直益贱, 贩者不行,公私无利。庆历二年,复京师榷法,凡商人 “虚估受券,及已受盐未鬻者,皆计直输亏官钱。内地 州军民间盐,悉收市入官,官为置场,增价出之。”复禁 永兴、同、华、耀、河中、陕、虢、解、晋、绛、庆成十一州军商盐, 官自辇运,以衙前主之。又禁商盐私入蜀,置折博务 于永兴、凤翔,听人入钱若蜀货易盐,趋蜀中以售。久 之,东南盐池悉复禁榷,兵民辇运,不“胜其苦,州郡骚 然。所得盐利,不足以佐县官之急。并边务诱人入中 刍粟皆为虚估,腾踊至数倍,大耗京师钱币,帑藏益 虚。” 又按《志》,二年又诏“入中陕东河东者,持券至京 师,偿以钱及金帛各半之。不愿受金帛者,予茶盐香 药惟其所欲。”而东南盐利厚,商旅皆愿得盐。

    庆历三年,诏令官吏条茶盐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六月甲辰,诏诸路漕臣令所 部官吏条茶盐利害以闻。”

    庆历 年,益州盐复旧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益利盐入 最薄,故并食大宁监解池盐,商贾转贩给之。庆历中, 令商人入钱货益州,以射大宁监盐者万斤,增小钱 千缗,小钱十当大钱一,贩者滋少。蜀中盐踊贵,斤为 小钱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彦博以为言,诏皆复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