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九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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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九十二卷目录

     荒政部总论六

      大学衍义补恤民之患 市籴之令

    食货典第九十二卷

    荒政部总论六

    大学衍义补

    《恤民之患》

    《书说命》:“惟事事乃其有备,有备无患。”

    臣按:先儒谓“简稼器、修稼政、事乎农事则农有其备,故水旱不能为之害” ,是则水旱之备莫先于事,农之事可见矣。

    《诗云汉》:“倬彼云汉,昭回于天。”“王曰於乎,何辜今之人? 天降丧乱,饥馑荐臻。靡神不举,靡爱斯牲。圭璧既卒, 宁莫我听。”

    臣按:朝廷政治之最急者,莫急于民莫得食,天旱则五谷不成,五谷不成则民无由得食,民无由得食则将趁食于四方,苟处处皆然,则民不几于尽瘁乎?是故有志于为民之君,见天下之亢旱则豫忧之,凡可以感天而致雨者无所不用其情,是以《云汉》之诗既告于上天,又告于祖宗父母,又告于百官,索祭之礼既无所遗,礼神之物或至于尽,无所归咎。宁以己身而当其灾,无所控告,惟仰昊天而诉其忧,非徒自贬责于一己,而又求助于群臣。宣王之忧民之忧如此,此其所以遇灾不灾,而卒成中兴之业也欤!

    《周礼》:“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 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役,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 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一曰索鬼神, 十二曰除盗贼。”

    臣按:《易》曰“何以聚人曰财” ,《大学》曰“财散则民聚” ,盖天立君以治民,君必得民然后得以为君,是君不可一日无民也。然民必有安居托处之地、日用饮食之具而后能聚焉。人君为治所以使一世之民恒有聚处之乐而无分散之忧者,果用何物哉?财而已矣。然是财也所以耗而费之者固由乎人力,然尤莫甚于天灾焉。是以人君当夫丰穰无事之时,而恒为天灾流行之思,斯民乏绝之虑,豫有以蓄积之,以为一旦凶荒之备焉。此无他,恐吾民之散而不可复聚也。是以《周礼》十二荒政,而以散利为首。郑氏谓:“散利者,贷种食也。” 盖予之食以济一时之饥,予之种以为嗣岁之计。圣人忧民之心至矣远矣。既散所有之利,而又行《薄征》以下十一事以济之,此治古之世所以时有丰凶,而民无忧患,民生所以长聚,而君位所以永安者,其以此欤?

    《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 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 野鄙之委积,以待羇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 《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以岁之 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凶丰。凡 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釜上也;人三釜中也;人二釜下 也。若食不能人二釜,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

    臣按:《周礼》十二荒政,是国家遇凶荒之时救济之法也。“遗人所掌” ,是国家常时收诸委积以待凶荒施惠之法也。“廪人所掌,是国家每岁计其丰凶以为嗣岁移就之法也。” 观此可以见先王之时所以为生灵虑灾防患之良法深意矣。盖其未荒也预有以待之,将荒也先有以计之,既荒也大有以救之,此三代之民所以遇灾而无患也。欤!今其遗法故在后世,人主诚能师其意而立为三者之法,则民之遇凶荒也,无饥饿之患,流移之苦矣。

    《司救》:“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 以王命施惠。”

    臣按:疾疫之灾多生于凶荒之岁,凡遇荒年宜豫为之防,使之不至于饥饿而内伤、劳苦而外感、积聚而旁染,是亦救荒之一助也。

    《春秋》:“襄公二十有四年,大饥。”

    臣按:胡氏之言救灾之政备矣,举而行之,则虽灾勿灾焉。惟民灾而上弗恤,此民之所以灾欤。为人上者其尚体圣人《春秋》之书法,毋坐视民之灾而不为先事之防、临事之恤哉。

    《穀梁赤》曰:“五谷不升为大饥,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 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 谷不升谓之大侵。大侵之礼,君食不兼味,台榭不涂, 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祷而不祀,此大 侵之礼也

    臣按:“君食不兼味” 以下,即《周礼膳夫》所谓“大荒则不举” 者也。譬诸父母焉,其子不哺而己乃日馀膏粱,于心安乎?

    《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 食,日举以乐。”

    臣按: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食也。耕虽出于民而食则聚于国,方无事之时,丰稔之岁,民自食其食,固无赖于国也。不幸而有水旱之灾、凶荒之岁,民之日食不继,所以继之者国也,国又无蓄焉,民将何赖哉?民之饥饿至于死且散,则国空虚矣,其何以为国哉?是以国无六年、九年之蓄,“虽非完国,然犹足以为国也。至于无三年之蓄,则国非其国矣。国非其国,非谓无土地也,无食以聚民云尔。是以三年耕必馀一年食,九年耕必馀三年食,以至三十年之久,其馀至于十年之多,则国无不足之患,民有有馀之食。一遇凶荒,民有所恃而不散,有所食而不死,而国本安固矣。” 虽然,为治者非不欲蓄积以备凶歉也,然而一岁之所出,仅足以给一岁之所费,奈何?曰:数口之家,十金之产,苟有智虑者,尚能营为以度日,积聚以备患,况有天下之大,四海之富者哉!

    《玉藻》:“年不顺成,则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又曰:“年 不顺成,君衣布搢本,关梁不租,山泽列而不赋,土功 不兴,大夫不得造车马。”

    臣按:古昔帝王遇灾必惧,凡事皆加减、节贬损,非独以忧民之忧,盖亦以畏天之灾也。故《周礼》“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大灾则不举” ,举者杀牲盛馔也,岂但饮食为然,则凡所服之衣、所乘之车,凡百兴作举皆休息,此无他,君民之分虽悬绝而实相资以相成也。当此凶荒之时,吾民嗷嗷然以待哺、睊睊然以相视。艺业者技无所用;营运者货无所售。典质则富户无钱,举贷则上户无力。鱼虾螺蚌,采取已竭;木皮草根,剥掘又尽。面无人色,形如鬼魅。扶老携幼,宛转以号呼;力疾曳衰,枵腹以呻吟。气息奄奄,朝不保暮。其垂于阽危,濒于死亡也如此。为人上者何忍独享其奉哉?虽欲享之,亦且食不下咽也。虽然,与其贬损于既荒之馀,孰若保养于未荒之先。非独下民不罹其苦,而上之人亦无俟于降杀也。

    《孟子对邹穆公》曰:“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 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 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君行仁政,斯民亲 其上,死其长矣。”

    臣按:人君之为治,所以延国祚、安君位者,莫急于为民,故凡国家之所以修营积贮者,何者而非为民哉?是“故丰年则敛之,非敛之以为己利也,收民之有馀以备他日之不足;凶年则散之,非散之以为己惠也,济民之不足而发前日之有馀。吁,民有患,君则恤之,则夫他日君不幸而有患焉,则民将救之唯恐后矣。”

    荀卿曰:“田野县鄙者,财之本也;垣窌仓廪者,财之末 也;百姓时和,事业得叙者,货之源也;等赋府库者,货 之流也。故明主必谨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时斟 酌焉,潢然使天下必有馀,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 下俱富交,无所藏之,是知国计之极也。故禹十年水, 汤七年旱,而天下无菜色者;十年之后,年谷复熟,而” 陈积有馀,是无他故,焉知“本末源流”之谓也。

    臣按:荀卿本末、源流之说,有国家者不可以不知也。诚知本之所在则厚之,源之所自则开之,谨守其末,节制其流,量入以为出,挹彼以注此,使下常有馀、上无不足,禹、汤所以遇灾而不为患者,知此故也。

    魏李悝《平籴法》,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 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籴不贵而民不散。汉 耿寿昌请令边郡筑仓,以谷贱时则增价而籴以利 农,谷贵时则减价而粜以利民,名曰“常平仓。”

    臣按:“耿寿昌常平之法,因谷贵贱而增减其价以粜籴之,其法非不善也,然年之丰歉不常,谷之种类不一,或连岁皆歉,或此种熟而彼种不收,苟其敛散之际,非斟酌而上下之,其法将有时而不平者矣。惟今江北之地地可窖藏杂种五谷,宜仿此法,于要害处立常平司,专差户部属官往莅其事,随其熟而收其” 物,不必专其地。因其时而予之价不必定于官。视年丰歉,随时粜籴。立仓用“寿昌” 之名,敛散行李悝之法。庶乎其可也。

    晁错言于汉文帝曰:“圣王在上而民不冻饥者,非能 耕而食之,织而衣之也,为开其资财之道也。故尧、禹 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亡捐瘠者,以畜积 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减汤、 禹,加以亡天灾、数年之水旱,而畜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 出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

    臣按:安养斯民之政在开其资财之道,开资财有道在垦土田、通山泽使地无遗利,禁游民、兴农业使民无馀力,如此则畜积多矣。虽有天灾、数年之水旱,而吾所以为之备者具之有素,安能为吾民患哉?是以古之善为治者恒备于未荒之先,救之已患之后者,策斯下矣。

    隋开皇五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家出 粟麦一石以下,贫富无差,输之当社。委社司检校,以 备凶年,名曰“义仓。”

    臣按:“义仓之法,其名虽美,其实于民无益,储之于当社亦与储之州郡无以异也。何也?年之丰歉无常,地之燥湿各异,官吏之任用不久,人品之邪正不同,由是观之,所谓义者乃所以为不义,本以利民反有以害之也,但见其事烦扰、长吏奸而已,其于赈恤之实诚无益焉,然则如之何而可?臣愚窃有一见,请将义仓见储之米,归并于有司之仓” ,俾将所储者与在仓之米挨陈以支,遇有荒年,照数量支以出,计其道里之费,运之当社之间,以给散之。任其事者,不必以见任之官,散之民者不必以在官之属。所司择官以委,必责以大义;委官择人以用,必加以殊礼。不必拘拘于所辖,沾沾于所属。如此则庶几民“受其惠乎。”

    唐贞观二年,遣使赈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帛赎还之。

    臣按:“饥馑之年,民多卖子,天下皆然,而淮以北山之东尤甚。呜呼,人之所至爱者子也,时日不相见则思之,梃刃有所伤则戚之。” 当时和岁丰之时,虽以千金易其一稚,彼有延颈受刃而不肯与者,一遇凶荒,口腹不继,惟恐鬻之而人不售,故虽十馀岁之儿仅易三五日之食亦与之矣。此无他,知其偕亡而无益也,“然当此困饿之馀,疫疠易至相染,过者或不之顾,纵有售者,亦以饮食失调,往往致死。是以荒歉之年,饿莩盈途,死尸塞路,有不忍言者矣。” 臣愚窃以为唐太宗赎饥民所卖之子,固仁者之心也,然待其卖之而后赎,彼不售而死者亦多矣。莫若遇饥歉之年,民有鬻子者,官为买之,每一男一女,费以五缗以上为率,量与所卖之人,以为养赡之计,用其所馀之赀,以为调养之费,因其旧姓,赐以新名,传送边郡,编为队伍,给以粮赏,配之军士之家,俾其养育。如此既得以全其性命,又得以济其父母,内郡不耗,边城充实,是于救荒之中,而有实边之效。或者若谓“国家府库有限,费无所出,惟今江南之人,有谪戍西北二边者,句丁补伍,有如弃市,及至戍所,多不得用。今后遇有荒岁,预借官钱买之,待后于江南民户有隶戎伍于极边者,愿出五百缗以上者,除其尺籍,出二百缗以上者,改隶近卫。如此,则除一军得百军,移一军得四十军,随以所得抵数还官。数十年之后,边境之军日增,而南方” 之伍亦不缺矣。或曰:“因饥募兵,古有其事。” 欤曰:“富弼在青州,因济饥民,募军万计。” 史可考也。

    代宗时,刘晏掌财赋,以为“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故 其理财以爱民为先。诸道各置知院官,每旬月具州 县丰歉之状白使司,丰则贵籴,歉则贱粜,或以谷易 杂货供官用,及于丰处卖之。知院官始见不稔之端, 先申至某月须如干蠲免,某月须如干救助。及期,晏 不俟州县申请,即奏行之。应民之急,未尝失时,不待 “其困弊、流亡、饿殍,然后赈之也。”由是民得安其居业, 户口蕃息。晏始为转运使时,天下见户不过二百万, 其季年乃三百馀万。在晏所统则增,非所统则不增 也。其初,财赋岁入不过四百万缗,季年乃千馀万缗。

    臣按:刘晏谓“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故其理财以爱民为先” ,上之人诚爱乎民,轻徭而薄赋、省刑而息兵,则民不销耗而户口多矣。然户口消耗之由固由乎人,亦出乎天,而凶荒之岁为尤甚,能如晏使有司每旬月具州县丰歉之状,贵籴贱粜,始见不稔之端,先行蠲免救助应民之急,不待其困弊流亡、饿殍然后“赈之。” 如此,则人既不为之害,天亦不能为之灾,户口滋多,赋税日广矣。由是观之,则国家所以行备荒之政,非但为民计,盖为国计也。

    五代周显德六年,淮南饥。世宗令以米贷之。或曰:“民 贫,恐不能偿。”世宗曰:“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 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

    臣按:朝廷设立义仓,本以为荒歉之备,使吾民不至于捐瘠而有司奉行不至。方其收也,急于取足,不复计其美恶,及其储也恐其浥烂不暇待其荒歉,所予者不必所食之人,所征者非所受之辈,胡氏所谓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征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以诡贷,而征诸编民。此数言者切中,今

    日,有司《义仓之弊》。呜呼!官仓之储,本为军国也,因饥岁以称贷于民,偏方之君犹不责偿,况以圣明之世,储粟以备荒,而谓之“义仓” 者乎?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岁歉民流,命侍御史乘传安 抚,发仓廪出粟及赈贷。

    神宗熙宁二年,判汝州富弼言:“襄、邓、汝地旷不耕,河 北流民至者日众。臣遣官察其无业可复者,尽给以 田,羸疾老弱不任农事者,始以粟给之。”

    司马光因遣使赈济河北流民,上言:“京师之米有限, 河北之流民无穷。莫若择公正之人为监司,使察灾 伤,州县守宰不胜任者易之,各使赈济本州县之民, 则饥民有可生之路,岂得复有流移!”

    臣按:人生莫不恋土,非甚不得已不肯舍而之他也,苟有可以延性命、度朝夕,孰肯捐家业、弃坟墓、扶老携幼而为流浪之人哉?人而至此无聊也甚矣,夫有土此有民,徒有土而无民,亦恶用是土为哉?是以知治本者恒于斯民平居完聚之时豫为一旦流离之虑,必择守令,必宽赋役、必课农桑,汲汲然惟民食之为急,“先水旱而为水旱之备,未饥馑而为饥馑之储。此无他,恐吾民一旦不幸无食,而至于流离也。” 夫蓄积多而备先具,则固无患矣。若夫不幸,蓄积无素,虽有蓄积而连岁荒歉,请之官无可发,劝之民无可贷,乞诸邻无可应,将视其民坐守枵腹以待毙乎?无亦听其随处趁食以求生也。然是时也,赤地千里,青艸不生,市肆无可籴之米,旅店无充饥之食,民之流者未必至所底止,而为涂中之殍多矣。然则如之何而可?曰:国家设若不幸而有连年之水旱,量其势必至饥馑,则必豫为之计,通行郡县,查考有无蓄积,于是量其远近多寡,或移民以就粟,或转粟以就民,或高时估以招商,或发官“钱以市籴。不幸公私乏绝,计无所出。知民不免于必流,则亟达朝廷,豫申于会府,多遣官属,分送流甿,纵其所,如随处安插。所至之处,请官庾之见储,官为给散,不责其偿;借富民之馀积,官为立券,估以时直。此处不足,又听之他。既有底止之所,苟足以自存,然后校其老壮强弱。老而弱者留于所止之处,壮而强者量给口粮,俾归故乡。官与之牛具种子,趁时耕作,以为嗣岁之计。待岁时可望,然后般挈以归。如此,则民之流移者,有以护送之,使不至于溃散而失所;有以节制之,使不至于劫夺以生乱;又有以还定安集之,使彼之室家已破而复完,我之人民已散而复集。是虽所以恤民灾患,亦所以弭国祸乱也。” 臣尝因是而论之,周宣王所以中兴者,以万民离散,不安其居,而能劳来还定安集之也。晋惠帝所以分崩离析者,以六郡荐饥,流民入于汉川者数万家,不能抚恤之,而有李特之首乱也。然则流民之关系亦不小哉!今天下大势,南北异域,江以南地多山泽,所生之物无间冬夏,“且多通舟楫。纵有荒歉,山泽所生,可食者众,而商贾通舟贩易为易。其大江以北,若两淮、若山东、若河南,亦可通运。惟山西、陕右之地,皆是平原,古时餫道,今皆堙塞。虽有河山,地气高寒,物生不多,一遇荒岁,所资者艸叶木皮而已,所以其民尤易为流徙。为今之计,莫若设常平仓,当丰收之年,以官价杂收诸谷各贮一仓,岁出其易烂者以给官军月粮,估以时价折算与之,而留其见储米之耐久者以为蓄积之备。又特遣臣僚寻商于入关之旧路,按河船入渭之故道。若岁运常数有馀,分江南漕运之馀以助之,一遇荒歉,舟漕陆辇以往,是皆先事之备,有备则无患矣。” 盖此二藩非他处比,是乃近边之地,所谓保障茧丝,二者皆有赖焉者也,尤不可不尽其心。

    仁宗“一遇灾变,则避正殿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 见于颜色;恻怛哀矜,形于诏命。灾所被之处,必发仓 廪赈贷,或平价以粜,不足则转漕他路粟以给,又不 足则诱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灾甚则出内帑金帛。或 鬻僧牒,或留岁漕,或免租税,宽逋负,休力役,罢科率, 薄关市之征,弛山泽之禁。不能自存者官为收养,不 得其死者,官为瘗埋。”

    臣按:宋仁宗之遇灾而恤民也,不徒有恻恻然哀矜之心,而实有凿凿乎赈恤之政,视彼之徒为虚文、付之有司以应故事者异矣,万岁之后庙号曰“仁” ,不亦宜乎。

    庆历八年,河朔大水,民流就食京东者不可胜数。知 青州富弼劝所部民出粟,益以官廪,择公私庐舍十 万馀区,散处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资待缺、寄居 者,皆赋以禄,使即民所聚选老弱病瘠者廪之,仍书 其劳,约他日为奏请受赏。率五日,辄遣人持酒肉饭 糗慰藉,出于至诚,人人为尽力。山林陂泽之利可资 以生者,听流民擅取,死者为大冢葬之。”明年麦大熟, 民各以远近受粮归,凡活五十馀万人,募为兵者万计。

    臣按:古人言救荒无善政,非谓蓄积之不先具、劝借之无其方也。盖以地有远近、数有多寡、人有老幼强弱,聚为一处则蒸为疾疫,散之各所则难为管理,不置簿书则无所稽考,不依次序则无以遍及,置之则动经旬月,序之则缓不及救,有会集之扰、有辨察之烦,措置一差,皆足致弊,此所以无善政也。富弼以一青州之守而活河朔五十万之人,非徒活民,而又因之得军,由其立法之简便周尽也。所以简便周尽者,岂弼一手一足之劳哉?其法之最善者,官吏自前资待缺、寄居者,皆赋以禄,使即民所聚选老弱病瘠者廪之也。今世州郡无所谓待缺、寄居之官吏,臣向于《义仓》条下云:“任其事者,不必见任之官;散之民者,不必在官之属是也。” 臣愚欲望朝廷折衷富弼之法,立为《救荒法式》,颁布天下州县,凡遇凶荒,或散粟,或给粥,所在官司即行下所属,凡所部之中有致仕闲住及待选依亲等项官吏、监生与夫僧道、耆老、医卜人等,凡平日为乡人所信服者,官司皆以名起之,待以士大夫之礼,喻以朝廷仁民之意,给以印信文凭,加以“公直” 等名,俾其量领官粟,各就所在,因人散给,官不遥制,事完之日具数来上,其中得宜者量为奖勉,作弊者加以官法。如此则吏胥不乘几而恣其侵克,饥民得实惠而免于死亡矣。

    熙宁八年夏,吴越大旱,赵抃知越州。前民之未饥,为 书问属县:“菑所被者几乡?民能自食者有几?当廪于 官者几人?沟防构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几所?库钱仓 粟可发者几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僧道士食之 羡粟书于籍者其几具存?使各书以对,而谨其备。”

    臣按:曾巩有言,“菑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无而能为之备,民病而后图之,与夫先事而为计者则有间矣,不习而有为与夫素得之者则有间矣。” 赵抃在越州,备荒之政为世所称,见旱势之方炽,知岁事之必歉,前民未饥已为济饥之备,观其为书以访问于其属者甚详且悉,后世有志于民者诚能以之为法,按其条件,先事访问,一一知其所以然之故,而委曲周尽,纎悉无遗。必得其实,当其宜,无其弊,而后可。如此,则菑沴之来,有其备而无患矣。不然,待其狼狈溃烂之馀,然后救之,安能有济乎!

    曾巩《救菑议》曰:“有司建言,请发仓廪与之粟,壮者人 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废其业 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则其势必不暇乎 他为一切,弃百事而专意于待升合之食,是直以饿 殍之养养之而已,非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也。以中 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 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 自今至于麦熟,凡十月,一户当受粟五十石。今被灾 州郡,民户不下二十万,内除有不被灾及不仰食于 官者,去其半犹有十万户。计十万户十阅月之食,当 用粟五百万石而足,何以办此?”况给受之际,有淹速, 有均否,有真伪,有会集之扰,有辨察“之烦,凡此又不 过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于屋庐构筑之费,将安取 哉?为今之策,下方纸之诏,赐之以钱五十万贯,贷之 以粟一百万石,而事足矣。何则?今被灾州郡为十万 户,如一户得粟十石,得钱五千,下户常产之赀,平日 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钱以完其居,得粟以给其食,则 农得修其畎亩,商得”治其货贿,一切得复其业,而不 失其常生之计,与专意以待二升之廪于上,而势不 暇乎他为,岂不远哉?由有司之说,则用十月之费,为 粟五百万石;由今之说,则用两月之费,为粟一百万 石。况贷之于今,而收之于后,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 损于储蓄之实,所实费者,钱五巨万贯而已。

    臣按:曾巩此议所谓“赐之钱、贷之粟比之有司日逐给粟” 之说,其为利病相去甚远,所谓深思远虑以为百姓长计者真诚有之。但饥民一户贷之米十石,一旦责其如数偿之难矣,不若因时量力,稍有力者偿其半,无力者并与之,或立为次第之限可也。

    孝宗时,下朱熹社仓法于诸路,初建之。崇安县开耀 乡有社仓一所,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赈贷,夏 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自后随年敛散,小歉 则蠲其息之半,大饥则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 造仓三间,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以见储米三千一 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以是” 一乡之间虽遇凶年。人不缺食。后请以其法行之他 处

    臣按:朱熹社仓之法固善矣,然里社不能皆得人如熹者以主之,又不能皆得如刘如愚父子者以为之助,熹固自言其数年之间左提右挈、上说下教,为乡闾立此无穷之计,然则其成此仓也盖亦不易矣,然则其法不可行欤?曰:“熹固言里社不能。”

    皆有可任之人。欲一听其所为。则惧其计私以害公。“欲谨其出入。” 则钩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有甚于官府者矣。

    熹又尝言于其君曰:“臣曾摹得苏轼《与林希书》,说熙 宁中荒政之弊,费多而无益,以救之迟故也。其言深 切,可为后来之鉴。”

    臣按:苏轼书云:“朝廷厚设储备,熙宁中本路截发及别路般来钱米并因大荒放税及亏却课利,盖累百巨万,然于救荒初无丝毫之益者,救之迟故也。” 呜呼,救之迟之一言,岂但熙宁一时救荒之失哉?自古及今莫不然也。臣常见州郡每有凶荒,朝廷未尝不发仓廪之粟,赐内帑之钱以为赈恤之策,然往往行之“后时,缓不及事。朝廷有巨万之费,而饥民无分毫之益,其故何哉?迟而已矣。” 所以迟者,其故何在?盖以有司官吏,惟以簿书为急,不以生灵为念,遇有水旱灾伤,非甚,不得已不肯申达,县上之郡,郡上之藩府,动经旬月,始达朝廷。及至行下,遣官检勘,动以文法为拘,后患为虑,因一之诈,疑众皆然,惟“己之便,不人之恤。非民阽于死亡,狼戾惨切,朝廷无由得知。及至发廪之令行,赍银之敕至,已无及矣。虽或有沾惠者,亦无几尔。” 臣愿圣明行下有司,俾定《奏灾限期则例》,颁行天下。灾及八分以上者驰传,五分以上者差人,二、三分以上入递,随其远近以为期限。缓不及期以致误事者定其罪名。秩满之日降等叙用。如此则藩服监司郡县守令咸以救济为念,庶几无迟缓之失乎。

    隆兴中,中书门下省言:“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 积粟之家。凡出米赈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

    臣按:鬻爵非国家美事也,然用之他则不可,用之于救荒则是国家为民无所利之也,宋人所谓“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 ,是也。臣愿遇岁凶荒,民间有积粟者输以赈济则定为等第,授以官秩,自远而来者并计其路费,授官之后给与玺书,俾有司加礼优待,与见任同,虽有过犯亦不追夺,如此,则平宁之时人争积粟,荒歉之岁,民争输粟矣。是亦救荒之一策也。

    辛弃疾帅湖南,赈济,榜文祗用八字,曰:“劫禾者斩,闭 籴者配。”

    臣按:朱熹谓“弃疾做两榜便乱道” ,盖欲其兼禁之也。盖荒歉之年,民间闭籴固是不仁,然当此际米价翔踊,正小人射利之时也,而必闭之者,盖彼亦自量其家口之众多,恐嗣岁之不继耳,彼有何罪而配之耶?若夫劫禾之举,此盗贼之端、祸乱之萌也,周人荒政除盗贼,正以此耳。小人乏食,计出无聊,谓饥死与杀“死等死耳。与其饥而死,不若杀而死,况又未必杀耶!闻粟所在,群趋而赴之,哀告求贷,苟有不从,即肆劫夺,自诿曰:‘我非盗也,迫于饥饿,不得已耳’。” 呜呼!白昼攫人所有,谓之非盗,可乎?渐不可长。彼知其负罪于官,因之鸟骇鼠窜,窃弄锄梃,以捍游徼之吏,不幸而伤一人焉,势不容已,遂至变乱,亦或“有之。臣愿明敕有司,遇有旱灾之岁,势必至饥窘,必先榜示,禁其劫夺,谕之不从,痛惩首恶,以警馀众,决不可行姑息之政。此非但救饥荒,乃弭祸乱之先务也。” “然则富民闭籴,何以处之?” 曰:“必先谕之以惠邻,次开之以积福,许其随时取直,禁人侵其所有。民之无力者,官予之券,许其取息,待熟之后” ,官为追偿。苟积粟之家丁口颇众,亦必为之计算,推其赢馀,以济匮乏。若彼仅仅自足,亦不可强也。然亦严为之限,凡有所积不肯发者,非至丰穰,禁不许出粜。彼见得利,恐其后时自计有馀,亦不能以不发矣。

    吕祖谦曰:“大抵荒政,统而论之,先王有预备之政,上 也,修李悝之政次也。所在蓄积有可均处使之流通, 移民移粟,又次也。咸无焉,设糜粥最下也。”

    臣按:朱熹有言,“自古国家倾覆之由,何尝不起于盗贼,盗贼窃发之患何尝不起于饥饿?吁,天灾流行,国家代有,是以先王于民也备之于未荒之前,救之于方荒之际,而又养之于已荒之馀,诚以礼义生于富足,一旦饥饿切身,吾民无所倚赖,或遂至于犯礼越分,非独虑其身之不能存,亦虑其心之或以荡也,是” 以太平无事之时,恒为乱离反侧之虑;丰登有馀之日,恒为荒歉不给之忧。此无他,天生人君以为生民之主,必体天心以安民生,然后有以保其位也。不然,方其无事之时,吾则资之以为用,及其有患之际,吾乃弃之而不顾,是岂天之意哉?亦岂君之道哉?是以古昔盛时,三年耕馀一年食,九年耕“馀,三年食。” 以三十年通计之,则馀十年之食矣。今不能尽如古制,臣请以在仓之米尖入平出之馀,递年所得之米,皆用以为备豫之数。岁杪计用之时,量入为出之际,不在数中,仍留在仓,存其名数,以待荒年之用。又立为定制,凡藩

    臬州县,民间词讼属户律者,如户婚、《田土》《坊场》、津渡、墟市之类,讼而得理者,俾量力而出粟;其无理者,亦罚米以赎罪。皆贮之仓,以备荒政。及前此敛民以为赈济者,皆通归官廪。常年则依例挨陈以支,荒岁则别行关给以散。积之岁月,必有赢馀,其或不足,又须多方设法以措置之,随处通融以补益之,必使足而“后已。一旦遇灾,有备无患矣。大抵备荒之政,不过二端,曰敛,曰散而已。有以敛之而积久不散则米粒浥腐而不可食;有以散之而一切不敛则仓廪空虚而无以继。守者有破产之患,贫者无偿官之资。有司苟且具文逭责,往往未荒而先散。及有荒歉,所储已空,饥民有虑后患者,宁流移死亡而不敢领受,甚至官吏凭为奸利。给散之际,饥者不必予,予者不必饥;收敛之时,偿者非所受,受者不必偿” ,其弊非止一端。必欲有利而无弊,莫若尽捐予民,不责其偿之为善。然又虑夫气运不常,丰凶莫测,徒有散而无敛,后将无以为继。宜计所积之多少,料民产之有无。积苟有馀,不责其偿可也。若或土地之偏隘,人民之众多,遇有凶灾,难于取具。赈饥之后,丰年取偿,可分民为三等,上户偿如其数,中户取其半,下户尽予之。又于户部十三司之外,依工部缮工司例,别立一司,添设官吏,专以备荒。每年夏六月麦熟,秋九月以后,百谷收成之候,藩府州县将民间所种有无成熟分数,逐件申达。十“月以后,通申一年之数,兼计明年食足与否,有收者几乡,无收者几乡?乡凡几户?得过者几家?必须赈给者几家?官廪之储多少?富家之积有无?近邑何仓有米?近乡谁家有积?或借官帑以为备,或招商贾以通市,或请于朝廷有所蠲贷,或申于上司有所干请,凡百可以为赈济之备者,皆于未荒之先而为先事之虑,岁岁而袭其常,事事而为之制,人人而用其心,虽有荒旱水溢,民无菜色矣。若夫临事而救之之术者,臣已于各条之下委曲而各为之措置矣。” 虽然,此皆其末也。若夫本之所当先者,则朱熹所谓“为政者当顺五行、修五事,以安百姓。” 若曰赈饥于凶荒之馀,纵饶措置得善,所惠者“鲜,终不济事。” 伏惟仁圣体上天付托之重,广上帝好生之仁,常存哀矜恻隐之心,弘布蠲贷赈恤之政,非独以恤民患,盖所以固邦本也。天下生灵,不胜大幸。

    《市籴之令》

    齐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谷有贵 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 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矣;民有馀则轻之,故人君敛 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 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锺之 藏,藏镪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锺之藏,藏镪百万;春” 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锺饷、粮食,必取赡焉。故 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又曰:“国之广狭,壤之肥 墝,有数,终岁食馀有数,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曰某 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币。”于是 县州里受公钱,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籍谷 入若干。

    臣按:“管仲,伯者之相也,其辅桓公以兵车伯天下,而其治国犹知以守谷为急务而通轻重之权,为敛散之法,岁穰民有馀则轻谷,因其轻之之时官为敛籴则轻者重,岁凶民不足则重谷,因其重之之时官为散粜则重者轻,上之人制其轻重之权而因时以敛散,使米价常平以便人,是虽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 所取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粜甚贵伤人,甚贱伤农。人伤则离 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 使人无伤而农益劝,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 中、下三熟,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 籴一,使人适足,价平则止。”

    臣按:“天生万物,惟谷于人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无者,有之则生、无之则死,是以自古善为治者莫不重谷,三代以前世无不耕之民,人无不给之家,后世田不井授、人不皆农,耕者少而食者多,天下之人食力者什三四,而资籴以食者什七八矣。农民无远虑,一有收熟,视米谷如粪土,变谷以为钱又变钱以为服食日用之需,曾未几时,随即罄尽。不幸而有荒年,则伐桑枣,卖子女,流离失所,草芽木皮无不食者。天下之人莫不皆然,而淮北、山东为甚。臣愿朝廷举李悝平籴之法,于此二处各立一常平司,每司注户部属官三员,量地大小,借与官钱为本。每岁亲临所分属县,验其所种之谷,麦熟几分,粟熟” 几分,与夫大小豆之类,皆定分数,申达户部。因种类之丰荒,随时价之多少,收籴在官。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谷,逐月验其地之所收,市之所售。粟少则发粟,麦少则发麦,诸谷俱不收。

    “然后尽发之,随处立仓,通融搬运分散,量时取直,凡货物可用者皆售之,不必专取银与钱也。其所得货物可资国用者,其数送官,其馀听从随时变卖,以为籴本。” 臣言“傥有可采,乞下有司计议,先行此二处,试其可否。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处,仍乞敕谕奉行之臣,俾其体李悝立法之心,必使农与人两不伤,丰与歉两俱足。” 其法虽不尽合于古人,是亦足以为今日养民足食之一助也。

    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言:“故事,岁漕关东 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 原等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中漕卒过半。”又令边 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贵时减价而粜,名 曰“常平仓。”

    臣按:寿昌于宣帝时上言,欲籴三辅及弘农等四郡谷以足京师,可省关中漕卒。至明帝时,刘般已谓“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 考寿昌初立法时,兼请立于边郡,臣愚亦窃以为内地行之不能无弊,惟用之边郡为宜,非独可以为丰荒敛散之法,亦因之以足“边郡之食,宽内郡之民焉。” 请于辽东、宣府、大同极边之处,各立一常平司,不必专设官,惟于户部属遣官一二员,岁往其处莅其事。每岁于收成之候,不问是何种谷,遇其收获之时,即发官钱收籴,贮之于仓。谷不必一种,惟其贱而收之。官不必定价,随其时而予之。其可久留者,储之以实边城;其不可久者,随时以给廪食之人。凡诸谷一以粟为则,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则支一石者以二石与之,他皆准此。然后计边仓之所有,豫行应运边储州县,俾其依价收钱,以输于边。如此不独可以足边郡,而亦可以宽内郡矣。由是推之,则虽开中盐粮之法,亦可以是而渐有更革焉。

    唐都关中,土地所入,不足以供军国之用,岁不登,天 子常幸东都以就食。元宗时,有彭果者,献策请行和 籴于关中。自是京师粮廪溢羡,元宗不复幸东都。 德宗时,宰相陆贽以关中谷贱,请和籴可至百馀万 斛。“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 和籴之五斗。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

    贞元四年,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 先给价直,然后收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原。先 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于时价,或先敛而 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皆忻便乐输。 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 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 籴”,其实害民。

    臣按:和籴之法始于唐,今若效其法,遇米谷狼戾之秋,遣官赍钱于丰熟之处开场设法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如白居易之言,是亦足国之一助也。但恐任之不得其人,一切委之吏胥,配户督限,蹙迫鞭挞,则利未必得于国而害已先及于民,又不若不籴之为愈也。

    宋太宗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价甚贱,分遣使臣于 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 真宗景德元年,内出银三十万,付河北经度贸易军 粮。自兵罢后,凡边州积谷可给三岁,即止市籴。其后 连岁登稔,乃令河北、河东、陕西增籴。

    臣按:唐以前所谓籴者聚米以赈民,宋以后所谓籴者聚米以养兵,所以为民者今日宜行之内郡,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以东、淮以北是也;所以为兵者今日宜行之边郡,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东、大同等处是也。伏惟尧舜在上,不弃刍荛之言,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闻,其于国家储蓄之计未必无助云。

    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 惠仓敛散未得其宜,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 遇贱量增,市价籴,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 愿豫给,令随税纳斛斗。内有愿请本色,或纳时价价 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其青苗法,以钱贷民,春散秋 敛,取二分息。”

    臣按:青苗之法,谓苗青在田则贷民以钱,使之出息也。贷与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夏料于正月俵散,秋料于五月俵散,盖假《周礼》“泉府国服为息” 之说,虽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其实欲专其利也。昔人谓其所以为民害者三,曰征钱也、取息也、抑配也。条例司初请之时曰“随租纳斗斛,如以价贵,愿纳钱者听,则是” 未尝征钱。曰凡以为民公家无利其入,则是未尝取息;曰“愿给者听” ,则是未尝抑配。及其施行之际,实则不然者,建请之初,姑为此美言,以惑上听而厌众论耳。夫奄有四海之大,亿兆之众,所以富国之术,义无不可,而取举贷出息之利,则是万乘而为匹夫之事也。假令不征钱,不抑配,有利而无害,尚且不可,况无利而有害哉!《神宗》

    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祸至于“民离散而国破败。” 后世英君硕辅,宜鉴宋人覆辙,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贻害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