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四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八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四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八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十二

      晋二怀帝永嘉二则 愍帝建兴一则 元帝建武一则 太兴四则 永昌一则 明

      帝太宁三则 成帝咸和二则 咸康二则 康帝建元一则 穆帝永和二则 升平二则

       哀帝兴宁二则 废帝太和二则 简文帝咸安一则 孝武帝太元七则 安帝隆安一

      则 元兴一则 义熙三则 恭帝元熙一则

    礼仪典第四十八卷

    丧葬部汇考十二

    晋二

    怀帝永嘉元年春三月改葬武悼杨皇后祖载日帝素服发哀

    按《晋书怀帝本纪》:永嘉元年春三月丁卯,改葬武悼 杨皇后。 按《武悼杨皇后传》,“后讳芷,字季兰,父骏。咸 宁二年立为皇后。帝崩,尊为皇太后。贾后诬骏为乱, 骏既死,诏送后于永宁宫。贾后讽群公,有司奏议贬 尊号,废诣金墉城,绝膳而崩,覆而殡之。永嘉元年,追 复尊号,别立庙主。” 按《礼志》,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 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及 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母已依 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 不同。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 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 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于是从之。

    永嘉七年春正月,帝崩于平阳。

    按《晋书怀帝本纪》,“永嘉七年春正月,刘聪大会,使帝 著青衣行酒,侍中庾珉号哭,聪恶之。丁未,帝遇弑,崩 于平阳。” 按《愍帝本纪》,“建兴元年夏四月丙午,奉怀 帝崩问,举哀成礼。壬申,即皇帝位,大赦改元。”

    愍帝建兴五年冬十二月戊戌帝崩于平阳

    按:《晋书愍帝本纪》云云。

    元帝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辞以母亡未葬诏不许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建武元年,以温峤 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 让不拜。元帝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 又颇有异同,为审由此邪?天下有阙塞,行礼制物者, 当使理可经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盖存亡 有断,不以死伤生耳。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 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阳道断,奉迎诸 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 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 臣,详共通议。如峤比,吾将亲裁其中。”于是太宰西阳 王𦍛、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子导、侍中纪瞻、 尚书周𫖮、散骑常侍荀邃等议,以“昔伍员挟弓去楚, 为吴行人以谋楚,诚志在报仇,不苟灭身也。温峤遭 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仇恶,万里投身,归赴朝 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 也。无缘道路未通,师旅未进,而更中辞王事,留志家 巷也。以为诚,宜如明诏。”于是有司奏曰:“案如众议,去 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未葬,唯丧 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 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 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故从未葬之例也。若骨肉 歼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继以遗贼未灭,亡者无 收殡之实,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礼,而人子之情,哀痛 无断,辄依未葬之义,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则人居无 限之丧,非有礼无时不得之义也。”诸如此,皆如《东关》 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唯二亲生离,吉凶未 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出 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峤以未得改卜 奔赴,累设疾辞。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 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 重告以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 书》之制。峤不得已乃拜。

    按杜佑《通典》,“建武元年,王敦上言:‘中原丧乱,父子生 乖。或丧灵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将向十载。终身 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聘娶。昔东关之役,事 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 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太常贺循《上尚书》: “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 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 引《奔丧礼》有除丧而从归,则未有除服之文也。宜申 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 疑也。”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 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 俱不得除也。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 邪?若别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

    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
    考证
    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帝告下曰:“若亡于贼难,求索

    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 之例也。唯亲生离,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 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中郎李干,自上父母分 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导上干 情事难夺,可更选代。诏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 奔者,作制如李干比,竟未决之。宜急议定。”荀组表曰: “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 间,没地处所,情虑无异。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 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 宗之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嗣绝灭于一 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此实难处。然臣犹谓此 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殡 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断之。令 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于礼者之礼 也。”诏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 其尚有疑。然要当详议此理,令可经通,不得以难安 隐而直尔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杜夷议》曰: “荀组虽虑宗嗣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 母之或糊口于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 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恐视死犹生,贤于视生犹 死也。且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陈侯 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谓此宜疑之,以避不敏。”博 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昔 宰咺致赗,《春秋》讥其豫凶事;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 死,须使者至而哭之。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方今 王道始通,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于礼未失。”虞 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迹所至,可 前而进,见难而退。若山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 则孝道不全。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戚,此惨怛之 行,表德义之所先也。”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 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推 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 及时也。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于不祀之痛。必俟 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 疑行服之制,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若 废祭绝嗣,皆不可行。宜详条制,万代可述。”蔡谟议:“父 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 权礼。其过盛年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 穷,乃得娉娶。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春秋》善 之,《传》曰‘孝也’。今乖离之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 宴之会,致贻讥议,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从。 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 纳室养姑,承继”宗祀,娉纳事在可许,仕进须候清平。

    太兴元年三月愍帝崩问至夏四月禁招魂葬

    按《晋书元帝本纪》:“太兴元年,春正月戊申朔,临朝,悬 而不乐。三月癸丑,愍帝崩。问至,帝斩衰居庐。夏四月 戊寅,初禁招魂葬。”

    按杜佑《通典》东晋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 表》云:“故尚书仆射曹馥,没于寇乱,嫡孙引不得葬尸, 招魂殡葬。伏惟圣人制礼,因情作教,故椁周于棺,棺 周于身。然则非身无棺,非棺无椁也。引无丧而葬,招 幽魂气,于德为愆义,于礼为不物。监军王崇、太傅司 马刘洽皆招魂葬,请台下禁断。”博士阮放、傅纯、张亮 等议,如瑰表。太兴元年,诏书下太常详处,贺循今启 辞宜如瑰所上,自今以后禁绝,犯者依礼法。荀组非 招魂葬议据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 折衷。”或引汉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 “末代所行,岂礼也?”又引《周易》载鬼以为证,答曰:“此可 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乔“山有黄帝之冢, 是葬神也?”答曰:“时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 王裳同组意,裳引墓中灵座为证,以形神本相依而 设座,不谓灵可藏也。今无形可依,则当唯存于庙尔。 组子弈附组意云:“夫葬既下柩,将阖户还,迎神反虞, 则墓中之座,无神可知。”干宝驳《招魂葬议》云:“时有招 魂葬。”考之经传,则无“闻焉。近太傅公既属寇乱,尸柩 不反。时弈议招魂葬东海国学官。今鲁国周生以为 宜尔。”盛陈其议,皆多无证实。以为“人死神浮归天,形 沉归地,故为宗庙以宾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于 衣,椁周于棺。今失形于彼,穿冢于此,知亡者不可以 假存,而无者独可以伪有哉?未若之遭祸之地,备迎 神之礼,宗庙以安之,哀敬以尽之。”周生议云:“魂堂几 筵,设于窆寝。岂唯敛尸,亦以迎神也。”答者曰:“古人有 言:夫礼者,其事可陈也,其义难知也,是以君子重于 义礼。夫别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为制, 有以顺鬼神之性,有以达生者之情。然则冢圹之间, 有馈席,本施骸骨,未有为魂神也。若乃钉”魂于棺,闭 神于椁,居浮精于沉魄之域,匿游气于壅塞之室,岂 顺鬼神之性,而合圣人之意乎?则葬魂之名,亦几于 逆矣。周生又云:“‘昔黄帝体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敛其 衣冠,殡而葬焉’。则其证也。”答曰:“孔子论黄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 百年’。此黄帝亦死,言仙谬”也。就使必仙,何议于葬?孔 衍《禁招魂葬议》云:“时有没在寇贼,失亡尸丧,皆招魂 而葬。”吾以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礼,非圣人之制, 而为愚浅所安,遂行于时,王者所宜禁也。何则?圣人 制殡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为事。故既葬 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离也。况乃招其魂而葬之, 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虚造斯事,以乱圣典,宜可禁也。 李玮《宜招魂葬论》难孔衍引《礼》“祖祭是送神也,既葬 三日,又祭于墓,中有灵座几筵饮燕之物,非唯藏形 也”;引周武尚祭于毕,季子复命于墓,成公梦康叔相 夺余飨,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离其 亲耳。且宗庙是烝尝之常宇,非为先灵常止此“‘庙也。 犹圜丘是郊祀之常处,非为天神常居此丘也。《诗》曰 ‘祖考来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归’,归其幽冥也。 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父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 皆其证也。宋王先贤,光武明主,伏恭、范逡,并通义理, 公主亦招魂,葬岂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坛,不 可谓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则成周、雒邑之庙,皆 虚设也。又《帝丘》及诗,“来格聿归”,皆所以明魂无不从 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犹饭唅,不忍其虚耳。恭姬之焚, 以明穷而弥正,不必灰烬也。就复灰烬,骨肉虽灰,灰 则其实,何缘舍埋灰之实,而反当葬魂乎?此皆末代 失礼之举,非合圣人之旧也。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论》 云:“神灵止则依形,出则依主。”墓中之座,庙中之主,皆 所缀意仿佛耳。若俱归形于地,归神于天,则上古之 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质,宫不重仞,墓不 封树,则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 龙旗重旒,事存送终,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 处理,则近代之数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 乎?盖孝子竭心尽哀耳。陈舒《武陵王招魂葬议》云:“先 太保生没虏场,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礼无招魂 葬之文,时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 宜以礼裁,不应听。遂张凭《新蔡王招魂葬议》云:“新蔡 王所继先王,昔永嘉之难,覆没寇虏,灵柩未返,今求 招魂灵安厝。”谨按礼典,无招灵之文,若藏虚棺以奉 终,则非原形之实;埋灵爽于九泉,则失事神之道。惧 非古人之情,礼所未安也。博士江渊议:“凡葬之言藏, 所以闭藏尸柩,非为魂也。今招魂而葬,无尸而殡,或 无殡而窆,各任近情,以长虚事,非礼所许。宜如司徒 所上,以明永制。”

    “太兴二年春正月,崇阳陵毁,帝素服哭三日。使使修 复山陵,迎梓宫于平阳,不克而还。夏五月,太阳陵毁, 又素服哭三日。”是年议二亲陷没应否制服之礼 按《晋书元帝本纪》,“太兴二年春正月丁卯,崇阳陵毁, 帝素服哭三日。使冠军将军梁堪、守太常马龟等修 复山陵,迎梓宫于平阳,不克而还。夏五月癸丑,太阳 陵”毁,帝素服哭三日。 按《礼志》,是时中原丧乱,室家 离析。朝廷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服不?太常贺循曰: “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 不存。心忧居素,允当人情。”元帝令以循议为然。太兴 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 依王法随例行丧。”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 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 宜婚宦,后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犹宜以哀素 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若境内贼乱 清平,肆眚之后,寻觅无踪迹者,便宜制服。”

    太兴三年夏五月丙寅,《孝怀帝》太子诠遇害于平阳 帝三日哭。

    按《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按《王导传》,“时孝怀太子为 胡所害,始奉讳,有司奏天子三朝举哀,群臣一哭而 已。导以为皇太子副贰宸极,普天有情,宜同三朝之 哀,从之。”

    太兴 年熊远以帝姨丧请罢冬至小会。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元帝姨广昌乡君 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案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 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 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臣以为广昌乡君丧殡日,圣 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而况馀事。 冬至唯可群下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 循又曰:“‘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 发哀,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举乐’。此旧事 明文。”贺循答曰:“案《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葬,比葬不 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 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裼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 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讥,如远所 答,合于古义,《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 为定制,诚非群下所得称论。

    永昌元年冬闰十一月己丑帝崩于内殿时年四十七葬建平陵

    按:《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明帝太宁元年春二月葬元帝

    按《晋书明帝本纪》:“太宁元年春二月,葬元帝于建平 陵,帝徒跣至于陵所。三月戊寅朔,改元,临轩,停飨宴 之礼,悬而不乐。”

    太宁二年春正月丁丑帝临朝停飨宴之礼悬而不 乐冬十二月壬子帝谒建平陵从大祥之礼。

    按:《晋书明帝本纪》云云。

    太宁三年秋闰八月。帝崩。九月,葬武平陵。

    按《晋书明帝本纪》,“太宁三年闰八月壬午,帝不豫,召 太宰西阳王𦍛,司徒王导,尚书令卞壸,车骑将军郗 鉴,护军将军庾亮,领军将军陆晔,丹阳尹温峤,并受 遗诏辅太子。丁亥,诏曰:‘自古有死,圣贤所同,寿夭穷 达,归于一概,亦何足恃?痛哉!朕枕疾已久,常虑忽然, 仰惟祖宗洪基,不能克终堂构,大耻未雪,百姓涂炭, 所以有慨耳。不幸之日,敛以时服,一遵先度,务从简 约,劳众崇饰,皆勿为也’。”衍以幼弱,猥当大重,当赖忠 贤训而成之。昔周公匡辅成王,霍氏拥育孝昭,义存 前典,功冠二代,岂非宗臣之道乎!凡此,公卿时之望 也。敬听顾命,任托付之重,同心断金,以谋王室。诸方 岳征镇,刺史将守,皆朕干城,推毂于“外。虽事有内外, 其致一也。故不有行者,谁捍牧圉。譬若唇齿,表里相 资,宜戮力一心,若合符契。思美焉之美,以缉事为期。 百辟卿士,其总己以听于冢宰。保祐冲幼,弘济艰难。 永令祖宗之灵,宁于九天之上,则朕没于地下,无恨 黄泉。”戊子,帝崩于东堂,年二十七。葬武平陵,庙号肃 宗。 按《成帝本纪》,太宁“三年闰三月戊子,明帝崩。九 月辛丑,葬明帝于武平陵。” 按《礼志》,江左初元,明崇 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和元年元帝郑夫人薨琅邪王昱固请服重许之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 按《简文帝本纪》,“帝讳昱,元 帝之少子也。幼而岐嶷,为元帝所爱,封为琅邪王。咸 和元年,所生郑夫人薨,帝时年七岁,号慕泣血,固请 服重,成帝哀而许之。”

    按杜佑《通典》:咸和中,琅邪王昱母郑氏薨,王服重,朝 以出继,宜降。国相诸葛赜坐不正谏被弹,王表曰:“亡 母生临臣宫,殁留臣第,虽出后而上无所厌,则私情 得伸。昔敬后崩时,孝王先亡后出,亦还服重。此则明 比臣所宪章也。”

    咸和三年春三月丙子,皇太后庾氏崩。夏四月壬申, “葬明穆皇后于武平陵。”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按《明穆庾皇后传》:“后讳文 君,元帝聘为太子妃。明帝即位,立为皇后。及成帝即 位,尊后曰皇太后,临朝摄万几。苏峻作逆,后以忧崩, 时年三十二。后在位凡六年。”

    咸康七年春三月皇后杜氏崩诏停陵中凶门柏历及挽郎夏四月葬兴平陵议奔赴之制

    按《晋书成帝本纪》,咸康七年春三月戊戌,杜皇后崩。 夏四月丁卯,葬恭皇后于兴平陵。 按《成恭杜皇后 传》:后讳陵阳,咸康二年,备礼拜为皇后。七年三月,后 崩,年二十一。外官五日一临,内官旦一入,葬讫止。后 在位六年,无子。先是三吴女子相与簪白花,望之如 素柰,传言天公织女死,为之著服。至是而后崩。帝下 诏“曰:‘吉凶典仪,诚宜备设,然丰约之度,亦当随时,况 重壤之下,而崇饰无用邪?今山陵之事,一从节俭,陵 中唯洁扫而已,不得施涂车刍灵’。”有司奏造凶门柏 历,及调挽郎,皆不许。又禁远近遣使。明年元会,有司 奏废乐,诏废管弦,奏金石如故。 按《礼志》,成帝咸康 七年,皇后杜氏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 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 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 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 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 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 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 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即古 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 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 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按杜佑《通典》,“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属王濛 议立奔赴之制曰:‘三代垂文,观时损益。今服教之地, 远于古之九服。若守七月之断,远近一概者,违实惧 非通制。请王畿以外,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 者,宜勒注黄纸,有爵土者,削降’。”永嘉中,江统议:不奔 山陵,但三年不叙,于义为轻。今更立如牒。若方伯授 “用,虽未有王命,犹不与停散同见。今在官即吉之后, 去职不及,凶事无所贬责,万里外以再周为限。自此 以内,明依前牒。虽在父母丧,其责不异。”黄门郎徐众 等驳濛云:“若如濛议,见在官者已拘于制度,不得奔 赴。至于既去,虽不及哀,臣子之情,何得不暂致身哉! 臣谓丧纪虽过,去职者故宜还赴。”诏可。濛又申述前议曰:“丧纪有数,吉凶有断,岂可当于缟素既终,而制 无限之责哉!若除丧使奔,当以何服?素服叙哀,则在 廷已吉,陵无哭礼。若元冠致敬,宜曰朝谒,非奔丧之 谓。若服外更立限断,则不知所准。若不计远近同服 内,则立制漫而无断。”诏又付尚书左丞王彪之议云: “昔太宁之难,奔赴无”过三年之限,恭皇后不宜逾先 制。《礼》为君之母妻,居处饮食衎尔,君已除丧而后闻 丧,不税而责有奔,此臣所疑也。且宜一依濛所上。诏 曰:“今轻此制,于名教为不尽矣。今直以或者众致于 此,事不必改先制,如濛所上施行。”

    咸康八年夏六月,帝崩。秋七月,葬兴平陵。诏“屯戍文 武及二千石官长不得奔赴。”

    按《晋书成帝本纪》:“咸康八年夏六月庚寅,帝不悆。诏 曰:‘朕以眇年,获嗣洪绪,托于王公之上,于兹十有八 年。未能阐融政道,翦除逋祲,夙夜战兢,匪遑宁处。今 遘疾殆不兴,是用震悼于厥心。千龄眇眇,未堪艰难。 司徒琅琊王岳,亲则母弟,体则仁长,君人之风,允塞 时望。肆尔王公卿士,其辅之!以祗奉祖宗明祀,协和 内外,允执其中。呜呼,敬之哉!无坠祖宗之显命’。”壬辰, 引武陵王晞、会稽王昱、中书监庾冰、中书令何充、尚 书令诸葛恢,并受顾命。癸巳,帝崩于西堂,时年二十 二,葬兴平陵,庙号显宗。 按《康帝本纪》,咸康八年六 月庚寅,成帝不悆,诏以琅琊王为嗣。癸巳,成帝崩,甲 午,即皇帝位,大赦,诸屯戍文武及二千“石官长不得 辄离所局而来奔赴。”时帝谅阴不言,委政于庾冰、何 充。秋,七月,丙辰,葬成皇帝于兴平陵,帝亲奉奠于西 阶。既发引,徒行至阊阖门,升素舆至于陵所。

    按杜佑《通典》,咸康八年,成帝崩,尚书殷融上言,“司徒 西曹属王濛议立奔赴之制,以周年为限,不及者附 名,付之乡论。”臣以为夫名教兴于义厚,忠孝发于自 然,不严而著,不肃而成者也。旧礼,国有大讳,外任不 得离部。冗散之人发哀公巷,初无课限。有不奔之制。 按永平初,先帝称宣帝遗诏,乃不得令子弟诣陵,唯 “汤阴奔赴,多不逮及,始为其制,以笃一时。顾观人情, 未有肃愧,徒兴简默,正足以彰至道之不弘,表臣子 之不义。宜遵前代,闻凶行丧,三日而已。”诏曰:“孝慈起 于自然,忠厚发于天成,若道不丧,岂有今弊?弊至醨 薄,反之何期?况以今日之弊,而欲废准式于颓俗,求 自仁于吾朝,其于理化也,无乃迂乎!”融乃重启,依王 濛所上为条制。

    康帝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冬十月葬崇平陵议奔赴之制

    按《晋书康帝本纪》:“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于式 干殿,年二十三,葬崇平陵。”

    按杜佑《通典》,康帝建元初,尚书殷融又议定不应奔 赴山陵。据周鲁有丧而鲁人不吊,孔子所答曾子,当 谓国内卿大夫耳,非如今日见在方外者也。尚书仆 射顾和议:“按《礼记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 薨,如之何’?《穀梁传》曰:‘周人、鲁人各有丧。周人吊,鲁人 不吊’。周人虽有丧,遣人可也。鲁人当亲行事,故不吊” 也。

    穆帝永和元年哀王薨逾年嗣王至诏不复追服令国妃终三年制

    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穆帝时,东海国言: 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 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 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 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 之源,汉、魏失之奢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 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 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按《东海哀王 冲传》:“冲字道让,咸康七年薨,年三十一,无子。成帝临 崩,诏曰:‘哀王无嗣,国统将绝,朕所哀怛。其以小晚生 奕继哀王为东海王’。”

    永和十二年春正月丁卯帝临轩以皇太后母丧悬 而不乐。

    按:《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冬至小会议举乐与否

    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升平元年,帝姑庐 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博士胡 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举乐。公主有骨肉之 亲,宜阙乐。”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 乃举乐。其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泰始十年春,长 乐长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风王亮薨,武帝并举哀, 三日而已。中兴已后,更参论不改此制。今小会宜作 乐。”二议竟不知所取。

    升平五年夏五月,帝崩。秋七月,葬永平陵。

    按《晋书穆帝本纪》,升平五年夏五月丁巳,帝崩于显 阳殿,时年十九。葬永平陵,庙号孝宗。 按《哀帝本纪》,

    “升平五年五月丁巳,穆帝崩。皇太后令曰:‘帝奄不救
    考证
    疾,后嗣未建。琅邪王丕,中兴正统,明德懋亲。昔在咸

    康,属当储贰,以年在幼冲,未堪国难,故显宗高让。今 义望情地,莫与为比,其以王奉大统’。”于是百官备法 驾迎于琅邪第。庚申,即皇帝位。秋七月戊午,葬穆皇 帝于永平陵。冬十一月丙辰,诏曰:“显宗成皇帝顾命, 以时事多艰,弘高世之风,树德博重,以隆社稷,而国 故不已。康穆早世,裔祚不融。朕以寡德,复承先绪,感 惟永慕,悲痛兼摧。夫昭穆之义,固宜本之天属。继体 承基,古今常道,宜上嗣显宗,以修本统。” 按《礼志》,穆 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 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尚书仆射江虨等 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 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 康帝受命显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 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 人情,宜继显宗也。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按《江逌 传》,逌迁太常。穆帝崩,山陵将用宝器。逌谏曰:“以宣皇 顾命终制,山陵不设明器,以贻后则。景帝奉遵遗制。 逮文明皇后崩,武皇帝亦承前制,无所施设,唯脯糒 之奠,瓦器而已。昔康皇帝元宫始用宝剑金舄,此盖 太妃罔已之情,实违先旨累世之法。今外欲以为故 事,臣请述先旨,停此二物。”书奏,从之。

    哀帝兴宁元年春三月皇太妃薨制缌麻

    按《晋书哀帝本纪》,“兴宁元年三月壬寅,皇太妃薨于 琅邪第。癸卯,帝奔丧,诏司徒会稽王昱总内外众务。” 秋七月丁酉,葬章皇太妃。 按《章太妃传》,妃周氏生 哀帝及海西公,始拜为贵人。哀帝即位,崇为皇太妃, 仪服与太后同。兴宁元年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应缌 麻三月。帝从之。

    按杜佑《通典》: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 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缌服。”诏欲降期,虨又启“厌屈 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缌麻三月。

    兴宁三年春正月,皇后王氏崩。二月帝崩。三月,葬安 平陵。

    按《晋书哀帝本纪》,“兴宁二年春三月辛未,帝不悆。帝 雅好黄老,断谷饵长生药,服食过多,遂中毒,不识万 机。三年春正月庚申,皇后王氏崩。二月丙申,帝崩于 西堂,时年二十五,葬安平陵。” 按《废帝本纪》:“兴宁三 年二月丙申,哀帝崩,无嗣。丁酉,皇太后诏曰:‘帝遂不 救厥疾,艰祸仍臻,遗绪泯然,哀恸切心。琅邪王弈明 德茂亲,属当储嗣,宜奉祖宗,纂承大统,便速正大礼, 以宁人神’。”于是百官奉迎于琅邪第。是日,即皇帝位。 三月壬申,葬哀皇帝于安平陵。 按《哀靖王皇后传》, 后讳穆之,司徒左长史濛之女也。后初为琅邪王妃, 哀帝即位,立为皇后。在位三年,无子,兴宁三年崩。

    废帝太和元年夏五月皇后庾氏崩秋七月葬敬平陵

    按《晋书废帝本纪》,太和元年夏五月戊寅,皇后庾氏 崩。秋七月癸酉,葬孝皇后于敬平陵。 按《废帝孝庾 皇后传》,“后讳道怜,初为东海王妃,及帝即位,立为皇 后。太和元年崩,葬于敬平陵。帝废为海西公,追贬后 曰海西公夫人。太元九年,海西公薨于吴,又以后合 葬于吴陵。”

    太和 年,陈淑媛薨,议皇太子服。

    按《晋书废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晋废帝太和 中,太子所生陈淑媛薨,尚书疑所服,徐邈以为宜依 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为当依庶 子为后服,所生母缌,皇子服乃练冠耳。按《缌麻章》中 有庶子为后,为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体。”今皇太子继 体宸极,正位储宫,犹可同称庶乎?当与尊者为体。徐 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礼》无其文者,盖不异于庶子,故 总以公子为言,推义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 服,则正庶均于降夺,虽登位储宫,而上厌所天,义不 异也。至于既孤,则馀尊之厌轻矣。故诸庶子服其母 大功,而为后者服其母缌。此存亡异礼,何可一其制 邪?”殷又曰:“伯父与尊者为体,诸无子者”,立宗人为子, 便当降其本亲。寻为后之言,将关于存亡也。徐又按 《丧服传》,三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己主烝尝,非复嫡 子之时也。姜辑议渤海王服范太妃事,《丧服》云:“君为 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然则 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 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然则尊与父 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渤海王既不 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愚谓 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 耳。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 以从公子降等之礼。按《薛公谋议》,“皇子已封为王,列 土守藩,不得戚于天子者,父卒为母三年。”

    简文帝咸安二年秋七月帝崩冬十月葬高平陵以简文顺王皇后祔

    按《晋书简文帝本纪》,“咸安二年秋七月乙未,帝崩于东堂,时年五十三,葬高平陵,庙号太宗。” 按《简文顺 王皇后传》:“后讳简姬,生子道生永和四年。母子并失 帝意,俱被幽废,后遂以忧薨。咸安二年,孝武帝即位, 追尊曰顺皇后,合葬高平陵。”

    按杜佑《通典》,“简文帝崩,镇军府问参佐纲纪服。邵戬 答曰:礼,臣为君服皆斩衰。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又礼, 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先儒以为非。达官,谓官长所 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与畿内之人同 齐衰三月。按参佐无除者,宜用此礼。又礼,诸侯之大 夫会见天子者,为天子服穗衰七月。按今纲纪虽或 被除敕,犹古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见北面时君, 无二君之道,宜依穗衰之制。其无除敕,又未尝会见, 则宜无服。

    孝武帝太元五年秋九月皇后王氏崩冬十一月葬隆平陵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并停挽郎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五年秋九月癸未,皇后王 氏崩。冬十一月乙酉,葬定皇后于隆平陵。 按《礼志》, 孝武帝太元五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惟从 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三十 四人,诏停之。

    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云云。

    太元九年夏六月,崇德太后崩。秋七月,葬崇平陵。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九年夏六月癸丑,崇德皇 太后褚氏崩。秋七月己酉,葬康献皇后于崇平陵。 按《礼志》,孝武帝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 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 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 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礼,致敬同于所天,岂 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 帝制期服。

    太元十一年冬十月,废帝薨,葬吴陵。

    按《晋书废帝本纪》,“太元十一年十月甲申,薨于吴,时 年四十五。” 按《孝武帝本纪》,太元十一年冬十月甲 申,海西公弈薨。

    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太子练冠麻衣,既葬而除, 葬《熙平陵》。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孝武安德陈皇后传》: 后入宫为淑媛,生安、恭二帝。太元十五年薨,赠夫人, 追崇曰皇太后,陵曰熙平。 按《礼志》,孝武帝太元十 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 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 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 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 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太元十八年诏“庶子为其母服大功。”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礼志》,太元十七年,太 常车引上言:“谨按《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缌麻三月。《传》 曰:‘何以缌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 之明文,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 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此末俗之弊, 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荡忘返矣。且夫尊尊亲亲, 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 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 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 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 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举世皆然, 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故正“礼遂颓,而习 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 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 修经典,式明王度。”不答。十八年,引又上言:“去年上自 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 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 朝议以何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 不同,则晋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 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 月。兴宁三年,故梁王㻱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 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谨案《周礼》,则缌麻三 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 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 而不禁,则圣典灭矣。夫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 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敬,制 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 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 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 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严恪微于 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 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详。尚书 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 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 颓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参详,谓宜听引所上。可依《乐 安王》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 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帝崩。太后制“三年之服”,十月,葬 隆平陵。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二十一年秋九月庚申,帝 崩于清暑殿,时年三十五。葬隆平陵。” 按《安帝本纪》, 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庚申,孝武帝崩。冬十月甲申,葬 孝武皇帝于隆平陵。 按《礼志》,太元二十一年,孝武 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孝武崩,太傅录尚书 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 为断。”

    安帝隆安四年七月太皇太后李氏崩八月葬修平陵

    按《晋书安帝本纪》,隆安四年秋七月壬子,太皇太后 李氏崩。八月壬寅,葬文太后于修平陵。 按《孝武文 李太后传》,“后讳陵容,时为宫人,生孝武帝。孝武帝即 位,尊为淑妃。太元三年进为贵人。九年又进为夫人。 十二年加为皇太妃。十九年尊为皇太后,称崇训宫。 安帝即位,尊为太皇太后。隆安四年崩于含章殿。朝 议”疑其服制。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引孔 安国、祠部郎徐广等议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 皇极,理制备尽,情理兼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 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 丧。子于父母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 追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 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三年。”从之。皇后及百官皆 服齐衰期,永安皇后一举哀。于是设庐于西堂,凶仪 施于神兽门。葬修平陵。

    按杜佑《通典》,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 郎中徐广议,宜从重,同为祖母服齐衰三年,百官一 周。广又寻按汉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 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称虽尊,而据非正体,主上纂 承宗祖,不宜持重。谓齐服为安。”徐野人云:“若以鲁侯 所行失礼者,《左传》不见讥责。”而汉代持服,与正嫡无 “异。殷太常所上服事,于礼中寻求,俱无明文。然仆之 所言,专据《春秋》也。车引答云:‘汉代皆服重,且大体已 定,此当无复翻革耶’?”于是安帝服齐衰三年,百寮并 服周,于西堂设菰庐,神武门,施凶门柏历。 宋庾蔚 之谓:“《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 之子为先立。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 同耶?《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穀梁》已自为通。《小记》云: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此谓凡庶子。故郑元 云:“祖不厌孙耳”,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 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则己卒,己子亦 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记》言“妾不代祭”,《穀梁传》言 “于子祭于孙”,止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 今古异礼,三代殊制。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 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服重而庙祭传 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

    元兴三年秋七月戊申永安皇后何氏崩八月癸酉祔葬穆帝章皇后于永平陵

    按《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按《穆章何皇后传》:“后讳法 倪,父淮,升平元年八月下玺书,使使持节奉册立为 皇后。后无子,哀帝即位,称穆皇后,居永安宫。桓元篡 位,乃降后为零陵县君,与安帝俱西至巴陵。及刘裕 建义,殷仲文奉后还京都。元兴三年崩,年六十六,在 位凡四十八年。”

    义熙元年春正月乘舆反正三月帝至自江陵戊戌举章皇后哀三日临于西堂

    按:《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义熙八年秋八月,皇后王氏崩。九月癸酉,葬僖皇后 于休平陵。

    按《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按《安僖王皇后传》,“后讳神 爱,父献之,母新安愍公主。后以太元二十一年纳为 太子妃。及安帝即位,立为皇后,无子,义熙八年,崩于 徽音殿,时年二十九,葬休平陵。”

    义熙十四年冬十二月帝崩。

    按:《晋书安帝本纪》,“义熙十四年冬十二月戊寅,帝崩 于东堂,时年三十七。”

    恭帝元熙元年春正月葬安帝于休平陵

    按《晋书恭帝本纪》:“元熙元年春正月壬辰朔,改元,以 山陵未厝,不朝会。庚申,葬安皇帝于休平陵,帝受朝, 悬而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