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九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二

      唐二穆宗长庆二则 文宗太和二则 开成三则 宣宗大中六则 僖宗光启一则

       昭宗天复一则

      后梁太祖开平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二则 明宗天成三则 长兴一则 废帝清泰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三则

    食货典第二百卷

    盐法部汇考二

    唐二

    穆宗长庆元年罢榷盐加盐估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田弘正举魏博 归朝廷,穆宗命河北罢榷盐。”

    按《旧唐书本纪》,长庆元年三月戊申,罢河北榷盐法, 许约计课利都数付榷盐院。辛亥,盐铁使王播奏,“江 淮盐估每㪷加五十文,兼旧三百文。” 按《册府元龟》元年正月制,度支盐铁使户部应纳税 茶,兼粜盐中须纳见钱者,亦与时估匹段及斛㪷。如 情愿纳见钱,亦任稳便,仍永为常式。三月,敕乌池:在盐 州每年粜盐收博榷米,以一十五万石为定额。又诏: “河朔初平,人希德泽,且务宽大,使之获安。其河北榷 盐,法宜权停。仍令度支与镇、冀、魏博等道节度审酌 商量,如能约计课利钱数,分付榷盐院,亦任稳便。”自 天宝兵兴已来,河北盐法羁縻而已。暨宪宗用皇甫 镈奏,置税盐使,同江淮两地榷利,人苦扰禁,戎镇亦 频上诉。故有是命。是月,盐铁使王播奏:“扬州白池两 处纳榷场,请依旧为院。”又奏:“请:诸道盐院粜盐付商 人,每斗加五十文,通旧三百文价。请诸处煎盐场停 置小铺,粜盐,每斗加三十文,通旧一百九十文价。”又 奏:“应管前盐户、盐商并诸盐院停场官吏所繇等,前 后敕制,除两税,不许差役追扰。今请更有违越,县令 奏闻贬黜,刺史罚一季俸科,再犯者,奏听进止。”并从 之。十二月,盐铁使奏:“请应江淮粜盐加价有差,以助 军用,至军罢日停。”从之。

    长庆二年,诏议《粜盐法》,不果。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户部侍郎张平 叔议榷盐法弊,请粜盐可以富国,诏公卿议其可否, 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条诘之,以为不可, 平叔屈服。”

    按《旧唐书本纪》:“二年三月,以鸿胪卿、判度支张平叔 为户部侍郎充职。平叔以曲承恩顾,上疏请官自卖 盐,可以富国强兵,陈利害十八条。诏下其疏,令公卿 详议。中书舍人韦处厚随条诘难,固言不可,事遂不 行。”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张平叔为户部侍郎,判度支, 上言度支所管榷盐,旧法为弊年深。臣今请官中自 粜盐法,可以富国强兵,劝农积货。疏其利害十八件。 诏下其奏,令公卿议。中书舍人韦处厚抗论不可,以 平叔条制不周,经虑未尽,以为利者反害,以为简者 至烦,乃即其条目,随以设难。平叔一条云:“应简得公 私盐,当日具都数申度支,便任府县差人勾当,出粜 多少,逐月申报。粜价之内,所得见钱去上都一千里 者,任市当土布绢处。”厚驳曰:“窃以《禹贡》‘甸服五百里, 近者纳草,远者纳米,是量远近而制轻重也。今言千 里外市绢,则是千里内须送见钱;兴元、洋州并是八 百里内骆谷,道路险阻非常,若送见钱,实为不可’。”又 一件云:“州县所要粜盐人,委所在长吏于当州当县 仓督录事佐吏以下本所繇中拣选,不得差配百姓。 如有乡村去州县路远处,即州县拣定所繇,将盐就 乡村粜易处。”厚驳曰:“臣曾任刺史,所繇入乡村,是为 政之大弊。一吏到门,百家纳货。今陛下方以清净简 易,休息苍生,宜去其冗员,除其蟊贼。今山、剑州县,境 土至阔,其令若行,烦扰至甚。”又一条云:“臣今欲献盐 法,归于简易,但委州县,则无不济。伏缘所务至重,须 以庙堂宰臣充关内、河东、山、剑等道盐铁使。”处厚驳 曰:“臣窃以度支使四方禀奉不殊,宰相权柄已重,不 假台司。台司者,三公论道之地,杂以鹾务,实非所宜。 三十年来,窦参、程异、皇甫镈并以钱谷居台铉,非惟 国体不可,抑亦名利难兼,所以参辈不受国诛,必有 天祸。”又一条云:“据每道每州,粜盐不少,今所在户口, 都不申明实数。臣请令长吏有不亲公事,信任所繇 浮词,云当界无入粜盐,交恐不济。”臣即请差清强巡 官往所诉州,简责实户口数,团保处。厚驳曰:“臣曾为 外州刺史,备谙此事。自兵兴以来,垂二十载,百姓粗 能支济,免至流离者,实赖所存浮户相倚,两税得充, 纵遇水旱虫伤,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 亡。宇文融当开元全盛之时,搜丁出户,犹以残人敛 怨,瘁国害身,此策若行,则甚于彼。臣前月二十四日 思政殿面奉德音,深恤疲人,且不配户。圣虑周悉,烛见事情。臣等退而忭跃,以为升平坐致。若据此节,即 与配户无殊。平叔所陈,未副圣德。”又一条云:“诸州府 县简得盐,便于当处官仓收贮。其京城两县简责得 盐,于度支两常平院贮,当日各据数勒留,依所定估 出粜。”从敕下后,诸巡院便计料般盐,分付府县供粜, 常令所贮“有剩,不得令阙。如有违阙,知院官闻奏,贬 远恶处官典,所繇节级重科决停解。如府县不存公 心,课利减耗,及所送官盐价匹段滥溺,并送纳不时, 妄有申诉。其京兆亦令司录及观察使停见任,改散 慢官。其专判盐案及刺史,请贬与上佐,本州专判案 官、录事参军、县令亦请远贬。”处厚驳曰:“臣窃以古人 云:‘人爱其狐裘,反而负刍’,皮既不存,毛将安傅?皮喻 百姓,毛喻国家,百姓不存,国家不立。今两税编户,是 国根本,择忠信之长,命慈惠之师,推赤子之仁,布恺 悌之化,犹惧不及,而有伤痍。今为盐铁不登,便须贬 黜,虽龚、黄、召、杜之政,卓、鲁、蒲、密之能,无所施于圣代 矣。”其末条云:“设法之初,沮议者众,圣断先定,则成绩 可期。令出之后,辇毂之下,尢要堤防。恐尔两军市人、 盐商大贾,或行财货,邀截喧诉,临时必有此色奸人。 伏乞圣慈委两军中尉兼京令尹切加把捉。如有此 色,捉获头首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各加脊杖二十 处。”厚驳曰:“臣窃以古人云:‘利不百,不变法;工不十,不 易器’。改更之事”,自古所难,故云“谋不欲多,决之欲独。” 臣于平叔,无亲故,无仇嫌,所陈者非挟情,所议者归 利害,惟圣上独断,推于至公。然强人之所不能,事必 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臣尝为开州刺史,当 时被盐监吏人横搅官政,亦欲盐归州县,总领其权。 尝试研求,事有不可,盖以设法施行,须顺风俗,或东 “州便则西州害,或南州易则北州难。且据山南一道, 明之兴元巡管,不用见钱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 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蜡或 漆,或鱼或鸡,璅细丛杂者,皆因所便。今逼之使出布 帛,则俗且不堪其弊,官中货之以易绢,劳而无功,伏 惟圣明裁择。”时平叔倾巧有恩,自谓言无不允,及处 厚驳奏,帝称善,令示平叔词屈,其法遂罢。五月,诏曰: “兵革初宁,方资榷筦,闾阎重困,可议蠲除。如闻淄、青、 郓三道,往年粜盐价钱,近收七十万贯,供给资费,优 赡有馀。自盐铁使管事以来,军府顿绝其利,遂使经 行阵者有停粮之怨,服垄亩者兴加税之嗟,犯盐禁 者困鞭挞之刑,理生业者乏蚕将之具。虽县官受利, 而郡府益空,俾人获安宁我节用。其盐铁先于淄青、 兖、郓等道管内,置小铺粜盐,巡院纳榷,起今年五月 一日已后,一切并停,仍各委本道纳较。比年节度使 自收管充军府逐急用度,及均减管内贫下百姓两 税钱数,至年终各且粜盐数,所得钱,并均减两税闻 奏。”是时,王承元为平卢军节度,均输盐法未尝行于 两河,承元悉归之有司。

    按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右 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 闻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 行。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 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 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 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 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 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 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 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 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 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 处,令所繇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阙盐者。臣以 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 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计 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担斗石,往 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 繇,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 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 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 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又宰相者,所以 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 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后,停减盐 司所繇粮课,年可收钱十万贯。”臣以为变法之后,弊 随事生,尚恐不登常数,安得更望赢利? 一件,平叔 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 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馀观察及诸州刺史、县 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 今“计此,用钱已多,其馀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 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 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繇粮课,约每 岁合减得十万贯钱。”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 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馀也。平叔又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多者“迁转不拘常 例。如阙课利,依条课责者,刺史县令职在分忧。今惟 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载 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 一件,平叔请定盐价每斤 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收二文,以充脚价,量 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与出。名为每斤 三十文,其实已三十六文“也。今盐价,京师每斤四十, 诸州则不登,此变法之后,祇校数文,于百姓未有厚 利也。脚价用五文者,官与出二文,用十文者,官与出 四文。是盐一斤,官粜得钱,名为三十,其实斤多得二 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长补短,每斤收钱不过二十 六七。百姓折长补短,每斤用钱三十四,则是公私之 间,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归官家,积 数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为有益平加。”又请令 所在及农隙时,并召车牛般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 阙绝者。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须差配。然 付脚钱,百姓将车载盐,所繇先皆无检,齐集之后,始 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又须待其轮次,不用门户,皆 被停留。输纳之时,人事又别,凡是和雇,无不皆然。百 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 钱也。不和雇则无可载盐,和雇则害及百姓。此又不 可也。 一件,平叔称“停减盐务所繇,收其粮课,一岁 尚得十万贯文。”今又称:“既有巡院,请量闲剧,留官吏 于仓场勾当,要害守捉,少置人数”,优恤粮料,严加把 捉。如有漏失私粜等,并准条处分者。平叔所管盐务, 所繇人数有几,量留之外,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 贯。此又不近理也。比来要害守捉人数至多,尚有漏 失私粜之弊,今又减置人数,谓能私盐断绝,止又于 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变法之后,岁计必有所馀, 日月还恐不足。”谓一年已来,且未责以课利,后必数 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国用,常言不足,若一岁顿 阙课利,为害已深。虽云明年校多,岂可悬保?此又非 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浮 寄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 贵贱贫富,士农工商,道士僧尼,井兼游惰,因其所食, 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 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此数色 人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 然后食盐也。若官不自粜盐,此色人等不籴盐而食, 官自粜盐,即籴而食之,则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 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则今官自粜,亦无利也。 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国 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 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 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两税 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钱八百。百姓贫虚, 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获,悉以还债,又充官税颗粒 不残者。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十钱,随 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臣以为 百姓困弊,不皆为盐价贵也。今官自粜盐,与依旧令 商人粜,其价贵贱,所校无多。通计一家五口所食之 盐,平叔所计,一日以十钱为率,一月当用钱三百,是 则三日食盐一“斤,一月率当十斤。”新法实价与旧每 斤不校三四钱以下,通计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约之 法计之,贱于旧价,日校一钱,月校三十,不满五口之 家,所校更少。然则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 也。初定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变盐法, 绢价亦未肯贵,五口之家,因变盐法,日得一钱之利, 岂能便免作债?收获之时,不被征索,输官税后有赢 馀也?以臣所见,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扰之,自然渐 校,不在变盐法也。今绢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无衣 者。若使匹直三千,则无衣者必更众多。况绢之贵贱, 皆不缘盐法。以此言之,盐法未要变也。 一件:平叔 云:“每州粜盐不少,长吏或有不亲公事”,所繇浮词,云 “当界无人籴盐。”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 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口多粜少。 及盐价迟违,请停观察使见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 下,贬与上佐,其馀官贬远处者。平叔本请官自粜盐, 以宽百姓,令其苏息,免更流亡。今令责实户口,团保 给盐,令其随季输纳盐“价,所谓扰而困之,非前意也。 百姓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 盐,依时征价,办与不办,并须纳钱。迟违及违条件,观 察使已下各加罪谴。苟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 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 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 吏,严加防察,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 府县充所繇者。”臣以为盐商纳榷,为官粜盐,子父相 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校优。今既夺其业,又禁 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 罪,一朝穷蹙之也。若必行此,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 虑者。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 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繇切加收捉,如获头首 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检责军司 军户盐,如有隐漏,并准府县例科决,并赏所繇告人 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 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蠹政,其弊实甚。以前件 状,“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陈利害者。谨录奏闻,伏 听《敕旨》。”

    文宗太和二年禁烧水柏灰煎盐犯者论罪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是时奉天卤池 生水柏,以灰一斛,得盐十二斤,利倍咸卤。文宗时采 灰一斗,比盐一斤论罪。”

    按《旧唐书本纪》:太和二年三月丁丑朔,度支奏,“京兆 府奉先县界卤池侧近,百姓取水柏柴烧灰煎盐,每 一石灰得盐一十二斤一两,乱法甚于碱土,请行禁 绝。今后犯者,据灰计盐,一如两池盐法条例科断。”从 之。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丁巳朔,度支奏,“京兆府奉先 县卤池侧近陂泊池井,应有水柏柴烧作灰煎盐等。” 臣勘案,先据两池榷盐使申,长庆三年二月十五日 于奉先县界捉获水柏柴灰四十石六斗二升,数内 取一石,煎得盐一十二斤一两。使司恐是盗刮碱土, 妄称是水柏柴灰,重收采。水柏柴三十斤,烧得灰二 “斗二升,煎得盐二斤一十二两。”缘从前未有明敕禁 断,所以百姓故有抵犯。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试,据所 获灰,准旧试例,约得盐一斗八升,比类碱土,煎盐所 收盐,分数较多。其碱土亦有敕条禁止。其水柏柴灰, 乱法甚于碱土,不可因循。臣今商量,从今已后,捉获 盗采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计盐“一斤;犯灰一斗, 即计盐一斤四两。并准两池例,八斤计折,同犯刮碱 土。前《盐敕条》,节级科罚。所冀盐法齐一,榷课免亏。”从 之。

    太和三年,敕立“榷盐课定额。”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四月,敕 “安邑、解县两池榷课,以实钱一百万贯为定额。”

    开成元年六月盐州奏请移置榷院于宥州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开成二年,以卢商税盐课绩,擢都团练使。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乙 酉,盐铁使奏“得苏州刺史卢商状,分盐场三所,隶属 本州,元粜盐七万石,加至十三万石,倍收税额,直送 价钱。”五月,以苏州刺史卢商为润州刺史,摄御史大 夫,充浙江西道都团练观察等使。商在苏州,变更盐 法,获利倍多。时宰臣为盐铁使,以课绩上闻,故有是 命。

    开成 年,诏“严私盐之禁,罚及刺史观察。”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成末,诏“私盐 月再犯者易县令,罚刺史俸,十犯则罚观察判官课 料。”

    宣宗大中元年户部侍郎卢弘止以盐法敝更立新法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宗即位,茶盐 之法益密,粜盐少私盗多者,谪观察判官,不计十犯。 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弘止以两池盐法敝,遣巡院官 司空舆更立新法,其课倍入,迁榷盐使。以壕篱者,盐 池之堤禁有盗坏与鬻碱皆死,盐盗持弓矢者亦皆 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两池盐盗贩者,迹 其”居处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 死。

    按《册府元龟》,大中元年闰三月盐铁奏,“据两池榷盐 使状,应旧盐法敕条内,有事节未该,及准去年赦文, 合再论理事件等一曰:准贞元、元和年敕,如有奸人 损坏壕篱,及放火延烧,收贼不获,本令合当殿罚。皆 已有条制,今见施行。但未该地界所繇,及无捉贼期 限。”伏以盐池捉禁,只仰壕篱,如有放火延烧,故损坏 “本县分。一周年内,十月度同捉得五斗已上私盐。先 准元和十二年六月三日敕,与减一选,即所酬殊寡, 难使尽心。若必遣县令,须令赏罚相称。伏请从今已 后,其县令本界内,若五度捉得私盐,每度捉得一斗 已上,兼贼同得者,不限岁内岁外,但数足后,即与减 一选。如累捉得,亦请累减,减至三选即止。”如是别色 见任正官员,前官差摄县令,亦准正县令处分。如是 散试官差摄县令,无选可减者,亦得年五度捉得私 盐,并贼同得者,即请别赏,见钱五十贯,累捉得亦请 累赏。如两畿令及赤县令无选可减者,在任之日,但 界内捉得私盐件数,与《敕文》相当,简勘别无异同,即 请申中书门下,秩满后便与依资除官。如此则必悉 心奉法,不失罪人。其馀即请各准元敕处分。一曰:应 捉获越界私盐井刮碱,盗两池盐贼,与劫夺犯盐囚 徒头首关连人等,推勘是合抵死刑者,承前并各准元敕极法处分者。伏以本制盐法,束勒甚严,近年以 来,稍加宽令。又准会昌六年五月五日赦文,“灵武、振 武、天德三城封部之内,皆有良田,缘无居人,遂绝耕 种。自今已后,天下囚徒,各处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许 全生,并家口配流。强盗盐贼,踪迹入界,各许本州界 一月内捉贼送使。如过限不到,即是私存慢易,搜索 未精。其元敕内所罚县令课科,便请准敕文牒本州 府,当日据数征克送使。又弓矢射所繇等”,昼夜只于 池内简巡。其壕篱外面,山林掩映,村栅相次。每有奸 人兴心结构,必须与村人相熟,乃敢下手。若或无人 勾致,即远贼不敢自来。亦缘从来未立科条,以此沿 池所繇,都无禀束。伏请从今后,如有奸人损动壕篱, 及放火延烧,并有盗窃踪迹。其地界保社所繇村正 居停主人等,如有自擒捉“得贼,每捉得贼一人,推勘 得实,所捉人当日以官中诸色见钱一十贯文充赏。 如漏网及不觉察,并请追近便人,各决脊杖十五。如 推勘与贼知情,即请准所犯人条例处分。如是所繇 及别色人等捉得,亦请准前给赏。其馀并请各准元 敕处分。”一曰:诸州府应捉搦贩卖私盐及刮碱煎贼 等,伏请前后敕节文,“本界县令,如一周年内,十度同 捉获私盐五斗已上者,本县令减一选。如每年如此, 即与累减者。”伏以私盐厚利,煎窃者多,巡院弓矢,力 征州县,人烟辽敻,若非本界县令同立堤防,煎贩之 徒,无繇止绝。其县令本界漏网私盐,据石斗各有元 敕,并请依旧条处分。如县令若待本此三道者,“当时 应缘盐法捉获前件贼等,并是固违敕文,挟持弓刀 棒杖,皆作杀人调致,巨蠹凶恶,情状难原。如或诈有 生全,则必欺偷转甚,别无其法,可以畏之。今伏请捉 获此色贼,推勘得实,合寘极刑者,并请各准奏处分。” 以前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弘止奏:“臣又得两池榷茶 使简较、司封郎中兼侍御史司”空舆状:“自领职以来, 披寻《捉盐条制》,其间有此三节,须重奏论。伏以盐法 条制,须是严刑,稍似宽容,则奸人无惧,招收榷课数 阙。伏望圣慈许依司空舆所请,即冀私盐杜绝,榷课 增加。”从之。

    大中二年敕“榷盐课不必计旧额钱数。”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正月敕 “安邑、解县两池榷课,先以实钱一百万贯为定额。今 但取匹段精好,不必计旧额钱数。”

    大中三年,开广盐利,以赡边人。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七月,命 开殖三州七关之地,广盐卤之利,以赡边人。”

    大中四年。敕“令度支收管温池盐。”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三月,因 收复河陇,敕令度支收管温池盐,仍差灵州分巡院 官专勾当。先是,湖落地在丰州界,河东供军使收管, 每年采盐约一万四千馀石,供振武、天德两军及营 田水运官健。是年党羌叛扰,馈运不通,供军使请榷 市河东白池盐供食,其白池属河东节度使,不系度 支。”

    大中六年,温池置榷税使,其女盐等池并禁断,不为 榷。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二月敕, “温池令割属威州,置榷税使。”缘新制置,未立榷课定 额, 是年度支收纳安邑、解县池榷利一百二十一 万五千馀贯,女盐池在解县,朝邑小池在同州,卤池 在京兆府奉先县,并禁断不为榷。

    大中 年,盐铁使裴休上“《盐法》八事。”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是时江吴群盗 以所剽物易茶盐,不受者焚其室庐,吏不敢枝梧镇 戍场铺堰埭,以关通致富。宣宗乃择尝更两畿辅望 县令者为监院官。户部侍郎裴休为盐铁使,上盐法 八事,其法皆施行,两池榷课大增。”

    僖宗光启元年诏革榷盐之弊田令孜请以两盐池归盐铁使

    按《唐书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其后兵遍天下, 诸镇擅利,两池为河中节度使王重荣所有,岁贡盐 三千车。中官田令孜募新军五十四都,餫转不足,乃 倡议两池复归盐铁使,而重荣不奉诏,至举兵反。僖 宗为再出,然而卒不能夺。” 按《王重荣传》:“重荣平巢, 复京师,以功检校太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封琅邪 郡王”,累加检校太傅。中人田令孜怒重荣据盐池之 饶,于时巨盗甫定,国用大覂,诸军无所仰。而令孜为 神策军使,建请二池领属盐铁,佐军食。重荣不许,奏 言:“故事,岁输盐三千乘于有司,则斥所馀以赡军。”天 子遣使者谕旨,不听。令孜徙重荣兖海节度使,以王 处存代之。 按《宦者传》:田令孜徙养子匡祐宣慰河 中王重荣,厚为礼。匡祐敖甚,举军怒。重荣因数令孜 罪,责其无礼。监军和解乃去。匡祐还诉令孜,且劝图 之。令孜白以两盐池归盐铁使,即自兼两池榷盐使。 重荣不奉诏,表暴令孜十罪。令孜自将讨重荣按《旧唐书本纪》,光启元年四月“乙卯朔,以开府仪同 三司、右金吾卫上将军、左街功德”使、齐国公田令孜 为左右神策十军使。旧日,安邑、解县两池榷盐税课, 盐铁使特置盐官,以总其事。自黄巢乱离,河中节度 使王重荣兼领榷务,岁出课盐三千车以献朝廷。至 是,令孜以亲军阙供,计无从出,乃举广明前旧事,请 以两池榷务归盐铁使,收利以赡禁军。诏下。重荣上 章论诉,言“河中地窘,悉藉盐课供军。”

    按《册府元龟》元年三月诏曰:“近京赡国之资,榷盐为 本,法禁久废,奸蠹实繁。陷误藩方,依凭城社,须知根 柢,乃可改张。委本司选周术通财,庶期革弊。”

    昭宗天复元年加河中岁贡课盐

    按《唐书昭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天复元年 三月,朱全忠引军归汴,奏河中节度使岁贡课盐三 千车,臣今代领池场,请加二千车,岁贡五千车,候五 池完葺,则依平时供课额。从之。”

    后梁

    太祖开平三年制断曹州煎小盐粜货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后唐

    庄宗同光二年敕令条贯两池盐利

    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同光二年 二月敕:“会计之重,咸鹾是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 自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 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 便。宜令李继麟兼兖州节度度支、安邑、解县两池榷 盐使,便可制置,一一条贯。所有合制官吏等,亦委自 使”选差。

    同光三年,敕“减逐年俵卖盐价。”高万兴奏请止绝青 盐。

    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 敕,“其逐年俵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 五十文。”栾盐伏准本敕文,辛巳,鄜延高万兴奏,“河中 于僖州开场卖课盐。”伏准本朝规制,元食青盐请止 绝。

    明宗天成元年敕合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成元年。 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二月内一度俵散。依夏税 限纳钱。

    天成二年。刺史窦廷琬上盐州乌白两池便宜状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十一 月。贝州刺史窦廷琬上便宜状。请制置盐州乌白两 池。逐年出绢十万疋。米五万石。奉敕升庆州为防御 使。”便除廷琬为使。

    天成三年,议减盐价,以便生民。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正月 庚申,宰臣以盐麹价高,请议减价,以便生民。帝曰:“若 便于民,不失国计,便可以行。”殿中丞杜璟又以汴州 盐价倍于雒阳,奏表请减。

    长兴四年依盐铁使奏应食课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四年 五月七日,诸道盐铁转运使奏:“应食课盐州府省司 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 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两入城 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 各决臀杖一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决 臀杖十五,放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决脊杖十 三,放五斤已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决脊杖十七,放十 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有犯 盐人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田 庄,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典纳。仍许般载脚户经过, 店主人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 告,与买卖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 巡简节级所繇,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觉察,即据所 犯盐数,委本州临时科断,乞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 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一斤已 上至十斤,支赏钱二十贯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 支赏钱三十贯文;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贯文。应 食末盐地界州府县分,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禁 法,即未有一概条流。应刮碱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 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等陈告,等第支与赏钱。” 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决臀杖 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二斤,买卖人各决臀杖十五,放 二斤已“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决脊杖十六,放三斤已 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决脊杖十七,放五斤已上,买卖 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碱土盐水,即委本 处煎炼盐数,准条流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 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计斤两多少,所犯 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寮节级人力煎盐池

    各灶户般盐船纲押纲将军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
    考证
    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般主

    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碱例,五斤已上处死者。其 诸色关连人等,并各支赏钱”,即准雒京邢镇州《条流 事例》指挥,颗末青黄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其颗盐 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 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色物,除盐外,一半 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优赏,其馀盐色,未有画一条 流。其雒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有北京末盐,入界捉 获并依《雒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后,但是颗末青白 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雒京条例施行。庆州青 白榷税,元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 与捉事人充优赏,其馀一半并盐并纳入官。”欲并且 依旧,一斗已上至三斗,决臀杖十五,放三斗已上至 五斗,决脊杖十三,放五斗已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 榷盐院,河府节度使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 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若无榜文,如擅将一“斤 一两,准《元制》条,并处极法。”其犯盐人应有钱物,并与 捉事人充优赏者。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 面各置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围内, 更不别有遣差,祇令巡护盐法。如此后有人偷盗官 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 有随行钱物,并纳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 若是巡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有透漏, 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 更不坐罪,陈告人亦以捉事人支赏。应知情偷盗官 盐之人,一依犯盐人一例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临 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是 透漏,出盐十斤已“下,决脊杖五十;放一十斤已上,与 犯盐人同罪科断。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赏钱一十贯 文;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贯文;五十斤已 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贯文;一百斤已上,支赏钱 五十贯文。前项所定夺到《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 获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 省司。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于死刑者即勘情申 上,候省司指挥,不至极刑者,便委务司准条流决,放 讫申报奏”《敕宜依》。

    废帝清泰二年河中言三司于民添征蚕盐钱

    按《五代史废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后晋

    高祖天福元年敕条制盐利一任人户稳便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元年 十一月九日即位,制曰:“盐麹之利,军府所资,傥不便 于人户,宜别从于条制,所期济众,无患妨公。”在京盐 价,元是官场出粜,自今后并不禁断,一任人户取便 粜易,仍下太原府更不得开场粜货。闰十一月壬午, 敕:“覆车难袭,弊政宜迁,恤乡邑之疮痍,救民人之苦 疾。其北京管内盐铛户,合纳逐年盐利,昨者《伪命》指 挥,每斗须令人户折纳白米一斗五升,极知百姓艰 苦。自今后宜令人户以元纳食盐石斗数目,每斗依 时价计定钱数,以钱数取人户稳便折纳斛㪷。一人 汤沐之奉,实在王畿,兆民凋弊之风,宜行仁恕。其雒 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从来年”,每斤特与量 减价钱十文。

    天福二年,左补阙李知损奏寝变法添配盐货事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九月, 左补阙李知损上章曰:“臣以前承御札,许进言者直 书其阙,况在谏司,不敢避事。臣近闻众议云:国家将 变盐法,有司即欲宣行。窃知以诸道所粜卖盐,令逐 处更添一倍,委州司量其屋宇均配。城内户人,每岁 勒两限俵盐,随二税纳价。言之虽易,作之极难。此法 若行,甚非稳便。”然则历代变法,先取其益国利人。前 王开基,本在于安时恤物。设国无所益,人不聊生,斯 乃害时之理昭然,变法之功何有?今添配盐货,资困 弊者有二,作败乱者有三。何则?念寰海烝民,属梁朝 季运,困之以兵革,重之以科徭。几经宗社“改更,刑法 变换。地经百战,往年之事力都无,室告九空,到处之 乡村未复止于州城,众户所在,贫乏者多。”臣频曾守 职藩方,莫不详观利病。且尝年城内居户,例于屋税 请盐,比其征纳之时,备见艰难之状,以至须劳鞭扑, 尚有逋悬。况所请之数甚微,应督之期犹失。若以逐 州场院盐货,于合卖数增倍俵之;以税钱均摊,则贫 富高低而不等;以屋宇纽配,则盈虚剩少以难齐;于 功罕全,与物为病,其资困弊者一也。“逐处州府,必委 官吏行之,官虽强明,而吏藏奸幸,斯盖必然之理,可 得而知。傥官乏能名,吏多欺诈,则力不足者重伤于 增配,家已给者却获其轻均,是则率百姓而因国家, 虐贫穷而繇胥吏,其资困弊者二也。且诸州粜盐收 利,省司差官置场,所掌者国家之利权,安得假厚薄 而辄废?所立者国家之法制,岂可沿轻重而滥施。使 四方之人,何以取则?闻一朝之令,孰不见疑?散利权 于诸州,变盐法于天下。俵给不均而民弊,征催不便而民逃,国无利而丧权,民积困而失业,其作败乱者 一也。所在之处,多有土盐,或煎而食之,或藏而货之, 流行既深,紊乱非细,如无告讦,莫能追寻。若配俵之 权,凭于官吏,诫严之法,委自藩方,则民渐困以何辜, 国转虚而何利?其作败乱者二也。天下盐铁,国家大 权,常重慎于弛张,助国家之经费,喻河流之不竭,同 岳镇以无倾。盖转运所引,行之如水;禁严其固,挺之 若山。岂可缘支用而绝本源,为迫切而摧重大?权衡 一失,整顿甚难;利害再思,辨明极易。是则民有害而 可救,国无利而何图?其作败乱者三也。困弊败乱,愿 陛下细而思之,审而行之,恐不宜以为常事,而不轸 圣虑也。”大凡钱谷之利,祇以聚敛为能,至于度支之 司,惟以济办为“效。殊不知人心小失,所忧之事非常; 王道大行,所悦之方益远。”臣窃虑有司以配盐事件 敷奏圣聪,必云百姓赊得食盐半年然后纳价,国家 随其二税头段征得盐钱,场院既免迁延,官典更无 逋欠,民获其济,国有所资。臣请诘之,以解前说。且百 姓穷困十八九焉,或市肆经营,取锥刀末利,至于日 “食盐酪,办即买之,偶或无钱,不妨淡食。今以半年盐 味,配给贫民,请归其家,殆非所济。当俵盐之日,已不 欣欢,及纳价之时,可量困踬。复有税租甚大,舍屋颇 多,骨肉替零,家事牢落。官中以户门而须配,本人惧 条法以难辞,剩请官盐,莫之为用。都征省债,无足可 偿。以此通民,何州不有?以此编户,何”处不空?是则百 姓因之逃亡,盐钱固所亏失。省司指本州本使,不管 流移,州司追邻人保人,须令摊配。如此则已伤残而 重困,未波逃而复驱,益国济民,其利安在?蠹时害政, 不亦多乎!所司或对云:“自古理民,有利则有害,当今 赡国,不敛则不充。”谏官祇以忧民为词,不知经国之 务。臣请再诘,以证斯“言。夫国家取利之方,王者安民 之道,虽或甚利于国,微损于民,圣君尚以割股啖腹 而为言,本固邦宁而垂诫,何况有甚害于物,而小益 于时者乎!必欲粜卖盐钱,须要倍于往日,惟宜减落 盐价,慎选场官,示谕诸州,峻整公法,凡经半课利,但 令逐处较量,比及周正,必期集事。如粜一倍于元数, 课租济于朝廷,则必授以殊资,别委主之重务。如或 所卖不及于元数,所资不济于朝廷,则必显示断惩, 永更不令任使。既盐价极轻而盐法甚重,则民间不 犯而货易自通。州府以公家在心,场院以贞干为事, 自然国有其利,民无所伤。”与夫配百姓而失经费之 宜,其利害悬于天壤矣。伏惟皇帝陛下每“忧勤庶政, 尝咨访群臣,当明君求谏之秋,是微列得言之日。”寻 有旨寝其事。

    天福七年,出帝即位诏“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令省 司差人勾当。”

    按《五代史出帝本纪》。七年六月乙丑,皇帝即位。 按《册府元龟》。少帝以天福七年六月即位。十一月诏 州郡税盐。课税斤七分。住税斤十分。州府盐院差省 司差人勾当。先是诸州府除蚕盐外,每斗海盐界分 约收盐价钱一十七万贯。高祖以所在禁法,抵犯者 众。遂开盐禁,许通商。令州郡配征人户食盐钱,上户 千文。下户二百,分为五等,时亦便之。至是掌赋者欲 增财利,难于骤变前法,乃重其关市之征,盖欲绝其 兴贩,归利于官也。其后盐禁如故,盐钱亦征,至今为 弊焉。按原本讹六年今改正

    按《文献通考》:七年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 之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其诸道应有保属州府 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先是,诸州府除俵散蚕盐 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钱一十七万贯有 馀。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 盐钱于诸道州府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 “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朝廷行 之,诸处场务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 县,每斤不过二十。掌事者又称骤改其法,奏请重置 税焉。盖欲绝兴贩,归利于官,场院粜盐虽多,人户盐 钱又不放免,民甚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