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六

      后梁太祖开平二则 乾化一则 末帝龙德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二则 明宗天成一则 长兴二则 末帝清泰二则

      后晋高祖天福六则

      后汉高祖天福一则 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三则

      辽太祖神册一则 太宗会同四则 穆宗应历三则 圣宗统和九则 开泰四则 太

      平三则 兴宗重熙十三则 道宗清宁六则 咸雍四则 太康六则 大安四则 寿隆

      一则 天祚乾统一则 天庆一则

    祥刑典第二十卷

    律令部汇考六

    后梁

    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删定律令格式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梁太祖 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中书舍人张衮、户 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等共删定 律令格式。”

    开平四年十二月癸酉颁《律令格式》。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开平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太常 卿李燕等重删定律令二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 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十一帙,共 一百三卷。勒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阙门奉进,伏请目 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天下施行。”从之。 是时 大理卿李保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乾化二年五月丁亥禁屠及捕生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云云。

    末帝龙德元年三月丁亥朔禁私度僧尼

    按:《五代史梁末帝本纪》云云。

    后唐

    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请敕定州进纳唐朝格式律令

    按《五代史后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后唐 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 本朝法书,自朱温僭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 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书,并 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 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 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 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 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同光二年二月,奏上《同光刑律统类》。

    按《五代史后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 二月。刑部尚书卢质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 三卷上之。

    明宗天成元年九月御史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十月用开成格

    按《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明宗 天成元年九月,御史大夫李琪奏,“奉八月二十八日 敕,以大理寺所奏见管四部法书,内有《开元格》一十 卷、《开成格》一十一卷。故大理卿杨遘所奏行《伪梁格》 并《目录》一十一卷,与《开成格》微有差舛,未审只依杨 遘先奏施行,为复别颁圣旨。令臣等重加商较刊定 奏”闻者。今未若废伪梁之新格,行本朝之旧章,遵而 行之,违者抵罪。至其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 大理寺奏:“奉九月二十八日敕,宜依李琪所奏,废《伪 梁格》,施行本朝格式者。”伏详敕命,未该律令。伏以开 元朝与开成,隔越七帝,年代既深,法制多异。且律重 轻,格无二等。若将两朝格文允行,伏虑重叠差外,况 法者天下之大信,非一人之法,天下人之法也,故谓 一成不变之制。又准格文,后敕,合破前格,若将《开元》 与《开成格》允行,实难检举。又有《太和格》五十一卷,《刑 法要录》五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大中刑法格 后敕》六十卷,共一百六十一卷,久不检举,伏请定其 与夺。奉敕:“宜令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同详定一件格 施行者,今众集商量,《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 关于刑狱,今且请使《开成格》。从之。

    按《玉海》,“后唐天成元年十月,用开成格。”按文献通考作庄宗同光

    二年

    ====长兴二年四月大理奏拷贼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减一等刑部奏监临公事必明关取与显属货财方宜为赃不得有违格律六月敕详断刑狱并须====先编坐律令格式条件,及新敕厘革,次第施行。十二 月,除铁禁,又奖酬录《六典法书》者。

    按,《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长兴二年十二月甲寅朔, 除铁禁。”

    按《册府元龟》:长兴二年四月,大理正剧可久奏,引《开 成格》,应盗贼须得本赃,然后科决。如有推勘因而致 死者,以故杀罪论。臣详此理未便,且云无持赃待捕 之贼,或偷生隐讳,所司又须讯拷死,反偿命实,恐惠 奸起。今后如因而致死者,如无故,则请减一等,别增 患病而死者,从辜限正,贼减本罪五等。中书覆云:“今 后凡关贼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 故减一等。如拷决因增疾患,候验分明,如无他故,虽 辜内致死,亦以减一等论。”是月,刑部郎中周知微奏: “臣每详覆案文,静究赃罪条件,或有因缘勘鞫,滋漫 告陈,虽广讼论,渐异根本。其间有物关献遗,事同情 异,或果实纸笔之徒,或丝履茶药之”类,逐色目计钱 不及三二百,聚都数不过四五千,为案牍之微赃,伤 朝廷之大体。引《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不累轻以加 重。请非正论事条外,定赃之时,并许除落。中书覆奏 云:“周知微践扬华省,献纳明廷,所贡谠言,深符治道。 盖虑细微之物,便为赃贿之名,遂致刑章,过行深刻。 须知撙节,务守廉隅。或是监临之司,或因公事之际, 凡关取与,便涉阿私。物若显属货财,并宜为赃罪。其 馀不是监临,不因公事,不在此限。应推断科条,不得 有违格律。”六月,敕:“诸道州府推断刑狱,或虑所司因 循,仍以赦令前事,辄有申治,紊乱刑罚,宜令尽举。”中 兴已来所降赦书,德音厘革,《恩敕》晓示,王者应天顺 人,发“号施令,布丝纶于远迩,示恩信于华夷。傥隐而 不行,则主者有罪,须重提举,免致因循。宜令御史台 兼三京及诸道州府应受词状及推勘详断之所,须 将此令文榜壁,各令详审,无至逾违。如或公然以赦 书德音及恩敕前事辄敢受而违理者,应状案经过 处,宜当勘责,以故违敕令律格科罪。”兼自“此后,凡有 详断刑狱,并须先编坐律令格式条件,及新敕釐格, 次第施行。”十二月,敕:“国祚中兴,皇纲再整,合颁公事, 遍委群臣。先敕依录《六典》法书,分为二百四十卷,从 朝至夕,自夏徂冬,御史台为之等。或同切催驱,或递 专勘读,较前王之旧制,布当代之明规,宜有奖酬,以 励勤恪。”御史中丞刘赞,近“别除官,今加阶爵,宜从别 敕处分。”吕琦、姚遐致宜加朝散大夫;李凝吉朝议大 夫,马义朝朝散大夫,仍赐柱国勋。于辽、李涛并朝散 大夫;徐禹卿、张可复、王晓并赐绯鱼袋。

    长兴四年六月。敕“御史中丞龙敏等。详定《大中刑法 统要》。”

    按《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 四年六月,敕御史中丞龙敏、给事中张鹏、中书舍人 卢遵、刑部侍郎任赞、大理卿李延范等,详定《大中刑 法统类》。”

    末帝清泰元年闰五月敕律令格式裁成卷轴抄录粉壁御史台巡察奏闻每至正初具录前后敕文告示六月准大理奏诏精于推劾雪活冤滥者令行奖

    “酬故入人罪依律本条。”九月奏“准赃满三疋,准旧法 决杀,一疋杖脊十八;不满一疋杖十五。不得财杖臀 十五。”又以天雄军节度使奏,诏“应劫掠乡村,宜依长 兴四年敕条断处;攻劫城镇,宜依天成二年敕处断” 按《五代史后唐末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末帝 清泰元年闰五月敕:“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尽有 区分,久不举明,遂至隳紊。宜令京百司各于其间录 出本司事,裁成卷轴,或粉壁写在廨署,本司官尝宜 省览,以备顾问。自敕下至今累年,如闻诸司或以无 廨宇处并未书写施行,令御史台两差巡司,分巡百 司,取已写未写司局以闻。如因事未辨处,与限五日 须抄录,依元敕指挥。”其诸道州县,亦有“六曹内合行 公事条件,抄录粉壁,官吏长宜观省。其律令格式事 繁,昨已撮成四卷,州县差人抄录,以备检寻。今后宜 令御史台每至正初,具录前后敕文,告示百司及诸 州府,永为常式。”六月,大理正剧可久上疏:“臣曾披《法 律》,深究臧否。州县令律之中,具存条格。军镇按推之 吏,未载明文。事若不均,何以示劝?其三京军巡使、诸 州府马步都虞候,有精于推劾,雪活冤滥者,请量事 超擢。如按鞫偏私,故入人罪者,亦刑之无赦。”诏曰:“义 存两造,善推鞫者故合奖酬;法贵一成,务钦守者岂 烦更改?剧可久所陈章奏,备验忠勤,然于取舍之间, 未尽咨询之理。其军巡使、都虞候能覆推刑狱,雪活 人命,及推案不平,致人负屈者,起今后宜以长兴四 年五月二十三日敕条施行。合有奖酬,亦等第比附 行遣。其故入人罪,律有本条,何烦别定。”九月,大理寺 奏:“所用法书窃盗条,建中年赃三疋已上,决杀数不 充,量情决杖。先朝以量情法不定,命御史中丞龙敏 等议,赃满三疋,准旧法,一疋已上,决杖十八”,一疋以 下,量罪决杖。大理又以量罪之文不定其定夺下寺诏集寺官议。议云:“赃一疋,杖脊十八;不满一疋,杖十 五;不得财,杖臀十五。”从之。是月,天雄军节度使范廷 光上言:“副使王钦祚报,管内频有盗贼,剽劫坊市乡 村,差兵巡捕,严切堤防。缘此岁蚕麦不熟,游惰之徒 结集为恶,或伤杀攘夺,及捕”获处断。又前后法条不 一。以天成二年敕,“应山林群盗,害物残人,若捕捉勘 结不虚,全家处置。有偶然劫盗者,正身准法,知情者 同罪。”又以长兴四年敕,据《天成敕》,“只为界内连结党 恶,害物残人,所以诛族。此中兴之初权行之法。若断 狱只坐此条,恐违于律令。今后结党连群为害者,并 男十五以上,并准元敕处断。其父母、兄弟、妻女、小儿, 一切不罪。有骨肉中与贼同恶者,亦同罪。如同谋不 行,或受赃不受赃,则准律科断。臣当管贼盗屡发,盖 见用法太宽,只罪一身,又不籍没家产,又不连累家 属,得以恣行凶恶。今后捕盗,权行重条,俾其知惧,易 为禁止。”诏曰:“应劫掠乡村,宜依长兴四年敕条断处 攻劫城镇。宜依《天成二年敕断处》。”

    清泰三年五月,御史奏定“枉法受赃与不枉法受赃, 并受所监临《赃刑制》。”

    按《五代史后唐末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清泰 三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刺史位列公侯,县令为人父 母,只合倍加乳哺,岂合自至疮痍。一昨张宗裔胥吏 讼论,合当极典,法司据律,罪止徒流。向来此法极严, 才可存其躯命,即一二十年不复还乡。却缘近日赦 宥稍频,迁易颇数,致其凶物,不顾严刑。臣窃惟立法 稍”严,则人不敢犯,其见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详酌。 及下御史台、刑部、大理议云:“旧律,枉法赃十五疋绞, 天宝元年加至二十疋。请今后犯枉法赃十五疋,准 律绞;不枉法赃,旧律三十疋,加役流,受所监临五十 疋,流二千里。今请依《统类》,不枉法赃过三十疋,受所 监赃过五十疋。”从之。

    后晋

    高祖天福二年三月敕参详见管统类编敕散敕又敕改正法书文字四月敕仓库官吏当受纳时妄称欠少者并准唐长兴二年敕条处分其自盗及私用

    “擅借,各依《格律》本条处分。”十月,禁造甲兵。

    按,《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天福二年十月辛巳,禁造 甲兵。”

    按《册府元龟》,晋高祖天福二年三月敕:“大理寺奏,见 管《统类》一十二卷,编敕三卷,散敕七十六道,宜差侍 御史李遐、刑部郎中郑观,与本寺官员同为参详。今 踏逐到静僧坊,便欲删定,再候进止者。”敕:李遐改官, 郑观去世,更候差遣,转虑稽延。宜令大理寺,其合改 正国号、庙讳等文字,如是不动格条,不碍理义,便可 “集本寺官员,检寻改正。如或显系重轻,须要商议,别 具奏闻。其御史台、刑部所有法书合改正文字者,亦 宜准此。”四月敕:“应在京及诸道监临主当仓库官吏 等,当受纳时,例破加耗,及交替日,岂合亏悬?自今后, 如得替交割,及非时点检,无故妄称欠少者,并准唐 长兴二年《敕条》,计赃绢五十疋,决重”杖一顿处死。所 有钱物家业,尽底通纳,馀外不征。其有自盗及私专 用擅借,各依《格律》本条处分。

    天福三年三月,禁私造铜器。六月,奏准详定《唐编集》 及《封锁前后敕文》。十一月,除铸钱令。十二月,刑部奏, “禁街衢走马,违者依律科断。”敕依,馀准近敕处分,仍 付所司。

    按,《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私 造铜器。十一月壬戌,除铸钱令。”

    按《册府元龟》: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伏睹天福 元年十月敕节文,唐明宗朝敕受法制,仰所在遵行, 不得更易。今诸司每有公事,见执清泰元年十月十 四日编敕施行,称《唐明宗朝敕》,除编集外,尽已封锁 不行。臣等商量,望差官将编集及封锁前后敕文并 再详定,其经文可行条件,别录闻奏施行。”从之。遂差 右谏议大夫薛融、秘书监吕琦、尚书驾部员外郎知 杂事刘皓、尚书刑部郎中司徒诩、大理正张仁琢同 参详。十二月,尚书刑部郎中马承翰奏:“伏见都下衢 街窄狭,人物殷繁,其有步履艰难,眼目昏暗,老者幼 者,悉在其间。车马若纵于奔驰,生性必见于伤害。况 《律禁》无故走马,伤人杀人,素有严典。”臣切恐功勋之 子,军伍之人,向来偶昧于宪章,此际忽思于驰骋。害 人者死,是杀二人。杀人既多,亦伤至化。臣以为不若 令之在前,使民知禁。臣乞特降明诏示谕内诸司以 下及诸军,巡于街衢坊曲,并不得走马。兼乞指挥逐 界金吾司所由,尝切止约,如有故违,走马者不问是 何色目人,并捉搦申“所司,请依律科断。若所由不切 止约,致走马害人者,逐界分所由,与所犯人同罪科 断。其或自内中急传宣旨者,即请赐银牌或牙牌,令 以手持之,俾路人及所由辩认,易为奔避。上行其令, 而下不敢违,非惟得罪者无同,抑亦所犯者应少。”敕

    曰:“马承翰所贡封章,俾人知禁,虽曾条贯,恐未周详
    考证
    宜依。馀准近敕处分,仍付所司。”

    天福四年七月。复禁铸钱。又诏编敕与格式参用。九 月敕。“今后凡有贼人。悉准格律定罪。不得没纳。” 按《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天福四年七月丙辰。复禁 铸钱。

    按《册府元龟》,四年七月,右谏议大夫薛驰等上疏详 定《编敕》三百六十八道,分为十二卷。诏令百司写录, 与格式参用。九月,相州节度桑维翰上言:“管内获贼 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敕: “桑维翰佐命功全,临戎寄重,举一方之往事,合四海 之通规。况贼盗之徒,律令俱载。此为抚万姓而安万” 国,岂忍罪一夫而破一家。闻将相之善言,成国家之 美事,既资王道,实契人心。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律定 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皆准此处分。

    天福五年十月诏“窃盗贼用轻典。”

    按:《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 五年十月癸丑诏曰:“朕自临区夏,每念生灵,恶杀为 心,实慈是务。凡于狱讼,尝切哀矜,况时渐兴文,民皆 知禁,宜申轻典,用缓峻刑。今后窃盗赃满五疋处死, 三疋以上决杖配流,以盗论者,依律文处分。”

    天福六年五月奏准“散官犯罪,并请准律不得上请 当赎。”

    按《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 六年五月,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后凡是散官,不 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 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有散试官者。 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 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卫前职员,内外杂任 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 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已下, 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

    天福 年,禁“使臣经过州县陵虐吏民者。”

    按《五代史后晋本纪》,不载 按《宋史边归谠传》:“归谠, 天福初拜监察御史,历殿中侍御史、礼部员外郎,充 户部判官,迁水部郎中,赐金紫,拜比部郎中、知制诰, 历右谏议大夫、给事中。尝上言:使臣经过州县,券料 外妄自征需,以丰傔从。多索人驴,用递行李,挟命为 势,陵下作威。供亿稍迟,即加鞭棰,吏民受辱,宁免怨 嗟。欲望察访得情,严示惩戒。”从之。

    后汉

    高祖天福十二年秋闰七月禁造契丹服器又制盗贼毋问赃多少皆死

    按《五代史后汉高祖本纪》:“开运四年二月辛未,皇帝 即位,称天福十二年。六月戊辰,改国号汉。秋,闰七月 乙丑,禁造契丹服器。”

    按:《通鉴纲目》:“汉高祖天福十二年,汉制,盗贼毋问赃 多少,皆死。”

    按《册府元龟》,汉高祖即位称天福十二年八月,敕:“应 天下凡关贼盗,捕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 处死,俾其重法,斯为爱民。”

    乾祐 年禁匿名书及风闻告讦者

    按《五代史后汉本纪》,不载 按《宋史边归谠传》:“归谠, 汉初历礼部、刑部二侍郎。时史弘肇怙权专杀,闾里 告讦成风。归谠言曰:‘迩来有匿名书及《言风闻》事,构 害善良,有伤风化,遂使贪吏得以报复私怨,谗夫得 以肆其虚诞。请明行条制,禁遏诬罔。凡显有被论,具 陈姓名。其匿名书及风闻事者,并望止绝。论者韪之’。”

    后周

    周太祖广顺元年正月制犯盗赃和奸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犯非反逆不得籍没六月诏行大周续编敕

    按《五代史后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宋史卢多逊传》, 多逊父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未兵乱,法书亡失。至是 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 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又以晋、汉及 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 续编敕》,诏行之。

    按《册府元龟》,周太祖广顺元年正月即位制曰:“古者 用刑,本期止辟,今兹作法,义切禁非。盖承弊之时,非 猛则奸凶难制;及知劝之后,或宽则典宪得宜。相时 而行,庶臻中道。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并依晋 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应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 罪外,其馀罪并不得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 处分。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 正段涛同议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 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 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凡二百一十四, 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 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 广顺二年二月诏定犯盗赃及强奸和奸律令。八月 敕改定盐麹条法。十二月诏定诸色牙人设计欺罔蒙昧公私罪例。

    按《五代史后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节文, 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 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馀罪并不 得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 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明有厘革。切虑边 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 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满绢三 疋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定,不 满三疋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 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 馀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 外,其馀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 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八月,敕:“承前所立《盐麹条法》,每犯至少,尽处极刑。近 年以来,抵罪甚重。兼以邑居人户,随税请盐,既不许 将入城隍,又不容向外破卖。立法之弊,一至于斯。爰 自新朝,尚沿旧制。昨因郑州按狱,备见百姓御冤,既 详断之逾违,亦条令之疑误,睹兹深刻,须议改更,庶 令轻重得中,兼复上下知禁。”国计之重,立法为先,贵 在必行,何须过当。凡盐麹犯一斤以下至一两,杖臀 十七,配役一年;五斤以下一斤以上杖脊二十,役三 年;五斤以上杖死之。煎碱盐犯,一斤以下杖脊二十, 役三年;一斤以上,杖死之。若捉获碱土及水煎成盐 了,秤之定罪。颗盐、未盐,各有界分,如界分相侵,同犯 盐罪论。乡村所请蚕盐,只自充用,不得将入城邑村 坊郭,博易货卖,如违,同犯盐论。所请蚕盐处,道路津 镇,须验公凭。凡卖盐麹,并须官场官务,若衷私兴贩, 同犯盐麹例论。官场官务有羡馀,盐麹并尽底纳官。 如辄将货卖,同犯《盐麹》论。凡盐户、酒户衷私与场官、 院官买卖,同犯例论。凡盐麹同情共犯,若是卑幼骨 肉、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者;不知情,只罪造意者,其 馀减等。凡城郭人户,后屋税盐,并于城内请给。若外 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所请盐归家供食。即本部官 据人户合请数,都讨,于俵场“请数点检入城,不得因 便带入。其郭下户或城外有庄田合并户税者,亦本 处官预前分说,勿令逐处都请。”凡盐麹盐碱,随处地 分节级,专切捉搦,如透漏,必重科断。其告犯盐麹人 死罪者,赏钱五十千文;不死罪,赏三十千文,以本处 系省钱充。故斟酌轻重,立此科条,宜令三司施行。其 中有合指挥“件目,随事处分以闻。”十二月,开封府言: “商贾及诸色人等诉称,被牙人店主人引领百姓赊 买财货,违限不还其价,亦有将物去便与牙人设计, 公然隐没。又庄宅牙人亦多与有物业人通情,重叠 将庄宅立契典当。或虚指别人产业,或浮造屋舍,伪 称祖父所置。更有卑幼骨肉,不问家长,衷私典卖,及 将倚当取债,或是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分,倚强陵 弱,公行典卖,牙人钱主通同蒙昧,致有争讼。起今后 欲乞明降指挥,应有诸色牙人店主引致买卖,并须 钱物交相分付。或还钱未足,仰牙人、店主明立期限, 勒定文字,递相委保。如数内有人前却,及违限别无 抵当,便仰连署契人同力填还。如”诸色牙行人内有 贫穷无信行者,恐已后误素,即许众状集出。如是客 旅自与人商量交易,其店主牙行人并不得邀难遮 占,称须依《行店事例》引致,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 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人同署文 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已经别处重叠倚当,及虚指他 人物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日,一本务司点检, 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钱物, 方得与印。如违犯,应关连人并行科断,仍征还钱物。 如业主别无抵当,只仰同署契牙保邻人均分代纳。” 如是卑幼不问家长,便将物业典卖倚当。或虽是骨 肉物业,自己不合有,辄敢典卖倚当者,所犯人重行 科“断,其牙人、钱主并当深罪。所有物业,请准格律指 挥。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 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只不 得虚抬价例,蒙昧公私。如有发觉,一任亲邻论理勘 责不虚,业主、牙保人并当科断,仍改正物业。或亲戚 实是不便承买,妄有遮𠫤,阻滞交易者,亦当深罪。”从 之。

    广顺三年九月敕。“元象等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 《太乙雷公式法》等,私家不合有。所司亦不得衷私示 外。如违,准律科断。”

    按《五代史后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 九月敕:“‘辰象元远,罕克精研,术数幽深,骤难穷究。则 有闾阎之内,少祝之流,粗学阴阳,务求衣食,妄谈休 咎,以诳民氓。比设律条,止兹诞妄,久疏法网,是启妖 讹。自今后元象品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太乙雷 公式法》等,私家不合有,及衷私传习见有者并须焚 毁’。司天台、翰林院本司职员不得以前件所禁文书出外借人传写。其诸时日五行占筮之书,不得禁限。 其年历日,须候本司算造奏定,方得雕印,所司不得 衷私示外,如违,准律科断。”遍下诸道州府,各令告示。 先是,本司术数人以其术私教廛里富民好事者,而 市儿有解算《七曜历经》者,每年算造供“御及赐藩镇 历日,而富民之室皆有之。今岁水而星文差度街市, 大扇妖言”,故有是命。

    世宗显德二年夏五月甲戌禁民亲无侍养而为僧尼及私自度者秋九月丙寅朔颁铜禁

    按:《五代史后周世宗本纪》云云。

    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侍御史张湜等删定 《新格》,务从节要,易为详究。”

    按《五代史?后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世宗 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 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 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节要,所贵 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御勒,救弊之 斧斤。故鞭朴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 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今 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 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 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一 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 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 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 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 者或有疑误。加以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寖 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 刑,史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 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 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 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 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 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 诸理,省文兼目,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 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 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 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 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 大官供膳。

    显德五年,诏“颁《刑统》”于天下。

    按《五代史后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宋史剧可久传》: “显德三年,可久为右庶子。世宗以刑书深古,条目繁 细,难于检讨,又前后敕格重互,亦难详审,于是中书 门下奏,命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 仍令大官供膳。五年书成,凡三十卷,目曰《刑统》。宰相 请颁天下,与律疏令式并行。”

    按《册府元龟》: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 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贯;兵部尚书张 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 议,备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 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 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 “今,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 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 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 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 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 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疏律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 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 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 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 件,望令本司删集,迭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 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 二十两,杂彩三十疋,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太祖神册六年夏五月诏定法律兼置钟院

    按《辽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神册六年,克定 诸夷。上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巨细各殊。若宪度不 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 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 冤。

    太宗会同二年五月乙巳禁南京鬻牝羊出境

    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三年三月庚寅,诏“扈从扰民者从军律。”

    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五年五月五日戊午,禁屠宰。

    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九年七月辛亥,诏“征诸道兵,故伤禾稼者以军 法论。”

    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穆宗应历十二年著强陵幼女加宫刑之令

    按《辽史穆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穆宗应历十二 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 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着 为令。”

    应历十五年二月甲寅,以获鸭,除“鹰坊、刺面、腰斩”之 刑,复其徭役。

    按《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应历十六年秋七月壬午,谕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 立标识,令民勿犯,违以死论。”

    按《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十六年谕有司。 “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比闻楚古 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 复然者。以死论。”

    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私语夜行四月诏译南京所进律文十一月诏谕县令佐毋听州官朝使非理征求又定民间别籍异居之罪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元年二月戊子朔,禁所在官 吏军民,不得无故聚众私语,及冒禁夜行,违者坐之。 四月壬子,枢密院请诏北府司徒颇德译南京所进 律文,从之。十一月庚辰,诏谕诸县令佐,如遇州官及 朝使非理征求,毋或畏徇,恒加采听,以为殿最。民间 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

    统和三年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 者。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七年二月丙寅。禁举人匿名飞书。谤讪朝廷。十 月,禁置网捕兔。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九年。正月丙子。诏禁私度僧尼。七月。诏诸道察 贪酷。禁奢侈。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年春正月丁酉。禁丧葬礼杀马”及藏甲胄金 银器玩。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二年七月。诏“犯十恶者依《汉律》。”十二月。禁民 游食。是年。又立禁捕法。叛逆兄弟不知情者。免连坐。 又禁狱官以请托枉法。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二年七月“庚午,诏契丹人 犯十恶者,依汉律。”“十二月庚寅,禁游食民。” 按《刑法 志》: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 宜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 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 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 十二午,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 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 按《耶律阿没里传》,四年, 宋侵燕,阿没里为都监。十二年,行在多盗,阿没里立 禁捕法,盗始息。先是,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亦连 坐。阿没里谏曰:“夫兄弟虽曰同胞,赋性各异。一行逆 谋,虽不与知,辄坐以法,是刑及无罪也。自今虽同居 兄弟,不知情者,免连坐。”太后嘉纳,著为令。

    按《续文献通考》:“圣宗统和十二年,时耶律隆运为北 府宰相,奏请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宽宥,或妄行 榜掠,乞加禁止。从之。”

    统和十五年。七月辛未。禁吐谷浑别部鬻马于宋。十 月丁酉。禁诸山寺毋滥度僧尼。戊戌。㢮东京道鱼泺 之禁。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反逆,奴婢无得告;奴婢犯死 罪,主不得擅杀。”

    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统和二十四年, 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毋得告首。 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按续文献通考

    此条作二十六年

    统和二十九年五月甲戌。又诏“帐族有罪。黥垒依诸 部人例。”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二十九年。以旧 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 免黥面。诏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

    开泰六年四月壬辰禁命妇再醮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开泰七年九月戊辰,诏内外官因事受赇,事觉而称 “子孙仆从”者,禁之。十一月庚辰,禁服用明金、缕金、贴 金。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开泰八年六月,弛采木禁,禁横帐,三房卑小帐族不 得为婚。是岁,定盗赃法,遗火延烧者杖。又定窃盗数 犯刑制。

    按《辽史圣宗本纪》:开泰八年六月癸卯,弛大摆山猿 岭采木之禁。十月癸巳,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 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 按《刑法志》: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 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不 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 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 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录 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 自以为无冤。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 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剌 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时贳其罪。五院部 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着 为法。至于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以刃 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 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 今三犯窃盗者,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至于 五则处死。若是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 古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会千龄节出首,乃诏 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于是国无幸民,纲纪修 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 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错之风焉。 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炼指。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五年二月戊午禁天下服用明金及金线绮国亲当服者奏而后用十二月丁丑禁工匠不得销毁金银器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六年十二月,诏北面诸部廉察州县大小官职, 有不法者量处之。内族犯受赂,与常人同科。是年,又 诏:“内族外戚恃恩行贿,令官司案申北、南院覆问以 闻。受请托者,罪以本犯人罪。”

    按《辽史圣宗本纪》: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诏北面诸 部廉察州县及石烈弥里之官,不治者罢之。诏:“大小 职官有贪暴残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 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当荐拔。其 内族受赂事发与常人所犯同科。” 按《刑法志》:故事, 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菫主 之,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 讼,时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衰矣。故太 平六年下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 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 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 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 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问,具 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 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太平七年七月己亥朔诏更定法令。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七年诏曰:“制条 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兴宗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

    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 贯以上,处死;

    按《辽史兴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重熙二年十二月,禁夏国市金铁。是年谕犯终身徒 者止刺颈。又诏定奴婢盗主物及窃盗数犯刑制 按《辽史兴宗本纪》:重熙二年十二月己酉。禁夏国使 沿路私市金铁。 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奏元年 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 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 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犯罪而 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 甚悯焉。”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 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犯窃盗者,初刺 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 重熙五年四月丁卯,颁《新定条制》。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重熙五年。新定 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 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 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

    重熙七年十二月丁亥录囚非故杀者减等。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八年正月丁巳,禁朔州鬻羊于宋。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九年十二月辛卯诏“诸犯法者不得为官吏诸 职官非婚祭不得沈酗废事。”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年七月,诏:“私取官物者论正盗敢言先朝已 断事者,论罪。”又诏定禁地射鹿决杖数限。

    按《辽史兴宗本纪》:重熙十年“秋七月壬戌。诏诸职官 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敢以先朝已断事相告言 者,罪之。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三百,不征偿。小将军决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论。” 按《刑 法志》同。

    重熙十一年七月壬寅朔,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十 二月丁卯,禁丧葬杀牛马及藏珍宝。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时有群牧人。窃 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 甚乎。”减死论。

    重熙十二年二月壬寅,禁关南汉民弓矢。六月丙午, 诏:“世选宰相、节度使族属及身为节度使之家,许葬 用银器,仍禁杀牲以祭。”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五年正月乙酉,禁契丹以奴婢鬻与汉人。四 月辛亥,禁五京吏民击鞠。七月辛丑,禁扈从践民田。 九月甲辰,禁以罝网捕狐兔。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六年十一月壬辰,禁漏泄宫中事。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八年十二月己卯,录囚,有弟从兄为强盗者, 兄弟俱无子,特原其弟。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又有兄弟犯强 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于枉法受 赇。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 重熙二十年九月。诏更定条制。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元年九月弛常行围场之禁严佩刀入宫及非勋戚职事辄冠巾与服用违制者十二月诏有机密即奏讪谤者治罪

    按《辽史道宗本纪》:清宁元年九月“戊午,诏常所幸围 场外毋禁。庚申,诏除护卫士,馀不得佩刀入宫,非勋 戚后及夷离堇、副使承应诸职事人,不得冠巾。壬戌, 诏夷离堇及副使之族并民奴,贱不得服驼尼、水獭 裘、刀柄、兔鹘、鞍勒、佩子,不许用犀、玉、骨、突犀,惟大将 军不禁。十二月辛卯,诏部署院事有机密即奏,其投” 谤讪书辄受及读者,并弃市。 按《刑法志》:道宗清宁 元年,诏诸官都部署曰:“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馀所 诉事,以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 清宁二年正月,定决囚例,四月,禁纵火于郊。六月,诏 强盗得实即决。

    按《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二年春正月丙辰,诏州郡官 及辽属决囚如诸部族例。夏四月甲子,诏曰,方夏长 养,鸟兽孳育之时,不得纵火于郊。六月丙子,诏强盗 得实者,听诸路决之。 按《刑法志》:清宁二年,命诸郡 长吏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下 诏曰: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滞。自今 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

    清宁四年七月辛巳,制:“诸掌内藏库官盗两贯以上, 许奴婢告。”十一月丙戌,禁造玉器。十二月辛丑,弛驼 尼、水獭裘之禁。

    清宁七年四月辛未,禁吏民畜海东青鹘。

    清宁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铜。

    清宁十年二月,禁南京民决水种粳稻。七月辛巳,禁 僧尼私诣行在,妄述祸福取财物。十月戊午,禁民私 刊印文字。十一月辛未,禁六斋日屠杀。庚辰,诏“南京 不得私造御用彩段,私货铁及非时饮酒。”

    咸雍元年八月丙申诏诸路严火禁

    咸雍五年。七月癸未。诏禁皇族恃势侵渔细民 按以上俱《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咸雍六年十一月禁于回鹘等界鬻铁十二月禁汉 人捕猎是年命更定条制。

    按《辽史道宗本纪》。咸雍六年十一月乙卯。禁鬻生熟 铁于回鹘阻卜等界。十二月辛酉。禁汉人捕猎。 按 《刑法志》:咸雍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 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凡 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 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 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 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 增重编者至千馀条,皆分类列。

    咸雍七年。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四年十一月丁亥禁士庶服用锦绮日月山龙之文

    太康五年九月己卯,诏“诸路毋禁僧徒开坛。”壬午,禁 扈从扰民。

    太康七年十一月辛亥除绢帛尺度狭短之令 太康八年二月辛酉诏“北南院官凡给驿者必先奏 闻贡新及奏狱讼方许驰驿馀并禁之。”

    按以上俱《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 年》,增续条例。

    按《辽史道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以太康间所定, 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十六条“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毁铜钱为器。”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三年又增续条例

    按《辽史道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康间律及条 例。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 增六十七条。

    大安四年五月丙寅,禁挟私引水犯田。七月己巳,禁 钱出境。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五年。冬十月乙巳。以新定法令太烦。复行旧法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太康后条约既 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 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 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 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 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

    大安十年夏六月己亥,禁边民与蕃部为婚。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寿隆六年春三月甲申弛朔州山林之禁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天祚乾统三年春二月庚午以武清县大水弛其陂泽之禁夏五月戊子以猎人多亡严立科禁

    按《辽史天祚本纪》云云。

    天庆三年春正月甲戌禁僧尼破戒

    按:《辽史天祚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