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六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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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卷目录

     田制部纪事二

     田制部杂录

    食货典第六十三卷

    田制部纪事二

    《宋史陈恕传》:恕为河北东路营田制置使,太宗谕以 农战之旨,恕对曰:“古者兵出于民,无寇则耕,寇至则 战。今之戎士皆以募致,衣食仰给县官,若使之冬持 兵御寇,春执耒服田,万一生变,悔无及矣。”太宗曰:“卿 第行,朕思之。”恕行数日,果有诏,止令修完城堡,通导 沟渎而已,营田之议遂寝。

    《续文献通考》:“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僧惟真截安姜谿 十二脉,筑堤八百一十丈,斗门四。凡九年乃成,溉田 四千顷。”

    郎简“筑石塘陂,并江为之,蓄河头水溉田种五百馀 石。又修天宝陂,溉田种千馀石。”

    《宋史郭咨传》:“咨监通利军税,洺州肥乡县田赋不平, 岁久莫治,转运使杨偕遣咨摄令以往。既至,闭阁数 日,以千步方田法,四出量括,遂得其数。除无地之租 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 乃复。偕奏其才,迁殿中丞。”

    《郑戬传》:“戬以资政殿学士知杭州。钱塘湖溉民田数 十顷,钱氏置撩清军,以疏淤填水患。既纳国后,不复 治,葑土堙塞,为豪族僧坊所占冒,湖水益狭。戬发属 县丁夫数万辟之,民赖其利。事闻,诏本郡岁治如戬 法。”

    《谢绛传》:“绛父涛,以功迁观察推官,权知华阳县。乱亡 之后,田庐荒废,诏有能占田而倍入租者,与之。于是 腴田悉为豪右所占,流民至无所归。涛收诏书,悉以 田还主。”

    绛知制诰,判吏部流内铨、太常礼院。吏部拟官,旧视 职田有无,不问多寡,以是不均。绛为核其实,以多寡 为差,其有名而无实者皆不用,人以为便。绛请使契 丹,还,知邓州。距州百二十里,有美阳堰,引湍水溉公 田。水来远而少,利不及民。滨堰筑新土为防,俗谓之 “墩者”,大小又十数岁数坏,辄调民增筑,奸人蓄薪茭 以时其急,往往盗决堰墩,百姓苦之。绛按召信臣六 门堰故迹,距城三里,壅水注钳庐陂,溉田至三万顷。 请复修之,可罢州人岁役,以水与民。

    《夏竦传》:“竦子安期知渭州,籍塞下闲田,募人耕种,岁 得谷数万斛,以备振发。”

    《吕景初传》:“景初迁右司谏,安抚河北,还奏比部员外 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馀顷,因请均其徭役,著 《限田令》。”

    《续文献通考》:“范琪知鄞县,葺堰埭百馀,决导潴积。在 常熟疏金泾、鹤渎二浦,溉田千顷。”

    李禹卿通判苏州,堤太湖八十里,为渠漕运,蓄水溉 田千馀顷。

    蒋堂知越州。州之鉴湖,汉马臻所治,溉田八千,受利 者万家。前守建言听民自售,多侵没,堂奏复之。 徐衋通判苏州,时东南大水,衋周视,尽得水利旧迹, 筑石塘九十里,建桥十八所,复良田数十万亩。 陈偁为罗源令,凿渠以溉民田,民蒙其惠,因号曰“永 利渠。”

    《宋史韩琦传》:“琦知并州,始,潘美镇河东,患寇钞,令民 悉内徙,而定塞下不耕,于是忻、代、宁化大山之北多 废壤。琦以为此皆良田,今弃不耕,适足以资敌,将皆 为所有矣。遂请距北界十里为禁地,其南则募弓箭 手居之,垦田至九千六百顷。”

    《王洙传》:“洙知制诰,尝言:天下田税不均,请用郭咨、孙 琳千步开方法,颁州县,以均其税。”

    《续文献通考》:“曾有开知确山县,兴修废陂,溉田数千 顷。”

    朱定权闽县时,开浚负城河浦百七十六,计二万一 千九百七十四丈,均用民力,凡八万九千,溉田三千 六百馀顷。

    赵抃以崇安多水,叠石为堤,以遏其冲。又开陈湾陂, 分西溪之流,由石雄以入于县。又从县西凿陂于星 阳,溉田甚广。人怀其惠,久而不忘,因取其谥名“清献 陂。”

    刘谔知兴化军,创立太平陂,引荻芦谿水溉田七百 顷。

    韩正彦知昆山,刱石堤,疏斗门,作塘七十里,以达于 郡,得膏腴数百顷。

    《宋史仁宗纪》:“嘉祐四年夏,封柴氏后为崇义公,给田千顷,奉周室祀。”

    《陈襄传》:“襄知常州,运渠横遏震泽,积水不得北入江, 为常、苏二州病。襄度渠之丈尺与民田步亩定其数, 授以浚法。未几,遂削望亭古堰,水不复积。”

    《续文献通考》:“治平初,山人刘达以卤地数千丈施东 禅寺,乃筑垾塍,塍内港凡三泥门一斗门。五十年始 成,岁收千石。至是复坏,乃增高其塍,溉田三十二顷 有奇。”

    楼阅知宜兴,浚治陂塘,溉田甚众。

    《宋史苗时中传》,“时中主宁陵簿,邑有古河久垔,请开 导以溉田,为利甚博,人谓之苗公河。”

    《澹山杂识》:“庞安时,蕲州蕲水人。隐于医,亦饶于田产, 不汲汲于利,故其声益高。”

    《宋史王安石传》:“安石拜参知政事,而农田水利、青苗、 均输、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诸役,相继并兴,号为 新法。遣提举官四十馀辈,颁行天下方田之法,以东 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 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量,验地土肥瘠,定其 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

    《赵卨传》:“卨知延州。初,鄜延地皆荒瘠,占田者不出租 赋,倚为藩蔽。宝元用兵后,凋耗殆尽,其旷土为诸酋 所有。𥜽因招问曰:‘往时汝族户若干皆安在’?”对:“‘大兵 之后,死亡流散,其所存止此’。𥜽曰:‘其地存乎’?酋无以 对。𥜽曰:‘听汝自募丁,家使占田充兵,若何?吾所得者 人尔,田则吾不问也’。诸酋皆感服归募,悉补亡籍。又” 检括境内公私闲田,得七千五百馀顷。

    《孙觉传》:“觉知广德军,徙湖州,松江堤没,水为民患,觉 易以石,高丈馀,长百里,堤下化为良田。”

    《宦者传》:“程昉累迁达州防御使,制置河北河防水利。 御史盛陶言昉议开沁河,因察访官按行,始知不便。 漳河滹沱之役,水占邢、洺、赵、深、祁五州之田。王广廉、 孔嗣宗、钱勰、赵子几皆尝论奏其奸欺之状,则多置 挞口,指决河所侵便为淤田。其悖慢豪横,愿遣官代 还。”

    闻见前录:熙宁间上书者言:“秦州闲田万馀顷,赋民 耕之,岁可得谷三万石,因籍所赋者为弓箭手,并边 有积年滞钞不用,用之以迁蜀货而鬻于边州,官于 古渭砦置市易务,因之可以开河湟,复故土,断匈奴 右臂。”宰相力行其议,知秦州事李师中极言其不可, 乃命开封府推官王尧臣、同内侍押班李若愚按其 实。尧臣还奏曰:“臣按所谓闲田者皆无之。且兴货以 积境上,实启戎心,开边隙,为后害甚大,臣窃以谓不 可也。”闻者以其言为难。尧臣后为贤从官,其《墓志》所 载如此。温伯曰:上书者,王韶也;宰相力行者,王介甫 也;知秦州李师中者,郓州名臣李诚之待制也。介甫 主韶之说,为熙河之役,天下之士无敢言其不可者, 王公独能言之,难哉!

    《乐善录》:侯叔献为汜县令,县多没官田,有一李诚庄, 方围十里,河贯其中,最为膏腴,佃户百家,皆成奥族。 旧估价一万五千贯未卖,魏公当国,又欲增价五千 贯买之。陈道古衔命而来,与叔献议增其价,叔献坚 持不可,道古以魏公之意谕之,叔献太息曰:“郎中知 此本末否?”李诚者,在太祖皇帝时为酒务专知,以不 能救护官物,为溢水所损,估所损当五千贯,勒诚偿 之。是时,朝廷出度支钞预俵民间,全买鹏翎箭捍弓 弩材木,以备军需。及李重进叛,方起兵,而预买之物 皆莫集。太祖大怒,命一应负钱者皆籍其产,而李诚 实非预领官钱之人,官吏畏威,莫敢开析,一例抄没, 至令诚之子孙一旦破碎。惜相国不“能恤其非辜,给 还其田,莫若更捐价五千贯,俾诚子孙买之,在官则 已剩得五千官钱,在诚子孙亦不至狼狈。郎中以为 如何?”道古大惊曰:“某初不知之。审公此言,苟利于人, 何所不可?某亦有以塞魏公矣。”遂捐价五千贯而去。 叔献乃召诚子孙谕之,皆泣下,拜曰:“实公厚恩,奈家 贫何?”叔献曰:“吾有策矣。”即召众佃户谓曰:“汝等本出 下户,以得李庄之利,皆大第高廪变为豪民。今官卖 此田,而李孙独患无力,万一为他人所得,势必撒廪 拆屋,离业而去,岂复容汝辈享其厚利乎?曷若百家 共醵此钱,俾李氏请买,我则宽其限责。如此则此田 复归李氏,而汝辈亦得久远佃种,两获其利,不亦可 乎?”众皆拜曰:“愿如公言。”由是诚之子孙复得此田矣。 叔献亦以此知名。

    《宋史杨汲传》:“汲字潜古,泉州晋江人。主管开封府界 常平,权都水丞。与侯叔献行汴水淤田法,遂酾汴流 涨潦,以溉西部瘠土,皆为良田。神宗嘉之,赐以所淤 田千亩。”

    《梦溪笔谈》:“熙宁中,濉阳界中发汴堤淤田,汴水暴至, 堤防颇坏,陷将毁,人力不可制。都水丞侯叔献时莅 其役,相视其上数十里有一古城,急发汴堤,注水入 古城中,下流遂涸,急使人治,堤陷。次日,古城中水盈, 汴流复行,而堤陷已完矣。徐塞古城所决,内外之水平而不流,瞬息可塞。”众皆伏其机敏。

    《闲燕常谈》:“张昌言初与种世衡善,及持父丧,世衡遗 以汝州田十顷,辞弗受。使者在涂而世衡卒,乃以还 其子诂。诂遵父命不承,田遂芜废者三十年。元丰中, 邻人告官,移文二家,皆弗取。郡守刘斐言诸朝,愿以 田给州学。朝廷嘉之,卒还种氏。昌言名闻,位至给事 中。夫世有争邻畔蹞步之田,至相纷竞,甚者兄弟宗” 族斗讼,谛不肯已,遂为世仇者,亦闻种张之事乎? 东坡志林:浮玉老师元公欲为吾买田京口,要与浮 玉之田相近者,此意殆不可忘。吾昔有诗云:“江山如 此不归山,山神见怪惊我顽。我谢江神岂得已,有田 不归如江水。”今有田矣不归,无乃食言于神也耶? 《宋史张汝明传》:汝明坐责监寿州麻步场,遇赦。签书 汉阳判官田法行受牒按境内,时主者多不亲行。汝 明使四隅日具官吏所至,而躬临以阅实,虽雨雪不 渝,以故吏不得通贿谢,而税均于一路最晚。

    《退朝录》:“江南有国时,田每十亩蠲一亩半,以充瘠薄。” 《宋史宦者传》:“杨戬由检校少保至太傅,有胥吏杜公 才者,献策于戬,立法索民田契,自甲之乙,乙之丙,展 转究寻,至无可证,则度地所出,增立赋租。始于汝州, 浸淫于京东西、淮西北。括废堤弃堰,荒山退滩,及大 河淤流之处,皆勒民主佃额一定,后虽冲荡回复不” 可减,号为“西城。”所筑山泺,古巨野泽绵亘数百里,济、 郓数州,赖其蒲鱼之利。立租算,船纳直,犯者盗执之 一邑,率于常赋外增租钱至十馀万缗,水旱蠲税,此 不得免。擢公才为观察使。宣和三年,戬死,而李彦继 其职。彦天资狠愎密与王黼表里,置局汝州,临事愈 剧,凡民间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陈,皆指为天荒,虽执 印券皆不省。鲁山阖县尽括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 主输租佃本业。诉者辄加威刑,致死者千万。公田既 无二税,转运使亦不为奏除,悉均诸别州。

    《林勋传》:“勋,贺州人,政和五年进士,为广州教授。建炎 三年八月,献《本政书》十三篇,言国家兵农之政,率因 唐末之故。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 民窜卒类为盗贼。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 五十亩,其有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 作者皆驱之使为隶农以耕田之羡者,而杂纽钱谷 以为十一之税。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今《本政》 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 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马一匹, 率为兵六千四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收五之一,以 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 卫,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悉上 则岁食米万九千馀斛,钱三千六百馀缗,无事则减 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税供之。匹妇之贡,绢三尺、 绵一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千馀疋、绵三千四百斤; 非蚕乡则布六尺、麻二两,所收视绢绵率倍之。行之 十年,则民之口算、官之酒酤与凡茶盐香矾之榷,皆 可弛以予民。”其说甚备。书奏,以勋为桂州节度掌书 记。其后勋又献《比校书》二篇,大略谓:“桂州地,东西六 百里,南北五百里,以古尺计之,为方百里之国四十, 当垦田二百二十五万二千八百顷,有田夫二百四 万八千,出米二十四万八千斛,禄卿大夫以下四千 人,禄兵三十万人。今桂州垦田约万四十二顷,丁二 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五,税钱万五千馀缗,苗米五 万二百斛有奇,州县官不满百员,官兵五千一百人。 盖土地荒芜,而游手末作之人众,是以利地多遗,财 用不足,皆本政不修之故。朱熹甚爱其书。东阳陈亮 曰:“勋为此书,考古验今,思虑周密,可谓勤矣。世之为 井地之学者,孰有加于勋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 君,用于一变之后,“成顺致利”,则民不骇,而可以善其 后矣。

    《续文献通考》:“长乐滨海,山浅而泉微,故潴防独多。大 者为湖,次为陂,为圳。垾海而成者为塘,次为堰,毋虑 百五十馀所。每岁蓄溪涧,虽不泄涓滴,亦不足用。必 时雨滂澍,乃或沾洽。及农事毕,则皆为无用之地。以 是狡民或侵或请,民失其利。咸平、熙宁屡有讼者。建 炎初,县令陈可大修塘垾陂湖。至九年,县令徐谟复” 延耆老讲究水利,为斗门及湖塘陂堰百四所,溉田 凡二千八十三顷。又筑“大塘基,方广二十馀丈,两旁 抵海长一千五十丈,沟港共长三千七百丈,潴福清 界水溉田种千石。”

    《宋史高宗纪》:“绍兴四年,加赠陈东、欧阳澈秘阁修撰, 官其子孙二人,各赐田一顷。”

    五年秋,赐宇文虚中家福建田十顷。

    《王彦传》:“彦知荆南府,充归峡荆门公安军安抚使。彦 因荆南旷土,措置屯田,自蜀买牛千七百头授官兵 耕营田八百五十顷,分给将士有差。”

    《吴玠传》:“玠拜检校少师,奉宁保定军节度使,兼营田 大使,与敌对垒且十年,常苦远饷劳民。屡汰冗员,节 浮费,益治屯田,岁收至十万斛。又调戍兵,命梁洋守将治褒城废堰,民知灌溉可恃,愿归业者数万家。” 《高宗纪》:“绍兴八年夏,赐衍圣公孔玠衢州田五顷,奉 先圣祠事。”

    《宗室传》:子㴋除直秘阁、两淮转运副使。朝廷遣人检 沙田、芦场,欲概增租额,子㴋以承买异冒占,力止之。 时议者言田之并太湖者被水患,宜分道诸浦注之 江。诏子㴋往案视。还言:“太湖当数州巨浸,岂松江一 川所能独泄。昔人于常熟北开浦二十四以达大江, 又开浦十于昆山东南以入海,今皆湮塞,宜加疏浚。” 从之。

    《续文献通考》:“绍兴中,王信知绍兴府,山阴境有”獠 湖四环皆田,岁苦淫潦。信创斗门,导停潴注之海,筑 十一坝,化汇浸为上腴。民绘像祀之,更其名曰“王公 湖。”

    《宋史李椿传》:椿知州请行垦田,复户数千,旷土大 辟。

    《孝宗纪》:“乾道元年秋,以永丰圩田赐建康。”都统司。 《丘崇传》:“崇知秀州华亭县,捍海堰废且百年,咸潮岁 大入,坏并海田,苏湖皆被其害。崇至海口,访遗址已 沦没,乃奏刱筑,三月堰成,三州舄卤,复为良田。” 《道学传》:“朱熹知漳州,常病经界不行之害,会朝论欲 行泉、汀、漳三州经界,熹乃访事宜,择人物及方量之 法上之”,而土居豪右浸渔贫弱者以为不便,沮之。宰 相留正,泉人也,其里党亦多以为不可行。布衣吴禹 圭上书讼其扰人,诏且需后。有旨先行漳州经界。明 年,以子丧请祠。时史浩入见,请收天下人望,乃除熹 秘阁修撰,主管南京鸿庆宫。熹再辞,诏论撰之职以 宠名儒,乃拜命。除荆湖南路转运副使,辞漳州经界 竟,报罢,以言不用自劾。

    《函史》:宋张子欲买田一方,画为数井,地有坳垤处不 管,只观四标竿以为准,中间地虽不平,与民无害。二 程子则曰:“地形不必方,只用算法折计地亩授民。” 《续文献通考》:嘉定间,漳州倅郑焕浚渠溉田,郡人立 石刻曰“郑公渠。”

    赵师缙为漳浦令,凿西湖,筑岸刱,立水门,时其蓄泄, 以溉民田,周围五百一十五丈。

    《江南通志》:乾道六年,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曰: “臣有管见,治田便利三议:一曰敦本,二曰协力,三曰 因时。”司农丞郏亶议云:“古人治塘浦阔深,盖欲取土 以为堤岸,非专为决积水。若堤岸高厚,则虽大水不 能入于民田。民田既不容水,则塘浦之水自高干江, 而江之水亦高于海,不须决泄而水自湍流矣。”此古 “人治低田之法也。若知决水而不知治田,则所开浚 之地,不过积土于两岸之侧,霖雨荡涤,复入塘浦,不 五七年,填淤如旧,前功尽弃。为今之务,莫若专务治 田。乞诏监司守令,相视苏、湖、常、秀诸州水田塘浦紧 切去处,就此农隙作堰车水开浚塘浦,取土修筑,两 边田岸,立定丈尺,众户并力,官司督以必成,田岸既 成,水害自去,此臣所谓敦本之议也。”又以为:“百姓非 不知筑堤固田之利,然而不能者,或因贫富同役而 出力不齐,或因公私相吝而因循不治,非协力不可。 百姓所鸠工力有限,必赖官中补助。官中非因饥歉 难以募民,兴役非因时不可。”于是诏胡坚常相度以 闻,从之。

    《续文献通考》:“赵善嵩知连江县,讯知南墥水利可以 溉田,遂琢石为斗门,其泽甚远,民歌谣之。”

    《宋史孟珙传》:“珙权管神劲左右军统制。绍定元年,珙 白制置司,刱平堰于枣阳,自城至军西十八里,由八 叠河经渐水侧,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 田十万顷。立十庄三辖,使军民分屯。嘉禧四年,兼夔 路制置大使兼屯田大使,军无宿储。珙大兴屯田,调 夫筑堰,募农给种。首秭归,尾汉口,为屯二十,为庄百 七十,为顷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上《屯田始末》与所 减券、食之数,降诏奖谕。

    《续文献通考》:“制帅颜颐仲浚定海西市抵鄞桃花渡 边六十里故河尽复,广五丈,深一丈二尺,灌溉田畴, 民蒙其利。”

    宁德县民以县东山高水急,请于部作堤,约水灌田。 县令李泽民躬率僚佐,鸠工筑之,凡百丈,周围九百 七十五步。繇是田无旱潦之虞,邑人德之。

    《癸辛杂识》:“史宅之字子仁,号云麓,弥远之子也。穆陵 念其拥立之功,思以政地处之,然思不立奇功,无以 压人望。会殿步司狱芦荡,以为可以开为良田,裨国 饷。时宅之为都司,遂创括田之议,一应天下沙田、围 田、圩没官田等,并行拨隶本所,名田事所,仍辟官分 往江浙诸郡打量围等。时淳祐丁未,郑清之专当国 时也”,遂以宅之为提领官,右司赵与膺为参详官,计 院汪之野为检阅,赵与訔、谢献子并为主管文字,诸 郡又各差朝士分任其事,怨嗟满道,死于非命者甚 众。分司安吉州,榷辖毛遇顺毅然不就。分司嘉禾,奏 院王畴刻剥太过,刑罚惨酷,词诉纷然,随即汰去。行之期年,有扰无补。朝廷亦知其不可行,乃以赵与膺 为浙西宪司,嘉禾提领江浙田事。陈绮为淮西饷,置 司会陵,提领江淮田事。宅之遂除副枢。于是刘坦、赵 汝腾、黄自然皆力陈其不可,皆以罪去。后一年,宅之 终于位,赵与膺死于嘉禾,王畴、盛如杞次第皆殂,其 后应于官田遂并归安边所,令都司提领焉。

    《续文献通考》:“景定三年,松溪县人朱仪孙以柯屯之 田高仰谋于同乡夙仪之,凿山为圩,通胡坑之水,溉 田十顷馀,乡人德之,因名夙公圩。”

    《宋史奸臣传》:“贾似道为相,买公田以罢和籴。浙西田 亩有值千缗者,似道均以四十缗买之,数稍多,予银 绢;又多,予度牒告身。吏又恣为操切,浙中大扰,有奉 行不至者,提领刘良贵劾之。有司争相迎合,务以买 田多为功,皆缪以七八斗为石。其后田少与硗瘠,亏 租与佃人负租而逃者,率取偿田主。六郡之民,破家” 者多,包恢知平江,督买田,至以肉刑从事。

    《古杭杂记》:理宗朝尝欲举行推回田亩之令,言而未 行,至贾似道当国,卒行之。有人作诗曰:“三分天下二 分亡,犹把山川寸寸量。纵使一丘添一亩,也应不似 旧封疆。”又有作《沁园春》词云:“道过江南,泥墙粉壁。”右 具在前。述何县何乡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气象萧 条,生灵憔悴,经界从来未必然。惟何甚,为官为己,不 “把人怜。思量几许山川,况土地分张又百年。四蜀巉 岩,云迷鸟道,两淮清野,日警狼烟。宰相弄权,奸人罔 上,谁念干戈未息。肩掌大地,何须经理,万取千焉。” 《齐东野语》:景定二年壬寅,贾师宪丞相欲行富国强 兵之策,是时刘良贵为都漕,尹天府,吴势卿饷淮东, 入为浙漕,遂交赞公田之事,欲先行之“浙右,候有端 绪,则诸路仿行之。”于是殿院陈尧道、正言曹孝庆等 合奏,谓:“限田之法,自昔有之。买官户逾限之田,严归 并飞走之弊。回买官田,可得一千万亩,则每岁六七 百万之入,其于军饷沛然有馀,可免和籴,可以饷军, 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 兴,实为无穷之利。”御笔批:“依而买田之事起矣。”时势 卿已死,良贵独任提领之职,以太府丞陈訔为简阅 官以副之。且乞内批下都省,严立赏罚,究归并之弊。 然上意终出勉强,内批云:“永免和籴,无如买逾限之 田为良法。然东作方兴,权俟秋成续议施行,则上意 盖可见矣。”贾相愤然以去就争之,于是再降圣旨云: 买田永“免和籴,自是良法美意。要当始于浙西,庶他 路视为则也。所在利病,各有不同,行移难于一律,可 令三省照此施行。”既而贾相内引入札,力言其便,御 笔遵依,转札侍从、台谏、给舍、左右司、三省,奉行惟谨 焉。贾相遂先以自己浙西万亩为官田表倡,嗣荣王 继之,浙西师机赵孟奎亦申省自陈投卖。自是朝野 卷舌,噤不敢发一语。独礼书夕郎徐经孙一疏力陈 买田之害,言多剀切,竟不付外,遂四乞休致,而寂无 和之者。先是议以官品逾限田外回买立说,此犹有 抑强嫉富之意。既而转为派买之说,除二百亩已下 免行派买外,馀悉各买三分之一。及其后也,虽百亩 之家亦不免焉。立价以租一“石者偿十八界四十楮, 不及石者价随以减买,数少者则全之。楮券稍多则 银券各半,又多则副以度牒,至多则加以登仕、将仕 校尉、承信、承节、安人、孺人告身,准直以登仕三千楮, 将仕千楮,许赴漕试。校尉万楮,承信万五千,承节二 万,则理为进纳;安人四千,孺人二千,此则几于白没 矣。”遂檄府丞陈訔往湖、秀,将作丞廖邦杰往常、润,任 督催之职。六郡则又有专官:平江则知郡包恢、抚参 成公策;嘉兴则知郡潘墀、抚干李补、寓公焦焕炎;安 吉则知郡谢奕焘、寓公赵与訔,抚干王唐圭、临安察 判马元演;常州则知郡洪穮、运熟刘子耕;镇江则知 郡章垌、漕司准遣郑梦熊;江阴则知军杨玨、准遣谢 司户黄伸并俟竣事,各转一官,选人减一削守匠并 以立管,公曰:“系御。”既而提领刘佐司劾罢嘉兴宰改 浚、宜兴宰叶悊左以不即奉行之罪。又按长洲宰何 九龄追毁出身,永不收叙,以不合出给官由,令田主 抱纳,失田业相离之初意。至五月,乃命江阴、平江隶 浙西宪司,安吉、嘉兴隶两浙漕司,“常州、镇江隶总所, 每岁秋租,输之官仓,特与减饶二分,或水旱则别议 收数。”遂立四分司。王大吕、平江方梦玉、嘉兴董楷、安 吉黄震,镇江、常州、江阴三郡,初以选人为之,任满,理 为须入州县乡都,则分差庄官,以富饶者充,应两年 一替。每乡创官庄一所,每租一石,明减二斗,不许多 收斛面。约束虽严“详,而民之受害亦不少。其间毗陵、 澄江,一时迎合,止欲买数之多,凡六斗、七斗者皆作 一石。及收租之际,元额有亏,则收足于田主,以为无 穷之害。或内有硗瘠及租佃顽恶之处,又从而责换 于田主,其害尤惨。”时中书刘震孙与京尹魏克愚湖 边倡和,调语偶犯时忌,则随命劾去之。甲子秋,彗见, 求言公卿大夫士庶,始得以伸田里愁叹,不平于上,

    然至此业已成矣。贾相遂力辨人言,丐辞相位。御笔
    考证
    答云:“言事易,任事难,自古然也。使公田之策不可行,

    则卿建议之始,朕已沮之矣。惟其上可以免朝廷造 楮币之费,下可以免浙右和籴之扰,公私兼济,所以 命卿决意举行之。今业已成矣,一岁之军饷,皆仰给 于此,君遽因人言而罢之,虽可以快一时之异议,其 如国计何,如军饷何?卿既任事,亦当任怨,礼义不愆, 何恤人言!卿宜安心奉职,毋孤朕倚毗之意。”自此公 论颇沮,而刘良贵以人言藉藉,遂陈括田之劳,乞从 罢免,不允。至咸淳戊辰正月,遂罢庄官,改为召佃,或 一二千,或数百亩,召人“承佃,自耕自种,自运自纳,止 令分司任责拘催,凡承佃之家,复以二分优之。且以 既罢庄官,则分司恐难任责。平江增差催督官三员, 安吉、嘉兴各一员,常州二员,镇江、江阴共一员”,从各 分司奏辟。时提领官,编修黄梦炎也。既而常润分司 刘子澄力陈毗陵向来多买虚数之弊,遂下提领所, 径将常“州公租拨隶淮东总领所催纳。殊不知朝廷 既不可催,总所又可催乎?”当是时,人不敢言而敢怨。 南康江天锡以入奏而罢言职,教授谢枋得以发策 而遭贬斥,大社令杜渊、《太常簿》陆逵、国子簿谢章皆 于《论对》及之,或逐去,或补外。至乙亥春,贾既去国,北 军己抵升润察院,既可奏,乞罢公田之籍,以收农心。 谓此事苛扰,民皆破家荡产,怨入骨髓。若尽还原主, 免索原钱而除其籍,庶使浙西之人永绝公田之苦。 然而仅放欠租。季遂再奏,始有旨云:“公田之创,非理 宗之本意,稔恶召怨,最为民苦,截日住罢,其田尽给 付原佃主,仰率租户义兵会合防拓。”其后勘会,谓招 兵非便,且其田当还业主,于“种户初无相干。秋成在 迩,饷军方急,合且收租一年,其还田指挥,候秋成后 集议施行。”有旨“将平江、嘉兴、安吉公田,照指挥蠲放, 却从朝廷照净催米数回籴,其钱一半给佃主,一半 给种户,以溥实惠”,然则业主竟无与矣。只业主、佃主 之分,当时用事者亦不能晓,况大于此者!然边遽日 急,是时仍收公租,还田之事竟不及行。呜呼悲哉!昔 隋凿汴渠以召民怨,乃为宋漕运之利。今宋夺民田 以失人之心,乃为大元饷军之利。古今害民兴利之 事,于此亦可凿矣。於戏悲哉!

    《元史朵儿赤传》:“世祖即位,朵儿赤年十五,帝召见于 香阁,因问欲何仕。朵儿赤对曰:西夏营田,实占正军, 傥有调用,则又妨耕作,土瘠野圹,十未垦一。南军屯 聚以来,子弟蕃息稍众,若以成丁者别编入籍,以实 屯力,则地利多而兵有馀矣。请为其总管,以尽措画。” 帝可之,乃授中兴路新民总管。至官,录其子弟之壮 者垦田,塞黄河九口,开其三流。凡三载,赋额增倍。就 转营田使。秩满入觐,帝大悦,升潼川府尹。时公府无 禄田,朵儿赤乃以官旷地给民,视秩分亩而薄其税, 潼川仕者有禄自此始。

    《良吏传》:“谭澄为交城令,时年十九。有文谷水分溉交 城田,文阳郭帅专其利而堰之,讼者累岁莫能直。澄 折以理,令决水,均其利于民。世祖即位,擢怀孟路总 管。岁旱,令民凿唐温渠,引沁水以溉田。”

    《世祖纪》:“中统四年夏,建帝尧庙于平阳,仍赐田十五 顷。秋,敕京兆路给赐刘整第一区田二十顷。”

    《张晋亨传》:“晋亨戍宿州,首言汴堤南北,沃壤闲旷,宜 屯田以资军食。乃分兵列营,以时种艺,选千夫长督 劝之,事成期年,皆获其利。”

    《张文谦传》:“文谦以中书左丞行省西夏中兴等路,浚 唐来、汉延二渠,溉田十数万顷,人蒙其利。”

    《李德辉传》:“德辉为安西王相,至则视濒泾营牧故地, 可得数千顷,起庐舍,疏沟浍,假牛种田具,与贫民二 千家屯田其中,岁得粟麦刍槁万计。”

    《世祖纪》:“至元三年夏,赐刘整畿内地五十顷。”

    《郑鼎传》:“鼎为平阳路总管,岁大旱,鼎乃导汾水溉民 田千馀顷。”

    《续文献通考赵志》:“除长葛县邑地卑湿,累岁不登。志 相其宜,使为水田,旱则决潩水灌之,民获其利。” 《元史世祖纪》:“至元八年秋,赐刘整邓州田五百顷。整 辞,改赐民田三百户,科调如故。”

    《良吏传》:“耶律伯坚为保定路清苑县尹,县西有塘水, 溉民田甚广,势家据以为硙,民以失利来诉,伯坚命 毁硙,决其水而注之田,许以溉田之馀月乃得堰水 置硙,仍以其事闻于省部,著为定制。”

    《张立道传》:“立道领大司农事,中书以立道熟于云南, 奏授大理等处巡行劝农使,佩金符。其地有昆明池, 介碧鸡金马之间,环五百馀里,夏潦暴至,必冒城郭。 立道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泄其水,得 壤地万馀顷,皆为良田。”

    《廉希宪传》:“至元十一年,诏起希宪为北京行省平章 政事。十二年,右丞阿里海牙下江陵,图地形,上于朝, 请命重臣开大府镇之。帝急召希宪还,使行省荆南。 先时,江陵城外蓄水捍御,希宪命决之,得良田数万 亩,以为贫民之业《世祖纪》:“至元十七年冬,塔剌不罕军与贼力战者,命 给田赏之。”

    二十五年春,赐叶李平江嘉兴田四顷。

    《续文献通考》:“王昌龄守卫辉路,清水出辉县山阳镇 以入卫河。昌龄因度原隰,创浚沟浍,溉田数百顷。” 《元史乌古孙泽传》:“泽为广西两江道宣慰副使。邕管 徼外蛮数为寇,泽循行并徼,得阸塞处,布画远迩,募 民伉健者四千六百馀户,置雷留那扶十屯,列营堡 以守之。陂水垦田,筑八堨以节潴泄,得稻田若干亩, 岁”收谷若干石为军储,边民赖之。海北元帅薛赤干 赃利事觉,行省檄泽验治。泽驰至雷州,尽发其奸赃。 雷州地近海,潮汐啮其东南陂塘,碱、农病焉,而西北 广衍平袤,宜为陂塘。泽行视城阴曰:“三溪徒走海而 不以灌溉,此史起所以薄西门豹也。”乃教民浚故湖, 筑大堤,堨三溪潴之,为斗门七,堤堨六,以制其赢耗。 酾为渠二十有四,以达其注输。渠皆支别为闸,设守 视者时其启闭。计得良田数千顷,濒海广潟,并为膏 土。民歌之曰:“舄卤为田兮孙父之教。渠之泱泱兮长 我粳稻。自今有生兮无旱无涝。” 《续文献通考》:成宗谓省臣曰:“东南民多贫瘠,苦无田, 皆佃富人之田。”

    《元史成宗纪》:“大德二年冬,诸王小薛所部三百馀户, 散处凤翔,以潞州田二千八百顷赐之。”

    四年秋,曹州探马赤军与民讼地百二十顷,诏别以 邻近官田如数给之。

    《续文献通考》:“大德九年,温州判皮元重建阴均斗门。 初,金舟东西四乡之水赴于阴均、乐清邑令汪季良 建斗门制之。后圮坏河流,有泄无蓄,海潮大时,澎湃 冲突,迳入河皆为田害,故岁多歉而民贫。至是,皮元 奋然致书报恩寺讲师,缘募物料,先筑上下堰决水, 更板闸二十四层,而以上三十六源皆得蓄泄之宜”, 溉田四十馀万亩,民为碑以颂之。

    《元史武宗纪》:“至大元年夏,以没入朱清、张瑄田产隶 中宫。”

    三年冬,以“《朱清子虎》《张瑄子》《文龙》往治海漕”,以所籍 宅一区、田百顷给之。

    《孝友传》:“王荐,福宁人,性孝而好义。刘仲山尝以田鬻 于荐,及死不能葬,且无子,族以其贫,莫肯为之后,荐 即以田还之,使置后,且治葬焉。”

    《吴元圭传》:“元圭,皇庆元年,拜江浙行省左丞。江淮漕 臣言,江南殷富,盖由多匿腴田,若再行检覆之法,当 益田亩累万计。元圭曰:‘江南之平,几四十年,户有定 籍,田有定亩,一有动摇,其害不细’。执其论固争,月馀 不能止,移疾去。延祐元年,拜甘肃行省左丞。岁馀召 还,俾宣抚辽阳诸郡。复为枢密副使,召见嘉禧殿,帝” 曰:“卿先朝旧臣,宜在旧服。”特加荣禄大夫,赐钞五千 缗、貂裘二袭。元圭奏曰:“苦性祖限田四百亩以给军 需,馀田悉贡赋税。今经理江淮田土,第以增多为能, 加以有司头会箕敛,俾元元之民困苦日甚,臣恐变 生不测,非国之福,惟陛下少加意焉。”帝曰:“凡尔军士 之田,并遵旧制。”

    《仁宗纪》:“延祐三年春,赐上都开元寺江浙田二百顷, 华严寺百顷。秋,赐普庆寺益都田七十顷。”

    《续文献通考》:“延祐三年,建阳兴贤里人陈宗宝建陂, 溉田八顷有奇,因名陈陂。”

    《元史仁宗纪》:“延祐五年春,赐丑驴、答剌罕平江路田 百顷。”

    《良吏传》:“杨景行授赣州路会昌州判官,劝民斥腴田 以膳士。”

    《虞集传》:集拜翰林直学士,俄兼国子祭酒,与同列进 曰:“京师之东,濒海数千里,北极辽海,南滨青、齐,萑苇 之场也。海潮日至,淤为沃壤。用浙人之法,筑堤捍水 为田,听富民欲得官者,合其众分授以地,官定其畔 以为限,能以万夫耕者,授以万夫之田,为万夫之长。 千夫百夫亦如之。察其惰者而易之,一年勿征也,二 年勿征也。三年视其成,以地之高下定额于朝廷,以 次渐征之。五年有积蓄,命以官,就所储给以禄。十年 佩之符印,得以传子孙,如军官之法,则东面民兵数 万,可以近卫京师,外御岛夷,远宽东南海运,以纾疲 民,遂富民得官之志,而获其用。江海游食盗贼之类, 皆有所归。”议定于中,说者以为一有此制,则执事者 必以贿成而不可为矣;事遂寝。其后《海口万户》之设, 大略宗之。

    《近峰闻略》:予尝得元僧《雪岩外集》,略记数语,其题买 田券云:“卖与买人谁是主,一犁春雨鹁鸠啼。”

    《明外史沐英传》:“英后先镇云南十年,岁较屯田增损 以为赏罚,垦田至百万馀亩。子春、晟、昂皆镇云南。春 在镇七年,大修屯政,辟田三十馀万亩,凿铁池河,灌 宜良涸田数万亩,民复业者五千馀户。”

    《函史》、明《鱼鳞册》,日久漫漶,买卖推收,虚伪日滋,有实 鬻田而留虚米者弘治中,景州阜城、献县民田万顷,界连东宫庄,管庄 内侍欲冒占,民诉之于朝,命户部员外郎官廉往勘, 内侍私之曰:“田归我讲官可得也。”廉曰:“以万人之命 易一官,我不忍为也。”卒以田尽归之民。

    安如山为《丈量法》,命区长验区畛,命算人制亩分,因 区定亩。

    《客座新闻》:富阳俞克明既宦而贫,家有田与他塍相 连,每岁令人侵其畔,乡民苦之。其族人俞古章者,赋 诗一绝云:“一年一寸苦相侵,一尺元来十度春。若使 百年侵一丈,世间那得万年人。”

    《记事珠》云:阳改氏值丰年,则尽取金钱埋之,九里皆 满,曰:“有得意田。”遂可弃无用金。

    《近峰闻略》:苏郡守杨贡以民间多隐田,于是为丈量 之法。有投杨守诗者曰:“量尽山田与水田,只留沧海 与青天。如今那有闲洲渚,寄语沙鸥莫浪眠。”杨为废 法。

    田制部杂录

    《易经乾卦》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正义曰:言田 之耕稼,利益及于万物,盈满有益于人,犹若圣人之 益于万物,故称“田”也。

    《诗经齐风甫田》篇:“无田甫田,维莠骄骄。”《甫》,大也。大 田过度而无人功,终不能获。《正义》曰:言人治田,无 得田此大田。若大田过度,力不充给,田必芜秽。 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桀桀》,犹骄骄也。

    《小雅·正月》篇:“瞻彼阪田,有菀其特。”《阪田》,崎岖墝埆 之处。菀,茂盛貌。特,特生之苗也。

    《十月》篇:“彻我墙屋,田卒污莱。”污,停水也。莱,草秽也。 言使我田不获治,卑者污而高者莱也。

    《信南山》篇:“中田有庐,疆埸有瓜。”《中田》,田中也。农人 作庐焉,以便其田事,于畔上种瓜。

    《白华篇》:“滮池北流,浸彼稻田。”言小水微流,尚能浸 灌也。

    《礼记·曲礼》:“献田宅者操书致。”《书》致,谓详书其多寡 之数而致之于人也。吕氏曰:“古之田宅,皆属于公,非 民所得而有,而此云献者,或上所赐予,可为己有,如 采地之属是也。”

    《王制》:“田里不粥。”田里,公家所授,不可得而粥。 《公羊传》:“什一,天下之中正,贫富兼并,虽皋陶不能使 强不凌弱,故圣人制以口分,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 食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二亩,所谓什一庐 舍二亩半,凡田一顷十二亩半。”

    《左传·哀公十一年》:子胥曰:“得志于齐,犹获石田也,无 所用之。”

    《尔雅释地》:“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畬。”今 江东呼初耕地反草为菑。《诗》曰:“于彼新田。”《易》曰:“不菑 畬。”

    《吕氏春秋·任地》篇:“上田弃亩,下田弃圳,五耕五耨,必 审以尽其深殖之度。”

    《释名释地》:“土,吐也,吐生万物也。已耕者曰田。”田,填也, 五稼填满其中也。

    《文中子周公》篇:“子谓晁厝率井田之序,有心乎复古 矣。”

    柳宗元《武功县丞厅壁记》“其土疆沃美高厚,有丘陵 坟衍之大。”

    唐刘蕡策:“古者因井田以制军赋。”

    《寰宇记》:乐城黎城。按唐《开元十道要略》云:汉何斌为 蜀郡太守,以己禄米施惠百姓,此数城民由是获存。 临别,百姓以白米倍塓,曰:“荷君父之恩无以报。”后之 州郡有职田始于此。

    《后山谈丛》:“田理有横有已,间谓之立土。横土立土不 可稻,为其不停水也。”

    《野客丛谈》:汉田亩价,东方朔曰:“丰镐之间,号为土膏, 其价亩一金。”杜笃曰:“厥土之膏,亩价一金。”《费凤碑》曰: “祖业良田,亩直一金。”按汉金一斤,为钱十千。是知汉 田每亩十千与斤,大率相似。仆观三十年前,有司留 意征理,所在多为良田,大家争售,主倍其直。而迩年 以来,有司狃于姑息,所在习顽为风,举向来膏腴之 “土,损半直以求售,往往莫敢乡迩。世态为之一变,甚 可叹也。”

    《文献通考》:江东水乡堤,河南涯而田其中,谓之圩。农 家曰:“圩者,围也。内以围田,外以围水。盖河高而田在 水下,沿堤通斗门,每门疏港以溉田,故有丰年而无 水患。”

    宋谏议大夫史才言:“浙西濒湖之地,军下累土增高, 名曰埧田。”

    《丹铅总录》地理类:《汉食货志》云:“‘后稷始圳田,以二耜 为耦,广尺深尺曰圳’。颜籕云:‘圳者,田中沟也。田沟之 法,耜广五寸,二耜相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圳, 六圳而为一亩。圳即畎也。《吕览》引《后稷书》曰:‘能使吾土靖而圳浴土乎’?又曰:‘上田弃亩,下田弃圳’。又:耜博 八寸,所以成圳也’。又曰:‘亩欲广以平,圳欲小以深’。以” 此证之,则《汉志》言圳田始于后稷有征。《齐民要术》又 载伊尹圳田法制,大抵从后稷。其称伊尹者,岂尹尝 用后稷之法以训民乎?

    史籍类:《孟子》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观之, 虽周亦助也。”孟子,周末人也。公田私田,说已不详,乃 引《诗》而想像之,似隔世事,故曰:“此其大略。”又曰:“尝闻 其略。”盖诸侯之灭去,其籍已继覆辙于夏桀之焚黄 图,导宄路于秦政之烧《诗》《书》矣。孟子之略之疑之,想 像言之,盖慎之也。荀子便谓孟子略法先王而不知 其统。朱子谓孟子言夏后五十而贡一节,自五十增 为七十,自七十增为百亩,田里疆界都合更改,恐无 是理,恐亦难信。岂其然乎?愚尝私论之,三皇五帝之 兴皆在中原。杨子谓法始乎伏羲而成乎尧,伏羲画 卦已有井之象矣。刘贶云:“井牧始于黄帝”,则《左传》所 谓“井衍、沃、牧、皋隰”也。韦昭《三五历》云:“黄帝八家为井, 井间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井”,则井田始于黄帝矣。 井即助法,牧即贡法。夏、殷田制,黄帝之世已然矣。至 尧遭洪水,使禹别九州,定贡赋,《孟子》所谓五十而贡 矣。然考《夏小正》云:“农服于公田。”由此观之,虽夏亦助 也。《左传》虞思有云:“昔夏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司 马法》:“十井为通,十通为成。”《周礼》“四丘为甸,旁一里为 成。”则未知少康之一成,如《司马法》之一成乎?抑《周礼》 之一成乎?此姑未论。既分一成一旅,固井田法也。井 田黄帝良法,不应至禹废之,洪水方割,未遑复旧,姑 从民宜。如《禹贡》所陈,有天下之后,又重定其制,衍沃 则井之,皋隰则牧之,未可知也。如《禹贡》扬州之赋下 下其地洼,洪水尤甚,固其宜也。及铸鼎象物之日,则 扬州为第一,梁州为第二,而雍在后。此非详考深思, 何以知之?总而论之,自黄帝至周,井牧兼用,贡助通 行。井也助也于平地,牧也贡也于山陵,所谓因地之 利。《周礼》“三农生九谷”,有山农、泽农、平地农是也,岂可 执一论耶?

    《谿山馀话》:“今东南之田有二则,曰官田,曰民田,然官 田未必尽重,而民未必尽轻也。存诸册籍,有此异同, 其在耕种,各有肥瘠高下,而官民之名若于田无与 者,非如轻重二则之有利害也。惟编审差徭,则官田 轻而民田重。故受田之家亦尝校论官民之则。然官 田之得名,莫能推求所始,或指为近世抄没之田,或” 以为贾似道所买之田。偶见李忠定公《奏议》中,已有 “东南官田”之说。元丰间,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毕仲衍 投进《中书备对》,所述四京十八路田税数目,已见官 田,则西北并有之。又熙宁八年诏,凡官田及已佃而 或佃租违期应划佃者,别召佃,悉籍之官。当时又有 “总领措置官田所”名目之设,其所从来远矣。拈出以 俟参考。

    《偃曝谈馀》:温庭筠诗云:“招客先开二十双。”此句不解 所谓,答云:“双,五亩”也。末句云“四十双”,盖二百亩也。见 《唐书南诏传》,官给田四十双,为二百亩也。陶南村《辍 耕录》则谓一双为四亩。

    《海槎馀录》:“海南之田凡三等:有沿山而更得泉水,曰 泉源田;有靠江而以竹桶装成天车,不用人力,日夜 自车水灌田者,曰近江田。”此二等为上,栽稻二熟;又 一等不得泉,不靠江,旱涝随时,曰远江田;止种一熟, 为下等。其境大概土山多平坡,一望无际,咸不科税, 杂植山萸、绵花,获利甚广,诚乐土也。但其俗好斗健 讼,不容人耕耳。

    《春明梦馀录》:户部芦田计曹条议曰:“议者欲清南京 太仆寺所隶草场地六十万顷,出田价一两,使此法 能行,则可得银六千万,利莫大焉。然而不能也。自马 草均派于田亩,民间已忘其事,故江北尚有名目,而 其田甚贱,值不过数钱,岂能顿增一两?江南田贵易 增,而竟莫可辨析,苟欲增其价,必至摊派,此教之乱 也。”愚以为芦洲一项,可以此意行之。今沿江一带,田 之利微,洲之利重,故洲必归于豪势。两豪相争,累年 不止,且甚至逞戈结营,白日杀人,而官不敢问。祗以 不烦田价,办课轻微而影射易滋,故不惜身命而争 之耳。今得为之令曰:某处某洲若干亩,纳价若干,不 论业主他户能纳者听。既纳之后,永为世业,旧业主 不得争民;纵出田价,其利尚浮于田,必争先而纳。旧 业主家能办者,唯恐失其利,亦必竞纳,不烦催督,而 可以得无限之资。原其本始,皆由白佃,未为夺其所 有;既纳之后,永无相争之端。续有新增,亦必遵此。不 得以水影微课先佃为辞。利减事平,争端少息,亦致 治之权也。计芦政分“司所辖,见为亩三百三万三千 九百二十四。如往年小试于如皋等处,每亩纳四五 钱不等,民无不乐从,则分等量入,亦不下百六七十 万,可坐而致也。若能命一干官严为丈量,度其隐蔽, 不啻一倍上,而川蜀亦可仿行。数百万之利,在一使 者得人耳,事集民乐,又何患焉《日知录》:治地,古先王之治地也,无弃地而亦不尽地。 田闲之涂,九轨有馀道矣,遗山泽之分,秋水多得,有 所休息,有馀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难坏。年计不足而 世计有馀。后之人一以急迫之心为之,商鞅决裂阡 陌,而中原之疆理荡然。宋政和以后,围湖占江,而东 南之水利亦塞,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较其所 得,反不及于前人。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夫欲行井 地之法,则必自此二言始矣。

    斗、斛、丈、尺。今北方之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者, 有以三百六十步为亩者,有以七百二十步为亩者。 其步弓有以五尺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为步,此 之谓工不信度者也。夫法不一则民巧生有。王者起 同权量而正经界,其先务矣。《后汉书》,“建武十五年,诏 下州郡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伋及” 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而《隋书》“赵煚为 冀州刺史,为铜斗铁尺,置之于肆,百姓便之。上闻,令 颁之天下,以为常法。”傥亦可行于今日者乎?

    地亩大小,以近郭为上地,远之为中地、下地。盖自金 元之末,城邑丘墟,人民稀少,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 之册田也,后垦者远郊,远郊,继代之新科也,故重轻 殊也。 《广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 步为亩,自古以来,未之有改也。由国初有奉旨开垦 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碱薄而无粮者,今一概量出 作”数,是以元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有司恐亩数 增多,取骇于上,而贻害于民,乃以大亩该小亩取合 元额之数,自是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下行 征派,则用小亩以取均平。是以各县大地,有以小地 一亩八分折一亩递增之至八亩以上折一亩,既因 其地之高下而为之差等,又皆合一县“之丈地,投一 县之元额,以敷一县之粮科,而赋役由之以出,此后 人一时之权宜尔。”考之他郡,如河南八府,而怀庆地 独小,粮独重。开封三十四州县,而杞地独小,粮独重。 盖由元末未甚残破,故独重于他郡邑。天下初定,日 不暇给,度田之令,均丈之法有所不及详,而中原之 地,弥望荆榛,亦无从按亩而图之也。唐陆贽有言:“创 制之始,不务齐平。供应有烦简之殊,牧守有能否之 异。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所遣使臣,意见各异,计奏一 定,有加无除。此则致敝之端,古今一辙。而井地不均, 赋税不平,固三百年于此矣。”故《东昌府志》言:“二州十 五县,步尺参差,大小亩规画不一,人得以意长短广 狭其间。”而《大名府志》谓:“田赋必均而后可久,除沙茅 之地别籍外,请檄诸州县长吏画一而度之,以钞准 尺,以尺准步,以步准亩,以亩准赋,仿江南鱼鳞册式 而编次之。旧所籍不齐之额悉罢去,而括其见存者 均摊于诸州县之间,一切粮税、马草驿传、均徭里甲 之类,率例视之以差数。百里之间,风土人烟同条共 贯矣。”则知均丈之议,前人已尝著之,而今可通于天 下也。 《宋史》言:“宋时田制不立,圳亩转易,丁口隐漏, 兼并冒伪,未尝考按。”又言:“宣和中,李彦置局汝州,凡 民间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陈,指为天荒。鲁山阖县尽 括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输租,诉者辄加威刑。公 田既无二税,转运使亦不为奏除,悉均诸他州。”是则 经界之不正,赋税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独金、 元之季矣。

    后魏田制后魏虽起朔漠,据有中原,然其垦田均田 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景穆太子监国令曰:“《周书》言 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馀 材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 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材,任虞以泽 事贡其物。”乃令有司课几内之民,使无牛者借人牛 以耕种,而为之芸田以偿之。凡耕种二十二亩,而芸 七亩,大略以是为率。使民各标姓名于田首,以知其 勤惰。禁饮酒游戏者,于是垦田大增。高祖太和九年 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 典,经纶百氏,储蓄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 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 利,民无馀财,或争亩畔以亡躯,或因饥馑以弃业,而 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 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其 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民年 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诸桑田不在还受 之限。男夫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五十树,枣五 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限三 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 唐时犹沿之。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创百世之规, 其亦运之掌上也已。宋林勋作《本政》之书,而陈同父 以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岂非知言 之士哉。

    开垦荒地。明初承元末大乱之后,山东、河南多是无 人之地。洪武中,诏有能开垦者即为己业,永不起科。 至正统中,流民聚居,诏令占籍。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户部尚书张凤等奏:“山东、河南、北直隶并顺天府无 额田地,甲方开荒耕种,乙即告其不纳税粮。若不起 科,争竞之涂,终难杜塞。今后但告争者,宜依本部所 奏《减轻起科则例》,每亩科米三升三合,每粮一石,科 草二束。不惟永绝争竞之端,抑且少助仓廪之积。”从 之。户科都给事中成章等劾凤等不守祖制,不恤民 怨。帝不听。然自古无永不起科之地,国初但以招徕 垦民立法之过,反以启后日之争端。而彼此告讦投 献王府勋戚及西天佛子,无怪乎经“界之不正,赋税 之不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