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五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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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五十三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十三

      诗经小雅采𦬊 信南山 甫田 周颂噫嘻

      礼记王制

      星经天田

      宋史天文志

      图书编一九州水土田里总数 王畿千里 治地事宜 周礼井田之制 一夫

      百亩 八家同井 井十为通 通十为成 成十为终 终十为同 邑丘 县都

    食货典第五十三卷

    田制部汇考十三

    《诗经》

    《小雅采𦬊》

    薄言《采𦬊》,于彼新田,于此菑亩。

    《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畬。”正义《释地》文。菑者,灾也。畬,和柔之意。故孙炎曰:“菑,始灾杀其草木也。”新田,新成柔田也。畬,和也。田,舒缓也。郭璞曰:“今江东呼初耕地反草为菑是也。”《臣工传》及《易》注皆与此同,唯《坊记》注云:“二岁曰畬,三岁曰新田。”《坊记》引《易》之文,其注理不异,当是传写误也。大全《韵会》曰:“田,一岁曰菑,始反草也;二岁曰畬,渐和柔也;三岁曰新,田已成田而尚新也;四岁则曰田矣。”

    《信南山》

    我疆我理,南东其亩。

    疆者,为之大界也。理者,定其沟涂也。亩,垄也。刘氏曰:“其遂东入于沟,则其亩南矣。其遂南入于沟,则其亩东矣。”“为之疆理而顺其地势水势之所宜,或南其亩”,“或东其亩”也。大全长乐刘氏曰:“疆,谓有夫、有畛、有涂、有道、有路,以经界之也。理,谓有遂、有沟、有洫、有浍、有川,以疏道之也。《周礼》土田之制,百亩为夫,夫间有遂,十夫有沟,遂则深广各二尺,沟则深广各四尺。” 安成刘氏曰:“地之势东南下,水势皆趋之,故顺其势,以纵为遂,以横为沟,而或南其亩、东其亩也。”

    《甫田》

    “倬彼甫田”,岁取十千。

    《甫田》,谓天下田也。《十千》,言多也。《甫》之言丈夫也,明乎彼太古之时,以丈夫税田也。岁取十千,于井田之法,则一成之数也。“九夫为井,井税一夫,其田百亩。井十为通,通税十夫,其田千亩。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税百夫,其田万亩。”欲见其数,从《井》《通》起,故言十千。正义言丈夫而税其田以治田者男子,故言于丈夫也。岁取十千,于井田之法,则一成之数者,《司马法》计之而然也。《司马法》曰:“夫三为屋,屋三为井。”是九夫为井也。井十为通,通十为成,亦《司马法》文。《孟子》云“请野九一而助”,谓九夫之内与公助。一夫田有百亩,故知井税一夫,其田百亩,从此而累计之,故知通税千亩,成税万亩也。又解不言万亩,而称十千,意欲见其数从井通起,故言十千,明从井税一夫为百亩,千是通之税,故云十千以见之,而不言万亩也。郑以为税法者,亦以此十千故耳。知此为田亩者,以十千之文连甫田之下,明取十千之田,故知田亩非釜斛也。又解田之所收数,言上地谷亩一锺,明时和而“收多,故税轻而用足也。”《史记河渠书》曰:“韩使水工郑国间说秦,凿泾水为渠,并于山东,注洛三百馀里。渠成而用溉泻卤之地四万馀顷,收皆亩一锺。彼泻卤之地,灌溉之功,亩收一锺,明太平,阴阳和,风雨时,上地亩亦收一锺也。”昭三年《左传》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锺。”是锺容六斛四斗也。《汉书食货志》曰:“一夫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硕半,为粟百五十硕。岁有上、中、下。上熟其收自四,中熟自三,下熟自倍。”张晏曰:“平岁百亩,收百五十硕。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硕,自三百五十硕,自倍三百硕。”彼谓中平之地上熟亩六硕,故本太平之上熟。上地准关中,为亩一锺也。孟子曰:“言三代税法,其实皆什一。若井税一夫,是九税一矣。”此诗之意,刺幽王赋重,当陈古税之轻,而言“成税万亩,反得重于什一”者,《孟子》言什一,据通率而言耳。周制有贡有助,助者九夫而税一夫之田,贡者什一而贡一夫之谷,通之二十夫而税二夫,是为什中税一也。故《冬官匠人》注广引经传而论之云:“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诸侯谓之彻者,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孟子》云‘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是邦国亦异外内之法耳。是郑解通率为什一之事也。又《孟子》云:“‘滕文公使毕战问井田’。孟子对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是郑所引异外内之事也。《孟子》又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

    “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是说助法井别一夫以入公也。言别野人者,别野人之法,使与国中不同也。《尔雅》云:“郊外曰野。”则野人为郊外也。野人为郊外,则国中谓郊内也。郊内谓之国中者,以近国,故系国言之亦可地在郊内,居在国中故也。《助法》既言百亩为公田,则使自赋者,明是自治其田,贡其税谷也。助则九而助一,贡则什一而贡一,通率为什一也。若然,九一而助者,为九中一,知什一自赋,非什中一者,以言九一即云而助,明九中一助也。国中言什一,乃云使自赋,是什一之中,使自赋之,明非什中一为赋也。故郑元通其率,以什一为正。若什一自赋,为什中赋一,则不得与九一通率为什一也。且郑引《孟子》云“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不言国中什而税一,明是国中什一而贡一,故得通率为什一也。如郑之言,邦国亦异外内,则诸侯郊内贡,郊外助矣。而郑正言畿内用贡法,邦国用助法,以为诸侯皆助者,以诸侯郊内之地少,郊外助者多,故以邦国为助,对畿内之贡为异外内也。按《王制》云:“千里之内曰甸,其外曰采。”注云:“取其美物,以当谷税。”又《尚书郑志》说贡篚之义云:“凡所贡篚之物,皆以税物市之,随时物价,以当邦赋。”然畿外诸侯,不以谷入天子,此若成税万亩,是畿外助法,则《诗》说天子之事得云岁取十千者?以天子天下为家,故美其收入之多,则广举天下之田。若贡之天子,自可随其所须,变为货物,皆是税谷市之,亦得为天子所取也。史传说助贡之法,惟孟子为明。郑据其言,以什一而彻为通外内之率,理则然矣。而《食货志》云:“井方一里,是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其言取孟子为说,而决其本旨。班固既有此言,由是群儒遂谬。何休之注《公羊》,范甯之解《穀梁》,赵岐之注《孟子》,宋均之说乐纬,咸以为然,皆义异于《郑》,理不可通。何则?言“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则中央百亩共为公田,不得家取十亩也。又言八家皆私百亩,则百亩皆属公矣,何得复以二十亩为庐舍也?言同养公田,是八家共理公事,何得家分十亩自治之也?若家取十亩,各自治之,安得谓之“同养”也?若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别二亩半,亦入私矣,则家别私有百二亩半,何得为八家皆私百亩也?此皆诸儒之谬。郑于《匠人》注云:“野九夫而税一。”此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是郑意无家别公田十亩及二亩半为庐舍之事。俗以郑说同于诸儒,是又失郑旨矣。此井税一夫是为定法,而《禹贡》注“上上出九夫税,下下出一夫税”,通率九州一井税五夫者,以《禹贡》九州之赋法凡有九等,郑欲品其多少,无所比况,遂以九井拟之,以示税之多少耳,非其实税之也。何则?九州之地不至九倍,若第一之州为三等,岂第九州之上者,一家受田九百亩,中者千八百亩,下者二千七百亩,斯不然矣。若亦以百亩、二百亩、三百亩为三等给之,以地有薄厚,差降其税,不可下州九家而共积一夫之税,此乃不近人情也,明是以九等井税拟之耳。《笺》必易《毛》者,以此诗之作刺幽王政烦赋重,废民农业,而此章下言治田,则此为税法,互言其事,以相发明耳。且“取”者,自此取彼之辞耳。“岁取”既为税敛之言,“十千”即是期限之数。若“子孙千亿”、“万亿及秭”,文无指定,可为多大之辞。其此文与“十千维耦”、“百室盈止”,周公之“东征四国”,成汤之“式于九围”,皆是数有限量,不得为总举大辞也。又参之于《司马》之书,校之于一成之税,其数正允,其若合符,故不从毛氏也。而孙毓难云“一成之收,裁是十里之丰”,谓《笺》之说不足以该天下。然毓以所在天下大田皆有十千之收,可推而广之,则每于十里皆取十千,何独不可推而广也?郑氏之说,亦足通矣。朱注:倬,明貌。甫,大也。十千谓一成之田。地方十里,为田九万亩,而以其万亩为公田,盖九一之法也。

    《周颂噫嘻》

    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

    骏,疾也。发,伐也,亦大服事也。使民疾耕,发其私田竟三十里者,一部一吏主之,于是民大事耕其私田,万耦同时举也。《周礼》曰:“凡治野田,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计此万夫之地,方二十三里少半里也。耜广五寸,三耜为耦,一川之间万夫,故有万耦耕,言“三十里”者,举其成数。正义《冬官·匠人》云:“一耦之伐,伐,发地。”言伐者,以耜击伐此地,使之发起也。笺以“播厥百谷”,是王者率约农夫之言。“骏发尔私,终三十里”,是农夫教民之言。“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是民从农夫号令之事。知三十里为部,使一吏主之者,以主者率农夫使教民种谷,农夫即号令其人,令疾发私田,终三

    十里,明三十里者,此农夫所部之界,故知每三十里分为一部,使一吏主之。《公羊传》曰:“三公者何?天下之吏。”则吏者,在官之通称。《七月传》云“畯田大夫”,即此农夫也。三十里而有一吏,盖皆以大夫为之。《笺》又以万人为耦,与三十里大数相应,故引《周礼》以证之。所引《周礼》,“尽川上有路”,皆《地官·遂人》文。彼意言凡治郊外“野人之田,一夫之间有通水之遂,广深各二尺,此遂上即有一步径以通牛马。其十夫有通水之沟,广深各四尺,此沟上即有一径畛,以通大车。其百夫有通水之洫,广深各八尺,此洫上即有一大涂,以通乘车。其千夫有通水之浍,广丈六尺,深丈四尺也。此浍上即有一通道,以容二轨。其万夫有自”然之大川,此川上即有一广路以容三轨,是《周礼》以万夫为限,与此十千相当。又计此万夫之地,一夫百亩,方百步,积万夫方之,是广长各百夫,以百自乘,是万也。既广长皆百夫,夫有百步,三夫为一里,则百夫为三十三里。馀百步即三分里之一为少半里,是三十三里又少半里也。“耜广五寸,二耜为耦”,《冬官匠人》文也。此一川之间有万夫,故为万人对耦而耕。此万人受田计之乃三十三里少半里,正言三十里者,举其成数也。以三十里与十千,举其成数,正足相充。《遂人》注云:“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酂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于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遂,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以南亩图之,则遂纵,沟横,洫纵,浍横九涂,而川周其外焉。”是郑具解五沟五涂之事也。以《遂人》治野田,故还据遂中邻里酂鄙县而说之,四县为一部,计六遂三十县为七部,犹馀二部盖与公邑采地共为部也。何者?《遂人》于川上“有路”之下,云“以达于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是都鄙与遂同制此法,明其共为部也。《地官序》:“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计四县有二十鄙,百酂,四百里二千邻,则邻长以上合有二千五百二十四人矣。而云一吏主之者,彼谓主民之官,与典田者别职,其主田之吏,一部唯一人也。《遂人》注所言遂、沟、洫、浍、广深之数,皆《冬官》之文也。径、畛、涂、道、路所容,于《匠人》差约而为之耳。以南亩图之,遂纵沟横,洫纵浍横者,以夫间有遂,则两夫俱南亩,于畔上有遂,故遂从也。其遂既从,则必注于横者也,故沟横也。百夫方千步,除外畔,其间则南北者九遂,东西者九沟,其东西之畔即是洫也。从洫必注于横浍,则南北之畔即是浍也。万夫方万步,为方千步者百,除外畔,其间南北者九洫,东西者九浍,其四畔则川周之,故云“川周其外”也。如是者九,则方百里。故《遂人》注又云:“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也。”此皆设法耳。川者自然之物,当逐地形而流,非于万夫之外,必有大川绕之。且川者流水,不得方折而匝之也。朱注:成王始置田官,而戒命之。尔当率是农夫,播其百谷,使之大发其私田,皆服其耕事,万人为耦而并耕也。盖耕本以二人为耦,今合一川之众为言,故云“万人毕出,并力齐心,如合一耦也。”此必乡遂之官,司稼之属,其职以万夫为界者,沟洫用贡法无公田,故皆谓之私。苏氏曰:“民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而君曰‘骏发尔私,终三十里’’。”其上下之间,交相忠爱如此。大全紫溪陈氏曰:“《周制》,国中乡遂之地用贡法,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一夫受田百亩,与同沟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十而赋其一。”

    《礼记》

    《王制》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 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陈注此言天子诸侯田里之广狭,不合于天子者,不与王朝之聚会也。天子以下皆言田,而不言地者,以地有山林、川泽、原隰险夷之不同,若限以地里而不计田里,则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矣。里数有二,分田之里以方计,如方里而井是也;分服之里以袤计,如二十五家为里是也。《后章》言“方千里者,为田九万亩”,此以方计者也。“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此以袤计”者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 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此言“王朝有位者之田” ,与《孟子》不同。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 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 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 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上卿,位当 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 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有 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凡四海之内九州, 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 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 封,其馀以为附庸闲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天子之 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 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馀 以禄士,以为闲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 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 之内以为御。”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

    但借民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取其私田之税。

    夫“圭田无征。”

    圭田者,禄外之田,所以供祭祀,不税,所以厚贤也。曰:圭者,洁白之义也。《周官制度》云:“圭田自卿至士皆五十亩。” 此专主祭祀,故无征。然《王制》言:“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孟子亦曰:“惟士无田,则亦不祭。” 既云皆有田,何故又云“无田则荐?” 以此知赐圭田,亦似有功德则赐圭瓒耳。

    方一百里者,为田九百亩。

    “步百为亩” ,是长一百步阔一步。“亩百为夫” ,是一顷长阔一百步;“夫三为屋” ,是三顷阔三百步长一百步。“屋三为井” ,则九百亩也,长阔一里。《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 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

    “一个十里之方” 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 为田九百万亩。今云“九十亿亩” ,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乃九百万亩也。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计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百里之方既为九十亿亩,则十个百里之方为九百亿亩,百个百里之方为九千亿亩。今乃云“九万亿亩” ,与数不同者,若以亿言之,当云“九千亿亩” ,若以万言之,当云“九万万亩” ,《经》文误也。

    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 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 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 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 不尽《恒山》。

    方氏曰:“不足谓之近,有馀谓之遥 。” 应氏曰:“此独言东海者,东海在中国封疆之内,而西、南、北则夷徼之外也。南以江与衡山为限,百越未尽开也。河举东、西、南北者,河流萦带周绕,虽流沙分际,亦与河接也。自秦而上,西北袤而东同;蹙秦而下,东南展而西北缩。先王盛时,四方各有不尽之地,不劳中国以事外也。《禹贡》” “东渐西被,朔南咸暨” ,特声教所及,非贡赋所限也。

    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 万亿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 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馀六十亿亩。

    “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 者,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为九,为方千里者九。一个千里,有九万亿亩;九个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万亿亩。于八十整数之下。云万亿,是八十个万亿。又云一万亿,言八十个万亿之外更有一万亿,是共为八十一万亿亩。先儒以“万亿” 二字为衍,非也。此并《疏》义。然愚按:“方百里为田九十亿亩” ,则方三千里当云“八万一千亿亩” ,如《疏》义,亦承误释之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 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 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疏》曰:“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馀,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亩,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 ,与此“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又不相应。《经》文错乱,不可用也 。愚按:《疏》义所算亦误。当云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一寸六分十分寸之四,与此百四十六亩二十步不相应。里亦仿此推之 。方氏曰:“东田者,即《诗》言‘南’。”

    “东,其亩也。” 言“南” ,则以庐在其北而向南;言“东” ,则以庐在其西而向东 。严氏说“南东其亩” ,云“或南其亩,或东其亩” ,顺地势及水之所趋也。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

    “天下九州” ,王畿居中外八州,每州各方千里,是一百个百里。以开方之法推之,合万里也。

    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馀方百里者七十。

    公侯皆方百里,封三十个“百里” ,剩七十个“百里。”

    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 者四十。”

    “《伯》七十里封” 六十个七十里,是占二十九个百里,四十个十里,于三十个百里内,剩六十个十里。

    “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 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 里者六十。”

    除上封二等国,共占六十个百里外,止剩四十个百里,及六十个十里。于此地内,封子男五十里之国者,百二十个。每一百里封四个,实占三十个百里。通三等封,止剩十个百里,六十个十里 。伯国方七十里,七七四十九是四十九个十里 ;子男方五十里,五五二十五,是二十五个十里。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闲田。”诸侯之有功 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闲田。

    《星经》

    《天田》

    角,东方首宿,左主天田。

    《宋史》

    《天文志》

    天田二星,在角北,主畿内封域。《武密》曰:“天子籍田也。” 岁星守之,谷稔。荧惑守之,为旱。太白守,谷伤。辰星守, 为水灾。客星守,旱、蝗。

    天田九星,在斗南,一曰在牛东南,天子畿内之田。其 占与角北天田同。客星犯之,天下忧。彗、孛犯守之,农 夫失业。

    《图书编》

    《九州水土田里总数》

    《帝王世记》曰:“禹平水土,九州之地,凡二千四百三十 万八千二十四顷,定垦者九百二十万八千二十四 顷,不垦者千五百万二千顷,民口千三百三十三万 三千九百二十三人。”至于涂山之会,诸侯承唐虞之 盛,执玉帛者亦有万国,是以《山海经》称,“禹使大章步, 自东极至于西垂,二亿三万三千五百里七十五步。 又使竖亥步南极,北尽于北垂,二亿三万三千五百 里七十五步。四海之内,则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 万六千里,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名山五千 二百五十,经六万四千五十六里,出铜之山四百六 十七,出铁之山三千六百。”凡以供财用,俭则馀,奢则 不足,以男女耕织,不夺其时,故公家有三十年之积, 私家有九年之储。

    《王畿千里》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 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 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 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右言畿内乡遂都鄙之制。王畿之内,地方千里,中置 国城,四面至畺各五百里。百里为一节,五十里为近 郊,百里之内为远郊,郊地四同,中置六乡,七万五千 家,其馀地以任九等之田。远郊之外为甸,甸地十二 同,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其馀地以任公邑之田,田 有沟洫,遂人掌之。甸外为稍,稍地二十同,以任家邑 之田。稍外为县,县地二十八同,以任小都之田。县外 为畺,畺地三十六同,以任大都之田,田有井牧,小司 徒经之。《司马法》曰:“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 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

    按:郑氏《注》引《司马法》,谓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 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其名不同,其 制又异。又杜子春云:“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其 说亦非。王畿千里,有国中、郊野、乡遂、都鄙之别,今只 据《载师》所任之地略以见王畿千里之制,自国中而 郊野为六乡、遂十五万家所受之田,其馀则为载师 所任之田矣。

    《治地事宜》

    凡尺度皆从人身起。寸,指节也;尺,臂长也;寻,伸臂而 上也。约以中人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倍丈为引,八尺 曰寻,倍寻为常布帛。尺十二寸者,天数也。周尺尺六 寸四分,洛阳测景台之制犹存,其度起黄锺,故短 步武。半步曰武,二足所履,二武曰步,两足所张,六尺 为步。此人身自然之度,量日用之,自古及今,未之有 改。《王制》云:“古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 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东田 谓山东之国,以关中在西而言也。此不过周末权度不审,故有此谬。夫步生于足,谓步有不同,足亦有不 同乎?

    邓展曰:“古者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 二百亩则得今五顷。”

    赵氏曰:“古以百步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古百 亩当今之四十一亩也。”

    桑弘羊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 一。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 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著为本,故 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 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 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丘甸提 方不同,而出戎、马、牛、兵、车、甲士各有差,以为百乘、千 乘、万乘之别。

    按:马端临氏以为“文王治岐,耕者九一” ,即《司马法》也。此恐商之末季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耳。不然,文王岂遽自立千乘之畿,遽有万乘之兵车哉?

    《周礼井田之制》

    《周礼》致太平之书,井田,太平之纪纲也。不井田,则不 可以行周公之道。用《周礼》者,可不先明井田之制乎? 然制度明则井田可以行,议论定则井田可以复。今 考郑注分画,殆有异同,是岂先王制度或有不同欤? 何先儒议论自为不一也?《大司徒》曰:“不易之地,家百 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此言都 鄙之田制也。《小司徒》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 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此泛言经土地而 井牧田野尔。郑氏则曰:“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 异于乡、遂。《遂人》曰:“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地五十亩, 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地百亩,馀夫亦 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地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此言辨野之土以颁田里也。《大司马》:“田上地食者三 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此泛言凡今赋 与民之制尔。郑氏则曰:“今邦国之赋,亦以地之美恶、 民之多寡为制,如六遂矣。”至于《匠人》“为沟洫,九夫为 井,十里为成,百里为同”,此言沟、遂、洫、浍之制也。郑氏 亦曰:“此畿内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夫井 牧之制,通夫天下可也。如郑氏之说,则邦国之田制 尚如六乡,而都鄙之田制独与六遂异乎?“田谓之井, 则通天下皆井矣。井邑、丘、乘、县都之制无往不同。井 方一里,凡九夫,受田九百亩;邑方四里,三十六夫,受 田三千六百亩;丘方十六里,百四十四夫,受田万四 千四百亩;甸方六十四里五百七十六夫,受田五万 七千六百亩。县方二百五十六里二千三百有四夫, 受田二十三万四百亩;都方一千二十有四里九千 二百十六夫,受田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亩。”中为公田 之数在内。自井而邑,至县而都,欲其相联不可暌也。 “经野不殊乎九夫,度地不离乎三等,受田”不过乎百 亩。此井田之定制也。《大司徒》曰“造都鄙,则举外以见 内也。”《小司徒》曰“经土地,则举内以见外也。”《遂人》曰“辨 野之土,则举遂以见乡也。”《司马》曰“今赋,则举乡以见 遂也。”《匠人》曰“‘沟洫’,则举内外并言也。”郑氏何见而分 都鄙、乡、遂之异乎?况《小司徒》明言以稽国中四郊都 鄙之夫家九比之数,先郑谓“九夫为井”是也。国中四 郊都鄙,同是夫家九比之数,则是乡、遂、采、邑通行矣。 合而观之,都鄙不易之地即上地,一易之地即中地, 再易之地即下地,特《遂人》于采邑加菜五十亩,一遂 之上地有不如采地尔。虽曰百亩、二百亩、三百亩,数 有不同,而《大司马》言“其所食,上地百五十亩而食者 三之二”,则百亩尔。中地二百亩而食者半,则百亩尔。 下地三百亩而食者三之一,则亦百亩尔。而实则一 夫百亩尔。此一夫受田之制然也。然一夫受田百亩, 《遂人》言馀夫则如之,则受田之数不已多乎?盖古者 用民之力,则必授之以田。《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 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合五人;下地 家五人,可任者家一人。”《大司马》言“可用者亦如之。”凡 一夫一妇则为夫,家登五人以上则为家,其馀夫则 上家三人,中家合五人,下家一人。可任用者,故必授 之以田,不可任用则不受田矣。《遂人》:“田以强予任”,甿 谓馀夫强有力者,则予之田而任其力是也。《孟子》所 谓“馀夫二十五亩”,此乃言“自卿”以下圭田五十亩,馀 夫则二十五亩,与《遂人》“馀夫受田百亩”之制不同,此 馀夫受田之制然也。说者谓《小司徒》之所井牧者,六 乡之田;《遂人》之所辨治者,六遂之田。自乡遂之外则 为都邑之田,如《载师》所谓“公邑、家邑、小都、大都之田, 任甸、稍、县、畺之地”是也。考之《载师》,又有宅田、士田、贾 田、任,近郊之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近 郊、远郊皆六乡之民,民皆计夫而受田矣,则此七等 之田果何所授乎?盖自国中而至远郊,皆为乡遂之 地,乡遂止有十五万家,自十五万夫及馀夫受田之外,其馀则为七等之田,亦奚有不足者?是以致仕者, 其家所受田则曰“宅田”;仕有禄者受田如圭田,则曰 士田;贾人在市,其家所受田,则曰贾田;每人在官者, 其家所受田,则曰官田;田赋所出以饲牛者,曰牛田; 田赋所出以饲马者,曰牧田;公卿大夫有功而受赏 者,曰赏田。此《载师》七等受田之制然也。孟子曰:“仁政 自经界始。”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是故大司 徒之造都鄙,而继曰分地职、制地贡,小司徒之经土 地,而继曰“任地事,令贡赋”;遂人之经田野,而继曰“颁 职作事,以令贡赋,载师之物。”地事授地职,亦必辨任 土之征,盖经野以分田,则必足赋以制禄也。然夏后 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彻之为 言通也,盖与贡助之法通行也。郑氏于《匠人》之注则 曰:“周制,畿内用贡法,邦国用助法。”夫贡者,所耕之田 而自输其税,如《孟子》所谓“什一使自赋”也;助者借民 力以耕公田而公取其税,如《孟子》所谓“九一而助”也。 郑氏以畿内为“用贡法”,以邦国为“用助法”,乃与《孟子》 不合,不知成周乡遂、都鄙、邦国井牧之制本同,惟贡 助之法少异尔。

    《一夫百亩》

    步百为亩,横一步,直百步。亩百为夫,横直皆百步。《匠 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 谓之𤰝;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郑氏曰:“古 者耜一金,两人并发之。其垄中曰𤰝,𤰝上曰伐,伐之 言发也。𤰝,畎也。今之耜头两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 之所田,百亩,方百步也。遂者,夫间小沟,遂上亦有径。” 夫三为屋,横百步,直三百步为一里。屋三为井,横直 皆三百步,方一里。九夫之地,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 亩为私田,授八家公田中二十亩为庐舍,井灶葱韭 尽取焉。八家各耕公田十亩,《匠人》所谓“井间广四尺, 深四尺,谓之沟”是也。然此就不易之地大概言也,若 一易再易之地,则又大概二井而当一焉。

    《八家同井》

    郑康成以《小司徒》有邑、甸、县、都之别,而其名与采邑 同。《匠人》有𤰝、遂、沟、洫、浍之别,而多寡与《遂人》异,故言 “采地制井田,乡、遂、公邑制沟洫。”又谓:“乡、遂、公邑之吏, 或从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诸侯专国之政,或恣为 贪暴,税民无艺,故畿内用夏贡法,邦国用商助法。贾 公彦之徒遂以载师,自国中园、廛以至甸、稍、县、都,皆” 无过十二。是乡、遂及四等公邑,皆用贡而无助,以明 乡、遂为沟洫而已。然先王之为井田也,使所饮同井, 所耕同田,所居同廛,所服同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 疾病相扶持,乡、遂六师之所寓,岂可授之田而不为 井乎?《大田》之诗言“曾孙来止”,而歌“雨我公田,遂及我 私”;《噫嘻》之诗言春夏祈谷于上帝,而歌,“骏发尔私,终 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惟耦。”《周官遂人》言“兴锄”,《旅师》 有“锄粟”,比乡遂井田之事。郑氏以乡遂无井田,而又 以《遂人》之法释《诗》,以“一井之法”释《旅师》,是自戾也。孟 子曰:“乡田同井,请野,九一而助。”则乡遂之为井田可 知也。

    李泰伯曰:“《司马法》与《周礼》,其言颇异。意者文王在岐 作《司马法》及周公摄天子位,从而增损之,以为《周礼》 乎?当以《周礼》为定。《司马法》有步、亩、夫、屋、井,《周礼》如之, 但不别为屋尔。《司马法》十井为通,十通为成。《周礼》则 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旁加一里为成。《司马 法》十成为终,十终为同。《周礼》则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旁加十里为同。”又《司马法》止为一制,无远近之殊。周 则三百里以外都、鄙为井田,二百里以内乡、遂为十 夫、百夫、千夫、万夫,则是殊制矣。故当以《周礼》为定。

    《井十为通》

    《遂人》:“百夫为洫,洫上有涂。”《司马法》:“井十为通,通为匹 马,士一人,徒二人,一沟受十夫。”一井之遂,十沟入一 洫,则为十井而百夫矣。故曰“百夫有洫,井十为通。”言 百夫通力而治一洫,又十井通力以兴锄也。涂之高 广如洫,容乘车一轨,涂之尽处有舆梁。

    牧之夫数十,故有百千万夫。井之田数限于九,夫数 限于八,此纪夫然以十者,凡馀夫、单丁及士、工贾之 受田,不过二十馀亩,其实每井必有十馀夫,故举其 成数言。

    《通十为成》

    《遂人》“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司马法》:“通十为成,成百井,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 人。”

    《匠人》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 一洫受十井百夫之水,十洫共入一浍,则为百井而 千夫矣,故曰“千夫有浍”,通十为成,言十洫方百井,井 田之法于是而成也。

    “一成百井”,千夫除山川等三分之一,馀得甸之六十 四井。以上、中、下三等计之,一夫耕二夫之地,每井止 四家,为户二百五十六,约五户而出二卒,故为士十 人。革车一乘,道高广如浍,容乘车二轨

    《成十为终》

    《司马法》:“成十为终,终千井,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 人。”

    千夫为浍,共入一川,则为千井而万夫矣,故曰“万夫 有川”,“成十为终”,言十成之水共归于一川,因山川之 势而加以人工疏导,水有所终,故以取义也。自川则 可以达于四渎矣。

    《诗》云:“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惟耦。终直 二十五里,曰三十里。”十、千耦皆举成数极言之,以地 方为言。千井万夫,除山川道路等三分之一,为二县 零二甸之地,总为十甸,共六百四十井,出兵车十乘, 路之高广如川,容乘车三轨。

    《终十为同》

    《司马法》:“终十为同,同方百里,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 千人。”

    终千井,万夫十终则提封。万井十万,直二十五里,四 百,方一百里。谓之同者,言雷震百里,其声相同也。同 间广四寻,深四仞,为川一同之中,其川九,其外为大 川,以达于畿者也。每一川当一成,以地方计之,虽有 万井,十万家,除山川道路三分之一,总为百甸之地 六千四百井,每井止四家,为户二万六千四百,约五 户而出二卒,故为士千人。二百五十馀户而出一车, 故为“革车百乘。”

    《邑丘》

    四井为邑,方二里三十六夫之地;四邑为丘,方四里 一百四十四夫之地;四丘为甸,方八里五百七十六 夫之地,旁加一里为沟洫,则方十里为成,百井九百 夫地。《匠人》所谓“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 之洫”是也。除百夫为馀田,三百二十四为夫地,为沟 洫仍有四百七十六夫地。然地有三等,乘为二百三 十八夫。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 步卒七十二人。

    《县都》

    四甸为县,方十六里二千三百四夫地,旁加二里为 沟洫,则方二十里三千六百夫地;四县为都,方三十 二里九千二百一十六夫地,《诗》:“骏发尔私,终三十里。 亦服尔耕,十千惟耦”是也。四都为八十里,旁加十里 为沟洫,则方百里为同,万井九万夫,《匠人》:“‘方百里为 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 是也。如上法除之,仍有二万三千八百夫,出车百乘, 马四百匹,牛一千二百头,甲士二百人,步卒七千二 百人。”先儒赋税不除三等,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