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百三十七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七卷目录

     都察院部汇考五

    皇清一总一则 天聪一则 崇德一则 顺治十七则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七卷

    都察院部汇考五

    皇清一

    《大清会典》:都察院

    正官

    满、汉左都御史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五年,定满、汉各一员。汉衔初称“承政。” 后改为左都御史。

    满、汉左副都御史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三年,定满、汉各二员。汉衔初称参政,后改为副都御史。

    汉左佥都御史一员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已上三项不专设,但为督、抚兼衔。其总督军务、漕运、河道、巡抚地方等官,因事裁设,无定额。

    旧有满洲启心郎一员,汉军启心郎二员。顺治十五年裁。

    首领官

    满、汉经历各一员。初称“司务” ,后改为“经历。” 满都事二员。内满文一员,满、汉文一员。汉军都事一员。

    属官

    满监察御史二十三员。初设六员。顺治元年后增十七员。

    汉军监察御史八员

    汉江南道监察御史二员,初设五员,顺治十八年裁一员,康熙七年裁二员。

    “汉浙江道监察御史二员” ,初设六员,顺治九年裁一员,十八年裁二员,康熙七年裁一员。“汉江西道监察御史一员” ,初设六员,顺治十年裁一员,十六年裁一员,十八年裁二员,康熙七年裁一员。

    汉福建道监察御史二员,初设五员,顺治十年裁一员,康熙七年裁二员。

    汉湖广道监察御史二员,初设六员。顺治八年裁一员。九年裁一员,十五年裁一员。康熙七年裁一员。

    “汉河南道监察御史二员” ,初设六员,顺治十年裁一员,十八年裁一员,康熙七年裁二员。“汉山东道监察御史二员” ,初设五员,顺治十八年裁二员,康熙七年裁一员。

    汉山西道监察御史二员,初设五员。顺治十年裁一员,十八年裁二员。

    汉陕西道监察御史二员,初设四员,顺治十八年裁二员。

    汉四川道监察御史一员,初设四员,顺治十八年裁二员,康熙七年裁一员。

    汉广东道监察御史一员,初设五员。顺治十八年裁二员,康熙七年裁二员。

    汉广西道监察御史二员,初设四员,顺治十八年裁一员,康熙七年裁一员。

    汉“云南道监察御史” 二员,初设四员,顺治十八年裁一员,康熙七年裁一员。

    汉贵州道监察御史一员,初设四员。顺治十八年裁二员。康熙七年裁一员。

    满笔帖式五十一员。内满文三十一员。满、汉文二十员。汉军笔帖式七员。

    都察院,系正二品衙门,设“满、汉左都御史各一员,满、汉左副都御史各二员,汉左佥都御史一员。其属有满监察御史二十三员,汉军监察御史八员。汉监察御史,江南、浙江、湖广、陕西、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广西、云南道各二员,江西、广东、四川、贵州道各一员” ,共二十四员。堂上,满文笔帖式十五员,满、汉文笔帖式十五员。京畿道,满文笔帖式四员,满、汉文笔帖式四员。五城,每城满文笔帖式各二员,满、汉文笔帖式各二员。其首领有满、汉经历各一员,满都事二员,汉军都事一员。其沿革详见《吏部官制》。

    《风宪总例》都察院为风宪衙门,以整纲肃纪为职。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关于国计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

    督抚建置“都察院”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

    都御史等官、俱不专设。但为直省总督、巡抚兼衔。凡遇补授

    命下之后、其应兼职衔、由吏部议拟具题、请

    旨。要皆因事设裁、随地分并。历年员额、多寡不一。今

    考其现设者具载于前,而以奉裁各员附见于后。

    “总督江南江西等处地方事务、兼理粮饷操江” 一员

    总督湖广等处地方文武事务兼理粮饷,一员;总督福建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总督四川、陕西文武事务兼理粮饷,一员;总督两广等处地方兼理粮饷,一员。

    “总督云南、贵州等处军务兼理粮饷” 一员。“总督淮扬等处地方、提督漕运海防军务兼理粮饷” 一员。

    “总督河道、提督军务” 一员

    “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宣府镇地方,密云等关隘,赞理军务,兼理粮饷” 一员。“巡抚江宁等处地方,总督粮储,提督军务” ,一员。“巡抚安徽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

    “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一员。“巡抚江西等处地方、兼理军务” ,一员

    “巡抚湖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一员。“巡抚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 ,一员。

    “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军务” 一员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理军务” 一员。“巡抚山西太原等处地方,提督雁门等关军务,兼理云镇” ,一员。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河道” ,一员;“巡抚陕西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理粮饷” ,一员;“巡抚甘肃宁夏、平庆、临、巩等处地方,督理军务兼理茶马” ,一员。

    “巡抚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一员。“巡抚广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盐法” ,一员。

    “巡抚广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盐法” ,一员。“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兵饷” ,一员。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 、提督军务一员

    以上现设督抚

    总督直隶、山东、河南军务一员。顺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设直隶总督。四年裁,复设三省总督。八年裁。

    总督浙江、福建军务一员。顺治十五年裁,康熙八年复设。九年裁。

    总督浙江军务一员。康熙八年裁,九年复设。二十三年裁。

    “总督江西军务” 一员。康熙四年,裁并两江总督。十三年,复设江西总督。二十一年,裁。

    总督山东军务一员。康熙四年裁并《三省》。“总督总督山西军务” 一员。顺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复设。四年裁。

    “总督河南军务” 一员。康熙四年裁。

    总督陕西军务一员。康熙四年,改为山陕总督。十四年,仍改陕西总督。十九年,改为川陕总督。“总督四川军务” 一员。康熙七年,改为川湖总督。八年裁。九年,复设川湖总督。十三年,改为四川总督。十九年,裁并川陕总督。

    “总督广西军务” 一员。康熙四年裁。

    “总督云南军务” 一员。康熙五年裁。

    总督贵州军务一员。康熙四年裁,十二年复设。十三年裁。

    巡抚顺天等处一员。顺治十八年裁。

    巡抚天津等处一员。顺治六年裁。

    巡抚宣府等处一员。顺治九年裁。

    巡抚凤阳等处一员。顺治六年裁,十七年复设,十八年裁。

    巡抚安庆等处一员。顺治十六年裁。

    “巡抚南贛等处” 一员,顺治十八年裁。“巡抚郧襄等处” 一员,顺治十八年裁。康熙十五年复设。郧阳抚治十九年裁。

    巡抚登莱等处一员。顺治九年裁。

    “巡抚” 延绥等处一员。顺治十八年裁。

    巡抚宁夏等处一员。顺治十八年裁。

    “巡抚” 操江一员。康熙元年裁。

    以上旧设督抚

    各道分隶监察御史,分设十四道,职有专属。又设六道以掌之,分理在京各衙门、及直隶

    盛京各省刑名等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

    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云南道。

    “掌山东道,兼理广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广东《贵州道》、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 凡稽察部院各衙门,及会审事件,俱照直省分隶焉。

    掌河南道,河南省,福建省,户部、礼部、詹事府、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户科、礼科、仓场、仓院、东城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除新城、定兴二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大兴县,保定左卫。

    掌江南道,江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工部,工科,中城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道厅,漕运总督,大名府并所属州、县,永平府并所属州、县,霸州并所属县,新城县,永平卫。

    掌浙江道,浙江省,云南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涿州并所属县,蓟州并所属县,遵化州并所属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

    掌“山东道,山东省、广西省” ,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通政使司、理藩院、兵科、太仆寺。

    盛京所属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府并所属州县。真定府并所属州县,《宛平县》

    掌山西道,山西省,广东省,贵州省内阁、翰林院、吏部、吏科、中书科。銮仪卫、钦天监、北城、上林苑监、拱极城。河间府除沧州及属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顺德府并所属县,宣府、保安州、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定兴县、天津卫、河间卫、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

    掌陕西道,陕西省,湖广省大理寺、行人司,西城,通州并所属县,沧州并所属县,通州所。

    凡掌道,顺治初,定掌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道。满、汉监察御史各一员协理河南道。汉军监察御史一员。其满洲、汉军御史无专差者,俱派五道协理。

    考核百官。凡在外司府、州县等衙门官三年一次大计,吏部、吏科会同本院并河南道考察。其武官五年一次军政,兵部、兵科会同本院并河南道考察。

    凡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京察,吏部吏科会同本院及河南道并各该衙门堂官考察。凡在京五品以下汉官考满,各该衙门堂官开注“考语,送到本院,批河南道考核,移送吏部覆考。”

    凡甄别部院官员。吏部会同本院、并河南道考察

    《监礼纠仪》朝会祭祀,并设御史监礼纠仪,其有举止失错,乖于典礼者,咸得举劾焉。

    太宗文皇帝天聪十年

    《大清会典》:天聪十年

    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等有骄肆慢上、贪酷。”

    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陈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如尽心职业,秉公矢行,三年考满,定加陞赏。

    崇德元年

    《大清会典》。崇德元年

    《谕都察院》:各官、皆系朝廷谏诤之臣。朕躬如有不亲

    “政务,忠良失职,奸邪得位,有罪者录用,有功者降谪等事,尔等有所见闻,即行规谏。” 至于诸王、贝勒大臣,有旷废职掌,耽酒色,好逸乐,取民财物,夺民妇女。或朝会轻慢,冠服不具,及以不适己意,托病偷安,不朝参入署者,礼部稽察。若礼部徇情容隐,尔等察奏。或六部断事偏谬,及事未审结,诳奏已结者,尔等亦稽察奏闻。凡人在部控告、未经审结、又赴告于尔衙门者,尔等公议,应奏者奏、不应奏者逐之。至尔衙门有受贿之弊,须互相防检,若以私仇诬劾,定加尔罪。其馀所奏,是者即为允从、非者亦不加罪,并不令尔等与被劾之人质对。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

    察院指实纠参。其六部卿寺大小官员,宜从公举劾。贤者实称其贤。内勿避亲,外勿避仇,不肖者实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权势。如党同伐异,诬陷私仇者,必置重法。

    顺治初设,掌京畿道,满、汉监察御史各一员。顺治元年,定“内外各衙门有真正贪赃虐害、不公不法、地方重大紧急事情,六部督、抚、按不行处治,又不奏。”

    闻者、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每日轮流御史一员

    监值

    又定“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差御史一员巡视盐课。”

    是年,直隶各省差巡按御史各一员,一年一次更替。

    是年,直隶、江宁、苏、松三处,各差“督学御史” 一员。《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议准停止京畿道。”

    是年题准、“差御史一员巡视京、通各仓。”

    是年,差御史一员催趱漕运。

    是年,题准“江南上下两江,差巡江御史二员,是年差御史一员,巡视屯田。”

    是年,题准“陕西、甘肃、洮宁等处,差御史一员督理茶马事务。”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题准布按诸司入京”

    朝觐、听部院科道考察贤否、恐有钻营嘱托、交通

    “贿赂不肖官寮张席宴会、及无籍棍徒肆行索诈、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设谋陷害者、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拿缉,违者题参。”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四年,议准停差屯田御史,其事宜归。”

    并各该巡按兼理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定。凡言官论人善恶,虽有不实”,

    必命廷臣公同议拟。“如果挟仇诬陷者,革职。下刑部治罪。”

    是年议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关涉盐法者,令巡盐御史举劾。其无关涉盐法者,概不准举劾。又题准:“江南上下两江既设巡按,其巡江二员俱停差遣。”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七年,题准停止仓差。”

    又题准、“巡按暂行停止,嗣后不拘年限” ,候

    旨差遣。

    又题准:“江南督学归并一员。”

    又题准:“停差巡漕。”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题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

    期常加察访。果有察吏安民、声望大著者、即请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约、怠玩溺职、即题参议处、另行

    差遣

    又题准、凡御史差满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史考核

    又题准、“京通各仓、仍差御史巡视”

    又题准:“巡盐御史一年一次更差。”

    又《题准》:“盐差赴任回道,除长芦离京城甚近,照例不立限期外,两淮定五十日,两浙定六十日,河东定三十日,在内以辞。”

    朝日为始。在外以交代日为始。计程往回并不许

    《枉道》回家,如违限十日以上,量行参罚。一月以上,重加参处。两月以上者,题参调用。

    又题准:“复差巡按御史,一年六个月差满更替。” 又题准:“江宁苏松学政复差御史二员。”

    又题准“复差巡漕御史。”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谕、“设立都察院。原为有益于国家。”凡宜言者言之。倘

    官员勤惰,政事修废,遇有宜言之处,徇情不言,被旁人参论,虽悔无益。宜谨慎勉励。钦哉!又

    《谕都察院》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诸王,下至诸臣,孰

    为忠勤与否,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门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如满、汉各官,有贤有否,督抚按各官,有廉有贪,镇守驻防各官,有捍御勤慎者,有扰害地方者,俱著分别察奏。其推举铨用,与黜革降罚,及内外各衙门条陈章奏,有从公起见者,有专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纠驳。

    是年题准“复设京畿道,专管照刷在京大小各衙门文卷。除军机大事不刷外,其馀事件一年一次稽察。”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

    谕、“朝廷设立言官、原为绳愆纠谬。事关朕躬、尚许直”

    言无隐。况诸司过失,理当纠举,其言果当,宜虚心静听。即言有未当,止宜分析事理,听候朕裁,不许私嗔报复。至言官论事,亦须明白确指,不得摭拾风影,挟私妄讦。

    谕“凡纠拾反坐言官、有坏吏治、塞言路。”以后科道纠

    拾官员照《大计》一例处分。有挟私妄纠者,吏部都察院指实参奏

    是年题准设建白牌,各道轮流司管,除平时条奏,随人各抒忠荩外,遇有政事大阙失司建白者,即具本槁会各道御史公览酌议,全列各道职名,公同封进。事不重大,不必合词,言不切当,无取众渎。

    又题准:巡仓、巡盐等差同日到任御史,按次差遣,同日回道,或二人,或三人,俱照进道先后差遣,差满回道御史,以回道。

    命下之日、定为次序。若差满回京、先已

    陛见后因事故未得回道。“后到御史。”

    陛见。在后而回道。在先者、即以回道

    命下之日,扣算差遣,各差一年为满者,预于将满二

    月前经历司呈:“河南道详请更替。”

    又题准:都察院职司纠劾各衙门,有保举未当者,或有未与保举之人心怀忿嫉、沮坏良法者,俱令纠参。

    凡巡城五城、每城差满洲汉军汉御史各一员。是年题准、新资汉御史、必先试差巡城、三月一换

    是年,议准停止盐差,御史责成各运司管理盐务。

    又议准:“巡按概行停止。”

    是年题准“提督学政停差御史,俱归翰林院差遣。”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一年

    谕:“凡言官务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实,庶使憸壬屏迹。”

    “中外肃清。” 若缄默苟容,颠倒黑白,徇私报怨,明知奸恶庇护党类,不肯纠参,而诬陷良善,驱除异已,混淆国是者,定行重治。

    谕“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

    切实可行者,言路各官俱要悉心条奏,直言无隐。如果为抒诚,有裨政事,朕自不靳懋赏是年题准、京畿道照刷文卷,内有狱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弊。应请

    旨者、奏请取问。应治罪者、依律治罪。其移送照刷文

    卷俱用印信册结照刷。事毕具疏奏缴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

    谕:“凡事关朕躬,何令不信?何政有差?诸王贝勒在事”

    诸臣旷职之愆,丛弊之处,及内外各司何害未除,何利未兴?言官各据见闻,极言无隐。一切启迪朕躬,匡弼国政者,所言果是,即与采用。如有未当,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责。

    是年,题准:“言官纠参,须实指奸贪,若结党挟私、肆行陷害者,反坐。”

    是年,议准“两淮等四处盐课,仍差御史巡视。” 是年题准“复差巡按御史,于各部院衙门内不分新旧理事官,郎中以下,吏部、都察院会同考选才能清廉,品望素优者,授为御史差遣。”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

    谕科道为耳目之官,职在发奸剔弊。凡大奸大恶、从

    “未经人纠劾者,果有见闻,即据实直陈。不许徇私党比,摭拾塞责,将人已纠参之事,剿袭妄陈。” 是年议准:出差官员回京考核,有不徇情面、忠廉称职者,升用。生事扰民、受贿溺职者,治以重罪。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

    谕、“差回御史,务期考核至当、方与内陞。以示鼓励。”不

    得轻议升用

    是年题准:“在京私铸、私贩,责令缉拿,失察官并听题参。”

    是年题准、“有击登闻鼓告状者、即据冤状查问、并取原问衙门册籍、详明磨对” 、果系真情、题请

    敕该衙门审理。

    又题准:鼓状除合例者封进,违例者驳回,有事情重大,迹涉冤抑,虚实未明者,许连人状咨行各部院、督抚审确酌奏,仍将咨过件数,岁终汇题。

    是年,议准“停差巡漕。”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

    谕、“巡方得人、斯能称职。”内外各差、除现在御史外、应

    预为添设员数,以备差遣。

    是年议准“巡按所属地方、应巡历周遍,以访民生利害、有司贤否。仍将巡到地方登记汇报。”

    凡巡按事宜。是年题准 、“一出巡按治府州县必须遍历。其巡历各处、随从不过十人。除依例差拨兵丁防护外不许擅令有司私买货物、多用铺陈等项。亦不得纵容官吏、出郭迎送。若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即宜回避”

    一巡历地方、体知方面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俟差满复。

    命照例荐举。其贪酷废事、蠹政害民者、访实限入境。

    三月以内题参。后有察知,不时纠劾。

    一农桑为生民衣食之本。仰该道转行府州县官时常劝谕农民趁时种植。若有水旱灾伤。踏勘得实。即将数目开报。

    一、学校为成贤育才之地,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及学官,“时常训诲生徒,讲论经史治道等事,以备擢用,不许懈怠。庙学损坏,即为修理,严查异端邪说,重处惩戒。” 仍将见在师生名数开报。一、存恤孤老,仁政所先。仰该道转行府州县官,“凡有鳏寡孤独废疾无倚之人,察收入养济院,常加存恤。合得衣粮,依期按月交” 给,毋令失所。遇有疾病,督医治疗,仍将见在名数具报。一古圣帝明王、先师、先贤陵墓、山川、社稷、祀典、祠坛等处,仰该道转行府州县提调,常须洁净。有损坏者即为修理,仍禁牧放樵采。

    一、“所属地方,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忠臣烈女,志行卓异,可励民风者,仰该道行府州县官,明着实迹,保举申解,以凭奏”

    闻旌表。毋得举富遗贫、扶同滋弊

    一原设旌善亭《申明》亭但有损坏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即便严查修理将善恶姓名行实具报。覆勘得实。发告示张挂亭内使善恶知所劝惩毋得视为具文。

    一、乡饮酒礼,仰该道、行府州县官举行。必须年高有德者敦请为宾,毋得滥及匪人,尊卑失序。一、各直省藩司,应报解各部钱粮,除清完外,有拖欠数目,清造一册。巡历所过州县,招集绅士、耆老,与州县官当面磨对,果系百姓未完者,该管官勒限催比。若系衙役烹肥、有司侵蚀、藩司朦混,及豪绅劣衿、地棍衙蠹抗粮不纳者,各州县申报得实、一并具疏纠参。

    一荒闲田土,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多方设法招民开垦,趁时布种。其合纳税粮,须候例限满日科征,毋致抛荒。

    一,圩岸埧堰陂塘,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常行体勘,境内有圩岸埧堰陂塘沟渠塌缺壅塞,务要趁时修筑坚完,疏浚流通,以备旱涝,毋致有伤禾稼,亦勿得扰害于民。

    一户口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取勘所属、籍定户口。分豁城市乡都旧管收除实在增减数目开报

    一、桥梁道路,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常加点视,但有损坏,随即修理,务要坚完,毋致阻碍经行。一、府州县及所属应有印信、大小衙门,并见在官吏姓名、年甲、籍贯、历仕脚色、到任日月,一一开报。但有急缺官员,随即呈报都察院,转咨吏部,以凭除授,不许稽迟。

    一、“岁办钱粮,仰该道行府州县官提督所属,依期征收,起解仓库交纳,取实收回照,不许稽迟。一、仓库房屋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常加点视,若有损坏,即便修理,及严加关防官吏斗级库子人等收支作弊。” 仍将见在钱粮等物,分豁新旧收除实在备细数目开报。

    一仰该道行府州县官严督所属,“凡有一应差役,须从公点差,周而复始,毋致放富差贫,那移作弊。”

    一、直省兵马按临地方,即同该道亲点比较武艺。若有将勇兵精、弓箭技艺超群者,具疏题荐。其有“营伍虚冒、技艺庸劣者,即行纠参。”

    一、“境内盗贼,仰该道行府州县官,严督所属捕盗官及应捕官军人役,令昼夜用心巡察擒获。务要尽除贼盗,无遗民患。仍将捕盗官及应捕之人职名开报。如有贼盗生发,不能剿捕,及隐匿不报者,具疏纠参。”

    一巡检司及关津把隘官兵。仰该道行州县将备、督令用心把守。凡经过之人验引放行。仍严禁约官兵人等。不许借端盘诘、生事索诈、刁蹬取财、蠹害民人

    一斛斗秤尺仰该道行府州县正官照依原颁式样较看相同官民永行。仍将原颁式样常于街市悬挂听令比较毋容增减作弊

    一军需国用所资,仰该道行府州县官收买物料,务依时估给价,不许借端收买,克减侵欺,致

    令作弊

    一仰该道行府州县,凡官员买办日用什物,按时价平买,随即给价,毋致损民及纵令吏役人等克落作弊。

    一驿站仰该道行府州县官。时常整点各驿船马应用什物。俱要完备。仍钤束惯熟稍水之人夫马夫。常川在驿听候递送。毋致错误。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马骡头匹数目开报。

    一岁造缎疋等物。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即将织染局见在各色人匠机张及岁办、并关支颜料等物数目开报

    一、急递铺仰该道行府州县,转行所属铺长,时常点视境内铺舍及该用什物,务要完备。如有缺坏,即便修补。仍严督铺司铺兵,昼夜在铺伺候走递公文,不许迟延沉匿。仍出《告示》各铺,《禁约》往来差吏官员人等,不许役使铺兵,损坏铺舍。

    一皂快民壮仰该道行府州县。取勘额设名数。及点充日月开报毋得多馀滥设欺隐为奸。其应役五年者。即应革换。不许久在衙门。

    一仰该道“行府州县僧道尼姑严查度牒。如无度牒。将僧道官治罪。仍将无度牒僧尼还俗当差。”

    一、受军民词讼、审系户婚田产斗殴等事、发与各有司、追问明白、就便发落。将发落原由回报。若告本县官吏、则发该府。若告本府官吏、则发该道。若告布政司并各官吏、则发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申䜣各司官吏枉问刑名等项。不许转委。必须巡按亲问干碍官员、随即奏闻请

    旨。

    一道府州县应有词讼,速为从公,依律归结,毋得淹延,妨民生理。及听信奸吏增减情词,出脱罪人入坐无辜之弊。仍将见问囚数分豁已未归结,尽数开报,毋得隐漏。

    一、巡历所到,即将各项衙门胥役逐名亲点。仍晓示通衢,照旧制各给腰牌一面,以防诈伪。如有帮差暗窜等弊,告发审治。其有冗滥多役者,不拘道府州县,一体纠参。

    一、“审究蠹役。” 《遵奉》

    上谕不许援引《无禄轻条》。

    一狱禁所当矜恤。仰该道行府州县官并司狱司官。常加点视。督令狱卒遵奉。

    上谕、“不许擅用。”床。将见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设暖

    汤,夏备凉浆,合得囚粮,依数支养。若有疾病,令医治疗。不许纵令狱卒人等,克落衣粮,逞意凌虐,因而瘐死,及将平民枉禁。仍具狱官吏卒名数,及见监囚数开报。

    一、应有没官金银、缎疋、铜钱及赃罚等项,仰本府州县取勘见数,开坐已、未起解数目具报。一、严察逃人。于巡历地方,务立《十家长》木牌,严责守令卫所等官留心缉拿。如地方官疏玩不实遵行者,指名题参。

    一、刷卷事宜。凡监察御史巡历去处,所属有印信衙门合刷卷宗,分别已未完结,编成号记,依式粘连并官吏不致隐漏结状,责令该吏亲赍赴院。如刷出卷内,事无违碍、俱已完结、则批“已完过。” 若尚未完结,则批以“照过。” 若事可完未完,则批以“稽迟。” 若事已完内有违碍,则批以“失错。” 若事当行不行,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赃赎不完” 之类,则批以“埋没。” 各卷内有文卷不立,日月颠倒,须推究得实,量情拟罪。应发落者发落,应参究者参究。

    一,荐举,每省方面官不过六七员或三四员,有司官不过七八员或五六员。

    一《在外军民人等》、果有冤枉重情、督抚按未能申雪者、《或击登》

    “闻鼓”,或通政司投状,如发本省巡按御史追问,即批

    问刑衙门、从公刻期审结、不得耽延时日、连累无辜。事体重大者、该巡按亲审

    一、直省府州县等处刑名,有犯死罪重囚,曾经督抚按批允监固审录定夺等件,候巡按御史按临之日,本道造送审录招册,并府厅州县看语,俱预先投巡按御史,检阅全招,仔细参详,不得倚任书役,漫不经心。待考察事毕,出牌审录。在省城同按察司、守巡道在外同该道将解到审录人犯,逐件审明情罪无枉。

    一在外成招重囚、应死罪发落者。该巡按御史、会同该抚、及布按二司等官、比照

    朝审事例。面加详审。有应秋后处决者。有应监候

    缓决者有可矜可疑,应开释。减等者有词应监

    候再审者,定于霜降之前,会同该抚奏明。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舆马等项,俱照《礼部》颁行定制。每年责成各道行府州县,严加申饬,如有违例越分者,官听参处,军民人等即行治罪。是年议准已差巡盐者,不许再差原籍,并巡按过地方,俱令回避。

    又题准、凡遇差缺、俱由本院开列题请

    又题准:“巡城差例应新资汉御史,六个月一换。如新资乏人,差用回道御史。”

    又题准:“值登闻鼓官收状,会同本科道、满、汉掌印官会议状词。满、汉字限五日译完,会议审理,限二十日完结。如往各衙门查取文卷,限三日即发。若各部迟延,应封者,于本内题明,不应封者,于案内注明,以便稽考。”

    是年,议准“盐差关系钱粮,候亲身交代奉差御史。”

    命下之后,将盐引亲自带去。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题准巡视五城御史,遇朝会”、

    祭祀之期,不论满洲、汉军,俱随都察院各官,同上朝斋戒。

    又题准

    京城内外十六门私铸私贩、责令不时严查

    是年议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关涉盐法者,令巡盐御史举劾。其无关涉盐法者,概不举劾。是年题准:“巡视光禄御史,照巡城事例,差用新资御史,六个月一次更替。其应行事宜,该差御史自行具题。”

    又题准:“巡视十库御史,照巡视《光禄》事例,差用新资御史,六个月一次更替。其应行事宜,该御史自行具题。”

    又题准:“详阅疏揭题本” 、设掌本科御史一员。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

    《谕巡方官》:“奉命出差,须大破从前积习,洁己必贿赂。”

    “尽绝。爱民必痾痒相关,举劾必确当贪廉兴除必熟筹利弊。问拟刑名必无冤无纵;访拿豪蠹必大恶大奸。地方遇有盗贼灾荒,必据实驰奏,不许耽延欺蒙。减驺从以恤驿困,禁铺设以舒民力。拒参谒以杜逢迎。督抚共事不许私受馈遗。如不恪遵,一经发觉,必行重处。其将所属官员违例荐举者,并所属之员,一” 体严加处分。是年议准科道令互相纠参。

    是年题准:“窃盗事件系民者,该城审结。”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

    谕:“凡言官建白,每事者为一疏,不许一疏胪列多款。”

    具奏

    是年题准、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构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致令

    圣泽不宣,灾异迭见。但有见闻,不避权贵,具奏弹劾。

    内外大小各衙门官员、不公不法等事、俱得纠劾。其纠举之事、须明注年月、指陈实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

    御前开拆。并不许挟私苛求、泛言塞责

    是年

    《谕》“盐课钱粮关系军国急需,《内外大小官员势豪》”之

    家多有贸易贩盐,倚势不纳课银,巡盐官员,有不畏势力,不徇情面,尽心催征,多得课银者,著以称职从优议叙。其畏势徇情,额课亏欠者,以溺职从重治罪。至官员倚势漏课情弊,该管官务严加察参,本主并行重处。巡盐等官,如仍前徇隐,亦并从重治罪。

    谕“《巡视光禄》。著归并稽察礼部御史。”

    是年,停止《建白牌》。

    是年题准、除差巡视五城御史、不用陪差外、其馀各差、俱列名先行题请。奉

    旨、“著开列正陪、方挨序开列正陪各一员具题。”

    又题准:“都察院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及一应不公不法事。如本院堂官及各道监察御史,有不公不法,旷职废事,贪淫暴横者,令互相纠举,毋得徇私容弊。其所纠举,并要明具实迹,奏请按问,有挟私妄奏者抵罪。”

    又题准:“河南道用俸深御史,题请掌管。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五掌道,用差过两次御史,题请掌管,一年不再注差。” 如无差过两次御史,或差过一次,或试御史,札委掌管六个月,遇差仍按序注差。

    是年,议准:“凡遇选期,吏部会同吏科、河南道封签、掣签。”

    凡《出差条约》。是年题准、奉差御史

    命下,门上即大书回避,不见客,不收书,不受送书办。

    人役、不赴宴会饯送。俟领

    敕“三日内即出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后私书私”

    “馈,俱不接受。入境及出巡地方,原有额设仪从执事人役,其铺陈俱自行携带,所用蔬薪等物,自发公费银两买办。” 若分外旗帜鼓吹,结彩铺毡,供应鲜艳品物,系地方官献媚取荣,及奉差御史之主文书役家人前站等额外苛索,扰驿累民者,督抚访确,即题参议处。倘督抚徇情隐讳,事发一并治罪。里所属官员越境参谒者,该差御史指名题参。御史督抚既有互纠之例,除公事会同料理外,有宴会结纳彼此馈遗者,都察院及科道查参,一并议处。

    又题准:“巡视盐茶仓等差,俱关钱粮。御史差满之时,户、兵二部题覆咨院,发河南道据咨册查考,如催征钱粮足额,溢额,号件全完者,准与纪录加级,回道管事。或催征怠缓,钱粮亏额,号件不完,照定例题参处分。”

    又题准、“京畿道用俸深御史、题请掌管。”

    又题准:“凡巡城事宜,缉捕盗贼,审理人命,盘获逃人,及禁约赌博、稽查奸宄,并访拿衙蠹恶棍,邪教谣言,煽惑人心等犯,并寺院坊店等处,责令通行严饬。”

    凡捕盗官兵人等、遇该城有杀人劫财事件、不行缉捕者、听指实题参

    凡奸人潜住

    京师、通同边方腹里盗贼,探听抚按题参副封传

    报消息者,责令访拿参究。

    凡在京积棍,代人起灭词讼,及在外官员差人入都,夤缘打点者,责令严缉指参。至无籍奸棍,捏造单款,投贴揭帖,诬蔑诈骗者,听不时拿缉。凡民间词讼,系鞭一百,责四十板,以下之罪,竟行审结。若罪重者,审明送刑部归结。如应题者,竟自具题。

    凡豪强霸占店市、强欺客商者、查明指参。凡

    京城内平治街道、有侵占者、五城御史兵马司分

    各城地方、同步军总尉、副尉等清理

    凡五城兵马司指挥等官、俱系五城御史统辖。其考察甄别、考满、俱令五城御史开送贤否。凡司坊各官、年终甄别、称职者举荐、不肖者题参

    是年议准巡仓所属方面官四员,有司官九员,共应荐一员;武职官二十一员,应荐一员。是年题准:“各项钱粮既有《考成则例》,荐举概不准行。如有不肖官员,仍听纠参。”

    又题准:“十库本折各项钱粮,既归户部,停差御史巡视。”

    顺治十八年,议准停止“巡按各差。” 。