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乐律典 第六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十五卷
经济汇编 乐律典 第六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

     第六十五卷目录

     律吕部汇考十九

      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五造尺 造商尺夏尺周尺格式图 纵黍斜黍

      横黍尺图 依纵黍尺造十二律图 依斜黍尺造十二律图 依夏尺造十二律图 依商

      尺造十二律图 依周尺造十二律图 货泉尺 货泉尺图 冷谦尺图 历代尺总论

      黍尺商尺周尺图 大泉契刀错刀纵累尺图 大泉契刀错刀斜累尺图 开元钱尺图

      夏商周三代尺图 汉唐宋三代尺图 累黍详说 辨蔡元定李照之失 汉刘歆尺 汉

      刘歆尺图 伪尺辨疑 宋尺今尺 宋尺今尺图

    乐律典第六十五卷

    律吕部汇考十九

    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五

    造尺

    《宝钞》:“黑边外齐作为一尺,名曰今尺”,即《唐六典》所谓 “大尺”是也。 此系商汤古尺,当夏禹尺十二寸半,即 今所谓“工部营造尺”也。十寸曰尺,八寸曰咫。殷以夏 尺为咫,因而益也。周以夏咫为尺,因而损也。殷尺太 过,周尺不及,惟夏尺得其中,是故律家宗之。

    造商尺夏尺周尺格式图

    造商尺夏尺周尺格式图

    纵黍斜黍横黍尺图

    依纵黍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纵黍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斜黍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斜黍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夏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夏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商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商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周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依周尺造十二律图(并四清声)

    货泉尺

    汉刘歆、晋荀勖所造律管,皆用货泉尺,宋蔡元定着 《律吕新书》,大率宗此尺,则其黄钟与歆、勖之黄钟大 同小异。歆、勖之黄钟,空径三分,元定则径三分四釐 六毫,依此尺法造律,吹之黄钟,声中夹钟。《宋志》谓王 朴之黄钟亦然,盖四家比古律高三律。

    宋李照、范镇、魏汉津所定律,大率依宋《太府尺》,黄钟 长九寸,空径三分,积六百三十六分,声比古黄钟低 二律,即无射倍律。国初冷谦所定律,用今工部营造 尺,黄钟长九寸,空、径三分四釐六毫,积八百四十六

    分,比古黄钟低三律,即南吕倍律微高
    考证

    货泉尺图

    货泉尺图

    冷谦尺图(谦及元定十二律管算法皆同惟尺不同)

    冷谦尺图(谦及元定十二律管算法皆同惟尺不同)

    历代尺总论

    历代尺法,皆本黄钟,而损益不同。有以黄钟之长,均 作九寸,而寸皆九分者。黄帝命伶伦始造律之尺,名 古律尺,又名纵黍尺。选中式之秬黍,一黍之纵长,命 为一分,九分为一寸,九寸共计八十一分为一尺。有 以黄钟之长,均作十寸,而寸皆十分者。舜同律度量 衡之尺,至夏后氏而未尝改,故名夏尺。《传》曰:“夏禹十 寸为尺。”盖指此也。又名古度尺,又名横黍尺。选中式 之秬黍,一黍之横广,命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共 计,百分为一尺。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四段,加出一段 而为尺,此商尺也。适当夏尺十二寸五分。《传》曰:“成汤 十二寸为尺。”盖指此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五段,减 去一段而为尺,此周尺也。适当夏尺八寸。《传》曰:“武王 八寸为尺。”盖指此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九寸,外加 一寸为尺,此汉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八寸,外加 二寸为尺,此唐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八十一分, 外加十九分为尺,此宋尺也。唐尺即成汤尺,而唐人 用之,故又名唐尺。宋尺即黄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 名宋尺。七代尺共五种,互相考证,皆有补于律也。

    黄帝尺、宋尺,皆以大泉之径为九分。汉尺以大泉之径为十分。夏尺,唐谓之“黍尺” ,以开元钱之径为十分。商尺,唐谓之“大尺” ,以开元钱之径为八分。周尺以《开元》钱八枚为十寸。凡钱初铸与制度合,再入模即缩小,故大者为真也。

    “黄钟之长,当纵黍尺八十一分,当斜黍尺九寸,当横 黍尺十寸。纵黍之尺,黄帝尺也,宋尺也;斜黍之尺,汉 尺也;横黍之尺,夏尺也。”商尺去二寸为夏尺,夏尺去二寸为周尺。黄钟之长,当商尺八寸,当周尺十二寸 五分。

    竹虽天生,求之在人,必先求黍,考定样制,而后依样 求竹造律。古今律家累黍一法,名为最密,实为最疏。 苟无格式,大小几何,惟云“中式”,尢非定论。若欲拣择 中式之黍,须将格式预先议定,而后可选也。

    谨按《前汉·食货志》曰:“王莽居摄,变汉制,以周钱有子 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文曰大钱五十。又 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文曰‘契刀 五百’。错刀以黄金错,其文曰一刀直五千。”直字钱文作平 《周礼注》谓大泉乃周景王所铸。《汉志》亦云“以周钱有 子母相权”,则非始于王莽明矣。《淮南子》谓十二粟当 一寸,盖汉制也。《志》云大钱径寸二分者,谓莽以汉尺 之寸为其尺之寸二分,故云变汉制,非变周钱也。然 则大泉创自周,而王莽因之,其初行时,广狭厚薄,与 契刀、错刀同。厥后二刀不行,独大泉行。于是盗铸者 众,而渐轻薄,遂与二刀广狭稍异。今取二刀为证,必 求广狭同者乃真,其不同者,为盗铸无疑。

    上党秬黍佳者,纵累八十一枚,斜累九十枚,横累百 枚,皆与大泉九枚相合。然此佳黍,亦自难得,求得此 等佳黍,然后可用。若或不满九枚钱之径者,慎勿误 用历代造律,而致乐声焦急,其失坐在黍不佳也。 《唐会要》云:“高祖武德四年,行开元通宝钱,欧阳询制 词及书字,含三体钱,径八分。”《唐六典》云:“凡度以秬黍 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 为大尺。唐代之尺,盖有二种,黍尺与大尺兼用焉。 所谓钱径八分者,指大尺言也。大尺去二寸,即黍尺 一尺也。孙氏《千金方》云:“夏家古尺,今八寸小尺”是也。 其著书在唐初,盖指唐尺而言。然则唐尺之八寸,为 夏家之一尺也,唐尺之十寸,为商家之一尺明矣。 审度之法,十寸为尺,八寸为咫。商以夏尺为咫,因而 益也。周以夏咫为尺,因而损也。夏尺商咫,周尺加二 寸半,是为黄钟之长。以《开元钱》校之,则钱十枚为夏 尺之一尺,为商尺之八寸,为周尺之一尺二寸半。 周尺自秦以后,不复用之。凡经传中所谓布指知寸, 布手知尺。一尺二寸为武,八尺为步,八尺为寻,人长 八尺,马高八尺之类,皆指周尺而言。然周亦不废夏 尺,故先儒解璧羡度尺云:“十寸尺、八寸尺兼用之。” 汉尺与黄帝尺寸同而分不同,宋尺与黄帝尺分同 而寸不同。唐黍尺与黄帝尺同而寸及分不同。然唐 尺复有二种,所谓黍尺者即夏尺,所谓大尺者即商 尺。盖汉尺以大泉“之径为一寸,宋尺以大泉之径为 九分,唐黍尺以开元钱之径为一寸,唐大尺以《开元》 钱之径为八分。故宋尺去一寸为汉尺,汉尺去一寸 为唐黍尺。”即夏尺加二寸半为商尺,去二寸为周尺。

    黍尺商尺周尺图

    黍尺商尺周尺图

    大泉契刀错刀纵累尺图(纵累九寸每寸九分)

    大泉契刀错刀纵累尺图(纵累九寸每寸九分)

    大泉契刀错刀斜累尺图(斜累九寸每寸十分)

    开元钱尺图(横累十寸每寸十分)

    开元钱尺图(横累十寸每寸十分)

    夏商周三代尺图

    夏商周三代尺图

    汉唐宋三代尺图

    汉唐宋三代尺图

    累黍详说

    纵黍累者名曰“律尺”,以一秬黍之纵长为一分,九分 为寸,九寸为尺,是为黄钟之长。黄钟之长九寸,凡八 十一分者,取象《雒书》之九自相乘之数也。此尺每寸 九分,每分九釐,每釐九毫,每毫九丝,每丝九忽,每忽 九微,每微九纤,所谓以九为法者也。横黍累者名曰 度尺,以一秬黍之横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 是为黄钟之长。黄钟之长十寸,凡百分者,取象《河图》 之“十自相乘之数也。”此尺每寸十分,每分十釐,每釐 十毫,每毫十丝,每丝十忽,每忽十微,每微十纤,所谓 以十为法者也。二种之度,寸数虽异,二种之律,分剂 则同。昔人误谓九寸乃九十分,是以纵累则管太长, 容黍却有馀;横累则管太短,容黍却“不足,皆不能合 千二百黍之说,盖惑于《汉志》之谬也。”已上一节,其说 创于何瑭,而臣父深然之。古来无此议论,盖自我朝 为始,而《律吕精义》之所由作也。或曰:九分为寸,原为 三分损益设也。今既不用三分损益,犹用九分为寸, 何也?答曰:“黄钟九寸,空围九分,皆取法于纵黍阳数, 古人造律之初意也。”故三分损益之法可废,而九分 为寸之法不可废也。凡欲造律,先求古钱,次求真黍, 后求美竹。古钱雒阳多有,不难得也。然须多得,择取 好者可也。一二枚钱,不足凭据。惟真黍颇难得,中式 者乃真耳。其一稃二粒者,名为秠,非秬也。慎勿误用。 随处有美竹,在人择之耳,不必拘于金门山也。

    辨蔡元定李照之失

    《序》曰:“蔡元定之律失之短。李照之律失之长。皆非中声,故辨之。”

    蔡元定《律吕新书》引丁度之说曰:“古物之有分寸,明

    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法钱而已。周之圜法,历代 旷远,莫得而详。惟刘歆制铜斛之世,所铸错刀,并大 泉五十。”王莽天凤元年,改铸货布、货泉之类,不闻后 世复有铸者。检详《汉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 十二铢,径一寸二分。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刀,长二 寸;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 有奇,广八分;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圆好径二分半; 货泉重五铢,径一寸。”今以“大泉”、错刀、货布、货泉四物 相参校,分寸正同,或有小大轻重与《本志》微差者,盖 当时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校其首、足、肉好、 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斛“之尺从可知也。” 其论《周尺》曰:“按此尺出于汲冢之律,与刘歆之斛最 为近古。盖汉去古未远,古之律度量权衡犹在也,故 班氏所志,无诸家异同之论。王莽之制作,虽不足据, 然律度量衡当不敢变于古也。自董卓之乱,而乐律 散亡,故杜夔之律,围径差小,而尺因以长。荀勖虽定 此尺,然其乐声高急”,不知当时律之围径,又果何如 也?意者后世尺度之差,皆由律围径之误也。今司马 光所传此尺者,出于王莽之《法钱》,盖丁度所奏,高若 讷所定者也。虽其年代久远,轮郭不无消毁,然其大 约当尚近之。后之君子,有能验声气之元以求之古 律吕者,于此当有考而不可忽也。

    其论围径曰:“黄钟长九寸,空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 又曰:“按十二律围径,自先汉以前,传记并无明文。惟 《班志》云:‘黄钟八百一十分,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 径’。”然其说乃是以律之长自乘而因之以十,盖配合 为说耳,未可以为据也。惟《审度章》云:“一黍之广,度之 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嘉量章》则以千二百黍 实其龠;《谨衡权章》,则以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是累 九十黍以为长,积千二百黍以为广可见也。夫长九 十黍容千二百黍,则空围当有九方分,乃是围十分 三釐八毫,径三分四釐六毫也。每一分容十三黍,又 三分黍之一,以九十因之,则一千二百也。盖“十其广 之分以为长,十一其长之分以为广”,自然之数也。 又曰:“夫律以空围之同,故其长短之异,可以定声之 高下。”孟康不察,乃谓凡律围径不同,各以围乘长而 得此数者,盖未之考也。

    其论九分为寸曰:“《淮南子》所谓置一而十一三之,以 为黄钟之大数,即太史公所谓置一而九三之,以为 寸法者,其术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为寸法,则七 三之为分法,五三之为釐法,三三之为毫法,一三之 为丝法,从可知矣。一寸九分,一分九釐,一厘九毫,一 毫九丝,以之生十一律,以之生五声二变,上下乘除, 无所不通,盖数之自然也。顾自淮南、太史公之后,即 无识其意者。如京房之六十律,虽亦用此十七万七 千一百四十七之数,然乃谓“不盈寸者十之,所得为 分,又不盈分者十之,所得为小分,以其馀为强弱。”不 知黄钟九寸,以三损益,数不出九,苟不盈分者十之, 则其奇零无时而能尽,虽泛以强弱该之,而卒无以 见强弱之为几何,则其数之精微,固有不可得而纪 者矣。盖非有意于弃之,实其重分累析,至于无数之 可纪,故有所不得而录耳。夫自“丝”以下,虽非目力之 所能分,然既有其数而或一算之差,则法于此而遂 变。不以约十为九之法分之,则有终不可得而齐者。 故《淮南太史公》之书,其论此也已详,特房等有不察 耳。司马贞《史记索隐注》:“黄钟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 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汉书》云:“长九寸者,九分之 寸也。”此则古人论律以九分为寸之明验也。

    谨按黄钟之长九寸者,纵黍九分之寸耳。太史公《律书》以为八寸十分一者是也。刘歆以为横黍十分之寸,及《汉志》言九十分黄钟之长者,皆非也。元定亦知以九约之为是,以十约之为非,乃于首章标云“以《汉志》斛铭定” ,何也?夫《汉志》本于刘歆所杜撰,汉斛出于王莽所伪造,奚足为百世师哉?元定之徒,固执九十“黍之广即黄钟之长,而黄钟之长实止纵黍八十一分耳。”

    蔡元定《律法》:

    算以九为率,度用《货泉》尺。

    子:黄钟长九寸,

    “丑林钟”长六寸,

    寅太蔟长八寸,

    卯南吕长五寸三分。

    辰姑洗长七寸一分;

    “巳应钟”长四寸六分六釐;

    午、蕤宾长六寸二分八釐;

    未大吕,长八寸三分七釐六毫。

    申、《夷则》长五寸五分五釐一毫;

    酉夹钟长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丝。

    戌,无射长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丝。

    亥仲吕长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丝六忽

    汉刘歆尺

    汉平帝时,命刘歆同律度量衡,变汉制而从周制,盖 伪周尺也。王莽因之,以铸钱货、铜斛、望臬。晋武帝时, 荀勖因钱货、铜斛、望臬,重制此尺,故名曰《晋前尺》,历 代尚之。周世宗时,王朴造乐用此尺而略有所增焉。 宋太祖嫌其尺短音哀,命和岘更增之。仁宗时,丁度、 高若讷仍据王莽之钱货定尺以献,而司马光刻之 于石,蔡元定着之于书,遂名此为“周尺”,误矣。《隋志》开 载十五种尺,以此尺为主,然亦无补于律,今皆不取 也。

    汉刘歆尺图

    汉刘歆尺图

    蔡元定所著。

    《律书大率宗》:

    此尺则其黄。

    钟与歆《勖之》

    “黄钟《大同》”,而

    《小异》,歆勖之。

    黄钟空径三。

    《分元》定则径。

    三分四釐六。

    毫,依此尺法。

    制律吹之黄。

    钟声中夹钟。

    《宋志》谓“王朴。”

    之黄钟亦然。

    四家黄钟比:

    古律《高三律》。

    伪尺辨疑

    旧说,晋武帝泰始九年,中书监荀勖校大乐,八音不和,始知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馀。勖乃部著作郎刘恭依《周礼》制尺,所谓“古尺”也。依古尺更铸铜律吕,以调声韵。以尺量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又汲郡盗发六国时魏襄王冢,得古周时玉律及钟磬,与新律声韵暗同。于时郡国或得汉时故钟,吹律,命之皆应。勖铭其尺曰:“晋泰始十年,中书考古器,揆校今尺,长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铜尺。”姑洗微强,西京望臬微弱,其馀与此尺同。铭八十二字。此尺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荀勖造新钟律,与古器谐韵,时人称其精密。惟散骑侍郎陈留阮咸讥其声高,“声高则悲,非兴国之音,亡国之音也。亡国之音哀以思,其人困。今声不合雅,惧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尺有长短所致也。”会咸病卒,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故施用之。后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岁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长勖尺四分。时人服《咸》之妙,而莫能厝意焉。见《晋书律志》。宋儒章如愚曰:“荀勖所制尺铭,其制非不详审,其铭非不周复,犹未免阮咸之诮,岂非汲冢《玉律》,乃魏襄王所制,未能尽合古制者耶?不然,《春秋》以来,权度已正,夫子不必发‘谨权度之语矣’。”见山堂考索

    《辨疑》曰:“伪周尺者,汉平帝时刘歆所造,《隋志》谓之晋 前尺,盖以晋荀勖所定故也。至宋儒或谓之校汉钱 尺,或谓之汉铜斛尺,名虽小异,理亦无错,但不可直 认为周尺耳。其谓之周尺者,不过因战国时魏襄王 冢中所获玉律,乃晚周之物故云耳。”夫晚周之物,岂 可便谓成周之律度哉?魏自文侯已耽郑卫而厌古 乐,降至襄王,则其时世又可知也。梁武《钟律纬》云:“古 玉律八枚,惟夹钟有题刻。”然则馀无题刻明矣。而荀 勖不知何故,舍有题之夹钟,而求诸无题之姑洗小 吕。夫彼既无题,不能的知何律,但以勖之姑洗小吕, 比较长短,与彼偶同,吹或应之,因谓相协耳。安知勖

    之此律,而非与彼他律应耶?何者?以其无题刻也。刘
    考证
    歆铜斛,王莽钱货,固不足法。而西京望臬,建武铜尺,

    恐亦因仍莽、歆之谬而为之,是亦不足法也。郡国所 得汉时故钟,尢不可信。按《汉·礼·乐志》云:“今汉郊庙诗 乐,未著祖宗之事,八音调均,又不协于钟律。而内有 《掖庭才人》,外有《上林乐府》,皆以郑声施于朝廷。”以此 观之,岂可信哉!故今从《隋志》。名此尺为“晋前尺。”未敢 以为真周尺也。名为“伪周尺。”庶几得之矣。

    “京房、刘歆、荀勖律尺,每寸十分,元定律尺,每寸九分, 今于歆尺背面除去一寸,止用九寸,每寸均作九分, 每分九釐,是名蔡氏律尺。”若造律管,以铜或竹,依蔡 氏所算新分及京氏所算旧分相校,始知二家长短 无异,但所言分釐之数不同耳。其空围内径三分者, 京氏、刘氏之法也;径三分四釐六毫者,胡氏、蔡氏之 法也。空径之数,但依歆尺。蔡氏所谓“径围之分,以十 为法”是也。按《王莽本传》:伪天凤六年,初献新乐于明 堂太庙,或闻其乐声曰:“清厉而哀,非兴国之声也。”此 则刘歆所造之乐,其在当时已有是讥矣。荀勖复用 其法而阮咸讥之,王朴再用其法而李照讥之。盖刘 歆、荀斛、王朴、蔡元定四家之律,声音高下,相去不远, 为用货泉之尺及《汉志》之法也。以纵黍尺古律,较之 蔡氏黄钟应古律之夹钟,实高三律云。

    朱熹曰:“十二律皆在,只起黄钟之宫不得,所以起不 得者,尺不定也。律管只吹得中声为定,若谓用周尺 或羊头山黍虽应准则不得中声,终不是。大抵声太 高则焦杀,低则盎缓,此不可容易杜撰。”又曰:“季通不 能琴,他只是思量得不知,弹出便不可行,这便是无 下学工夫。吾人皆坐此病,古人朝夕习于此,故以之” 上达不难。盖《下学》中上达之理皆具矣。并见经世大训

    谨按世之言律者,多宗蔡元定,其法备载《性理书》中,朱熹因之,著于《仪礼通解》,其说益详明矣。然观二子虽尝著书,而实未尝审定其音,盖儒者所明,惟律之理耳。至于听音,或未尽善,抑有其要而未之得也。夫审音乃乐律之本,岂徒空言已乎。故述其造律审音之要,并辨其可疑者焉。

    已上辨蔡元定之律太短之失。刘歆、荀勖、王朴、蔡元定《律》皆失之短。

    《文献通考》曰:宋仁宗景祐二年。时承平久上留意礼 乐之事先是判太常寺燕肃言“大乐制器岁久金石 不调愿以王朴所造律准考按。”乃命馆职宋祁李照 同预至是肃等上所考定乐器上临阅奏郊庙五十 一曲因问照乐何如照对乐音高命详陈之。照言“王 朴律准视古乐高五律,视禁坊胡部乐高二律击黄 钟才应仲吕,击夹钟才应夷则,是冬兴夏令,春召秋 气。”盖五代之乱,雅乐废坏,朴创意造律准,不合古法, 用之本朝,卒无福应。又编钟、镈钟无大小、轻重、厚薄、 长短之差,铜锡不精,声韵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 度之器。相传以为唐旧钟亦有朴所制者。昔轩辕氏 命伶伦截竹为律,复令神瞽协其中“声,然后声应凤 鸣,而管之参差亦如凤翅,其乐传之敻,古不刊之法 也。愿听臣依神瞽律法,试铸编钟一簴,可使度量、权 衡协和。”诏许之,仍令就锡庆院铸之。照请下潞州求 上党县羊头山秬黍,及下怀州河内县取葭莩制玉 律以候气,从之。照既铸成编钟一簴,以奏御,遂建议 请改制大乐,取京县秬黍,累尺成律,铸钟审之,其声 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为法,乃下太常四律。照独任 所见,更造新器,而新声极下。议者以为迂诞,罢之。又 曰:“初,李照斥王朴乐音高,乃作新乐,下其声。太常歌 工病其太浊,歌不成声,私赂铸工,使减铜齐而声稍 清,歌乃协。然照卒莫之辨。”

    臣尝累黍考之,知宋尺与今营造尺大同小异;《制管》考之,知今太常寺所谓黄钟者与李照之黄钟大同小异。

    《玉海》曰:李照所定黄钟律,声极下,乐工歌其韵,中无 射倍声。司谏韩琦言照乐不合古法,诏晏殊、宋绶详 定。绶等言:“照新乐比旧乐下三律,无所考据,请复用 和岘旧乐。”诏悉仍旧制。

    李照《律法》

    算以十为率,度用《太府》尺。

    黄钟长九寸,凡律空内皆径三分

    林钟长六寸,

    “太蔟”长八寸,

    南吕长五寸三分,小分三强。小分三者谓三釐也下文放此 姑洗长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

    应钟长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

    《蕤宾》长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强。

    大吕,长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夷则》长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夹钟》长七寸四分小分,九微强。

    无射,长四寸九分,小分九强。

    仲吕长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已上见后汉志即京氏所算也

    宋尺今尺

    “宋《太府尺》”,即《黄帝尺》,以《大泉》之径为九分。今营造尺即唐大尺,以开元钱之径为八分,宋尺之八寸一分, 为今尺之八寸。宋黄钟在宋尺为九寸,在今尺为八 寸八分八釐八毫八丝。今黄钟在今尺为九寸,在宋 尺为九寸一分一厘二毫五丝。

    宋尺今尺图

    宋尺今尺图

    宋李照《范镇》

    魏汉津等所。

    定律,大率皆

    依《太府铁尺》。

    黄钟长九寸,

    径三分,积六。

    百三十六分。

    声比古无射。

    倍律之声明。

    协律郎《冷谦》。

    所定律大率:

    依宋制而尺。

    则用。今工部

    《营造尺》:黄钟

    长九寸,径三

    分四釐六毫。

    积八百四十。

    《六分》,比古南。

    吕倍律之声:

    微高。

    谨按《文献通考》云:“李照改制大乐,取京县秬黍,累尺成律,铸钟,审之,其声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为法,乃下太常四律。” 是先有太府尺,而照欲求合耳,非照自造太府尺也。然则太府尺竟不知何人所制,范镇以为黄帝之尺,虽未必然,蔡元定以为李照之尺,盖亦误矣。万历己卯岁,取羊头山秬黍,纵累成尺,与汉钱“尺互相较正,实与《宋志》所载分寸相同。” 夫自宋至今五百馀年,而黍与尺契合如故,岂非天地造化真理所寓者乎?律学之士,未可以忽之也。但李照、范镇之徒,惑于京房、刘歆之谬说,而不达淮南、太史公之妙论,遂使黄钟之管,纵长周径及所容黍,俱不得其正,而致乐律之乖,此乃照等不善用尺而非尺之弊也。诚依《淮南》、太史公之法为之,则尽善尽美,而范镇指此为黄帝之尺,亦不诬矣。盖《淮南》、太史公所谓“黄钟长九寸” 者,依古法以九分为寸,九寸乃八十一分也;照等所谓“黄钟长九寸” 者,依《汉志》以十分为寸,九寸乃九十分也。其相去远矣。尝以李照律与蔡元定所算之律,吹而相较,果“差五律。蔡之黄钟,李之仲吕也;蔡之夹钟,李之夷则也。大抵元定之律,即王朴之律耳。其算术虽不同,其音调实相类,盖殊途而同归者也。” 夫朴之乐,照已讥之矣,而照之乐亦不免于讥,何也?岂高者失之清,下者失之浊,皆非中正和平之乐欤?《山堂考索》谓“朴之乐比古乐高三律,其黄钟应古之夹钟。” 《玉海》谓“照之乐比古乐下二律,其黄钟应古无射之倍声,和岘、胡瑗之乐,比朴下一律。” 盖以古之太蔟为其黄钟,比真黄钟犹高二律,其谬亦可见矣。或言照律比太常下四律者,指和岘之乐而言也。或言照乐比旧乐下三律者,指王朴之乐及私赂减铜者而言也。然则朴以夹钟为黄钟,若下朴“三律,则得真黄钟,而乐律皆正,其孰使然乎?” 是知朴照之聪,而不知工师之聪,有以识夫中正和平之音矣。盖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终不灭,乐亦竟不亡。患在律学诸儒不知,而作非理变乱之耳。若夫俗乐,则不然也。物无绳准之拘,由人取便,求其所安。使歌声虽高不至于气竭,虽低不至于声咽,自然而然。此正古人所谓中声者也。礼失求诸野,其斯之谓乎!儒者于乐,则异于是,盖谓律度所拘,不以人声为恤。故《宋志》曰:“王朴编钟,声律太高,歌者难逐,故四清声置而弗用。” 李照新钟,歌工病其太浊,私赂铸工,使减铜齐,于歌乃协。马端临谓学士大夫之说,卒不能胜工师之说。是乐虽曰变而实未尝变,盖天理人心今古同然也。蔡元定谓“万宝常之乐,魏延陵之律,尝以汉乐较之,汉乐音调至隋、唐犹在也。” 然则宋时古乐音调亦未尝亡。是故李照之律,虽以无射倍声为律之首,其钟磬则高二律,尚与古乐无殊。至魏汉津卒胜工师之说,始以无射倍声,命曰“黄钟” 矣。既经诸臣变更,而曲调名益乖舛。政和四年,诏改正,而难遽革。故俗乐所称“黄钟” 者,盖宋人从时制以称之耳,其实古无射也。无射为宫,则必以黄钟为商,故俗乐谓商调为正宫,就黄钟而言耳。黄钟者,无射之商也;谓角调为商调,就太蔟而言耳;太蔟者,无射之角也。盖俗人祇见音调落在黄钟,太

    蔟者,便谓宫商,而不知旋宫之法,宫商无定也。又俗谓征调为中吕,中吕者,无射之征也。谓羽调为越调,越乃羽之讹也。俗名南吕调者,黄钟之下羽也;仙吕调者,黄钟之清宫也。欲观诸调,以律定筝,弹之自见,非可以空言争之也。苟能知律,则古今雅俗,一以贯之矣。无射倍声为均,盖自周景王始。或问:无射为之“《大林》,何谓大林?” 答曰:“黄钟,律之首,管之最长,钟之最大而浊者也。渐而短之,小之,以生十一律,则无射、应钟,为管之最短,钟之最小而清者也。五声次序论之,宫宜长大而浊,羽宜短小而清,此其常理。而旋宫之法,无射为宫,则林钟为之羽,宫短而羽长,羽浊而宫清。故律家相传,以林钟子声为无射” 之羽。景王则不然。使无射为宫者大于其羽,故曰“为之大林” ,谓大于林钟也。若然,无射必用倍数,用倍数则反长大于黄锺矣。夫律吕之用倍数,于理无妨也。但不可因无射大于黄钟,而遂改无射强名曰黄钟,故所系甚大。《左传》《国语》言之最详,有国家者不可不慎。当时古律俱存,故单穆公、伶州鸠可得而辨之。自李照之后,遂真以无射命为黄钟矣。而古律又亡,世鲜知音,孰能辨之哉?

    已上辨李照之“《律》太长”之失。《李照》、范镇、魏汉津、《冷谦律》皆失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