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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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十三卷目录

     祥刑总部杂录一

    祥刑典第十三卷

    祥刑总部杂录一

    《春秋元命苞》:“王者置廷尉,谳疑。刑者,官之平,下之信 也。尉者,尉民心,抚其实也。”

    《礼〉稽命征,“王者刑杀当罪,赏赐当功,得礼之仪,则醴 泉出。”

    《管子牧民》篇:“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 心。故刑罚系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重而心不 服,则上位危矣。”

    《权修》篇:“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 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 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 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 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 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 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 至矣。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 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

    《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 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 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

    《君臣》篇:“人君不公,常惠于赏,而不忍于刑,是国无法 也。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 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

    《心术》篇:“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 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四时》篇:“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 则生祸。”

    日掌阳,月掌阴,星掌和。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是故 日食则失德之国恶之,月食则失刑之国恶之,彗星 见则失和之国恶之,风与日争明则失生之国恶之。 是故圣王日食则修德,月食则修刑,彗星见则修和, 风与日争明则修生。

    “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 如一;刑德离乡,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 《正篇》:“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 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如四 时之不貣,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画,如阴如阳,如日 月之明,曰法;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亲 之,曰”德。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 道。刑以弊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养之,道以明 之,刑以弊之。毋失民命,令之以终其欲,明之毋径,遏 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养之以化其恶,必自身始; 明之以察其生,必修其理。致刑,其民庸心以弊;致政, 其民服信以听;致德,其民和平以静;致道,其民付而 不争,罪人当名曰“刑”,出令时当曰“政”,当故不改曰“法”, 爱民无私曰“德”,会民所聚曰“道。”立常行政,能服信乎? 中和慎敬,能日新乎?正衡一静,能守慎乎?废私立公, 能举人乎?临政官民,能后其身乎?能服信政,此谓正 纪;能服日新,此谓行理。守慎正名,伪诈自止。举人无 私,臣德咸道,能后其身,上“佐天子。”

    《七臣七主篇》:“主虞而安,吏肃而严,民朴而亲;官无邪 吏,朝无奸臣,下无侵争,世无刑民。”

    秋,毋赦过,释罪、缓刑。

    刑法繁则奸不禁,主严诛则失民心。

    《禁藏》篇:“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无刑至 有刑者,其法烦而奸多。”

    “夫施功而不钧,位虽高,为用者少;赦罪而不一,德虽 厚,不誉者多;举事而不时,力虽尽,其功不成;刑赏不 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 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 顺;举错不当,众民不能成;不攻不备,当今为愚人。” 《九守》篇:“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刑赏信,必于耳目 之”所见,则其所不见,莫不暗化矣。“诚畅乎天地,通乎 神明”,见奸伪也。

    《度地》篇:“大寒大暑,大风大雨,其至不时”者,此谓四刑 版。《法解》篇:“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 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故曰:‘正法 直度,罪杀不赦,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 再行’。”

    凡民者,莫不恶罚而畏罪。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明刑罚以致之。故曰:“顿卒怠倦以辱之”,罚罪有过以惩 之,杀戮犯禁以振之。

    日月之明无私,故莫不得光。圣人法之,以烛万民,故 能审察,则无遗善,无隐奸。无遗善,无隐奸,则刑赏信 必。刑赏信必,则善劝而奸止,故曰:“参于日月。”

    《明法解》篇:“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 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 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 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 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 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 罚必也’。”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 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 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 而不庭。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 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 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 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 者不能退也。”

    《文子自然》篇:“道狭然后任智,德薄然后任刑,明浅然 后任察,任智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 事其上。”

    《墨子尚同中》: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 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 善也。是以先王之书,以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 刑唯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 善用刑者以为五杀,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 故遂以为五杀。

    《尹文子大道下》篇: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惧之? 凡民之不畏死,由刑罚过。刑罚过则民不赖其生,生 无所赖,视君之威末如也。刑罚中,则民畏死,由生之 可乐也。知生之可乐,故可以死惧之。此人君之所宜 执,臣下之所宜慎。”

    “凡人富则不羡爵禄,贫则不畏刑罚。”不羡爵禄者,自 足于己也;不畏刑罚者,不赖存身也。二者为国之所 甚,而不知防之之术,故令不行而禁不止。若使令不 行而禁不止,则无以为治。无以为治,是人君虚临其 国,徒君其民,危乱可立而待矣。今使由爵禄而后富, 则人争尽力于其君矣;由刑罚而后贫,则人咸畏罪 而从善矣。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 于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

    《商子去强篇》:“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 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罚;行赏,民 利且爱。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生,重者不 来。国无力而行,知巧者必亡。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 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贫 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富者贫,令” 贫者富,则国多力,多力者王。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 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国作一岁,十岁强,作一十岁, 百岁强,作一百岁,千岁强,千岁强者王威。以一取十, 以声取实,故能为威者王。“能生不能杀,曰自攻之国 必削;能生能杀,曰攻敌之国必强。”故攻官攻力,乐国 用其二,舍一必强,令用三者威必王十里断者国弱, 九里断者国强。以日治者王,夜治者强,宿治者削。举 口数生者著,死民者削。民众从不逃粟,野无荒草。以 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曰“不刑”重轻,刑去事成, 国强;重重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说民》篇:“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 上。故兴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法详则刑繁,法 繁则刑省。民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 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 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 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 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 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民勇,则 赏之以其所欲;民怯而杀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 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敌 者必王。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 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 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国强,富者贫。“三官无虱, 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 德,德生于刑。故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民之有欲 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从六淫,国弱;行四难,兵 强。故王者刑于九而赏出一,刑于九则六淫止;赏出 一则四难行。六淫止则“国无奸,四难行则兵无敌。” 《算地篇》:“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 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故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

    功寡,此臣之所谓过也。夫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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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

    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 此亡国之”兆也。刑人复漏,则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则 徼幸于民。上徼于上以利,求显荣之门不一,则君子 事势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烦。君子不设其令 则罚行;刑烦而罚行者,国多奸欲。富者不能守其财, 而贫者不能事其业。田荒而国贫,田荒则民诈生,国 贫则上匮赏,故天地设而民生。当此之时也,圣人之 为治也,“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刑人有列,则君子 下其位,衣锦食肉,则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则羞 功,小人冀其利则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 爵者,所以劝功也。今国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 之,此盖法术之患也。”

    《开塞篇》:“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主佚。故 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 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 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 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治国刑 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夫” 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小大,则赏有多少,此二 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 上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 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 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 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 也。古者民藂生而群处,故求有上也,将以为治也。今 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不法 同。天下不安,无君而乐胜其法,则举世以为惑也。”夫 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 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 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 以去刑。

    《壹言篇》:“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 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治, 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度。若此则 国治民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伦徒举。今世主皆欲 治民而助之乱,非乐以为乱也,安其故而不窥于时 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令而不时,移而不明世” 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赏以致刑,轻刑以去赏。 夫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故民之于上也, 先刑而后赏。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 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 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故圣王之治也,慎 为察务,归心于一而已矣。

    《修权》篇:“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 明主慎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 利,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 不欺上。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 乱也。”

    《画策》篇:“国皆有潜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 奸邪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 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 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 者众也。故善治刑者,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 不刑而民得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国,故无刑” 也。

    《荀子王制》篇:“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 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 不遗;析愿禁悍,而刑罚不过。百姓晓然皆知夫为善 于家而取赏于朝也,为不善于幽而蒙刑于显也。夫 是之谓定论,是王者之论也。”

    “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 不作,司寇之事也。

    《致仕篇》:“赏不欲僣,刑不欲滥。赏僣则利及小人,刑滥 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僣无滥。与其害善,不若 利淫。”

    《议兵》篇:“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杀戮无时,臣下 凛然,莫必其命。然而周师至而令不行乎下,不能用 其民,是岂令不严、刑不繁也哉?其所以统之者,非其 道故也。”

    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 《传》曰:“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此之谓也。

    《正论》篇:“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 黥慅婴,共艾毕菲’。”“屦杀赭衣而不纯,治古如是。”是 不然以为治耶,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 用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 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 知恶也,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末 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 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 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 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 断其首,悬之赤旆。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 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 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 谓也。

    《大略》篇:“文王诛四,武王诛二,周公卒业,至成康,则案 无诛已,多积财而羞无有,重民任而诛不能,此邪行 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也。”

    《法行》篇:“公输不能加于绳,圣人莫能加于礼。礼者,众 人法而不知,圣人法而知之。”曾子曰:“无内人之疏而 外人之亲,无身不善而怨人,无刑已至而呼天。内人 之疏而外人之亲,不亦远乎?身不善而怨人,不亦反 乎?刑已至而呼天,不亦晚乎?《诗》曰:‘涓涓源水,不雍不 塞。毂已破碎,乃大其辐。事已败矣,乃重太息。其亡益’” 乎?

    《韩非子有度篇》:“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 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 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 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 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 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 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斲,准夷而 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 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 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 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 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 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 则上下不别矣。

    《二柄》篇:“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 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 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 畏其威而归其利矣。故世之奸臣则不然,所恶则能 得之其主而罪之,所爱则能得之其主而赏之。今人 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 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 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 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狗矣。人 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 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故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 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 也。故简公见弑,子罕谓宋君曰:“夫庆赏赐予者,民之 所喜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 之。”于是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故宋君见劫。田常徒 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故今世为人 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甚于简公、宋君 也。故劫杀拥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 亡者,则未尝有也。

    《扬权》篇:“凡治之极,下不能得。周合刑名,民乃守职。去 此更求,是谓大惑。猾民愈众,奸邪满侧。故曰:‘毋富人 而贷焉,毋贵人而逼焉,毋专信一人而失其都国焉。 腓大于股,难以趋走。主失其神,虎随其后。主上不知, 虎将为狗。主不蚤止,狗益无已。虎成其群,以弑其母。 为主而无臣,奚国之有?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 刑。大虎自宁,法刑狗信。虎化为人,复反其真。

    《奸劫弑臣篇》:“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 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 危也。”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 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 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 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棰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 不能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 成方圆;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今世主皆轻释重罚,严诛行爱惠,而欲霸王之功,亦 不可几也。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 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 不以爱惠免。是以无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 《三守》篇:“凡劫”有三:有明劫,有事劫,有刑劫。守司囹圄, 禁制刑罚,人臣擅之,此谓刑劫。

    《饰邪篇》:“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 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

    《解老》篇:“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 之谓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 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 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人处疾则贵 医,有祸则畏鬼。圣人在上则民少欲,民少欲则血气’” 治而举动理,举动理则少祸害。夫内无痤疽瘅痔之 苦,而外无刑罚法诛之祸,其轻恬鬼也甚。故曰:“以道 莅天下,其鬼不神。”治世之民,不与鬼神相害也。故曰: “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伤人也。”鬼,祟也。疾人之谓鬼 伤人。人逐除之,之谓人伤鬼也。民犯法令,之谓民伤 上;上刑戮民,之谓上伤民。民不犯法,则上亦不行刑。 上不行刑之谓,上不伤人,故曰“圣人亦不伤民。”上不 与民相害而人不与鬼相伤,故曰“两不相伤。”民不敢 犯法,则上内不用刑罚而外不事利其产业;上内不 用刑罚而外不事利其产业,则民蕃息。民蕃息而畜 积盛,民蕃息而畜积盛,之谓有德。凡所谓祟者,魂魄 去而精神乱,精神乱则无德。鬼不祟人则魂魄不去, 魂魄不去而精神不乱,精神不乱之谓有德,上盛畜 积而鬼不乱其精神,则德尽在于民矣。故曰:“两不相 伤则德交归焉。”言其德上下交盛而俱归于民也。 《用人》篇: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循 天则用力寡而功立,顺人则刑罚省而令行,明赏罚 则伯夷盗跖不乱。如此则白黑分矣。治国之臣,效功 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 人臣皆宜其能,胜其官,轻其任,而莫怀馀力于心,莫 负兼官之责于君,故内无伏怨之乱,外无马服之患。 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 不同功,故莫争讼。争讼止,技长立,则强弱不“觳力,冰 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伤,治之至也。”

    《内储说》篇:“必罚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 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其说在董子之行石邑。 董子至石邑象深涧以立法故赵国治也“与子产之教游”,吉也。子产教游吉令法吏 以严断故仲尼说《陨霜》。仲尼对哀公言陨霜不杀草则以宜杀而不杀故也而“殷 法刑弃灰,将行去乐池。”将行以乐池不专任以刑赏之柄故去之而公孙 鞅重轻罪。公孙鞅以为轻罪尚不能犯则无由犯重罪故先重轻罪是以“丽水之 金不守。”窃丽水之金其罪辜磔犹窃而不止则有窃而获免者故虽重罪不止也而积泽 之火不救。鲁之积泽火焚而人不救则以不行法故也成欢以《太仁》弱齐 国。成欢以齐王太仁知其必弱齐国卜皮以慈惠亡魏王。卜皮以魏王慈惠知 必亡其身也管仲知之,故断死人。知治国当严禁人之厚葬不用命者戮其尸 嗣公知之,故买胥靡。嗣公亦知国当必罚有胥靡逃之以一都买而诛之公孙 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 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 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一 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 谓以刑去刑也。”

    难二篇。景公过晏子,曰:“子宫小,近市,请徙子家豫章 之圃。”晏子再拜而辞曰:“婴家贫,待市食而朝暮趋之, 不可以远。”景公笑曰:“子家习市,识贵贱乎?”是时景公 繁于刑,晏子对曰:“踊贵而屦贱。”景公曰:“何故?”对曰:“刑 多也。”景公造然变色曰:“寡人其暴乎!”于是损刑五。或 曰:晏子之贵踊,非其诚也,欲便辞以止多刑也。此不 察治之患也。夫刑当无多,不当无少,无以不当闻,而 以太多说,无术之患也。败军之诛以千百数,犹北不 止,即治乱之刑,如恐不胜,而奸尚不尽。今晏子不察 其当否,而以太多为说,不亦妄乎?夫惜草茅者耗禾 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 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

    《六反篇》:“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 行。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 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 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 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 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 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䇲,亦 可决矣。且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 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 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 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 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 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 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 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 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 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 怜也。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 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惠之 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 焉得无恶?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 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今取于 轻刑者,其恶乱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其欲治又 不甚也者,此非特无术也,又乃无行。是故决贤不肖 愚智之分,在赏罚之轻重。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 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 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 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 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 何疑于厚赏?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 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 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 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 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 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 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 也。故先圣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山高大,故人 慎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 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 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 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八经》篇:“听法: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上 暗无度则官擅为,官擅为故奉重无前,奉重无前则 征多,征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明主之 道,取于任,贤于官,赏于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当主 怒俱必害,则人不私父兄而进其仇雠。势足以行法, 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故民劳苦而轻官。任事者 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故 民尊爵而重禄。爵禄所以赏也,民重所以赏也,则国 治。刑之繁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 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 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 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 治矣。

    《五蠹》篇:“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君为 流涕。此所举先王也。夫以君臣为如父子则必治,推 是言之,是无乱父子也。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皆见 爱而未必治也。虽厚爱矣,奚遽不乱?今先王之爱民, 不过父母之爱子,子未必不乱也,则民奚遽治哉?且 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为治也。” 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 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 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 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 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 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 骄于爱,听于威矣。故十仞之城楼,季弗能逾者,峭也; 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 刑也。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镒,盗跖不掇。不必 害则不释寻常,必害则手不掇百镒,故明主必其诛 也。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 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 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 今弟兄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 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人主尊贞廉之行,而忘 犯禁之罪,故民程于勇,而吏不能胜也。不事力而衣 食,则谓之“能;不战攻而尊,则谓之贤。”贤能之行成,而 兵弱而地荒矣。人主悦贤能之行,而忘兵弱地荒之 祸,则私行立而公利灭矣。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 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 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 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法趋上下,四“相反 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故行仁义者非 所誉,誉之则害功;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 《飭令》篇:“飭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 以善言售。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法曲 断,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以刑治 以赏,战厚禄以用术。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物多末 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民有馀食。使以粟出爵,必以 其力,则震不怠。三寸之管毋当,不可满也。”授官爵,出 利禄,不以功,是无当也。国以功授官与爵,此谓以成 智谋,以威勇战,其国无敌。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见 者省,言有塞,此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与爵者 也。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 有之,按兵不攻,必当朝廷之事。小者不毁,效功取官 爵。廷虽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谓以数治。以力攻 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丧百。国好力,此谓以难 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道坏。 馀力于心,莫负乘宫之责于君,内无伏怨,使明者不 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 争。言此谓易攻。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 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 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 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 刑,其国必削。

    《心度》篇:“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 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 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 也。夫民之性,喜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 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 则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 于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圣人之治民 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 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 者强,不能用四者弱。夫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 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 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 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夫民之性,恶 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 于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力者,大功不可 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 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 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维之以刑则从。 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 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治变。能越力于地者富, 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开,在所 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恃其不可 乱也。恃外不乱而治立者削,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 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适于不乱之术。贵爵则上重,故 赏功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 上尊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 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 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吕氏春秋荡兵篇》:“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家 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 姓之互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 立见。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罚不可偃于国,诛伐不 可偃于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孔丛子·论书》篇:“子张问曰:‘尧舜之世,一人不刑而天 下治,何则?以教诚而爱深也。龙子以为一夫而被以 五刑,敢问何谓’?孔子曰:‘不然,五刑所以佐教也,龙子 未可谓能为书也’。”

    《刑论》篇:“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 刑省,今之刑繁。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 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刑是以繁。《书》曰:‘伯夷降典, 折民维刑’’。”谓先礼以教之,然后继以刑折之也。夫无 礼则民无耻,而正之以刑,故民苟免。

    《书》曰:“兹殷罚有伦。”子张问曰:“何谓也?”孔子曰:“不失其 理之谓也。今诸侯不同德,国君异法,折狱无伦,以意 为限,是故知法之难也。”子张曰:“古之知法者与今之 知法者异乎?”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远,今之知法者 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于怨寡矣。能远则于狱其防 深矣。寡怨近乎滥,防深治乎本。《书》曰:‘维敬五刑,以成 三德’”,言敬刑所以为德也。

    《记问篇》:“子思问于夫子曰:‘伋闻夫子之诏正俗化民 之道,莫善于礼乐也。管子任法以治齐,而天下称仁 焉。是法与礼乐异用而同功也,何必但礼乐哉’?”子曰: “尧舜之化,百世不辍,仁义之风远也。管仲任法,身死 则法息,严而寡恩也。若管仲之知足以定法材,非管 仲而专任法,终必乱成矣。”

    《公孙龙篇》:齐王之问尹文也,齐王曰:“寡人甚好士,而 齐国无士。”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则忠,事亲则孝, 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者,可谓士乎?”王曰:“善。 真吾所谓士者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为臣乎?”王 曰:“所愿不可得也。”尹文曰:“使此人于广庭大众之中, 见侮而不敢斗,王将以为臣乎?”王曰:“夫士也,见侮而” 不斗,是辱,则寡人不以为臣矣。《尹文》曰:“虽见侮而不 斗,是未失所以为士也。”然而王不以为臣,则乡所谓 士者,乃非士乎?夫王之令,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民有 畏王令,故见侮终不敢斗,是全王之法也。而王不以 为臣,是罚之也。且王以不敢斗为辱,必以敢斗为荣, 是王之所赏,吏之所罚也。上之所是,法之所非也。赏 罚是非,相与曲谬,虽十黄帝固不能治也。齐王无以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