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八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九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九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八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纪事一

    祥刑典第八十九卷

    律令部纪事一

    《吕氏春秋先识篇》: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 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乃出奔如商。汤喜而告诸侯 曰:“夏王无道,暴虐百姓,穷其父兄,耻其功臣,轻其贤 良,弃义听谗,众庶咸怨,守法之臣,自归于商。”

    殷内史向摰见纣之愈乱迷惑也,于是载其图法,出 亡之周。武王大说,以告诸侯曰:“商王大乱,沈于酒德, 辟远箕子,爰近姑与息,妲己为政,赏罚无方,不用法 式,杀三不辜,民大不服。”守法之臣出奔周国。

    《管子大匡篇》:“桓公使鲍叔识君臣之有善者,晏子识 不仕与耕者之有善者,高子识工贾之有善者。国子 为李隰朋为东国宾,胥无为西土,弗郑为宅。凡仕者 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三十里置遽委焉, 有司职之。从诸侯欲通吏从行者,令一人为负以车。 若宿者,令人养其马,食其委。客与有司别契,至国八” 契,费义数而不当,有罪。凡庶人欲通,乡吏不通,七日 囚。出欲通,吏,不通,五日囚。贵人子欲通,吏不通,三日 囚。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以为之 赏,有过无罪。令鲍叔进大夫。劝国家得之,成而不悔, 为上,举从政治为次。野为原,又多不发,起讼不骄,次 之。劝国家得之,成而悔从政虽治而不能野原,又多 发起讼,骄,行此三者为下令。晏子进贵人之子,出不 仕,处不华而友,有少长,为上举,得二为次,得一为下 士;处靖敬老,与贵交,不失礼,行此三者为上举,得二 为次,得一为下。耕者农,农用力应于父兄,事贤多行, 此三者为上举,得二为次,得一为下令。高子进工贾 应于父兄,事长养老,承事,敬行此三者为上举,得二 者为次,得一者为下令。国子以情断狱,三大夫既已 选举,使县行之。管仲进而举言,上而见之于君,以卒 年。君举管仲,告鲍叔曰:“劝国家不得成而悔,从政不 治,不能野原又多,而发讼骄,凡三者,有罪无赦。”告晏 子曰:“贵人子处华下,交好饮食,行此三者,有罪无赦。 士出入无常,不敬老而营富,行此三者,有罪无赦。耕 者出入不应于父兄,用力不农,不事贤,行此三者,有 罪无赦。”《告国子》曰:“工贾出入不应父兄,承事不敬而 违老治危,行此三者,有罪无赦。凡于父兄无过,州里 称之,吏进之,君用之,有善无赏,有过无罚。吏不进廉 意于父兄无过,于州里莫称。吏进之,君用之。善为上 赏,不善,吏有罚。君谓国子。凡贵贱之义,入与父俱,出 与师俱,上与君俱。凡三者,遇贼不死,不知贼则无赦。 断狱,情与义易,义与禄易,易禄可无敛,有可无赦。” 《小匡篇》:“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公亲问焉,曰:‘于子之乡, 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 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 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 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 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 乡,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 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 司已于事而竣,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

    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于公,择其寡功者而谯之, 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独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训 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公又问焉,曰: “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 长弟,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 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拳” 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 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 属,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 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 司已事而竣。于是乎五属:大夫退而修属,属退而修 连,连退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 家。”

    《韩非子内储说》:齐国好厚葬,布帛尽于衣衾,材木尽 于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无以为蔽, 材木尽则无以为守备,而人厚葬之不休,禁之奈何?” 管仲对曰:“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于是乃 下令曰:“棺椁过度者戮其尸,罪夫当丧者。”夫戮死无 名,罪当丧者无利,人何故为之也?

    《国语》:襄王十七年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 晋侯请杀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 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 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一逆矣。又为 臣杀其君,其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 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从也。不然,余何私于卫侯?”晋 人乃归卫侯。

    《礼记·檀弓》:“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有司以告,公 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 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 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猪焉。盖君逾月而后举爵’。” 《新序节士上》篇:“晋文公反国,李离为大理,过杀不辜, 自系曰:‘臣之罪当死’。文公令之曰:‘官有上下,罚有轻 重,是下吏之罪也,非子之过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 不与下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过听杀无辜,委 下畏死,非义也。臣之罪当死矣。”文公曰:“子必自以为 有罪,则寡人亦有过矣。”李离曰:“君量能而授官,臣奉 职而任事。臣受印绶之日,君命曰:‘必以仁义辅政,宁 过于生,无失于杀’。臣受命不称,壅惠蔽恩,如臣之罪, 乃当死君,何过之有?且理有法,失生即生,失杀即死。 君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任臣以理。今离刻深,不顾仁 义,信文墨,不察是非,听他辞,不精事实,掠服无罪,使 百姓怨。天下闻之必议吾君,诸侯闻之,必轻吾国。怨 积于百姓,恶扬于天下,权轻于诸侯。如臣之罪,是当 重死。”文公曰:“吾闻之也,直而不枉,不可与往;方而不 圆,不可与长存。愿子以此听寡人也。”李离曰:“君以所 私害公法,杀无罪而生当死,二者非所以教于国也。” 离不敢受命。文公曰:“子独不闻管仲之为人臣邪?身 辱而君肆,行污而霸成。”李离曰:“臣无管仲之贤,而有 辱污之名;无霸王之功,而有射钩之累。夫无能以临 官,籍污以治人。君虽不忍加之于法,臣亦不敢污官 乱治以生。臣闻命矣。”遂伏剑而死。

    《韩非子外储说》:晋文公令田于圃陆期,以日中为期。 后期者行军法焉。于是公有所爱者曰颠颉后期,吏 请其罪,文公陨涕而忧。吏曰:“请用事焉。”遂斩颠颉之 脊,以徇百姓,以明法之信也。而后百姓皆惧曰:“君于 颠颉之贵重如彼甚也,而君犹行法焉,况于我则何 有矣?”

    《说苑尊贤篇》晋文侯行地登隧,大夫皆扶之,随会不 扶。文侯曰:“会!夫为人臣而忍其君者,其罪奚如?”对曰: “其罪重死。”文侯曰:“何谓重死?”对曰:“身死,妻子为戮焉。” 随会曰:“君奚独问为人臣忍其君者,而不问为人君 而忍其臣者耶?”文侯曰:“为人君而忍其臣者,其罪何 如?”随会对曰:“为人君而忍其臣者,智士不为谋,辩士” 不为言,仁士不为行,勇士不为死。文侯援绥下车,辞 大夫曰:“寡人有腰髀之病,愿诸大夫勿罪也。”

    《至公篇》:赵宣子言韩献子于晋侯曰:“其为人不党,治 众不乱。临死不恐。”晋侯以为中军尉。河曲之役,赵宣 子之车干行,韩献子戮其仆。人皆曰:“韩献子必死矣。 其主朝升之而暮戮其仆,谁能待之?”役罢,赵宣子觞 大夫爵三行,曰:“二三子可以贺我。”二三子曰:“不知所 贺。”宣子曰:“我言韩厥于君,言之而不当,必受其刑。今 吾车失次而戮之,仆可谓不党矣。是吾言当也。”二三 子再拜稽首曰:“不惟晋国适享之,乃唐叔是赖之,敢 不再拜稽首乎!”

    楚令尹虞丘子复于庄王曰:“臣闻奉公行法,可以得 荣;能浅行薄,无望上位,不名仁智,无求显荣。才之所 不著,无当其处。臣为令尹十年矣,国不加治,狱讼不 息,处士不升,淫祸不讨,久践高位,妨群贤路,尸禄素 餐,贪欲无厌,臣之罪当稽于理。臣窃选国俊下里之 士曰孙叔敖,秀羸多能,其性无欲,君举而授之政,则 国可使治而士民可使附。”庄王曰:“子辅寡人,寡人得 以长于中国,令行于绝域,遂霸诸侯,非子如何?”虞丘 子曰:“久固禄位者,贪也;不进贤达能者,诬也;不让以 位者,不廉也;不能三者,不忠也。为人臣不忠,君王又 何以为忠?臣愿固辞。”庄王从之,赐虞子采地三百,号 曰国老。以孙叔敖为令尹。少焉,虞丘子家干法,孙叔 敖执而戮之。虞丘子憙入见于王曰:“臣言孙叔敖果 可使持国政,奉国法而不党,施刑戮而不骫,可谓公 平。”庄王曰:“夫子之赐也已。”

    《韩非子外储说》: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 公子入朝,马蹄践溜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 子入朝,马蹄践溜,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 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 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 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 也。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 稷不守,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 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死罪。一曰,楚王急召太子。楚国 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 至于茆门。廷理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王 召急,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 “非法也。举殳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老 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 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勿复过。

    《说苑至公篇》: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 闻其令尹之族也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凡 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夫直士持 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 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岂吾营私之意也?何廷理 之驳于法也?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 能免之于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缘吾心 而释之,是吾不公之心明著于国也。执一国之柄而 以私闻,与吾生不以义,不若吾死也。”遂致其族人于 廷理曰:“不是刑也,吾将死。”廷理惧,遂刑其族人。成王 闻之,不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 其人,以违夫子之意。”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内 政。国人闻之,曰:“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乃相与 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 顾怨萌,方正公平。

    《吕氏春秋离谓篇》:“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 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 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 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 喧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 乃定,法律乃行。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国,而莫之诛,邓” 析之类,此所以欲治而愈乱也。

    《晏子谏下》。景公有所爱槐,令吏谨守之,植木悬之下 令曰:“犯槐者刑,伤之者死,有不闻令醉而犯之者。”公 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其子往辞 晏子之家,托曰:“负廓之民,贱妾请有道于相国,不胜 其欲,愿得充数乎?”下陈。晏子闻之,笑曰:“婴其淫于色 乎?何为老而见奔?虽然,是必有故。”令内之。女子入门, 晏子望见之,曰:“怪哉!有深忧!”进而问焉,曰:“所忧何也?” 对曰:“君树槐,县令犯之者刑,伤之者死。妾父不仁,不 闻令醉而犯之,吏将加罪焉。妾闻之明君莅国立政, 不损禄,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不为禽兽伤人 民,不为草木伤禽兽,不为野草伤禾苗。吾君欲以树 木之故,杀妾父,孤妾身,此令行于民”而法于国矣。虽 然,妾闻之,“勇士不欲以众强凌孤独,明惠之君不拂, 是以行其所欲。”此譬之犹自治鱼鳖者也,去其腥臊 者而已。昧墨与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今君出令 于民,苟可法于国而善益于后世,则父死亦当矣,妾 为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树木之故罪法 妾父,妾恐其伤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义也。邻国闻 之,皆谓吾君爱树而贱人,其可乎?愿相国察妾言,以 裁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将为子言之于君。”使人送 之归。明日早朝而复于公曰:“婴闻之,穷民财力,以供 嗜欲,谓之暴;崇玩好威严,拟乎君,谓之逆;刑杀不辜, 谓之贼。此三者,守国之大殃。今君穷民财力,以羡馁 食之贝,繁锺鼓之乐,极宫室之观,行暴之大者。崇玩 好,县爱槐之令,载过者驰,步过者趋,威严拟乎君,逆 之明者也。犯槐者刑,伤槐者死,杀不称贼,民之深者。 君享国,德行未见于众,而三辟著于国,婴恐其不可 以莅国子民也。”公曰:“微大夫教寡人,几有大罪,以累 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晏子出 公令,趣罢守槐之役,拔置县之木,废伤槐之法,出犯 槐之囚。

    《说苑政理篇》景公好妇人而丈夫饰者,国人尽服之。 公使吏禁之曰:“女子而男子饰者,裂其衣,断其带。”裂 衣断带,相望而不止。晏子见公曰:“寡人使吏禁女子 而男子饰者,裂其衣,断其带,相望而不止者,何也?”对 曰:“君使服之于内,而禁之于外,犹悬牛首于门而求 买马肉也。公胡不使内勿服,则外莫敢为也?”公曰:“善!” 使内勿服,不旋月,而国莫之服也。

    齐人甚好毂击,相犯以为乐,禁之不止。晏子患之,乃 为新车良马,出与人相犯也,曰:“毂击者不祥,臣其祭 祀不顺,居处不敬乎?”下车弃而去之,然后国人乃不 为。故曰:禁之以制,而身不先行也。民不肯止,故化其 心,莫若教也。

    《正谏篇》:景公有马,其圉人杀之。公怒,援戈将自击之。 晏子曰:“此不知其罪而死,臣请为君数之,令知其罪 而杀之。”公曰:“诺。”晏子举戈而临之曰:“汝为吾君养马 而杀之,而罪当死;汝使吾君以马之故杀圉人,而罪 又当死;汝使吾君以马故杀人,闻于四邻诸侯,汝罪 又当死。”公曰:“夫子释之!夫子释之,勿伤吾仁也。” 景公好弋,使烛雏主鸟而亡之。景公怒而欲杀之。晏 子曰:“烛雏有罪,请数之,以其罪乃杀之。”景公曰:“可。”于 是乃召烛雏数之。景公前曰:“汝为吾君主鸟而亡之, 是一罪也;使吾君以鸟之故杀人,是二罪也;使诸侯 闻之,以吾君重鸟而轻士,是三罪也。数烛雏罪已毕,

    请杀之。”景公曰:“止,勿杀而谢之
    考证
    《越绝书》:子“胥遂行至吴,吴王召入上殿与语三日三夜,

    语无复者。王乃号令邦中,无贵贱长少,有不听子胥 之教者,犹不听寡人也,罪至死不赦。”

    《韩非子内储说》:越王问于大夫文种曰:“吾欲伐吴,可 乎?”对曰:“可矣。吾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欲知之,何不 试焚宫室?”于是遂焚宫室,人莫救之,乃下令曰:“人之 救火者死,比死敌之赏;救火而不死者,比胜敌之赏; 不救火者,比北降之罪。人涂其体,被濡衣而走火者, 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此知必胜之势也。

    《淮南子人间训》:“越王句践一决狱不辜,援龙渊而切 其股,血流至足以自罚也,而战武士必其死。”

    《左传》哀公三年五月辛卯,司铎火,火逾公宫。桓、僖灾, 救火者皆曰“顾府。”“南宫敬叔至,命周人出御书,俟于 宫,曰:‘庀女而不在死’。”“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礼书以 待命。命不共,有常刑。挍人乘马,巾车脂辖。百官官备, 府库慎守。官人肃给,济濡帷幕。郁攸从之,蒙葺公屋。 自太庙始。外内以悛,助所不给,有不用命,则有常刑”, 无赦。公父文伯至,命挍人驾乘车。季桓子至,御公立 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命藏《象 魏》,曰:“《旧章》不可亡也。”

    《韩非子内储说》: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 哀公惧,自将众趣救火者。左右无人,尽逐兽而火不 救,乃召问仲尼。仲尼曰:“夫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 苦而无赏,此火之所以无救也。”哀公曰:“善。”仲尼曰:“事 急不及以赏。救火者尽赏之,则国不足以赏于人,请 徙行赏。”哀公曰:“善。”于是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 北之罪,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未遍而火已救矣。 《新序》:“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正而好义,王 使为理。于是廷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其父也。遂反 于廷曰:‘杀人者,仆之父也。以父成政,不孝,不行君法 不忠,弛罪废法,而伏其辜。仆之所守也,伏斧锧,命在 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 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非廉也。 君赦之,上之惠也;臣不敢失法,下之行也。”遂不离𫓧 锧,刎颈而死于廷中。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孔子曰: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其之子,邦 之司直’。”石子之谓也。

    楚惠王食寒葅而得蛭,因遂吞之,腹有疾而不能食。 令尹入问曰:“王安得此疾也?”王曰:“我食寒葅而得蛭, 念谴之而不行其罪乎?是法废而威不立也,非所以 使国闻也;谴而行其诛乎?则庖宰、食监法皆当死,心 又不忍也,故吾恐蛭之见也。”因遂吞之。令尹避席再 拜而贺曰:“臣闻天道无亲,惟德是辅。君有仁德,天之 所奉也,病不为伤。”是夕也,惠王之后蛭出,故其久病 心腹之疾皆愈。天之视听,不可不察也。

    《说苑正谏篇》:赵简子举兵而攻齐,令军中有敢谏者, 罪至死。被甲之士名曰公卢,望见简子大笑。简子曰: “子何笑?”对曰:“臣有夙笑。”简子曰:“有以解之则可,无以 解之则死。”对曰:“当桑之时,臣邻家夫与妻俱之田,见 桑中女,追之不得,还反,其妻怒而去之。臣笑其旷也。” 简子曰:“‘今吾伐国失国,是吾旷也’。于是罢师而归。” 《孔子家语正论》解:叔孙穆子避难奔齐,宿于庚宗之 邑。庚宗寡妇通焉而生牛。穆子返鲁,以牛为内竖相 家牛谗叔孙二子,杀之。叔孙有病,牛不通其馈,不食 而死。牛遂辅叔孙庶子昭而立之。昭既立朝,其家众 曰:“‘竖牛祸叔孙氏,使乱大从,杀适立庶,又披其邑,以 求舍罪,罪莫大焉。必速杀之’。遂杀竖牛。”孔子曰:“叔孙 昭子之不劳,不可能也。周任有言曰:‘为政者不赏私 劳,不罚私怨。《诗》云:‘有觉德行,四国顺之’’。”昭子有焉。 晋邢侯与雍子争田,叔鱼摄理,罪在雍子。雍子纳其 女于叔鱼,叔鱼蔽狱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 朝。韩宣子问罪于叔向,叔向曰:“三奸同罪,施生戮死 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 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默,杀人 不忌为贼。《夏书》曰:‘昏、默、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 施邢侯,而尸雍子叔鱼于市。孔子曰:“叔向,古之遗直 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罪,不为末减。”或 曰:“义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 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 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 加三利,杀亲益荣,由义也夫!

    始诛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有喜色仲由问曰:“由 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今夫子得位而喜何也。” 孔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乐以贵下人乎!”于是朝政 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 朝三日子贡进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 政而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以其故 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 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 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 卯皆兼有之。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其谈说足以饰褒荣众,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者也, 不可以不除。夫殷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 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是此七子 皆异世而同诛者,以七子异世而同恶,故不可赦也。 《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 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 不别。其父请正,夫子赦之焉。季孙闻之,不悦曰:“司寇 欺余,曩告余曰:‘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 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冉有以告孔子。子喟然 叹曰:“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 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 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谨 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 然后刑可”即也。《书》云:“义刑义杀,勿庸以即。汝心惟曰: 未有慎事。”言必教而后刑也。既陈道德以先服之,而 犹不可;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 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 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诗》云:“天子是毗,俾民 不迷。”是以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今世则不然,乱 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 繁而盗不胜也。夫“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哉?峻 故也。百仞之山,重载陟焉,何哉?陵迟故也。”今世俗之 陵迟久矣,虽有刑法,民能勿逾乎?

    《韩非子内储说》: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 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 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而人皆疾习射,日夜不休。及 与秦人战,大败之,以人之善战射也。

    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临境吴起欲攻 之不去则甚害田者去之则不足以征甲兵,于是乃 倚一车辕于北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门之 外者赐之上田上宅人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还赐 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菽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 徙此于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人争徙之乃下令大 夫曰:“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 田宅。”人争趋之。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韩昭侯使骑于县。使者报昭侯,问曰:“何见也?”对曰:“无 所见也。”昭侯曰:“虽然,何见?”曰:“南门之外,有黄犊食苗 道左者。”昭侯谓使者:“毋敢泄吾所问于女。”乃下令曰: “当苗时,禁牛马入人田中。国有令而吏不以为事。牛 马甚多,入人田中,亟举其数上之,不得,将重其罪。”于 是三乡举而上之。昭侯曰:“未尽也。”复往审之,乃得南 门之外黄犊吏,以昭侯为明察,皆悚惧其所,而不敢 为非。

    《外储说》:公孙仪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 公仪子不受。其弟谏曰:“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对 曰:“夫惟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 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此不 必能自给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即无受鱼,而不 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此明夫恃人不如自” 恃也。明于人之为己者,不如己之自为也。

    《二柄》篇: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 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 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 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 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 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守业其官, 所言者“贞”也。则群臣不得朋党相为矣。

    《吕氏春秋正名篇》:“尹文曰:‘今有人于此,将治其国,民 有非则非之,民无非则非之,民有罪则罚之,民无罪 则罚之,而恶民之难治可乎’?”王曰:“不可。”尹文曰:“‘窃观 下吏之治齐也,方若此也’。王曰:‘使寡人治,信若是,则 民虽不治,寡人弗怨也。意者未至然乎’?”尹文曰:“言之 不敢无说,请言其说。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民有畏王之令深,见侮而不敢斗者,是全王之令也。 而王曰:“见侮而不敢斗,是辱也。”夫谓之辱者,非此之 谓也。以为臣不以为臣者,罪之也。此无罪而王罚之 也。齐王无以应。

    《韩非子内储说》:“卫嗣君之时,有胥靡逃之魏,因为襄 王之后治病。卫嗣君闻之,使人请以五十金买之。五 反而魏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谏曰:‘夫以 一都买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无小而 乱无大,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 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魏王闻之曰:‘主欲治而 不听之,不祥’。”因载而往,徒献之。

    《奸劫弑臣》篇:“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 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 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当此之时,秦民习故俗之 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也,故轻犯新法。于 是犯之者,其诛重而必;告之者,其赏厚而信。故奸莫 不得,而被刑者众。民疾怨而众过日闻。孝公不听,遂

    行商君之法。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
    考证
    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

    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 《史记商君传》:“鞅少好刑名之学,孝公既用卫鞅,鞅欲 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 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 于民;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 而可与乐成。谕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 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 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知 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 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 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 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 法而霸,知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 杜摰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 礼无邪。”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 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 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 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 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 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为 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 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 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 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 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 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 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 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 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 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 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 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 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 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秦孝公卒,太子立,公 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 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 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 哉!”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师,弗受。商君 欲之他国。魏人曰:“商君,秦之贼。秦强而贼入魏,弗归, 不可。”遂内秦。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 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 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申子传》:申不害者,京人也。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 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

    《韩子传》:“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 其归本于黄老。”

    《吕氏春秋去私》篇:“墨者有巨子腹。”居秦,其子杀人。 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 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对曰:“墨者之法 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 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 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人之 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

    《汉书张释之传》:“释之为公车令。顷之,太子与梁王共 车入朝,不下司马门。于是释之追止太子、梁王毋入 殿门,遂劾不下公门不敬,奏之。薄太后闻之文帝免 冠谢曰:‘教儿子不谨’。薄太后使使承诏赦太子、梁王, 然后得入。其后拜释之为廷尉。顷之,上行出中渭桥, 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 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 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 “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 廷尉迺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 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 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 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 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 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 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迺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 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 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 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 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与太后言之, 乃许廷尉。

    《东方朔传》:“‘隆虑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隆 虑主病,因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上 许之。隆虑主卒,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狱,系内官,以 公主子廷尉上请。请论左右人人为言,前又入赎,陛 下许之’。上曰:‘吾弟老有是一子死以属我’。于是为之垂涕,叹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诬 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迺可其 奏。

    《张汤传》:“汤,杜陵人也。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 鼠盗肉,父怒,笞汤,汤掘熏得鼠及馀肉,劾鼠掠治,传 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 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如淳曰决狱之书谓律令也 《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放张汤而善候司。上所欲挤 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 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 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 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车千秋传》:千秋为高寝郎,会卫太子为江充所谮败, 久之,千秋上急变,讼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当笞。天 子之子过误杀人,当何罪哉?臣尝梦见一白头翁教 臣言。是时上颇知太子惶恐无他意,迺大感寤。” 《孔丛子连丛子》下篇:“梁人娶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 杀之。季彦返鲁,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 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言如母,则与亲母’”不等,欲 以义督之也。昔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 ‘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 手杀重于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 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 得为杀母而论以逆也’。”梁相从之。

    《史记晁错传》:“错学申、商,刑名于轵张恢先所。” 《汉书杜延年传》:“延年字幼公,亦明法律。昭帝初立,大 将军霍光秉政,以延年三公子吏材有馀,补军司空。 始元四年,益州蛮夷反,延年以校尉将南阳士击益 州,还为谏大夫。左将军上官桀父子与盖主燕王谋 为逆乱,假稻田使者。燕仓知其谋,以告大司农杨敞, 敞惶惧”,移病,以语延年。延年以闻,桀等伏辜,延年封 为建平侯。延年本大将军霍光吏,首发大奸,有忠节, 由是擢为太仆右曹给事中。光持刑罚严,延年辅之 以宽,治燕王狱。时御史大夫桑《弘羊》子迁亡,过父故 吏侯史吴,后迁捕得伏法。会赦,侯史吴自出系狱。廷 尉王平与少府徐仁杂治反事,皆以为“桑迁”坐父谋 反,而侯史吴臧之,非匿反者,迺匿为随者也。即以赦 令除吴罪。后侍御史治实,以桑迁通经术,知父谋反 而不谏争,与反者身无异。侯史吴故三百石吏,首匿 迁,不与庶人匿随从者等。吴不得赦,奏请覆治,劾廷 尉少府纵反者。少府徐仁,即丞相车千秋女婿也,故 千秋数为侯、史吴言,恐光不听。千秋即召中二千石、 博士会公车门,议问吴法。议者知大将军指,皆执吴 为不道。明日,千秋封上众议,光于是以千秋擅召中 二千石以下,外内异言,遂下廷尉平少府仁狱。朝廷 皆恐丞相坐之。延年乃奏记光,争以为:“吏纵罪人有 常法,今更诋吴为不道,恐于法深。又丞相素无所守 持,而为好言于下,尽其素行也。至擅召中二千石,甚 无状。延年愚,以为丞相久故,及先帝用事,非有大故, 不可弃也。间者民颇言狱深,吏为峻诋,今丞相所议, 又狱事也。如是以及丞相,恐不合众心。群下讙哗,庶 人私议,流言四布,延年窃重将军失此名于天下也。” 光以廷尉少府弄法,轻重皆论弃市,而不以及丞相 终,与相竟延年论议持平,合和朝廷,皆此类也。 《薛宣传》:“宣字赣君,东海郯人也。初,宣有两弟,明、修。明 至南阳太守。修历郡守,京兆尹少府,善交接,得州里 之称。后母常从修居官。宣为丞相时,修为临菑令,宣 迎后母,修不遣。后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谓修三年 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驳不可,修遂竟”服。由是兄弟 不和。久之,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 也,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 宜复列封侯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 赇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会司隶缺,况恐 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事下 有司。御史中丞众等奏:“况朝臣父故宰相,再封列侯, 不相敕丞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修言,以谤毁宣。咸 所言皆宣行迹,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况知咸给 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 创戮近臣于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 之端。桀黠无所畏忌,万众讙哗,流闻四方,不与凡人 忿怒争斗者同。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礼:下公门,式 路马,君畜产,且犹敬之。《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 诛,上浸之源,不可长也。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 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以为:“律 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 罪。诏书无以诋欺成罪。《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 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咸厚善修而数称宣恶,流 闻不谊,不可谓直,况以故伤咸计谋已定,后闻置司 隶,因前谋而趣明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本争 私变,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民争斗无异。杀人 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则至于刑罚不中;刑罚不中,而民 无所错手足。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 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 它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 法意,不可施行。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 直。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上以问公卿议:“臣丞 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 士、议郎,皆是廷尉。况竟减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为 庶人,归故郡,卒于家。

    《后汉书卓茂传》:“茂字子康,迁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 受其米肉遗者,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 为汝有事嘱之而受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 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受,何故言耶’?人曰:‘窃闻贤 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遗之。 吏既卒受,故来言耳’。茂曰:‘汝为敝人矣。凡人所以贵 于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今邻里长老,尚致 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况吏与民乎?吏顾不当乘 威力,强请求耳。凡人之生,群居杂处,故有经纪礼义 以相交接。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 耶’?”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苟如此律,何故 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 必无怨恶;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 者可论,大者可杀也。且归念之。”于是人纳其训,吏怀 其恩。

    《陈宠传》:“宠字昭公,沛国洨人也。曾祖父咸,成哀间以 律令为尚书。平帝时,王莽辅政,多改汉制,咸心非之。 及莽因吕宽事,诛不附己者何武、鲍宣等,咸乃叹曰: ‘《易》称‘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 骨去职。及莽篡位,召咸以为掌寇大夫,谢病不肯应。 时三子参、丰、钦皆在位,乃悉令解官。父子相与归乡 里,闭门不出入,犹用汉家祖腊。人问其故,咸曰:“我先 人岂知王氏腊乎?”其后莽复征咸,遂称病笃。于是乃 收敛其家律令书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子孙 曰:“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 比。”

    《童恢传》:“恢字汉宗,琅邪姑幕人也。少仕州郡为吏,司 徒杨赐闻其执法廉平,乃辟之。及赐被劾当免,掾属 悉投刺去,恢独诣阙争之。及得理,掾属悉归府,恢杖 策而逝。由是论者归美。复辟公府,除不其令。吏人有 犯违禁法,辄随方晓示。若吏称其职,人行善事者,皆 赐以酒肴,以劝励之。耕织种收皆有条章,一境清静”, 牢狱连年无囚,比县流人归化,徙居二万馀户。 《梁统传》:统在朝廷,数陈便宜,以为法令既轻,下奸不 胜,宜重刑罚,以遵旧典。乃上疏曰:“臣窃见元哀二帝 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 自是以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闻立 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政理,爱”人以除残 为务,政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轻。是以五 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故孔子 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高帝 受命诛暴,平荡天下,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宽惠 柔克,遭世康平,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无 革旧章。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馀,征伐远方,军役 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 律,以破朋党,以惩隐匿。宣帝聪明正直,总御海内,臣 下奉宪,无所失坠,因循先典,天下称理。至哀、平继体, 而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 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馀事,或不便于理,或不 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伏唯陛下包 元履德,权时拨乱,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诚不宜因循 季末衰微之轨,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诏有司,详择 其善,定不易之典,施无穷之法,天下幸甚。”事下三公、 廷尉。议者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施行日久,岂 一朝所釐统今所定,不宜开可。统复上言曰:“有司以 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寻臣之所奏,非曰严刑。窃谓高 帝以后,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经传。宜比方今事, 验之往古,聿遵前典,事无难改,不胜至愿。愿得召见, 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要。”帝令尚书问状,统对曰:“闻 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 ‘天讨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 子曰:“刑罚不衷,则人无所厝手足。”衷之为言,不轻不 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坐安 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自高祖之兴, 至于孝宣,君明臣忠,谋谟深博,犹因循旧章,不轻改 革,海内称理,断狱益少。至初元、建平,所减刑罚百有 馀条,而盗贼浸“多,岁以万数。间者三辅从横,群辈并 起,至燔烧茂陵,火见未央。”其后陇西、北地、西河之贼, 越州度郡,万里交结,攻取库兵,劫略吏人,诏书讨捕, 连年不获。是时以天下无难,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势, 犹至于此,皆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观 之,则刑轻之作,反成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故臣统愿陛下采择贤臣孔光、师丹等议。”议上。遂寝 不报。

    《赵憙传》:“憙字伯阳,拜怀令。大姓李子春先为琅邪相, 豪猾并兼,为人所患。憙下车,闻其二孙杀人,事未发 觉,即穷诘其奸,收考子春二孙自杀。京师为请者数 十,终不听。时赵王良疾病将终,车驾亲临,王问所欲 言。王曰:‘素与李子春厚,今犯罪,怀令赵憙欲杀之,愿 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无 复言’’。”既薨,帝追感赵王,乃贳出子春。

    《应劭传》:“劭字仲远,拜太山太守。初,安帝时,河间人尹 次,颍川人史玉皆坐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 诣官曹,求代其命,因缢而物故。尚书陈忠以罪疑从 轻,议活次、玉,劭后追驳之。据正典刑,有可存者。其议 曰:‘《尚书》称:‘天秩有礼,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 用哉’。而孙卿亦云,‘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 末也。凡爵列官秩,赏庆刑威,皆以类相从,使当其实 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称官,赏不酬功,刑不应罪,不祥 莫大焉。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 成科。高祖入关,虽尚约法,然杀人者死,亦无宽降。夫 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时轻时重”,此之 谓也。今次玉公以清时释其私憾,阻兵安忍,僵尸道 路。朝恩在宽,幸至冬狱,而初军愚狷,妄自投毙。昔召 忽亲死子纠之难,而孔子曰:“经于沟渎,人莫之知。”朝 氏之父,非错刻峻,遂能自陨其命。班固亦云:“不如赵 母指括,以全其宗。”《传》曰:“仆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义 勇,顾无虑耳。”夫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耀杀戮也;温 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长育也。是故春一草枯则为 灾,秋一木华亦为异。今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 次玉,其为枯华,不亦然乎!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 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夫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岂有次玉当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 罪,此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败法乱政,悔其可 追!”劭凡为《驳议》三十篇,皆此类也。

    《刘恺传》:恺拜太尉。安帝初,清河相叔孙光坐赃抵罪, 遂增锢二世,衅及其子。是时,居延都尉范邠复犯赃 罪,诏下三公廷尉议,司徒杨震、司空陈褒、廷尉张皓 议依光比。恺独以为“《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 其身,所以进人于善也。《尚书》曰:‘上刑挟轻,下刑挟重’。 如令使臧吏禁锢子孙,以轻从重,惧及善人,非先王” 详刑之意也。有诏太尉议是。

    《虞诩传》:“永建元年,代陈禅为司隶校尉,数月间,奏太 傅冯石,太尉刘熹,中常侍程璜、陈秉、孟生、李闰等,百 官侧目,号为苛刻。三公劾奏诩盛夏多拘系无辜,为 吏人患,诩上书自讼曰,法禁者,俗之堤防,刑罚者,人 之衔辔。今州曰任郡,郡曰任县,更相委远,百姓怨穷, 以苟容为贤,尽节为愚,臣所发举,臧罪非一,二府恐 为臣所奏,遂加诬罪。臣将从史鱼,死即以尸谏耳。” 《张皓传》:“皓字叔明,永宁元年,征拜廷尉。皓虽非法家, 而留心刑断,数与尚书辩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及 顺帝即位,拜皓司空,在事多所荐达,天下称其推士。 时清河赵腾上言灾变,讥刺朝政,章下有司,收腾系 考,所引党辈八十馀人,皆以诽谤当伏”重法。皓上疏 谏曰:“臣闻尧舜立敢谏之鼓,三王树诽谤之木。《春秋》 采善书恶,圣主不罪刍荛。腾等虽干上犯法,所言本 欲尽忠正谏。如当诛戮,天下杜口,塞谏争之源,非所 以昭德示后也。”帝乃悟,减腾死罪一等,馀皆司寇。 《孔融传》:“融字文举,性好学,博涉多该览。山阳张俭为 中常侍侯览所怨,览为刊”章下州郡,以名捕俭。俭与 融兄褒有旧,亡抵于褒,不遇。时融年十六,俭少之而 不告。融见其有窘色,谓曰:“兄虽在外,吾独不能为君 主耶?”因留舍之。后事泄,国相以下密就掩捕,俭得脱 走,遂并收褒、融送狱,二人未知所坐,融曰:“保纳舍藏 者,融也,当坐之。”褒曰:“彼来求我,非弟之过,请甘其罪。” 吏问其母,母曰:“家事任长,妾当其辜。”一门争死,郡县 疑不能决,乃上《谳之诏书》,竟坐褒焉。初,太傅马日䃅 奉使山东,及至淮南,数有意于袁术,术轻侮之,遂夺 取其节。求去,又不听,因欲逼为军帅。日䃅深自恨,遂 呕血而毙。及丧还,朝廷议欲加礼,融乃独议曰:“日䃅 以上公之尊,秉髦节之使,衔命直指,宁辑东夏,而曲 媚奸臣,为所牵率。章表署用,辄使首名,附下罔上,奸 以事君。昔国佐当晋军而不挠,宜僚临白刃而正色。 王室大臣,岂得以见胁为辞!”又袁术僭逆,非一朝一 夕,日䃅随从,周旋历岁。《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已上, 皆应知情。”《春秋》鲁叔孙得臣卒,以不发扬襄仲之罪, 贬不书日。郑人讨幽公之乱,斲“子家之棺,圣上哀矜 旧臣,未忍追案,不宜加礼朝廷。”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