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九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五

      唐高祖武德四则 太宗贞观十则 高宗永徽五则 显庆三则 龙朔三则 麟德一

      则 乾封一则 咸亨二则 上元一则 仪凤二则 中宗嗣圣七则 神龙二则 景龙

      二则 睿宗景云二则 太极一则 元宗先天二则 开元十八则 天宝四则 肃宗至

      德二则 乾元二则 代宗六历五则 德宗建中二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十二则

      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六则 开成四则 武宗会昌四则 宣宗大

      中六则 懿宗咸通一则 僖宗乾符一则

    祥刑典第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五

    高祖武德元年五月命修律令六月禁言符瑞废隋律颁新格十一月禁献奇异又颁新格五十三条

    按《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元年六月癸巳,禁言符瑞者。 冬十一月戊申,禁献侏儒、短节、小马、庳牛、异兽、奇禽 者。”

    按《旧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元年夏五月壬申,命相国 长史裴寂等修律令。六月甲戌,令废《隋大业律令》,颁 新格。冬十一月乙巳,诏颁行五十三条格,以约法缓 刑。”按唐书刑法志作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 武德四年。诏仆射裴寂等更撰《律令》。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四年,高祖躬录 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 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 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 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馀无改焉。 按 《韩瑗传》,瑗父仲良,武德初与定律令,建言“周律其属 三千,秦、汉后约为五百。依古则繁,请崇宽简,以示惟 新。”于是采《开皇律》宜于时者定之。

    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颁行新律。

    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刑法志》:敕仆射裴寂等撰定律令,惟正五 十三条格,入于新律,馀无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 上,乃下诏曰:“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故九畴 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所以御暴惩奸, 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任 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 “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 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葅醢之诛,犹设锱 铢之禁。安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爰 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下陵上替,政 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自斯以后,㝢县瓜 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损 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加以微文曲 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 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革,卒 以无成。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致治,兴寐为劳, 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馀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 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 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 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 体要。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方,即令颁用。庶使 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竞锥刀之末。 胜残去杀,此焉非远。”于是颁行天下。

    按《文献通考》:“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武。令者,尊卑 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 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 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 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第一曰名 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 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 《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 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 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 “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 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 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 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 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 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 及枭首、轘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 之。

    武德九年九月,禁《淫祀杂占》。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太宗本纪》,“武德九年六 月,以太宗为皇太子,八月甲子,即皇帝位。九月壬子, 禁私家妖神淫祀、占卜非龟易五兆者。”

    太宗贞观元年春正月诏更定律令除断趾法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 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 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圭、萧瑀、陈 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 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 馀事,乃诏房元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元龄等以为 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 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 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按《通鉴纲目》:贞观元年春正月,更定律令。命吏部尚 书长孙无忌与法官更议,定律令,宽绞刑五十条,为 断右趾。上曰:“肉刑废已久,宜有以易之。”于是有司请 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按刑法志作居作二年纲目作居作

    三年今并载之

    贞观二年。冬十一月。诏“奴告主者斩。”十二月。禁五品 以上过市。

    按《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二年冬十二月癸巳,禁五品 以上过市。”

    按:《通鉴纲目》:“贞观二年冬十一月,诏自今奴告主者 斩之。”

    贞观四年“秋九月壬午,禁刍牧于古明君贤臣烈士 之墓者。”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六年春二月戊子,初置律学。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贞观十年秋。禁上书告讦者。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上谓群臣曰: “朕开直言之路。以利国也。而比来上封事者。多讦人 细事。自今复有为是者。朕当以谗人罪之。”

    贞观十一年春正月庚子。颁《新律令》于天下。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按《唐书刑法志》。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 则俱死。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 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 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元龄等 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 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 法者,兄弟配流而已。元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 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 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 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 十六卫计帐以为式。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 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 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 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 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 上佐,馀皆判官莅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 理正莅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 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 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 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 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 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 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 狱囚杻校粮饷。法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 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 不过二百。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 径三分二釐,小头二分二釐。常行杖,大头二分七釐, 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死“罪 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 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居 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 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 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 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流移人 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 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 之,有官者得复仕。”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 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 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 条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 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 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 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 出入者皆如律。自是吏亦持平。

    按:《通鉴纲目》:贞观十一年春正月,定律令房元龄等 先受诏定律令,以为“旧法,兄弟异居,荫不相及而谋 反则连坐皆死,祖孙有荫而正应配流,据礼论情,深 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役。”从之。凡定 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 可胜纪。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馀条;又删武德以来 《敕格》,定留七百条,至是行之。又定枷杻、钳锁、杖、笞,皆 有长短广狭之制。自张蕴古之死,法官以出罪为戒, 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 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律文:失 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乃失入无辜,失出获罪,是 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陛下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 变矣。”上悦,从之,由是断狱平允。上又尝曰:“法令不可 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吏得为奸。自今变法, 宜详慎之。”

    贞观十四年正月诏。流罪皆徙边要州。四月制。“坐反 逆配流者。六岁后仍不听仕。”十月制。“决罪勿鞭背。”十 二月诏。诸州罪犯十恶者。勿劾刺史。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十四年诏“流罪 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寖少。”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正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 量配边要之州。四月制犯反逆免及缘坐配流者,六 岁之后,仍不听仕。十月戌寅,制决罪人不得鞭背 按《通鉴纲目》:贞观十四年冬十二月,诏诸州有犯十 恶罪者,勿劾刺史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 者,御史劾之。上曰:“昔唐虞大圣,贵为天子,不能化其 子”,况崇为刺史,独能使其民比屋为善乎?若坐是贬 黜,则州县互相掩蔽,纵舍罪人矣。但令明加纠察,如 法施罪。

    贞观十五年五月。定制。从征人背军。不在尝赦之限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贞观十六年正月制徙死罪实西州流徒充戍。十二 月诏议《反逆缘坐律》。

    按《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六年正月戊辰,募戍西州 者,前犯流死亡匿,听自首以应募。辛未,徙天下死罪 囚实西州。”

    按《旧唐书本纪》:“贞观十六年正月辛末,诏在京及诸 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 州。”

    按:《册府元龟》:十六年正月制,“徙死罪以实西州,其犯 流徒则充戍,各以罪名轻重为年限焉。”

    按:《通鉴纲目》:贞观十六年十二月,诏议反逆缘坐律, 刑部以反逆缘坐律,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 座议之。议者皆以为秦汉之法,反者族夷,宜如刑部 之请。给事中崔仁师驳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奈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上从之。

    贞观十七年三月壬子。禁送终违令式者。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高宗永徽元年诏撰定律令格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永徽初, 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𪟝、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 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 宝元、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 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 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大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 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 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 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永徽二年闰九月颁新律。十一月禁献犬马鹰隼 按《唐书高宗本纪》。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进犬马 鹰鹘。

    按:《旧唐书本纪》:“永徽二年闰九月辛未,颁新定律令 格式于天下。”

    按《通鉴纲目》:“永徽二年冬十一月,诏献鹰隼犬马者 罪之。”

    永徽三年。诏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使中书门下监 定。参撰律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三年诏 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未有凭准,宜广召 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 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𪟝,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 师、监修国史、燕国公于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 书唐临、大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元,朝议大夫、守尚 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 撰《律疏》成三十卷。

    永徽四年。冬十一月癸丑,颁《新律疏》于天下。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永徽六年十一月癸巳。诏禁吏酷法及为隐名书者。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显庆元年正月丙戌禁胡人为幻戏者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显庆二年三月。禁舅姑拜公主。父母拜王妃。十月。禁 僧尼受父母及尊者拜。

    按《唐书高宗本纪》。显庆二年三月戊申。禁舅姑拜公 主。父母拜王妃按《通鉴纲目》。显庆二年冬十月。禁僧尼受父母及尊 者拜。

    显庆三年秋九月,废“《律》学。”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龙朔元年夏五月丙申皇后请禁天下妇人为俳优之戏诏从之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龙朔二年夏五月。复置律学。是年又诏司刑重定格 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龙朔二年 夏五月乙巳,复置律学。 按《旧唐书刑法志》,“龙朔二 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 元、司刑大夫李文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 不易篇第。”

    龙朔三年春二月,诏以《律学》隶“祥刑。”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麟德二年奏上重定格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龙朔二 年敕重定格式。麟德二年奏上。”

    按《玉海》《诏令》《会要》。“龙朔二年二月。敕源直心等重定。 至麟德二年奏上之。”

    乾封二年二月辛丑禁工商乘马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元年八月庚戌以谷贵禁酒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上元元年五月己未诏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仪凤元年诏删缉格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仪凤中, 官号复旧,又敕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志德、侍中 张文瓘、中书令李敬元、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 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 马戴、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 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删缉格式。”

    仪凤二年奏上格式,又诏“废《法例》。”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初敕删 缉格式,仪凤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先是详刑少 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以为折衷。后 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因谓侍臣曰:“律令格式,天 下通规,非朕庸虚所能创制,并是武德之际,贞观已 来。或取定宸衷,参详众议,条章备举,轨躅昭然。临事 遵行,自不能尽,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计此 因循,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更然。”自是法例遂废 不用。

    中宗嗣圣元年敕官人以所司律令格式书于厅壁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杜氏通典睿宗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

    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庶免遗忘。

    按是年正月为中宗嗣圣元年二月为睿宗文明元年九月为武后光宅元年说本通鉴纲目

    嗣圣二年。即武后垂拱元年三月辛未,颁垂拱格。 按《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武后时内史裴 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 诏敕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

    按《玉海》《诏令》《会要》,“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删改格 式,加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三十卷。又以武德以来 诏敕便于时者,编于新格二卷,裴居道等十馀人同 修,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 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王 守慎有法理之才,故《垂拱格式》称为详密。其律惟改 一十四条,文有不便者,大抵仍旧。

    嗣圣五年。即武后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渔钓 按《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嗣圣九年。即武后如意元年四月。禁断天下屠杀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嗣圣十五年。即武后圣历元年五月庚午。禁屠 按《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嗣圣十七年。即武后久视元年十二月。周开屠禁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嗣圣十八年。即武后大足元年始诏“法司推事加语者以故 入论。”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大足元年乃诏 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入论。”

    神龙元年又续留司格为散颁格颁行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神龙元年,中书 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散颁格。”

    按《册府元龟》,中宗神龙元年六月,诏尚书右仆射唐 休璟、中书令韦安石、左散骑常侍李怀远、礼部尚书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等定《垂拱格》及格后,至神龙 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 旧式为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颁于天下。

    神龙 年,赵冬曦疏请“刊定《科条》”,直书其事。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赵冬曦传》:“冬曦,进士擢 第,历左拾遗。神龙初,上书曰:‘古律条目千馀。隋时奸 臣侮法,著律曰:‘律无正条者,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 举轻以明重。一辞而废,条目数百。自是轻重沿爱憎, 被罚者不知其然,使贾谊见之,恸哭必矣。夫法易知 则下不敢犯而远机阱,文义深则吏乘便而朋附盛, 律’’”《令格式》,谓“宜刊定科条,直书其事,其以准加减、比 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之类皆勿用,使愚夫 愚妇相率而远罪。犯者虽贵必坐。”律明则人信,法一 则主尊,当时称是。

    景龙二年九月敕擒捕鸟雀昆虫以求赎生者决三十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景龙二年九 月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 三十。”

    景龙三年八月敕:“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 始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及永为常式者,不得 举引为例。”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杜氏通典》”云云。

    睿宗景云元年敕著太极格

    按《唐书睿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睿宗即位,户部 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按:《玉海》《诏令》《会要》,“景云元年敕”,又《令删定格令》: “景云二年二月辛卯,禁屠。”

    按:《唐书睿宗本纪》云云。

    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太极格诏颁于天下

    按《唐书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极元年 春二月己巳,颁新格式于天下。夏四月辛丑,制曰:“朕 闻措刑由于用刑,去杀存乎必杀。明罚峻典,自古而 然,立制齐人,于是乎在。自我朝建国,仅将百年,天下 和平,其来已久。往承隋季,守法颇专,比袭时安,持纲 日缓。况朕薄德,甚莫逮先,惟人理难,远不如昔。粤从 守”位,三载于兹,庶务烦劳,不捐晷景。尝谓自我作则, 感而成化。痛乎迷俗忘返,不违罔惩,将至纯风,先归 重典。比者赃贿不息,渝滥公行,放心未宁,禁犯无惧。 此焉暂革,期于承平,遂割小慈,以崇大体。自今已后, 造伪头首者斩,仍没一房资财。同用荫者并停,夺非 头首者绞。其承前造伪人,限十日内首,“使尽官典。主 司枉法受赃,一疋以上,先决杖一百。其缘赃及恶状 被解及与替者,非选时不得辄入京城。纵家贯在京, 不得辄至朝堂,妄有披诉。如有此色,并决杖,仍加贬 斥。其先在京城者,限三日内勒还。上下官寮,辄缘私 情相嘱者,其受嘱人宜封状奏闻,成器已下,朕自决 罚。其馀王公已下,并解”见任官,三五年间,不须齿录。 其《进状人》别加褒赏。《御史宜令》分察,诸司。

    按《册府元龟》,“睿宗太极元年二月,颁新格式于天下。 先是,景云初,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左 散骑常侍徐坚、左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 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左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 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 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至是奏上之,名为《太极 格》。”诏颁于天下。

    元宗先天元年冬十二月丁未诏禁人屠杀犬鸡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睿宗本纪》云云。 先天二年六月。禁杀牛马驴等。犯者罪之。八月制屠 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残害罪。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先天二年 八月壬辰,制曰:“凡有刑人,国家常法。掩骼埋胔,王者 用心。自今已后,辄有屠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残害 之罪。”

    按《册府元龟》:“元宗先天二年六月,禁杀牛马驴等,犯 者科违告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六 十,然后科罪。”

    开元元年十一月己亥禁泼寒胡戏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年七月禁珠玉锦绣服玩八月禁女乐九月 禁丧葬奢靡。

    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二年七月戊戌,禁采珠玉及 为刻镂器玩、珠绳帖绦服者。八月壬戌,禁女乐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年九月甲寅,制曰:“自古帝王 皆以厚葬为诫,以其无益亡者,有损生业故也。”近代 以来,共行奢靡,逓相仿效,浸成风俗。既竭家财,多至 凋弊。然则魂魄归天,明精诚之已远;卜宅于地,盖思 慕之所存,古者不封,未为非远。且墓为贞宅,自便有 房,今乃别造田园,名为“下帐。”又冥器等物,皆竞骄侈, 失礼违令,殊非所宜。戮尸暴骸,实由于此。承前虽有 约束,所司曾不申明,丧葬之家,无所依准。宜令所司据品令高下,明为节制。冥器等物,仍定色数。又长短 大小,园宅下帐,并宜禁绝。坟墓茔域,务遵简俭,凡诸 送终之具,并不得以金银为饰。如有违者,先决杖一 百。“州县长官不能举察,并贬授远官。”

    开元三年二月,禁采捕鲤鱼。又诏“总管私使兵士,以 受所监临财物论。”三月,著《开元格》。十一月,禁白衣长 发会。

    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三年十一月乙未,禁白衣长 发会。”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三年二月。禁天下采捕鲤鱼。 按《唐书刑法志》。元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 著《开元格》。

    按《册府元龟》,开元三年二月诏曰:“古昔名将,在乎养 兵,故疾则吮痈,渴不先饮,抚循慰荐,恩义感激,所以 奋不顾身,战无完阵。如闻诸将总管已下,不遵师律, 多役兵士,帐中厌梁肉之娱,麾下罹勤瘁之色,人既 劳力,军亦挫气,岂孙吴养士之方,韬钤用兵之法?《春 秋》责帅,典宪斯在。自今已后,总管以下,私使兵士计 庸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颁下诸军,咸使知悉。按旧唐书刑法

    《志》作“开元初,元宗敕黄门监卢怀慎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 按《册府元龟》直作“开元元年” 云云,而《通鉴纲目》云“三年正月,以卢怀慎为黄门监” ,则开元元年卢怀慎固未为黄门监也,疑宜直作“三年” 为是。

    开元四年春二月,禁骊山樵采。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四年 春二月“丁卯。以关中旱。遣使祈雨于骊山。应时澍雨。 令以少牢致祭。仍禁断樵采。”

    开元五年,诏定妇女犯禁,一依常格。又诏:“官人犯赃 罪,流、死、会赦,宜准四年二月敕处分。”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五年诏 曰:“别宅女妇,先施禁令,往来括获,特以宽容,何得不 悛?尚多此事,国有常法,宜寘于理方,画一于后刑。故 三令以先德,俾从轻法,以愧其心。”今所括获者,见任 官征纳四季禄,前资准见任,自馀诸色,并准九品官 禄数纳粟,妇女并放出掖庭,即令京兆尹李朝隐求 匹配嫁遣之京都作戒天下,更敢犯者,一依常格。又 诏曰:“自今已后,官人犯赃,罪至流死会赦免者,宜准 开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处分。”按四年二月敕诸书俱阙 开元六年禁断恶钱。又诏“删定律令格式。”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六年 春正月辛酉,“禁断天下诸州恶钱。行二铢四分已上 好钱不堪用者,并即销破覆铸。” 按《刑法志》:开元六 年,元宗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 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 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 参军”《郢琎》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

    开元七年,奏上《开元后格》: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吏部尚书宋璟 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

    按《旧唐书刑法志》:“开元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 名格,曰《开元后格》。”

    按:《玉海》《诏令》《会要》,开元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式,仍 旧名曰“开元后格。”

    开元十年春三月,诏“官犯解免,终身勿齿。”秋九月,制 “外戚非至亲,不得出入门庭,妄说言语。”又制“百官不 得交游卜祝。”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十年 春三月戊申,诏自今内外官有犯职至解免已上,纵 逢赦免。并终身勿齿。秋九月乙亥,制曰:“朕君临宇内, 子育𥟖元。内修睦亲以叙九族;外协庶政以济兆人。 勋戚加优厚之恩。兄弟尽友于之至。务崇敦本,克慎 明德。今小人作孽,已伏宪章,恐不逞之徒犹未能息。 凡在宗属,用申惩诫。自今已后,诸王公主驸马外戚 家,除非至亲以外,不得出入门庭,妄说言语。所以共 存至公之道,永协和平之义。克固藩翰,以保厥休。贵 戚懿亲,宜书座右。”又下制约百官,不得与卜祝之人 交游来往。

    开元十二年,诏:“盗犯决杖一百者,从宽决杖六十,家 口移隶依常式。”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十二年 诏曰:“大德曰生,至重曰命。缅观前典,惟刑是恤。比来 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殒毙。言念于此,良用 恻然。自今已后,抵罪人合杖敕杖者,并宜从宽决杖 六十。一房家口,移隶碛西。其岭南人移隶安南,江淮 南人移隶广府,剑南人移隶姚𡼕州。其碛西姚𡼕安 南人各依常式。布告遐迩,使知朕意。”

    开元十三年,诏“诉竞自刑耳目者,先决四十。”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十三年 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有诉竞之 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 法。”

    开元十六年。弛陂泽禁。又李林甫请定赃估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十六年十一月甲辰。弛陂泽 禁。

    按《文献通考》:“开元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 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 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 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疋计五百 五十价为限’。”敕依,具应征赃入公私依常式。

    开元十七年秋八月,禁私卖铜、铅、锡。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开元十九年。禁采捕鲤鱼。又令删撰格后长行敕 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十九年正月己卯。禁采捕鲤 鱼。

    按《旧唐书刑法志》:“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 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 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

    开元二十二年。欲弛私铸钱禁。以众议不可止。又诏 “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十 二年三月壬午,欲令不禁私铸钱,遣公卿百寮详议 可否。众以为不可,遂止。” 按《刑法志》:“开元二十二年, 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 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 左武卫胄曹参军崔晃、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 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 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 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 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 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 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

    开元二十四年春。敕“听逃户自首。”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二十四年春 正月,敕听逃户自首。敕天下逃户,尽今年内自首,有 旧业者还本贯,无者俟进止逾限不首,搜配诸军。 开元二十五年秋九月,颁新定令式格及事类。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十 五年秋九月壬申,颁《新定令式格》及事类一百三十 卷于天下。

    按《唐书刑法志》:“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 凡所损益数千条。”

    按:《旧唐书刑法志》:“二十二年,李林甫等受诏改修格 令,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 使,散于天下。”

    开元二十六年春二月甲辰,禁大寒食,以鸡卵相馈 送。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九年正月癸巳。禁厚葬。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元年二月甲午诏枉法赃十五匹当绞今加至二十匹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天宝四载。诏增损律令。又诏徒杖罪皆免以配军。年 八十重疾及侍丁勿坐。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吏部尚书宋璟 著《开元后格》,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 损之。”天子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击蛮夷,士卒死 伤,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既弊,盗贼 起而狱讼繁矣。天子方恻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 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捶 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 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 民。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赐也。

    按《册府元龟》,天宝四载诏曰:“刑之所设,将以闲邪;法 不在严,贵于知禁。朕自临万国,向逾三纪,思弘至道 之化,实务好生之德。比者应犯极法,皆令免死配流, 所以市无刑人,狱无冤系。哀矜勿喜,冀洽于生灵;大 小以情,宁忘于鉴寐。至于徒罪,虽非重刑,力役之外, 不免拘系。载罹寒暑,诚可矜量。自今以后,其犯罪应” 合徒者,并宜配诸军效力。庶感激之士,因以成功;宽 大之恩,叶于在宥。且本置杖罪,是代肉刑,将以矜人, 非重为法。今官吏决罚,或有生情,因兹致毙,深可哀 悯。其犯杖罪,情非巨蠹者,量事亦令效力。宜令所司 作《载限》,仍立条例处分。

    天宝六载正月戊子,除绞、斩刑,但决重杖。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天宝六载正月诏曰:“朕承大道之训,务 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议罪执文犹存旧日, 既措而不用,亦恶闻其名。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 宜除削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今断极刑, 云决重杖以代极刑,法始于此也。

    天宝八载,诏“详定法律,有所便者奏闻。”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宝八载诏
    考证
    曰:“唐虞省刑,画冠不犯;秦汉制法,密网惟烦。理乱之

    机,得失斯在。朕尝想淳古,务崇敦朴,刑期不滥,政叶 无为。岂惟守于升平,庶有臻于大道。顷者详诸条目, 已从推究,至于结断,尚虑深刻。所贵从宽,示其知禁。 宜令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法官审更详定,法律之 间,有所便者、具条目奏闻。”

    肃宗至德元年七月诏官吏犯枉法赃终身勿齿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至德二年。十二月戊午。禁珠玉宝钿平脱金泥刺绣 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乾元元年二月定医卜入仕律四月定不孝等罪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乾元元年 二月丁未,诏今后医卜入仕者,同明法例处分。 按《册府元龟》,乾元元年四月诏曰:“百姓中有事亲不 孝,别籍异财,点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 西。有官品者,禁身奏闻。”

    乾元二年,诏删定律令。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元二年三 月诏曰:“刑狱之典,以理人命。死无再生之路,法有哀 矜之门。是以讼必有孚,刑期不用。周穷五听,天下所 以无冤。汉约三章,万人以之胥悦。言念钦恤,用谐不 变。自今以后,诸色律令,杀人、反逆、奸盗及造伪十恶 外,自馀烦冗,一切删除。仍委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 法官共详定,具件奏闻。”

    代宗大历二年正月诏禁私家藏天文星历等书及王公宗子郡县主家与将军婚姻交好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历二年 正月癸酉诏:“天文著象,职在于畴人;谶纬不经,蠹深 于疑众。盖有国之禁,非私家所藏。虽裨灶明征,子产 尚推之人事;玉彤必验,景略犹寘于典刑。况动皆讹 谬,率是矫诬者乎?故圣人以经籍之义,资理化之本, 侧言曲学,实紊大猷。去左道之乱政,俾彝伦而攸叙。 自四方多故,一纪于兹,或有妄庸,辄陈休咎,假造符 命,私习星历,共肆穷乡之辨,相传委巷之谭,作伪多 端,顺非侥泽,荧惑州县,诖误闾阎,坏纪挟邪,莫逾于 此。其元象器局、《天文图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等,私 家不合辄有。今后天下诸州府,切宜禁断,本处分明 榜示,严加捉搦。先藏蓄此等书者,敕到十日内送官, 本处长吏集众焚毁。堤外隐藏,为人所告者,先决一 百,留禁奏闻。”庚辰,禁王公、宗子、郡县主之家不得与 将军婚姻交好,委御史台察访弹奏。

    大历六年四月戊寅,禁大。《竭凿六》破锦及文纱吴 绫,为龙凤麒麟天马辟邪者。

    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本纪》:“大历六年夏四月戊寅,诏:纂组文绣, 止害女红。今师旅未息,黎元空虚,岂可使淫巧之风, 有亏常制?其绫锦花文所织盘龙、对凤、麒麟、狮子、天 马、辟邪、孔雀、仙鹤、芝草、万字、双胜、透背及大”《绵竭》 凿六破。已上并宜禁断。

    大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铸铜器。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大历九年三月丙午。禁畿内渔猎采捕。自正月至五 月晦。永为常式。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大历十四年六月,有司立法度,禁百官置邸贩鬻。七 月,弛金坑禁。八月诏职田造簿,不得隐漏,违犯科罪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 五月癸亥,即皇帝位。六月己亥,士庶田宅、车服逾制 者,有司为立法度,禁百官置邸贩鬻。七月庚午,弛邕 州金坑禁。

    按《旧唐书本纪》:“大历十四年六月己亥。自至德已来 制敕或因人奏,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 书门下与删定官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 按《唐书刑法志》:德宗时,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 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按《册府元龟》,德宗以大历十四年五月即位,八月敕 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 十日勘造白簿申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 日征收给付。本官近来不守常规,多不申报,给付之 际,先付清望要官,其闲漫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 后准式各令送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 造。自天宝九载以后,更不造籍。宜各委”州县,每年差 专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 破蒿荒。如有违犯,专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罪。

    德宗建中元年春正月辛未自艰难以来征赋名目颇多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建中二年。诏委刑部删定格令。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建中二 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 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

    贞元九年春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宪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元和二年夏四月,禁铅锡钱。秋七月。敕删定《开元格 后敕》又敕命妇朝谒皇太后有违越者。夫子夺一月 俸。八月。改律卷第八为斗竞律。冬十二月奏准文武 常参官朝堂失仪。每犯夺一月俸者。今各减一半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元和二年 夏四月甲子。禁铅锡钱。秋七月丙戌朔,敕刑部侍郎 许孟容等删定《开元格后敕》。丁亥,敕:“外命妇朝谒皇 太后,多有前却。今后诸亲委宗正寺,百官母妻委台 司。如有违越,夫子夺一月俸。频不到,有司具状奏闻。” 八月壬戌,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律》。冬十二月 癸亥,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准乾元元年三月十”四 日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拜跪待漏,行立失序,语笑 喧哗,入衙入阁,执笏不端,行立迟慢,立班不正,趋拜 失仪,言语微喧,穿班穿仗,出入阁门,无故离位,廊下 饮食,行坐失仪喧闹,入朝及退朝不从正衙,出入非 公事入中书等,每犯夺一月俸。班列不肃,所由指㧑, 犹或饰非,即具闻奏贬责。臣等商”量,于旧条每罚各 减一半,所贵有犯必举。从之。

    按《唐书刑法志》:“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 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元和三年正月。诏“委观察判官。于坐赃当赎者。务正 罪名申奏。”三月,诏申明《厚葬伤生敕禁》。十月。重申采 银之禁。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元和三年 六月戊辰,“诏以钱少,欲设蓄钱之令。先告谕天下商 贾,蓄钱者并令逐便市易,不得蓄钱。天下银坑不得 私采。”

    按《册府元龟》:三年正月诏:“自今已后,应坐赃及他罪 当赎者,诸道委观察判官一人专勾当,及时申报。如 蔽匿不申者,节级科贬。如罪不系奏,官长量情处置 者,其赃但准前申送御史台,充本色给用。仍差御史 一人专知赃赎,不得以赃罚为名。如罪名未正,妄罚 其财,亦委观察判官勾当,差定后先具名奏闻。”三月, 诏:“厚葬伤生,明敕设禁。但官司慢法,久不申明,愚下 相循,遂至违越。其违制赁葬车人六人,各决四十。”十 月乙亥,重申采银之禁,辄采一两以上者,笞二十,递 出本界州县,官吏节级科罚。

    元和四年二月。奏准犯盗赃科决。及《决囚勘覆律令》。 九月诏定断决囚系期限。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二月,京 兆府奏“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 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疋以上者,并准敕 集众决杀。不满疋者,量事科决补充。所由犯盗人虽 有官及属军等,一切并依此例处分。准天宝十四年 正月敕,府县务烦一二勘覆,必有稽留。伏准今年正 月敕,自今以后,如迹涉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 者,亦宜一度覆奏。伏以京邑浩穰,庶务烦剧,动须覆 奏,亦烦圣览。其强盗、窃盗并犯徒以下罪情,准建中 三年及天宝十四载敕处分。其馀罪犯,经有司准案 者,请准今年止月敕处分。”从之。九月,诏:“刑部、大理决 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自今以后,大理检断,不 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 同,寺司重断,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重复,不得过七日。 如有牒外州府勘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以报。 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如有违越, 奏听进止。其有非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申报。” 元和五年,诏定私举公私“钱决杖数目。”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十一月 癸卯诏:“应中外官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 钱,起自今以后,举钱无尊属同署文契,其举钱主在 与不在,其保人等并决二十,其本利钱仍令均摊填 纳。应口马庄宅诸色买卖相当后,勒买人面付卖人 价钱。如违,牙人重决二十,付钱主家亦科罪。”

    元和六年,诏:“参官、举人选用到任后,刑法冤滥,及有 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见任,书下考。”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十月,中 书门下奏状,“准建中元年敕,尝参官授上讫,三日内 上表让一人以自代者。伏以人臣拜职,皆有谢章。晋 太尉刘实著《崇让论》,请因谢章,便有所让。令主者掌 此让文,类其被举,最多者有官缺,据此选用。如此,则 事不专于宰府,材须选于众人。唐虞佥谐,义实由此。 臣”请自今尝参官举人后,便选择进,具所举人兼状 上中书门下。如官缺要人,先于所举人中选择进拟。 臣又闻周之群仆,委于伯囧;汉之多士,辟于有司。故凡称大寮,皆得进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设令长之科, 群寮举知,四海蒙福。然荐延相继,沮劝未行,苟或容 私,则虑害政。伏请所举县令,到任后刑“罚冤滥,及有 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见任,书下考,并准元和 三年敕处分。委御史台诸道观察使严加察访,不得 容贷。其诸司所奏官属,及有状论荐人,如有赃犯过 恶,亦请具名闻奏,量加殿罚。所冀人知所惧,举不妄 行,为官择人,得贤报国。”从之。

    元和八年九月,诏禁诸道南口饷遗,违者科罪。又诏: “诸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强盗杖劫,京兆界中 他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馀死罪皆流。”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八年九月 乙丑诏:“比闻岭南五管并福建黔中等道,多以南口 饷遗,及于诸处博易,骨肉离析,良贱难分。此后严加 禁止,如违,长吏必当科罚。”丙寅,诏:“减死戍边,前代美 政,量其远迩,亦有便宜。今后两京、关内、河南、河东、河 北、淮南、山南东西道州府,除大辟罪外,轻犯不得配 流天德五城。”

    按《唐书刑法志》:“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 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 杖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馀死 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 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 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 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 防。故自元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 徒以为幸也。

    按《册府元龟》,八年九月诏:“又缘顷年以来,所有配隶, 或非重辟,便至远迁,有司上陈,又烦年限。向后如有 轻犯,更不得配流五城。”先是,天德流人与诸州异,无 归还之限,刑部侍郎王播奏以七年放还为限,著为 定令。

    元和九年五月壬申,命京兆尹“禁诸色人不得与商 人私有便换。犯者没入,赏罚有差。”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元和十年十月,请行《新删定敕格》。又诏:“犯赃官吏,据 律文杖决配流,观察不能纠察,并据所犯轻重加责 罚。”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十年十月 “庚子。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请行用《新删定敕格》三十 卷。从之。”

    按《册府元龟》:十年十月辛亥诏曰:“凡在职司,必当廉 慎,苟怀贪污,实紊政经。为政之理,固在惩诫。其犯赃 官,本据律文,刑名甚重,顷者多从宽宥,不足惩奸,切 在申明,使其知惧。自今以后,如钱谷稍多及情状难 恕者,宜杖决配流,馀并比类节级科处。如有此色,所 在长吏及观察使不能纠察,事发之后,并据所犯轻” 重加责罚,庶警贪吏,以惠疲人。

    元和十二年,定左降官等考满量移罪犯处分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七月 己酉敕: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命。因循日久,都 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自今以后,左降官 及量移未复资官,亦且准此处分。如是本犯十恶五 逆,及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缘累,及赃 贿数多,情状稍重者,宜具事申奏闻。其曾任刺史、都 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尝参官,刑部检勘,具所犯 事由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如未满五考已 前遇恩者,准当时节文处分。其复资度数,准元和二 年六月二十七日敕文处分。”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 月二十一日敕,诸左降官等,经五考满许量移者,其 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 本任处申阙。并馀左降官,缘任去州府,多在遐远,至 考满日,其中有申牒稽迟,致使留滞者,其刺史、本判 官、录事、参军、参军等,并请与下考。如考满后,虽已申 牒,未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 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请依旧。”从之。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馀庆等详定《格后 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 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 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云云。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闰正月,盐铁使奏“官吏 犯赃。监临主守同罪。”从之。十二月敕“盗贼准法处分。 勿因郊礼赦原。”

    按《唐书》宪宗、穆宗本纪俱不载。 按《册府元龟》,“穆宗 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闰月盐铁使柳公绰奏,当 使监院场官及专知纳给并吏人等,有负犯合给罪 者,比依推问闻奏,只罪本犯所由,其监临主守都无 科处。伏请从今举《名例律》,每有官吏犯赃,监临主守 同罪,及不能觉察者,并请准条科处。所冀刑章具举, 贪吏革心。”从之。十二月,敕:“郊礼日近,恐有奸人觊望恩赦。从今日至来年正月三日以前,京畿应有奸非 盗贼,准法处分,不在赦原之限。纵属诸军使,亦委府 县依律科断。”

    穆宗长庆元年十月御史奏应十恶及杀人斗殴官典犯赃并诈伪诉良劫盗窃盗及府县推断讫重论诉人等经三度断结者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

    限。或有告本推官典,受赂称冤,推勘又虚,除本犯死 刑外,馀罪加等。如官典取受有实,冤屈不虚,亦请加 等科处。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十 月,御史台奏:“应十恶及杀人斗殴、官典犯赃,并诈伪 诉良、劫盗窃盗,及府县推断讫重论诉人等,皆是奸 恶之徒,推鞫之时,尽皆伏罪,临刑之次,即又称冤,或 冀有动摇,或贵延日月,每度称屈,皆须重推。遂使知 证平人,尝被追扰,经涉时岁,狱具无期。一奸人自犯 刑章,数十家因缘破散,若无惩革,为弊实深。伏请自 今已后,有此色贼台及府县并外州县,但通计二度 推官不同,人皆有伏款,及经三度断结者,更有论诉, 一切不在重推问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是已经 三度结断者,亦请受敕处闻奏执论,庶得公务肃清, 奸源杜绝。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贿赂,推断不平,及有 冤滥事状,言讫便可立验者,即请与重推。如所告及 称冤,推勘又虚妄,及依前无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 馀罪于本条更加一等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 请于本罪更加一等。如有所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 推官典,伏请本法外更加一等贬责。其第二度官典, 亦请节级科处,冀使下”无冤人,上无滥法。

    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子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像者请以盗铸钱论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文宗太和元年六月辛卯朔敕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文宗太和元年六月敕:“文武常参官承 前朝参不到,台司皆据品秩书罚。其中班位虽同,俸 入县隔,一例书罚,事未得中。宜自今已后,检点不到, 据所请枓钱,每贯罚二十五文。其疾病为众所知者, 不在罚限。馀任准台司往例处分。”

    太和二年禁烧灰煎盐犯者如两池盐法条例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和二年 三月丁丑朔度支奏“京兆府奉先县界卤池侧近百 姓取水柏柴烧灰煎盐每一石灰得盐一十二斤一 两乱法甚于咸土请行禁绝今后犯者据灰计盐一 如两盐池法条科断”从之。

    太和三年六月。敕定以铅锡钱交易刑制。十一月。禁 止奇贡。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和三年 六月壬申敕元和四年敕禁铅锡钱皆纳官,许人纠 告,一钱赏百钱,此为太过。此后以铅锡钱交易者,一 贯以下,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 徒三年;过十贯以上,集众决杀,能纠告者,一贯赏钱 五十文。十一月甲申,禁止奇贡。云四方不得以新样 织成非常之物为献。机杼纤丽,若花丝布撩绫之类, 并宜禁断。敕到一月,机杼一切焚弃。刺史分忧,得以 专达。事有违法,观察使然后奏闻。

    按《册府元龟》,三年六月壬申,中书门下奏:“元和四年 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 一钱,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 则有入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 是无畔际。今请令以铅锡钱交易者,一贯以下,州府 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 贯以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交易者,亦准此。其铅锡 钱并纳官。“其能纠告者,一贯赏五十;不满贯者准此。 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 罪不至死者,征纳家资,充填赏钱”可之。

    太和四年三月。禁京畿弋猎。七月大理卿奏格后敕 按《唐书文宗本纪》。太和四年三月癸卯禁京畿弋猎。 按《玉海诏令》《会要》。太和四年七月大理卿裴谊奏《格 后敕》六十卷。得丞谢登状断狱。取最后敕为定。 太和七年九月,奏准省寺详断有逾敕限者。论罪按 罚。十月奏准大理寺断。必申刑部覆方奏。十二月奏 行新《编格后敕》。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和七年 十二月癸未朔己亥。刑部详定大理丞谢登新编《格 后敕》六十卷。令删落。详定为五十卷。

    按《唐书刑法志》:“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 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 格后敕。”

    按《旧唐书刑法志》。“太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 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据 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 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可之。” 按《册府元龟》。七年九月乙卯御史台奏准太和四年 “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决断刑狱,大事二十日,中 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毕。刑部详覆,大事十五日,中 事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近日省寺详断,有逾敕限七 十馀日者,抑由条奏之间,未尽事理,舞文之吏,得以 迁延,往往决断未下,瘐死狱中。臣请自今已后,刑狱, 本曹详览奏状,有节目未具者,大事七日内,小事五 日内,条流事由,只行一牒再勘,本推官三日内具事 由,牒报省寺。如情状要节已具,省寺不得以小小节 目移牒,往来四远州府,牒勘本推后事有不具,结罪 不得者,请具事由奏闻,不得更逾敕限。又准贞观三 年七月十七日敕,“允推状内钱物大段事状已具,小 小节目未尽,不妨详”断者,省寺更不要移牒盘勘。又 准《名例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臣深详敕文律意,惟 惧刑狱淹延,使无辜者拘系囹圄,罪恶者潜启幸门。 臣请敕下后,御史台严加察访,如或踵前废格,知弹 御史台不举,又省寺可断不断,不具可结断事情闻 奏。使结断不得须便牒本处,致其稽迟。并请临时量 事大“小,论罪按罚。”可之。十月,大理寺奏:“准今年五月 二十九日御史台奏敕,大事限二十日,中事限十五 日,小事限十日奏毕。刑部覆:大事限十五日,中事十 日,小事八日奏毕。详台司所奏,即大理、刑部两司俱 照详具狱,未经刑部覆,一则失圣朝慎恤刑狱意,二 则未合以生事上黩圣聪。伏请依旧程限,大理寺断 了,申刑部覆同讫,方奏”可之。馀准今年五月二十九 日敕处分。

    太和八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诉事人,不待州府推 断,诣阙陈状者,先决越诉罪。又诉事即自刑割者,先 决四十。又行刑时称冤者,收禁。闻奏不相连者,并先 科决。”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八年中书门 下奏:“准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诉事人不得越 州县台府便经中书门下陈状者。”近日狡猾论竞。皆 不待州府推断,便来诣阙。非惟烦黩天听。实亦颇起 幸门。请目今以后有此类,先科越诉罪,然后推勘。又 准开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来小有诉竞。即 自”刑割。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勘当。伏 以先自毁伤,律令所禁。近日此类稍多,不至甚伤,徒 惊物听。请连敕榜白兽门,如进状又剺耳者,准前敕 处分。又鞫谳已具,便令就行刑。皆近岁时,觊望恩泽。 或缘一人称冤,即十数人停决。囚系淹久,奸吏用情。 自今后同罪人并伏,虽一两人解冤不“相连者,并先 科决。称冤者,依前收禁闻奏。”从之。

    开成二年三月壬申禁京畿采捕

    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谟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 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云云。 开成五年十月。敕。配流囚人日行五十里。如有违迟。 判官县令有罚。本典脊杖。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武宗以开成 五年五月即位,十月敕配流囚人行李,所在州县申 报到发时刻月日,颇甚违迟。今再条流,其递过流囚, 准律日行五十里,所在州县各具月日时刻,相承申 报。自今更或停滞囚徒,有淹申发,其本判官罚五十 直,县令罚三十直,本典决脊杖五十。”

    武宗会昌元年正月诏隐使官钱计赃至三十匹并处极法不宜有殊九月奏准犯赃官五品以上抵死刑者赐死于家永为定式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会昌元 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于泉等奏:“准刑部奏,犯 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赐死于家者, 伏请永为定格。”从之。

    按《册府元龟》:会昌元年正月诏曰:“朝廷典刑,理当画 一,官吏赃坐,不宜有殊。内外文武官犯入己赃绢三 十匹,尽处极法。惟盐铁、度支、户部等司官吏,破使物 数虽多,只遣填纳,盗使之罪,一切不论。所以天下官 钱,悉为应在,奸吏赃污,多则转安。此弊最深,切要杜 绝。自今以后,度支、盐铁、户部等司官吏及行纲脚家 等,如隐使官钱,计赃至三十匹,并处极法。除估纳家 产外,并不使征纳。其取受赃亦准此”一条。从盐铁使 柳公绰所奏也。

    会昌四年七月奏准奸吏欺罔。实赃至十贯以上者。 集众决杀。以下者量情科断。十一月奏准合处极刑。 囚经两度称冤。推问无异同者。再称冤不在闻奏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七月京 兆尹奏。擒盗贼并斗行斗殴人等。被奸恶所由。与府县人吏。同情欺罔。因缘卜射。求取恣为。不顾典刑。隐 藏愆“犯。臣见今推鞫,须立条科,应府县所由,辄因事 取钱,及恐吓平人,遣重囚典引坊市人户,推问得实, 赃至十贯以上者,从今后伏请集众决杀,十贯以下 者,即量情科断。如捕贼所由捉搦贼赃至五十贯,请 赏三十贯文;如赃至一百贯以上,取本赃一半以上 充赏。庶赏罚必行,奸欺止息。”从之。十一月,敕:“准中书 门下奏,应合处极刑囚等,郊礼日近,望有鸿恩,每引 决之时,皆称冤屈。及至推鞫,依前伏罪。容此延引,恐 开幸门。今日已后,前件因经两度称冤,重推问无异 同者,更不在闻奏。”从之。

    会昌五年正月诏:“公罪情状难恕者。并不在勿论之 限。”七月敕。“金银铜铁之像。限一月纳官,违者依禁铜 法处分。”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五年七月 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又奏,天下废寺铜像、钟 磬,委盐铁使铸钱,其铁像委本州铸为农器,金银𨱎 石等像,销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 像,敕出后限一月纳官,如违,委盐铁使依禁铜法处 分。”

    按《册府元龟》五年正月,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 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后 公罪,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会昌六年二月。敕“停旧钱行用新钱。违者同用铅锡 钱例科断。”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会昌六年 二月壬辰,敕:“比缘钱重币轻,生人转困。今新加鼓铸, 必在流行,通变救时,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令,以儆 居货之徒。京城诸道,宜起来年正月已后,公私行用, 并取新钱,其旧钱权停三数年。如有违犯,同用铅锡 钱例科断,其旧钱并没纳。”

    宣宗大中元年二月敕持杖行劫故欲杀人者勿论伤否生死并以杀人法处分三月敕进士宴集杏园者勿禁闰三月敕僧能复修寺宇者勿禁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中元年 三月丁酉。又敕自今进士放榜后。杏园任依旧宴集。 有司不得禁制。武宗好巡游。故曲江亭禁人宴集故 也。闰三月敕:“会昌季年。并省寺宇。虽云异方之教。无 损致理之源。中国之人久行其道。厘革过当。事体未 弘。其灵山胜境、天下州府,应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 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一任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按《册府元龟》,宣宗大中元年二月诏:“持杖行劫,必欲 害人。苟遇支敌,即行杀戮。拒敌追捕,肆意奸凶,不惩 此流,无以除恶。并故杀人者,虽已伤未伤已死及生 欺冒老小,以取财物者;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并以杀 人法处分,不在赦原之限。仍编如格令。”

    大中二年二月,刑部奏:“请,县令赃犯事发,参军不举; 参军、刺史赃犯事发,观察不举,并令所司奏听。”敕六 月,户部奏:“请,诸司场院官,凡隐盗欠负,请如官典犯 赃例处分。”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二年六月 己丑,户部侍郎、兼御史大夫、判度支崔龟从奏:“应诸 司场院官请却官本钱后,或有欺隐欠负,征理须足, 不得苟从思荡,以求放免。今后凡隐盗欠负,请如官 典犯赃例处分,纵逢恩赦,不在免限。”从之。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月,刑部请“起今后,县令有赃犯, 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二等结罪;录事参军有 犯赃,刺史有赃犯,事发,观察使不举,并令所司奏听。” 敕旨从之。

    大中四年正月,诏:故杀偶免者,并同已杀例处分。二 月,刑部奏:“监临主守,犯赃勿原。”四月,刑部奏:“盗赃一 贯文,处死宜重。”详定条目。又奏:“盗赃满三匹以上,处 死,不充科放。”七月,大理卿奏:“准太和时条疏,准勘节 目,悉令刻石,置于会食所。”十一月,敕:“已配流人,准例 七年放还。”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四年正月 诏:“有故意杀人者,虽已伤未死,已死更生,意欲杀伤, 偶然得免,并同已杀人条处分。”三月己卯,刑部奏:“监 临主守应将官物私自贷使并贷借人,及以己物中 纳官司者,并专知别当主掌所由有犯赃并同犯入 己赃,不在原赦之限。”从之。四月,刑部奏:“准今年正月 一日敕节文,据会昌元年三月二十六日敕,窃盗赃 至一贯文处死,宜委所司重详定条目奏闻。臣等检 校,并请准建中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窃盗赃满三 匹以上决杀,如赃数不充,量请科放。”从之。七月丙子, 大理卿刘濛奏:“古者县法示人,欲使人从善远罪,至 于不犯,以致刑措。准太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刑部 侍郎高钺条疏:“准勘节目一十一件,下诸州府粉壁, 书于录事参军食堂。每申奏罪人,须依前件节目。岁 月滋久,文字湮沦,州县推案,多违漏节目。今后请下

    诸道,令刻石置于会食之所,使官吏起坐观省,记忆
    考证
    条目,庶令案牍周详。”从之。十一月己亥,敕:“收复成、维、

    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置制,一切合同。其已配到 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例,七年放还。

    按《唐书刑法志》:武宗时,盗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 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虽子弟不宥 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大中五年正月,禁杀牛。四月,刘瑑奉敕修《大中刑法 总要格后敕》。九月,敕:“刺史下担什物,及除替后资送 钱物,一准规制。辄有率配,以入己赃论。”十月,禁强夺 百姓入军。是年,又敕:“官典犯赃,于末发觉,能陈首者, 准律减等。”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五年春正 月甲戌。敕两京天下州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已 后。三年内不得杀牛。如郊庙享祀合用者。即与诸畜 代。四月癸卯。刑部侍郎刘瑑奏。据今年四月十三日 已前。凡三百四十四年杂制敕计六百四十六门。二 千一百六十五条。议轻重。名曰《大中刑法统类》。欲行 用之。九月,敕条疏:“刺史交代,须一一交割公事,与知 州官,方得离任。准会昌元年敕,刺史只禁科率由抑 配人户,至于使州公廨及杂利润,天下州府,皆有规 制,不敢违越。缘未有明敕处分,多被无良人吏,致使 恐吓,或致言讼。起今后应刺史下担什物,及除替后 资送钱物,但不率敛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 县旧例色目支给。如无公廨,不在资送之限。若辄有 率配,以入己赃论。十月己亥,京兆尹韦博奏:“京畿富 户为诸军影占,苟免府县色役,或有追诉,军府纷然。 请准会昌三年十二月敕,诸军使不得强夺百姓入 军。”从之。 按《刘瑑传》,大中初,迁刑部侍郎,乃裒汇敕 令可用者,由武德讫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类 而析之,参订重轻,号《大中刑律统类》以闻,法家详其 说。

    按《文献通考》:“大中五年敕令,后有官典犯赃及诸色 取受,但有于未发觉已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 减等。如事未发,已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问,不许陈 首之限。”

    大中七年五月。张戣奏上《刑法统类》。是年。又敕法司 断罪,许折杖。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七年五月, 左卫率府仓曹张戣,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 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 按《唐书刑法志》,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 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 部颁行之。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馀有其书 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 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 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 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 大中十年三月,中书门下奏准:州府荐送童子,并须 实年,仍须精熟。一经全通能写。违者,本道长史议惩 法。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十年三月 中书门下奏。“据礼部贡院见置科目。《开元礼》、三礼、三 传、三史学究、道举、明算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颇滥。 曾无实艺可采。徒添入试之门。须议条疏。俾精事业。 臣已于延英面论。伏奉圣旨将文字来者。其前件九 科臣等商量。望起大中十年权三年满后至时赴科 试者,令有司据所举人先进名,令中书舍人重复问 过。如有本业稍通,堪备朝廷顾问,即作等第进名,候 敕处分。如有事业荒芜,不合送名数者,考官即议朝 责。”其童子近日诸道所荐送者,多年齿已过,伪称童 子,考其所业,又是常流。起今日后,望令天下州府,荐 送童子,并须实年十一十二已下,仍须“精熟,一经问 皆全通,兼自能书写者,如违制条,本道长吏亦议惩 法。”从之。

    懿宗咸通四年七月弛廉州珠池禁

    按:《唐书懿宗本纪》云云。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后应州县官吏所犯诸罪五年之后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按《唐书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