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一百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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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一百三十九卷目录

     祀典总部汇考三

      周三总一则下

    礼仪典第一百三十九卷

    祀典总部汇考三

    周三

    按:《周礼》春官大史,“大祭祀与执事卜日。”

    郑康成曰:“执事,大卜之属。与之者当视墨 。” 《易氏》曰:“大祭祀之礼,有所谓群执事,此言与执事卜日,则卜日之执事而已。大宰、大宗伯则莅卜之执事,所谓大夫占色是也。大卜、卜师、占人等,则卜龟之执事,所谓卜人占坼是已。大史以下大夫,为春官之属,不敢言帅而言与者,史与之占墨故也。若六官以下皆有事于” 祭祀,则谓之“群执事。”

    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

    贾氏曰:“戒谓散斋七日;宿谓致斋三日。当此日,与群执事预祭之官读《礼书》而协事,恐事有失错,物有不供也 。” 王昭禹曰:“祭之事繁矣,具载于《礼书》之文,故读《礼书》按其文而协其事之所当共也。” 郑康成曰:“协,合也。”

    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

    易氏曰:“祭之日,群执事之位亦不一矣,亦皆见于《礼书》之所载。大史执书以辨其位,故曰‘次位常’。” 贾氏曰:“执书,谓执行祭祀之书,若今仪注以次位常者,各居所掌位次。此礼一定,常行不改,故云常也 。” 郑康成曰:“谓校呼之,教其所当居之处 。” 郑锷曰:“有受誓之时,有宿斋之时,合群有司读礼书以示之,使无事不协。至” 祭之日,执前日所读之书,以次序其祭位所常行之事而已。

    辩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

    郑康成曰:“谓抵冒其职事 。” 郑锷曰:“有来辨其事者,用旧书以考焉;有不信者诛之,告之有素,则诛责之,所谓国有常刑也 。” 王昭禹曰:“法者,上之所以制下,辨而不信,其罪重,故刑之。事者,下之所以事上,辨而不信,其罪轻,故诛之。”

    小史,“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

    贾氏曰:“此大祭祀,唯谓祭宗庙三年一祫之时,有尸主,兼叙昭穆、俎簋也 。” 郑锷曰:“大祭祀,大史读《礼书》矣,小史则读礼法以戒百官也。《礼书》者,祭祀之典故;礼法者,祭祀之戒令。既读法,则令其官八人以《礼书》叙次昭穆之俎簋,簋以盛黍稷,俎以载牲体。昭穆有尊卑,俎簋之数有多寡,案典故以叙之 。” 李嘉会曰:“因昭穆而序之,不致典祀而丰于昵 。” 黄氏曰:“大史之属史八人,史掌书,以书叙昭穆之俎簋,谓此史也。小史主定系世,辨昭穆,故并史事叙于此。”

    《巾车》:“大祭祀,鸣铃以应鸡人。”

    郑康成曰:“鸡人主呼旦鸣铃以和之,声且警众,必使呜铃者,车有和鸾相应和之象 。” 项氏曰:“铃,和铃也。《诗》和铃央央,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则和。铃主应,故大祭鸡人呼旦,以铃应之。铃在旗,亦以将巾玉路以行礼。”

    《典路》:“若有大祭祀,则出路,赞驾说。”

    贾氏曰:“《巾车》云:‘玉路以祀,此大祭祀则出路’。” 郑云:“王当乘之,惟出玉路。”

    司常,“凡祭祀,各建其旗。”

    项氏曰:“凡祭祀,各建其旗,所以属众。王则建大常,诸侯助祭者、百官执事者各有之 。” 郑锷曰:“王祀天乘玉路,所建者大常。今言各建其旗,则四路皆从明矣。”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 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都谓王子弟所封,及公卿所食邑 。《易氏》曰:‘凡典礼者谓之宗,在虞氏则秩宗,在周人则为大小宗伯,皆所以典天、神、人、鬼、地示之三礼也。天子有宗伯,诸侯有宗人。《春秋》跻僖公,而夏父弗忌为宗人,此诸侯之宗人,而都家谓之内诸侯亦有宗人焉,都宗人、家宗人是已 ’。” 薛平仲曰:“礼之渐莫重于僭,僭之渐” 莫重于祭。《春官》之立,始以宗伯掌建邦天神、地示、人鬼之礼,终以宗人掌都家祭祀之礼,一皆以“宗” 名官者,其事有终于此。

    “掌都祭祀之礼。”凡都祭祀,致福于国。

    郑锷曰:“大都、小都不出王畿之内,其所封者乃王之子弟与公卿也,其地域有山川及因国无主后者,为之长者,所当祭也,况又立其祖所自出之庙?”

    则其祭礼尢严。立都家人,以掌其都之祭祀之礼,使有其举之,不敢废也,非所当祭者,不敢僭也。《大宰》有八则以驭之,曰祭祀以驭其神,又专立一官以掌其礼,彼安敢有过差哉 !王氏《详说》曰:“致福之事,见于《天官》膳夫,又见于《祭仆》。都家、宗人夫、膳夫。祭仆既云致福,而此又言者,盖祭祀王所不与,则赐之禽,都家亦如之。” 上赐禽于下,则下致福于上。然致福者,宗人也。“展宗人之致福,而受之于膳夫” 者,祭仆也。受祭仆之致福,而献之于王者膳夫也。

    《正都礼》与其服:

    王昭禹曰:“《礼》以定尊卑、别贵贱、辨亲疏,而明分守。而僭乱之生,其微常起于衣服之间,则《正都礼》与其服不可缓也 。” 郑锷曰:“所谓正者,与其他所正之礼服异,乃奉祭之服为有祖庙之嫌耳。”

    若有寇戎之事,则保群神之壝。

    郑锷曰:“郊有群神之兆,则有坛壝之制,国有寇戎之变,固所当保也 。” 郑康成曰:“守山川、丘陵、坟衍之坛域 。” 王氏曰:“以其掌都祭祀之礼,故使与小祝保神壝之在外者。《小祝》言保郊,此言保神之壝,相备也 。” 李嘉会曰:“欲群神之无警动。”

    国有大故,则令祷祠。

    贾氏曰:“都宗人,是王家之官。王命使祷祠,是都内之事。令,令都内之有司有事于神者。”

    既祭,反命于国。

    郑康成曰:“祭谓报塞也。反命,还白王 。” 王昭禹曰:“祭之命上所出,既祭,反命于国,则逆祀命者无有也 。” 王氏曰:“民祭反命于国,则虽非国,故祷祠亦必命之祭然后祭。”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数。

    郑康成曰:“家谓大夫所食采邑。”

    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

    郑康成曰:“大夫采地之所祀与都同,若先王之子孙亦有祖庙。”

    国有大故,则令祷祠。反命,祭,亦如之。

    郑康成曰:“以王命令祷祠,归白王于获福,又以王命令祭之,还又反命 。” 贾氏曰:“祷祠反命,则与都宗人既祭反命同,祭亦如之。” 是祷祠讫,王更命祭,祭讫亦反命。都宗人亦有此法,文不具耳。

    凡以神士者无数,以其艺为之贵贱之等。

    刘执中曰:“神士,谓明神理而仕者 。” 薛平仲曰:“《六典》叙官,未有无所命名而列之于数者,特《礼官》之末有所谓凡以神士者以官焉。谓之神士者不出于巫祝之间,先王何为特谆复于此哉?” 尝观周家五礼之制,以事鬼神示为先;六乐之作,亦以事鬼神示为首。先王之敬鬼神示者如是,人之有能以致天神、人鬼、地示“者,要必选抡,搜访其艺,必有以通幽明之故,知鬼神之情状者,然后居之,则仕进之贵贱而艺能之疏密可考矣。”

    掌三辰之法,以犹鬼神示之居,辨其名物。

    郑康成曰:“犹图也。居谓坐也。天者,群神之精,日月星辰,其著位也。以此图天神人鬼地示之;坐者,谓布祭众寡与其居句 。” 贾氏曰:“神有众寡多少,或居方为之,或句曲为之也 。” 薛氏曰:“日月星辰谓之三辰。日,阳也;月,阴也;星辰亦有阴阳焉。阴阳之气,有消息盈虚之理,而三辰之法未尝不由之。三辰之数,有升降出入” 往来之变,而鬼神示之居,未尝不从之。推阴阳而考三辰,观三辰以居鬼神,示非知幽明之故不能也。《传》曰:“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 故知三统之合于三辰也。日合于天统,则天神可得而犹其居;月合于地统,则地示可得而犹其居;星辰合于人统,则人鬼可得而犹其居。犹之之法,则神士者之所掌。其法虽不可见,大要坛场庙社,左右前后,各从其类而已。故《小宗伯》位宗庙于阳之左,犹日之生于东也;位社稷于阴之右,犹月之生于西也。兆五帝、四望、四类,各于其郊,犹星辰之躔次也。神士者,特能三辰之法,犹其居而已。建其位,非宗伯不可也。

    以冬日至致天神人鬼,以夏日至致地示物鬽。

    郑康成曰:“天人,阳也,地物,阴也。阳气升而祭鬼神,阴气升而祭地祇。” 物鬽,所以顺其人与物也。百物之神曰鬽。《春秋传》曰:“魑鬽魍魉 。” 薛氏曰:“致天神而人主与之。” 荀卿所谓“郊则并百王于上而祭之” 是已。郊天合百王,则郊地合物鬽,宜矣。郑氏谓“用祭天地之明日” ,于经无据 。黄氏曰:“是必有推候之法,可睹之实。至汉” 郊祀,犹候神先下,天子望拜,则司乐六变,天神降,八变地示出,九变人鬼格,非无其事。

    以禬国之凶荒,民之札丧。

    杜氏曰:“禬,除也 。” 王昭禹曰:“致天神、人鬼、地示物,鬽而祭之者,以禬国之凶荒、民之札丧故也。” 禬,所

    考证

    以会之,则欲在天者“无凶荒,在人者无《札丧》。”

    《夏官》大司马之职,“大祭祀,飨食,羞牲鱼,授其祭。”

    易氏曰:“大祭祀谓庙享之礼,飨食则礼,公侯等于庙 。” 郑康成曰:“《牲鱼》,鱼牲也。祭谓尸宾,所以祭也。”

    贾氏曰:“大祭祀授尸祭,飨食授宾祭,祭者鱼之。”

    大脔,即《少牢》云:“主人、主妇尸、侑食各一鱼,加膴祭于其上。” 膴谓鱼之反复者,《公食大夫》亦云“授宾祭也。” 若王祭,则膳夫之授王祭是也 。郑锷曰:“先儒谓司马授之司马,《夏官》,夏,阴气所起。鱼,水物,亦阴类故也。” 窃谓鱼者,沈潜深渺之物,夏官之政足以及深远,则虽沈潜隐伏者可得而制之。

    小司马之职,“掌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 事,如《大司马》之法。”

    贾氏曰:“小祭祀” 已下,皆蒙此“小” 字,对《大司马》“大祭祀” 之等。

    《量人》,“凡祭祀、飨宾,制其从献脯燔之数量。”

    郑锷曰:“献之礼始于祼献,王即以肝洗于郁鬯而燔之。制祭于主前,以玉角酌元酒以献尸,后亚献,是之谓从献。在朝事之前、祼事之后,祭之末有加献,故祭之始有从献,以明祭之终始,有隆而无杀。然九献之中不以从献联数,盖与加献同意也。脯者,薄析肉为之也;燔者,加于火而炙之也;数者,多少之目也;量者” ,长短之制也。《仪礼》所谓“脯十脡,各长尺二寸” ,是脯之制也。燔则不可考。祭祀飨宾,皆有从献之礼,所用脯燔,有数量存焉。使量人制之者,先王建官,有专而用之,亦有因而命之。如巾车掌路,路有鸾之声,因使之鸣铃以应鸡人;车仆等萃车以为屏蔽,因使之大射。共三乏,则量人制脯燔之数量者,因其掌尺寸量度之法故也。

    掌丧祭奠竁之俎实。

    王昭禹曰:“奠谓遣奠,竁谓穿土为圹,其祭皆有俎实,亦必量人掌之者,以其制数量故也。”

    凡宰祭,与郁人受斝历而皆饮之。

    郑锷曰:“祭祀之时又有宰制之礼,量人掌量数,亦得以饮福。《记》曰:‘宗庙之内敬矣,君亲牵牲,夫人赞币,而后君亲制祭,夫人荐盎’,此诸侯之礼也。” 陆佃推制祭之节,谓“诸侯有享牛、无求牛,故制祭在迎牲之后;天子有二牛,故祼献则制祭,诸侯之制祭则谓之制,天子之制祭则谓之宰,异其文者所以别尊卑也,其义” 一耳。当宰制之时,尸既即席,祝乃举《斝角》诏妥尸。讫事,则量人与郁人,受举斝之馀沥而皆饮之,所以受神之福也。《郁人》之言与此同。郁人掌鬯以求神,交神以德也。量人制其量数,事神以礼也。事之如此,其受福也宜均,故同饮。其斝沥焉者,无馀之意,以见其受福之尽也。先儒与王安石皆以宰为冢宰,失之远矣 。王氏曰:“受斝沥而皆饮之,受斝传之他器而皆饮之也。郁人于祭祀达其气臭以始之,量人于祭祀制其量数以成之,二者本末相成,皆所以致福。而达臭以始之者主王,制量数以成之者主宰。故郁人大祭祀,与量人受举斝之卒爵而饮之;量人宰制,则与郁人受斝沥而皆饮之。” 皆饮,所以致福者尽矣 。王氏《详说》曰:“案《少牢》馈食之礼,主人受嘏,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乃还献祝。此郁人量人受斝,其亦出房之时欤?以啬黍受祝,以爵受郁人量人,况助祭乎?《记》曰:‘夫祭有𢌿辉炮翟阍者,惠下之道也’。”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掌祭祀羞羊、肆、羊殽、 肉豆。

    郑司农曰:“羞,进也 。” 郑锷曰:“羊肆者,肆解牲体而进之也。羊殽者,体解折节而进之也。肉豆者,以羊肉为醯醢之属,置于豆中者也。先儒云羊肆体,荐全烝也。或谓祭宗庙不得有全烝。谓肆者豚解而腥之,体解而爓之。初朝践则有豚解,及馈献则有体解,酳尸乃有熟,正《礼运》所谓腥其俎,熟其殽者。宗庙之祭不得全” 烝,故谓肆为鬄。鬄者,解也。小子所羞者如此 。刘氏曰:“谓切肉而以豆羞者也。” 王昭禹曰:“‘《醢人》所掌四豆之实’。谓以豆盛其所实之醢而进之也。”

    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

    黄氏曰:“社稷五祀,皆人所依以生者,故皆有祷祈之事。《祭法》联序,与《宗伯》、小子同。《祭法》曰:‘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适士二曰门,曰行;庶人一祀,或户、或’” 灶,是皆上下通得祭者。非天子不祭天,而天子与庶人皆得祭社,尊父亲母之义也。《祭法》七祀,宗伯五祀,司命、泰厉非地类,血祭者唯五耳。《月令》“四时祀户、灶、门、行、中溜” 是也。

    凡沈辜,侯禳,饰其牲

    郑司农曰:“沈谓祭川,《尔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谓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门磔禳,以毕春气’。侯禳者,候四时恶气,禳去之也 。” 王昭禹曰:“沈谓狸沈,辜谓驱辜,侯谓候福,禳谓却祸。” 愚案:沈辜、侯禳之义,见《小祝 》。易氏曰:“饰其牲,被之以文绣” ,谓羊牲也。黄氏曰:“饰之以歆神。”

    祭祀,赞羞受彻焉。

    贾氏曰:“赞羞,若《大司马》羞鱼牲” 之等,此官即赞之。受彻,谓祭毕诸宰君妇废彻之时,此官受之 。黄氏曰:“受彻,将割剥而享之 。” 郑锷曰:“祭祀之事,始则有羞,终则有彻。羊牲之羞,司马事也。始焉羞则小子赞之,终焉彻则小子受之,皆职之所掌也,故始终皆任其事 。” 王昭禹曰:“必使小子以所掌,皆事之小故也。”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贾二人,徒八人。掌羊牲。凡祭 祀,饰羔。

    易氏曰:“羊人之共羊牲,如牛人共牛牲,鸡人共鸡牲,犬人共犬牲类也,未为牲也。数官择其纯者而取之于牧人,然后命牧人卜其为牲者,共之于充人,至充人然后谓之牲。此言‘共羊牲,以其共而为牲 ’。” 郑康成曰:“羔,小羊也。《诗》曰:‘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 贾氏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饰羔,则非正祭。” 是以郑引《诗》为证,夏二月开冰之时 ,王氏曰:“饰羔,若《礼》所谓饰羔雁者以缋也 。” 王昭禹曰:“《羊人》于凡祭祀,饰其羊牲而已。”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

    郑康成曰:“登,升也;升首,报阳也。升首于室 。” 贾氏曰:“《郊特牲》云:‘用牲于庭,升首于室’。注云:‘制祭之后,升牲首于北墉下。报阳者,首为阳也。三牲之首俱升,此羊人所升,故止言羊’。”

    凡祈珥,共其羊牲。

    郑康成曰:“共犹给也。”

    凡沈辜侯禳衅积,共其羊牲。

    刘迎曰:“先儒释侯禳祷祠之祝号,则以侯为候嘉庆,如祈福祥之属,禳谓却凶咎,如宁风旱之属,则侯与禳盖祭矣。至释此沈、辜、侯禳、衅、积,谓候四时恶气而禳去之,是以侯、禳为一祭也。考之《羊人》,沈则沈狸以祭山川,辜则疈辜以祭四方,衅则衅邦器军器,积则积燔烟燎,以是而推则侯禳用牲而侯禳去凶者也” ,非二祭乎?

    《司爟》:“凡祭祀则祭爟。”

    贾氏曰:“祭爨,祭老妇也。” 则此祭爟,谓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举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 郑锷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尝忘报,如先农、先蚕、先卜皆有祭也,而况钻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射人》:“祭祀,则赞射牲,相孤卿大夫之法仪。”

    易氏曰:“祭祀之礼,以牲为重。视牲、分牲、养牲、巡牲,见于未祭之先。将祭之时,则夕牲、展牲、牵牲、射牲、割牲,无非礼者。射人所掌,则射牲之礼而已。《国语》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此虽天子自为之,方其迎牲于门,则君执绋,卿大夫从,士报刍。至于君亲射牲,而孤卿大夫咸与焉。此射人相孤卿大夫之法仪,以其” 掌射法,治射仪故也 。王昭禹曰:“祭祀,王必亲射牲,示诚敬之尽,亲其事也 。” 郑锷曰:“射人赞之,谓赞之以射礼也。当射牲之时,孤卿大夫从王以射,明其射法,又相其射仪,所谓以射法治射仪也。”

    《服不氏》:“凡祭祀,共猛兽。”

    郑锷曰:“祭祀欲备四海九州之美味,故兽虽至猛,苟中膳羞者无不共焉,如《兽人》冬献狼之类是也。养之者所以待用尔,故于祭祀之时则共之,以其养之有素故也。”

    《射鸟氏》:“祭祀,以弓矢驱乌鸢。凡宾客、会同、军旅,亦如 之。”

    郑锷曰:“射鸟氏之设,又非为供膳羞之用。及祭祀、宾客、军旅、会同之时,用弓矢以驱之,其所驱者特乌鸢而已。盖乌鸢之为物,翔于野外而下食,乌能污人?鸢善钞物于人所聚之地,祭祀之兆域在郊野之外,吾将致洁乎鬼神,而彼敢乘便攫拏,或以不洁污之,则吾事神之礼不谨矣,讵可不驱而远之?若夫宾客、会” 同军旅之时,非惟有杀牲告神之礼,畏其污也,亦以为众之所聚,防其不洁也。

    掌畜祭祀,共卵鸟。

    郑锷曰:“共其生卵者,以卵亦可以荐故也 。” 刘氏曰:“鹅鹜、鸡、鸭,皆有卵之鸟 。” 王氏曰:“共卵及鸟。”

    《司士》:“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诏相其法事。及赐爵,呼昭 穆而进之。”

    《易》氏曰:“祭祀之时,群臣、群有司与焉,或助其礼,或执其事,此所谓士,则同姓之士也。掌士之戒令,则卜日以后之戒令也。诏相其法事,则凡祼献之法事也 。” 郑康成曰:“赐爵,神惠及下也 。” 郑锷曰:“王”

    之族为士而助祭,故序以昭穆,于祖行为昭者,立于昭位;于父行为穆者,立于穆位。祭末旅酬之时,呼以昭穆而赐以爵 。薛氏曰:“宗庙之礼,所以辨昭穆。三昭三穆,则设于室中之昭穆;群昭群穆,则与于祭者之昭穆。室中之昭穆,则教化天下而使皆知尊祖之道;祭者之昭穆,则教化天下而使皆知长幼之序 。” 黄氏曰:“专为同姓大夫以上,则燕士贱,赐爵而已。”

    帅其属而割牲羞俎豆。

    易氏曰:此继宗庙祭祀而言,当在赐爵之前。今乃言于后,重其事,故特言之 。郑康成曰:“割牲,制体也 。” 刘执中曰:“谓朝践献腥,则豚解为七体也;馈食献熟,则为二十一体而爓之也;犬豕牛羊,则辨其骨肉之贵贱以为众俎焉 。” 郑锷曰:“使司士帅其属割之,又羞而进,何邪?” 盖割牲者,欲得其正,而俎豆者,行礼之器,凡元士皆习于《礼》者,然后为之割之,正也,非知礼者不能也。

    诸子大祭祀,正六牲之体。

    郑康成曰:“正谓朼载之 。” 郑锷曰:“祭祀,凡牲在鼎,一人以匕出之,一人载之于俎,司士割之,而使诸子正之。盖割不正不食,况祭祀之事神乎 ?” 刘执中曰:“诸子学《礼》《乐》《诗》《书》,将世其父而本之用者。割牲羞俎豆,则已仕者为之,而司士掌焉。诸子则莅而观之。朝践而豚解,必腥以献也;酳尸而体折,必熟以献之。至于犬豕” 牛羊,升首荐血,六牲之体,必叙以献,而中乎礼乐之节,皆有司为之也。苟失其叙,有不中礼,则诸子得以正而叙之。故曰:“正六牲之体,习之以其行也 。” 黄氏曰:“六牲,六官之所奉也,司士割之,诸子正其体,教之为有渐矣。”

    《旅贲氏》:“凡祭祀、会同、宾客,则服而趋。”

    郑锷曰:“‘祭祀、宾客、会同,王则吉服,旅贲亦以服而从。先儒以为王衮冕则旅贲齐服服。元端窃以为不然。言‘服而趋’者,谓常时夹王车或以介,祭祀、会同、宾客则无用介,惟服其所当服之服而已。何以明之?下文言军旅则被甲而趋’,盖能自保卫然后可以卫。至尊有兵甲之事,尢不可不先自备,或使之介其介也,亦” 以重天子之威。

    节服氏“掌祭祀朝觐,衮冕六人,维王之大常。”

    郑锷曰:“祭祀、朝觐,王乘五路,建大常,服衮冕,此礼之至文而盛也。又使节服氏六人与王同服,以维持大常之旒,盖大常十有二旒,其长曳地,必用人以维持之。维者,以缕缀连之义,每旁三人则法阳数之成而以象天阳,俾服衮冕同王之服,以尊天之象 。《易氏》曰:‘王于郊祀服裘冕’,而节服氏之二人者亦服裘冕,王于祭祀朝觐服衮冕,而节服氏之六人者亦服衮冕。若是,何以为节?” 曰:“是乃所以为节也。《春秋》之法,贵贱不嫌于同号,以其有节存焉。王视治朝,其位亦南乡。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大仆、大右,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其位亦南乡,则尊卑何以无辨?位同乎南乡,从王于后也;服同乎衮冕裘冕,从” 王于左右也。既有前后左右之节矣,则位序服饰,乃卫至尊,而崇威严,亦何嫌于同

    《大仆》、“祭祀、宾客、丧纪,正王之服位,诏法仪,赞王牲事。”

    王昭禹曰:“祭祀,吉礼之事;宾客宾礼之事;丧纪凶礼之事,事既不同,王之服位亦异 。” 易氏曰:“王者祭祀之服,六司服之六服是也。宾客之服,二司服所言乡射则鷩冕,视朝皮弁服是也;丧纪之服,一司服所言凶事服弁服是也。其位则随事而立,无非大仆之所正 。” 郑锷曰:“大仆既正王之服位,又再言之,何也?盖上所” 言者,王视朝之时,乃若祭祀、宾客、丧纪之服位,苟不正之,则事神接人之际,失其当矣。既已正之,又诏之以法,使王动皆中度;诏之以仪,使王行而合礼 。王昭禹曰:“法见于度数者,仪见于动容者,皆大仆以言告之 。” 郑康成曰:“牲事,杀割匕载之属 。” 贾氏曰:“言杀,据祭祀之时,王亲射牲也。” 《司弓矢》云:“共王射牲之弓矢。” 割者,即《郊特牲》云“君肉袒亲割” 也。“匕载” ,《易·震卦》注云:“人君于祭祀之礼,匕牲荐鬯也 。” 王氏曰:“王之牲事以事鬼神,苟外不能治其人,内不能治其身,虽日用牲祭鬼神,犹弗享也。大臣众矣,所与治其人,莫尊于大宰。近臣众矣,所与正其身,莫亲于大仆。故赞牲事以此两官。”

    《小臣》大祭祀,朝觐沃王盥。

    王氏详说曰:《郁人》云:“凡祼事沃盥” ,此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 者,盖大飨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九献、七献、五献皆须盥也。《郁人》之沃盥,但于盥献事耳,其朝觐、馈献、卒食之献,所以沃盥者,小臣也。

    《祭仆》,中士六人。

    黄氏曰:“仆本燕闲之官,祭尊燕亵,不敢以亵于尊,故专设官。”

    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官之

    戒具。”

    王昭禹曰:“前期有戒,既戒,供具有纠焉,所以约其缓散 。” 郑康成曰:“纠谓校录所当供之牲物 。” 郑锷曰:“小宗伯而下,专主祭祀之事,又设祭祀官,亲受王命,以视祭祀,何耶?” 盖人君为神民之主,礼重于祭,苟祭不亲,非所以事神。此所视之祭祀,乃王所当躬临者也。王偶有故,不获躬亲,必命有司摄事,故特设祭仆之职,使掌察视之事,受命而临观之,又以言而警戒之,有不戒不具者皆得而纠举之,则祭事益严,无以异于王之躬亲矣 。刘执中曰:“王之于祭祀也,冢宰振其纲,宗伯正其职,六官之属各祗其事,先期警戒,择贤执事,十日莅牲,斋戒涤濯,可谓尽其诚敬,备乎礼文矣。而具备之初王不可得以躬视之也。” 乃设祭仆之职,专受王命以视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官之戒具。是代王躬视于其事也。

    既祭,帅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劳之,诛其不敬者。”

    郑锷曰:“祭毕则帅群有司而反命,乃以王命劳其勤者而诛其不敬者,则群有司知所惩劝矣 。” 王氏曰:“肆师诛其慢,慢谓不肃也。祭祀诛其不敬,则非不肃之谓也。”

    凡祭祀,王之所不与,则赐之禽。都家亦如之。

    黄氏曰:“祭,王之所不与者。山川在畿内,地远,王不行;公卿百辟之有功德于民者,秩卑,王不行。然皆国之命祀,故赐之禽。都家祭祀皆命于国,王不亲祭,各使其主者祭之 。” 王昭禹曰:“赐之禽,亦以出于王命故也。”

    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

    郑锷曰:“诸臣之祭,致胙于王,谓之致福,必受而膳之。然胙自外来,将以奉王,讵可轻焉?必度而省之,知其非可疑,然后致膳。先儒谓展其牲之体数,大牢则牛左肩九个,少牢则羊左肩七个之类,则所展者曷止此。观晋申生归胙,而骊姬毒以献,其事有不可不防者,展而受之之意,岂止于体数而已哉 ?《易氏》曰:‘凡祭祀受胙,谓之受福’。” 言神锡之福,而君受之也。都宗人、家宗人,与国之祭祀有司皆致其福于王。祭,仆则展而受之,膳人则受而膳之,则祭祀之诚至矣。

    《御仆》,“大祭祀,相盥而登。”

    郑锷曰:“祭祀以匕登牲体于俎,王盥手乃登之。” 王氏曰:“王盥而登,御仆相之 。” 王昭禹曰:“‘相盥,非沃也,若《仪礼》所谓奉盘授巾’是也。”

    隶仆《祭祀修寝》。

    刘氏曰:“修读为涤。祭祀则齐,齐则大涤五寝,使之涓洁,不犯禁也 。” 愚案:注疏引《尔雅》有东西厢曰庙,无曰寝。必须寝者,祭在庙,荐在寝也。《月令》:“凡新物,先荐寝庙。” 不知寝庙修除于守祧,自属礼官。今掌之隶仆,厕于仆从之后,必非寝庙之寝。

    司兵祭祀,授舞者兵。

    郑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属 。” 贾氏曰:“《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 李嘉会曰:不令乐官、舞师等掌之,而掌于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司戈盾》,“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郑康成曰:“亦颁之也 。” 王昭禹曰:“‘旅贲氏执戈盾,夹王车而趋’。此言祭祀受旅贲殳者,盖执戈盾而趋者,谓军旅会同之时也。若祭祀则执殳而已。” 郑锷曰:“祭祀之时,王亲出郊,故严其守卫之备。旅贲当执殳王族,故士当执戈盾,随其所当执而授之以物也。”

    《司弓矢》:“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郑康成曰:“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国语》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薛平仲曰:“‘祭之日,王袒牵牲,子姓答之,卿大夫从之,乐工奏《韶夏》,封人从而歌舞之,及诏于庭而丽于碑,卿大夫割而毛,王执割刀以封焉,大宰、大仆赞其事,封人共其水槁,牛人共其互与盆簝’。《语》曰:‘郊禘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则此之凡祭祀者,岂特郊禘哉 ?郑锷曰:“或谓六弓八矢俱掌于此,则事至而必共。”又于射牲椹质,别言其所共者,盖天子之弓,王弧也。若射牲亦用王弧,非所以为事神之礼。何以言之?以田猎射禽观之,自左膘而射,达于右腢为上;杀射左脾,达于右。为下杀,中《肠胞》而死,迟则不以充庖。况射牲以享宗庙,备王射之礼,非用九十弓以示威之射也。则所共弓矢,宜不必以王弧可知。兹所以别言“至泽中”之射,则将祭于泽宫,而射泽与祭之人,试弓习武,故射椹质。椹质至坚,非强弓不足以中,则所共之弓矢,宜不同乎射鸟兽之类。

    《大驭》:“掌驭玉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 辔,犯軷,遂驱之

    郑锷曰:“乘玉路以祀天,则行犯軷之礼,以其出郊故也。当犯軷之时,王于车右自执其驭,大驭下车祀祷乎神,既祀矣,乃登车而受王所自执之辔而执之,乃犯所祭之軷,遂驱车而行也 。” 李嘉会曰:“犯軷惟玉路、戎路则有之,其他则无。盖玉路则出郊而祭,戎路则逾国境,二者不可不先厌胜以安君心。不曰仆而曰” 驭者,祀重事也,非馀可比 。易氏曰:“王非所以为驭,而自驭者,以敬己之道敬神也。大驭非所以为祝,而使之祝者,以事人之道事神也。王者行郊祀之礼,其动静出处,与天为一。然出户而巫觋有事,出门而宗祝有事,出郊而仆驭有事,非必于神也,致谨于礼而已。”

    及祭,酌仆。仆左执辔,右祭两轵。祭軓,乃饮。

    郑锷曰:“轵者,车之两轊,是谓毂末又谓之軓。軓,车辙也。軓者,车轼之前字,音范,字或亦为范,又为范字也。其祭軷之时,使人酌酒以饮仆,仆并辔执于左手,以右手持酒而祭两轵与軓,以为车行必赖两轊之力,王式必赖軓以为固,车有神以为之助也。左执辔者,言执辔非己之力也。左者无为之仪,右祭轵与軓者” ,言车之行皆系于轵与軓也。右者,用力之地,既祭乃饮,受神之福也。王安石乃谓:“仆,大仆,祭祀则赞牲事,既祭,王使驭酌焉,明与之并受福也。” 不知四路皆有仆,此无玉路之仆而有大驭,则所谓仆者,玉路之仆,故先儒云仆即大驭也。

    《校人》:“凡大祭祀、朝觐、会同,毛马而颁之。”

    郑康成曰:“毛马,齐其色也,颁授当乘之 。” 王昭禹曰:“如《诗》之《六月》所谓‘比物’” ,“‘四骊有駜’,所谓‘駜彼乘黄’,凡此皆齐毫也。《尔雅》言‘宗庙齐毫’,此于朝觐会同亦毛马者,承宾如承神故也 。” 郑锷曰:“王者非特资马以为乘驾,及其用,各称事而颁之。祭祀、朝觐会同以文为主,马欲其色之纯而可观,故毛马所以为文,军旅以力” 为主,马欲其足之齐而并进,故物马所以为力。或谓宗庙齐毫尚纯,而朝觐会同亦毛马而后颁,何也?宾客之来,尢以华国为先。

    李嘉会曰:“以其毛色物马而颁之,使各从其类。”

    《秋官》大司寇之职,“大祭祀奉犬牲。”

    郑康成曰:“奉犹进也 。” 郑锷曰:“六官奉牛牲,各因其类以明其义。犬之为物,金性而能守西方之畜,司寇《秋官》西方之义也,故祭奉犬牲。”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

    项氏曰:“禋者,精意以享祀五帝 。” 王氏曰:“于天、地二官未尝言禋,则所以佐王事上帝,有在于此。” 郑锷曰:“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而卜日,此谓戒之日,则既得吉卜而戒以斋;戒;不钦,将待以刑 。” 王氏《详说》曰:“《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百官云者,百’” 执事也。“百族” 云者,王之族姓也。族姓之与于祭,为重于百官矣。故戒百官于库门之内,而戒百族于太庙之内,正所以辨亲疏之义。祭之前期,十日而有誓有戒,誓则重于戒也。《大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 《小宰》云:“以法掌祭祀之戒具。” 《小宰》言戒而不及誓,言具而不及修,则誓为重于戒明矣。夫祭莫重于斋,斋又莫重于誓。戒誓百官者,大宰也;莅其誓者,大司寇也。大司寇莅百官之听誓于大宰云尔。贾氏以大司寇不得莅大宰,遂以为大宰掌其誓而誓者馀小官,是有见于大宰,而无见于大祭祀也。百官言誓,百族言戒,又知百族无预于执事,有预于从祭,此所以听戒而不听誓也。《王氏》谓“互文见义” ,又失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贾氏曰:“纳亨致牲,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 郑锷曰:“纳亨,将祭之时,是时大宰赞王牲事,司寇则前王以刑禁先焉,则人知畏禁而自入于礼。”

    奉其明水火,

    刘执中曰:“以阳燧得火于日,谓之明火,以阴鉴得水于月,谓之明水,阴阳之精义,以见圣人精意于鬼神示也 。” 贾氏曰:“明水火,司烜氏所掌者。水以酌郁鬯与五齐,火以给爨亨 。” 郑锷曰:“明者,洁也,言主人明洁,故成水火也。刑官以清而察狱讼之辞,必明而烛蔽欺之情,故使之奉之,以明其义。”

    小司寇之职,“小祭祀,奉犬牲。”

    郑康成曰:“奉犹进也 。” 王昭禹曰:“大司寇大祭祀奉犬牲,故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

    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刘执中曰:“实镬以涤牲,纳亨以煮牲 。” 郑锷曰:“禋祀五帝,令实镬水,纳牲于镬,以亨则亦如之者,盖惟清与洁然后可以事上帝,而用刑之官克明清于狱讼之辞,故足以合上帝之心。镬之实水,卑者之职而使司寇主之,此镬也、此水也,必清洁斯可。”

    “以祀上帝” ,为刑官者,讵可以污秽而不清洁乎?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 退之。

    郑锷曰:“轩辕之角有大民、小民之星,其神实主民。说者谓春官祭之,祭春官,天府但受其数耳。司民之官言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则司民之祀正司寇之所主明矣。先王以为民之登耗必有神主之,故每岁孟冬使司寇祀之,亦以刑者所以驭民,而民之多寡皆本乎刑之繁省故也。”

    士师,“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

    郑锷曰:“祀五帝必有尸,尸之尊如天帝然,固无就洗之理。其入门也,以盘匜盥水则士师沃之。王有献尸之事,必就洗以致洁,士师亦沃之。镬水本小司寇所实,士师则洎而增之。凡此皆取其明清于用刑,使之沃、使之洎也。洎犹暨,暨,及也,故有增之之义 。” 李嘉会曰:“五帝,五人帝也。五帝亦有尸者,尸神主也。周公祭” 泰山,以太公为尸,祭天亦有尸。此说当审 。郑康成曰:“洎谓增其沃汁 。” 王氏曰:“沃尸及王盥,所以致洁、除污秽 。” 王昭禹曰:“小司寇实镬水,士师续司寇之事而终之也 。” 贾氏曰:“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小祝则沃尸盥,小臣沃王盥也。” 《郁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 庙为祼时。

    凡刉珥,则奉犬牲。

    郑锷曰:“‘刉、珥二事,总谓衅礼。《羊人》及《肆师》皆作刉珥,刉谓刲割也,以衅成庙之礼。《雍人》举羊升屋,自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刉字与刲同义,用犬为牲,大小祭祀以司寇奉之,士师则奉于所衅之时。珥当为弭,与《小祝》弥灾兵’之意同。《注》谓珥当为衈,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不知此奉犬牲,犬岂有羽哉?”

    《乡士》,“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 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贾氏曰:“大祭祀,若祭天,四时迎气,即与四郊。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大宾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方而入,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

    郑锷曰:“《司寇》,祭祀奉犬牲,《犬人》则掌共其可以为牲者。牲必用纯牷之色,贵纯一也。王行乘车,则有祀軷之礼。用犬伏于车下,以车轹之而去,谓之伏。祭地必瘗,祀軷祭地,皆礼之盛者,亦贵纯全,故亦如之 。” 郑司农曰:“牷,纯也;物,色也。瘗谓埋祭也。《尔雅》曰:‘祭地曰瘗埋 ’。贾氏曰:‘伏谓王将祭而出国軷道之祭,即《大驭》所’” 云者。但軷祭时,犬羊俱得,故《生民诗》云:“取羝以軷。”

    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

    易氏曰:“几,祈也。珥,珥也。沈以祭川,辜以磔门。四者,用牷正也,无则以駹代之亦可也 。” 郑司农曰:“《大宗伯职》曰:‘以狸沈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駹谓不纯色也 ’。” 王昭禹曰:“用駹不若用牷之为善,故曰可也。”

    《司隶》:“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郑康成曰: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蜡氏》,“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 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

    王昭禹曰:“大祭祀先王,所以致精神之至,而交乎神明之隐。不蠲刑者,任人则在所恶,凶服则在所可哀,故蜡氏令州里除而禁之。《郊特牲》言‘祭之日,丧者不哭,不敢凶服,汜扫反道’,亦此谓也 。” 郑康成曰:“蠲读如‘吉圭惟饎之圭,洁也。刑者,黥劓之属。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凶服,服衰绖也。此所禁除者,皆为不欲见’” 人所秽恶也 。王氏曰:“大宾客则承事如祭,有齐敬之心焉。”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

    郑锷曰:“取明水于月者谓之鉴,亦谓之方,诸其实皆鉴也。水生于坎之阳,而为阳中之阴,火虽生于离之阴,而为阴中之阳,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阳为主,故尊明火为先 。” 《易氏》曰:“日阳之精,月阴之精,离为日、为火、为电者,火之气也;坎为月、为水、为云者,水之气也。水火以气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则夫遂可以召阳而” 为火。《鉴》可以召阴而为水。所以谓之“明水火。” 言取于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

    郑锷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涤齍盛则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烛则曰明烛。五齐三酒所尚者明水,取于月中之水以共之,《记》曰:‘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洁著此水也’。谓此耳 。” 王氏详说曰:“凶事所用之物谓之明所,谓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谓之明所。”

    “谓明水明火” 是也。先郑失于明水之说,后郑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谓主人之洁著此水也。著,成也。主人之洁则此水乃成矣。以阴镜取水于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于潢污行潦之水而为之,则是降于明水矣。郁齐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谓明水涗齐,贵新也。凡涗,新之也。” 是知明水所用,止于斯二者而已。先郑以为明水滫涤,粢盛黍稷,是不读《泂酌》之诗也。《泂酌》之诗曰:“可以濯罍,可以餴饎” ,夫岂明水哉!后郑谓明水以为元酒,是不读《礼运》也。《礼运》曰:“元酒在室,醴盏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 ,夫岂明水之为元酒哉!共明水火者,司烜也;执明水火而号祝者,大祝也。奉明水火者,大司寇也。共而后祝之,祝而后奉之,其序如此 。王昭禹曰:“祭祀必取明水火者,以物言之,则得阴阳之洁气也;以道言之,则洁而清明,乃可以承祭祀也。”

    《衔枚氏》“国之大祭祀,令禁无嚣。”

    郑康成曰:“令,令主祭祀者 。” 王昭禹曰:“祭祀贵静而肃,大祭祀尤致严焉,故令禁无嚣。” 孔子于宗庙朝廷便便言“唯谨尔” ,亦所以戒嚣也。《楚茨》言:“君妇莫莫以言,承祭祀者,静而不哗。”

    伊耆氏:“掌国之大祭祀,共其杖咸。”

    郑康成曰:“咸读为函 。” 王昭禹曰:“咸,盛杖之器。” 郑锷曰:“杖之有咸,犹节之有《英荡》耳。老臣虽杖于朝,至于祭祀之时,以敬为主,虽老而不敢杖。伊耆氏共其函以盛之,既事乃授之,所以尊神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