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七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六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七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七十六卷目录

     禄制部汇考六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二则 成祖永乐七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七则

    铨衡典第七十六卷

    禄制部汇考六

    明一

    明定“内外文武官禄制。”

    按:“《明会典》:凡官员俸给,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 米。每月一石曰折绢米,岁两月曰折银米。”岁十月。后 定绢一匹折银七钱,折色二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 后又分上下半年例,上半年支本色钞锭,下半年以 胡椒、苏木折钞关支,后又以绵布折支。每俸一石该 钞二十贯。每钞二百贯折布一匹。又定布一匹折银 三钱。其本色钞锭不敷,将赃罚、《广盈》等库物折支。 正一品,岁该俸一千四十四石,内本色俸三百三十 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内,除 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绢俸五 十三石二斗,共该银二百四两八钱二分。折色俸内, 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银一十两六钱九分 二釐。折钞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本色钞七千一 百二十八贯

    从一品:岁该俸八百八十八石。内本色俸二百八十 四石四斗,折色俸六百三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百二十七石,折绢俸四十五 石四斗,共该银一百七十四两七钱九分。折色俸内, 折布俸三百一石八斗,该银九两五分四釐;折钞俸 三百一石八斗,该本色钞六千三十六贯。

    正二品:岁该俸七百三十二石,“内本色俸二百三十 七石六斗,折色俸四百九十四石四斗。本色俸内除 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一百八十八石,折绢俸三 十七石六斗,共该银一百四十四两七钱六分。折色 俸内,折布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该银七两四钱一 分六釐;折钞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该本色钞四千” 九百四十四贯

    从二品,岁该俸五百七十六石,内本色俸一百九十 石八斗,折色俸三百八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内除支 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一百四十九石,折绢俸二十 九石八斗,共该银一百一十四两七钱三分。折色俸 内,折布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该银五两七钱七分 八釐;折钞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该本色钞三千八 百五十二贯

    正三品:岁该俸四百二十石。内本色俸一百四十四 石,折色俸二百七十六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 石外,折银俸一百一十石,折绢俸二十二石,共该银 八十四两七钱。折色俸内,折布俸一百三十八石,该 银四两一钱四分;折钞俸一百三十八石,该本色钞 二千七百六十贯。

    从三品:岁该俸三百一十二石。内本色俸一百一十 一石六斗,折色俸二百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 十二石外,折银俸八十三石,折绢俸一十六石六斗, 共该银六十三两九钱一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百 石二斗,该银三两六釐;折钞俸一百石二斗,该本色 钞二千零四贯。

    正四品:岁该俸二百八十八石。内本色俸一百四石 四斗,折色俸一百八十三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七十七石,折绢俸一十五石四 斗,共该银五十九两二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九 十一石八斗,该银二两七钱五分四釐;折钞俸九十 一石八斗,该本色钞一千八百三十六贯。

    从四品,岁该俸二百五十二石。内本色俸九十三石 六斗,折色俸一百五十八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银俸六十八石,折绢俸一十三石六 斗,共该银五十二两三钱六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七 十九石二斗,该银二两三钱七分六釐;折钞俸七十 九石二斗,该本色钞一千五百八十四贯。

    正五品:岁该俸一百九十二石。内本色俸七十五石 六斗,折色俸一百一十六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 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五十三石,折绢俸一十石六斗, 共该银四十两八钱一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五十八 石二斗,该银一两七钱四分六釐;折钞俸五十八石 二斗,该本色钞一千一百六十四贯。

    从五品,岁该俸一百六十八石。内本色俸六十八石 四斗,折色俸九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 二石外,折银俸四十七石,折绢俸九石四斗,共该银 三十六两一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四十九石八斗,该银一两四钱九分四釐;折钞俸四十九石八斗, 该本色钞九百九十六贯。

    正六品:岁该俸一百二十石。内本色俸六十六石,折 色俸五十四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 俸四十五石;折绢俸九石,共该银三十四两六钱五 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二十七石,该银八钱一分;折钞 俸二十七石,该本色钞五百四十贯。

    从六品,岁该俸九十六石。内本色俸五十六石四斗, 折色俸三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银俸三十七石,折绢俸七石四斗,共该银二十 八两四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九石八斗,该 银五钱九分四釐;折钞俸一十九石八斗,该本色钞 三百九十六贯。

    正七品:岁该俸九十石。内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 三十六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 十五石,折绢俸七石,共该银二十六两九钱五分。折 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八石,该银五钱四分;折钞俸一 十八石,该本色钞三百六十贯。

    从七品,岁该俸八十四石。内本色俸五十一石六斗, 折色俸三十二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银俸三十三石,折绢俸六石六斗,共该银二十 五两四钱一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六石二斗,该 银四钱八分六釐;折钞俸二十六石二斗,该本色钞 三百二十四贯。

    正八品:岁该俸七十八石。内本色俸四十九石二斗, 折色俸二十八石八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银俸三十一石,折绢俸六石二斗,共该银二十 三两八钱七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四石四斗,该 银四钱三分二釐;折钞俸一十四石四斗,该本色钞 二百八十八贯。

    从八品,岁该俸七十二石。内本色俸四十六石八斗, 折色俸二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银俸二十九石,折绢俸五石八斗,共该银二十 二两三钱三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二石六斗,该 银三钱七分八釐;折钞俸一十二石六斗,该本色钞 二百五十二贯。

    正九品:岁该俸六十六石。内本色俸四十四石四斗, 折色俸二十一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 外,折银俸二十七石,折绢俸五石四斗,共该银二十 两七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石八斗,该银三 钱二分四釐;折钞俸一十石八斗,该本色钞二百一 十六贯。

    从九品,岁该俸六十石。内本色俸四十二石,折色俸 一十八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 十五石,折绢俸五石,共该银一十九两二钱五分。折 色俸内,折布俸九石,该银二钱七分;折钞俸九石,该 本色钞一百八十贯。

    武职府卫官,俸给视文职。惟本色米折银例,每石二 钱五分。其月米折绢、布钞俱与文职同。优给优养官, 视见任,惟月米亦如例折给,不支本色。武品止从六。 外有试百户,月俸五石。署试百户,月三石。米钞兼支。 若三大营副、参、游佐官,每员月支米五石。巡捕营提 督并参将亦如之。京营选锋把总官,月支米三石。巡 捕中军把总官,月支口粮九斗,旗牌官半之。以上因 事别给者,不在常禄之限。

    凡武职勋禄,具在《职掌》。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国至 武骑尉曰“勋。”岁支俸米曰“禄。”遇有除授官员,须要明 白,照品定拟。大明令洪武礼制正一品勋有上柱国后更定 正一品。勋、左柱国、右柱国。月支禄米八十七石。岁该 一千四十四石

    从一品。勋、柱国。月支禄米七十四石。岁该八百八十 八石

    正二品。勋、上护军。月支禄米六十一石。岁该七百三 十二石

    从二品。勋、护军。月支禄米四十八石。岁该五百七十 六石

    正三品。勋、上轻车都尉。月支禄米三十五石。岁该四 百二十石

    从三品。勋、轻车都尉。月支禄米二十六石。岁该三百 一十二石

    正四品。勋、上骑都尉。月支禄米二十四石。岁该二百 八十八石

    从四品。勋、骑都尉。月支禄米二十一石。岁该二百五 十二石

    正五品。勋、骁骑尉。月支禄米一十六石。岁该一百九 十二石

    从五品。勋、飞骑尉。月支禄米一十四石。岁该一百六 十八石

    正六品。勋、云骑尉。月支禄米一十石。岁该一百二十 石

    从六品。勋、武骑尉,月支禄米八石。岁该九十六石武官原无七八品,土官有从七品,亦不支俸。

    凡有军功陞俸后又有《功陞级》者、若与所陞俸级相 同、即将原陞俸住支、止支本等职俸

    太祖洪武 年令官吏俸粮按月关支教官照品给俸

    按《明会典》、“凡收支俸粮”,“洪武初、令官吏俸给,旗军月 粮、按月关支,每月不过初五。” 凡教官俸廪,“洪武初、 令教授俸照品级,学正而下照杂职例支给”

    洪武六年定、给王府俸禄例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定,凡亲王每岁合得粮储,皆在 十月终一次尽数支拨。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禄及军 士粮储,皆系按月支给,每月不过初五。 又令亲王 钱粮,就于王所封国内府分,照依所定则例期限放 支,毋得移文当该衙门亦不得频奏。若朝廷别有赏 赐,不在已定则例之限。”

    洪武七年,给诸司典吏俸。

    按明《会典》:“凡吏员知印承差人等月粮。洪武七年给 下诸司典吏俸。”

    洪武十年,赐“百官公田。”

    按《续文献通考》:“国初,增尚书行省参政公田禄各百 石。至洪武十年,赐百官公田租充禄俸。以后公田俱 入官,百官止给俸禄,并未颁有职田。惟功臣之家得 拨赐公田,然数外不许受人投献田土及隐匿税粮, 违者律有明禁。”

    洪武十三年、令给师生吏员、及内外官米钞

    按《明会典》。“洪武十三年,令师生廪膳米。每人日一升。”

    奏定“吏员月俸” 一品、二品衙门提控都吏月支米

    二石五斗,掾吏、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 二斗。三品、四品衙门令史、书吏司吏,月支米二石,承 差典吏一石。五品衙门司吏,月支米一石二斗,典吏 八斗。六品至杂职司吏,月支米一石。光禄寺等典吏 六斗。 又奏定在京三品以下衙门典吏,月俸一石; 六品以下衙门典吏六斗。 令在外各衙门,吏、典俸 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

    洪武十五年、定廪馔月米

    按《明会典》、“凡生员俸廪。洪武十五年定廪馔月米一 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六部、都察院历事官及东宫官俸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属历事 官,三年无私过者,给全俸,一年者、给半俸。”

    按《昭代典则》,洪武二十三年,定东宫司经局官制。先 设东宫司经局,至是命定官制。礼部考唐制,言“太子 司经局洗马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其馀 职官,禄各有差。本朝禄增于唐,宜从裁减。”诏自洗马 而下,官秩依唐制,其俸禄则从本朝。

    洪武二十五年、令给“公、侯、伯、驸马、仪宾禄米”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给禄米,论功 定数。旧赐田还官与驸马、仪宾禄米俱全支本色。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吏支给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在京府部等衙门官 吏俸给,每岁于秋粮内起运,拨付各衙门收贮,按月 造册支给。其各卫军官俸给,对定人户,编给勘合,自 行送纳。其首领官吏俸给,该卫造册报部,定仓放支, 年终通为稽考。 令在外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俸 给,每米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于官钱钞内支给。其 支”过数目、岁报户部查考。 凡各官俸给、四月折绢、 八月折布。九月折盐、二八兼支。十一月折麦、三七兼 支。 凡监生吏典、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无家小者、 月支米六斗。若曾经决断者、月支米五斗 凡官吏 吏典、或有事故调用等项、遗下关过俸米五斗以下 免追

    洪武二十八年,更定诸王禄制。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令晋、燕、楚、蜀、湘府给禄米 如数,代、肃、庆、辽各府,远在边,民少赋薄,岁且给五百 石,齐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应用米,有司月进。” 按《昭代典则》,“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庚寅,上谓户部 尚书郁新等曰:‘朕今子孙众盛,原定亲王岁用禄米 各五万石。今天下官吏军士亦多,俸给弥广。其斟酌 古制,量减各王岁给,以资军国之用’。”至是,户部议更 定:亲王岁给禄米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 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 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驸 马二千石;郡主及仪宾八百石,县主及仪宾六百石; 郡君及仪宾四百石;县君及仪宾三百石;乡君及仪 宾二百石。上于是重定《祖训录》,名为《皇明祖训》,其目 仍旧,而更其箴戒章为《祖训》首章。上以是编之作将 垂之万世、命大书揭于右顺门内西南廊下。朝夕详 览、斟酌损益、久而后定。既而遣使召诸王至京,谕以 减禄米之故、且以《皇明祖训》赐之。

    洪武二十九年、令给天文生、历事监生月粮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斗历事监生月支米一石。”

    洪武三十一年、准“减吏典米”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奏准,在京吏典有家小原支一 石以上者,每石减支二斗;无家小减支五斗。提控都 吏,胥掾令史等项,不分有无家小,原支米二石者减 五斗;原支米二石五斗者减八斗。各处布政司并直 隶所属府州县及各都司卫所吏,全支钞。”

    成祖永乐元年定内外官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 支米,六分支钞;三品、四品米钞中半兼支;五品、六品、 六分米四分钞;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钞。每新钞二 锭,折米一石,该衙门按月自赴该库关支。 令各都 司并河南、浙江、江西、山东、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及 王府官俸,旧全支米者,米钞中半兼支。湖广、福建、广 东”、广西、陕西、北平、四川、云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俸 米钞兼支,及所属府州县等官俸全支钞者、俱仍旧

    令各衙门官吏监生人等、遇有事故、凡关过俸粮

    五斗以下,俱免还官。

    永乐二年、令、“公、侯、驸马、伯禄米、米钞兼支”

    按:《明会典》:“国初勋戚之臣,皆赐官田,以代常禄。既令 赐田还官,给之本色,永乐间始令与文武百官米钞 兼支。其本折多寡之数,皆请自上裁,无定额。除承袭 及嫡庶正支外,或由弟侄由旁枝袭者,例皆减禄。至 于恩泽特封非典制者,例不载。”

    魏国公、岁支禄米五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三千石。 黔国公、禄米三千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五 百石

    成国公、禄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 千八百石

    英国公、禄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 千七百石

    定国公、禄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 千石

    武定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镇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安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泰宁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永康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隆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宁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丰城侯、禄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 西宁侯、禄米一千一百石。递年于苏州府长洲县《张 文渊户》内支给

    安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阳武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恭顺侯,禄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 保定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定西侯,禄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 百五十石。

    抚宁侯、禄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 百六十石

    怀宁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临淮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怀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定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灵璧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驸马都尉,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麦三百石,每 石折银四钱。

    “成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兴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 襄成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新宁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应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平江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成山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安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遂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忻成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进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广宁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 十石。

    清平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崇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彭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惠安伯,禄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 百五十石。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远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宁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和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宣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彰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平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丰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怀柔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东宁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 十石

    “宁晋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伏羌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武靖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诚意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 新建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 宁远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各应袭优给,俱月支米十石,岁定米一百二十石。内 西宁侯应袭,仍支原给张文渊户。内一千一百石, 令公、侯、驸马、伯禄米照文武官例米钞兼支。五千石 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 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 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 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 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折钞,二百石以下全支米。 永乐 年、令各路师生俸粮、米钞兼支

    按《明会典》:“永乐初,令凤阳等府、河南、山西、陕西、湖广、 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各府州县,贵州及四川行 都司所属各卫师生俸粮,俱米钞中半兼支。”

    永乐九年、令给在京官吏、及各处师生米钞

    按《明会典》:“永乐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 分米,二分钞;六品七分米,三分钞;五品六分米,四分 钞;四品至一品米钞中半兼支;杂职官全支米,办事 官该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馀折钞。” 奏准各处师 生俸米全支, 令天文生不分有无家小,全支米。 令在京各衙门吏典不分有无家小,俱全支米。 永乐十六年,更定“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奏准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 察司、长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并各卫所军官俸, 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钞。 令监生有家 小者,月支米四斗,无者三斗。 令在京各衙门吏,月 支米一石,馀折钞。南京各衙门办事吏,旧支食米五 斗者住支。”

    永乐十九年,又更定《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九年,以行在衙门裁革,令随从在 京官员,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 分米六分钞。其米每月在京支五斗,馀于南京仓支, 不愿者,准在京折钞。杂职官,有家小者,月支六斗,无 者四斗五升,馀折钞各衙门支半俸。办事官,不分有 无,家小月支米三斗,馀折钞。在京达官并入番等官”, 该支全米者,米钞中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 品二分米八分钞 令在京各衙门吏有家小者月 支七斗,无者四斗五升。馀折钞南京各衙门吏照旧 支给。每米一石折钞二十五贯

    永乐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定“亲王未之国俸额,及各 官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郑王、越王、襄王、荆王、梁 王、淮王、滕王禄米暂各给三千石,俟之国,别立常典。 自后亲王受封未之国,俱如此例。 令公、侯、驸马、伯 禄米折钞俱于南京支麦。 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 俱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 八贯。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给米五斗,共 一石。”其米于《折钞》内扣除。杂职官有家小者添给四 斗、共一石。无者添给一斗五升,共六斗。 令在京各 衙门吏有家小者月增米四斗、无者一斗五升。其折 色钞亦照文武官例给胡椒苏木

    按《名山藏典谟记》:永乐二十二年,仁宗即位,诏曰:“诸 叔在者无几,诸兄弟惟赵王居京师,他皆藩外,朕旦 夕念焉,户部其各益禄米差次之。”

    按《日知录》:“永乐二十二年十月庚申月,增给在京文 武官及锦衣卫将军、总小旗米各五斗,杂职及吏并 各卫总小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属者米各四斗, 无家属者各斗五升,并准俸粮之支钞者。”

    仁宗洪熙元年令公侯驸马伯米麦兼支听官员移俸养亲

    按《明会典》:“洪熙元年,令公、侯、驸马伯折钞禄米,米麦 兼支。 诏官员有父母年老,不得离职侍养,愿分俸 原籍奉养者听。”

    宣宗宣德二年令俸粮过期不关者改作钞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三年、停减各官吏月米。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停止各衙门办事官月米。 令太医院医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无者三斗,医 生二斗。 革各衙门办事吏月支食米。 令在京达 官俸不拘品级,月支米二石,馀于南京仓支。其折钞 照文武官例。”

    宣德四年,定移支补支例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各处镇守总兵官俸,愿移支 所在官司者,听 奏准。”公差官员无家小者,明白开 报,候回日补支。其馀见在者,务依期关支,不许出月。 如过三月不关者扣除。

    宣德六年令以绢折公、侯、驸马伯及在京官禄米 按《明会典》:“宣德六年,令以承运库生绢准折公、侯、驸 马、伯禄米一半,每匹折米二石。 令以承运库生绢 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一匹折米 二石。”

    宣德七年、令以赃罚库物、折支文武官月俸

    按《明会典》:“宣德七年,令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以 两京赃罚库衣服布绢等物折给。”

    宣德八年定折支及扣除例。

    按《明会典》:“宣德八年奏准,王府禄米折色,每石钞十 五贯 ;令两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钞一十五贯折米 一石。仍以十分为率,七分折绢,三分折布。绢每匹准 钞四百贯,布每匹二百贯。 奏准在外文武官俸折 钞每十五贯折米一石 ;令各衙门官吏俸粮文书 至仓一月以上不关者扣除。”

    宣德九年定折钞例、准给“习字生”月米。

    按《明会典》,“宣德九年,令仍以胡椒、苏木折两京文武 官俸钞。胡椒每斤准钞一百贯,苏木每斤五十贯。 奏准四夷馆习字监生并回回达官子弟习字者,月 支米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