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七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一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七十二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七十一卷目录

     禄制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高帝二则 文帝一则 宣帝神爵一则 成帝绥和二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一则 殇帝延平一则 安帝永初一则 顺帝汉安一则 桓帝延

      熹三则

      晋武帝泰始一则 太康一则 简文帝咸安一则 孝武帝太元一则

      宋武帝永初二则 文帝元嘉一则 孝武帝大明四则 前废帝永光一则 明帝泰始

      一则 顺帝升明一则

      南齐武帝永明三则 明帝建武二则 东昏侯永元一则

      梁武帝普通一则 大通一则 太清一则

      北魏孝文帝延兴一则 太和五则 宣武帝延昌一则 孝明帝神龟一则 孝静帝

      天平一则 恭帝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二则 武成帝大宁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隋文帝开皇二则 恭帝义宁一则

    铨衡典第七十一卷

    禄制部汇考一

    周定“班禄之制。”

    按:《周礼天官》:“太宰之职,以八则治都鄙,四曰禄位,以 驭其士。”

    订义郑康成曰:“禄,若今月奉也。” 杨氏曰:“自乡论秀士,而升之于司徒,自司徒升之于学曰造士;而后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之于司马曰进士,则所谓士者,未尝有禄位也。司马论辨官材,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非修之于乡、升之于司马,则禄位不可得也。故以禄位驭之。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 其富。”

    王昭禹曰:“禄以待有功,功有多寡则禄有厚薄。上自国君下至庶人,有授之田,有授之食,或相倍蓰,或相什伯,皆王所禄也。天下之人苟得之则富,不得则不富,此所以驭其富。”

    《夏官》: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 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践。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 卿、大夫、士、庶子之数,以诏王治,以德、诏爵,以功,诏禄, 以能、诏事,以久奠食。”

    项氏曰:“此谓试官始进者。其有德者则试之以爵,待其有功乃授之以正禄,此以待贤者也;能者先试之以事,待其久而事成,乃定其稍食,此以待能者也 。” 郑锷曰:“有某德者诏王以某爵,有曰三公、曰孤、曰九卿、曰大夫之等;有某功者诏王酬以某禄。有三大夫有倍上士、倍中士之别 。” 陈蕴之曰:“爵禄事皆称诏,惟奠” 食,不言诏者,则知爵禄事皆有去取进退,惟上之特命,而奠食乃其常俸,所当得之稍食,故不言诏也。言久者,计其岁月之久,所当食之俸,若《书》称“德懋懋官,功懋懋赏,位事惟能” ,皆此理也。

    按:《通典》:“周班爵禄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 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 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大国君十 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 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次国君十卿禄,卿禄 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 与庶人在官者同禄;小国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 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 官者同禄”,皆禄足以代其耕也。及乎周衰,诸侯恶其 害己而去其籍,故其详不可得闻矣。兹盖其略也:天 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大夫视 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 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 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 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 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四人。次国之卿 命于君者,亦如小国之卿。凡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 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 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故诸 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耕也。

    高帝 年因秦官号班定禄秩

    按:《汉书高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汉高帝时因 秦官号,有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有两丞,秩千石;博 士,秩比六百石;廷尉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太子门 大夫、庶子,秩皆六百石。先先或作洗“马,秩比谒者。”是时三 公号称“万石”,其奉月各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者月 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 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 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 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百石者“十六斛。斗食,十一斛。 佐史奉,八斛。”

    高帝十二年,惠帝即位,诏“官吏惟给军赋。”

    按《汉书惠帝本纪》,高帝十二年五月丙寅,太子即皇 帝位,诏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 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 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 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文帝元年诏列侯从高帝者食邑各有差

    按《汉书文帝本纪》:“元年六月诏曰:‘列侯从高帝入蜀 汉者六十八人,益邑各三百户;吏二千石以上从高 帝。颍川守尊等十人,食邑六百户;淮阳守申屠嘉等 十人,五百户;卫尉足等十人,四百户’。”

    宣帝神爵三年诏益百石已下奉

    按《汉书宣帝本纪》:神爵三年“秋八月,诏曰:‘吏不廉平 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 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

    《如淳》曰:“四百石奉月六百。”韦昭曰:“若食一斛,则益五斗。”

    成帝绥和元年益大司马大司空奉

    按:《汉书成帝本纪》:“绥和元年夏四月,益大司马、太司 空俸,如丞相。”

    如淳曰:“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奉钱月六万,御史大夫奉月四万。”

    绥和二年哀帝即位诏益三百石以下奉。

    按《汉书哀帝本纪》:绥和二年“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 位,六月,益吏三百石以下奉。”

    平帝元始元年诏给致仕官奉

    按《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天下吏比二 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

    后汉

    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诏增百官奉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建武二十六年春正月。诏有 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已 下,增于旧秩。” 按《百官志》。百官受奉例。

    《古今注》曰:“建武二十六年四月戊戌,增吏奉。”如此志例以明也。

    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 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 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 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 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 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 “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

    《汉书音义》曰:“斗,食禄日以斗为计。”

    佐史,俸月八斛。

    《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与河南尹及雒阳员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岂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则四百石秩为太优而无品,若共进奉者,人不过一斗,亦非义理。”

    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

    荀绰《晋百官表注》曰:“汉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 斛八斗。《献帝起居注》曰:“帝在长安,诏书以三辅地不满千里,而军师用度非一,公卿已下不得奏除,其若公田,以秩石为率,赋与令各自收其租税。”

    殇帝延平元年诏定百官俸

    按:《后汉书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殇帝延平 元年,定中二千石俸月钱九千,米七十二斛;二千石, 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钱五千,米三十 四斛;千石,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钱三千五百,米 二十二斛;四百石,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钱 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钱一千,米九斛;百石,钱八百, 米”四斛八斗。

    安帝永初四年正月诏减百官及州郡县奉各有差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顺帝汉安二年冬十月诏减百官奉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桓帝延熹三年九月诏无事之官权绝奉丰年如故按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延熹四年秋七月,京师雩减公卿以下奉。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延熹五年八月庚子诏减虎贲羽林住寺不任事者 半俸。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武帝泰始三年诏议增吏俸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三年“九月甲申,诏曰,古者以 德诏爵,以庸制禄,虽下士犹食上农,外足以奉公忘 私,内足以养亲施惠。今在位者禄不代耕,非所以崇 化之本也。其议增吏俸。”

    太康元年定王公以下占田及佃客之制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平吴之后,有司 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假 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槁之田,今 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 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 皆听留之。又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 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 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 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 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 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 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 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 司马,羽林郎殿中穴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 武贲持钑穴从武贲,命中武贲,武骑一人。其应有佃 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 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 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均平,人 咸安其业而乐其事。按册府元龟作太康元年事

    简文帝咸安二年诏量增官俸

    按《晋书简文帝本纪》:咸安二年三月乙卯,诏曰:“往事 故之后,百度未充,群僚常俸,并皆寡约,盖随时之义 也。然退食在朝,而禄不代耕,非经通之制。今资储渐 丰,可筹量增俸。”

    孝武帝太元四年诏权减官俸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四年“三月壬戌,诏曰:‘年谷 不登,百姓多匮,其诏御所供事从俭约,九亲供给,众 官廪俸,权可减半’。”

    武帝永初元年诏增百官俸

    按《宋书武帝本纪》,永初元年六月“丁卯,即皇帝位。戊 寅诏曰:‘百官事殷俸薄,禄不代耕,虽国储未丰,要令 公私周济。诸供纳昔减半者,可悉复旧,六军见禄,粗 可不在此例。其馀官寮,或自本俸素少者,亦畴量增 之’。”

    永初二年二月制“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顷。”

    按:《宋书武帝本纪》云云。

    文帝元嘉二十七年正月制州县俸禄听依台除二月减百官俸三月又减俸

    按:《宋书文帝本纪》,“元嘉二十七年正月辛未,制交、宁 二州假板郡县俸禄听依台除。二月以军兴,减百官 俸三分之一。三月乙丑,淮南太守诸葛阐求减俸禄 同内百官,于是州及郡县丞尉并悉同减。”

    孝武帝大明二年春正月诏复郡县田秩并九亲禄俸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四年冬十月制“郡县减禄。”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五年五月制“帝室期亲朝官非禄官者月给钱 十万八月制方镇所假白板郡县年限依台除食禄 三分之一不给送。”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六年二月,复百官禄。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前废帝永光元年二月减州郡县田禄之半

    按:《宋书前废帝本纪》云云。

    明帝泰始五年六月以军兴已来百官断俸并给生食

    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顺帝升明元年八月复郡县禄田

    按:《宋书顺帝本纪》云云。

    南齐

    武帝永明元年诏还郡县丞尉田秩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元年正月壬子诏曰:‘经邦 之寄,寔资莅民,守宰禄俸,盖有恒准。往以边虞告警, 故沿时损益。今区㝢宁晏,庶绩咸熙,念勤简能,宜加 优奖。郡县丞尉可还田秩’。” 按《豫章王嶷传》,永明元 年,嶷领太子太傅。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供给,多随 土所出,无有定准。嶷上表曰:“循革贵宜,损益资用。治 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寻郡县长尉,俸禄之制,虽有定 科,而其馀资给,复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 为常,因而弗变。缓之则莫非通规,澄之则靡不入罪, 殊非“约法明章,先令后刑”之谓也。臣谓宜使所在各 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丞,何有供调尚书精加洗核,务令优衷。事在可通,“随宜开许,损 公侵民,一皆止却,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为恒制。”从 之。

    永明七年,诏增官俸。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七年正月戊辰,诏曰:“诸大 夫年秩隆重,禄力殊薄,岂所谓下车惟旧,趋桥敬老? 可增俸,详给见役。”

    永明八年,诏增丞郎俸。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八年十二月戊寅,诏尚书 丞郎职事繁剧,恤俸未优,可量增赐禄。”

    明帝建武元年诏增邑宰俸禄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建武元年十一月甲申,诏曰:“邑 宰禄薄俸微,不足代耕,虽任土恒贡,亦为劳费,自今 悉断。”

    建武三年,诏给百官见钱。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建武三年十二月诏,“今岁不须 光新,可以见钱为百官供给。”

    东昏侯永元元年诏给三品以上官见钱

    按《南齐书东昏侯本纪》,永元元年正月,诏“三品清资 官以上应食禄者,有二亲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给 见钱。”

    武帝普通七年增校尉俸秩

    按《梁书武帝本纪》:“普通七年夏四月乙酉,南州津改 置校尉,增加俸秩。”

    大通元年诏官俸长给见钱

    按《梁书武帝本纪》:“大通元年正月乙丑,诏曰:‘朕思利 兆民,惟日不足,气象环回,每弘优简。百官俸禄,本有 定数,前代以来,皆多评准。顷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 已后,可长给见钱,依时即出,勿令逋缓。凡散失官物, 不问多少,并从原宥。惟事涉军储,取公私见物,不在 此例’。”

    太清 年定京官唯得禀食遥带郡县以取禄秩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晋自中原 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 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而 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诸蛮 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 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 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 不改。其军国所需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 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其 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 定数,任量准所输,终优于正课焉。都下人多为诸王 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 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 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 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其佃谷皆与大家 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 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 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已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 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 九品,及轝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 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钑冗从武 贲、命中武贲、武骑一人。客,皆注家籍。其课:丁男调布 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 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 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 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男 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 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其度量,斗则三斗当 今一斗,称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 尺。其仓京都有龙首仓,即石头津仓也。台城内仓、南 塘仓、常平仓、东西太仓、东宫仓,所贮总不过五十馀 万。在外有豫章仓、钓矶仓、钱塘仓,并是大贮备之处。 自馀诸州郡台传,亦各有仓。大抵自侯景之乱,国用 常褊,京官文武月别,唯得禀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 取其禄秩焉。扬、徐等大州,比“令仆班,宁、桂等小州比 参军班,丹阳、吴郡、会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书班,高 凉、晋康等小郡三班而已。”大县六班,小县两转,方至 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妄载。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 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 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兵士给 之,其家所得盖少。诸王、诸主出阁就第,婚冠所须及 衣裳服饰并酒米鱼鲑香油纸烛等,并官给之。王及 主婿外禄者不给。解任还京,仍亦公给云。

    北魏

    孝文帝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八年六月诏增百官俸九月班行禄制====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诏曰:‘置官 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 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自中原丧乱, 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 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 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 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虽有一时之烦, 终克永逸之益。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变法改度, 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维新’。”九月戊戌,诏曰:“俸 制已立,宜时班行。其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于是内 外百官受禄有差。 按《食货志》:太和八年,始准古班 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 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 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 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 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兖、陕、徐、 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 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 雁门、上谷、灵丘、广甯、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 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 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县,秦州河东之蒲 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 郡之连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 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郡之 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太和九年,诏定田禄。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文帝太和 九年十月,诏均给天下民田,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 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 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太和十年。十有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十八年,诏“递减王公侯伯子男食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八年“十有二月己酉,诏王、公、 侯、伯、子、男开国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 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太和十九年,减闲官禄。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九年“五月甲申,减闲官禄,以 裨军国之用。”

    宣武帝延昌四年二月复百官禄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孝明帝神龟二年二月复减百官禄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孝静帝天平二年十二月甲午文武百官量事各给禄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恭帝三年制六官禄秩

    按:《隋书百官志》:“周太祖制禄秩,下士一百二十五石, 中士以上至于上大夫,各倍之。上大夫是为四千石。 卿二分,孤三分,公四分,各益其一,公因盈数为一万 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于七秩,每二秩六分 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为四十石。凡颁禄,视年之上 下,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 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 禄。”六官所制如此。制度既毕,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 命行之。

    北齐

    文宣帝天保七年制定百官禄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 官一品,每岁禄八百匹,二百匹为一秩从一品,七百 匹,一百七十五匹为一秩;二品,六百匹,一百五十匹 为一秩从二品,五百匹,一百二十五匹为一秩;三品, 四百匹,一百匹为一秩从三品,三百匹,七十五匹为 一秩;四品,二百四十匹,六十匹为一秩从四品,二百 匹”,五十匹为一秩。五品,一百六十匹,四十匹为一秩。 从五品,一百二十匹,三十匹为一秩。六品,一百匹,二 十五匹为一秩从六品,八十匹,二十匹为一秩。七品, 六十匹,十五匹为一秩从七品,四十匹,十匹为一秩。 八品,三十六匹,九匹为一秩从八品,三十二匹,八匹 为一秩。九品,二十八匹,七匹为一秩从“九品二十四 匹,六匹为一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 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长兼试守 者亦降一秩。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又,自一 品以下至于流外勋品,各给事力。一品至三十人,下 至流外勋品,或以五人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 人为等。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闲者降一等焉。”州 郡县制禄之法,刺史守令下车,各前取一时之秩。上 上州刺史岁秩八百匹,与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 五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匹,中中及中下亦以 五十匹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匹,下中、下下亦各以 五十匹为差。上郡太守岁秩五百匹,降清都尹五十匹,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匹, 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匹, 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为差。上上县,岁秩一百五十 匹,与邺、临漳、成安三县同。上中、上下各以十匹为差。 中上降上下三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为差。下 上降中下二十匹,下中、下下各以十匹为差。州自长 史以下,逮于史吏,郡县自丞以下,逮于掾佐,亦皆以 帛为秩。郡有尉者,尉减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调课 给之。其镇将、戍主、军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 差矣。诸州刺史、守令以下,干及力,皆听敕,乃给其干 出所部之人,一干输绢十八匹;干身放之力,则以其 州郡县白直充。按册府元龟作天保七年十一月制 《天保九年》八月,减百官禄。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武成帝大宁四年减百官食禀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大宁四年二月壬申,以年谷 不登,诏减百官食禀各有差。”

    北周

    武帝保定二年夏四月诏文武官立功效者准别制邑户听寄食他县

    按《周书武帝本纪》:保定二年:夏四月癸亥,诏曰:“比以 寇难犹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虽锡以茅 土,而未及租赋。诸柱国等勋德隆重,宜有优崇,各准 别制,邑户听寄食他县。”

    文帝开皇元年定诸王以下田禄各有差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高祖开皇元 年十月,颁新令。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比给永业田 各有差,多者至一顷,少者至四十亩。京官又给职分 田,一品给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 三顷;六品二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 一顷。县官亦各有职分田。是时京官正一品禄九百 石,其下每以百石为差,至正四品,是为三百石。从四 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为差,至正六品,是 为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从八 品,是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 禄。其给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而给 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 以四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 石,其下每以三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百石。大县一 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六十石。 其禄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

    开皇十四年,诏“省府、州、县公廨田,给公卿以下职田 有差。”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十四年六月,诏省府州县皆 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 按《食货志》:“先是京 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取利,以给公用。至十四 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 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 百姓。败损风俗,莫斯之甚。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 易”取利,一皆禁止。 按《苏孝慈传》,“孝慈进位大将军, 转工部尚书。先是,以百寮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 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 表请罢之,请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上并嘉纳焉。”

    恭帝义宁二年定外官罢禄给田之制

    按《隋书恭帝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义宁二年,唐 王为相国,罢外官给禄,每十斛给地二十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