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三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十三卷目录

     学校部汇考七

      宋三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十九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六则 淳熙九则 光宗

      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一则 嘉定八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

      二则 端平二则 嘉熙一则 淳祐六则 宝祐二则 度宗咸淳五则

    选举典第十三卷

    学校部汇考七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置国子监设博士定试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建炎初,即行在 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 生。”

    按《文献通考》:国子监生员,皆胃子也。旧制,行在职事 官同姓缌麻亲,釐务官大功亲,听补试入学。每三年 科场举三人取一,若未补中,则七人取一。然太学生 皆得以公私试积校定分数升舍。惟国子生以父兄 嫌,但寄理而已,须父兄外补,乃移入太学而得陞。 又按《通考》,高宗建炎初,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 为人师,而自纳所业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诏罢其试, 而教授自朝廷选差,已而复之。凡有出身许应,先具 经义、诗赋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而 取其文理优长者,不限其数。初任为诸州教官,由是 为两学之选。

    建炎二年六月,复置教授,凡四十三州。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复律学明法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建炎三年。诏国 子监并归礼部。未几。诏复养生徒。置博士。

    按《玉海》,“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

    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募补算学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元年,复刑 法科,凡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以五十五通分 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数,以分数定等级,五分以上入 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 三等中,以曾经试法人为考官。

    按《玉海》,“命太史局试补算学,并募草泽人。”

    绍兴二年,命太史局试收算学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二年,“命今 岁春铨太史局试,应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并特收 取。”时局生多阙故也。

    绍兴三年,置国子监及博士弟子。诏“三省选择大小 学教官,减淮西路教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六月丁未,置国子监及 博士弟子员。”

    按《玉海》,绍兴三年六月丁未,复置国子监,诏即驻跸 所在学为之量养生徒,置博士三员。六月二十三日, 谢伋言:“咸平间醇儒授南北宅经义,望诏三省择大 小学教官。”诏各选一人。

    按,《文献通考》:绍兴三年诏建炎二年内复置教授处 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并罢,任满更不差人。今将 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又按《通考》:绍兴三 年,诏淮西路州县教授并行减罢,令逐州有出身官 兼。

    绍兴四年,始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靖康之乱,宗学 遂废。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 兴省其一。”

    绍兴五年,诏定律学试法,罢教官试,复置宫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命广宫学,教内外宗子。按 《选举志》:五年,以李洪尝中刑法,入第二等,命与改秩。 中书驳之,赵鼎谓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奖。高宗曰: 刑名之学久废,不有以优之,则其学绝矣。卒如前诏。 后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 有官试法,乃命所试断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 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 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

    按《玉海》。正月己巳,罢教官试。绍兴五年六月七日,大 小学教授钱观复言。“国子监有政和学制,载宗学法。”

    又按。《玉海》。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宗正士㒟请先差。

    “大学教授二人,小学二人。”诏可。六月七日,大小学教 授钱观复奏请复置宫学。七月六日,宗司奏大小学 成。八月十九日,观复言:“宗子昔分为六宅,宅各有学, 学皆有官。今唯有睦亲宅南班居之,讲堂三楹,又无 斋舍,请附近睦亲宅增广学舍,俾内外宗子均被教 养。”国朝自嘉祐二年诸宫置教授,治平元年增置 讲书及课试规罚之法。崇、观间,诸宫置博士十三员,

    立三舍,升补与贡士一体。今止行都及会稽南班宫
    考证
    邸各置教授二员,先讲《论》《孟》,俟通经,依《大学》法。

    绍兴八年,叶𬘭请建学,不许。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八年。叶𬘭 上书。请建学。而廷臣皆以兵兴馈运为辞。

    按《文献通考》:“叶𬘭上书言:‘西汉夺于大盗,天下非汉 有矣。光武起于河朔,五年而建太学;西晋灭于刘渊, 天下非晋有矣;元帝兴于江左,一年而建太学。光武 时十分天下有其四,元帝时十分天下有其二。然二 君急于教养,未尝以恢复为辞,馈饷为解。我宋以儒 立国,垂二百年,懿范闳规,非汉晋比也。今中兴圣祚, 驻跸东南,百司庶府,经营略备。若起太学,计官吏生 徒姑养五百人,不过费陛下一观察使之月俸。愿谋 之大臣,咨之宿学,亟复盛典,以昌文治’。”而廷臣皆曰: “若仿元丰,则军食未暇而削弱,非礼也。请徐议之。” 绍兴九年八月己酉,复淮南诸州学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年四月庚午,复四川诸州学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二年,诏修学宫,复试教官法。定太学生额,置 太学、州学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春正月丙戌。诏诸州修学 宫。夏四月甲申。增修临安府学为太学。五月乙卯。复 试教官法。十二月庚午。命太学弟子员以三百人为 额按《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 按《玉海》。绍兴十二年。诏诸州守臣修学。

    绍兴十三年,增建“国学及学官立试法,置提举学事 司及诸州教授,增太学生,命宗子入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春正月癸卯,增建国子监 太学。二月庚辰,立太学试法。五月壬申,置国子博士 正录。八月丁亥,命诸路有出身监司一员,提举学事。 九月癸酉,诏诸州守贰提举学事,县令佐主管学事。 十二月丁酉,增太学弟子员二百。丁未,命行在宗子 入宫学。”按《选举志》:“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太学,置 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三员,正、录各一员,养士七百 人,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 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犯第三等以 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听 充弟子员。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 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中 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自外 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 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按《职官 志》:绍兴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祐绍 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 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 齐,兼摄并置不一。按职官志作十二年考之本纪通考俱作十三年事故附见于此 按《高闶传》:“闶召为国子司业,时兴太学,闶奏宜先经 术。帝曰:‘士习诗赋已久,遽能使之通经乎’?闶曰:先王 设太学,惟讲经术而已。国初犹循唐制用诗赋,神宗 始以经术造士,遂罢诗赋。又虑不足以尽人才,乃设 词学一科,今宜以经义为主而加诗赋。”帝然之,闶于 是条具以闻。其法以六经语孟义为一场,诗赋次之, 子史论又次之,时务策又次之。太学课试及郡国科 举,尽以此为法。且立郡国士补国学监生之制。中兴 已后,学制多闶所建明。闶又言:“建学之始,宜得老成 以诱掖后进。”乃荐全州文学师维藩,诏除国子录。维 藩,眉山人,精《春秋》学,故首荐之。新学成,闶奏补试者 六千人,且乞临雍,继率诸生上表以请。于是帝幸太 学,秦熹执经闶,讲《易泰卦》,赐三品服。

    按《玉海》,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岳飞第为国子监太学, 堂一曰崇化斋,十有二。二月二十二日,诏补太学生。 司业高闶条上课试法,诏以元祐、绍圣监学法参定。 六月二十一日,诏王赏撰《太学记》。七月癸未,新修太 学成,奉安文宣王于大成殿,上自题赐书阁榜曰“首 善。”十月己丑,上国子监武学、律学、《小学敕令格式》二 十五卷,十二月丁酉,诏太学养士增二百人。又按 《玉海》,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并置教授。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三年秋季,始开补就试者五千 人。自后春秋两补三舍,旧法凡四百十条,绍兴重修, 视元丰尤密。诸斋长谕月书学生行艺于籍。行,谓帅 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每季终,论可“选者考于 学谕,仲月后入学者,次季选考,十日考于学录,二十 日考于学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四十日考于长贰。岁 终校定”《三经》,季选者准此校定,至升补日展一季。外 舍百人,内舍三十人,注于籍。如逐舍与校定生不满 元额,即计分数取内舍,仍分优、平二等,于次年六月 以前闻奏。诸补内舍,附公“试以外,舍上二等,同考选 簿参定,若簿内所选者,据阙升补。阙多就试人少者, 以就试人所为率,不得过一分五釐。上舍准此,不得 过三分。若簿未成,其合理升补年月,听以试中日为 始即试。虽入上二等而考选不预者,候补一岁。私试三入等,及不犯三等已上罚,或预选而试不入上二 等者,候再”试入三等,已上听补。诸补上舍,以间岁九 月五日锁院发解年候试毕别为一甲附试。考校合 格,分优、平二等,奏号长贰同拆号官入院,以所奏行 艺参定,“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或一优一否 为下否。”谓已经三季已上,选考校考,不预闻奏而试 入优等,及有优等校定而试不入等者,注籍讫,“具名 闻奏。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补及 一年,并申尚书礼部。若下等自该免解,及已经免解, 而每该免者,即与免省。其不自该免者,许再试入,优 与陞等。”

    绍兴十四年,复置清州新民学,建宗学,定宗学生额, 置国子小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四年二月丁亥。复置清州新民 学。丙午,定宗学生额为百员。六月乙巳。置国子监小 学。十月甲午,从右正言何若言请戒内外师儒之官。 黜伊川程氏之学。”按《选举志》:“十四年始建宗学于 临安。生员额百人。大学生五十人,小学生四十人。职 事各五人。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在学者皆南 宫”北宅子孙。若亲贤宅近属。则别选馆职教授 按《玉海》。十四年二月。士同知大宗正事请建学于 临安。二十五日丙午,礼部奏“学生以百人为额。置诸 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按选举志通考俱作一员或恐各一员也十一月 不溢。请复置博士正录。国子监小学。绍兴十四年四 月戊申。程允元请建。六月乙巳。诏国子监置小学。 又按《玉海》。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太学置小学一 斋。

    绍兴十五年,增太学生。命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 宁旧制。罢明法科,复行试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学弟子员 百人。八月辛丑,复增太学弟子员二百。”按《选举志》: “初,行在宗室试国子监者,有官锁厅,七取其三。无官 应举,七取其四。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为合格,不 限其数,而外任主宫观岳庙,试于转运司者,取放之 额同进士。”十五年,命诸路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 宁旧制,并国子监请解,不愿者依崇宁通用贡举法, 所以优国族也。又按《志》,十五年罢明法科,以其额 归进士,惟刑法科如旧。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五年,国子监丞文浩言:“师儒之 官与诸生难疑答问,于群经宜无所不通。请自今并 于六经中临期取二经各出两题,无拘义式,以贯穿 该赡为合格。”诏行焉。

    按《玉海》,“十五年二月戊寅,增生员一百人,外舍生共 七百人,内舍一百人,上舍三十人。八月辛丑,又增二 百人。通旧为九百人。”

    绍兴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学生。三月,建武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学外舍生额 至千人。三月庚午朔,建武学,置弟子员百人。”按《职 官志》:“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 马、武艺诱诲学者。”

    按《玉海》,绍兴十六年三月庚午朔,诏修建武学。四月 二日,上曰:“习弓马稍知书,则不负教养。”十九日,进呈 兵部试选格。十二月二十九日,从司业陈诚之请,并 试补入学。升赵充国像,降韩信从祀。

    绍兴十八年,诏“外舍生岁终检校,自十九年为始。”江 西转运贾直清请立县学,选教授,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八年,诏太 学在籍外舍生。若入学已及五年。不预校定。及不曾 请到国学解。或不曾公试入等。自绍兴十九年为始, 岁终检校除籍免请本州公据。止召本学生二员委 保再补。以后岁终依此检校。又权礼部侍郎陈诚 之言:“国庠立额不为不广。然有不待阙之士。臣尝得 其说矣。京师视四方为甚远,非身隶业上庠者不能 取应其请假归省,即就乡举,故额常有馀。今首善之 地,江浙士人便于往来,一补中外舍,即无假满不参 之人,故未尝有阙,后来之士,将何以待之?”国子监勘 会“昨京师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为额,自来未尝满 额。盖缘四方士人请假归乡,道途既远,往往止就乡 举。又旧法或三经试而不与升补,或两经试而曾犯 规罚,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阙额周流,源源不塞。今来 上庠见以一千人为额,江、浙士人往还,既无告假逾 限除籍之虑,得以故作规避,占据学籍,使有司补试 不行,有妨后进。”故有是命。又十八年,江西转运贾 直清奏请立县学,于县官内选有出身人兼领教导。 寻下国子监参酌措置,“欲比附旧法,县学委知、通于 令佐内选有出身官一员,兼领教导职事。及诸州军 如未差教授处,即令本路提举司于本州有出身官 选差一员兼领。若州县官俱无出身,只令本学长、谕 专主教导,却令知州、县令觉察点检。”从之。

    绍兴二十年六月,诏修《太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绍兴二十五年。四川类省。始附试刑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 司。许就类省试院。校试刑法按《选举志》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置武学六斋,广太学生。赐诸郡学御 制《圣贤赞》。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 学官及弟子员百人。秋八月戊寅,班元丰崇宁学制 于诸路。”按《职官志》: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 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 预高选,充其学谕差武学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身 者。”

    按《玉海》,“绍兴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博士弟子员。二 十二日,诏武学置博士一员,以文臣有出身及武举 高选人充,谕一员,用武举人。置六斋生徒,以八十人 为额。七月二十四日癸亥,诏外舍以七十人、内舍二 十人、上舍十人为额,通一百人。”

    六斋受成贵谋辅,文中古经远阅礼。

    又按《玉海》:二十六年二月壬子,广太学生员。六月,黄 祖舜言,“仁宗以吴充为吴王宫教授,方正清谨,教导 有方,作《六箴》以献。命录赐南北宫。今西南外教授未 尝讲说,精择经行之士,讲习程试,如太学法。”从之。十 二月二十一日,以御制《孔子》并《七十二贤赞》碑本遍 赐诸郡学校。

    绍兴二十七年,定春季放补太学生。二月,诏“武学例 并依监学。”八月,广宫学黉舍。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七年立定 制,春季放补,遇省试改用孟夏。”

    按《玉海》二十七年二月甲辰。诏武学依监学例。八月 四日丁酉,宗正丞吴景偲言。“宫学释菜无殿。讲说无 堂。请增广黉舍。”从之。

    绍兴二十八年。十二月辛丑。修睦亲宅。建宫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元年定宗子赴试推恩及出官格定学官制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孝宗登极,凡宗 子不以服属远近,人数多寡,其曾获文解两次者,并 直赴廷试,略通文墨者量试推恩。习经人本经义二 道,习赋人诗赋各一首,试论人论一首,仍限二十五 岁以上。合格第一名承节郎,馀并承信郎,曾经下省 人免量试推恩,四川则附试于安抚制置司。”于是入 仕者骤逾千人。隆兴元年,诏量试不中,年四十以上 补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馀并于后举再试。四月,御射 殿引见,取应省试第一人,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第三 人补保义郎;馀四十人承节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 锁厅得出身者,京官进一秩,选人比类循资,无官应 举得出身者补修职郎。濮、秀二王下子孙中进士举 者,更特转一秩。按《职官志》:“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 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 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

    按《文献通考》:“孝宗隆兴元年,始三岁一补太学,遇覃 恩,旧无免解法,帝始创行之,自是为例,省额增数十 人。”

    乾道二年置武学谕许清要官子弟牒作待补国子生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乾道二年二月八 日。复置武学谕。

    按《文献通考》:乾道二年,诏下省并曾请举赴补人,以 太学过省阙额收补,额外勿增。在朝清要官期亲,许 牒子弟作待补国子,别号考校。如太学生遇有期亲 任清要官,更有国子生不预校定外补及差职事,惟 得赴公试、私试,科举则混试焉。

    乾道三年,学生两优释褐,用崇宁恩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黄伦以 两优释褐。自绍兴建学,至是始有两优,用崇宁恩例, 授承务郎、国子录。

    乾道五年,许宗子补国子生,重修《武学》。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命宗室职 事随侍子弟许赴国子监”补。

    按:“《玉海》,五年重修武学。”

    乾道六年,增武学生。更定《宗子学生授官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学生为百人。”

    按《选举志》:“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养选举。”

    “宗子之法:保义至秉义,锁试则与京秩,在末科则升 甲,取应不过量试注官,所以宠异同姓,不与寒畯等 也。然曩时向学者少,比年隽异者多,或冠多士,或登 词科,几与寒士齐驱,而入仕寖繁,未知裁抑,非所以 示至公也。”于是礼部请锁厅登第者,旧于元官上转 行两官,自今止依元资改授,馀准旧制。

    乾道七年,定武学解额。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七年七月庚寅,诏 武学赴解试人以五十人为额乾道十二年,定宗子监试、省试取放额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二年,右正言 胡卫请“自今宗室监试,无官应举,照锁厅例七取其 二,省试则三举所放人数,如取应例,立为定额。从之。”

    淳熙元年许桂阳蛮入州学聚局生试历算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元年四月壬申,许桂阳军谿 洞子弟入州学听读。按《选举志》:“淳熙元年春,聚局 生子弟试历算《崇天》《宣明》《大衍历》三经,取其通习者。” 按《文献通考》:旧公私试皆学官主之。自淳熙后,公试 仍锁院,降敕差官,学官不预。

    淳熙四年幸学,加恩学生有差。立待补生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二月乙亥,幸太学,祗谒先圣, 退御敦化堂,命国子祭酒林光朝讲《中庸》。下诏遂幸 武学,谒武成王庙。监学官进秩一等,诸生推恩赐帛 有差。”秋七月壬寅,立待补太学试法。按《选举志》:淳 熙中,命诸生暇日习射,以斗力为等差,比类公私试, 别理分数。自中兴以来,四方之士有本贯在学公据, 皆得就补。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试终场人 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学,谓之“待 补生”;其住本学及游学之类,一切禁止。

    按《文献通考》:太学补弟子员故例,每三岁科举后,朝 廷差官锁院,凡四方举人皆得就试,取合格者补入 之,谓之“混补。”淳熙后,朝议以就试者多欲为之限制, 乃立待补之法。诸路漕司及州军皆以解试终场人 数为准,每百人而取六人,许赴补试,率以开院后十 日揭榜。然远方士人多不就试,而为他人取其公据 代之,冒滥滋甚。庆元中,遂罢之。

    按:《玉海》,“淳熙四年二月幸武学。十六年二月改堂名 立武。”上一字犯太子名,与太学同改焉。然郡国未之 建也。

    淳熙五年,以《纪元》历试算学生。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学国子员。” 按《选举志》云云。

    淳熙六年,兵部尚书王仲行奏:“两优释褐恩例太过, 乞先注职官。”从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十月丙申。诏太学两优释褐, 与殿试第二人恩例。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试法。壬午, 诏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及注教授官。按《选举志》: “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优等再赴舍试, 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命以京秩除学 官。至是始令先注职官,代还注职事官,恩例视进士 第二人。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者增为十分矣。 按《朝野杂记》:旧制:太学上舍生积校已优,而舍试又 入优等者,就化原堂释褐。号释褐状元,例补承事郎。 《太学正录》:淳熙初,郑鉴自明由此选,不四年而为著 作郎,补郡。自明数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厌之。六年,刘 纯叟尧夫复以解褐除国子正,时王仲行为兵部尚 书,奏言:“今两优释褐,初授京秩即授学官,视状元制 科恩数过之,事理不当,乞先与外任。”时知滁州张商 卿亦言:“今中、上舍为学官,不数年便可作监司、郡守, 狱讼财赋,非所素习,岂能保其不谬,乞先注职官。”上 然之。十月丙申,诏与殿试第二人恩例。

    淳熙七年,诏定律学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二月丙戌,复置皇太子宫小 学教授。六月壬寅,诏试刑法官增试经义。”按《选举 志》:“淳熙七年,秘书郎李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 官,而决疑狱者必傅以古义。本朝命学究兼习律令, 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 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 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宜令习大 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术决 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乃从其奏。诏自今第一、第二、 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大经义一道,小 经义二道;第五场刑统律义五道。

    淳熙八年,更定律学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夏四月,立郴州宜章桂 阳军临武县学,以教养峒民子弟。按《选举志》:八年 命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 通,取四十分以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淳熙九年,以统元历试算学生。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淳熙十年。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宫小学教授一员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四年。用崇天纪元统元历。三岁一试。算学生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光宗绍熙 年令待补生附试省场别院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光宗初,公试,始 令附省场别院。”按孝宗初许清要官期亲作待补生科举许混试至此不许混试故令附

    别院也

    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议寝之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命两省台谏杂议可否。于是 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国家恢儒右文。京师郡 县皆有学。庆历以后。文物彬彬。中兴以来。建太学于 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奔竞之风胜。而忠信之俗微。 亦惟荣辱升沈,不由学校,德行道艺,取决糊名。工雕 篆之文,无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 季考月书,尽成文具。今请重教官之选,假守贰之权, 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终场之数,定所贡 之员,期以次年试于太学。其诸州教养、课试、升贡之 法,下有司条。上。”思议遂寝。

    按《文献通考》:时朱熹门人或问三舍法如何,熹曰:“欠 去根头理会。若太学无非望之恩,又于乡举额窄处 增之,则人自安乡里矣。”

    按:朱子《学校贡举私议》:学校必选实有道德之人,使 为学官。以来实学之士,裁减解额,舍选谬滥之恩,以 塞利诱之涂。盖古之太学主于教人而因以取士,故 士之来者,为义而不为利。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 廌所记元祐侍讲吕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时,太学之 法宽简,国子先生必求天下贤士真可为人师者,就” 其中又择其尤贤者如胡翼之之徒,使专教导规矩 之事。故当是时,天下之士,不远万里来悦师之。其游 太学者,端为道艺称弟子者,中心悦而诚服之,盖犹 有古法之遗意也。熙宁以来,此法濅坏,所谓太学者, 但为声利之场,而掌其教事者,不过取其善为科举 之文,而尝得隽于场屋者耳。士之有志于义理者,既 无求于学,其奔趋辐凑而来者,不过为解额之滥、舍 选之私而已。师生相视,漠然如行路之人;间相与言, 亦未尝开之以德行道艺之实。而月书季考者,又祇 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无耻之心,殊非国家之所以 立学教人之本意也。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 择士之有道德可为“人师者以为学官,而久其任,使 之讲明道艺以教训其学者,而又痛减解额之滥,以 还诸州;罢去舍选之法,而使为之师者考察诸州所 解德行之士与诸生之贤者,而特命以官,则大学之 教不为虚设,而彼怀利干进之流,自无所为而至矣。” 如此,则待补之法固可罢去,而混补者又必使与诸 州科“举同日引试,则彼有乡举之可望者,自不复来, 而不患其纷冗矣。至于取人之数,则又严为之额,而 许其补中之人从上几分特赴省试,则其舍乡举而 来赴补者,亦不为甚失职矣。其计会监试、漕试、附试 之类,亦当痛减分数,严立告赏,以绝其冒滥。其诸州 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责以教导之实,则”州县之学 亦稍知义理之教,而不但为科举之学矣。

    绍熙四年,诏放小学待补。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熙四年,“诏国 子监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 补一次。”

    宁宗庆元二年始行混补严试补国子生例许监生试于漕司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庆元、嘉定中,始 两行混补,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 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又以国子生员多伪 滥,命行在职事官期亲釐务官子孙乃得试补。按此事文

    《献通考》作“庆元二年。”

    按《文献通考》:“二年,凡监学生皆给绫牒。若告谒在外, 遇科举则试于漕司。”

    庆元三年,罢试律学生经义。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以议臣言 罢经义。”

    庆元五年,复试律学生经义,置武士斋宫。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五月壬子,诏诸路州学置武 士斋,选官按其武艺。”按《选举志》:“三年罢经义,五年 又复。”

    按《玉海》,“庆元五年六月乙亥,诏即诸州学置武士斋 宫。”按武艺

    嘉泰二年复行混补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泰二年复 行混补,就试者至三万七千馀人,分六场,十八日引 试云。

    嘉泰三年正月戊戌,幸太学,谒大成殿,御化原堂,命 国子祭酒李寅仲讲《尚书·周官》篇。遂幸武学,谒武成 殿。监学官进秩一级,诸生推恩、赐帛有差。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丁酉。置庄文太子府小学教授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正月乙未增太学内舍生为百二十人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学教授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二年增内舍生律学罢经义分六场考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亥,罢法科试经义,复 六场旧法。九月丙午,增太学内舍生十员。按《选举志》: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试法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后 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 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且考试类多文士轻视 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宪章,习 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 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比年案题字多, 专尚困人,一日之内,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 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过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 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今请罢去《经义》, 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问题,稍减字 数,而求精于法律者为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 主文临时点定。如是,谳议得人矣。”从之。

    嘉定四年。诏定宗子授官恩例。局生试中。方许转补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定四年。诏锁 厅应举。省试第一名。殿试唱名。授官日于应得恩例 外。更迁一秩。命局生必俟试中。方许转补。

    嘉定六年,律学仍兼经义。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四月甲午,复法科试经义法, 杂流进纳人不预。按《选举志》:“六年,以议者言,法科 止试刑统,是尽废理义而专事法律,遂命复用经义 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及《刑统大义》通为五场, 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备。以断案定去 留,经义为高下,仍禁杂流入赀人收试。”

    嘉定七年复建宗学,祭酒请“以外舍最优者一人升 内舍。”

    按:《宋史宁宗本纪》:“七年八月癸卯,复建宗学,置博士、 谕各一人,弟子员百人。”

    按《玉海》,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在京旧有 宗学,中兴西南外宗司置学,而行在宗学未修。”八月 二十六日,诏建宗学,置六斋生员,以百人为额。 按《文献通考》:嘉定七年,祭酒请以外舍分数及五分 或六分最优者一人,与次年升内舍,后二年家始 以“《外优升岁》为定例。”字字书不载,但系人名,无从考据,仍之。 嘉定八年,罢四川类试刑法科。

    按《宋史宁宗本纪》。“九月甲申。罢四川法科试。”按《选 举志》云云。

    嘉定九年,复置“宗学。”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以宫学并 归宗庠,教授改为博士宗谕按《职官志》:嘉定九年 十二月始复置宗学,改教授为博士,又置宗学谕一 员。并隶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国子正之上。 奉给赏典依国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远者皆 得就学。旋有旨复存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 嘉定十年,宗正寺拟“宗学”四斋名。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十年三月十九日, 宗正寺拟四斋名曰“立爱”、“贵仁、大雅”、“信厚”堂名“明伦。” 嘉定十四年,定宗学公私试及解试例,置王宫大小 学教授,诏待补生百人取三。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四年四月乙卯,复置诸王宫大 小学教授。按《选举志》。十四年,命前隶宫学近属令 附宗学公私试。中选者与正补宗学生。近属子孙年 十五以下者,许试小学生。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 一员。宗学解试依太学例取放。每举附国子监发解 所,异题别考。又按志,嘉定十四年诏自今待补百 人取三人。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试,必公试合 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 官。至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人升内舍。理 宗复百取六人之制。

    理宗宝庆二年赐宗子若搢同进士出身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庆二年,以锁 厅宗子第一名若搢,学深春秋,秀出谱籍,与补保义 郎,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换修职郎。”

    绍定二年以待补生有鬻帖伪冒之弊命取保结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定二年,以待 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之弊,遂命中 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 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 罚及保官。”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臣僚言:“国子监内外学校之官, 令于士子程课之外,迪以义理之学,励以行谊之实。” 从之。又奏:“近年士习萎薾,乞申饬胄监师儒之官,专 意训导,使之痛习经传,考订义理,课试选论,须合体 格,去浮华之弊,转移士风。”从之。

    绍定五年,令补试学生,皆临时选差,仍添考官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以省试下 第及待补生之群试于有司者,有请托贿求之弊。学 官考文,有亲故交通之私。命今后两学补试,并从庙 堂临时选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则用国子监供给学 官事例。未几,监察御史何处久又言,“宜遵旧制,以武 学、宗学”补试,并就两学于大院排日引试,有亲嫌人 依避房法。且士子试卷颇多,考官颇少,期日既迫,费用不敷,乃增给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员。

    端平元年宗子锁厅试召知识官委保以防欺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端平元年,命宗 子锁厅应举解试,凡在外州军,或寄居,或见任随侍 及见寓行在就试者,各召知识官委保正身,国子监 取其宗子出身、训名、生长左验,以凭保收试。仍于试 卷家状内具保官职位、姓名,以防欺诈。”

    端平二年,诏“荣文恭王府皇后宅各置教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诏荣 文恭王府皇后宅置教授各一员。皇后宅可依绍兴 旧典。四姓小侯立五经师之遗意。三省并行省参酌 以闻。”

    嘉熙元年二月癸卯诏以朱熹通鉴纲目下国子监并进经筵六月丙午诏建内小学择宗子十岁以下资质美者二三十置师教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元年七月诏以宗学博士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轮日诣荣邸讲授按宋史理宗本纪元年正月戊申幸太学谒孔子遂

    御崇化堂,命祭酒曹觱讲《礼记?大学篇》。监学官各进 一秩,诸生推恩赐帛有差。制《道统十三赞》,就赐国子 监宣示诸生。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为宗子置内小学。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二年,建内 小学,置教授二员,选宗子就学。”

    按:《续文献通考》:“八月,诏小学开讲。”

    淳祐三年,律学考试,令刑部措置关防。

    按《宋史》理宗本经不载。按《选举志》:初凡试法科者, 皆取撰成见义挟入试场。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 置关防,其考试则选差大理丞、正,历任中外有声望 者,不许止用新科评事未经作县之人。逮其试中,又 当仿省试、中书覆试之法,质以疑狱,观其谳笔明允, 始与差除。时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为上,径除评事; 文法粗通者为次,与检法不通者驳放。

    淳祐六年,诏“学官公举经明行修、气节之士,别议旌 赏。”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曰: “朕临朝愿治,每念乏才,有意作成,既亲书扁题,分赐 诸学,并赐诸生束帛,以示激励。其令二三学官于前 廊长输及斋生中公举经明行修、气节之士,别议旌 赏,京学如之。”

    淳祐七年正月,建资善堂于内小学,置直讲、赞读二 员。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十二年,申严算学试法,其不经秘书公试补中 者,中书改正。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十二年,秘 书省言,“旧典以太史局隶秘省,今引试局生不经秘 书,非也。稽之于令,诸局官应试历算、天文三式官,每 岁附试,通等则以精熟为上,精熟等则以习他书多 为上,习书等则以占事有验为上,诸局生补及二年 以上者,并许就试。一年试历算一科,一年试天文三 式两科每科取一人。诸同知算造官阙有试,翰林天 文官阙有试;诸灵台郎有应试补直长者;诸正名学 生有试问《景祐新书》者。诸判局阙而合差,诸秤漏官 五年而转资者,无不属于秘书,而局官等人各置脚 色,遇有差遣改补功过之类,并申秘书。今乃一切自 行陈请,殊乖初意。自今有违令补差,及不经秘书公 试补中者,中书执奏改正,仍从旧制,申严试法。”从之。

    宝祐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五月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职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祐元年,复命 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以色远方士子道路往来之费 及都城壅并之患。五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必晄等 二人特授保义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节郎。敕略曰: “必晄等取应及选,咸补右阶,盖欲诱之进学而教以 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画焉。”

    宝祐三年,复试士子于京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复试于京 师。”按元年学生补试分路取放至是始令试于京师也

    度宗咸淳元年申严律学选试之法宗子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咸淳元年,申严 选试之法,凡引试刑法官命题,一如绍兴式。”又“咸淳 元年,以锁厅应举宗子,两请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 类试。其曾经覆试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 未经覆试者则否,第五等人特与免铨出官。”

    咸淳三年,幸学礼成,推恩学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三年正月戊申,诣太学谒孔 子,行舍菜礼,以颜渊、曾参、孔伋、孟轲配享,颛孙师升十哲,卲雍、司马光升列从祀,雍封新安伯。礼部尚书 陈宗礼、国子祭酒陈宜中进读《中庸》。己酉,执经官宗 礼,讲经官宜中各进一秩,宜中赐紫章服”,太学武学、 宗学、国子学宗正等官若医官监书库门庖等各进 “一秩,诸斋长谕及起居学生推恩有差。”按《选举志》: “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 与免省试;内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 生与泛免一次。内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文学,如愿 在学者听。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 申请,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从之。凡诸生升舍在幸 学之前者,方许陈乞恩例。

    咸淳七年上皇太后尊号,推恩三学生。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正月。以寿 和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 与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八年,诏“宽法科试格,加太学餐钱。”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八年以试法科 者少,特命考试命题务在简严,毋用长语。有过而愿 试者,照见行条法,除私罪应徒或入己赃失入死罪, 并停替外,馀犯轻罪者,与放行收试。或已经三试终 场之人,已历三考赴部参注,命本部考核元试,果有 所批分数,不须举状,与注外郡刑法狱官差使一次。 庶可激厉诱掖。”格法,试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 之数。咸淳未有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 刑司检法官,宽以劝之也。

    按:《续文献通考》:咸淳八年,诏加太学餐钱,宽科场恩 例,从贾似道之请也。丘氏浚曰:“处士横议,必在国家 末造,当隆盛时无此事也。方汉盛时,无有所谓浮议 也,而党锢之兴,乃在桓灵之世。”宋时忠厚立国,不杀 士大夫,当时士大夫,毅然以气节名义为重,一遇国 家有事,辄明目张胆,别白言之,不少顾忌,往往以此 “得美名、跻显位,不幸触讳,遭迁谪以去。及其事久论 定,直声劲节亦从此益大以著。士大夫习见其然,其 中不逞者遂借此以为取名之阶,进身之径,其流弊 之极,遂至学校所养之士亦效尤之。”至于景定、淳祐 之间,朝廷任一宰执,用一台谏,稍不若众心,三学之 士相率攻之,必去其人而后已。贾似道入相,度其不 可以力胜,遂以术笼络之,于是加太学餐钱,宽科场 恩例。三学之士,啖其利而感其恩,目击似道之误国, 噤不敢出一声,甚至要君去国,亦上书赞美挽留之, 无所不至。呜呼!三学诸生平日所以叩阍上书,经台 投卷者,无非仁义之言,圣贤之道,至是其心迹尽露 矣。呜呼!士大夫之在学校者,尚知所以自守,而毋蹈 宋人之失哉!或曰:“学校之士,遇国家有事,上下蒙蔽 之时,亦可以默与?”曰:“汉之王咸,唐之何蕃,宋之陈东, 当言而言专,为国而不为私,是固君子之所与也。” 咸淳九年,严宗子试法,申严学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凡无官宗 子应举,初生则用乳名、给据,既长则用训名,其赴诸 路漕司之试,有一人前后用两据印二卷者。”至是,命 漕司并索乳名、训名各项公据,方许收试,以杜奸弊。

    又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为

    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 岁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 者,亦须止少三二釐,方可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 当亦不过一人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