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七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五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七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七十五卷目录

     禄制部汇考五

      金熙宗天眷二则 皇统二则 废帝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九则 章宗明

      昌一则 泰和二则 宣宗贞祐四则 兴定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七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二则

    铨衡典第七十五卷

    禄制部汇考五

    熙宗天眷元年颁定百官禄制

    按《金史熙宗本纪》,天眷元年八月甲寅,颁行官制 按《百官志》: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 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 旧。百官俸给正一品,三师钱粟三百贯石,麹、米麦各 五十称石,春衣罗五十匹,秋衣绫五十匹,春秋绢各 二百匹,绵千两。三公钱粟二百五十贯石,麹、米麦各 四“十称石,春衣罗四十匹,秋衣绫四十匹,春秋绢各 一百五十匹,绵七百两。亲王、尚书令,钱粟二百二十 贯石,麹米麦各三十五称石,春衣罗三十五匹,秋衣 绫三十五匹,春秋绢各一百二十匹,绵六百两。” 从一品:左右丞相、都元帅、枢密使、郡王,开府仪同,钱 粟二百贯石,麹米麦各三十称石,春秋衣罗绫各三 十匹,绢各一百匹,绵五百两。平章政事钱粟一百九 十贯石,麹米麦各二十八称石,春罗、秋绫各二十五 匹,绢各九十五匹,绵四百五十两。大宗正钱粟一百 八十贯石,麹米麦各二十五称石,罗绫同上。绢各九 十匹,绵四百两。

    正二品:东宫三师,副元帅,左右丞,钱粟一百五十贯 石,麹米麦各二十二称石,春罗、秋绫各二十二匹,绢 各八十匹,绵三百五十两。

    从二品:钱粟一百四十贯石,麹米麦各二十称石,春 罗、秋绫各二十匹,绢各七十五匹,绵三百两。同判大 宗正,钱粟一百二十贯石,麹米麦各十八称石,春罗、 秋绫各十八匹,绢各七十匹,绵二百五十两。

    正三品,钱粟七十贯石,麹米麦各十六称石,春罗秋 绫各十二匹,绢各五十五匹,绵二百两。外官,钱粟一 百贯石,麹米麦各十五称石,绢各四十匹,绵二百两, 公田三十顷。统军使、招讨使、副使,钱粟八十贯石,麹 米麦十三称石,绢各三十五匹,绵百六十两,公田二 十五顷。都运、府尹,钱粟七十贯石,麹米麦十二称石, 绢各三十匹,绵百四十两。

    从三品:钱粟六十贯石,麹米麦各十四称石,春秋衣 罗、绫各十匹,绢各五十匹,绵百八十两。外官,钱粟六 十贯石,麹米麦各十称石,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二 十两,公田二十一顷。

    正四品:钱粟四十五贯石,麹米麦各十二称石,春秋 衣罗绫各八匹,绢各四十匹,绵一百五十两。外官,钱 粟四十五贯石。副统军,钱粟五十贯石,绢各二十二 匹,绵八十两,职田十七顷。馀同下。麹米麦各八称石, 绢各二十匹,绵七十两,公田十五顷。许带酒三十瓶, 盐三石。

    从四品:钱粟四十贯石,麹米麦各十称石,春秋罗绫 各六匹,绢各三十匹,绵一百三十两。外官,钱粟四十 贯石,麹米麦各七称石,绢各十八匹,绵六十两,公田 四十四顷。猛安,钱粟四十八贯石,馀皆无。乌鲁古使 同,无职田。

    正五品:钱粟三十五贯石,麹米麦各八称石,春秋衣 罗绫各五匹,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两。外官:刺史、知 军、盐使,钱粟三十五贯石,麹米麦各六称石,绢各十 七匹,绵五十五两,公田十三顷。馀官,钱粟三十贯石, 麹米麦同上;绢各十六匹,绵五十两,职田十顷。 从五品:钱粟三十贯石,麹米麦六称石,春秋罗绫各 五匹,绢各二十匹,绵八十两。外官,钱粟二十五贯石, 麹米麦各四称石,绢各十匹,绵四十两,公田七顷。谋 克,钱粟二十贯石,馀皆无。乔家部族都钤辖,无职田。 正六品,钱粟二十五贯石,麦五石,绢各十七匹,绵七 十两。外官与从六品,皆钱粟二十贯石,麹米麦三称 石,绢各八匹,绵三十两,公田六顷。

    从六品,钱粟二十二贯石,麦五石,春秋绢各十五匹, 绵六十两。乌鲁古、副使同,无职田。

    正七品,钱粟二十二贯石,麦四石,衣绢各一十二匹, 绵五十五两。外官:诸同知,州军都转运判、诸府推官、 诸节度判、诸观察判、诸京县令、诸剧县令、提举《南京 京城规措渠河》官、诸都巡检、诸酒曲盐税副、诸正将, 钱粟一十八贯石,麹米麦各二称石,春秋衣绢各七 匹,绵二十五两。诸司属令,诸府军都指挥,俸同上,无 职田。潼关使,钱粟一十八贯石,麹米麦各一称石,衣 绢各六匹,绵三十两,无职田从七品,钱粟一十七贯石,麦四石,衣绢各一十匹,绵 五十两。外统军司知事,钱粟一十七贯石,麦四石,衣 绢各一十匹,绵五十两。诸镇军都指挥使,钱粟一十 八贯石,麹米麦各二称石,衣绢各七匹,绵二十五两。 诸招讨司勘事官、诸县令、诸警巡副、京兆府竹监管 勾、五品盐使司判、诸部秃里、同提举上京皇城司、同 提举南京京城所、黄河都巡河官、诸河税、榷场使,钱 粟一十七贯石,麹米麦各二称石,衣绢各七匹,绵二 十五两,职田五顷。会安关使、诸知镇城堡寨,钱粟一 十五贯石,麹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匹,绵二十两。 职田四顷

    正八品。朝官,钱粟一十五贯石,麦三石,衣绢各八匹, 绵四十五两。外官:市令,诸录事,诸防御判,赤县令,诸 剧县令,崇福埽都巡河官、诸酒税使,醋使,榷场副、诸 都巡检,钱粟一十五贯石,麹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 六匹,绵二十两,职田四顷。乌鲁古判官,俸同上,无职 田。按察司知事,大兴府知事,招讨司知事,诸副都巡 检使,钱粟一十三贯石,麹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 匹,绵二十两,职田二顷。诸司属丞,俸同上,无职田。诸 节镇以上司狱、诸副将,钱粟一十三贯石,衣绢各三 匹,绵一十两,职田二顷。南京京城所管勾、京府诸司 使、管勾河桥诸关渡讥察官、同乐园管勾、南京皇城 使、通州仓使,钱粟一十二贯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 两。节镇诸司使、中运司、柴炭场使,钱粟一十贯石,衣 绢各二匹,绵八两。

    从八品:朝官,钱粟一十三贯石,麦三石,衣绢各七匹, 绵四十两。外官,南京交钞库使、诸统军按察司知法, 钱粟一十三贯石,麦三石,衣绢各七匹,绵四十两。诸 州军判官,诸京县丞,诸次剧县丞,诸三品监司判官, 漕运司管勾、永丰广备库副使,左右别贮院木场使, 钱粟一十三贯石,麹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匹,绵 二十两,职田三顷。诸么忽、诸移里堇,钱粟一十三贯 石,麦二石,衣绢各五匹,绵一十五两,职田三顷。 正九品:朝官,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二石,衣绢各六匹, 绵三十五两。外官,南京交钞库副,钱粟一十二贯石, 麦二石,衣绢六匹,绵三十五两。诸警巡判官,钱粟一 十三贯石,麹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六匹,绵一十两,职 田三顷。诸县丞、诸酒税副使,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一 石五斗,衣绢各五匹,绵一十七两,职田三顷。市丞、诸 司候、诸主簿、诸录判、诸县尉、散巡河官、黄河埽物料 场官,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一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 两,职田二顷。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检、副都巡检、诸巡 检,俸例同上,并无麦及职田。诸盐场管勾、左右别贮 院、木场副、永丰广备库判,钱粟一十二贯石,衣绢各 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二顷。诸都将、队将,钱粟一十二 贯石,麦一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二顷。店宅 务管勾,钱粟一十二贯石,绵绢同上。京府诸司副、南 京皇城副、通州仓副、同管勾河桥诸副讥察,钱粟一 十一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诸州军司狱,钱粟一 十一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职田二顷。节镇诸司 副、中运司柴炭场副,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二匹,绵 八两。

    从九品:朝官,钱粟一十贯石,麦二石,衣绢各五匹,绵 三十两。外官、诸教授,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一石,衣绢 各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三顷。三品以上官司知法,钱 粟一十贯石,麦一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司候判 官,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职田二顷。诸 防次军辖,俸同上,无职田。诸榷场同。管勾左右别贮 院木场判,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三匹,绵六两。诸京 作院都监、通州仓判、五品以上官司知法,钱粟九贯 石,衣绢各二匹,绵六两。诸府作院都监、诸归物料场 都监,钱粟八贯石,衣绢各一匹,绵六两。诸节镇作院 都监、诸司都监,钱粟八贯石,衣绢各二匹。诸司同监, 钱粟七贯石,绢同上。陕西东德州世袭藩巡检,分例 月支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二匹,绵一十两。陕西西 京、原州世袭藩巡检,月支钱二贯三百九十文,米四 石五斗,绢三匹。河东北路葭州等处世袭藩巡检,月 支钱粟一十贯石,绢二匹,绵一十两。

    宫闱岁给:太后、太妃宫,每岁各给钱二千万,彩二百 段,绢千匹,绵五千两。诸妃,岁给钱千万,彩百段,绢三 百匹,绵三千两。嫔以下,钱五百万,彩五十段,绢二百 匹,绵二千两。

    百司承应俸给。省令史、译史,钱粟一十贯石,绢四匹, 绵四十两。省通事,枢密令史、译史,钱粟十二贯石,绢 三匹,绵三十两。枢密通事、六部御史台令译史,钱粟 一十贯石,衣绢三匹,绵三十两。六部等通事,诰院令 史,国史院书写、随府书表,亲王府祗候郎君,典客署 引接书表,钱粟八贯石,绢二匹,绵二十两。走马郎君, 一品子孙,十贯石,内祗八贯石,班祗七贯石,并绢二 匹,绵二十两。护卫长,支正六品俸。长、行,从六品俸。符 宝郎,奉御、东宫护卫长,钱粟十七贯石,绢八匹,绵四十两。东宫护卫长,行,十五贯石,绢四匹,绵四十两。笔 砚承奉、阁门祗候、侍卫亲军百户,十二贯石,绢四匹, 绵三十两。妃护卫、奉职、符宝典书、东宫入殿小底,十 贯石,绢二匹,绵三十两。勤留则添二贯石。“尚衣奉御, 捧案擎执、奉辇知把、书画随库本把,左右藏库本把, 仪鸾局本把,尚辇局本把,妃奉事”,八贯石,绢三匹,绵 三十两。侍卫亲军五十户,九贯石,绢三匹,绵三十两。 未系班,绢三匹,绵二十两。长行七贯石,绢二匹,绵二 十两。弩伞什将,八贯石。伞子五贯石。太医长行,八贯 石。正奉上太医,十贯石。副奉上同。随位承应都监,未 及十五岁者六贯石,从八品七贯石,从七品八贯石, 从六品九贯石,从五品十贯石,从四品十二贯石。止 掌文书者添支三贯石,牌子头等添支二贯石。司天 四科人,九品六贯石,八品七贯石,六品九贯石,五品 十贯石,四品十二贯石。止教授、管勾,十贯石。学生钱 三贯,米五斗。典客书表,八贯石,绢二匹,绵二十两。东 宫笔砚,六贯石。尚厩兽医,秘书监楷书,六贯石。秘书 琴棋等待诏,七贯石。驼马牛羊,郡子挤酪人,皆三贯 石。

    诸使司都监食直,二十万贯以上六十贯,十万贯以 上五十贯,五万贯以上四十贯,三万贯以上三十贯, 二万贯以上二十五贯。诸院务监官食直,五千贯以 上监官二十贯、同监十五贯,二千贯以上监官千五 贯、同监十贯,一千贯以上监官十五贯,一十贯以下 监官十贯。

    诸京府、运司、提刑司、节镇防剌等汉人、女直、契丹司 吏、译史、通事,孔目官,八贯。押司官,七贯。前后行,六贯。 诸防刺以上女直、契丹司吏、译史、通事,不问千里内 外,钱七贯。公田三顷。诸盐使司都目,十四贯。司吏,六 贯。诸巡院、司县、司狱等司吏,有译史、通事者,同钱五 贯。凡诸吏人月支大纸五十张小纸五百张笔二管墨二锭永为定数 诸职官上任不过初二日,罢任过初五日者,给当月 俸。或受差及因公干未能之官者,计程外听给到任 禄。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后官已到,前官差出,其 禄两支,职田皆给后官。凡职田,亩取粟三斗,草一称, 仓场随月俸支,俸麹则随宜折价。诸亲王授任者,禄 从多,职田从职。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六十 “而病致仕者,给其禄半。承应及军功初出职,未历致 仕,虽未六十者,亦给半禄。”内外吏员及诸局分承应 人,病告至百日,则停给除程给假者,俸禄、职田皆以 半给,衣绢则全给。皇家袒免以上亲户别给。夫亡妻亦同 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谋克,及历任承应人者,不在 给限。大功以上,钱粟一十三贯石,春秋衣绢各四匹。 小功粟一十贯石,春秋衣绢各三匹。思麻袒免钱粟 八贯石,春秋衣绢二匹。

    诸驰驿及长行马职官日给。谓奉宣省院台部委差或许差者下文置所等 官同“一品三贯文,二品二贯文,三品一贯五百文,四品 一贯二百文,五品一贯文,六品八百文,七品六百文, 八品、九品四百文。有职事官,日给外路官往回口券, 依上款给。一品二贯五百文,二品一贯六百文,三品 一贯二百文,四品一贯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 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无职事官,并验前职 日”给,无前职者以应仕及待阙职事给之。四品,一贯 三百文。五品,一贯二百文。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 八品、九品五百文。随朝吏员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者引者亦同及 统军司、按察司书吏、译人,本局差委及随遂者,日给 钱各一百五十文。燕赐各部官僚以下,日给米粮。分 例。“无草地处,内亲王给马二十五匹,草料亲王米一 石,宰执七斗,王府三斗,府尉二斗,员外郎、司马各一 斗六升。”监察御史、尚书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 各八升,检知法,七升;省令译史,六升。院、台令、译史、省 通事各五,升院台通事。六部令、译史、通事、省祗候、郎 君、使库都监各四,升诰院令史、枢密院移剌各三,升 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御史台通引、王府教 读、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医、工、调角匠、招 讨司移剌各二,升写诰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 酒匠,柴火各一升,万户一斗六升,猛安八升,谋克四 升,备辇二升,正军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诸 外方进贡及回赐并人使长行马,每匹日给草一称, 粟一斗。宫中东宫同承应人因公差出,皆验见请钱粟 贯石,口给食料,若系本职者住程不在给限。其常破 马草料局分,如被差长行马公干本支草料,即听验 日克除。若特奉宣差勾当者,依《本格》:“十八贯石以上 九百文,十七贯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贯石以上五百 四十文,七贯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贯石四百二十 文,五贯石三百八”十文。四贯石三百三十文。三贯石 二百八十文。二贯石二百三十文。

    诸试护卫亲军,听自起发日为始,计程至都。比至试 补,其间各日给口券。若拣退还家者,亦验回程给之。 未起闲住口数不在支限其正收之后再拣退者,亦给人三口,米 粮钱一百文,马二匹草料。诸签军赴镇防处及班祗充押递横差,别路勾当。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给米 一升,马一匹草料。无马有驴者各支依本格车驾巡幸,雇工马夫 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围鹅夫、随程干办人各二 百文,传递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车驾巡幸,若于私家 内安置行宫者,约量给赐段匹。太庙神厨祠祭,度勾 当人少府监随色工匠部役官,受给官司吏钱粟二 贯石,春秋衣绢各一匹。

    诸局作匠人诸俸,绣女都管钱粟五贯石,都绣头钱 粟四贯石,副绣头三贯五百石,中等细绣人三贯石, 次等细绣人二贯五百石,习学本把正办人钱支次 等之半。描绣五人钱粟三贯石,司吏二人三贯石,修 内司作头五贯石,工匠四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军 夫除钱粮外,日支钱五十,米一升半。百姓夫每日支 钱一百,米一升半。国子监雕字匠,人作头六贯石,副 作头四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长行三贯石。射粮军 匠,钱粟三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习学给半。初习学 匠钱六百,米六斗,春秋绢各一匹,布各一匹。民匠,日 支钱一百八十文。

    诸随朝五品以下职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礼去任未给解由者身故 同验品从去乡地里支给津遣钱。并受职事给之下条承应人准此 “若外路官员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里减 半给之。若系五百里内不在给限”,五百里外五品一 百贯,六品、七品八十贯,八品、九品六十贯,一千里外 五品一百二十贯,六品、七品一百贯,八品、九品八十 贯,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贯,六品、七品一百五十 贯,八品、九品一百贯,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贯,六 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贯。诸随朝承应 人身故应给津遣钱者,护卫东宫护卫同“奉御符宝”都省、 枢密院、御史台令译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 令译史。统司书吏译书按察司书吏同“亲军减九品官五分之二。”通 事,随朝书表吏员、译人统军司通事守当官按察司书吏译人分治都水监典吏 同及诸局分承应人。武卫军同减五分之三。天寿节设施 老疾贫民钱数。在都七百贯。宫籍监给诸京,二十五贯。此以 下并系省钱给“诸府”,二十贯文。“诸节镇”,一十五贯文。“《诸防刺》 州军”,一十贯文。“诸外县”,五贯文。城寨系堡镇同诸孤老幼疾, 人各月给米二斗,钱五百文,春秋衣绢各一匹。五岁以下 三分给二身死者,给钱一贯埋殡。诸因灾伤,或遭贼惊却, 饥荒去处,良民典雇,冒卖为驱,遇恩官赎为良。《分例》 若元价钱给男子一十五贯文,妇人同,年幼各减半。六岁以下 即听出离不在赎换之限诸士庶陈言利害,若有可采,行之便于 官民者,依验等第给赏:上等银绢三十两匹;中等二 十两匹;下等一十两匹。其陈数事,止从一支。若用大事应补 官者从吏部格

    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诏“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给 俸禄之半,职三品者仍给傔人。”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元年二月戊寅诏诸致仕官职俱至三品者俸禄人力各给其半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二年,诏定宗室俸。

    按《金史熙宗本纪》,二年九月“壬辰,诏给天水郡王子 侄婿天水郡公子俸给” 按《百官志》:“二年定制,皇兄 弟及子封一字王者为亲王,给二品俸;馀宗室封一 字王者,以三品俸给之。”

    废帝天德二年给宗女月俸定衍圣公及兼职官俸格

    按《金史废帝本纪》:“天德二年二月庚戌,给天水郡公 孙女二人月俸。十二月丙午,初定袭封衍圣公俸格。”

    按:《百官志》:“天德二年,以三师,宰臣以下有以一官。”

    而兼数职者,及有亲王食其禄而复领他事者,前此 并给以俸。今宜从一高,其兼职之俸并不重给。 又 按《志》:二年省奏,职官公田岁入有数,前此百姓各随 公宇就输,而吏或贪冒,多取以伤民。宜送之官仓,均 定其数,与月俸随给。

    贞元元年定岁给妃嫔等钱帛有差

    按《金史废帝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贞元元年。妃嫔 婕妤美人及供膳女侍。并仙韶长春院供应人等。岁 给钱帛各有差。”

    世宗大定九年罢克俸给赏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旧制,凡监临使 司院务之商税,增者有赏,亏者克俸。大定九年,上以 吏非禄无以养廉,于是止增亏分数为殿最,乃罢克 俸给赏之制,而监官酬赏仍旧。”

    大定十一年,诏量给致仕官俸。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正月壬午,诏职官年七十 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并给俸禄之半。”

    大定二十年。诏定猛安谋克支俸。及克俸给赏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大定二十年诏 猛安谋克俸给。令运司折支银绢。省臣议。“若估粟折 支各路运司储积。多寡不均。宜令依旧支请牛头税

    粟。如遇凶年尽贷与民。其俸则于钱多路府支放。钱
    考证
    少则支银绢。亦未晚也。”从之又诏十万贯以上盐酒

    等使,若亏额五釐,克俸一分,奏“随处提点院务官赏 格,其省除。”以上提点官并运司亲管院务,若能增者, 十分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与提点所官,二分与监 官充赏。若亏,亦依此例克俸,若能足数,则全给。 大定二十二年,定监临使司院务半支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凡监临使司院 务之商税,增者有赏,亏者克俸。大定二十二年,定每 月先支其半外,如不亏则全支,亏一分则克其一分 补足贴支。随路使司院务并坊场,例多亏课,上曰:“若 其实可减处,约量裁减,亦公私两便也。”

    大定二十三年,诏给年老者俸,更定克俸半支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五月庚午,六十以上者 进官两阶,六十以下者进官一阶。并给半俸。 按《百 官志》:大定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与运司置司处, 亏课一分克俸一分。其罚涉重。亦命先给月俸之半, 馀半验所亏分数克罚补公田则不在克限。

    大定二十五年制,增月俸。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五年十二月甲戌,制增留守、 统军总管、招讨、都转运府尹、转运节度使月俸。 大定二十六年,诏给兼职俸钱。”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七月壬午,诏给内外职 事官兼职俸钱。 按《百官志》二十六年诏,有一官而 兼数职,其兼职得罪亦不能免,而无廪给可乎。遂以 职务烦简定为分数,给兼职之俸。奏定院务监官亏 永陪偿格。

    大定二十八年,定“俸给增损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应赴部求 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给半俸。四月癸酉,命 增外任小官及繁难局分承应人俸。五月丙午,制诸 教授给俸与丞簿等。”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增定百官俸。

    按《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 帝位。二月丁丑,增定百官俸。”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预给百官冬季俸八月敕老病休闲者不在给俸之例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六月乙丑,谕户部,“可预 给百官冬季俸,令就仓以时直粜与贫民,秋成各以 其资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应人不 愿者听。八月癸卯,敕诸职官老病不肯辞避,有司谕 使休闲者,不在给俸之例,格前勿论。”

    泰和四年六月壬辰朔罢兼官俸给

    按《金史章帝本纪》云云。

    泰和六年,减月俸折支钱。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十一月己丑,尚书省奏减朝 官及承应人月俸折支钱。”

    宣宗贞祐元年诏折给俸直寻令仍复本色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贞祐元年十二 月,以粮储不足,诏随朝官承应人俸计口给之,馀依 市直折之。谕旨省臣曰:“闻亲军俸粟,每石以麦六斗 折之,所省能几而失众心。”令给本色。

    贞祐二年,给吏人月俸有差。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二年八月,始给 京府州县及转运司吏人月俸有差。旧制惟吏案孔 目官有俸馀止给食钱,故更定焉。”

    贞祐三年,诏“损各项俸给。”

    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夏四月丙午。以调度不给。凡 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罢其从己人力输佣钱。 经兵州府其吏减半。司县吏减三之一。其馀除开封 府南京转运司外,例减三之一。有禄官吏被差不出 本境者,并罢给券,出境者以其半给之。 按《百官志》。 三年诏损宫中诸位岁给有差。监察御史田迥秀言, “国家调度行才数月,已后停滞,所患在支太多,收太 少。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条五事: 一曰朝官及令译史、诸司吏员、诸局承应人太冗滥, 宜省并“之。随处屯军,皆设寄治官,徒费俸给,不若令 有司兼总之。且沿河亭障,各驻乡兵,彼皆白徒,皆不 可用,不若以此军代之,以省其出。”四月,以调度不及, 罢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从己人力输佣钱,减 修内司所后军夫之半,经兵处州府司吏减半,司、县 三分减一”,其馀除开封府、南京转运司外,例减三分 之一。有禄官吏不出境者,并罢给券,出境者给其半。 贞祐 年,定内职禄制。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凡内职,贞祐之 制:正一品,岁钱八千贯,币百段,绢五百匹,绵五千两。 正二品,岁钱六千贯,币八十段,绢三百匹,绵四千两。 正三品,岁钱五千贯,币六十段,绢二百匹,绵三千两。 正四品,岁钱四千贯,币四十段,绢百五十匹,绵二千 两。正五品,尚宫夫人,岁钱二千贯,币二十段,绢百匹, 绵”千两。尚宫左、右夫人至宫正夫人,钱千五百贯,币 十九段,绢九十匹,绵九百两。宝华夫人以下至资明夫人,钱千贯,币十八段,绢八十匹,绵八百两。有大小令人大 小承御大小近侍俸各异正六品:尚仪御侍以下,钱五百贯,币十 六段,绢五十匹,绵二百两;正七品,司正御侍以下,钱 四百贯,币十四段,绢十四匹,绵百五十两。正八品,典 仪御侍以下,钱三百贯,币十二段,绢三十匹,绵百两。 正九品,掌仪御侍以下,钱二百五十贯,币十段,绢二 十六匹,绵百两。

    兴定二年诏增内外官吏俸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五月丙申,增随朝官及 诸承应人俸。 按《百官志》:兴定二年正月,“诏陕州等 处司县官,征税不足,阁其俸给,何以养廉?自今不复 阁俸。”彰化军节度使张行信送宣之使,其视五品而 上,各有定数,后竟停罢。今军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 馈献,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办,则敛所部 以与之,至有获罪者保举,县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 今,而关以西尚有未到任者,岂所举少而不敷耶?宜 广选举以补其阙。且丞、簿亦亲民者也,而独不增,安 能禁其侵牟哉?

    世祖至元元年定官员俸禄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诏新立条格, 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 计日月以考殿最。”

    至元三年,定官员职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 司官吏俸及职田。 按《食货志》:“至元三年,定随路府 州县官员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总管同,同 知八顷,治中六顷,府判五顷。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 顷,总管同,同知七顷,府判五顷。散府达鲁花赤一十 顷,知府同,同知六顷,府判四顷。上州达鲁花赤一十 顷,州尹同,同知五顷,州判四顷。中州达鲁花赤八顷, 知州同,同知四顷,州判三顷。下州达鲁花赤六顷,知 州同,州判三顷。警巡院达鲁花赤五顷,警使同,警副 四顷,警判三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三顷,录事同,录判 二顷。县达鲁花赤四顷,县尹同,县丞三顷,主簿二顷, 县尉、主簿兼尉并同。”经历四顷。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 四两增纳一两以给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七年,量给运司院务官及军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五月“丙辰,尚书省臣言,诸路 课程,岁银五万锭,恐疲民力,宜减十分之一。运司官 吏俸禄,宜与民官同,其院务官量给工食,仍禁所司 多取于民,岁终较其增损而加黜陟。”从之。七月庚申, 初给军官俸。

    至元八年十二月乙巳,减百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各道职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元十四年,定 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 六顷。”

    至元十七年,定夺官吏俸禄。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 事一月。后月乃给俸。或废事者斥之” 按《食货志》。十 七年定夺俸禄。凡内外官吏皆住支。

    至元十八年,复颁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夏四月癸酉,复颁中外官 吏俸。” 按《食货志》:“凡官吏俸,十八年更命公事毕而 无罪者给之,公事未毕而有罪者逐之。”

    至元二十年六月己丑,增官吏俸给。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增官吏俸。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六月壬子,增官吏俸,以 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 按《食货志》,“至元 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上 路达鲁花赤八顷,总管同,同知四顷,治中三顷,府判 二顷五十亩。下路达鲁花赤七顷,总管同,同知三顷 五十亩,府判二顷五十亩,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 案牍同。散府达鲁花赤六顷,知府同,同知三顷,府判 二顷,提控案牍一顷。上州达鲁花赤五顷,知州同,同 知二顷,州判同,提控案牍一顷。中州达鲁花赤四顷, 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都目五十亩。下 州达鲁花赤三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 亩,“上县。达鲁花赤二顷,县尹同。县丞一顷五十亩,主 簿一顷,县尉同。中县,同上。”无县丞“下县:达鲁花赤一顷 五十亩,县尹同,主簿兼尉一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一 顷五十亩,录事同,录判一顷,司狱一顷,巡检同,按察 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运 司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 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盐司官,盐使二顷,盐副二 顷,盐判一顷,各场正、同管勾各”一顷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例,分上中下三等。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五月,云南行省臣脱帖 木儿言,定俸禄教农桑十馀事,命中书省议其可者 行之。” 按《食货志》: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 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 小者依中例。

    从一品: 六定、 五定。

    正二品: 四定二十五两, 四定一十五两。

    从二品, 四定 三定三十五两、 三定二十五两。 正三品, “三定二十五两、 三定一十五两、 三定。 从三品, 三定 二定三十五两、 二定二十五两。 正四品, 二定二十五两、 二定一十五两、 二定。 从四品, 二定 一定四十五两、 一定四十两。 正五品, 一定四十两、 一定三十两。”

    从五品: 一定三十两, 一定二十两。

    正六品: 一定二十两, 一定一十五两。

    从六品: 一定一十五两, 一定一十两。

    正七品: “一定一十两, 一定五两。”

    从七品: 一定五两。 一定。

    正八品: 一定 四十五两。

    从八品: 四十五两、 四十两。

    正九品: 四十两、 三十五两。

    从九品: 三十五两。

    内外官俸数:

    太师府:太师,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咨议参军, 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长史,俸三十四贯六钱六 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监修《国史》,参军、长史同。

    中书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左丞相 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 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 十二石;左丞同。参知政事,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 釐,米九石五斗。参议,俸五十九贯,米六石。郎中,俸四 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 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承发管勾,俸 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阁库管 勾、回回架阁库管勾并同。检校官,俸二十八贯,米三 石五斗。断事官,内“一十八员俸各八十二贯六钱六 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员俸各五十九贯三钱 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员俸五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 米五石五斗;一员,俸四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 经历,俸二十三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 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 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直省舍 人,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书,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贯三 钱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 釐,米三石。员外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主事,俸二十 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户部司计,俸二十 八贯,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贯,米二石五斗。刑 部狱丞,俸一十一贯,米一石。司籍提领,俸一十二贯 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领俸一十一贯三钱三 分三釐,米五斗。

    枢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 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枢,俸 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 贯一钱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 钱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 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 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 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 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 六釐,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 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右卫都指挥使, 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 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 釐,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 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 磨,俸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镇抚,俸 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行军官千户,俸 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户,俸二十贯 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户,俸一十七贯三钱 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弹压,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 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 石。弩军官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 斗。百户,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弹压,俸 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贯,米 五斗。屯田千户所同。弩军官例,左卫、前卫、后卫、中卫、 武卫、左阿速卫、右阿速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左钦 察卫、右钦察卫、左卫率府、宗仁卫、西域司、唐兀司、贵赤司,并同右卫例。忠翊侍卫都指挥使,俸一百贯。副 使,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佥事,俸六十六贯六 钱六分六釐。经历,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知事, 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贯六钱 六分六釐。行军官:千户,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 副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二十三 贯三钱三分三釐。弹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 知事,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弩军官千户,俸二 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 六釐。弹压,俸一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 户所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一十 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户所同。《隆镇卫》、右 翊蒙古侍卫,并同忠翊侍卫例。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 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 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治书侍御史,俸九十 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 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殿中,俸四十八 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贯,米一石 五斗。监察御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奎章阁学士院:大学士,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釐, 米一十石五斗。侍书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 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学士,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供奉 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参书,俸三 十四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签,俸二十八贯,米 三石。鉴书博士,俸四十一贯,米四石五斗。授经郎,俸 二十八贯,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 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贯,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 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 钱八分,米九石。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 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 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 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 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 钱三分,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 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 石。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贯 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 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院判, 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 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 二石。管勾同。断事官、客省使并同太禧宗禋院例。 宣徽院同。

    翰林国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 十二石。学士,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读学士,俸 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讲学士、同直学 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三十 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 石。待制,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 撰,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应奉,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 三釐,米二石。编修,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检阅同。典籍, 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贤院。大学士同承旨馀并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十石 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佥院,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 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贯,米四石五斗。司 议,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长史,俸二十 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太医院、典瑞院、将作院、太史院、储政院并同。

    太常礼仪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 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佥院,俸四十八贯 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二贯,米四 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四石。经 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 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太祝,俸二十贯六 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礼、《协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 斗。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 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 釐,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四贯,米四石五斗。院判, 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 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 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扎鲁忽赤,内一员俸一百一十八贯 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员俸八十二贯 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员俸六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贯,米三石五斗。员 外郎,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 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 贯,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农司:大司农,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 十二石;大司农卿,俸一百三贯,米一十一石;大司农 少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农丞, 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 六钱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 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内史府:内史,俸一百四十三贯三钱三分;中尉,俸一 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司马,俸八十三贯三钱 三分三釐。咨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记室,俸 四十贯。照磨,俸三十贯。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米一十石 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 守,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 二贯,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 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 米二石。

    都护府:大都护,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 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护,俸五十 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 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 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同 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 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分六 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给事中,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 仪奉御,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武备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贯 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 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 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 四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太仆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贯, 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 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 二十二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 五斗。光禄、长庆、长新、长秋、承徽、长宁、尚乘、长信等寺 并同。

    尚舍寺: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 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一贯 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侍仪司:侍仪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引进使,俸四 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 钱三分,米二石。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 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 石。侍仪舍人,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卫司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 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事,俸四十 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 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 釐,米一石五斗。

    内宰司:内宰,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 贯,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翊正司同。

    延庆司:延庆使,俸一百贯。同知,俸六十三贯三钱三 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司丞,俸三 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贯三 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 米一石五斗。

    内正司:司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 贯,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 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

    京畿运司:运使,俸五十六贯,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 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运副,俸三十四贯六钱六 分,米三石。运判,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 四贯,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牍,俸一十四贯六钱六分, 米一石。

    太府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九贯 三钱三分,米六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 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 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照 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秘书、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监并同。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业,俸 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三 钱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 回回国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教授同。 学录,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五斗。蒙古国子监同。 经正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贯,米 五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丞,俸三十四 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 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阑遗监: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 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监丞,俸三十一贯 三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提控案 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监提点,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天监, 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米五石。监丞,俸三十一贯三 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 石五斗。教授,俸一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 辰,俸八贯六钱六分,米五斗;学正、押宿,并同回回。司 天监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馀同上。

    都水监:都水卿,俸五十三贯,米六石。少监,俸三十九 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米三石。经 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 米二石。

    大都路达鲁花赤,俸一百三十贯;总管同。副达鲁花 赤,一百二十贯。同知,八十贯;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贯。 推官,五十贯。经历,四十贯。知事,三十贯。提控案牍,二 十五贯;照磨同。并《中统钞》。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贯。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贯六 钱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参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贯 三钱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员外 郎,三十贯。都事,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检校同。管 勾,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理问所:理问,俸四十六 贯六钱六分六釐。副理问,俸三十贯。知事,俸一十六 贯六钱六分六釐。提控案牍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中统钞五百八十贯三钱三 分。同知,五百贯。副使,四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经历, 四百贯。都事,一百八十三贯三钱三分;照磨,一百五 十贯。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钞八十七贯五钱。同知,四 十九贯。副使,四十二贯。经历,二十八贯。都事,二十四 贯。照磨,一十七贯五钱。

    廉访司:廉访使,俸《中统》钞八十贯。副使,四十五贯。佥 事,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二 贯。

    盐运司腹里:运使,俸一百二十贯。同知,五十贯。副使, 三十五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 照磨,一十三贯。行省运使,八十贯。同知,五十贯。运副, 四十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五贯。知事,一十七贯。 提控案牍,一十五贯。

    上路达鲁花赤,俸八十贯,总管同。同知,四十贯。治中, 三十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 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下路达鲁花赤,俸 七十贯;总管同。同知,三十五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 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 十贯。

    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知府同。同知,三十贯。判官, 一十八贯;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上州达鲁花赤,俸五十贯;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贯。判 官,一十八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中州 达鲁花赤,俸四十贯;知州同。同知二十贯。判官,一十 五贯;提控案牍,一十贯。都目八贯;下州达鲁花赤,俸 三十贯;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贯。判官,一十三贯。吏目, 四十贯。

    上县达鲁花赤,俸二十贯;县尹同。县丞,一十五贯。主 簿,一十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巡检,一 十贯。中县达鲁花赤,俸一十八贯;县尹同。主簿,一十 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下县达鲁花赤, 俸一十七贯;县尹同。主簿,一十二贯;县尉同。典史,三 十五贯。

    诸署、诸局、“诸库”等官及掾吏之属,其目甚多,不可胜 书。然其俸数之多寡,亦皆以品级之高下为则。观者 可以类推,故略而不录。

    至元二十三年,命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 分。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增元宝、永丰八作司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九月庚子。升宝钞总库。 永盈库。并为从五品。改八作司为提举八作司。秩正 六品。增元宝永丰及八作司官吏俸。十月己卯。给仓 官俸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谕中书。议增中外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定儒学教授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元二十九年。 定各处儒学教授俸。与蒙古医学同。

    至元三十年,诏给上都管仓库者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十年二月己丑,诏上都管仓库 者,无资品俸秩,故为盗诈,宜于六品七品内委用,以 俸给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议增官吏禄。

    按《元史成宗本纪》:“至元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 帝位。五月,诏议增官吏禄。”

    成宗大德三年春正月庚寅诏给小吏俸米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六年,定各司院俸。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德六年,定各 处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 举司、淘金总管府、银场提举司等官循行俸例。 大德七年,增给内外官吏禄米。”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三月甲辰,诏京朝官月俸外 增给禄米,外任官无公田者亦量给之。五月乙卯诏 中外官吏无职田者给米有差。其上都、甘肃和林诸 处非产米地惟给其价。” 按《食货志》:“七年始加给内 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小吏例,每十 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 馀”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无米则验其时值给 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处, 素非产米之地,每石权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三定 以上者不给。

    大德九年。诏致仕官一子承荫者。给半俸终身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二月辛丑。诏致仕官止有一 子承荫者。其儤使并免之。家贫者给半俸。终其身。冬 十月辛丑。御史台臣请增官吏俸。命与中书省共议 以闻。

    武宗至大元年增官吏俸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十一月庚申,增官吏俸, 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岁该四十万 石,吏员以九十月出身如旧制。”

    至大二年,更定百官俸。

    按《元史武宗本纪》。“二年冬十月癸酉。尚书省臣言。比 来柬汰冗官之故。百官俸至今未给。乞如大德十年 所设员数给之。馀弗给。”从之。十二月丁丑。诏增百官 俸 按《食货志》:至大二年,诏随朝官员及官军等俸。 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 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 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收入官。 至大三年,裁滥设官月俸,复给宣徽院廪给。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九月壬寅,敕诸司官滥设者, 毋给月俸。冬十月丁巳,尚书省臣言:“宣徽院廪给日 增,储㣥虽广,亦不能给,宜加分减。”帝曰:“比见后宫饮 膳,与朕无异,有是理耶?其令伯答沙与宣徽院官核 实分减之。”

    仁宗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延祐三年,“外官 无职田者,量给粟麦,凡交代官芒种已前去任者,其 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后又以争竞者 多,俾各验其俸月以为多寡。”

    延祐七年,详定“各官给俸例。”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延祐七年。命随 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凡诸官员上任者 不过初二日。罢任者已过初五日。给当月俸。各路官 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诸职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 求医。亲老告侍者。不给禄。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 其俸两给之。随朝官吏每月给俸。如告假事故。当官 立“限者全给,违限托故者追罚。军官差出者许借俸, 殁于王事者借俸免征,各投下保充路府州县等官, 其俸与王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