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一百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十三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一百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十三卷目录

     封赠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文帝一则

      后汉安帝永初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隋文帝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中宗景龙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德宗大历一则 宪宗元和二则 穆宗

      长庆一则

      辽圣宗开泰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建隆二则 真宗咸平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天禧三则 仁宗天圣

      一则 嘉祐一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二则 徽宗政和一则 孝宗淳熙一则

      金总一则 熙宗天眷一则 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明昌一则 泰和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三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

      定帝泰定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六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

      正统六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弘治五则 武宗正

      德二则 世宗嘉靖十六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铨衡典第一百十三卷

    封赠部汇考一命妇附

    《周》设外命妇,以掌内事之达于外官者。

    按:《周礼春官》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 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

    订义王东岩曰:“愚案世妇在《天官》者是内命妇,即二十七世妇之数,在《春官》者是外命妇乃在朝六卿之妻。或谓以卿为世妇,非也。既以妇言,安得以卿为之?然每宫卿二人者,妇人无爵,从其夫之爵,其夫曰卿,其妻为世妇者亦以卿之爵称之。观其职曰:‘凡内事有达于外官者,世妇掌之’。必是因王后有祭祀、宾客之礼”,事在外者,非内人之所可与,临时而设此职,主此礼耳,所以属于《礼官》。

    掌女官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诏王后之礼事。帅六 宫之人共齍盛,相外内宗之礼事。大宾客之飨食亦 如之。大丧,比外内命妇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罚之。 “凡王后有”:事于妇人,则诏相;凡内事有达于外官 者,世妇掌之。

    订义郑锷曰:“世妇,朝臣也,兼统内官之事,故可以通内外之令。内事与外官相联,而外官所当供备者,则世妇为之传达。” 《王氏详说》曰:“妇人不预外政,而内竖掌内外之通令。世妇内事有达于外官,盖不能无好事于四方,亦不能无好令于卿大夫,但女谒不行耳。”

    汉定“妇人封号。”

    蔡邕《独断》:“汉异姓妇人以恩泽封者曰君,比长公 主。”

    按:杜佑《通典》:“凡妇人无爵,从夫命之爵,坐以夫之齿。” 至秦汉。妇人始有封君之号。

    文帝七年令列侯太夫人名号无得擅称

    按:《汉书文帝本纪》:“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 无得擅征捕。”

    如淳曰:“列侯之妻称夫人,列侯死,子复为列侯,乃得称太夫人;子不为列侯,不得称也。”

    后汉

    安帝永初七年春正月庚戌皇太后率大臣命妇谒宗庙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也;命妇者,其大夫之妻也。”

    北周

    武帝保定二年闰正月己丑诏柱国以下帅都督以上母妻授太夫人夫人郡君县君各有差

    按:《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文帝开皇十六年六月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唐定文武官母、妻封号之制。

    按:《宋史职官志叙封》:唐制视本官阶爵。

    按杜佑《通典》:“唐制:文武官一品及国公母、妻为国夫人,三品以上母、妻为郡夫人,四品母、妻为郡君,五品 母、妻为县君。散官同职事,若勋官四品有封,母、妻为 乡君,其母邑号皆加太,各视夫子之品。其不因夫子 别加邑号者,夫人云某品夫人,郡君云某品郡君。诸 庶子有五品以上官封者,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 为太妃”以下。

    中宗景龙二年进五品以上母妻封号

    按《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二月庚寅,进五品以上 母妻封号二等,无妻者授其女。”

    按《旧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二月辛未,皇后自言 衣箱中裙上有五色云起,令画工图之,以示百僚。乙 酉,帝以后服有庆云之瑞,大赦天下。天下内外五品 以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女。天下妇人 八十以上,版授乡县郡等君。”按加封号新唐书作二等旧唐书作一等彼此

    互异

    元宗开元八年敕文武官及国公妻为夫人母加太字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开元八年五 月敕:“准令文武官及国公妻为夫人,母加太字一人, 有官及爵者,听从高叙。”

    开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敕“五品已上父母亡者。依 级赐官及邑号。”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德宗大历十四年令诸州刺史常参官及致仕官父并与追赠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大历 十四年六月己亥,诸州刺史常参官,父在未有官,量 与五品致仕官,父亡没,与追赠。”

    宪宗元和元年加文武官母邑号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 元年六月癸巳朔,以册太后礼毕,文武内外官加母 邑号。”

    元和二年敕:“命妇朝谒皇太后,不得前却。”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 二年秋七月“丁亥,敕外命妇朝谒皇太后,多有前却。 今后诸亲委宗正寺,百官母妻委台司,如有违越者, 夫子夺一月俸。频不到者,有司具状奏闻。”

    穆宗长庆四年正月敬宗即位停外命妇正旦及四始日行礼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敬宗本纪》,长庆 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月戊午,礼仪使奏,“外命 妇正旦及四始日,旧行起居之礼,伏以礼烦则渎,请 停”从之。

    圣宗开泰六年夏四月壬辰禁命妇再醮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宋设吏部司封郎中、员外郎,掌封赠事,其官诰各有 定制。

    按《宋史职官志》:吏部:“司封郎中、员外郎,掌官封叙赠 承袭之事,凡三师、三公以下至陞朝官褒赠祖考母 妻,皆因其位叙而为之等。叙赠之制,三公、宰臣、执政、 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馀官一代,皆 辨其位序以进之。”

    按《退朝录》:“予尝判官诰院知制诰时,又提举兵吏司, 封官诰院,而不白司勋,恐遗之也。凡文臣及节度、观 察防团刺史、诸司使副、内殿承制、崇班,皆用吏部印, 管军至军校环卫官用兵部印,封爵命妇用司封印, 加勋用司勋印。 凡官诰之制,后妃销金云龙罗纸 十七张,销金褾袋、宝装轴,红丝网,金帉。”公主销金 大凤罗纸十七张,销金褾袋,玳瑁轴,红丝网,涂金银 帉。亲王、宰相、使相,背五色金花绫纸十七张。晕锦 褾袋、犀轴,色带、紫丝网银帉。枢密使,三师、三公,前 宰相至仆射,东宫三师,嗣王、郡王、节度使,白背五色 金花绫纸十七张,晕锦标袋,犀轴色带。参知政事,枢 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签书院事,宣徽使,仆射,东宫三 师,御史大夫,宗室率府副率以上,白背五色绫纸十 七张,晕锦褾袋,牙轴色带。尚书,观文殿大学士,资政 殿大学士,东宫三少、六统军、上将军、留后、观察使,同 上,唯用法锦褾。三司使,翰林学士承旨至直学士,待 制,丞、郎,御史中丞,大两省宾客、大卿监,祭酒,詹事、庶 子,大将军,防、团、刺史,横行使,内诸司使,军职,遥郡枢 密都承旨,初除驸马都尉,白绫大纸七张,法锦褾,大 牙轴色带。三司副使,少卿、监、司业,起居郎至正言,知 杂至监察御史,“郎中,员外郎,四赤令,谕德,少詹事,家 令,率更令,太子仆,太常博士,节度行军司马副使,横 行副使,诸司副使,枢密副承旨,军职都指挥使,忠佐, 马军、步军都军头以上,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并不 遥郡者。”白绫大纸七张,大锦褾牙轴,青带。国子博士 至洗马,通事舍人,诸王友,六尚奉御,诸卫将军,承制、 崇班、阁门祗候,五官正,诸州别驾,枢密院诸房承旨两使判官,防、团副使,率府率、副率,京官,馆职堂后官, 中书枢密院主事,诸军职都虞候,忠佐马军步军副 都军头,诸班指挥使,藩方马步军副都指挥使,都虞 候,内供奉官至内品,白绫中纸五张,中锦褾,中牙轴, 青带。秘书郎至将作监主簿,白绫小纸五张,黄锦褾 角轴,青带。幕职州县官,灵台郎,保章正,诸州长史,司 马,中书录事,主书,守当官,枢密院令史,书令史,诸军 指挥使,内品待诏、书艺,白绫小纸五张,小锦褾,木轴, 青带。诸蕃蛮子大将军,司阶、司戈、司候郎将,以上并 白绫大纸,法锦大牙轴,色带。凡修仪、婉容、才人、贵人、 美人,销金小凤罗纸七张,“销金褾袋,玳瑁轴,红丝网, 涂金银帉。”司言、司正、尚衣、尚食、典宝,常使金花罗 纸七张,法锦褾袋。内降夫人、郡君团窠罗纸七张,晕 银褾袋。宗室妇,常使金花罗纸七张,法锦褾袋。宗室 女素罗纸七张,法锦褾袋。国夫人,销金团窠五色罗 纸七张,晕锦褾袋。郡夫人,常使金花罗纸七张,法锦 褾袋。郡君、县太君、遥郡刺史、正郎以上妻,并销金常 使罗纸七张。馀命妇并素罗纸七张。 凡封赠父祖 为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大牙轴。馀虽极 品,止给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父母该恩者封赠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赐内外百 官军士爵赏。父母该恩者封赠,遣使遍告郡国按 《职官志》,建隆已来,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诸司使副禁 军及蕃方马步都指挥使以上,父亡皆赠官,亲王赠 一官,可赠者赠二官,追加大国皇属近亲如之,追加 封爵服疏及诸亲之服近者赠一官,宰相枢密使赠 一官,使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尚书以上,三司使,节 度使,留后、观察使,统军上将军,内臣任都知、副都知 者赠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赠官之法也。其官秩 未至而因勋旧褒录,或没王事,虽卑秩皆赠官加等 者,并系临时取旨。至于母后、后族、臣僚,录其先世,各 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赠“三世;婕妤、二世 贵人,止赠其父而已。宰相、三师、三公、王、尚书令、中书 令、侍中、枢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参知政事、宣徽使、 签书、同签书枢密院事、观文殿大学士、节度使,并赠 三世。东宫三师、仆射、留守、节度使、三司使、观文殿学 士、资政殿大学士,并赠二世。馀官或见任或致仕,并 赠一世。有兄弟同赠者,赠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资。文 臣有出身赠至秘书监,无出身至光禄卿,武臣至金 吾卫上将军止。凡赠官至三世者,初赠东宫三少,次 东宫三太,次三公,次中书令,次尚书令,次封小国,自 小国升;次国,自次国升大国已,大国者,移国名而已。 亦有不移者“若父祖旧官已高者,自从旧官加赠。”凡追封, 不得至王爵,两省官及待制、大卿监、诸卫上将军、观 察使正任防御使、遥郡观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 子见任或父曾任此官,并赠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 至者,文臣赠至诸行尚书止,武臣赠至节度使、诸卫 上将军止,即父曾任中书、枢密使、使相、节度使并一 品官者,无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经恩服阕,亦许封赠。 尚药奉御至医官使,曾任文资,许换南班官。司天监 官赠不得过大卿、监,仍不许任南班官。凡赠至正郎, 许以所赠官换朝散大夫阶,大卿、监以上,许换银青 阶,赠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阶,三世则金紫阶。 建隆三年,诏定文武群臣母、妻封号。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建隆三年,诏定 文武群臣母妻封号: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 祖母、母并封国太夫人,诸妃曾祖母、祖母、母并封郡 太夫人,婕妤祖母、母并封郡太君,贵人母封县太君, 宰相、使相、三师、三公、王、侍中、中书令。”旧有尚书令曾祖母、 祖母、母封国太夫人,妻国夫人;枢密使、副知院、同知、 参知政事;宣徽节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 妻郡夫人;签枢,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 知枢密以上至枢密使、参知政事,再经恩及再除者, 曾祖母、祖母、母加国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 君,妻郡君。东宫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书两 省侍郎,太常卿,留守,节度使,诸卫上将军,嗣王,郡王, 国公,郡公,县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宾客中 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 谏议大夫,中书舍人,卿监,祭酒,詹事,诸王傅,大将军, 都督,中都护,副都护,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 使,并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监、司业郎中,京府 少尹、赤县令、少詹事、谕德将军、刺史、下都督、下都护、 家令、率更令、仆,母封县太君,妻县君。其馀升朝官已 上,遇恩并母封县太君,妻县君。杂五品官至三任,与 叙封官当叙封者,不复论阶爵,致仕同现任。亡母及 亡祖母当封者,并如之。父亡无嫡继母,听封所生母。 伎术官不得叙封。自宰相及签书枢密院叙封与三 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时拟封,馀皆俟恩乃叙。

    真宗咸平四年详定文武官封赠及对换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赠官》:“咸平四年诏舍人院详定知制诰李宗谔等请赠三世如旧,其 东宫一品以下,虽曾任宰相,止从本品。文武群臣功 隆位极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旧。若因子孙封赠,虽 任宰相,并不许封王,虽仍历品而赠,勿得超越。从之。”

    又按《志》叙封,“咸平四年从舍人院详定群臣母妻。”

    所封郡县,依本姓望封。封赠之典,旧制有三代、二代、 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 大礼封赠三代者,太师、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师、少 傅、少保、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知枢密院事、参知政 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凡遇大礼 封赠三代者,节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散郎,父朝请 郎。签书枢密院事降一等谓如父与朝散郎之类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视文、 武臣《封赠对换格》。封赠一代亦如之。初赠曾祖太子 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师。封赠曾祖母、祖母、母、 妻国夫人。执政官签书枢密院事郡夫人凡遇大礼封赠二代者,“太 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太 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观文殿学士, 资政保和殿大学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 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左右卫上将军;二代 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议郎;初赠祖朝奉郎,父朝散郎。 封赠祖母、母、妻郡夫人。”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并淑人凡遇大 礼,封赠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 一代初封赠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内侍、伎术官、将校 并忠训郎,母、妻孺人。凡文臣赠官通直郎以上。寺监 官以上未升朝者杂压在通直郎之上同每赠两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 身不赠奉直大夫中散大夫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进、 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 大夫,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六曹尚书,金 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翰林学士承 旨,翰林学士,资政、保和、端明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 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左、右散骑常侍,权六曹尚书, 御史中丞,开府尹,六曹侍郎,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 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直学士,每赠三官至奉直大 夫,二官至通议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赠奉直中散大夫凡文武 臣封赠对换诸文武臣封赠对换以所加官准格对换并听从高承事郎换忠 训郎,宣义郎换从义,秉节郎,宣教郎换《训武》,修武郎, 通直郎换《武义》,武翼郎,奉义郎换武节、武略,武经郎, 承义郎换武功、武德、武显郎,朝奉郎换武义,武翼大 夫,朝散郎换武节、武略、武经大夫,朝请郎换《武功》、武 德、武显大夫,朝奉大夫换遥郡刺史,朝散大夫换遥 郡团练使,朝请大夫换遥郡防御使,奉直、朝议大夫 换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换团练使,中大夫换防御使, 大中大夫,通议、通奉大夫换观察使,正议、正奉、宣奉 大夫换承宣使,光禄大夫,银青、金紫光禄大夫换节 度使。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赠承直郎,留守、 节察判官,留守府判官,节度判官,承议郎,儒林郎,支 掌防、团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判官、团练 判官,奉议郎,文林郎、从事郎、从政郎两使初等职官: 令、录留守推官,观察推官、军事判官、军事推官,司录 参军、录事参军,团练推官,军监判官,防御判官,县令, 通直郎,修职郎,知令、录、知司录参军、知录事参军,县 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军巡判官,司理参军、司 法参军、司户参军主簿,县尉,宣义郎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诏文武官该叙封欲回授祖父母者听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诏文武官出继者许叙封本生父母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天禧元年,“令文 武升朝官无嫡母者,听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 许叙封,令给谏舍人母并封郡太君,妻郡君。”

    天禧三年。令学士官未至谏议者。母皆得封郡君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盛度传》。天禧三年。“诏许 中书舍人给事中谏议大夫母封郡太君。而学士不 预。”时度官兵部郎中。因请追封其母。自是学士官未 至谏议者。其母皆得封郡君。

    天禧四年,令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封赠如给、 舍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文武群臣母妻 封号,“天禧四年令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如给 舍例。”

    仁宗天圣 年诏遇覃恩兄弟俱该封赠者比常例优加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渑水燕谈录》。天圣中。诏 “每遇覃霈。朝臣中兄弟俱该封赠。许列状陈乞。特比 常例。优加封叙。”从王子融请也。

    嘉祐六年冬十月戊寅许康州刺史李枢以己官封赠父母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臣僚封赠父母依旧制命词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元祐元年,中书 省言,“臣僚封赠父母,依旧制命词,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词,馀用泛词。”

    元祐二年,定臣僚封赠生母及妻之制。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元祐二年诏父 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封赠,所生母未封,亦不许 先及其妻。”

    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赠三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绍圣二年,诏“寺监官遇大礼封赠。”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绍圣二年,诏“寺 监官杂压在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遇大礼封 赠。”

    徽宗政和二年定命妇及封赠之制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二年十二月“乙巳,定命妇名 为九等。”按《职官志》,“政和二年,诏封母则随所封五 等。”

    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夫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

    妇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孙得封赠,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应封赠者 “并孺人。”

    孝宗淳熙三年封文武官父母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三年十二月“甲午,朝德寿宫, 行庆寿礼,文武官封父母。”

    金定《官诰》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官诰》:“亲王,红遍地云气翔鸾锦褾,金 鸾五色罗十五幅,宝装犀轴。一品,红遍地云鹤锦褾, 金云鹤五色罗十四幅,犀轴。二品、三品,红遍地龟莲 锦褾,素五色绫十二幅,玳瑁轴。四品、五品,红遍地水 藻戏鳞锦褾,大白绫十幅,银里间镀轴,元牙轴。承安 四年改之,大定二年复改为金缕角轴。六品、七品,红” 遍地草锦褾,小白绫八幅,角轴,大安加银缕。公主、王 妃与亲王同。郡主、县主、夫人红遍地瑞莲㶉𪆟,锦褾, 金莲㶉𪆟,五色罗十五幅。郡王、夫人、国夫人红遍地 芙蓉花锦褾,金花五色绫十二幅,玳瑁轴。县君、孺人、 乡君红遍地杂花锦褾素五色小绫十幅,银里,间镀 轴。轴之制,如径二寸馀,大钱贯枢之两端,复以犀、象 为钿以辖之,可圆转如轮。

    金格。一品红罗画云气盘龙锦褾,金龙五色罗十七幅,宝装玉轴。二品翔凤褾,金凤罗十六幅,犀轴。三品、四品盘凤褾,金凤罗十五幅。五品翔鸾锦褾,金鸾罗十四幅。以上幅皆用五色罗,轴皆用犀。六品御仙花锦褾,金花五色绫十二幅。七品、八品、九品太平花锦褾,金花五色小绫十幅,轴皆用玳瑁。凡褾皆红,幅,皆五色。夫人以上制授,馀敕授皆给本色锦囊。

    熙宗天眷元年诏百官诰命各用本字

    按《金史熙宗本纪》:天眷元年九月“乙未,诏百官诰命, 女直、契丹、汉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汉人。

    皇统元年春正月己未初定命妇封号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十年夏四月丁酉制命妇犯奸不用夫荫以子封者不拘此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年。四月己亥。制一品命妇衣服。听用明金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命宰执改除外任者与宰执一例封赠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十一月壬午,尚书省奏, 知河南府事程峄乞进封父祖。权尚书礼部郎中党 怀英言,“凡宰执改除外任长官,其佐官以下相见礼 仪,皆与他长官不同,其子亦得试补省令史,其子且 尔,父祖封赠,理当不同,合与宰执一例封赠。”从之。

    泰和元年春正月甲戌初命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百官计考封赠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封赠之制。至 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 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 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 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 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 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 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陞擢。仰中书参 酌旧制,出给诰命。

    ====武宗至大二年诏定流官封赠等第====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十二月丁丑。诏定流官 封赠等第。按《选举志》。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 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 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 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又按 志。凡覃官。至大二年。诏内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 等。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 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 考满加散官一等。

    至大三年,令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至大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二月甲戌制定封赠名爵等级著为令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二年十二月癸巳命省臣定拟封赠通例俾高下适宜以闻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三年夏四月庚子,命中书省与御史台、翰林、集 贤院集议封赠通制,著为令。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五年二月庚申,罢封赠。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始定封赠之典

    按《元史英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治三年。省臣 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 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礼部从新分立 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 柱国,母、妻并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 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正从三品封 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 并郡夫人;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 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 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 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 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 六品至七品《敕牒》,“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 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号给。降”封赠者,一 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 从一高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 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 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 父母、祖父母者听。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 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 先封其妻。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 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 追夺之例。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 赠。若已是封赠之官,上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 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 当封者,从一高,文武不同者,从所请。妇人因其子封 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封赠曾祖母、祖母并 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 加“太”字。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 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 者,服阕申请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阵死事 者,验事特议加封。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 妻已殁,继室亦上封一人,馀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 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 断罪离异。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勋劳 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 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 请。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 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 婢妾,并不许申请。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 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馀 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致 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 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 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 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凡封赠流官父 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 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又按志,至治三年诏:“封赠 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 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馀合行事理,各依旧制。”

    泰定帝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能改过者听依例申请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泰定元年诏 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 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 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明定“内外官封赠之制。”

    按《明会典》:“国初,在京品官逾年实授,给本身诰敕。三 年考称,始得封赠。外官三年考称,给本身诰敕。六年、 九年始得封赠。后京官免试职,初授散官,待考满始 给诰敕,并与封赠。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亦即与 封赠。”

    太祖洪武八年定受封焚黄礼仪

    按《明会典》:“洪武八年,令官员祖父母、父母受封迎诰 至家,祖父母、父母则与子孙各具服拜受。男子受于 正厅,妇人受于中堂,如不存者,子孙拜受,择日焚黄。”

    凡焚黄前一日、受诰于本家祠堂中。设案卓一于

    中间设香烛卓一于案前,置祝文于案。至日清晨,孝 子捧封赠诰命置祠堂中案上著能写人以黄纸一 副,依诰命一般誊抄,置于案卓。执事者陈设祭物于 案前,孝子等各就拜位,从祭子女列于后。赞礼者赞: “鞠躬”,拜,兴,拜,兴,平身,至香案前。赞“跪,上香”,祭酒,亚祭 酒、三祭酒,读祝。执事者取祝文跪于右。读讫,赞“宣诰”, 宣诰者立于东。宣讫。赞俯伏、兴、平身。赞“焚黄。”读祝者 取祝文,宣诰者取黄,俱至焚所焚烧。孝子酹酒礼毕。 洪武十六年定四品官封赠次数

    按《明会典》、“凡封赠次数。洪武十六年奏准、正从四品 封赠一次。”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给诰皆如一品之制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武职官封赠之制。”

    按《明会典》凡封赠,“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职父见任, 不封嫡继母;存所生庶母,不封再醮妇,不封嫡继母; 已故,所生母见在,合照子职封嫡继母及所生母俱 故,止赠嫡母;嫡母已故,合封继母;赠嫡母。兄从军弟 袭职,合封赠父母;伯叔从军侄代袭者系为人后,合 封赠伯叔父母。袭祖职者,止封赠本父母。其致仕官 陞除,不与陞授,止与原授。凡试职官及弟男子侄,并 致仕官,不授诰,有特旨与者,不在例。其父祖原授官 职大,未经封赠,今子孙见袭官职小,该给诰命,其祖 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职封赠。若父祖原授官职小”,今 子孙见授官职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孙职封赠。 洪武二十六年,定功臣及文、武官推封“等制。”

    按《明会典》,“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 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国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国 夫人,本官妻封某国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 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 人。伯、子、男同。又定封赠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 各从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许用爵。 凡命 妇因子孙官爵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追封则不 用。 凡推封: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赠三代,二品三 品赠二代,四品至七品赠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 品至七品,止封赠散官职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 者,俱照见授职事。父母见任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 任者封之,能在任弃职就封者听。凡父职高于子者, 依原职进一阶,职卑者从子官封。 一、凡诸子应封 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 生母未封赠,不得先封其妻。 一,两子当封从一高 者,妇人因其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亦从一高者。 一、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殁 继室当封者,正妻亦当追赠,其继室止封一人。 凡 封赠职级。《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从七品、曾祖 父祖父父各照见授职事、依例封赠正从一品。曾祖 母、祖母、母各封赠夫人后称一品夫人正从二品,祖母、母、妻 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 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 正从六品,母、妻各封赠安人;正从七品,母、妻各封赠 孺人。 凡遇前项封赠,依例具本奏闻。吏科给事中 置立文簿,附写各该封赠爵职《钦用敕符御宝》,本部 抄录,具印信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诰敕。其文职官 员申请封赠,本部行移保勘。如果于例相应,然后照 例施行。” 凡封赠次数,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从七品 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陞 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陞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陞 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诰敕》等级,洪武二十六 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 《敕命》。妇人从夫品级,诰用制诰之宝,敕用敕命之宝。 仍以文簿与《诰敕》各编字号,复用宝识之,文簿藏于 内府。 凡诰敕轴制,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诰用 玉轴,二品官诰用犀轴;三品、四品诰用抹金轴,五品 以下用角轴。 凡给授,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 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命,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官,初 任试职一年后,考核堪用者,与实授,颁给诰敕;已入 流仓官,不须试职,候一年任满,给与敕命守支;未入 流品官员,俱与实授,不给敕命。在外官员,三年为一 考,称职者颁给诰敕;陞除官员合与实授者,于本任内历事一年后,方可出给诰敕。其有才能卓异之人, 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正官 颁给《诰敕》,取自上裁。本部遇有应给《诰敕》官员,具本 奏闻,仍具印信手本,开写合授散官并年籍脚色,送 中书舍人。候书写完备,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宝司, 于御前用宝讫具奏,御前颁给。近例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颁给在外者 本司收贮陆续顺赍给授 凡停给。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 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 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娼优婢妾,并不许 申请。 凡追夺。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赠后,但犯 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祖父原有官进阶,非因子封 赠者,不在追夺之例。 凡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 再嫁。如不遵守,将所授诰敕追夺,断罪离异。其有追 夺为事官员诰敕,具本奏缴内府,会同吏科给事中、 中书舍人于《勘合底簿》内附写为事缘由,眼同烧毁。

    武职有功、应封赠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钦定》

    “《资格》:一品封赠三代,二品、三品封赠二代,四品以下 封赠一代。正一品至从六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见 授职事对品封赠。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 赠夫人。正从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 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 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正从六品,母、妻各封赠” 安人。 近制,文武官诰敕,于常朝日皇极门颁给,领 诰敕官具朝服,行五拜三叩头礼,与洪武间所定不 同。今仍载旧仪备考。洪武二十六年定,陈设如常仪。 至日,皇帝陞殿鸣鞭,百官一拜叩头毕,引礼引受诰 官诣拜位。执事官举诰案于丹墀中道,或吏部或兵 部官。奏讫,赞“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执事官举诰 案,置于丹墀中道,赞“跪”,俯伏,兴,乐作,又四拜,乐止。礼 毕,颁诰,乐与朝贺同。 散官自荣禄大夫至登仕佐 郎,九等十八级,有初授、陞授、加授,以历考为差。至今 遵行,而例小异。在京文职,初授散官,《春秋类题》,或遇 覃恩,概与陞授,惟考满仍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 身人入仕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与对品初授散官。 任内历俸三年,初考称职,与陞授散官。又历俸三年, 再考功绩显著,方与加授散官。若考核平常者,止与 初授任内,未经初考迁调、改除者,仍照见授职事,与 初授散官。已经初考合得陞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 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与对 品初授。或有已得陞授,未经再考,迁调、改除,仍系本 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陞授散官。已经再考,合得 加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与加授散官。若陞 等者,止与对品初授。其先曾历仕二品、三品等职,今 次降用,若系有罪及阘茸不称职贬降者,照依见授 职事,与初授散官。若量材任使,不系贬降,但今”授职 事,比与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诰敕仍旧者,亦照见 授职事,与对品初授散官,俱于三年之后照例陞授。 其“加赠”一节,考验本人生前功绩,合得加授者,照例 给与。又定:凡封赠文官散官,如上阶特进光禄大夫、 光禄大夫之类,非特奉旨者不与。 正一品初授特 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 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资善大夫,升 授资政大夫,加授资德大夫。 从二品,初授中奉大 夫,升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 议大夫,升授通议大夫,加授正议大夫。 从三品,初 授亚中大夫,升授中大夫,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 初授中顺大夫,升授中宪大夫,加授中议大夫。 从 四品。初授朝列大夫,升授朝议大夫,加授朝请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议大夫,升授奉政大夫 ,从五品:

    初授奉训大夫,升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 郎,升授承德郎。 从六品,初授承务郎,升授儒林郎; 《儒士出身》宣德郎;《吏才干出身》 正七品,初授承事 郎,升授文林郎;《儒士出》身宣议郎;《吏才干出身》 从 七品,初授从仕郎,升授征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 郎,升授修职郎。 从八品,初授迪功佐郎,升授修职 佐郎。 正九品,初“授将仕郎,升授登仕郎。 从九品, 初授将仕佐郎,升授登仕佐郎。”

    洪武二十九年,定“义男封赠之制。”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凡义男承袭义父官职, 又随义父姓者,当封赠义父母;若出姓者,不封赠其 亲父母亦未得封赠。若本官以后,自立功陞职者,许 封赠亲父母。若代义父总旗先锋身役,后自立功得 官而尚随义父姓者,封赠义父母;出姓者,封赠亲父 母。女婿承袭妻父职事者,封赠妻父母。若代妻父总” 小旗役,后自得官者,当封赠父母。

    成祖永乐二十二年定王府长史及五品以下官封诰例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国者,本 府长史等官,历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请给诰命。” 按《续文献通考》,“永乐二十二年,诏五品以下官,曾经 一考称职,未给诰敕升用改除者,一体封赠。未及一考升用改除者,满日方给。”

    仁宗洪熙元年令方面官九年考满方与封赠

    按《明会典》:“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经一考称职, 给与本身诰命,九年考满,方与封赠。”

    宣宗宣德元年定给王府官诰敕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令在外王府长史、纪善九年无 过者,许给诰敕。”

    宣德五年,定“官员犯赃罪,追夺封诰”之例。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令应授诰敕官,其犯赃罪,在未 授之先、已经赦宥免夺;若在既授之后,虽经赦宥亦 追夺。”

    宣德十年。令在外官员。三年考满。称职者。给与诰敕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二年定给经历官敕命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奏准收粮经历三年考满,任内 收粮十万石之上者,给与敕命。”

    正统三年,令“文官考满方与诰命。”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令文官诰敕俱待九年考满”方 与

    正统六年,定“替职武官封妻”等例。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武官有废疾,或年幼,其弟若 叔替职者,兄侄终身无子,方得封妻。妇人夫与子俱 有官,依文职例,从其高者封赠。”

    正统十二年,令诰敕轴数、依品递减

    按:“《明会典》,凡诰敕轴数,正统十二年定一品五轴,二 品三轴,三品二轴,四品至七品俱一轴。”

    正统十四年,诏:“外官有卓异政绩,不拘考满,给敕旌 异。”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诏外官曾经抚按官保举,果 有卓异政绩,不拘三六年考满,先与应得诰敕旌异。” 正统  年,定武官续写诰敕之例。

    按明《会典》、凡续写正统以后、专差通政司官一员提 督武官诰敕。遇有袭职替职等项官员赍诰前来告 续者查对明白照例续写类奏给还。凡已经给授者 并依此例、不许重给。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员会 同誊黄官及中书舍人、将内府节年见在收贮驳查 未报诰轴及各官造报末撰册结通行清查明白开 送该司。将各处送到“《贴黄》文册、比对各官父祖从军 立功陞职无差。应请续者照例查撰奏送中书舍人 书写。如查无下落、仍行该都司卫所责委官员再行 查勘”

    代宗景泰五年定外官九年考满给与诰敕

    按“《明会典》,凡查核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县等 官,九年考满,请给诰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称平常,仍 行各该衙门掌印官勘实。其巡抚巡按奏保旌异官 员,本部查曾经考满,果堪旌异者,仍行都察院转行 巡按御史,核勘卓异政绩,具奏定夺。”

    英宗天顺元年定移封之制更定品官诰敕轴数

    按“《明会典》,凡奏请移封,天顺元年奏准两京官封赠 其父,有犯罪问革为民,不得受封。愿将本身诰敕移 封者,奏请定夺。” 凡诰敕轴数,天顺元年奏定,一品 四轴,二品、三品三轴,四品至七品二轴。

    天顺二年诏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见在者授封 按《续文献通考》,天顺二年诏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见 在者授封。其父在而母亡,或母在父亡者,奏准共给 一道。

    宪宗成化元年令京官诰命移封亲者奏请定夺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题准:在京品官考满,应得本身 诰命,或以亲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亲者,吏部奏请 定夺。”

    成化六年,令边方方面官考满给与诰命

    按:《明会典》:“成化六年,令边方方面知府,不得给由赴 部。九年考满,一体给与应得诰命。”

    成化 年,许土官封赠父祖。

    按《明会典》,“凡土官无封赠父祖,例止与本身诰敕。成 化以来,该抚按衙门查勘无碍,奏请兵部覆题,亦准 封赠。”

    成化二十三年令“武职子任在京文官者,封赠依文 官例”

    按《明会典》,凡命妇因子孙品级,封母并祖母者,并加 “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成化二十三 年令,凡武职子任在京文职,照依文官事例,父职高 于子者,依原职进一阶,职卑者从子官封。

    孝宗弘治元年定继母封赠例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题准:继母当封者,止封一人。近 例若前继母曾因其父授封,后继母见在未封者,从 子官封。”

    弘治四年、令外官考满、请给诰敕。止行本衙门掌印 官、核实具奏

    按《明会典》、“凡查核在外司府州县官,九年考满,请给 诰敕。弘治四年议准、止行本衙门掌印官核实径自具奏。免行风宪官,以致稽延”

    弘治十一年、令、各官应给诰敕、未领降调者、非犯大 罪、仍给与

    按“《明会典》,凡补给,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满,准给诰 敕。未领,因事降调者,非犯贪淫酷刑,皆仍给与。 弘治十四年,令公、侯、伯加师保,不许乞赠三代。 按《明会典》:凡公、侯、伯加师保。弘治十四年奏准、止授 本身,不许乞赠三代。”

    弘治十八年,定“嫡母、生母封赠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八年题准:凡当封赠母而父官高 于己者,如系嫡母,照旧例从父之官;如系生母,止照 子官品”

    武宗正德五年令文官革职非犯赃罪免夺诰敕

    按:《明会典》、“凡追夺诰敕。”“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闲住为 民充军者,非犯赃罪,皆免追夺”

    正德八年,更定“封赠之制。”

    按《明会典》议准,凡伯叔父自己立功故绝,本人系亲 侄,或听继为嗣,未听继为嗣,今袭职止合封伯叔父 母。若伯叔父袭祖职故绝,本人曾听继为嗣,亦止合 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赠。若伯叔父袭 祖职故绝,本人不曾立为嗣子,只以伦序应该承袭 祖职者,各封赠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职,亲弟袭 职,封赠本身父母,其妻不得授封。待传之子,照侄袭 伯叔事例,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理无封赠,其有 移己及妻之封于其父母者听。 一、军职母、祖母系 再醮母,子无绝道,俱准授封。 一、武官生母见在压 于嫡母,不得授封者,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若军职 缘事问革为民者,见在本身及妻不得授封,待亡后 方许授赠。 一,侄代伯叔总小旗役,以后自立军功 陞职者,以自己立功论,当封本生父母。其侄男袭替 伯叔职系为人后者,己及妻照例封赠。 一,军职。除 犯该强盗妄保官员揭黄罢职等项,应该追夺诰命, 照例不准外,其犯该人命失机不孝,及窃盗掏摸盗 官畜产,白昼抢夺奸宿军妻,行止有亏,败伦伤化,卖 放军馀。十名以上,充军为民。或身终或年六十,子孙 袭替后,能立功陞职,大于祖职者,止得本身封赠。若 父祖六十岁尚在,则本身亦不授封。若充军为民之 人,复还原卫原职,又自立功陞职者,亦不得封赠。 一、武职由恩荫传乞报捷等项,致位通显,虽无军功, 或先世姻连国家,或本身竭力王事,非如纳银等项 陞级者,及虽系纳银等项进身,能自立军功三级以 上者,俱准给“应得诰命。”其专以纳银等项进身,虽有 军功一二级,或恩荫一二次者,不准给。若奉一时特 恩,临时奏请子孙袭替,不系军功者,照例减革。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官死于忠谏者父母妻室俱授封赠其长官司长官封赠照土官例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令各官死于忠谏,已经追赠荫 叙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殁,俱授封赠,给与诰敕。 奏准长官司长官敕命,准照土官资格,六品封赠,正 长官作正六品,副从六品。”

    嘉靖十年,定“公、侯、伯封赠及外官考满请给《诰敕》”等 制。

    按“《明会典》凡奏请封赠,嘉靖十年题准,公侯伯子孙 承袭后,俱要积有年劳,方许封赠。本部照例行移兵 部,查据年劳实迹,上请定夺。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袭 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赠,行该府查勘无碍,照例题给 诰命。” 凡查核在外司府州县等官,九年考满,请给 诰敕。嘉靖十年题准,抚按官保举核实者,吏部即照 京官例题给。免再行核勘。

    嘉靖十一年令军职官不得以妾作妻,冒受封诰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军职有以妾作妻,冒受 封诰者,许令首官改正免罪。若有欺隐,事发重治。 嘉靖十三年令职官受赃降调,不许给诰敕。

    按《明会典》:“凡诸职官曾受赃者,不许申请。”嘉靖十三 年令考察降调官,不许滥给原任诰敕。

    嘉靖十四年,定侯、伯移封之制。

    按《明会典》、“凡移封本生。嘉靖十四年题准:侯、伯以旁 支承袭,奏将自己并妻应得诰命,移封所生父母、祖 父母者,准给。”

    嘉靖十九年,定“公、侯、伯封生母及皇亲封伯追赠”之 制。

    按《明会典》:凡公、侯伯生母,嘉靖十九年题准因子授 封太夫人。其嫡母见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给 诰命。 凡皇亲封伯追赠,嘉靖十九年题准、追赠二 代。

    嘉靖二十四年,定外官遇陞给原任诰敕之制。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外官给由到部,未经 引复,遇陞别官,查有抚按旌荐者,仍给原任诰敕。” 嘉靖二十八年,令以封赠乞复父原职致仕者,奏请 定夺。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凡当封赠父而父曾经考察冠带闲住,乞复父原职致仕者,吏部奏请定 夺。”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升外职者、给原任诰敕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年奏准京官出差,给由公文到 部,随陞外职者,准给原任诰敕。”

    嘉靖三十二年定改给《敕命》之制。

    按《明会典》、“凡改给。嘉靖三十二年奏准、先任外官准 给敕命。”未领后陞京官品同。请改给者、具奏定夺。 嘉靖三十四年、令给死节官诰敕。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四年题准:凡阵亡死节官加赠 者,给与诰敕。”

    嘉靖三十七年、令给致仕官诰敕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七年奏准各官考满复职后,未 经请给诰敕,寻准致仕者,仍奏请给与。”

    嘉靖三十八年令、京官以本身诰敕移封本生父母 者听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京官已封过继父母, 乞将本身及妻应得诰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请准 封。”

    嘉靖四十一年定“给外官诰敕”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一年题准外官考满,查其任内 抚按荐举三次以上,方准请给诰敕。”

    嘉靖四十二年令、京堂官、以本身诰敕移赠本生祖 父母者听。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奏准:三品京堂官,已赠过 继祖父母,乞将本身及妻诰命移赠本生祖父母者, 奏请准赠。”

    嘉靖四十四年定给“御史及外官诰敕”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凡中差御史并各衙 门荐举者,限三次以上。其巡抚巡按但有荐举,不拘 次数,即与题给。在外司府州县及卫首领等官,九年 考满,请给诰敕,查系本部考称者,即取供结类题,不 拘荐次,平常者不准。”

    穆宗隆庆元年定追赠生母及改给阁臣诰命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 准追赠。” 又题准阁臣先任二品,蒙恩封赠,寻加从 一品,而前项诰命尚未撰写颁给者,以新衔改给。 隆庆二年,令三母不得并封。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题准三母不得并封。今后封赠, 止许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继嫡母不得概封。”

    隆庆五年、令“方面官历京堂官、改给诰命”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方面官已给诰命后历京 堂官,品同考满复请改给者,具奏定夺。”

    隆庆六年,定百官遇覃恩封赠及皇亲封伯追赠等 制。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奏准:凡遇覃恩,祖父曾经考察 为民,不得封赠。乞停本身封典,准复祖父冠带闲住 者,奏请定夺,非系覃恩者不准。 又题准:在京丁忧、 养病给假等官,与见任同。如遇覃恩,候复除日,一体 请给诰敕。其陞授京官在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 未到任,俱准给。 凡皇亲封伯追赠,隆庆六年题准 追赠“三代。”

    神宗万历元年定京堂官改给诰命等制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 领诰命,后历京官三品考满者,许以京衔改给。 又 题准行各该巡抚衙门,将所属卫所请诰续诰官员, 除因便赴京愿由军卫起文者,听其亲赍赴部请续 外,其馀俱核造功次履历、氏代总册,连原领诰轴,每 春夏季终,差人类赍赴部,以凭转送誊黄衙门查誊 拟授,兵部岁差官二员赍去散给。 又题准,凡锦衣 卫官旗将军,及不系世袭者,照文职例,以三年为率, 查无违碍,方许保结请诰。 又题准:武职子孙,见任 文职进阶授封者,兵部照例查送誊黄衙门,转开吏 部行翰林官撰述颁给。 凡军职授诰之后,子孙不 能保守,如遇水火盗贼者,例无重给。

    万历五年,定土官等给诰敕之制。

    按《明会典》、凡各处土官请给诰敕,行本布政司、转行 按察司,委官访察,无碍会奏。仍具结状缴报,到部单 题。万历五年题准:凡土官积有年劳,地方安静,当得 封典,止申呈各该司道衙门勘结明白,转呈抚按,即 与具奏,不必自行陈请。如有阻滞不行者,方许具实 陈奏。 凡新选驸马诰命,准礼部咨具题引奏,御前 颁给。 凡朝鲜国王诰命、准礼部咨具题、照例颁给

    凡番僧袭替国师禅师、应给诰敕。礼部奏准、移咨

    本部单题撰写。其颁给与《王诰》事体同。 凡《敕谕》封 宫内夫人、准礼部咨具题撰述。用宝完日、仍题行中 书舍人、转送司礼监颁给

    万历六年令“文官父任武职及百官,遇覃恩愿停本 身封典。”复父职者酌量封赠。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题准:文职官父任武职,品高于 子者,仍旧进阶,品卑者照子官品,仍于武职内对品封赠,阶亦如之。即一品二品亦照此例移咨兵部,一 体给与“武轴。” 又题准,凡遇覃恩,有奏愿停本身封 典复父职者,查其父所犯,除贪酷不准外,若以别罪 为民,准与闲住,闲住准与致仕,后复遇恩不许又请 递加。近例请复父职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凡武职 有子任在京文职者。万历六年议定,职高于子者,仍 旧进阶,卑者照子文官品给。查武官品同者,封赠俱 给《武轴前撰述例》停止。

    万历七年,定王府将军、郡主、仪宾等给授诰命式。 按《明会典》:凡各王府将军、郡主、仪宾等诰命,礼部奏 准,移咨本部类奏撰写用宝,并造袱匣完备,该府具 奏关领,仍候礼部移咨到日,类奏给授。万历七年题 准:王府应给诰命者,礼部移咨到部,随即题覆,用宝 后类送本部收贮,遇有该省朝贺官员,顺便赍回,付 各该布政司、分发各长史司教授、颁领本部。随将所 给轴数、行文各布政司知会、取各长史司教授领状 类缴

    万历八年,定“追夺诰敕”之制。

    按《明会典》:“万历八年题准:文官犯该充军以上重罪, 及以贪酷除名者,原给诰敕,吏部每年两次类题追 夺。”

    万历十二年,定“武职官请诰”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武职旁支子孙继袭祖 职,俱待三年满日,在内从兵部,在外从抚按批允,请 诰方册结,送部覆核,照例题请撰给。若未及三年,或 在任犯罪者,俱不准。”

    万历十三年、令荐举官得给诰敕。其内外官员给发 数目、该衙门一月一报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南赣郧阳都御史荐举 所属,照依延绥、甘肃、宁夏事例,一体作为正荐。”其旁 荐,除南北直隶差多荐易者,仍以三次为准。其各省 但有旁荐,不必拘定三次,查果政绩优异者,亦得请 给诰敕。 凡给发诰敕,万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应 给官员诰敕,及各王府诰轴,给发过数目,该衙门一 月一报,听内阁查理,勿得留滞。 凡领过诰敕,偶因 水火盗贼毁失者,查例覆题,准与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