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六百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六百九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六百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九卷目录

     郡守部汇考

      秦始皇一则

      汉总一则 景帝一则 元帝初元一则 建昭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武帝泰始二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孝文帝延兴二则 太武帝太延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天宝一则

      后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一则 仁宗景祐一则 哲宗元祐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重和一则 高宗绍兴二则 理宗咸淳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明总一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官常典第六百九卷

    郡守部汇考

    始皇二十六年并诸侯以其地为郡置守尉监各一人

    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秦初并天下,丞相绾 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 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 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 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 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 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 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𩰚不休,以 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 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 郡置守、尉、监。

    汉承秦制,郡置守,有丞。边郡有长史,郡各有都尉典 武职,亦有丞。

    按《汉书百官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 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 名太守。”

    都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 比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

    景帝中二年秋七月更郡守为太宗郡尉为都尉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元帝初元三年春令诸侯相位在郡守下

    按:《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建昭二年春三月益三河郡太守秩户十二万为大郡

    按:《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后汉

    后汉每郡置太守、丞、长史理民事。其都尉或置或省。 按《后汉书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

    《古今注》曰:“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诸侯相病丞、长史行事。十四年,罢边郡太守丞、长史领丞职,

    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 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 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 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案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汉书音义》曰:“文无所枉害。” 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

    岁尽遣吏上计。

    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

    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 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辅都尉各一人,讥出入。边郡 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 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

    《古今注》曰:六年八月,省都尉官。应劭曰:“每有剧职郡,临时置都尉,事讫罢之。”

    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 县治民。比郡,安帝以羌犯法,三辅有陵园之守,乃复 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应劭《汉官》曰:盖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兵之设尚矣,《易》称“弦木为弧,剡木为矢” ,弧矢之利,以威天下。《春秋》三时务农,一时讲武,《诗》美公刘,匪居匪康,入耕出战,乃裹糇粮,干戈载扬,四方莫当。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张角,怀挟妖伪,遐迩摇荡,八州并发,烟炎绛天,牧守枭裂,流血成川。尔乃远征三边,殊俗之兵,非我族类,忿鸷纵横,多僵良善,以为己功,财货粪土,哀夫民氓,迁流之咎,见出在兹。不教而战,是谓“弃之。” 迹其祸败,岂虚也哉!《春秋》“家不藏甲” ,所以一国威,抑私力也。今虽四海残坏,王命未洽,可折冲压难,若指于常。故置右扶风。

    皆置“诸曹掾史。”

    《新论》曰:王莽时,置西海郡令,其吏皆百石亲事,一曰“为四百石,二岁而迁补。”

    《本注》曰:“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

    蔡质《汉仪》曰:“河南尹掾出。” 考案:与从事同。

    有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 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正门有亭长一人, 主记室史,主录记书,催期会。无令史,阁下及诸曹各 有书佐干,主文书。

    《汉官》曰:“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诸县有秩三十五人,官属掾史五人,四部督邮史部掾二十六人,案狱仁恕三人,监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文学守助掾六十人,书佐五十人,循行二百三十人,干小史二百三十一人。”

    《晋郡》置太守。诸王国曰“内史”,皆有主簿、记室、史掾、功 曹之属。

    按:《晋书职官志》:“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师所在则曰 尹。诸王国以内史掌太守之任。又置主簿,主记室、门 下贼曹、议生、门下史、记室史、录事史、书佐、循行干小 史、五官掾、功曹史、功曹书佐、循行小史、五官掾等员。 郡国户不满五千者,置吏职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 千户以上,则职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万户以” 上职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郡国皆置文学掾 一人。”

    武帝泰始四年诏郡国守相以春巡属县又班诏书五条于郡国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四年六月甲申朔,诏曰:郡国 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职,宣 风展义也。见长吏,观风俗,协礼律,考度量,存问耆老, 亲见百年;录囚徒,理冤枉,详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 患苦,无有远近,便若朕亲临之。敦喻五教,劝务农功, 勉励学者,思勤正典,无为百家庸末,致远必泥。士庶” 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有不 孝敬于父母,不长悌于族党,悖礼弃常,不率法令者, 纠而罪之。田畴辟,生业修,礼教设,禁令行,则长吏之 能也。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刑狱烦,下陵上替,礼义 不兴,斯长吏之否也。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 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 立而私门日冨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此 朕所以垂拱总纲,责成于良二千石也。於戏戒哉!”冬, 十二月,班五条诏书于郡国: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 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泰始五年春正月,申戒郡国守相。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五年“春正月癸巳,申戒郡国 计吏、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

    宋郡守仍魏、晋制,官属略如公府。

    按:《宋书百官志》:“郡守,秦官。秦灭诸侯,随以其地为郡, 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佐之。郡当边戍者,丞为 长史。晋江左皆谓之丞、尉,典兵备盗贼。汉景帝中二 年,更名守曰太守,尉为都尉。光武省都尉,后又往往 置东部、西部都尉,有蛮夷者又有属国都尉。汉末及 三国多以诸部都尉为郡。晋成帝成康七年又省诸 郡丞。”宋太祖元嘉四年,复置郡,官属略如公府,无东 西曹,有功曹史,主选举;五官掾主诸曹事。部县有邮 门亭长,又有主记史,催督期会,汉制也,今略如之。诸 郡各有旧俗,诸曹名号往往不同。汉武帝纳董仲舒 之言,元光元年,始令郡国举孝廉。制郡口二十万以 上岁察一人,四十万以上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 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 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 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习法令,足 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 不惑,明足决断,材任三辅县令。”魏初更制,口十万以上,岁一人,有秀异,不拘户口。江左以丹阳、会稽、吴兴 并大郡,岁各举二人。汉制:岁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 上郡内众事,谓之“阶簿。”至今行之。太守,二千石。丞六 百石。

    南齐

    《齐郡》置太守,王国为内史。

    按:《南齐书百官志》:“郡太守、内史、县令相,郡县为国者, 为内史相。”

    《梁郡》置守、丞,国仍称“内史。”

    按:《隋书百官志》:“郡置太守,置丞;国曰内史。郡丞三万 户以上,置佐一人。”

    北魏

    太武帝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告守令不如法者按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延三年夏五月己丑诏曰方今寇逆消殄天下渐晏比年以来屡诏有司班宣惠

    政与民宁息。而内外群官及牧守令长,不能忧勤所 司,纠察非法,废公带私,更相隐置,浊货为官,政存苟 且。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 令不如法者。”

    孝文帝延兴二年诏牧守奉公者久任非道者速黜永著为令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二年十有二月诏曰:‘《书》云: ‘三载一考,三考黜陟幽明’。顷者已来,官以劳升,未久 而代。牧守无恤民之心,竞为聚敛,送故迎新,相属于 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 已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其有贪 残非道,侵削黎庶者,虽在官甫尔,必加黜罚,著之于’” 令,永为彝准。

    延兴三年,诏“县令、郡守能静郡县者,迁职。”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 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 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 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

    北齐

    《北齐郡》置太守,为上、中、下三等,每等有上、中、下之差, 有丞、功曹、主簿之属。

    按:《隋书百官志》:“上上郡太守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 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五官,省事,录事,及西曹、户曹、 金曹、租曹、兵曹、集曹等掾佐,太学博士,助教,太学生, 市长、仓督等员。合属官佐史二百一十二人。上中郡 减上上郡五人,上下郡减上中郡五人,中上郡减上 下郡四十五人,中中郡减中上郡五人,中下郡减中 中郡五人。下上郡减中下郡四十人。下中郡减下上 郡二人;下下郡减下中郡二人。”

    隋郡分为九等,至太守、丞、尉,率其属各有差。后又改 诸州皆为郡。

    按:《隋书百官志》:“郡置太守,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 簿,县正,功曹,主簿,西曹,金、户、兵、法、士等曹,市令等员。 并佐史,合一百四十六人。上中郡减上上郡吏属五 人,上下郡减上中郡四人,中上郡减上下郡十九人, 中中郡减中上郡六人,中下郡减中中郡五人,下上 郡减中下郡十九人,下中郡减下上郡五人,下下郡” 减下中郡六人。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罢州置郡,郡置太守,上郡从三 品,中郡正四品,下郡从四品,京兆、河南则俱为尹,并 正三品。罢长史、司马,置赞务一人以贰之。

    京兆、河南从四品上郡,正五品;中郡,从五品;下郡,正六品。

    次置东西曹掾。

    京兆、河南。从五品。上郡,正六品;中郡,从六品;下郡,正七品。

    主簿,司功、仓、户、兵、法、士曹等书佐,各因郡之大小而 为增减。改行参军为行书佐。旧有兵处,则刺史带诸 军事以统之,至是别置都尉、副都尉。都尉,正四品,领 兵与郡不相知。副都尉,正五品。又置京辅都尉,从三 品。立府于潼关,主兵、领遏并置副都尉,从四品。又置 诸防主、副官,掌同诸镇。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 并增为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以为等 级,丞、主簿如故。其后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 守;京兆、河南则谓之“内史。”又改郡赞务为丞,位在通 守下;县尉为县正,寻改正为户曹、法曹,分司以丞。郡 之六司,河南、洛阳、长安、《大兴》则加置功曹而为三司, 司各二人。郡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元坛”,各置 监丞。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 自三年定令之后,骤有制置,制置未久,随复改易。其 馀不可备知者,盖史之阙文云。

    高祖开皇三年十一月庚辰罢天下诸郡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按《杨尚希传》:高祖受禅,尚

    希拜度支尚书,进爵为公,岁馀,出为河南道行台兵
    考证
    部尚书,加银青光禄大夫。尚希时见天下州郡过多,

    上表曰:“自秦并天下,罢侯置守,汉魏及晋,邦邑屡改。 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 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寮以众,资费日多,吏卒又倍, 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二,动动数万,如何可觅? 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 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 则易得贤才。敢陈管见,伏听裁处。”帝览而嘉之,于是 遂罢天下诸郡。

    炀帝大业三年夏四月壬辰改州为郡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高祖武德元年五月甲子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九月乙巳始置军府癸丑改银菟符为铜鱼符

    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太宗贞观十一年六月己未以诸王为世封刺史戊辰以功臣为世封刺史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元宗天宝元年二月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后唐

    五代时。仍刺史之号。后唐时以二十五月为限 按《文献通考》云云。

    辽制:黄龙府、知黄龙府事。兴宗重熙十三年,见知黄 龙府事耶律瓯里斯。兴宗府知兴宗府事。咸雍元年, 知兴宗府事杨绩。

    按《辽史百官志》云云。

    宋制,以朝臣出守列郡,权知州军事,或兼安抚、经略、 钤辖,或设通判佐之。

    按《宋史职官志》:“府州军监,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 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 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其后文武官参为 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 称判其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 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 时勤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 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 宥则以时宣读而颁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 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 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若河 南、应天、大名府,则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庆 州、渭州、熙州、泰州则兼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则兼安抚使、马步 军都总管,泸州、潭州、广州、桂州、雄州则兼安抚使、兵 马钤辖,颖昌府、青州、郓州、许州、邓州则兼安抚使、兵 马巡检。其馀大藩府或沿边州郡,或当一道冲要者, 并兼兵马钤辖、巡检,或带沿边安抚、提辖兵甲、沿边 溪洞都巡检”;馀州军则别其地望之高下与职务之 繁简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总其纲要,凡属县之事 皆统焉。建炎初,诏“河北、京东、西路除帅司外,旧差文 臣知州去处,许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员带 本路兵马钤辖,武臣一员充副钤辖;次要郡文臣一 员带”本路兵马都监,武臣一员充副都监。绍兴三年, 诏守臣带路分钤辖、都监去处并罢。五年,帝以守令 皆带劝农公事,多不奉职,自今有治效显著者,可令 中书省籍记姓名,特加擢用。凡从官出知郡者,特许 不避本贯。初除授见阙及自外罢任赴阙,并令引见 上殿。九年,诏:应守臣以二年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 往不晓民事,且多恣横,诏新复州郡只差文臣。续因 臣僚言,极边控扼去处,仍差武臣;其不系极边,文武 臣通差。诏:“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间利病或边防 五条闻奏,委都司看详,有便于民者,即与施行。”续又 诏不拘五条之数。十三年,诏依旧制带提举或主管 学事。

    从官以上称“提举” ,馀“知通主管” ,淳熙中罢。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为郎。”定诸郡合文武 臣通差去处,并依旧制。

    真宗咸平二年春正月甲子诏尚书丞郎给舍举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各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元年九月己酉诏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等举文武官可任藩郡者各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五月癸酉诏台谏未曾历郡守者与郡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贰以四善三最课县令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诏吏部守令课绩从御史台考察黜其不实者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秋七月丙戌诏郡守以三年成任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重和元年三月丙戌诏监司郡古自今须满三岁乃得代仍毋得通理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七年秋七月戊辰诏侍从各举可任郡守者一二人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罢郡守年七十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理宗咸淳二年三月乙巳诏郡守两年为任方别授官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金制:诸总管府、诸府。

    按《金史百官志》:“诸总管府,谓府尹兼领者。都总管一 员,正三品,掌统诸城隍兵马甲仗,总判府事。同知都 总管一员,从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总 管兼来远军事。兵马副都总管一员,正五品,所掌与 同知同。总管。判官一员,从六品。掌纪纲总府众务、分 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员,从六品。掌纪纲众务,分判户 礼案,仍掌通检推排簿籍。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 判分判工刑案事。知法一员。

    诸府,谓非兼“总管府事者。”尹一员,正三品。同知一员, 正四品。少尹一员,正五品。府判一员,从六品。掌纪纲 众务,分判吏、户、礼案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推官一 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兵、刑、工案事。府,教授一员,知法 一员。

    元世祖初,置诸路总管府。

    按《元史百官志》:“诸路总管府,至元初置。二十年,定十 万户之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 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上路秩正三品,达鲁花 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 诸军奥鲁。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下路秩从三品,不 置治中员,而同知如治中之秩。馀悉同上。至元二十” 三年,置“推官二员,专治刑狱。下路一员,经历一员,知 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司吏无定制, 随事繁简以为多寡之额。译史、通事各一人。”

    散府,秩正四品,达鲁花赤一员,知府或府尹一员,领 劝农奥鲁与路同。同知一员,判官一员,推官一员,知 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所在有隶诸路及宣慰司、行 省者,有直隶省部者,有统州县者,有不统州县者,其 制各有差等。诸州,中统五年并立州县,未有差等。至 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 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 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 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陞县为州者四十 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 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 花赤、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 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 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 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

    明初,罢各路总管府,置直隶各省知府并所属官。 按《文献通考》:“明初罢各路总管府,于两京置直隶府, 各省分置诸府知府。掌教养郡民之事,宾兴科贡,均 平赋役,崇慎祀典,禁诘奸顽,表异良善,讯听刑狱,审 达冤滞,存恤困穷,纠察吏治,上下其考,以告于抚按 藩臬,上于吏部,务知百姓之疾苦。若籍帐、军匠、传驿、 马”牧、仓库、盗贼、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知 府领之而总督焉。

    按《明会典》:“各府正官: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 推官一员。”

    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设一员,后革。

    首领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一员,检校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所属衙门:司狱一员。儒学教授一员。训导四员。

    小府,或三员,或二员,多不全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大使各一 员,副使各一员。阴阳学正术一员。医学正科一员。僧 纲司都纲一员,副都纲一员。道纪司都纪一员,副都 纪一员。巡检司巡检一员。水马驿驿丞一员。递运所 大使一员。河泊所所官一员洪武六年定为三等,赋二十万石,上为上府,知府秩 从三品;二十万下,中府“正四品。十万下下府,从四品。” 已而并为正四品。

    世宗嘉靖五年奏准府州县卓异加陞

    按《明会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县 历任六年,果政迹卓异者,加陞职衔,照旧管事,九年 考称,从加职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后丁忧、起忧、起复 等项到部,径从加职除授。”

    神宗万历二年题准守令历俸升迁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为 期。知府历俸六年上下,乃得升迁。政成之日,果历三 考,得陞布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升参政、副使。”

    皇清

    国朝外官:

    《大清会典》:各府

    正官

    知府一员

    同知

    通判

    旧有推官一员。康熙六年裁。

    首领官

    经历司

    经历一员

    知事一员。事简“府分” 不设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事简“府分” 不设。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一员。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复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设立,无定员。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僧纲司

    都纲一员     ,副都纲一员。

    道纪司

    都纪一员     ,副都纪一员。

    各府州县巡检司

    巡检一员

    各府州县水马驿

    驿丞一员

    各府州县递运所

    大使一员

    各府州县河泊所

    所官一员

    以上驿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设立

    江宁龙江关

    大使一员。旧有《石灰山》大使一员,后裁。

    江宁批验茶引所

    大使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